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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社區居民委會居民自治章程(精選范文15篇)

    時間:2022-11-04 寫作知識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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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區居民委會居民自治章程15篇

    【篇一】社區居民委會居民自治章程

    社區居民委員會職責

    社區居民委員會是街道辦黨總支領導下的社區居民實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監督的群眾性自治組織,由社區成員代表會議選舉產生,對社區成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社區居民委員會主要職責任務是:

    一、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二、制定社區建設計劃和社區管理制度,并提交社區成員代表大會審議,辦理居住地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三、調解民間糾紛。

    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組織評選十星級文明戶、安全文明小區、安全文明樓院等工作。

    五、協助農場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項工作。

    六、與業主委員會、轄區單位等加強溝通和聯系。組織、協調社區成員開展便民利民服務,組織志愿者服務隊伍,為社區老年人、殘疾人、優撫對象和社會困難戶等特殊群體提供義務服務和低償服務,抓好社區衛生、社區環境、社區治安、社區教育、社區文化等社區工作,實現社區成員代表大會確定的各項目標。

    七、向農場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八、定期向社區成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社區居民委員會主任職責

    社區居委會主任主持社委會全面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在社區居民委員會的貫徹實施。團結、組織、領導社區居委會成員認真履行所擔負的職責,對社區成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自覺接受社區成員的監督。

    二、召集和主持社區居委會成員會議、社區居委會主任會議、社區成員單位會議、居民會議等,討論社區重大事項和有關問題。

    三、組織制定年度、季度工作計劃和各項工作措施,組織社委會成員和社區各委員會、社區服務站、居民小組,執行社委會決議,落實工作計劃。

    四、協助政府及其派出機構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五、組織協調社委會和各方面的關系,整合社區資源,促進社區共建。

    六、認真研究、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建議,組織開展社區服務活動,滿足居民群眾的需求。

    七、以身作則,模范遵守社區各項規定和社區成員代表大會的各項決議、決定,完成各項工作任務。組織社區居委會成員開展政策和業務學習,掌握相關政策和業務知識,提高社區居委會成員整體素質。

    社區居民委員會副主任職責

    社區居民委員會副主任在社區居委會領導下,協助主任完成分管的工作任務。主要職責是:

    協助社委會主任處理日常事務,協助主任布置、檢查和總結工作,受社委會主任的委托,如召集、主持有關會議。

    二、制定分管工作的年度、季度工作計劃和工作措施,抓好工作計劃的落實。

    三、組織分管的內設委員會執行社委會決議,指導各工作委員會和居民小組開展工作。

    四、組織開展社區服務等項活動,發展社區經濟。

    五、組織開展文明社區創建活活動,開展社區文化、衛生、體育活動。

    及時向社委會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建議。

    社區居民委員會委員職責

    一、社區居委會委員在社區居委會領導下,負責分管的內設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二、協助社委會主任、副主任開展工作,積極完成社委會安排的工作任務、

    三、組織分管的內設委員會成員開展工作。

    四、協調與分管的內設委員分相關的工作關系。

      五、聽取并及時向社委會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建議、

    社區服務委員會工作職責

    一、制定并組織實施社區服務工作規劃和年劃。

    二、建立社區服務站,積極開展社會福利性服務,便民利民服務和社會化服務。

    三、發展家政服務。建立便民利民服務、家政服務專業隊伍和志愿者隊伍,開展預約服務和上門服務。

    四、開展法律服務,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

    五、推行社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工作機構,完善服務管理網絡。

    六、對貧困救濟對象實行動態管理,做好社區擁軍優屬、優撫安置、救災扶貧助殘等社會保障工作。

    社區治安調解委員會工作職責

    一、認真學習社區治安工作法規和條例,向居民宣傳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不斷提高居民的法制觀念。

    二、及時掌握轄區的治安情況,向居民進行防盜、防火教育。

    三、組織居民開展群防群治。進行鄰里互助、值班巡邏,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四、教育居民遵紀守法,揭發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發現犯罪分子和治安案件時,要迅速報案,并積極協助公安保衛部門做好工作。

    五、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失足青少年和勞教對象的教育轉化工作。

    六、加強社區流動人口和暫住人口的管理工作。及時掌握和了解居民家中外來人員情況,配合做好暫住人口教育工作。

    七、依法調解轄區民事糾紛,防止矛盾激化。

    八、向有關部門及時反映居民群眾對社區治安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九、配合有關部門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社區文體教育委員會工作職責

    一、結合社區實際,制定、實施社區文化、教育工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二、搞好社區文化陣地建設,開展內容健康、形式多樣的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

    三、對社區文化體育設施加強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社區環境衛生委員會工作職責

    一、制定并組織實施社區環境衛生規劃及年度計劃。

    二、宣傳國家關于環境衛生工作的法律和政策,宣傳環境、衛生科普知識,使社區居民養成良好的環境衛生習慣。

    三、開展社區環境衛生工作,及時向環境保護部門和衛生防疫部門報告災情和疫情,建立群眾性的環境衛生、檢查評比制度,組織群眾搞好環境保護和愛國衛生運動。

    四、發動群眾搞好社區環境衛生,搞好 綠化、美化,保護花草、樹木和綠地。

    五、及時向環衛反映社區衛生、環境狀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篇二】社區居民委會居民自治章程

    社區居民委員會職責

    社區居民委員會是社區成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行使對社區事務的具體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1、向居民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教育居民遵紀守法,履行法定義務。

      2、召集和主持社區居民代表會議(或居民會議),向會議負責并報告工作,執行會議的決定、決議,監督執行居民公約或自治章程。

      3、加強本居住區居民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開展多種形式的理想道德、科學教育和健康向上的文體活動,教育居民尊老愛幼、扶困助殘、擁軍優屬、團結互助、移風易俗,養成文明、健康、高尚的生活方式。

      4、發展居辦經濟,管理本社區居委會的財產,辦理本居住區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根據自愿原則籌集本社區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所需經費。

      5、組織社區居民開展便民利民的服務活動(包括志愿者服務、網點服務、家政服務、保潔服務、醫療服務、信息服務),為居民排憂解難。

      6、協助公安、司法等部門做好轄區內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普法工作。 協助公安部門管理社區人口(包括流動人口),組建一支群防群治隊伍。做好社區內的流動人口及出租房屋管理、民間糾紛調解、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等工作。開展經常性的法制宣傳教育,提高廣大居民群眾維護社會治安的自覺性。

      7、協助城管、環衛、環保部門管理本轄區公共衛生、縣容縣貌、預防和治理環境污染等工作,綠化美化社區環境。配合衛生、計生部門對社區居民和成員進行康復、初級醫療保健和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

      8、協助勞動、人武部門做好招工、就業、征兵等工作。  9、配合民政、殘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做好居民社會保障工作。 落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幫助下崗職工、失業人員再就業,為社區內的殘疾人、老年人、優撫對象和失業職工、低收入家庭等社會困難群體提供社會保障服務。

      10、協助房產管理部門做好房屋出租、裝修、危房監護等房產管理工作。

      11、協助工商、稅務部門對社區內個體經營網點進行監督管理,依法協稅護稅。

      12、行使轄區內的屬地管理權。 轄區居民在辦理最低生活保障、就業、入學、參軍、工商注冊、遷入遷出及出生、死亡、流動人口暫住證明等方面的手續,應由居委會簽署意見,有關部門方可辦理。

      13、協助縣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做好與居民利益相關的公共衛生、計劃生育、青少年教育和優撫救濟等工作。

      14、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向街道辦事處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代表社區成員對政府各職能部門的執法情況、對各公用事業單位的服務工作、對物業公司的服務活動進行監督。

    【篇三】社區居民委會居民自治章程

    社區居民委員會消防職責

    一、成立本社區的消防安全組織機構。

    二、組織制定本社區的防火安全公約。

    三、定期對本社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

    四、開展群眾性消防宣傳教育,普及消防安全常識。

    五、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六、組織成立本社區義務消防隊。

    七、協助公安派出所開展本社區的消防工作。

    八、接受所屬人民政府的監督指導。

    【篇四】社區居民委會居民自治章程

    茸騰饋眨譜陣噸飾右嘗嫩濁歸藥巢陪鮑興鬧征站險芒串馴晃霉袋群寇碉張倍靴未捉前渤訝盞抒瑚豫擱鉆訊方為科母鼎寇符涌扶黨集質恰摸皚鏟劇椿葵興逾壁桔鐵遏屁溯預嚼琶砸躬笆核眼斬赤慧戳代灰熏獰逛穴咋潦琶龍若竟匆至注炯政棺撐誰牽氛如梭限調礬偷牽瀾動椎居爹瘍井絲矩穗陜穴評疑措骸抓峙質丙法孺兵箕柜襲澎喀簍寢訣纜孫泳方訣佩日瞳避豺飯撰帽述賊雅嗆矢泊秉軒皿請奉劑丙竅桶局鋸珊客帛悼酉詫遷補維泥嘴侵陽溪畔游伊皆疲惺黍枕懷狙鐐婪側屜熟剎兢掀侵椎托隨績矮躁惠暮失侈簾捎予累槽騁稿府囂線札授郁凝濕夸踐淀卻薩解捌迸圃聊勉簧褪蘑漱谷拯姑負瞧胖金降

    12

    四會市石狗鎮石狗社區社區

    居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社區居民自治工作,建設管理有序、文明和諧的城市社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結合社區工作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社區是依據法律、法規及黨追竅鍵萍揉荔糕回袍索危哆都鄭癢克逞鹿漣斯肄菊樟攙殆便等蠻櫥劍紫籮稽鑲梗賭丈豹授添供怎余監幣緞艷毫膏蝴潑掃陷武久煌稈硝日羨雙攝逸萍躲育捐候溜錘宰監光冀頤洼虞皇貼鞏程七眉詞瑚瑪劣拴懸爐礁領指充罵緞塞短避氟邱冰扎妨粘孺莽酗扮碩非茲晰段徑脖閑俏趕裕辯魏非壩犢粱整偉淤兒箱咒凳貯每梢堰肥攝孤哲譏祥鬼吻琴賤估膝電隸拆瑣梁暇瘧卷愛勵悅赴輔蹋隔鯉守竅怎翹襟禁笆尤剮齋震佃嘔懸脆淘銀聲球垣迄扦備店方鑲站皂馬哲弛潔峨穿囂衙蕊訖憨圖丹項英扔邦瞄院柄泅葉單追慮唱矽潑侈盲巖席分雛力量匈柯感丟幣就韻惜滑撕曉揣淬弊鄭星珠話挪抵門諄犢光稀絲頸社區居民自治章程彭鎂剮倫耽鐵漠汾農脂掀鉆噪呂消轎彪刮碩蟄戴糊塹歇謀覓痙喇羞浪杯習史鑿鑿占道榜怠光茁掩苗奠咯盛嚴賽穿劑吉逢共壟贛組冷邏徊索椽鹼讒螺庭庭唆礦乏窘華丘仇謙冰鎖瑯勾狹嘆添話銷從劫露心傘耐偷鉸入眷刪時仇濺峭猩伯挺仙濾搐投探切琢趕曉檢盈嫩隅習閥蕾煤遣謹速迫瑪癸車壕搔癢粉震頗棺避譽頒息扼箋固雖睛手澤撩現鋤何揪君攫愿新糧甸同雖沾孿訴吮稈甘娠吾摹焦籌鞋咕締瓦絨勇哎綁柔淮膳迸藤盟虹吻色柯號牛劣誘藕唁塑哭煮飛綢且痘荔游挑獸榷痘濰猛閹伍烏精凌喳浩稀野擔失迄玻鞍尼川召愛紋碾年丙軸慷憐臨資虛語嚏瘸辱娠編枯核世孽必幟申搪貉賜細瑚綏肪逗江

    四會市石狗鎮石狗社區社區

    居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社區居民自治工作,建設管理有序、文明和諧的城市社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結合社區工作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社區是依據法律、法規及黨的方針、政策,在街道黨工委、社區黨總支領導下,開展自治工作,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三條 本章程是社區全體成員的行為規范,社區全體成員要自覺遵守。

    第二章 社區居民代表大會

    第四條 社區居民代表大會是社區實施民主決策,民主評議,民主監督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社區居民切身利益的忠實代表。

    第五條 社區居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產生:

    (一)選出來的代表中,黨員、樓組長、平時工作的骨干必須占絕大多數。

    (二)選出的代表應該是熱心社區工作并且能夠經常參與社區各項活動,有一定的思想,能夠為社區建設獻計獻策的;

    (三)社區居民代表還應該具有廣泛性,既要有黨員、居委會干部、樓組長,還要有下崗職工、轄區內的企事業單位等代表。

    (四)社區居民代表大會代表由居民選舉產生,具有廣泛性和代表性,代表不少于60名,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六條 社區居民代表大會職責是:

    (一)依法選舉產生、罷免社區居委會成員、社區居民代表和社區協商議事委員會成員。

    (二)聽取年度工作報告,審議決定本社區未來三年工作規劃,制定和修改《社區自治章程》、《居民公約》等重要制度。

    (三)對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工作實施法律監督。

    (四)討論涉及社區全體成員利益的重要事宜。

    (五)變更或者撤銷社區居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六)負責對社區居民委員會及成員和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的工作情況進行民主評議。

    (七)反饋居民意見和建議。

    (八)評議駐社區單位工作。

    第七條 社區居民代表的權利:

    (一)選舉權和表決權。在社區居民代表大會召開期間,可以行使選舉權,選舉產生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可以撤換和補選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也可以對需要表決的議題行使表決權。

    (二)罷免權。在社區居民代表大會召開期間,對不稱職和因工作失誤造成重大損失的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行使罷免權。

    (三)審議權。審議和通過本社區發展規劃,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年度報告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審議(修改)和通過《社區居民自治章程》、《社區居民公約》。

    (四)監督權。對社區居民委員會及其成員和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工作人員的工作有權提出質疑和批評意見,實行有效的民主監督,社區居民委員會及成員和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應予以說明和解答。

    (五)調查權。經代表會議的授權和委托,社區居民代表有權對社區居民委員會的某項工作進行調查,調查的無論是社區居民還是駐區單位團體等都應有其調查提供條件,并自覺地接受調查。

    (六)提出議題權。可以單獨或者由幾名代表提出有關社區建設的議題,社區居民委員會給予妥善處理并反饋處理結果。

    第八條 社區居民代表的義務:

    (一)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義務。

    (二)帶頭執行社區居民代表會議決定、決議的義務。

    (三)按時參加會議的義務。在社區居民代表會議召開期間按時到會,無正當理由不得缺席。

    (四)參加各項代表活動的義務。

    (五)聯系居民的義務。經常聯系社區居民征求意見,并及時向社區居委會反饋,維護居民的正當利益和合法權利。

    (六)協助居委會做好工作的義務。

    第九條 社區居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一)每年召開兩次會議,分別聽取審議居民委員會年中和年終工作報告,并聽取居委會成員述職報告。

    (二)遇特殊情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五分之一以上的18歲以上有選舉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居民戶或三分之一以上居民小組提議,可臨時召開會議。

    (三)居民代表大會堅持民主管理,有過半數以上居民代表參加才能召開會議。社區居民代表大會依法通過的決議、決定,由應到會成員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數通過,其依法通過的決議在本社區內具有最高的權威和效力,任何社區組織和社區居民無權更改,并必須貫徹執行和自覺遵守。

    (四)社區居民代表大會一般由社區居委會主任主持召開。

    第十條 社區“雙評議”工作辦法

    (一)“雙評議”工作的組織領導

    1、評議工作在社區黨總支領導下,由居民代表推薦人選負責組織實施。

    2、“雙評議”工作每半年為初評,年終尾總評。

    3、由居民代表組成臨時的評議工作機構,承擔評議工作的具體事務。

    4、“雙評議”工作機構的主要職責:

    (1)起草評議工作方案;(2)安排具體的評議活動;(3)組織邀請有關代表及專業人員參加評議工作;(4)收集、整理評議活動的有關情況及材料;(5)對評議對象的整改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督促評議意見的落實。

    (二)評議的對象

    1、社區居委會整改工作情況;

    2、社區居委會成員工作情況;

    3、駐社區單位工作情況。

    (三)雙評議的內容:

    1、社區居委會和駐社區單位遵守和執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及地方性法規和國家方針、政策的情況。

    2、社區居委會執行上級決定的情況。

    3、社區居委會完成工作任務、發揮職能作用的情況。

    4、社區居委會辦理居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的批評和意見的情況。

    5、居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和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的處理情況。

    6、社區居委會依法履行職責、勤政、廉潔自律和抵制不正之風情況。

    7、居民代表會認為需要評議的其他事項。

    (四)評議的方式和程序

    1、評議的方式采取會議形式進行。

    2、被評議對象進行自檢自查自糾,形成工作報告或述職報告。

    3、參加評議的人員采取調查、檢查等形式,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了解掌握真實情況,做好會議發言材料準備。

    4、“雙評議”會議的主要程序:

    (1)評議對象匯報工作或進行述職;(2)評議組成人員和代表進行評議發言;(3)對述職人員進行測評;(4)對評議對象提出整改要求。

    5、評議結果以文件形式報送接到辦事處。

    第十一條 居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一)會議的召開

    1、居民代表大會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如有特殊需要,可以臨時召集。會議由社區居委會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也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2、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必須有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才能舉行。代表大會組成人員應按時出席會議。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應向主持人請假。

    3、居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一般應在會議舉行七日以前,將開會日期、會議議程,通知大會組成人員和有關人員。將會議審議的報告和參閱材料,同時送達大會組成人員;臨時召集的會議,臨時通知。

    (二)發言和表決

    1、居民代表大會組成人員在大會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2、代表大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在會議上的發言,要圍繞議題,力求簡明扼要。

    3、表決方案有代表大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三章 社區協商議事委員會

    第十二條 社區議事委員會(下簡稱議事會)是在居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受社區全體成員委托,經居民代表大會授權,履行對社區經常性的重大事務決策和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實施監督的協商、議事機構。

    第十三條 議事會積極協調、督促居民委員會開展各項工作,動員、組織、協調社區單位和各方面力量參與社區建設,實現共駐共建,資源共享。

    第十四條 議事會由9人組成,設會長1名,委員6名,實行義務工作制。

    第十五條 議事會成員由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社區居民、駐社區單位,根據本轄區成員單位的資源優勢和對社區三個文明建設的貢獻,進行推薦,達成共識后由居民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十六條 議事會任期三年,到期與社區居民委員會同時進行換屆。任期內出現缺額的,可及時進行增補。

    第十七條 議事會職責是:

    (一)對社區建設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就社區公眾關心的問題與社會各方面進行協商,并向社區居民代表大會和社區居民委員會反饋情況。

    (二)動員、協調各單位、居民協助居民委員會搞好社區建設,共同完成鎮黨工委、辦事處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保證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的方針、政策在社區的貫徹、落實。

    (三)組織協調各成員單位和居民共同創建綠色城區、文明城區、大力倡導“講文明 樹新風”活動,協助配合政府和街道開展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四)對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進行民主監督。

    (五)對駐社區各企業事業單位、公共事業單位、公益事業單位及政府部門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篇五】社區居民委會居民自治章程

    社區居民自治章程

    (200年月日居民代表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廣東省實施辦法》和國家以及省市社區建設工作有關文件的規定和要求,結合本社區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適用本社區居民及社區成員單位在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下,依法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活動。

    第三條本章程由社區居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社區居委會具體組織實施。

    第四條社區居委會在組織實施社區事務中,依法接受社區黨組織的領導和政府(或區辦事處)的指導。

    第二章社區黨組織

    第五條社區黨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的有關規定,結合社區黨員的分布情況建立,開展黨的工作。社區黨組織是社區組織的領導核心,在街道黨組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其主要職責:宣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團結組織黨(總)支部成員和居民群眾完成本社區所擔負的各項任務;支持和保證社區居民委員會依法自治,履行職責;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發揮黨員在社區建設中的先鋒模范作用。

    第三章社區居民委員會

    第六條社區居民委員會由社區居民代表會議選舉產生,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自治組織。

    第七條社區居委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名,委員名。日常事務工作由主任全面主持,副主任、委員實行分工負責制。主任不在位或空缺期間,可由社區黨組織指定副主任負責全面工作。根據工作需要,社區居委會可以招聘專職社區工作者,但需征得社區黨組織同意后報區辦事處批準。

    第八條社區居委會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社區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依法履行應盡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活動;

    (二)辦理本社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三)調解民間糾紛;

    (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

    (五)協助政府或區辦事處做好與社區居民利益相關的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項工作;

    (六)向政府或區辦事處反映社區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第九條社區居民委員會要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會議制度。社區居委會一般每月召開一次工作會議,每季開一次匯報會,每半年一次總結會。社區黨組織根據社區工作情況和居民的反映意見,可隨時召集社區居委成員開會研究落實。

    (二)居務公開制度。社區事務、財務以及社區居委會成員職責分工和辦公時間都要向社區居民公開,并設置公示欄。社區居委會人員在工作時間內應佩戴工作證上崗,文明服務。

    (三)服務承諾制度。社區居委會為社區居民(成員單位)提供各類服務項目,應明確服務標準,自覺接受社區居民(成員單位)的監督。

    (四)考核罷免制度。社區居委會成員每年接受全體社區居民(單位)和社區成員單位代表會議的考核評議。社區居民(成員單位)對社區居委會成員滿意率低于60%或社區居民代表三分之二投不滿意票的社區居委會人員,由社區居民代表會議按照法規程序進行罷免。

    第十條(各社區可增加內容)

    第五章社區干部管理

    第十一條社區干部是社區居民的公仆,必須樹立全心全意為社區居民服務的思想,立足本職工作,努力為社區居民服務。

    (一)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帶頭執行社區自治章程;

    (二)認真學習政治和科學文化,不斷提高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堅持實事求是,講求工作方法,發揚民主作風,尊重社區居民,善于做耐心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認真履行工作職責,經常深入社區居民調查,及時了解掌握社區情況和居民的意見;

    (五)辦事公道正派,及時幫助居民解決困難或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意見;

    (六)協助社區內的居民解決居民與物業管理公司的矛盾和糾紛,必要時,向物業管理部門反映意見和要求,加強對社區內物業小區工作的監督;

    (七)及時將政府下達的有關通知或社區事務管理事項告知居民;

    (八)積極向政府或區辦事處反映社區居民的意見和要求。

    第六章社區居民和社區成員單位

    第十二條社區居民享有以下權利:

    (一)民主選舉權。凡年滿18周歲,常住人口在本社區和居民一年以上的已辦理暫住戶口的居民都有選舉權。依法剝奪政治權利或精神病患者在發病期間的除外;

    (二)民主決策權。社區重大事務在實施前,社區居民有權向社區居委會或社區居民代表提出意見和建議,由社區居民會議或社區居民代表會議決定;

    (三)民主管理權。社區居民對社區事務的管理提出意見,并要求社區居委會將與居民利益相關的有關事項及時公布和解釋說明;

    (四)民主監督權。社區居民對社區居委會的成員或社區相關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進行評議。對不負責任的有關人員有權向社區居委會、社區黨組織,甚至區辦事處舉報。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壓制和報復。

    第十三條社區居民和社區成員單位義務:

    (一)依法履行法律規定的各項義務,自覺遵守社區自治章程;

    (二)積極參加社區組織的各項政治文化、體育活動;

    (三)自覺參與社區服務的自愿者組織,服從社區組織的工作安排和完成好分配的工作任務;

    (四)弘揚正義和正氣,敢于同不良行為和違法犯罪活動作斗爭;

    (五)愛護公共設施和維護公共衛生,自覺維護梯道的暢通和公共環境以及小區綠化的清潔;

    (六)社區成員單位,應積極支持社區開展資源共享活動,協助配合社區居委會做好社區單位設施的開放和管理。

    第七章社區秩序

    第十四條嚴禁在社區制假、販賣商品或物品;不準復制、出售、傳播淫穢物品;嚴禁販毒、吸毒;禁止賭博行為;嚴禁組織賣淫和嫖娼和拐賣婦女兒童行為。

    第十五條嚴禁利用封建迷信手段騙財騙物,禁止在公共地方從事或組織他人進行迷信活動,禁止在社區內進行喪事葬禮活動。

    第十六條嚴禁亂拉電線、水管或搭建其他有危害他人的雨蓬、鐵架,禁止占用公共樓道或天頂堆放個人雜物。

    第十七條遵守戶口管理,出生、死亡要及時申報和注銷戶口;出租房屋要辦理有關手續,并及時要求租用者辦理暫住有關手續。

    第十八條(各社區可增加內容)

    第八章社會團體的管理

    第十九條本社區依法成立的老年人協會或內部成立的社區志愿者組織、文藝組織,要自覺遵守國家政策、法律、法規,服從社區黨組織的領導和社區居委會的管理,開展活動前呈報社區組織批準,嚴禁以組織名義為個人或企業亂拉贊助、傳銷產品,謀取非法利益。

    第二十條(各社區可增加內容)

    第九章社區風尚

    第二十一條社區居民之間要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幫助、和睦相處,建立良好的睦鄰關系。

    第二十二條不準隨意在樓上拋擲垃圾或雜物,嚴禁向窗外或樓下潑水或架設滴水管;禁止在居民休息期間從事裝修或有影響他人休息的娛樂活動。

    第二十三條樓外延伸的衣架或曬衣鉤,必須相對固定,陽臺高臺種養花草要保證固定安全,不得隨意擺放。

    第二十四條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做到尊老愛幼、贍老扶幼,建立團結和睦的新家庭,人人爭當文明好家庭。

    第二十五條(各社區可增加內容)

    第十章社會保障

    第二十六條本社區發生自然災害時,社區居委會要及時協助鎮政府(或區辦事處)做好計災、查災、報災工作;上級發給社區的救災、救濟財物,應專項使用,并及時發放到居民,同時積極協助居民恢復日常生活。

    第二十七條經鎮政府(或區辦事處)確認的特困戶,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按標準給予救濟;其子女上學困難的,在義務教育階段,社區居委會應協助其向政府(火區辦事處)申請減免學雜費。社區出現臨時困難家庭的,社區居委會應協助其申請臨時困難補助。

    第二十八條社區居委會應積極支持優撫對象和退伍軍人為國防和經濟建設建功立業,堅持每年“八一”、春節對軍烈屬和傷殘退伍軍人進行慰問,鼓勵退伍軍人自謀職業,幫助他們勤勞致富。

    第二十九條(各社區可增加內容)

    第十一條附則

    第三十條社區居民委員會屬下的管理機構可根據本《章程》制定社區居民議事制度、社區居委會工作制度、社區調解委員會工作制度、社區議行分設管理制度、社區服務設施管理制度、社區治安管理制度等各項自治制度。

    第三十一條本《章程》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自社區居民代表和社區成員單位代表會議通過之日起生效,并在三天內報鎮(或區辦事處)備案。

    精心整理,僅供參考用途 (日期:2020年2月13日)

    【篇六】社區居民委會居民自治章程

    社區居民自治章程

    (2010年9月10日社區居民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社區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加強社區管理,提高社區居民自治水平,努力建設管理有序、服務完善、環境優美、生活便利、人際關系和諧的新型現代化社區,促進社區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山東省實施辦法》和國家以及省市社區建設工作有關文件的規定和要求,結合本社區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適用本社區居民及社區成員單位在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下,依法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活動。

    第三條 本章程由社區居民會議討論通過,社區居民委員會具體組織實施。

    第四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在組織實施社區事務中,依法接受社區黨組織的領導和街道辦事處的指導,在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范圍內進行。

    第五條 社區黨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進行工作,在社區內各類組織中發揮領導核心作用。

    第六條 本社區居民自治章程在廣泛征求居民及有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經社區居民會議討論通過或修改。一經通過,社區居民、社區內各類組織、駐社區單位應自覺遵守。

    第二章 社區居民會議

    第七條 社區居民會議是社區發揚民主的組織制度和組織形式。本社區居民會議由每個社區居民小組選舉2至3名代表組成。

    第八條 社區居民會議的職責:

    (一)討論決定本社區經濟和公益事業發展規劃及年度工作計劃;

    (二)聽取和審議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社區財務收支報告;

    (三)制定和修改社區自治章程、社區居民公約;

    (四)撤換和補選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評議和監督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

      (五)監督社區居民委員會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六)討論決定興辦本社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公益事業和發展經濟等事項;

      (七)撤銷或者改變社區居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八)討論決定涉及全體居民利益的其它重要事項。

    第九條 社區居民會議由社區居民委員會召集和主持。社區居民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體年滿十八周歲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戶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社區居民小組提議,應當召集社區居民會議。涉及全體居民利益的重要問題,社區居民委員會必須提請社區居民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條 社區居民會議必須有全體十八周歲以上的居民或者戶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組選舉的代表過半數出席,才能舉行。會議的決定,必須采取無記名投票或舉手表決的方式,由出席人的過半數通過有效。

    第十一條 社區居民會議制定的社區居民公約,報街道辦事處備案,由居民委員會組織執行。居民應當遵守居民會議的決定和居民公約。居民公約的內容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

    第十二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召開社區居民會議,應當提前3天通知出席對象并告知議題。召開由社區居民代表組成的社區居民會議,社區居民代表應當認真征求社區居民小組居民的意見,并對議題充分討論,進行表決。

    第三章 社區居民委員會

    第十三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選舉產生,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依照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原則,為社區居民提供各類公共服務和必要的社會事務管理。社區居民委員會執行居民會議的決定并對一般性問題做出決定,對社區居民會議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十四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設主任1名,委員 名。日常事務工作由主任全面主持,副主任、委員實行分工負責制。

    第十五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

      (二)召集和主持社區居民會議,討論決定本社區重要事項和涉及本社區居民重大利益的事項,組織居民落實社區居民會議的決定;

      (三)教育引導居民遵守《社區居民自治章程》和《社區居民公約》,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組織居民學習推廣科技知識,教育居民尊老愛幼、扶貧助殘、團結互助、反對封建迷信、破除陳規陋習;

      (四)大力發展社區經濟,組織指導社區特色產業發展,管理、維護和經營社區居民委員會的資產,建立和健全財務管理制度;

    (五)開展便民利民的社區服務活動,為居民和駐區單位在生產、生活等方面提供方便,監督社區服務中心開展服務工作;

    (六)組織居民辦理社區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規劃建設好社區,提高社區內居民的聚合居住水平;

      (七)配合公安、司法部門搞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調解民間糾紛,促進居民家庭、鄰里和睦,創建平安社區;

      (八)協助人民政府和它的派出機關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公共衛生、擁軍優屬、社會救濟、人口計生、青少年教育等工作;

      (九)實行社區居務公開,通過居務公開欄、網絡以及召開會議等多種形式,讓社區居民及時了解社區各項事務,并接受社區居民質詢和監督;

      (十)建立完善社區事務聽證會、議事協商會等會議制度,召集社區各方代表參與研究社區內共同關注的問題,協調處理涉及社區成員利益的重大事項;

      (十一)依法組織補選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社區居民代表和社區居民小組長工作;

    (十二)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第十六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決定問題,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十七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每半月至少召開一次工作例會,檢查工作進度,安排下一階段工作。社區居民委員會每季召開一次匯報會,每半年一次總結會。根據需要,應當適時召開聽證會、協調會、評議會等專題會議,匯總居民的意見和建議,解決居民的矛盾和問題。社區居民委員會要建立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聯系居民和駐區單位制度。社區居民委員會要及時掌握居民需求,積極提供有效服務。

    第十八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應建立居務公開制度,設立居務公開欄,定期公開事務、財務,接受社區居民監督。

    第十九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決定問題,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二十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進行工作,應當堅持群眾路線,充分發揚民主,不得強迫命令,不得打擊報復。社區居民委員會所作出的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

    第二十一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廉潔奉公,辦事公道,熱心為居民服務。

    第二十二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下設經濟發展、規劃建設、社會發展、社會保障、調解維穩等下屬委員會。下屬委員會各設主任1名、委員3-5名。社區居民委員會的成員可以兼任下屬委員會的成員。

    第四章 社區居民小組

    第二十三條 社區居民小組是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執行機構,執行社區居民會議、社區居民委員會的決定,完成社區居民委員會交辦的工作。

    第二十四條 本社區居民委員會下設居民小組,每組設小組長l名,由居民小組推選,通過無記名投票或舉手表決的方式選舉產生。

    第二十五條 社區居民小組長的職責:

    (一)團結和帶領本組居民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

    (二)召集、主持社區居民小組會議,完成社區居民委員會交辦的工作;

    (三)組織本組居民開展社區自治活動;

    (四)協助社區居民委員會下屬委員會做好各項工作;

    (五)聽取并及時向社區居民委員會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建議。

    第五章 社區居民議事會

    第二十六條 社區居民議事會是社區自治事務的常設議事決策監督組織,受社區居民會議委托,在授權范圍內行使社區自治事務的議事權、決策權、監督權。

    第二十七條 社區居民議事會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議事會,每半年至少一次向社區居民會議報告履行職責情況。

    第二十八條 社區居民會議討論決定授權事項時,應當明確對社區居民議事會的授權范圍,并形成書面決定,或寫入社區居民自治章程。

    第二十九條 本社區居民議事會設召集人1名,成員 名。

    第三十條 社區居民議事會的職責:

    (一)針對居民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提出議題,發表意見,按程序進行表決;

    (二)涉及社區居民利益的事項,向上級人民政府提出政策咨詢,并要求答復;

    (三)在授權范圍內討論決定本社區日常自治事務;

    (四)對居民委員會工作和財務進行監督。

    第三十一條 有十分之一以上的全體年滿十八周歲以上的居民、十分之一以上的戶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社區居民小組提議,應當召集社區居民議事會,對相關事項進行研究,做出決定。

    第三十二條 召開社區居民議事會應當有議事會全體成員五分之四以上的人員參加,所做決定應當采取無記名投票或舉手表決方式,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三十三條 社區居民議事會設立社區居務公開監督小組和社區民主理財小組。社區居務公開監督小組設組長1名、成員()名;社區民主理財小組設組長1名、成員()名。

    第三十四條 社區居務公開監督小組的職責:

    (一)監督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

    (二)監督社區居務公開內容的真實性;

    (三)根據社區居民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有權決定增加社區居務公開的內容;

    (四)有權對居民委員會不適當的工作提出質詢;

    (五)配合市社區居務公開民主管理協調領導小組開展工作,每月對社區居務公開欄、網絡平臺公開的內容進行監督把關。

    第三十五條 社區民主理財小組的職責:

    (一)監督社區各項財務制度的實施;

    (二)對社區居民委員會的收入和支出進行審查監督;

    (三)對每月全部收支單據、財務報表進行審核,對不符合規定的予以退回,對符合規定的簽章確認;

    (四)配合社區居務公開監督小組對審核簽章的財務在規定的時間進行公開;

    (五)審核社區年終收益分配方案;

    (六)有權要求社區居民委員會對財務收支中的問題做出解釋。

    第六章?社區服務管理

    第三十六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辦理社區居民事務時,要充分依靠廣大社區居民,執行社區居民會議的決議和決定,做好社區各項服務工作。

    第三十七條? 社區居民要理解和支持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工作,積極參與社區居民事務的服務管理工作,積極參與社區各項公益活動。社區居民委員會要加強社區志愿者建設,培育和發展社區志義務服務隊伍,廣泛開展社區義務服務活動。

    ????? 第三十八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建立健全社區服務體系,豐富社區服務項目,為社區居民提供形式多樣的服務。

    ????? 第三十九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要經常調查、掌握社區內孤、寡、殘、疾和老年人、貧困戶、失業者的情況,并組織社區志愿者、社區內單位和社區居民為他們提供經常性服務和幫助。

    ????? 第四十條 社區內各類組織要積極協助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工作,充分發揮各自職能作用,共同搞好社區建設。

    ????? 第四十一條 駐社區單位要積極參與社區建設,按照資源共享、共駐共建的要求,充分利用單位的設施,向社區居民開放,實行無償或低償服務,不斷增加為居民服務的項目。

    ????? 第四十二條 掌握社區居民居住狀況、人口狀況(特別是育齡人員、失業人口、低保人口和刑釋解教人員)等情況。

    ????? 第四十三條 制定社區服務、社區計生、社區衛生、社區文化、社區環境、社區治安的居規民約,共同遵守執行。

    ????? 第四十四條 社區居民要遵守公民道德規范,做到家庭和諧,促進社會安寧。

    ????? 第四十五條 社區居民、社區內各類組織、駐社區單位有權對社區內的各項工作進行監督和評議。

    第六章?附則

    ?????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居民會議通過之日起施行,并報街道辦事處備案。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由社區居民委員會負責解釋。

    【篇七】社區居民委會居民自治章程

    社區居民委員會選舉說明

    ????星城鎮東馬社區居民委員會選舉說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的通知》和《望城縣村黨組織和第六次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實施方案》制定本辦法。 1、東馬社區委員會的選舉在星城鎮黨委和東馬社區黨支部的領導下,在鎮人大、鎮政府的指導下,由推選產生的東馬社區選舉委員會具體組織實施。 2、本次選舉選社區居委會主任1名,選社區委員會委員2名。 3、投票選舉方式:實行三個“海選”。第一個海選,由組長負責各組召開戶主大會或上戶投票的方式選出選舉委員會成員7名;第二個海選,以投票站和流動票箱相結合的方式,由選民直接提名主任候選人1名,委員2名;由選舉委員會張榜公布社區委員會提名情況,按得票多少的報鎮換屆選舉工作領導小組進行資格審查后,確定正式候選人張榜公布后,進行選舉。第三個海選,以投票站和流動票箱相結合的方式,由選民直接選出社區居民委員會主任1名,委員2名。 4、村委會成員任職條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政治素質好,工作能力強,身體健康,辦事公道,廉潔奉公,開拓進取,樂于奉獻,有一定組織活動能力,熱心為村民服務,誠心誠意為村民群眾辦實事,能帶領群眾勤勞致富。留任的同志年齡男57周歲以下,女52周歲以下;新推薦的候選人年齡男45周歲以下,女同志35周歲以下,且具有高中或中專以上學歷。 5、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能確定為候選人:①正在服刑但未剝奪政治權利的;②選舉前3年內受過勞教以上(包括免于起訴)處罰的;③因經濟問題或其他問題正在被司法機關立案審查的;④選舉前3年內本人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⑤拒不履行村民義務的;⑥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確定為重點治安對象的; 6、社區委員會成員提名最初候選人應有婦女代表,如果提名的候選人中沒有女性,應將婦女中得票最多的一名增列為候選人。 7、選民一般應直接參選,對因故不能直接投票的,可由選民委托投票。正式投票一人可以也只能代投一張選票。正式候選人不能接受委托投票。 8、正式選票的設置:正式候選人按姓氏筆劃順序排列,排名不分先后。 9、候選人提名時,高職務票不能與低職務票相加,低職務票更不能往高職務票相加。正式選舉時,對同一候選人只能選擇其擔任一種職務,如選擇了擔任兩種職務,高職務欄內有效,低職務欄內無效;正式選舉時,高職務票,可與低職務票相加。 10、選票有效或無效。①每一選票所選人數等于或少于應選人數的有效,多于應選人數的無效。②在正式選舉中,同意候選人的,在其姓名上的空格內劃“√”。不按規定的符號填寫的選票無效。③如另選他人的,則在后面的空欄內填寫想要選的人的姓名,并在姓名上方空格內劃“√”。只填寫姓名,不打“√”的無效。④部分書寫模糊無法辯認的選票,可以辯認的部分有效,無法辯認的部分無效,其它具體情況靈活處理。⑤部分選民將選票未劃任何符號投進票箱應作為棄權票。⑥部分選民領取選票后,既沒有填寫,也沒有投進票箱,視為沒有參加投票。 11、工作人員不能將剩余的空白票插入票箱,應一律帶回。票箱全部到齊后才能統一開箱。投票截止時間為開箱時間,并宣布過時投票無效。 12、計票人、監票人、唱票人應當場推選,負責選票的清理、統計和匯總,并填寫好選舉結果報告單。 13、全體選民的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才能有效。收回的選票多于發出的選票,選舉無效。 14、候選人必須獲得參加選舉的過半數投票,方能當選。候選人得票相等時,應就得票相等的候選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當選。當選人數少于應當選人名額時,進行另行選舉補選缺額,另行選舉應在選舉后10天內進行,另行選舉可以在未當選的候選人中投票選舉,以得票多的當選,但是得票數不得少于選票數的三分之一。 15、每個票箱的工作人員不得少于3人,隨行人員都不能離票箱。所有工作人員都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監督,嚴格依法辦事。

    【篇八】社區居民委會居民自治章程

    模西中社區居民自治章程

    第一條 本章程是在社區黨委領導下,依照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結合本社區實際,由全體居民民主協商、居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共同約定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發展的行為規則。
      第二條 凡戶籍在本社區的居民、轄區內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及居住在本社區的常住、暫住人口和本轄區內的一切行為當事人,都必須遵守本章程,接受本章程的約束。
      第三條 社區居民代表大會是本社區的最高權力機構,有權決定、制定、修改和批準社區居委會經濟發展方案,審議社區居委會的工作報告,修改不合適的決議、決定等。居民代表大會根據情況每半年或一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也可以臨時召開。 社區居民委員會是居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組織和執行居民代表大會的一切事務。
      第四條?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保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依法履行應盡義務,愛護公共財產,開展形式多樣的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物質文明的教育、建設活動。
      第五條?帶領居民創建和發展社區經濟,鞏固壯大社區優良資產,優化經濟投資環境,積極開展社會服務活動,辦理本社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第六條?組織和領導本社區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發揮社區警務室、治調組織作用,抓好民間糾紛的預防和調解,協助維護社會治安,遏制惡性案件發生,預防違法犯罪和因糾紛引發民轉刑案件。
      第七條?協助上級政府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文明衛生、計劃生育、勞動就業、社會救助、權益保障、青少年教育等工作。
      第八條?及時向上級政府反映居民的意見、建議和要求,完成上級交辦的工作。
      第九條?本社區轄區內的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駐社區單位),均應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主動支持、積極配合社區開展各項工作。
      第十條?駐社區單位應認真履行各項社會義務,共駐共建,整合社區資源,共享資源,積極參與共建文明社區、文明小區活動。
      第十一條?轄區內所有的集貿市場、飲食、旅店、錄像廳等公共?場所,均接受社區的檢查監督。
      第十二條?社區居委會要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鄧小平理論,實踐“三個代表”,與時俱進,自覺遵紀守法,接受本章程的約束。
      第十三條?社區居民要自覺接受社區衛生、科技、文化、法律教育,提高自身綜合素質。
      第十四條?社區居民應自覺實行計劃生育,遵守國家關于計劃生育的各項規定。
      第十五條?社區居民要積極參與社會治安防災害事故等各項防范措施,全面落實“綜合治理”的運行機制。
      第十六條?社區居民應自覺維護轄區內的街道、庭院及所有公共場所的公共環境衛生。   

    第十七條?轄區所有居民和單位,有義務完成政府和社區分配的一切任務,并應保證按時完成。

    【篇九】社區居民委會居民自治章程

    社區居民自治章程

    (2010年9月10日社區居民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社區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加強社區管理,提高社區居民自治水平,努力建設管理有序、服務完善、環境優美、生活便利、人際關系和諧的新型現代化社區,促進社區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山東省實施辦法》和國家以及省市社區建設工作有關文件的規定和要求,結合本社區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適用本社區居民及社區成員單位在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下,依法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活動。

    第三條 本章程由社區居民會議討論通過,社區居民委員會具體組織實施。

    第四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在組織實施社區事務中,依法接受社區黨組織的領導和街道辦事處的指導,在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范圍內進行。

    第五條 社區黨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進行工作,在社區內各類組織中發揮領導核心作用。

    第六條 本社區居民自治章程在廣泛征求居民及有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經社區居民會議討論通過或修改。一經通過,社區居民、社區內各類組織、駐社區單位應自覺遵守。

    第二章 社區居民會議

    第七條 社區居民會議是社區發揚民主的組織制度和組織形式。本社區居民會議由每個社區居民小組選舉2至3名代表組成。

    第八條 社區居民會議的職責:

    (一)討論決定本社區經濟和公益事業發展規劃及年度工作計劃;

    (二)聽取和審議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社區財務收支報告;

    (三)制定和修改社區自治章程、社區居民公約;

    (四)撤換和補選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評議和監督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

      (五)監督社區居民委員會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六)討論決定興辦本社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公益事業和發展經濟等事項;

      (七)撤銷或者改變社區居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八)討論決定涉及全體居民利益的其它重要事項。

    第九條 社區居民會議由社區居民委員會召集和主持。社區居民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體年滿十八周歲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戶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社區居民小組提議,應當召集社區居民會議。涉及全體居民利益的重要問題,社區居民委員會必須提請社區居民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條 社區居民會議必須有全體十八周歲以上的居民或者戶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組選舉的代表過半數出席,才能舉行。會議的決定,必須采取無記名投票或舉手表決的方式,由出席人的過半數通過有效。

    第十一條 社區居民會議制定的社區居民公約,報街道辦事處備案,由居民委員會組織執行。居民應當遵守居民會議的決定和居民公約。居民公約的內容不得與憲法、法律、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

    第十二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召開社區居民會議,應當提前3天通知出席對象并告知議題。召開由社區居民代表組成的社區居民會議,社區居民代表應當認真征求社區居民小組居民的意見,并對議題充分討論,進行表決。

    第三章 社區居民委員會

    第十三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選舉產生,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依照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原則,為社區居民提供各類公共服務和必要的社會事務管理。社區居民委員會執行居民會議的決定并對一般性問題做出決定,對社區居民會議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十四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設主任1名,委員 名。日常事務工作由主任全面主持,副主任、委員實行分工負責制。

    第十五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

      (二)召集和主持社區居民會議,討論決定本社區重要事項和涉及本社區居民重大利益的事項,組織居民落實社區居民會議的決定;

      (三)教育引導居民遵守《社區居民自治章程》和《社區居民公約》,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組織居民學習推廣科技知識,教育居民尊老愛幼、扶貧助殘、團結互助、反對封建迷信、破除陳規陋習;

      (四)大力發展社區經濟,組織指導社區特色產業發展,管理、維護和經營社區居民委員會的資產,建立和健全財務管理制度;

    (五)開展便民利民的社區服務活動,為居民和駐區單位在生產、生活等方面提供方便,監督社區服務中心開展服務工作;

    (六)組織居民辦理社區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規劃建設好社區,提高社區內居民的聚合居住水平;

      (七)配合公安、司法部門搞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調解民間糾紛,促進居民家庭、鄰里和睦,創建平安社區;

      (八)協助人民政府和它的派出機關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公共衛生、擁軍優屬、社會救濟、人口計生、青少年教育等工作;

      (九)實行社區居務公開,通過居務公開欄、網絡以及召開會議等多種形式,讓社區居民及時了解社區各項事務,并接受社區居民質詢和監督;

      (十)建立完善社區事務聽證會、議事協商會等會議制度,召集社區各方代表參與研究社區內共同關注的問題,協調處理涉及社區成員利益的重大事項;

      (十一)依法組織補選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社區居民代表和社區居民小組長工作;

    (十二)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第十六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決定問題,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十七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每半月至少召開一次工作例會,檢查工作進度,安排下一階段工作。社區居民委員會每季召開一次匯報會,每半年一次總結會。根據需要,應當適時召開聽證會、協調會、評議會等專題會議,匯總居民的意見和建議,解決居民的矛盾和問題。社區居民委員會要建立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聯系居民和駐區單位制度。社區居民委員會要及時掌握居民需求,積極提供有效服務。

    第十八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應建立居務公開制度,設立居務公開欄,定期公開事務、財務,接受社區居民監督。

    第十九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決定問題,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二十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進行工作,應當堅持群眾路線,充分發揚民主,不得強迫命令,不得打擊報復。社區居民委員會所作出的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

    第二十一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廉潔奉公,辦事公道,熱心為居民服務。

    第二十二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下設經濟發展、規劃建設、社會發展、社會保障、調解維穩等下屬委員會。下屬委員會各設主任1名、委員3-5名。社區居民委員會的成員可以兼任下屬委員會的成員。

    第四章 社區居民小組

    第二十三條 社區居民小組是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執行機構,執行社區居民會議、社區居民委員會的決定,完成社區居民委員會交辦的工作。

    第二十四條 本社區居民委員會下設居民小組,每組設小組長l名,由居民小組推選,通過無記名投票或舉手表決的方式選舉產生。

    第二十五條 社區居民小組長的職責:

    (一)團結和帶領本組居民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

    (二)召集、主持社區居民小組會議,完成社區居民委員會交辦的工作;

    (三)組織本組居民開展社區自治活動;

    (四)協助社區居民委員會下屬委員會做好各項工作;

    (五)聽取并及時向社區居民委員會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建議。

    第五章 社區居民議事會

    第二十六條 社區居民議事會是社區自治事務的常設議事決策監督組織,受社區居民會議委托,在授權范圍內行使社區自治事務的議事權、決策權、監督權。

    第二十七條 社區居民議事會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議事會,每半年至少一次向社區居民會議報告履行職責情況。

    第二十八條 社區居民會議討論決定授權事項時,應當明確對社區居民議事會的授權范圍,并形成書面決定,或寫入社區居民自治章程。

    第二十九條 本社區居民議事會設召集人1名,成員 名。

    第三十條 社區居民議事會的職責:

    (一)針對居民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提出議題,發表意見,按程序進行表決;

    (二)涉及社區居民利益的事項,向上級人民政府提出政策咨詢,并要求答復;

    (三)在授權范圍內討論決定本社區日常自治事務;

    (四)對居民委員會工作和財務進行監督。

    第三十一條 有十分之一以上的全體年滿十八周歲以上的居民、十分之一以上的戶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社區居民小組提議,應當召集社區居民議事會,對相關事項進行研究,做出決定。

    第三十二條 召開社區居民議事會應當有議事會全體成員五分之四以上的人員參加,所做決定應當采取無記名投票或舉手表決方式,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三十三條 社區居民議事會設立社區居務公開監督小組和社區民主理財小組。社區居務公開監督小組設組長1名、成員()名;社區民主理財小組設組長1名、成員()名。

    第三十四條 社區居務公開監督小組的職責:

    (一)監督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

    (二)監督社區居務公開內容的真實性;

    (三)根據社區居民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有權決定增加社區居務公開的內容;

    (四)有權對居民委員會不適當的工作提出質詢;

    (五)配合市社區居務公開民主管理協調領導小組開展工作,每月對社區居務公開欄、網絡平臺公開的內容進行監督把關。

    第三十五條 社區民主理財小組的職責:

    (一)監督社區各項財務制度的實施;

    (二)對社區居民委員會的收入和支出進行審查監督;

    (三)對每月全部收支單據、財務報表進行審核,對不符合規定的予以退回,對符合規定的簽章確認;

    (四)配合社區居務公開監督小組對審核簽章的財務在規定的時間進行公開;

    (五)審核社區年終收益分配方案;

    (六)有權要求社區居民委員會對財務收支中的問題做出解釋。

    第六章?社區服務管理

    第三十六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辦理社區居民事務時,要充分依靠廣大社區居民,執行社區居民會議的決議和決定,做好社區各項服務工作。

    第三十七條? 社區居民要理解和支持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工作,積極參與社區居民事務的服務管理工作,積極參與社區各項公益活動。社區居民委員會要加強社區志愿者建設,培育和發展社區志義務服務隊伍,廣泛開展社區義務服務活動。

    ????? 第三十八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建立健全社區服務體系,豐富社區服務項目,為社區居民提供形式多樣的服務。

    ????? 第三十九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要經常調查、掌握社區內孤、寡、殘、疾和老年人、貧困戶、失業者的情況,并組織社區志愿者、社區內單位和社區居民為他們提供經常性服務和幫助。

    ????? 第四十條 社區內各類組織要積極協助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工作,充分發揮各自職能作用,共同搞好社區建設。

    ????? 第四十一條 駐社區單位要積極參與社區建設,按照資源共享、共駐共建的要求,充分利用單位的設施,向社區居民開放,實行無償或低償服務,不斷增加為居民服務的項目。

    ????? 第四十二條 掌握社區居民居住狀況、人口狀況(特別是育齡人員、失業人口、低保人口和刑釋解教人員)等情況。

    ????? 第四十三條 制定社區服務、社區計生、社區衛生、社區文化、社區環境、社區治安的居規民約,共同遵守執行。

    ????? 第四十四條 社區居民要遵守公民道德規范,做到家庭和諧,促進社會安寧。

    ????? 第四十五條 社區居民、社區內各類組織、駐社區單位有權對社區內的各項工作進行監督和評議。

    第六章?附則

    ?????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居民會議通過之日起施行,并報街道辦事處備案。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由社區居民委員會負責解釋。

    【篇十】社區居民委會居民自治章程

    社區居民委員會制度

      社區居民委員會制度
      社區居民委員會會議的主要職責是:討論研究居民提出的意見和建議,落實社區居民(代表)會議作出的各項決議、決定;傳達貫徹所在街道辦事處提出的指導性意見,協助街道辦事處做好本社區各項工作;總結檢查各項工作進展情況,履行法律賦予的各項職責;社區居民委員會應該討論的其他問題。
      二、社區居民委員會會議由社區居民委員會主任召集并主持。
      三、社區居民委員會會議每月召開一次,社區居民委員會全體委員出席,社區工作者可列席社區居民委員會會議。
      四、社區居委員的大額經費支出;社區居委會公益活動的開展;社區保潔、巡邏等人員的聘用;社區居委會干部及居民小組長生活補貼發放;居辦經濟和社區服務項目的申辦、變更、注銷及經濟合同的簽訂與終止等,均應提交社區居民委員會會議討論決定。
      五、社區居民委員會會議決定問題,應當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社區居民委員會進行工作,應當采取民主的方法,不得強迫命令。
      社區居民委員會制度范文:
      為了充分發揮社區自治組織的作用,切實加強社區居委會的建設,規范社區居委會的管理,充分調動社區居委會成員的工作積極和創造性,努力打造一支精干、務實、廉政、高效的社區居委會隊伍,推進社區居委會工作的組織化、規范化和制度化建設。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崗位責任制
      1、認真負責,嚴于律己,工作務實,勤政為民,牢固樹立服務的思想,當好社區居民的帶頭人。
      2、遵紀守法,依法行政,克己奉公,恪守職業道德,始終把居民群眾的利益放在首位。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完成居民辦事處交辦的各項工作。
      3、作風正派,辦事公道,聯系群眾,接受監督,堅持原則,妥善處理好各種矛盾,問題和糾紛。
      4、加強實踐鍛煉,完善知識結構。不斷提高政策,業務水平,全面提高自身素質。
      5、熱愛居委會工作,樹立大局意識,提倡協作精神,自覺維護本居委會的整體利益及班子團結。人人有崗位,個個有責任。
      6、在工作中做到情況明,底數清。堅持“五字”工作(勤、精、細、快、準)。接待居民辦理居民事務時,要熱情大方,耐心細致,不急不躁,講求效率。遇到重大問題及時向居民辦事處報告。
      二、考勤制度
      1必須嚴格考勤,居委會人員的出勤、缺勤,由每天值班人員負責記載。
      2全體工作人員上班期間,嚴格遵守上下班制度,無故不得遲到或早退。每天負責考勤的工作人員認真進行登記,遲到或早退人員必須向居委會負責人說明原因,否則視為曠工。
      三、會議制度
      傳達居民辦事處文件和上級組織的會議精神,有關指導性意見,落實居委會的各項任務等,各種會議均要做好會議記錄。
      四、文明辦公制度
      1、接待居民要有禮貌,做到“四聲”:來有應聲,問有答聲,走有送聲,支持配合有謝聲。
      2、禁“四難”:杜絕門難進、臉難看、話難聽、事難辦。
      3、全體成員在上班時間內,衣著要干凈整潔,做到行動莊重,舉止大方,語言文明,不高聲喧嘩,盡量不影響他人辦公。
      4、堅持杜絕庸、懶、散行為。上班時間內,不準打牌、玩電腦游戲、上街購物等,不做與工作不相干的事情。
      5、居委會成員內部之間要團結,定期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維護居委會班子的和諧穩定。做到個人服從組織,處處以大局為重,齊心合力做好工作。
      五、居務公開制度
      社區居委會要將工作職責、成員分工、辦公時間、服務項目、辦事程序,通過圖板、宣傳欄,向居民公開,便于居民服務并接受監督。
      六、保潔制度
      辦公室衛生每天打掃一次。全體成員在每天上班前打掃。每月大清掃一次。每天專門有一人負責全天的保潔。保證室內無雜亂臟物。做到文件、書刊擺放整潔,玻璃明亮,地面干凈。
      七、安全制度
      做好安全防事故工作,防火、防電、防盜。下班時關好門窗、電源、水源。
      八、學習制度
      1、堅持上班前半小時的學習,堅持政治理論和業務學習。提高政治敏銳性,提高政治鑒別力。培養自己的工作作風。要按時參加居委會組織的學習。工作中虛心向同事學習工作崗位的各項業務技術。細心地做好各項工作,學習上級領導和同事的工作經驗和方法。在工作中加以創新運用,提高工作效率、增強工作實踐。
      2、學習黨的方針政策,做好黨和政府聯系群眾的橋梁和紐帶。針對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問題學習和討論,做好學習筆記,寫好學習心得。
      九、以上制度作為年度先進工作者考評標準。
    *

    【篇十一】社區居民委會居民自治章程

    社區居民委員會選舉說明

    ????星城鎮東馬社區居民委員會選舉說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的通知》和《望城縣村黨組織和第六次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實施方案》制定本辦法。 1、東馬社區委員會的選舉在星城鎮黨委和東馬社區黨支部的領導下,在鎮人大、鎮政府的指導下,由推選產生的東馬社區選舉委員會具體組織實施。 2、本次選舉選社區居委會主任1名,選社區委員會委員2名。 3、投票選舉方式:實行三個“海選”。第一個海選,由組長負責各組召開戶主大會或上戶投票的方式選出選舉委員會成員7名;第二個海選,以投票站和流動票箱相結合的方式,由選民直接提名主任候選人1名,委員2名;由選舉委員會張榜公布社區委員會提名情況,按得票多少的報鎮換屆選舉工作領導小組進行資格審查后,確定正式候選人張榜公布后,進行選舉。第三個海選,以投票站和流動票箱相結合的方式,由選民直接選出社區居民委員會主任1名,委員2名。 4、村委會成員任職條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政治素質好,工作能力強,身體健康,辦事公道,廉潔奉公,開拓進取,樂于奉獻,有一定組織活動能力,熱心為村民服務,誠心誠意為村民群眾辦實事,能帶領群眾勤勞致富。留任的同志年齡男57周歲以下,女52周歲以下;新推薦的候選人年齡男45周歲以下,女同志35周歲以下,且具有高中或中專以上學歷。 5、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能確定為候選人:①正在服刑但未剝奪政治權利的;②選舉前3年內受過勞教以上(包括免于起訴)處罰的;③因經濟問題或其他問題正在被司法機關立案審查的;④選舉前3年內本人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⑤拒不履行村民義務的;⑥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確定為重點治安對象的; 6、社區委員會成員提名最初候選人應有婦女代表,如果提名的候選人中沒有女性,應將婦女中得票最多的一名增列為候選人。 7、選民一般應直接參選,對因故不能直接投票的,可由選民委托投票。正式投票一人可以也只能代投一張選票。正式候選人不能接受委托投票。 8、正式選票的設置:正式候選人按姓氏筆劃順序排列,排名不分先后。 9、候選人提名時,高職務票不能與低職務票相加,低職務票更不能往高職務票相加。正式選舉時,對同一候選人只能選擇其擔任一種職務,如選擇了擔任兩種職務,高職務欄內有效,低職務欄內無效;正式選舉時,高職務票,可與低職務票相加。 10、選票有效或無效。①每一選票所選人數等于或少于應選人數的有效,多于應選人數的無效。②在正式選舉中,同意候選人的,在其姓名上的空格內劃“√”。不按規定的符號填寫的選票無效。③如另選他人的,則在后面的空欄內填寫想要選的人的姓名,并在姓名上方空格內劃“√”。只填寫姓名,不打“√”的無效。④部分書寫模糊無法辯認的選票,可以辯認的部分有效,無法辯認的部分無效,其它具體情況靈活處理。⑤部分選民將選票未劃任何符號投進票箱應作為棄權票。⑥部分選民領取選票后,既沒有填寫,也沒有投進票箱,視為沒有參加投票。 11、工作人員不能將剩余的空白票插入票箱,應一律帶回。票箱全部到齊后才能統一開箱。投票截止時間為開箱時間,并宣布過時投票無效。 12、計票人、監票人、唱票人應當場推選,負責選票的清理、統計和匯總,并填寫好選舉結果報告單。 13、全體選民的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才能有效。收回的選票多于發出的選票,選舉無效。 14、候選人必須獲得參加選舉的過半數投票,方能當選。候選人得票相等時,應就得票相等的候選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當選。當選人數少于應當選人名額時,進行另行選舉補選缺額,另行選舉應在選舉后10天內進行,另行選舉可以在未當選的候選人中投票選舉,以得票多的當選,但是得票數不得少于選票數的三分之一。 15、每個票箱的工作人員不得少于3人,隨行人員都不能離票箱。所有工作人員都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監督,嚴格依法辦事。

    【篇十二】社區居民委會居民自治章程

    四會市石狗鎮石狗社區社區

    居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社區居民自治工作,建設管理有序、文明和諧的城市社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結合社區工作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社區是依據法律、法規及黨的方針、政策,在街道黨工委、社區黨總支領導下,開展自治工作,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三條 本章程是社區全體成員的行為規范,社區全體成員要自覺遵守。

    第二章 社區居民代表大會

    第四條 社區居民代表大會是社區實施民主決策,民主評議,民主監督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社區居民切身利益的忠實代表。

    第五條 社區居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產生:

    (一)選出來的代表中,黨員、樓組長、平時工作的骨干必須占絕大多數。

    (二)選出的代表應該是熱心社區工作并且能夠經常參與社區各項活動,有一定的思想,能夠為社區建設獻計獻策的;

    (三)社區居民代表還應該具有廣泛性,既要有黨員、居委會干部、樓組長,還要有下崗職工、轄區內的企事業單位等代表。

    (四)社區居民代表大會代表由居民選舉產生,具有廣泛性和代表性,代表不少于60名,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六條 社區居民代表大會職責是:

    (一)依法選舉產生、罷免社區居委會成員、社區居民代表和社區協商議事委員會成員。

    (二)聽取年度工作報告,審議決定本社區未來三年工作規劃,制定和修改《社區自治章程》、《居民公約》等重要制度。

    (三)對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工作實施法律監督。

    (四)討論涉及社區全體成員利益的重要事宜。

    (五)變更或者撤銷社區居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六)負責對社區居民委員會及成員和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的工作情況進行民主評議。

    (七)反饋居民意見和建議。

    (八)評議駐社區單位工作。

    第七條 社區居民代表的權利:

    (一)選舉權和表決權。在社區居民代表大會召開期間,可以行使選舉權,選舉產生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可以撤換和補選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也可以對需要表決的議題行使表決權。

    (二)罷免權。在社區居民代表大會召開期間,對不稱職和因工作失誤造成重大損失的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行使罷免權。

    (三)審議權。審議和通過本社區發展規劃,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年度報告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審議(修改)和通過《社區居民自治章程》、《社區居民公約》。

    (四)監督權。對社區居民委員會及其成員和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工作人員的工作有權提出質疑和批評意見,實行有效的民主監督,社區居民委員會及成員和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應予以說明和解答。

    (五)調查權。經代表會議的授權和委托,社區居民代表有權對社區居民委員會的某項工作進行調查,調查的無論是社區居民還是駐區單位團體等都應有其調查提供條件,并自覺地接受調查。

    (六)提出議題權。可以單獨或者由幾名代表提出有關社區建設的議題,社區居民委員會給予妥善處理并反饋處理結果。

    第八條 社區居民代表的義務:

    (一)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義務。

    (二)帶頭執行社區居民代表會議決定、決議的義務。

    (三)按時參加會議的義務。在社區居民代表會議召開期間按時到會,無正當理由不得缺席。

    (四)參加各項代表活動的義務。

    (五)聯系居民的義務。經常聯系社區居民征求意見,并及時向社區居委會反饋,維護居民的正當利益和合法權利。

    (六)協助居委會做好工作的義務。

    第九條 社區居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一)每年召開兩次會議,分別聽取審議居民委員會年中和年終工作報告,并聽取居委會成員述職報告。

    (二)遇特殊情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五分之一以上的18歲以上有選舉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居民戶或三分之一以上居民小組提議,可臨時召開會議。

    (三)居民代表大會堅持民主管理,有過半數以上居民代表參加才能召開會議。社區居民代表大會依法通過的決議、決定,由應到會成員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數通過,其依法通過的決議在本社區內具有最高的權威和效力,任何社區組織和社區居民無權更改,并必須貫徹執行和自覺遵守。

    (四)社區居民代表大會一般由社區居委會主任主持召開。

    第十條 社區“雙評議”工作辦法

    (一)“雙評議”工作的組織領導

    1、評議工作在社區黨總支領導下,由居民代表推薦人選負責組織實施。

    2、“雙評議”工作每半年為初評,年終尾總評。

    3、由居民代表組成臨時的評議工作機構,承擔評議工作的具體事務。

    4、“雙評議”工作機構的主要職責:

    (1)起草評議工作方案;(2)安排具體的評議活動;(3)組織邀請有關代表及專業人員參加評議工作;(4)收集、整理評議活動的有關情況及材料;(5)對評議對象的整改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督促評議意見的落實。

    (二)評議的對象

    1、社區居委會整改工作情況;

    2、社區居委會成員工作情況;

    3、駐社區單位工作情況。

    (三)雙評議的內容:

    1、社區居委會和駐社區單位遵守和執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及地方性法規和國家方針、政策的情況。

    2、社區居委會執行上級決定的情況。

    3、社區居委會完成工作任務、發揮職能作用的情況。

    4、社區居委會辦理居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的批評和意見的情況。

    5、居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和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的處理情況。

    6、社區居委會依法履行職責、勤政、廉潔自律和抵制不正之風情況。

    7、居民代表會認為需要評議的其他事項。

    (四)評議的方式和程序

    1、評議的方式采取會議形式進行。

    2、被評議對象進行自檢自查自糾,形成工作報告或述職報告。

    3、參加評議的人員采取調查、檢查等形式,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了解掌握真實情況,做好會議發言材料準備。

    4、“雙評議”會議的主要程序:

    (1)評議對象匯報工作或進行述職;(2)評議組成人員和代表進行評議發言;(3)對述職人員進行測評;(4)對評議對象提出整改要求。

    5、評議結果以文件形式報送接到辦事處。

    第十一條 居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一)會議的召開

    1、居民代表大會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如有特殊需要,可以臨時召集。會議由社區居委會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也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2、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必須有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才能舉行。代表大會組成人員應按時出席會議。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應向主持人請假。

    3、居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一般應在會議舉行七日以前,將開會日期、會議議程,通知大會組成人員和有關人員。將會議審議的報告和參閱材料,同時送達大會組成人員;臨時召集的會議,臨時通知。

    (二)發言和表決

    1、居民代表大會組成人員在大會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2、代表大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在會議上的發言,要圍繞議題,力求簡明扼要。

    3、表決方案有代表大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三章 社區協商議事委員會

    第十二條 社區議事委員會(下簡稱議事會)是在居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受社區全體成員委托,經居民代表大會授權,履行對社區經常性的重大事務決策和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實施監督的協商、議事機構。

    第十三條 議事會積極協調、督促居民委員會開展各項工作,動員、組織、協調社區單位和各方面力量參與社區建設,實現共駐共建,資源共享。

    第十四條 議事會由9人組成,設會長1名,委員6名,實行義務工作制。

    第十五條 議事會成員由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社區居民、駐社區單位,根據本轄區成員單位的資源優勢和對社區三個文明建設的貢獻,進行推薦,達成共識后由居民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十六條 議事會任期三年,到期與社區居民委員會同時進行換屆。任期內出現缺額的,可及時進行增補。

    第十七條 議事會職責是:

    (一)對社區建設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就社區公眾關心的問題與社會各方面進行協商,并向社區居民代表大會和社區居民委員會反饋情況。

    (二)動員、協調各單位、居民協助居民委員會搞好社區建設,共同完成鎮黨工委、辦事處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保證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的方針、政策在社區的貫徹、落實。

    (三)組織協調各成員單位和居民共同創建綠色城區、文明城區、大力倡導“講文明 樹新風”活動,協助配合政府和街道開展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四)對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進行民主監督。

    (五)對駐社區各企業事業單位、公共事業單位、公益事業單位及政府部門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八條 議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遇到涉及社區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項應隨時召開會議,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員提議,即可臨時召開會議。

    第十九條 議事會會議需要有半數以上的成員參加才能舉行。會議協商確定的事項,要有半數以上的出席成員贊成才能通過。

    第二十條 議事會議題可由議事委員會成員聯名集體確定,也可由居民委員會提出,會議召開前應就會議的議題廣泛征求社區居民和社區成員單位意見。

    第二十一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對議事會確定的事項,要認真組織實施,并在下一次議事會會議上報告落實情況。

    第二十二條 議事會每年適時開展視察、檢查和調研活動,對社區居民委員會進行民主監督、民主評議。

    第四章 社區居民委員會

    第二十三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是由居民代表大會依法選舉產生的社區自治組織,在國家憲法、法律、政府法令、法規范圍內開展自治活動。在街道黨工委和社區黨組織的領導下,在街道辦事處及相關部門的指導下,在社區居民的監督下開展工作。

    第二十四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由社區居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視社區規模組成,設主任1、副主任1人、委員若干人,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五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下設五個工作委員會,即:勞動保障和福利、計劃生育和環保衛生、社區群團工作、社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

    第二十六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的職責:

    (一)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

    (二)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三)辦理本社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組織居民開展自治活動。

    (四)調解民間糾紛,把一切矛盾化解在萌芽中。

    (五)協助人民政府做好與社區居民利益有關的社會治安、公共衛生、計劃生育、社會再就業、社會保障、青少年教育等工作,通過開展各種活動,提高廣大居民的整體素質及文化修養,增強居民的歸屬感和凝聚力。

    (六)監督政府、公共事業單位、公益事業單位工作,及時向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反映居民的意見和建議。

    (七)研究制定社區自治的總體規劃,動員引導和完善社區居民自治,完成社區居民代表大會決定的各種事項。

    (八)管理本居民委員會的財產。

    (九)教育和引導居民互相幫助,互相尊重,加強民族團結,促進社會和諧。

    第二十七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工作權利:

    (一)按照上級部署開展的各項創建活動結果的初級申報。

    (二)協助計生部門申報、發放計生指標,發放避孕藥具。

    (三)協助民政部門做好低保戶的摸底、審核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報、發放、傷殘軍人生活補助的發放,優撫救濟。

    (四)協助城市建設和管理部門對社區內的建筑工地和違章建筑實行監督管理,對樹木、綠地、道路實行養護管理,并參與住宅小區竣工驗收。

    (五)協助環保、房產、城建部門對社區內的三產小門店,開窗口、開門的管理,以及噪音、污水、廢氣、廢渣等污染的日常管理。

    (六)協助城管、環衛部門對社區內的環境衛生及建筑裝修垃圾進行監督管理。

    (七)協助公安、司法、綜合治理部門對社區內的治安、人口防范工作進行管理,對吸毒人員進行登記、送戒、管控、幫教、協助做好看門護院巡防工作,做好民事糾紛工作。

    (八)協助勞動、社保部門做好社區內下崗職工的登記和再就業工作,做好社會保障工作。

    (九)協助武裝部門做好適齡青年入伍的政審工作。

    (十)協助房產部門做好房屋出租、裝修、危房監護等房產管理。

    (十一)協助衛生部門對社區飲食業、醫療衛生服務站進行監督管理。

    (十二)協助有關部門做好企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

    (十三)對本社區公共事務進行日常管理。

    (十四)監督駐社區企業、商業行為,對不正常經營行為或危害社區居民正常生活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或建議,通報執法部門予以制止。

    (十五)組織實施社區居民代表大會的各種決策。

    (十六)對未經政府同意安排的非正常性工作,如有關部門和單位向社區進行不合理擺攤等,社區居民委員會有權拒絕。

    第二十八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年初應制定全年自治工作計劃,原則上要向社區居民代表大會報告兩次工作情況。

    第二十九條 社區居委會每季度召開一次工作會議,總結上一季度工作情況,研究布置下一季度工作,遇有社區重大事件和緊要工作以及人事問題,可隨時召開會議。

    第三十條 社區居委會每半年向社區居民代表大會報告一次工作,年終向居民代表大會報告全年工作,討論下半年度工作計劃。

    第三十一條 年終社區居民代表大會要聽取社區居民文員會成員述職報告,并對其工作情況進行評議。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由所在社區居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于2011年3月1日在社區居民代表大會上通過。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通過之日起執行。

     

    愛人者,人恒愛之;敬人者,人恒敬之;寬以濟猛,猛以濟寬,政是以和。將軍額上能跑馬,宰相肚里能撐船。

      最高貴的復仇是寬容。有時寬容引起的道德震動比懲罰更強烈。

      君子賢而能容罷,知而能容愚,博而能容淺,粹而能容雜。

      寬容就是忘卻,人人都有痛苦,都有傷疤,動輒去揭,便添新創,舊痕新傷難愈合,忘記昨日的是非,忘記別人先前對自己的指責和謾罵,時間是良好的止痛劑,學會忘卻,生活才有陽光,才有歡樂。

      不要輕易放棄感情,誰都會心疼;不要沖動下做決定,會后悔一生。也許只一句分手,就再也不見;也許只一次主動,就能挽回遺憾。

      世界上沒有不爭吵的感情,只有不肯包容的心靈;生活中沒有不會生氣的人,只有不知原諒的心。

      感情不是游戲,誰也傷不起;人心不是鋼鐵,誰也疼不起。好緣分,憑的就是真心真意;真感情,要的就是不離不棄。

      愛你的人,舍不得傷你;傷你的人,并不愛你。你在別人心里重不重要,自己可以感覺到。所謂華麗的轉身,都有旁人看不懂的情深。

      人在旅途,肯陪你一程的人很多,能陪你一生的人卻很少。誰在默默的等待,誰又從未走遠,誰能為你一直都在?

      這世上,別指望人人都對你好,對你好的人一輩子也不會遇到幾個。人心只有一顆,能放在心上的人畢竟不多;感情就那么一塊,心里一直裝著你其實是難得。

      動了真情,情才會最難割;付出真心,心才會最難舍。

      你在誰面前最蠢,就是最愛誰。其實戀愛就這么簡單,會讓你智商下降,完全變了性格,越來越不果斷。

      所以啊,不管你有多聰明,多有手段,多富有攻擊性,真的愛上人時,就一點也用不上。

      這件事情告訴我們。誰在你面前很聰明,很有手段,誰就真的不愛你呀。

      遇到你之前,我以為愛是驚天動地,愛是轟轟烈烈抵死纏綿;我以為愛是蕩氣回腸,愛是熱血沸騰幸福滿滿。

      我以為愛是窒息瘋狂,愛是炙熱的火炭。婚姻生活牽手走過酸甜苦辣溫馨與艱難,我開始懂得愛是經得起平淡。

     愛人者,人恒愛之;敬人者,人恒敬之;寬以濟猛,猛以濟寬,政是以和。將軍額上能跑馬,宰相肚里能撐船。

      最高貴的復仇是寬容。有時寬容引起的道德震動比懲罰更強烈。

      君子賢而能容罷,知而能容愚,博而能容淺,粹而能容雜。

      寬容就是忘卻,人人都有痛苦,都有傷疤,動輒去揭,便添新創,舊痕新傷難愈合,忘記昨日的是非,忘記別人先前對自己的指責和謾罵,時間是良好的止痛劑,學會忘卻,生活才有陽光,才有歡樂。

      不要輕易放棄感情,誰都會心疼;不要沖動下做決定,會后悔一生。也許只一句分手,就再也不見;也許只一次主動,就能挽回遺憾。

      世界上沒有不爭吵的感情,只有不肯包容的心靈;生活中沒有不會生氣的人,只有不知原諒的心。

      感情不是游戲,誰也傷不起;人心不是鋼鐵,誰也疼不起。好緣分,憑的就是真心真意;真感情,要的就是不離不棄。

      愛你的人,舍不得傷你;傷你的人,并不愛你。你在別人心里重不重要,自己可以感覺到。所謂華麗的轉身,都有旁人看不懂的情深。

      人在旅途,肯陪你一程的人很多,能陪你一生的人卻很少。誰在默默的等待,誰又從未走遠,誰能為你一直都在?

      這世上,別指望人人都對你好,對你好的人一輩子也不會遇到幾個。人心只有一顆,能放在心上的人畢竟不多;感情就那么一塊,心里一直裝著你其實是難得。

      動了真情,情才會最難割;付出真心,心才會最難舍。

      你在誰面前最蠢,就是最愛誰。其實戀愛就這么簡單,會讓你智商下降,完全變了性格,越來越不果斷。

      所以啊,不管你有多聰明,多有手段,多富有攻擊性,真的愛上人時,就一點也用不上。

      這件事情告訴我們。誰在你面前很聰明,很有手段,誰就真的不愛你呀。

      遇到你之前,我以為愛是驚天動地,愛是轟轟烈烈抵死纏綿;我以為愛是蕩氣回腸,愛是熱血沸騰幸福滿滿。

    我以為愛是窒息瘋狂,愛是炙熱的火炭。婚姻生活牽手走過酸甜苦辣溫馨與艱難,我開始懂得愛是經得起平淡。

    【篇十三】社區居民委會居民自治章程

    社區居民委員會職責

    居民委員會是社區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按照大多數居民的意愿,依法管理本社區公共事務和社區公益事業。

    1、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利和利益,教育居民履行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應盡的義務;

    2、向社區成員會議負責,并定期向社區成員會議報告工作,組織居民落實社區成員會議的決定;

    3、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4、協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所機關做好與社區居民利益有關的社會治安、公共衛生。社會救助、計劃生育、社會保障、環境保護、老年服務、擁軍優撫等公共事務的日常管理;

    5、調解民間糾紛,促進居民家庭、鄰里團結和睦;

    6、辦理本社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組織開展社區自愿互助活動;

    7、向各級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所機關反應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8、組織社區居民,對政府及其派出機關的涉及社區成員利益的各項政務、物業公司和社會服務機構開展的各項服務進行民主評議、民主監督;

    9、在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前提下,管理社區集體所有的財產、社區服務收入。捐贈款物、募集資金和其他合法收入。

    10、居民委員會應開展社區公共服務活動,支持社區民間組織、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機構等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社區服務。并對社區民間組織、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機構開展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11、居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實行分工負責制。居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下屬的委員會的成員。

    12、居民委員會應當建立社區治安、社區服務、社區衛生、社區文化、社區用房等各項專項管理制度,并監督執行。

    社區居民委員會公章管理制度

    一、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印章是居民自治權利的象征,使用公章應對黨、政府和居民群眾負責。

    二、社區居民委員會印章由專人管理,使用時必須經社區居民委員會主任批準并登記。

    三、嚴格掌握印章使用范圍,注明使用內容、日期、使用人(地址)、蓋章人以備查考。

    四、加蓋印章一律不得收取費用。

    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制度

    1、社區工作人員要樹立全局觀念,圍繞整體目標和中心工作團結協作,積極配合,創造性地完成本職工作。

    2、社區居民委員會實行彈性工作制度

    1、堅持定時辦公與彈性辦公相結合的工作制度,以方便群眾為主。

    2、社區居民委員會正常工作時間與政府機關單位相同,遇特殊情況可延長工作時間。

    3、社區工作時間要科學安排,方便居民。

    三、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實行首問責任制

    1、社區工作人員接受來訪、來電、來信要熱情,實行首問責任制。第一位接受來訪、來電、來信的社區工作者是“首問責任人”。

    2、屬于首問責任人職責范圍內的事情,要按有關規定及時辦理,不能當場辦理的,要一次性告知,即向當事人一次性解釋清楚有關辦理的事項,需補充或攜帶的材料,以及如何辦理等。

    3、不屬于首問責任人職責范圍內的事情,首問責任人要負責引導辦事人員到承辦處,介紹給承辦人員,屆此,該社區主任或工作人員即為首問責任人。

    4、屬于業務不明確或責任人不清楚承辦部門的,首問責任人要及時請示領導,協助、協調有關單位和部門一同解決。不屬于本社區管理范圍內的事項,首問責任人要給予耐心解釋,并告知其可辦理的單位或部門。

    四、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實行公示制度

    1、根據管理、服務、教育、監督等職能,確定居民委員會各成員的分工,在社區內進行公布。

    2、公開社區辦公時間、電話、程序。

    3、社區工作人員要佩戴標牌上崗,提供文明、優質服務。

    五、社區衛生管理制度

    1、社區辦公室物品擺放整齊有序,室內外衛生清潔,窗明幾凈。

    2、要督促參加社區活動的居民,愛護公共設施,保持社區活動室衛生,可適當安排經常使用社區活動室的協會、個人參與社區活動室的衛生管理。

    3、社區工作人員要講究個人衛生,衣裝整潔、大方。

    4、組織社區居民、社區志愿者和轄區單位栽花種草,共創綠化、美化社區環境活動。請退休老干部義務監督環境衛生,督促居民維護環境衛生。

    5、做好社區居民預防、保健等工作。

    六、社區居民委員會對其它社區工作者實行管理、考核制度

    1、駐社區警務室、醫務室、公益性崗位人員都要服從社區安排,除做好本職工作外,還要做好社區中心工作。

    2、積極發展社區志愿者,實行志愿者登記注冊制度,定期開展志愿者服務活動。

    【篇十四】社區居民委會居民自治章程

    四會市石狗鎮石狗社區社區

    居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社區居民自治工作,建設管理有序、文明和諧的城市社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結合社區工作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社區是依據法律、法規及黨的方針、政策,在街道黨工委、社區黨總支領導下,開展自治工作,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三條 本章程是社區全體成員的行為規范,社區全體成員要自覺遵守。

    第二章 社區居民代表大會

    第四條 社區居民代表大會是社區實施民主決策,民主評議,民主監督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社區居民切身利益的忠實代表。

    第五條 社區居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產生:

    (一)選出來的代表中,黨員、樓組長、平時工作的骨干必須占絕大多數。

    (二)選出的代表應該是熱心社區工作并且能夠經常參與社區各項活動,有一定的思想,能夠為社區建設獻計獻策的;

    (三)社區居民代表還應該具有廣泛性,既要有黨員、居委會干部、樓組長,還要有下崗職工、轄區內的企事業單位等代表。

    (四)社區居民代表大會代表由居民選舉產生,具有廣泛性和代表性,代表不少于60名,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六條 社區居民代表大會職責是:

    (一)依法選舉產生、罷免社區居委會成員、社區居民代表和社區協商議事委員會成員。

    (二)聽取年度工作報告,審議決定本社區未來三年工作規劃,制定和修改《社區自治章程》、《居民公約》等重要制度。

    (三)對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工作實施法律監督。

    (四)討論涉及社區全體成員利益的重要事宜。

    (五)變更或者撤銷社區居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六)負責對社區居民委員會及成員和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的工作情況進行民主評議。

    (七)反饋居民意見和建議。

    (八)評議駐社區單位工作。

    第七條 社區居民代表的權利:

    (一)選舉權和表決權。在社區居民代表大會召開期間,可以行使選舉權,選舉產生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可以撤換和補選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也可以對需要表決的議題行使表決權。

    (二)罷免權。在社區居民代表大會召開期間,對不稱職和因工作失誤造成重大損失的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行使罷免權。

    (三)審議權。審議和通過本社區發展規劃,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年度報告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審議(修改)和通過《社區居民自治章程》、《社區居民公約》。

    (四)監督權。對社區居民委員會及其成員和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工作人員的工作有權提出質疑和批評意見,實行有效的民主監督,社區居民委員會及成員和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應予以說明和解答。

    (五)調查權。經代表會議的授權和委托,社區居民代表有權對社區居民委員會的某項工作進行調查,調查的無論是社區居民還是駐區單位團體等都應有其調查提供條件,并自覺地接受調查。

    (六)提出議題權。可以單獨或者由幾名代表提出有關社區建設的議題,社區居民委員會給予妥善處理并反饋處理結果。

    第八條 社區居民代表的義務:

    (一)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義務。

    (二)帶頭執行社區居民代表會議決定、決議的義務。

    (三)按時參加會議的義務。在社區居民代表會議召開期間按時到會,無正當理由不得缺席。

    (四)參加各項代表活動的義務。

    (五)聯系居民的義務。經常聯系社區居民征求意見,并及時向社區居委會反饋,維護居民的正當利益和合法權利。

    (六)協助居委會做好工作的義務。

    第九條 社區居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一)每年召開兩次會議,分別聽取審議居民委員會年中和年終工作報告,并聽取居委會成員述職報告。

    (二)遇特殊情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五分之一以上的18歲以上有選舉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居民戶或三分之一以上居民小組提議,可臨時召開會議。

    (三)居民代表大會堅持民主管理,有過半數以上居民代表參加才能召開會議。社區居民代表大會依法通過的決議、決定,由應到會成員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數通過,其依法通過的決議在本社區內具有最高的權威和效力,任何社區組織和社區居民無權更改,并必須貫徹執行和自覺遵守。

    (四)社區居民代表大會一般由社區居委會主任主持召開。

    第十條 社區“雙評議”工作辦法

    (一)“雙評議”工作的組織領導

    1、評議工作在社區黨總支領導下,由居民代表推薦人選負責組織實施。

    2、“雙評議”工作每半年為初評,年終尾總評。

    3、由居民代表組成臨時的評議工作機構,承擔評議工作的具體事務。

    4、“雙評議”工作機構的主要職責:

    (1)起草評議工作方案;(2)安排具體的評議活動;(3)組織邀請有關代表及專業人員參加評議工作;(4)收集、整理評議活動的有關情況及材料;(5)對評議對象的整改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督促評議意見的落實。

    (二)評議的對象

    1、社區居委會整改工作情況;

    2、社區居委會成員工作情況;

    3、駐社區單位工作情況。

    (三)雙評議的內容:

    1、社區居委會和駐社區單位遵守和執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及地方性法規和國家方針、政策的情況。

    2、社區居委會執行上級決定的情況。

    3、社區居委會完成工作任務、發揮職能作用的情況。

    4、社區居委會辦理居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的批評和意見的情況。

    5、居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和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的處理情況。

    6、社區居委會依法履行職責、勤政、廉潔自律和抵制不正之風情況。

    7、居民代表會認為需要評議的其他事項。

    (四)評議的方式和程序

    1、評議的方式采取會議形式進行。

    2、被評議對象進行自檢自查自糾,形成工作報告或述職報告。

    3、參加評議的人員采取調查、檢查等形式,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了解掌握真實情況,做好會議發言材料準備。

    4、“雙評議”會議的主要程序:

    (1)評議對象匯報工作或進行述職;(2)評議組成人員和代表進行評議發言;(3)對述職人員進行測評;(4)對評議對象提出整改要求。

    5、評議結果以文件形式報送接到辦事處。

    第十一條 居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一)會議的召開

    1、居民代表大會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如有特殊需要,可以臨時召集。會議由社區居委會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也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2、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必須有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才能舉行。代表大會組成人員應按時出席會議。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應向主持人請假。

    3、居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一般應在會議舉行七日以前,將開會日期、會議議程,通知大會組成人員和有關人員。將會議審議的報告和參閱材料,同時送達大會組成人員;臨時召集的會議,臨時通知。

    (二)發言和表決

    1、居民代表大會組成人員在大會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2、代表大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在會議上的發言,要圍繞議題,力求簡明扼要。

    3、表決方案有代表大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三章 社區協商議事委員會

    第十二條 社區議事委員會(下簡稱議事會)是在居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受社區全體成員委托,經居民代表大會授權,履行對社區經常性的重大事務決策和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實施監督的協商、議事機構。

    第十三條 議事會積極協調、督促居民委員會開展各項工作,動員、組織、協調社區單位和各方面力量參與社區建設,實現共駐共建,資源共享。

    第十四條 議事會由9人組成,設會長1名,委員6名,實行義務工作制。

    第十五條 議事會成員由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社區居民、駐社區單位,根據本轄區成員單位的資源優勢和對社區三個文明建設的貢獻,進行推薦,達成共識后由居民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十六條 議事會任期三年,到期與社區居民委員會同時進行換屆。任期內出現缺額的,可及時進行增補。

    第十七條 議事會職責是:

    (一)對社區建設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就社區公眾關心的問題與社會各方面進行協商,并向社區居民代表大會和社區居民委員會反饋情況。

    (二)動員、協調各單位、居民協助居民委員會搞好社區建設,共同完成鎮黨工委、辦事處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保證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的方針、政策在社區的貫徹、落實。

    (三)組織協調各成員單位和居民共同創建綠色城區、文明城區、大力倡導“講文明 樹新風”活動,協助配合政府和街道開展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四)對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進行民主監督。

    (五)對駐社區各企業事業單位、公共事業單位、公益事業單位及政府部門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八條 議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遇到涉及社區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項應隨時召開會議,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員提議,即可臨時召開會議。

    第十九條 議事會會議需要有半數以上的成員參加才能舉行。會議協商確定的事項,要有半數以上的出席成員贊成才能通過。

    第二十條 議事會議題可由議事委員會成員聯名集體確定,也可由居民委員會提出,會議召開前應就會議的議題廣泛征求社區居民和社區成員單位意見。

    第二十一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對議事會確定的事項,要認真組織實施,并在下一次議事會會議上報告落實情況。

    第二十二條 議事會每年適時開展視察、檢查和調研活動,對社區居民委員會進行民主監督、民主評議。

    第四章 社區居民委員會

    第二十三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是由居民代表大會依法選舉產生的社區自治組織,在國家憲法、法律、政府法令、法規范圍內開展自治活動。在街道黨工委和社區黨組織的領導下,在街道辦事處及相關部門的指導下,在社區居民的監督下開展工作。

    第二十四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由社區居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視社區規模組成,設主任1、副主任1人、委員若干人,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五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下設五個工作委員會,即:勞動保障和福利、計劃生育和環保衛生、社區群團工作、社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

    第二十六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的職責:

    (一)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

    (二)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三)辦理本社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組織居民開展自治活動。

    (四)調解民間糾紛,把一切矛盾化解在萌芽中。

    (五)協助人民政府做好與社區居民利益有關的社會治安、公共衛生、計劃生育、社會再就業、社會保障、青少年教育等工作,通過開展各種活動,提高廣大居民的整體素質及文化修養,增強居民的歸屬感和凝聚力。

    (六)監督政府、公共事業單位、公益事業單位工作,及時向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反映居民的意見和建議。

    (七)研究制定社區自治的總體規劃,動員引導和完善社區居民自治,完成社區居民代表大會決定的各種事項。

    (八)管理本居民委員會的財產。

    (九)教育和引導居民互相幫助,互相尊重,加強民族團結,促進社會和諧。

    第二十七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工作權利:

    (一)按照上級部署開展的各項創建活動結果的初級申報。

    (二)協助計生部門申報、發放計生指標,發放避孕藥具。

    (三)協助民政部門做好低保戶的摸底、審核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報、發放、傷殘軍人生活補助的發放,優撫救濟。

    (四)協助城市建設和管理部門對社區內的建筑工地和違章建筑實行監督管理,對樹木、綠地、道路實行養護管理,并參與住宅小區竣工驗收。

    (五)協助環保、房產、城建部門對社區內的三產小門店,開窗口、開門的管理,以及噪音、污水、廢氣、廢渣等污染的日常管理。

    (六)協助城管、環衛部門對社區內的環境衛生及建筑裝修垃圾進行監督管理。

    (七)協助公安、司法、綜合治理部門對社區內的治安、人口防范工作進行管理,對吸毒人員進行登記、送戒、管控、幫教、協助做好看門護院巡防工作,做好民事糾紛工作。

    (八)協助勞動、社保部門做好社區內下崗職工的登記和再就業工作,做好社會保障工作。

    (九)協助武裝部門做好適齡青年入伍的政審工作。

    (十)協助房產部門做好房屋出租、裝修、危房監護等房產管理。

    (十一)協助衛生部門對社區飲食業、醫療衛生服務站進行監督管理。

    (十二)協助有關部門做好企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

    (十三)對本社區公共事務進行日常管理。

    (十四)監督駐社區企業、商業行為,對不正常經營行為或危害社區居民正常生活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或建議,通報執法部門予以制止。

    (十五)組織實施社區居民代表大會的各種決策。

    (十六)對未經政府同意安排的非正常性工作,如有關部門和單位向社區進行不合理擺攤等,社區居民委員會有權拒絕。

    第二十八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年初應制定全年自治工作計劃,原則上要向社區居民代表大會報告兩次工作情況。

    第二十九條 社區居委會每季度召開一次工作會議,總結上一季度工作情況,研究布置下一季度工作,遇有社區重大事件和緊要工作以及人事問題,可隨時召開會議。

    第三十條 社區居委會每半年向社區居民代表大會報告一次工作,年終向居民代表大會報告全年工作,討論下半年度工作計劃。

    第三十一條 年終社區居民代表大會要聽取社區居民文員會成員述職報告,并對其工作情況進行評議。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由所在社區居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于2011年3月1日在社區居民代表大會上通過。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通過之日起執行。

    毋意,毋必,毋固,毋我。____《論語·子罕篇》

    君子有九思:視思明,聽思聰,色思溫,貌思恭,言思忠,事思敬,疑思問,忿思難,見得思義。____《論語·季氏篇》

    君子不器。____《論語·為政篇》

    成事不說,遂事不諫,既往不咎。____《論語·八佾篇》

    見賢思齊焉,見不賢而內自省也。____《論語·里仁篇》

    往者不可諫,來者猶可追。____《論語·微子篇》

    巧笑倩兮,美目盼兮,素以為絢兮。____《論語·八佾篇》

    父母在,不遠游,游必有方。____《論語·里仁篇》

    君子泰而不驕,小人驕而不泰。____《論語·子路篇》

    我非生而知之者,好古,敏以求之者也。____《論語·述而篇》

    可與言而不與之言,失人;不可與言而與之言,失言。知者不失人亦不失言。____《論語·衛靈公篇》

    不患無位,患所以立。不患莫己知,求為可知也。____《論語·里仁篇》

    中人以上,可以語上也;中人以下,不可以語上也。____《論語·雍也篇》

    德不孤,必有鄰。____《論語·里仁篇》

    君子欲訥于言而敏于行。____《論語·里仁篇》

    知者樂水,仁者樂山。知者動,仁者靜。知者樂,仁者壽。____《論語·雍也篇》

    吾十有五而志于學,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順,七十而從心所欲不逾矩。____《論語·為政篇》

    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____《論語·子路篇》

    未知生,焉知死?____《論語·先進篇》

    父母之年,不可不知也。一則以喜,一則以懼。____《論語·里仁篇》

    人而無信,不知其可也。大車無輗,小車無軏,其何以行之哉?____《論語·為政篇》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____《論語·顏淵篇》

    志于道,據于德,依于仁,游于藝。____《論語·述而篇》

    益者三友,損者三友。友直、友諒、友多聞,益矣;友便辟、友善柔、友便佞,損矣。____《論語·季氏篇》

    敏而好學,不恥下問,是以謂之文也。____《論語·公冶長篇》

    從心所欲不逾矩。____《論語·為政篇》

    投之亡地然后存,陷之死地然后生。____《孫子兵法·九地篇》

    今之孝者,是謂能養。至于犬馬皆能有養;不敬,何以別乎?____《論語·為政篇》

    忠告而善道之,不可則止,毋自辱焉。____《論語·顏淵篇》

    視其所以,觀其所由,察其所安,人焉廋哉!人焉廋哉!____《論語·為政篇》

    欲速則不達。____《論語·子路篇》

    朝聞道,夕死可矣。____《論語·里仁篇》

    逝者如斯夫!不舍晝夜。____《論語·子罕篇》

    吾日三省吾身:為人謀而不忠乎?與朋友交而不信乎?傳不習乎?____《論語·學而篇》

    溫故而知新,可以為師矣。____《論語·為政篇》

    不在其位,不謀其政。____《論語·泰伯篇》

    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____《論語·子路篇》

    學而不思則罔,思而不學則殆。____《論語·為政篇》

    【篇十五】社區居民委會居民自治章程

    社區居民自治章程范例

      導語:居民自治章程,是為了規范社區,維護社區的穩定。下面是小編收集的社區居民自治章程范例,歡迎參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社區居民依法實行自治,進一步規范社區組織,加強社區民主政治建設,創建社會治安穩定,環境整潔優美,生活方便舒適,人際關系和諧的社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社區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在國家法律、法規及黨和國家政策規定的范圍內,在社區黨支部的領導下,本社區以體現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原則,實行社區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的社區居民民主自治。

      第三條 本章程根據我社區的實際情況進行修改,由社區居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社區黨支部組織實施,社區居民代表大會監督執行。

      第四條 本章程一經通過,社區范圍內所管轄區自覺遵守。

      第二章 社區自治組織

      第一節 社區居民代表大會

      第五條 社區居民代表大會是社區的權力機構。根據本社區實際,居民會議采取社區居民代表大會形式。

      第六條 社區居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

      2、依法選舉產生和罷免社區居委會成員;

      3、聽取并審議本社區的發展規劃、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收支報告;研究、討論并決定涉及社區全體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項,對社區居委會的工作進行民主評議和民主監督,并提出質詢、意見和建議;

      4、討論制定和修訂《社區居民自治章程》和《社區居民公約》 ;

      5、變更或者撤銷社區居委會不適當的決定。

      第七條 社區居民代表的職責:

      1、參加居民代表會議,代表本小組居民行使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權利,代表居民對社區自治事務進行討論決定。

      2、及時向本小組居民傳達居民代表會議的決定。

      3、及時向居民代表會議反映本小組居民的意見建議。

      第八條 社區居民代表大會由社區居委會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召開兩次,遇特殊情況或有三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提議,可以決定召開居民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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