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違紀黨員進行黨紀處分具體工作程序篇1
一、違紀黨員所在黨支部接到上級紀委關于違紀黨員處理的通知和相關材料后,應按下列要求做好召開黨支部大會的準備工作:
1、召開黨支部委員會議,審閱違紀黨員的相關材料,學習相關黨紀條規,討論醞釀,統一思想認識,形成支委會處理決定。
2、黨支部指定專人起草支部大會的議程,確定召開支部大會的時間、地點、主持人、記錄人;草擬黨紀處分的決定文稿。
3、黨支部書記與違紀黨員談話,幫助其進一步提高認識,端正態度.同時向違紀黨員說明享有的權利,聽取本人對黨紀處理的意見或申辯。
4、涉及的問題比較重要或復雜的,各黨小組要召開會議,統一思想認識。
5、向上級黨組織報告會議準備情況.上級黨組織認為工作必要時(一般是支部書記違紀又沒有設村委會主任或副書記的情況),可派人參加會議,予以指導。
二、召開支部大會討論決定給予違紀黨員處分問題,黨支部大會一般由支部書記主持,全體黨員應參加,如果支部書記是違紀黨員,由支部副書記主持,如果無支部副書記,上級應派人主持會議.黨員因病、因事不能到會的,應當履行請假手續,支委應征求其對違紀黨員處理的意見,在會議討論時,應將其意見在會上反饋,但在表決時,不能把他們的意見算成贊成或反對票,也不能計入實際到會人數計算到會率。違紀黨員原則上應參加黨支部大會。
以下五種特殊情況的黨員,經報上級黨組織同意,可以不計算在應到會人數之內:一是患有精神病或其他疾病導致不能表達本人意愿的;二是自費出國半年以上的;三是正在服刑的;四是年老體弱臥床不起和長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五是工作調動,下派鍛煉、蹲點,外出學習或外出工作(務工)半年以上等,按規定應轉走正式組織關系而沒有轉走的。
對違紀黨員進行黨紀處分具體工作程序篇2
(一)機關黨組織進行調查核實
核實違紀黨員違紀事實。
(二)黨支部提出初步意見
召開支部委員會,提出初步的處分意見。
(三)黨支部召開支部黨員大會
召開支部大會,依據所認定的違紀事實,作出處分決議。
(四)上級黨組織對黨支部所作出的決議進行審核,形成審議意見,并征求黨組意見
(五)黨支部、黨總支、機關黨委向市直紀工委報送相關資料
(六)宣布執行
黨支部、黨總支、機關黨委收到批復后,制作、下達處分決定,于一個月內在被審查人所在黨組織宣布并將該決定送達本人簽字。
(七)六個月內將處分決定執行情況和經受處分人簽字后處分決定報送市直紀工委一份(原件)。
(八)黨組織將處分決定,按干部管理權限,抄送組織人事部門,歸入本人檔案(一式兩份),并履行手續、督促該部門于處分的下月起,依規辦理受處分人職級、工資或退休金、生活費的變更手續。后將有關材料裝訂成卷。
對違紀黨員進行黨紀處分具體工作程序篇3
第一條為了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規范黨組討論和決定黨員處分事項,根據《黨組討論和決定黨員處分事項工作程序規定(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黨組(包含黨組性質黨委,下同)應當認真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紀委監委派駐紀檢監察組應當認真履行監督責任。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堅持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堅持實事求是,堅持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強化監督執紀問責,確保案件處理取得良好政治效果、紀法效果和社會效果,確保案件質量經得起歷史和人民的檢驗。
第三條黨組對其管理的黨員干部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準。黨紀處分決定以黨組名義作出并自黨組討論決定之日起生效。
第四條省紀委監委派駐紀檢監察組(以下簡稱派駐紀檢監察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駐在部門(含綜合監督單位,下同)黨組管理的處級黨員干部及其他相當職務、職級層次的黨員干部涉嫌違紀問題進行立案審查,經派駐紀檢監察組集體研究,提出黨紀處分初步建議,與駐在部門黨組溝通并取得一致意見后,將案件移送省直機關紀檢監察工委進行審理。
省直機關紀檢監察工委應當對派駐紀檢監察組移送的案件進行形式審核。經審核符合移送條件的予以受理;經審核不符合移送條件的,按程序報批后可以暫緩受理,通知派駐紀檢監察組補齊相關手續和材料。
省直機關紀檢監察工委對移送的案件應當認真履行審核把關和監督制約職能,在規定時限內形成審理報告并反饋派駐紀檢監察組,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序合規。
省直機關紀檢監察工委在審理過程中,應當加強與派駐紀檢監察組溝通。派駐紀檢監察組原則上應當尊重省直機關紀檢監察工委的審理意見。如出現分歧,經溝通不能形成一致意見的,由省直機關紀檢監察工委將雙方意見報省紀委監委研究決定。省紀委監委案件審理部門負責受理并提出意見,經省紀委監委相關負責人審批后回復,省直機關紀檢監察工委將省紀委監委決定意見反饋派駐紀檢監察組。
派駐紀檢監察組應當加強與有關方面溝通,特別是對駐在部門黨組管理的處級正職黨員領導干部違紀案件,以及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在駐在部門黨組會議召開前,應當與駐在部門黨組和省紀委監委充分交換意見。對涉及國家安全、外交機密的案件以及上級交辦的敏感特殊案件,經省紀委監委負責聯系派駐紀檢監察組的相關監督檢查室分管領導批準后,可以將案件移送省紀委監委案件審理部門審理。
第五條經省直機關紀檢監察工委審理后,派駐紀檢監察組將黨紀處分建議通報駐在部門黨組,由黨組討論決定。黨紀處分建議與黨組的意見不同又不能協商一致的,由派駐紀檢監察組將雙方意見報省紀委監委研究決定,省紀委監委案件審理部門負責受理并提出意見,經省紀委監委相關負責人審批后回復,派駐紀檢監察組將省紀委監委決定意見通報駐在部門黨組,由駐在部門黨組作出黨紀處分決定。
第六條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駐在部門機關黨委、機關紀委對黨組管理的科級及其他相當職務、職級層次(含以下)黨員干部涉嫌違紀問題進行審查,提出黨紀處分初步建議,征求派駐紀檢監察組意見,并將案件移送省直機關紀檢監察工委審理后,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第四十二條規定履行相應程序,由黨組討論決定。
根據工作需要,派駐紀檢監察組可以直接對駐在部門機關黨委、機關紀委管轄的科級及其他相當職務、職級層次(含以下)黨員干部違反黨紀的案件進行審查,經集體研究提出初步建議,報省直機關紀檢監察工委審理后提出黨紀處分建議,移交駐在部門機關黨委、機關紀委按照規定履行相應程序后,由黨組討論決定。必要時,派駐紀檢監察組可以將黨紀處分建議直接通報駐在部門黨組,由黨組討論決定。
第七條給予駐在部門黨組管理的處級黨員干部及其他相當職務、職級層次黨員干部黨紀處分,給予科級及其他相當職務、職級層次(含以下)黨員干部撤銷黨內職務及以上黨紀處分的,由駐在部門機關黨委、機關紀委在黨紀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30日內,將黨紀處分決定及相關材料報省直機關紀檢監察工委備案;駐在部門未設立機關黨委、機關紀委的,由派駐紀檢監察組報省直機關紀檢監察工委備案。省直機關紀檢監察工委對備案材料應當進行認真審核,發現問題及時反饋并督促解決。
省直機關紀檢監察工委應當定期總結分析案件審理和備案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原因,提出有針對性的意見建議,形成專項報告,每個季度向省紀委監委、省直機關工委報告,必要時可以隨時報送。
給予向省委備案的黨員干部黨紀處分的,駐在部門黨組應當按照規定將黨紀處分決定通報省委組織部。
第八條省紀委監委指定下級紀委監委管轄的黨員干部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的案件,若系黨紀政務一并指定,經被指定紀委監委審查調查和審理并提出黨紀政務處分建議后,由省紀委監委將相關材料交被審查調查人所在部門派駐紀檢監察組,派駐紀檢監察組無需立案,直接移交黨組討論決定。
若僅系政務指定管轄,被調查人所在部門派駐紀檢監察組仍需履行黨紀立案程序,按規定將案件移送省直機關紀檢監察工委進行審理后,將黨紀政務處分建議通報駐在部門黨組,由黨組討論決定。
第九條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派駐紀檢監察組或者駐在部門機關黨委、機關紀委提取相關材料,依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集體研究討論,提出黨紀處分建議,按規定履行審理程序后,由駐在部門黨組討論決定。
黨員依法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司法機關決定不追究刑事責任,需要追究黨紀責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派駐紀檢監察組或者駐在部門機關黨委、機關紀委提取相關材料,依據生效行政處罰決定等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按規定履行相應立案和審理程序后,由駐在部門黨組討論決定。
第十條對于黨的組織關系在市(州)、長白山開發區、縣(市、區),干部管理權限在主管部門黨組的黨員干部違紀案件,凡由派駐紀檢監察組查處的,由主管部門黨組討論,作出黨紀處分決定,并向市(州)、長白山開發區、縣(市、區)黨組織通報處理結果。
對于接受上級紀委指定或者與派駐紀檢監察組協商后由市(州)、長白山開發區、縣(市、區)紀檢監察機構立案審查的上述案件,應當由市(州)、長白山開發區、縣(市、區)紀檢監察機構按照程序作出黨紀處分決定,并向主管部門黨組通報處理結果。在作出立案審查決定及審查處理過程中,市(州)、長白山開發區、縣(市、區)紀檢監察機構應當與主管部門黨組和派駐紀檢監察組加強溝通協調;經溝通不能形成一致意見的,報共同的上級黨委或者紀委研究決定。
第十一條派駐紀檢監察組給予駐在部門黨組管理的干部政務處分,參照本實施細則辦理,即派駐紀檢監察組經集體研究,提出政務處分初步建議,與駐在部門黨組溝通并取得一致意見后,將案件移送省直機關紀檢監察工委進行審理;經省直機關紀檢監察工委審理后,派駐紀檢監察組將政務處分建議通報駐在部門黨組,由黨組討論決定,并以派駐紀檢監察組名義作出政務處分決定,或者交由其任免機關、單位給予處分,政務處分生效時間為派駐紀檢監察組集體研究時間。
處分建議與黨組的意見不同又不能協商一致的,由省紀委監委研究決定,省紀委監委案件審理部門負責受理并提出意見,經省紀委監委相關負責人審批后回復。
給予黨紀、政務處分的,應確保黨紀和政務處分依據的事實和定性不矛盾、處分檔次相匹配、程序手續相銜接。
第十二條省紀委監委應當建立健全對派駐紀檢監察組審查處理違紀案件的質量評查機制,對黨組討論決定、省直機關紀檢監察工委審核處理的案件事實證據、性質認定、處分檔次、程序手續等進行監督檢查,采取通報、約談等方式反饋評查結果。
第十三條黨的工作機關、直屬事業單位領導機構討論和決定黨員處分事項,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各市(州)、縣(市、區)所屬單位、部門黨組討論和決定黨員干部處分事項,結合實際參照上述規定程序辦理。其中,沒有設立紀檢監察工委的,由同級紀委監委案件審理部門審理。
長白山開發區所屬單位、部門黨組討論和決定黨員干部處分事項另行規定。
第十四條本實施細則具體解釋工作由吉林省紀律檢查委員會承擔。
第十五條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按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