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農民工工作下一步打算篇1
一、落實建設資金到位制度,杜絕墊資施工
墊資施工工程從一開始就埋下了拖欠工程款和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隱患。要從源頭上堵住拖欠工資現象,必須杜絕墊資工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8條規定,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8個條件,其中之一就是“建設資金落實”。要嚴格項目管理程序,對建設資金不到位的工程項目,一律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但目前墊資施工的現象普遍存在,建設單位利用自己的優勢往往對施工單位提出墊資施工的要求,施工單位為了攬到工程也甘愿如此,這都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有關規定。但問題是,墊資施工行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沒有直接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17條只是籠統地規定,沒有具體的界定。在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修改不能立即進行的情況下,可考慮以法規、規章或司法解釋的形式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的墊資行為進行規避并制定相應的處罰制度,使墊資施工的行為從源頭得到遏止。
二、落實月薪制,杜絕年薪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50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這里的勞動者沒有任何身份和地域的差別,也就是說,對農民工同樣必須按月足額支付工資。而欠薪現象的發生與沒有對農民工實行“月薪制”有一定的關系。如果能采取堅決有效的措施,確保農民工按月足額領取工資,年終討薪大行動將不復存在。要做到這一點,有必要建立工資保證金制度,譬如,
1、可從工程項目中劃撥一部分資金進入專門賬戶,作為農民工的預備工資,農民工按約定時間到銀行領取,減小了包工頭拖欠農民工工資和攜款出逃的可能。
2、還可運用市場機制預防新增欠款,按照國際通行做法,逐步在所有工程項目推行業主支付擔保和承包商履約擔保制度,一旦業主或承包商不按合同約定履行支付工程款義務,將由為業主或者承包商提供擔保的保證人代為履約或賠償,以確保工程款能得到支付,避免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現象。
現在一些施工單位給農民工每月支付的是生活費,具體工資到年底一次性支付,這給拖欠農民工工資留下了很大的隱患。作為政府的各級主管部門要依法整頓年薪制,保障農民工按月足額領取工資,這是從源頭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重要手段。
三、落實勞動合同制度,規制用人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16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有相當一部分農民工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簽訂合同。由于目前的勞動力市場是買方市場,農民工找工作較難,如果把不簽訂勞動合同歸咎于農民工法律意識淡薄,恐怕是極不公平的。雖然進城務工的農民工們不愿因一紙合同而舍棄眼前的掙錢機會,但根本原因在于企業不愿與農民工簽定勞動合同而受其約束。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利益,法律有必要規定強制企業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農民工簽定勞動合同,對拒絕簽定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要予以應有的處罰。要加強對農民工勞動合同的管理,在行政機關檢查勞動合同的執行情況時,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對合同條款逐條進行審查,對那些不合法的霸王條款依法予以取締并責令進行改正,使農民工的合法權利得到保障。
四、增設拖欠工資罪,打擊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
對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打擊力度不夠,與法律缺少相應的規定有著一定的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對惡意拖欠工資的單位僅規定了“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卻沒有對嚴重的欠薪行為可以給予刑事制裁的措施。不少用人單位正是利用了這個法律漏洞肆意欠薪,因此通過修改法律條款,按照拖欠的時間、數額、涉及的農民工的數量、拖欠造成的后果對欠薪者加大處罰力度是很有必要的。在香港,依照相關法規,雇主不按時支付工資給雇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20萬港元及監禁一年。內地有必要在相關法律中采用一些刑法要素,達到震懾此類違法行為的目的。建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增設“拖欠工資罪”,對拖欠工資嚴重者予以刑事懲罰。
五、簡化勞資雙方解決糾紛程序,為農民工建立維權綠色通道
從理論上講,拿不到工錢,可以去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可以去法院起訴。可是諸多的代理費、仲裁費、訴訟費,漫長的審理時限、期間在城里的生活花費等等,還有“裁決容易執行難”的尷尬,使多少本來想依靠法律維權的人退避三舍!農民工不愿去仲裁打官司,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不找仲裁司法部門,是因為農民工們沒有時間沒有錢去仲裁打官司。農民工索要工錢的時間性很強,他們一般是在家里夏收和春節時開始索要工錢,由于回家時間緊,因而耗時耗力、程序煩瑣的“法律途徑”對他們來講并不現實。為快速處理農民工欠薪案件,有關仲裁司法部門應為農民工建立一條“維權綠色通道”,快立案、緩費用、速審理、快執行。讓法律真正成為農民工維護自身權利的工具。
農民工工作下一步打算篇2
20xx年,我區始終將解決好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作為一項重要而緊迫的政治任務,嚴格按照中央和省、市關于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有關政策部署,加強組織領導。創新措施方法,完善制度機制,全力予以抓緊抓實抓好,有效杜絕了拖欠、克扣農民工工資問題,保障了農民工合法權益,維護了全區和諧穩定大局。
一、采取的主要做法及成效
(一)加強組織領導,強化工作保障。
我區解決企業工資拖欠聯席會議第一時間安排部署了根治欠薪專項行動,結合我區實際制定了有針對性的專項行動工作方案,明確任務,突出重點確保專項行動取得實效。各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能職責,實施“三查兩清零”,確保政府工程項目無欠薪,防止欠薪隱患累積到年底。
(二)對排查發現和投訴舉報的欠薪案件,發現一起,登記一起,解決一起;
(三)對已辦結的欠薪案件開展“回頭看”,認真復核,確保被拖欠工資確實發放到每個農民工本人手中,做到案了事了;
(四)對建設領域工程項目發生欠薪的實行“一案雙查”,既要查處欠薪把欠薪問題及時解決好,還要對治欠保支各項制度落實情況進行全面檢查;
(五)在工程建設領域全面推行工資保證金制度,根據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實行差異化繳存,推行銀行保函等第三方擔保制度,規范工資保證金收繳、使用、退還辦法,實現及時收繳,按時退回。
(六)在工程建設領域,實行農民工工資與其他工程款分賬管理制度,推動農民工工資與工程材料款等相分離。
(七)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行為,查明違法事實,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對符合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列入條件的,特別是移送公安機關的欠薪案件,一個不落,全部列入“黑名單”,向社會公布,并按時推送,實施聯合懲戒,達到問責一人警示一批,震懾一片的社會效果。
二、工作開展情況
(一)排查全覆蓋,不留死角。結合農民工工資支付季度排查工作,對全區所有在建工程項目農民工支付完情況進行全面清查,重點對政府投資工程項目、國有企業作為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的工程項目,有欠薪記錄的在建工程項目進行檢查。20xx年11月20日至2020年2月3日,我區對33個在建工程項目進行了檢查,其中政府投資項目21個,其他項目12個。經檢查,未發現欠薪情況,也未發生重大違法案件或因欠薪被列入“黑名單”的情況。
(二)規范執法程序,健全巡查機制。為規范巡查工作,突出專項行動效果,此次行動在原有的日常巡查機制下,健全了前期摸排梳理、中期現場巡查、后期督促整改機制。建立健全了工作臺賬,按照治欠保支工作規定,采取現場詢問、資料核實、臺賬核查等多種方式進行全面檢查,針對檢查中發現的花名冊更新不及時,臺賬內容不完善、勞動合同簽訂不規范等問題,立即要求各項目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方案,檢查人員認真填寫檢查登記表詳細記錄各項目存在的問題,由聯席辦、行業主管部門、項目業主單位明確整改內容,整改時效,優化整改方案,確保整改效果發現有涉嫌欠薪的行為立即啟動執法辦案程序,依法快查快處,確保發現一起,查處一起。
(三)施工企業在銀行建立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專門用于發放農民工工資,到20xx年底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制度覆蓋了100%以上在建工程項目。
(四)推動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健全勞動用工和工資支付記錄,明確用人單位對農民工的工資支付責任,到20xx年底,實名制管理覆蓋了100%以上在建工程項目。
(五)落實按月足額支付工資規定,鼓勵實行分包企業農民工工資委托施工總承包企業直接代發工資的辦法,到20xx年底,實現按月足額支付工資規定的工程項目達到了100%。
農民工工作下一步打算篇3
六盤水市市、縣法律援助機構于2000年全部成立,全市法律援助工作從2001年開始運作,幾年來,法律援助工作從無到有,已在全市98個鄉鎮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婦聯、殘聯、工會、團委等社會團體及相關部門建立了27個法律援助工作站,形成了市、縣、鄉三級法律援助機構為主,其它法律援助機構為補充的較為完整的法律援助工作網絡,為維護六盤水的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總的來看,六盤水的法律援助工作仍處于不斷完善階段,制約工作發展的困難和問題不少。日前,經過對全市法律援助工作進行調研,現針對當前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困難及建議提一些粗淺的認識:
一、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一)經濟困難的標準不好掌握。《貴州省法律援助條例》規定:經濟困難的標準參照當地人民政府關于最低生活保障線的規定執行。目前六盤水以參照“最低生活保障線”作為標準,然而,實踐中,對沒有享受低保的人,法律援助機構會根據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的“經濟困難證明”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對有一些經濟并不困難的人來說,開具一份無收入或生活貧困證明非常容易,從而使他們輕易地獲得法律援助。而有一些生活確實困難,但卻沒有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的“經濟困難證明”就得不到法律援助的現象也時有發生,這就導致法律援助資源沒有全部用于幫助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受援人。
(二)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受案范圍過窄,《貴州省法律援助條例》受案范圍尺度難把握。當前各有關方面對“降低受援門檻、擴大受援面”的呼聲頗高,但是在實踐中,符合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所規定的六條收案范圍的案件卻少之又少。《貴州省法律援助條例》雖對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所規定的收案范圍進行了補充,也列入了一項“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項”,因此項收案范圍沒有作具體的規定,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往往以案件的社會效果、當事人的經濟困難程度和地區的社會穩定等作為考慮因素,造成全市各家法律援助部門對援助案件的標準不盡統一,出現了各行其是或者各不行事的尷尬局面。
(三)經費保障未成制度,“應援盡援”實施困難。由于缺乏法定的約束力,各級政府對于法律援助的撥款額度各不相同,有的區縣僅靠中央法律援助專款來開展法律援助工作,連最起碼的法律援助辦案補貼費用都不夠。特別是鄉鎮法律援助經費未列入財政預算,這是困擾我市鄉鎮法律援助工作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由于援助經費不足,要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有一定難度。不僅限制了法律援助部門提供援助服務的標準和質量,而且要擴大法律援助的受援面,達到“應援盡援”更是顯得力不從心。
(四)百姓需求逐年上升,協調渠道不夠通暢。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經濟的發展及普法宣傳的深入,廣大農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法制頻道》、《今日說法》等法制欄目在農村擁有很高的收視率,群眾收聽收看后尋求法律幫助的積極性越來越高,對法律知識的運用越來越廣,對法律援助的需求量也就越來越大。然而由于我市經濟發展水平以及重視程度等因素的制約,法律援助受到人力、財力等條件的限制,加上法律服務和運作成本在不斷增加,有限的法律援助資源與大量的法律援助需求之間矛盾突出,使得我市的法律援助資源不能適應正在急劇轉型和變化的社會對法律援助的需求。同時由于法律援助工作涉及面廣,有時為了解決當事人的問題,常常要涉及政府許多職能部門,而由于目前援助工作缺乏一定的法律約束力,同時又囿于本身職權的局限性,造成一些案件的協調、溝通渠道不夠通暢,難以真正滿足老百姓的利益需求。如法律援助機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民事案件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而法院卻沒有同意其緩、免交訴訟費用,最終導致無法立案。因此,法律援助案件訴訟費緩、減、免的銜接問題至今尚未很好解決,經濟困難的農民經法律援助機構審查批準得到免費而不能進入訴訟程序實現自己的合法權益,法律援助最終落不到實處。
(五)基層法律援助工作基礎薄弱,未完全使需要援助的弱勢群體真正受益。目前,全市98個鄉鎮雖然依托基層司法所設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但大多數司法所都是一人一所,還有的至今在編缺人。以司法所的人員情況,要切實履行司法所的九項職能,完成日益繁重的工作任務確實困難,更不要說開展法律援助。另外,鄉鎮法律援助工作站人員素質參差不齊,也極大地制約了法律援助制度的實施。
(六)法律援助案件執業過錯的賠償責任不明確。雖然至今沒有出現因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師執業過錯造成受援人損失要求賠償的情況,但并不等于將來不會出現此類問題,其可能性是存在的。一但發生這種情形,責任由誰承擔,如何承擔?將是一個不容回避的問題。到目前為止,包括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在內的法律法規均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二、改進工作的幾點建議
(一)加大宣傳力度,讓全社會都了解法律援助,支持法律援助,尋求法律援助。要在“五五”普法工作中加大對《法律援助條例》和《貴州省法律援助條例》的宣傳,在當今這個信息多元化的時代,在有條件的農村要充分利用報紙、雜志、電臺、電視、網絡等媒體宣傳法律援助的相關內容;在條件落后的地區,可以通過送法、法律咨詢等途徑有針對性地深入農村、農民工聚集的企業、工地、社區等困難群眾和弱勢群體較為集中的地方進行宣傳,讓全社會都了解法律援助,支持法律援助,讓需要法律援助的人了解法律援助,在權益受到侵害時知道怎樣去尋求法律保護,使他們“請不起律師,打不起官司”的難題得以解決。
(二)明確設立經費保障機制。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政府應該加大對法律援助的投入,使更多的人能夠得到法律援助。目前我國法律援助的實施,絕大部分是由政府建立的法律援助機構或其指派的律師、法律服務法律工作者等進行的。法律援助機構以辦案補貼的形式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這種做法,實質上就是政府以自己的財力購買法律服務以幫助社會貧弱者獲得必要的法律幫助。因此,財政撥款應當是本地區法律援助的主要實施方式,政府在地方財力許可的情況下,應將鄉鎮法律援助經費也列入財政預算,適度擴大購買規模,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開展,以滿足社會對法律援助的需求,力爭做到“應援盡援”,確保困難群眾和弱勢群體真正獲得免費服務,促進法律援助事業的發展。建議市、縣兩級法律援助經費都按實有人口數人均0.10元,鄉鎮按實有人口數人均0.30元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以確保工作的基本需要。
(三)明確經濟困難的基本標準。經濟困難的標準直接關系到法律援助的受援范圍和政府的經濟承受能力,國務院的《法律援助條例》中規定:經濟困難的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經濟發展狀況和法律援助事業的需要規定。《貴州省法律援助條例》規定:經濟困難的標準參照當地人民政府關于最低生活保障線的規定執行。以“最低生活保障線”作為標準,一方面把一些生活在最低保障線邊緣的困難群體拒之門外,另一方面對于一些收入雖可,但由于大病、突發事件等原因而導致生活貧困的也沒有考慮在援助對象之列。建議對經濟困難的標準適當放寬并進一步明確。
(四)拓展和規范法律服務,完善便民利民措施。在目前法律援助人力資源緊缺的情況下,盡快開展公職律師試點工作,特別是在將來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在法律援助機構和各法律援助工作站配備2-3名公職律師,負責本部門及轄區鄉鎮的法律援助工作,免費辦理咨詢、代書等非訴訟法律事務并承辦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這樣既可以緩解法律援助人員資源與法律援助需求之間的突出矛盾,也可以解決基層法律援助工作基礎薄弱的困境,還可以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質量和數量,進一步擴大法律援助的范圍,真正做到讓弱勢群體能夠依靠法律援助,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身利益,使法律援助發揮出更大的作用,為維護廣大貧弱群體的切身利益做出更加巨大的貢獻。
(五)整合資源,推動法律援助工作的健康發展。協調編制部門解決好鄉鎮法律援助工作人員的編制和待遇問題;協調人民法院解決好法律援助同司法救助的銜接問題及執行難問題;將法律援助與人民調解有機地結合起來,形成人民調解和法律援助良性互動的局面,宜調則調,宜援則援,調援結合,進一步完善和拓展法律援助工作。緩解基層法律援助工作基礎薄弱的情況,也解決農村法律援助的供需矛盾。
(六)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承辦法律援助案件中的執業過錯責任,由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來承擔過錯責任顯然不符合權利義務平等的原則,由法律援助機構承擔民事責任也不現實,但如果不予賠償則是對受援人的不公平。這必須由相關法律作出明確規定。在這之前,只能盡可能降低法律援助案件執業過錯出現的可能性,同時應把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情況列入年審內容之一,以提高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為受援人提供高質量法律服務的自覺性和積極性。
農民工工作下一步打算篇4
2019年,我區始終將解決好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作為一項重要而緊迫的政治任務,嚴格按照中央和省、市關于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有關政策部署,加強組織領導。創新措施方法,完善制度機制,全力予以抓緊抓實抓好,有效杜絕了拖欠、克扣農民工工資問題,保障了農民工合法權益,維護了全區和諧穩定大局。
一、采取的主要做法及成效
(一)加強組織領導,強化工作保障。
我區解決企業工資拖欠聯席會議第一時間安排部署了根治欠薪專項行動,結合我區實際制定了有針對性的專項行動工作方案,明確任務,突出重點確保專項行動取得實效。各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能職責,實施“三查兩清零”,確保政府工程項目無欠薪,防止欠薪隱患累積到年底。
(一)對排查發現和投訴舉報的欠薪案件,發現一起,登記一起,解決一起;
(二)對已辦結的欠薪案件開展“回頭看”,認真復核,確保被拖欠工資確實發放到每個農民工本人手中,做到案了事了;
(三)對建設領域工程項目發生欠薪的實行“一案雙查”,既要查處欠薪把欠薪問題及時解決好,還要對治欠保支各項制度落實情況進行全面檢查;
(四)在工程建設領域全面推行工資保證金制度,根據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實行差異化繳存,推行銀行保函等第三方擔保制度,規范工資保證金收繳、使用、退還辦法,實現及時收繳,按時退回。
(五)在工程建設領域,實行農民工工資與其他工程款分賬管理制度,推動農民工工資與工程材料款等相分離。
(六)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行為,查明違法事實,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對符合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列入條件的,特別是移送公安機關的欠薪案件,一個不落,全部列入“黑名單”,向社會公布,并按時推送,實施聯合懲戒,達到問責一人警示一批,震懾一片的社會效果。
二、工作開展情況
(一)排查全覆蓋,不留死角。結合農民工工資支付季度排查工作,對全區所有在建工程項目農民工支付完情況進行全面清查,重點對政府投資工程項目、國有企業作為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的工程項目,有欠薪記錄的在建工程項目進行檢查。2019年11月20日至2020年2月3日,我區對33個在建工程項目進行了檢查,其中政府投資項目21個,其他項目12個。經檢查,未發現欠薪情況,也未發生重大違法案件或因欠薪被列入“黑名單”的情況。
(二)規范執法程序,健全巡查機制。為規范巡查工作,突出專項行動效果,此次行動在原有的日常巡查機制下,健全了前期摸排梳理、中期現場巡查、后期督促整改機制。建立健全了工作臺賬,按照治欠保支工作規定,采取現場詢問、資料核實、臺賬核查等多種方式進行全面檢查,針對檢查中發現的花名冊更新不及時,臺賬內容不完善、勞動合同簽訂不規范等問題,立即要求各項目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方案,檢查人員認真填寫檢查登記表詳細記錄各項目存在的問題,由聯席辦、行業主管部門、項目業主單位明確整改內容,整改時效,優化整改方案,確保整改效果發現有涉嫌欠薪的行為立即啟動執法辦案程序,依法快查快處,確保發現一起,查處一起。
(三)施工企業在銀行建立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專門用于發放農民工工資,到2019年底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制度覆蓋了100%以上在建工程項目。
(四)推動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健全勞動用工和工資支付記錄,明確用人單位對農民工的工資支付責任,到2019年底,實名制管理覆蓋了100%以上在建工程項目。
(五)落實按月足額支付工資規定,鼓勵實行分包企業農民工工資委托施工總承包企業直接代發工資的辦法,到2019年底,實現按月足額支付工資規定的工程項目達到了100%。
(六)加大宣傳力度,暢通維權渠道。以根治欠薪行動為契機,廣泛宣傳了《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現場處理了欠薪案件20余起,解答咨詢群眾200余人次,增強了用人單位依法用工意識,提高了農民工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營造了關心關愛農民工的良好社會氛圍。進一步暢通勞動者舉報投訴渠道,勞動監察安排專人負責接待舉報投訴事宜,設立投訴電話,及時受理、查處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全區所有在建工程項目健全農民工維權公示牌制度,切實發揮舉報投訴案件聯動處理機制。
三、存在問題
(一)建筑工程項目實名制管理不夠規范,農民工維權意識淡薄。部分工程項目農民工實名制管理資料不夠完善、用工不規范。部分農民工維權意識差,平時不注意收集相關證據,發生欠薪投訴甚至不能提供相關工程、業主和施工單位名稱。
(二)墊資修建問題。部分工程承包合同約定按工程進度撥款,工程未達到要求進度,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工程達到工程款撥付時間節點,但建設單位久拖不結,此期間的所有費用均由施工單位墊付,有不能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風險。
(三)工資結算問題。部分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結算方式為計量計價,工資發放時,因工程質量驗收等問題無法及時核定工作量和實際工資金額。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加大宣傳力度。加強農民工思想和法制教育,引導和規范農民工自覺遵守單位規章制度和法律法規,完善工程項目宏觀治理基礎環境;加大項目管理人員業務指導力度,提升項目勞資管理整體水平。
(二)健全制度,完善農民工工資保障工作機制。各部門根據各自職責抓好工程項目審批、資金撥付、施工過程結算等監管,抓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總承包企業直接發放工資、按月足額實名實人發放工資、政府工程項目零欠薪、實名制管理、勞動合同簽訂等核心措施的落地落實。運用行業監管手段,促進工程款和工資及時結算發放。
(三)完善欠薪預警處理機制和部門應急聯動機制。完善欠薪預警處理機制,按月排查掌握項目和企業工資支付情況,強化分析研判,發現欠薪隱患線索要及時預警并做好案件、事件防范工作;要建立和完善應急聯動機制,進一步加強我區應急聯動辦案機制建設,核實涉及人數,查明真實訴求對確屬欠薪的,要依法從速妥善處理;對不屬于欠薪的,要依法做好引導、溫控工作,確保相關問題早發現、早通氣、早核實、早處置。涉及欠薪事件信息的上報或通過信息化手段登錄、傳送、報送等,要按照人社部門核實口徑,據實上報或登錄、傳送、報送加大執法巡查力度,嚴厲查處拖欠工資違法行為,持續推進信用懲戒體系建設,使失信企業一處違法,處處受限。
農民工工作下一步打算篇5
12月5日,全區2018年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調度會召開,會議通報我區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傳達全省2019年春節前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精神,安排部署我區春節前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工作。區領導程蜀州出席會議并講話。區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城投公司、坤達公司、虹陽國資公司及區內各建設單位負責人參加會議。程蜀州指出,元旦春節將至,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又到關鍵階段,各有關部門和平臺公司要全面貫徹中央、省、市的各項決策部署和工作安排,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抓好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
程蜀州要求,各級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提高政治站位,全力做好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抓好臺賬歸集、誠信評價、聯合懲戒、應急處理四項機制,落實好簽訂勞動合同、用工實名、銀行代發三項制度;要采取強有力措施抓好專項檢查和清欠工作,嚴格壓實責任,督查問責專項考核,確保治欠保支工作的目標圓滿完成。
農民工工作下一步打算篇6
市政府農民工工作暨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領導小組:
根據市政府農民工工作暨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領導小組《關于2018年度呂梁市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情況的通報》(呂農工辦字[2019]25號)要求,針對2018年度我縣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資考核通報中存在問題,現將有關整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加強思想認識,全面排查整治
我縣嚴格按照省、市相關要求,將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作為重大政治任務,扛在肩上、抓在手上,層層落實責任、層層傳導工作壓力,全力以赴做好整改工作。一方面,要求各鄉鎮、各有關部門加強對此項工作的組織領導,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上級和縣委、縣政府決策部署上來,把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作為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的重點,緊緊圍繞工程建設領域等行業欠薪問題,全面掌握欠薪底數,摸清建設工程項目特別是政府投資工程拖欠農民工工資情況,采取積極穩妥措施,及早化解風險隱患,確保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全部限時清零,推動我縣“無欠薪”城市創建活動取得階段性成效。另一方面,結合我縣實際,制定出臺《文水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開展清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專項行動的通知》(文政辦函﹝2018﹞7號)文件,并先后進行多次專項檢查,對所有在建工程項目(包括已完工仍拖欠工程款的項目)進行“過篩子”式的全面排查,重點摸清投資主體、施工企業、工資保證金繳存、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開設、資金撥付、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工資等情況,進一步明確監管部門和監管責任人,做到底數清楚、層層負責、包干解決,確保摸排底數真實清楚、欠薪問題化解在基層、消除在項目工地。
二、提高政治站位,堅決落實責任
(一)制定健全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機制
2018年以來,我縣先后制定了《文水縣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辦法》(文治欠聯發﹝2018﹞1號)、《文水縣政府關于建立農民工工資無欠薪長效工作機制的通知》(文政發﹝2018﹞5號)、《文水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文水縣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資考核辦法的通知》(文政辦發﹝2018﹞21號)等一系列文件,進一步完善健全了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協調機制,嚴格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從機制和源頭上杜絕欠薪行為的發生。一是及時調整和加強縣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協調領導小組組成人員,對全縣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進行統一部署安排,統籌協調領導;二是進一步明確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工作職責和任務,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批準,誰擔責”的原則,限期整改到位、監管到位;三是進一步加強各成員單位之間的溝通協調,信息互通共享工作力度,在工作合力上再凝聚,領導小組每月召開一次會議專題研究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資問題。
(二)強化責任落實,筑牢治欠保支長效機制
按照縣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三個清零”第一責任人的要求,層層理清責任,采取“人盯人、人盯項目”的辦法,縣鄉兩級層層落實責任,勞動監察網格責任人、行業部門監管責任人與工程項目一一對應,按項目要求逐個落實按月支付工資、農民工實名制管理、農民工工資專戶、分賬管理、銀行代發、工資保證金、維權公示牌等長效機制,加大對違法分包、轉包、掛靠承包等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嚴格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的審批程序,對拖欠工程款的單位不得批準新項目開工,加強項目建設全過程的資金監管,打通制度落實的“最后一公里”,確保治欠保支各項制度在所有項目上實現全覆蓋,嚴格按照“三個清零”要求限時辦結,確保區域內欠薪案件按期清零。
(三)多措并舉,加強部門聯合執法檢查
我縣及時召開縣協調小組領導會議,針對出現的問題,制定詳細工作方案,組織住建、人社、交通、水利、安監等部門對全縣境內所有在建工程,特別是政府投資工程進行摸底排查。共檢查用人單位70余戶,審查規章制度100余條。未發現拐騙農民工、限制人身自由、強迫勞動等行為。在整治拖欠工人工資等違法犯罪行為方面,取得了階段性成效,在全縣形成了治欠保支的良好氛圍。
(四)加快推進勞動保障信用建設
以勞動保障信用建設為著力點,積極開展全縣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評價工作,用好用足重大違法行為社會公布、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等失信懲戒措施,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動用政府應急周轉金清償欠薪,引發惡劣社會影響的企業和個人向社會公布,對符合條件的納入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以及對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從根本上加大違法企業的失信成本,形成“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社會管理氛圍。近期,我縣將依法公布一批失信“黑名單”。
(五)強化督察督辦,嚴肅追責問責
進一步加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力度。我縣加大督查督辦和問責力度,由縣委督查室定期開展專項督查督辦,對工作不重視、欠薪問題處置不力、失信聯合懲戒不到位的、工程項目底數不清、日常監管不嚴,治欠保支工作措施落實不到位以及因欠薪引發的群體性、極端事件或越級上訪事件發生的實行責任倒查,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三、下一步工作計劃
下一步,我縣將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及上級有關工作安排部署,認真做好農民工工資治欠保支工作。將確保廣大農民工勞有所得作為一項政治任務,牢固樹立風險防控意識,進一步暢通訴求表達渠道,強化輿情監控,嚴格落實應急兜底保障措施。對于拖欠工資引發的群體性和極端性事件,及時啟動應急處置機制,迅速響應,科學處置。對工作責任不落實、問題不解決的,要約談主要負責人。對重大欠薪案件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進行深入核查,層層厘清責任,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追責問責。對其中發現違紀線索的,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同時,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 認真履責、攻堅克難,狠抓屬地責任、部門監管責任和企業工資支付責任落實,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強化督查問責,完善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堅決打贏治欠保支攻堅戰。
農民工工作下一步打算篇7
一、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意義及現狀
農民工是活躍在我國城市中的一個特殊群體,農忙時他們在家務農,農閑時他們到城市務工,主要從事建筑、紡織等勞動密集型的工作。由于他們文化程度普遍不高、法律意識淡薄以及工作地周圍的社交較少等原因,其權益往往較易受到侵害,其中尤以應得薪酬被拖欠和涉工傷權益被侵害為多。當他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由于維權通道不暢,無法通過有效的手段和途徑保護自己的權益,他們甚至壓根沒有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權益的意識。這就導致有的人選擇吃啞巴虧,有的人則運用一些非理性手段,如非法上訪、圍堵政府、私力暴力等進行維權,給社會帶來不穩定因素,影響了社會秩序的正常進行,甚至還引發刑事案件。
司法是解決糾紛的最后一道屏障,也是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的最堅實的后盾,權利的救濟很大程度上要通過司法途徑來解決。農民工因其權益的特殊、地位的弱勢,再加上糾紛的金額相對較少,訴訟維權成本相對較高,請不起律師,故很多情況下他們就不會通過訴訟途徑來維權。因此,我國法律體系建設的一個重要任務就是為農民工維權開辟綠色通道,通過法律援助手段降低農民工維權成本,使他們能夠積極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當前,我國各地法律援助機構都比較重視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一些地區甚至專門為農民工法律援助開設專門的職能部門,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比如一些地方司法機構把對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作為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工作的重要考核指標,用制度提高律所和律師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積極性。
二、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一)法律援助工作經費投入不足
法律援助是政府責任。《法律援助條例》在總則中明確規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積極措施推動法律援助工作,為法律援助提供財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這是我國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規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明確把各級政府建立和實施法律援助制度的責任上升為法律的義務[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積極措施完成法律援助工作,提供適量的財政支持,促進法律援助事業與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相關研究顯示,2018年全國法律援助業務經費人均不到1元,遠遠低于發達國家水平,甚至與某些發展中國家相比我國的法律援助人均經費也處于較低水平。法律援助經費保障水平低,最直接的影響就是援助工作數量達不到應當援助的要求以及接受援助的案件援助有效性缺失等,這就使得很多地方農民工法律援助最終流于形式。
(二)我國的勞動爭議處理方式,使得農民工維權周期長、成本高
農民工維權主要集中在欠薪、工傷賠償等方面。《勞動法》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的申請人必須先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再提起訴訟。其立法的本意是讓專業的機構做專業的事,在不增加勞動者成本的前提下,方便快捷地解決勞動糾紛。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發現,這一規定卻被某些用人單位用來惡意拖延勞動爭議處理時間,或者采用消極對抗的方式不配合調解。由于其行為并沒有違反有關勞動的法律和規定,勞動仲裁部門對此缺乏有效的監督、控制手段,致使很多仲裁環節名存實亡,徒增糾紛解決時間,進而增加法律援助的成本。
(三)外部環境中的不利影響嚴重阻礙了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
有的地方政府出于經濟和財政收入方面的考慮,唯恐一旦處理了相關單位會影響本地區后續的招商引資,所以在處理企業和農民工之間的勞動糾紛時往往會發生袒護用人單位的行為。還有的在處理農民工特別是外地農民工與當地用人單位勞動糾紛時,出現推諉扯皮現象,或者不予受理。此外,一些法律援助機構還以經費短缺、人手不足、金額較小達不到立案標準為借口設置農民工法律援助申請障礙,以致出現許多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得不到受理等。
(四)農民工法律素質低、用人單位不配合使得法律援助工作效果不佳
大部分農民工文化水平不高,平時不注重法律知識的積累,很多人在外出務工時不知道簽訂規范的勞動合同,即使簽署了合同也對其中的不利條款缺乏警惕,很多人在與用人單位沒有書面合同或公平合同的情況下接受用工條件,從而導致其正當權益受到侵害時維權難度增加。如很多勞動糾紛案件發生后由于缺乏規范的用工合同,勞動者證明不了自己和用工單位之間存在的勞動關系;而用人單位在農民工權益受到侵害后百般推脫,想盡一切辦法撇清責任,審理時拒不提供單位保留的簽到表、工作任務安排等證據,甚至故意銷毀證據,使得受到侵害的農民工維權時由于缺乏必要的證據而出現不利后果;許多農民工來自較遠地區,在勞動地沒有親友,一旦出現勞動事故,他們的工友或證人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或者是害怕用人單位事后打擊報復而不愿或不敢作證。
上述種種原因使得法律援助工作很難順利開展,甚至許多案件由于農民工無法證明勞動關系連立案都很困難。
三、完善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對策
(一)優化農民工法律援助環境,降低其法律援助門檻
多數農民工經濟條件較差,他們往往認為打官司是一件花錢未必討好的事情。再加上許多欠薪標的額較低(據調查,農民工所涉案件中金額在10000元以下的在80%左右),而一般的律師法律服務費用均在5000元以上,這就使得農民工在通過法律訴訟維護自己合法權益時由于無法承擔較高的費用而獲得必要的法律服務。此時,法律援助就成為農民工維權的最后一根稻草。法律援助可以使農民工利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合法權益時不用承擔任何經濟成本,這對那些無力承擔法律服務費用的農民工來說是實現維權的唯一途徑。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各地的法律援助都有不同程度的門檻要求,最基本的如案件申請審批時要求申請者提交經濟困難證明等。農民工提交經濟困難證明存在很大難度,首先是他們必須往返于戶籍所在地和工作所在地,這樣不僅延誤了時間,而且對于外地農民工來說往返的交通費用也是一筆不小的開支,甚至兩地距離比較遠的農民工往返費用差不多夠得上請律師的費用了。加之有些流出地基層組織不愿承擔證明義務而不積極配合,用種種借口拒絕開具經濟困難證明,導致有的農民工無法得到經濟困難證明的情形時有發生。因此,各地建立相關制度落實對農民工的法律援助很有必要。另外,對發生的農民工聚眾討薪等緊急事件要特事特辦,可以先安排律師進行法律援助然后再報備審批。
(二)保障農民工法律援助經費供給,提升法律援助補助水平
農民工維權案件往往涉及人數較多、社會影響較大,客觀上存在辦案成本較高的情況,即使申請的法律援助得到批準,每個案件的辦案補貼也只有一千余元,有的地區甚至只有幾百元,根本不足以補償律師正常的辦案費用,因而經常出現律師在辦理這類法律援助案子時還個人貼錢的情況,影響了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子的積極性。不少律師不愿意承接或者即使被動承接法律援助案子而不盡心辦案、應付差事,使得法律援助的效果難于實現。因此,為了提高農民工法律援助成效,幫助農民工維護合法權益,各地政府應保障經費供給,可以設立專項資金,提高律師在特殊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中的補貼標準,并且其辦案補貼和工作經費要按規定及時足額支付,使律師在從事法律援助時可以安心放心盡心。
(三)大力開展“三高四零”活動,提升服務質量
“三高”指的是工作高能力、訴訟高質量、服務高標準。第一是工作高能力。從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師要不斷加強學習,提高辦案水平和能力,切實做到法律理論和業務工作能力高。第二是訴訟高質量。加強涉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監督管理,按照上級制定的案件質量標準進行考核和標準化歸檔案卷檢查,切實提升法律援助質量。第三是服務高標準。有機整合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公證人員、司法鑒定人員和專職法律援助人員五支隊伍,既有分工又有協作,各部門各類人員切實履行法律援助工作職責。牢固樹立群眾利益無小事的觀念,在法律援助中緊緊抓住領導關心、群眾關注、關乎民生的熱點問題,切實做好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有效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四零”即辦案零收費、服務零距離、質量零差距、對象零投訴。一是辦案零收費。嚴格執行農民工合法權益維護中法律援助的無償原則,堅決杜絕有償辦案,使法律援助真正成為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的堅強基石。二是服務零距離。凡是涉及農民工的勞動爭議和侵權案件,均不需進行農民工經濟狀況審查,不人為設立門檻,確保農民工能夠順利接受法律援助;各地148服務熱線節假日必須照常值班。三是質量零差距。制定合理可行的辦案流程,加強質量檢查測評,及時征詢接受法律援助農民工的意見反饋。四是對象零投訴。規范農民工法律援助服務行為,設置監督欄,公布監督電話,暢通投訴渠道,確保法律援助合法辦案、盡職盡責。勞動保障部門應加大監管力度,完善監管措施,推進勞動合同格式的標準化及政府備案,落實農民工工傷保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制度,建立工傷事故賠償專用資金等管理機制,落實侵害農民工合法權益的法定懲罰措施,增加用人單位及有關責任單位的違法成本,增加農民工維權的便利性和降低農民工的維權成本。
(四)對用人單位進行普法教育,暢通農民工法律援助通道
政府應組織相關法律從業人員對農民工比較集中的建筑業、服務業等領域進行普法教育,要求用人單位知法、守法并知曉侵害農民工權益行為需要承擔的各種法律責任。
第一,開展“法律九進”活動,要把開展農民工法制教育工作作為一項重要內容,利用農民工集中返鄉之際,開展專題法制宣傳。
第二,各地法律援助機構要在當地黨委、政府的領導下,與有關部門協調,針對區域性農民工較集中的行業以及農民工自身的特點,積極探索農民工普法教育的新思路、新做法,將法制宣傳融入農民工的職業和技術培訓中,提高農民工的綜合素質。
第三,法律援助中心要加強同黨委組織部門的聯系,建立起各地區外出務工黨員流動支部的法律援助網絡,溝通信息,把工作重心前移。
第四,編印與農民工權益保障有關的法律知識小冊子,將法律援助中心和各法律援助站的聯系電話和聯系方式印在小冊子中,免費發放給農民工,提高他們的依法維權意識,增強他們的維權能力,暢通其求助渠道。
第五,與新聞媒體配合,大力宣傳有關方針政策,報道農民工維權工作的先進典型、好的經驗做法,在全社會營造關心農民工的良好氛圍。
第六,進一步優化法律援助工作的人員配置,優化法律援助工作人員的專業結構,通過政府及行業協會舉辦的專業培訓不斷提升其業務技能和法律素質;在信訪部門、勞動保障部門、人民法院等機構成立工作站,派駐法律援助專業律師到工作站值班,現場解答農民工遇到的法律問題,或發放聯系卡,讓農名工遇到糾紛時可以隨時咨詢專業律師。
四、結束語
開展法律援助工作旨在保障弱者的權益,農民工為我國人數眾多的弱勢群體,是整個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對象。完善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在緩解和疏導農民工困難和壓力的同時,可以促進社會公平和諧、維護社會穩定。
農民工工作下一步打算篇8
通過辦理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發現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一些問題。現就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與解決辦法及具體措施,淺談一下筆者的粗略看法。
一、存在的問題及解決辦法
1.多數農民工法律意識淡薄,與用工單位往往不簽勞動合同,不注重保留證據,以致在發生糾紛時苦于沒有證據而訴訟風險增大。要對其加大普法宣傳,使其逐步增強法制觀念,提高依法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能力和水平。建議深入開展農民工勞動合同簽訂“春暖行動”和小企業勞動合同制度實施專項行動,提高農民工勞動合同簽訂率,改善勞動關系;繼續實施“彩虹計劃”,擴大工資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的覆蓋面;建立包括農民工在內的職工工資正常增長機制,及時合理地提高農民工工資收入水平。
2.援助后,執行難。有的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人民法院受理時準許其緩交訴訟費,但審理后判決書未下達前,要求農民工交納訴訟費,如逾期不交,人民法院不予下達判決書,以致于這類案件無法進入到執行環節,無法實現訴訟目的。建議人民法院將司法救濟制度與法律援助制度有機地結合起來,只要是法律援助機構決定受理的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人民法院就應當在此類案件執行完結時,按規定確定訴訟費的承擔問題。
3.法律援助成本高于訴訟標的。有的農民工因用工企業欠其數百元的工資,到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援助,而法律援助機構給承辦律師的辦案補貼往往還高于農民工索要的工資數額。在這方面,大慶市法律援助中心研究具體的辦法,幫助其代寫訴狀,幫助其立案,對其進行必要的訴訟指導,讓當事人自己去打這類官司,使其權益得到法律的保護。這樣既維護了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又降低了法律援助成本。
4.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多發于建筑領域,如拖欠工資和工傷處理。其根本原因在于該領域沒有建立健全規范的勞動用工關系,在工程分包、轉包過程中,真正干了活的農民工因無勞動合同或勞務合同,無法討要自己的工資。建議建筑企業的主管部門和勞動保障部門應對該域進一步加大管理力度,采取必要的措施,進一步規范建筑企業用工,形成長效機制,切實加強對農民工合法權益的保護。
5.工資保證金制度、工資支付監控制度和企業守法誠信制度不健全。亟需建立健全工資保證金制度、工資支付監控制度和企業守法誠信制度,強化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勞動爭議調解與仲裁,積極開展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務,引導農民工依法理性表達訴求,預防和及時妥善處置集體停工的群體性事件的發生。
二、解決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問題的具體措施
(一)圍繞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進一步理清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基本思路
始終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服從服務于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是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取得實效的關鍵。要始終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切實擔負起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崇高使命。要把加強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與司法行政工作“十二五”規劃有機結合起來,進一步明確“十二五”期間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發展目標、主要任務和保障措施。要把加強農民工工作與年度工作安排緊密結合起來,有效履行法律援助工作職能,確保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任務落到實處、取得實效。
(二)不斷加大工作指導力度,切實從源頭上促進解決農民工權益保障問題
1.做好新形勢下農民工權益保障工作,必須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民工培訓工作的指導意見》和《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黑龍江省農民工培訓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精神,部門聯動,形成合力,重點要加強農民工培訓工作,注重在制度上解決好農民工權益保護問題。緊緊抓住農民工培訓、就業等涉及農民工切身利益的熱點、難點問題,加強工作指導力度,提高農民工權益保障工作專業化、規范化、法制化、信息化水平。
2.大力加強對農民工的法制宣傳教育,教育引導農民工自覺學法守法用法,增強依法維權意識。要引導廣大法律服務人員和法律援助工作者重點圍繞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勞動合同糾紛、工傷賠償等問題積極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堅持“調解優先”原則,積極倡導和推進以調解協商方式化解矛盾糾紛。
(三)進一步完善工作措施,切實增強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實際效果
堅持把維護農民工權益與促進解決實際問題結合起來,是增強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針對性和實效性的有效途徑。要深入研究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細化實化各項部署要求,扎實推進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要充分發揮法律援助工作扎根基層、貼近群眾的優勢,組織法制宣傳工作者、法律服務人員等開展有針對性的法制宣傳;策劃開展符合新生代農民工需求和特點的法制宣傳活動。要進一步暢通農民工法律服務渠道,深入農民工聚集地區設立法律服務聯系點、咨詢點,鼓勵支持有條件的法律服務機構設立法律咨詢熱線,公開法律服務機構、人員執業信息,方便農民工就近及時獲取法律服務;要深化“法律援助便民服務”主題活動,進一步擴大農民工法律援助覆蓋面,降低農民工法律援助門檻;加強窗口建設,拓寬申請渠道,推行電話申請、網絡申請等便民服務方式;指派擅長辦理涉及農民工案件的律師辦理重大疑難案件,不斷提高專業化服務水平;積極開展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配合相關部門開展農民工討薪、農民工工傷維權等專項行動。要進一步完善農民工糾紛調解組織網絡建設,繼續推進在建筑工地、勞動密集型企業等農民工比較集中的地區和行業建立有農民工代表參加的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擴大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在人民調解工作中的覆蓋范圍。
(四)大力加強隊伍建設,切實提高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整體水平
要堅持把思想政治建設放在首位,進一步端正執業理念、規范執業行為。要大力加強業務素質建設,引導法律援助工作人員認真學習和熟練掌握履行職責必需的政策法律法規知識,不斷提高做好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在實際工作中,我們將認真研究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服務時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勇于探索解決新問題的有效途徑和方法,努力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結合,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創造更加和諧的社會環境和公正公平的法制環境,推動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順利進行。
農民工工作下一步打算篇9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豫政辦〔2016〕121號),為全面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現將2018年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計劃制定如下:
一、全面規范企業工資支付行為
(一)全面推行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在工程建設領域,堅持施工企業與農民工先簽訂勞動合同后再進場施工,全面實行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勞動計酬手冊,記錄施工現場作業農民工的身份信息、勞動考勤、工資結算等信息,逐步實現信息化實名制管理,健全勞動用工和工資支付記錄,明確用人單位對農民工的工資支付責任,到2018年底前,實名制管理覆蓋70%以上在建工程項目。
(二)落實按月足額支付工資規定。督促工程建設領域用人單位依法支付農民工工資,推動各類企業委托銀行代發農民工工資,實現月清月結。在工程建設領域,鼓勵實行分包企業農民工工資委托施工總承包企業直接代發工資的辦法。到2018年底前,實現按月足額支付工資規定的工程項目達90%。
(三)明確工資支付各方主體責任。全面落實企業對招用農民工的工資支付責任,督促各類企業嚴格依法將工資按月足額支付給農民工本人,嚴禁將工資發放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在工程建設領域,施工總承包企業對所承包工程項目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分包企業對所招用農民工的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為由克扣或拖欠農民工工資,不得將合同應收工程款等經營風險轉嫁給農民工。到
2018年底前實現全區政府性投資的工程項目農民工工資零拖欠。
二、健全工資支付監控和保障制度
(一)完善工資支付監控機制。對轄區內企業工資支付情況實行日常監管,對發生過拖欠工資的企業實行重點監控并要求其定期申報。建立和完善欠薪預警系統,根據工商、稅務、銀行、水電供應等單位反映的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相關指標變化情況,定期對重點行業企業進行綜合分析研判,發現欠薪隱患要及時預警并做好防范工作。
(二)落實工資保證金制度。在工程建設領域全面推行工資保證金制度,根據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實行差異化繳存,推行銀行保函等第三方擔保制度,規范工資保證金收繳、使用、退還辦法,實現及時收繳,按時退回,到2018年底前,實現所有在建工程項目保證金制度全覆蓋。
(三)建立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設領域,實行農民工工資與其他工程款分賬管理制度,推動農民工工資與工程材料款等相分離。施工企業應在銀行建立農民工工資專戶,專門用于發放農民工工資。到2018年底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制度覆蓋80%以上在建工程項目。
三、依法打擊拖欠工資行為
(一)嚴厲查處拖欠工資行為。完善勞動保障、公安機關、住建、財政、信訪等多部門聯合治理機制,深入開展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專項檢查。對惡意欠薪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切實發揮刑法對打擊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行為的威懾作用。
(二)強化勞動保障監察執法。繼續開展農民工工資支付專項檢查和不定期督查,進一步暢通農民工欠薪舉報投訴渠道。通過加強日常巡視檢查,督促用人單位嚴格落實按月支付農民工工資的法律規定。對舉報投訴和檢查中發現的欠薪問題,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要在法定期限內快辦快結,做到欠薪案件限時清零。
(三)完善欠薪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健全應急預案,及時妥善處置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的突發性、群體性事件。完善欠薪應急周轉金制度,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對企業一時難以解決拖欠工資或企業主欠薪逃匿的,及時動用應急周轉金、欠薪保障金或通過其他渠道籌措資金,先行墊付部分工資或基本生活費,幫助解決被拖欠工資農民工的臨時生活困難。對采取非法手段討薪或以拖欠工資為名討要工程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四)落實相關部門監管責任。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文件通知,做好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各項工作,人社部門負責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督促檢查等工作,信訪部門負責農民工反映拖欠工資問題的接待辦理,協調督促相關有權處理的職能部門維護好農民工的合法權益等工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要切實履行行業監管責任,規范工程建設市場秩序,督促企業落實勞務用工實名制管理等制度規定,負責督辦解決因掛靠承包、違法分包、轉包、拖欠工程款、結算糾紛、未交工資保證金等源頭問題造成的欠薪案件。加強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管理,嚴格審查資金來源和籌措方式,牽頭做好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等工作。依法查處并嚴厲打擊以討要工資名義擾亂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等工作。各部門間分工協作,形成合力,全面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
四、持續推進農民工工資支付誠信體系建設
(一)加大對欠薪違法行為的信用懲戒力度。進一步加強與有關主管部門對欠薪問題的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全面推進并落實《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實施《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評價辦法》,規范企業工資支付行為,減少欠薪隱患。
(二)建立健全企業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加強對企業失信行為的部門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對拖欠工資的失信企業,由有關部門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采購、招
投標、生產許可、履約擔保、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準入、評優評先等方面依法依規予以限制,使失信企業在全國范圍內“一處違法、處處受限”,提高企業失信違法成本。
2018年印發
農民工工作下一步打算篇10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縣委維護社會穩定領導小組關于印發<縣打擊整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專項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精神,鄉黨委政府高度重視,認真落實文件部署,結合我鄉實際制定了實施方案,對轄區內各企業和項目拖欠農民工工資情況進行了逐一排查,現將具體工作總結如下:
一、高度重視,主要領導掛帥確保行動順利開展
成立了由鄉黨委書記任組長,鄉長、紀委書記任副組長的專項行動領導小組,組織協調專項行動開展。鄉綜治維穩辦、社保辦、財政所、信訪辦,各村黨支部密切配合,確保打擊整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專項行動順利開展。
二、提高認識,做好企業拉網式排查整治工作
自1月5日活動開展以來,我鄉對轄區內茶業公司、頤養中心、果蔬基地、公司、村飛機場建設工程、新村建設等項目進行了拉網式排查,排查出3家企業共拖欠151名農民工工資共計48萬元。其中村園招商引資項目拖欠52名農民工工資11萬元;新村建設項目拖欠32名農民工工資21萬元;茶業公司拖欠63名農民工工資16萬元。由于涉及工人眾多、金額巨大,專項行動領導小組立即采取措施,制定方案,要求這三家責任單位在期限內自籌資金,在年前完成拖欠工資支付。并督促各企業務必建立健全“四項制度”,確保農民工工資按時發放。
三、周密布置,上下聯動做好農民工穩控工作
對拖欠工資的企業明確穩控責任單位及責任人,采集催討工資的農民工動態并及時上報鄉專項行動領導小組,積極采取穩控措施,盡量將涉穩人員穩控在村一級。鄉信訪辦、綜治維穩辦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一旦有不穩定因素發生,立即啟動應急預案。
四、下一步工作計劃
我鄉將以此次行動為契機,全面做好企業用工及工資支付的管理監管工作,采取相應措施,督促各用工單位定期自查工資發放情況,對拖欠工資農民工要進行安撫并制定籌資計劃,確保農民工能夠盡快拿到工資。鄉社保辦切實起好農民工權益維護的堅強后盾作用,24小時開通投訴電話,受理各類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的投訴舉報,積極提供法律指導,確保農民工順利拿到工資。
農民工工作下一步打算篇11
一、基本情況
我局與市委宣傳部聯合下發《xx年全市法制宣傳工作要點》,突出宣傳農民工權益維護、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土地管理、農民工勞動就業、農民工工資保障等法律法規,最大限度地發揮法制宣傳教育在維護農民工權益、增強農民工法律素養中的重要基礎和推進作用。大力開展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截止10月底,全市法律援助機構共辦理農民工維權案件128件,受援農民工1297人。
二、主要做法
1.將農民工法律法規宣傳納入全市法制宣傳工作計劃
3月10日,市委宣傳部、市司法局聯合下發《xx年全市法制宣傳工作要點》,明確要求全市各級各單位,緊緊圍繞市委、政府中心工作開展法制宣傳工作,把農民工工作作為一項重要工作,放在突出位置,突出宣傳好權益維護、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土地管理、農民工勞動就業、農民工工資保障等法律法規。
2.深入宣傳農民工相關法律法規
xx年5月起,我局派30余名干部先后100余人次赴清浦區、洪澤縣34個村擔任平安與法治建設指導員,對廣大農民工及家屬開展法制宣傳70余場次,受教育群眾1萬余人次。我們開展了20余次法律服務進社區、走進直播室等活動,大力宣傳涉農法律知識,增加農民工的維權意識。我們通過制作法制宣傳欄、發調查表等形式提醒農民工在平時工作中和外出務工時要提高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注意簽訂勞動用工合同,收集保存相關權益受侵害的證據。
3.將農民工法制宣傳貫穿四級干部學法競賽全過程
今年我們組織了全市四級干部學法競賽,我們將土地法、土地承包法、勞動法、森林法、水法等與農民、農村問題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納入村居干部、鄉鎮干部復習和考試范圍,通過考試促進學習,通過考試促進基層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4.打造全天候“12348”法律服務平臺
進一步健全和完善“12348”法律服務工作職責、“12348”法律服務專用電話值班制度、“12348”工作人員職責和工作要求。保證“12348”法律服務熱線24小時為農民工開通。
5.舉辦法援工作人員涉農法律業務知識培訓
更好地為農民工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我們專門抽調農民工案件較為典型縣區的法律援助機構負責人參加省司法廳農民工涉法事務的專項培訓,組織編寫發放涉及農民工案件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書刊和涉及農民工案件的辦案手冊。
6.加強協同配合,提高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協調力度
我們聯合共青團淮安市委調整了淮安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的組成人員,加強對留守兒童的維權服務,盡量為外出務工的農民工解除后顧之憂。
7.辦理了一批有影響的涉及農民工的法律援助案件
今年以來,我是法律援助機構辦理了一批有影響的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盱眙縣法律援助中心辦理的290名農民工被拖欠28萬元的勞動報酬仲裁案,楚州區法律援助中心辦理的110名農民工被拖欠32萬元的工資款等案件,均取得了圓滿的結果。這些案件的成功辦理,消除了社會負面影響,解了政府之憂,解了廣大農民工兄弟之急,取得很好效果。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1.強化組織,加強領導。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關于農民工工作相關文件,健全農民工工作組織機構,進一步加大對全市農民工法制宣傳、法律援助工作的監督和指導。2.創新舉措,完善網絡。認真貫徹落實黨的xx屆三中全會精神,創新工作舉措,進一步發揮基層司法所、法律服務所、法律宣傳與法律援助機構與農民工聯系緊密的優勢,強化法律援助、法律服務組織網絡建設,最大限度地為農民工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
3.加強培訓,狠抓落實。對辦理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援助人員加強業務培訓,舉辦涉及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講座,提高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辦理質量。進一步放寬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門檻,做好全面覆蓋、應援盡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