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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范文(通用9篇)

    時間:2023-03-29 模板范例 點擊:
    管理辦法是一種管理規定,通常用來約束和規范市場行為、特殊活動的一種規章制度。它具有法律的效力,是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是從屬于法律的規范性文件,人人必須遵守。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范文(通用9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篇1

      第一條為了加強農村基層政權建設,進一步發揮鄉(鎮)財政的職能作用,促進農村經濟和各項事業的發展,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建立鄉(鎮)財政的決定和有關財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鄉(鎮)財政(以下簡稱“鄉財政”)是國家財政的重要組成部分。鄉鎮應當建立與其任務相適應的財政機關。鄉財政機關是鄉鎮政府的重要部門,受鄉鎮政府和縣財政機關的雙重領導。

      鄉財政機關是基層政權的行政機構,依法享有執法權和處罰權。

      第三條鄉財政的基本任務是管理鄉財政收支、對行政、事業和企業進行財政管理和財政監督,為發展農業、農村經濟和事業服務,為農村基層政權建設服務。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財經方針政策,發揚艱苦奮斗、勤儉建國的優良傳統,嚴格執行財政法規和各項財經制度。

      (二)負責組織和管理國家預算內收支,完成上級財政核定的鄉財政總預算收支任務和上級下達的財政任務,負責鄉鎮政府經管的各項預算外資金和鄉鎮自籌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

      (三)嚴格執行財政預算、決算制度和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制度。凡設立一級預算的鄉財政機關應按照國家預決算制度的規定,編制預算內資金的預算和決算,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后上報縣級人民政府;未設立一級預算的鄉財政機關,應編制預算內資金的預算和決算草案,報縣級財政機關;鄉財政機關對經管的預算外資金和自籌資金也應編制預算和決算,按規定程序報批。

      (四)管好用好各項財政資金,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認真搞好支農周轉金、農業發展基金和財政扶貧專項資金等的發放回收工作,做好以工補農、以工建農工作,促進農村經濟的穩定發展。

      (五)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鄉鎮企業、事業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管理和監督,加強基層財會隊伍建設。

      (六)完成其他各項財政工作任務。

      第四條鄉財政的收支范圍包括國家預算內資金收支、預算外資金收支和自籌資金收支。

      (一)預算內資金是指納入國家財政預算管理的資金。預算內資金在縣鄉兩級財政之間的劃分,應當遵循財權與事權結合、責權結合和簡政放權的原則,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預算內收入應在上級規定的縣級預算收入范圍內進行劃分。預算內支出,除縣級必須集中的少量專項資金外,原則上都劃歸鄉財政管理。

      (二)預算外資金是指不納入國家預算管理的財政性資金。鄉財政預算外資金包括:鄉財政按國家規定管理的各項附加收入,事業、行政單位自收自支的不納入預算的資金,國營企業及其主管部門管理的各種專項資金,以及其他按國家規定不納入預算的各種收入。對事業、行政單位和國營企業及其主管部門掌握的預算外資金,鄉財政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和監督。

      (三)鄉財政的自籌資金是指鄉鎮政府在預算內、外資金以外,按照國家政策規定自行籌集的收入和相應安排的各項支出。自籌資金收入主要包括按有關規定鄉鎮企業上繳鄉財政的利潤、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以及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鄉鎮公共福利事業統籌費等。

      第五條鄉財政要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正確處理好國家與地方以及國家、集體、個人之間的分配關系,處理好與縣級主管部門的財政、財務關系。

      鄉財政管理體制,一般可根據中央對地方、省對地市縣的財政體制形式,結合本地具體情況確定。不論實行哪種體制,應盡量實行一定幾年不變的辦法,以調動基層政權管理財政的積極性。民族鄉的財權劃分和財力分配,應予適當照顧。

      第六條鄉財政應設立預算周轉金,并根據財力狀況逐步達到本級預算內支出的2%。預算周轉金主要從鄉財政結余中解決,上級財政如有可能,也可以適當給予支持。

      第七條鄉財政預算內和預算外收入,分別由鄉財政機關和基層稅務部門按照財政稅收法規和各項有關規定組織征收。鄉財政機關和基層稅務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管理,保證各項財政收入及時足額入庫。沒有建立國庫的鄉鎮,基層稅務部門應及時向鄉財政機關提供分鄉、分項的稅收完成情況,并將分鄉鎮落實的年度稅收計劃同時抄送鄉財政機關。

      鄉鎮自籌資金,要本著統籌兼顧、量力而行、合理負擔的原則,按照國家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籌集。鄉鎮公共福利事業統籌費,要逐步實行定額、定項管理辦法,建立預決算制度,接受鄉人民代表大會和上級財政機關的監督。

      國家預算內資金、預算外資金和自籌資金鄉鎮政府可以統籌安排,但要分別記帳和核算,向上級財政部門作出報告。

      鄉財政機關應當切實加強預算內收支、預算外收支和自籌資金收支的管理,逐步建立財政監察工作制度。

      第八條鄉財政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和《國家預算管理條例》的規定,積極創造條件,從實際情況出發,逐步建立鄉鎮一級國庫,以利于鄉財政管理體制的實施。

      鄉財政總預算會計的核算原則和方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根據財政部發布的《財政機關總預算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結合鄉財政的具體情況,本著簡便易行的原則制定,并報財政部備案。

      第九條鄉財政機關和人員編制,根據加強農村基層政權建設和精兵簡政的原則設置和配備。

      鄉財政機關名稱一般稱財政所。鄉財政所一般應設所長、總預算會計、農業稅收征管員、工商稅收協稅員和財務管理等專管人員。鄉財政總預算會計不得兼任單位預算會計。具體人員編制數額,可根據鄉鎮規模的大小和經濟事業的發展情況等加以配備。鄉財政干部的聘用、任免和調動事宜,要與縣財政機關商定。鄉財政人員的有關待遇,按照國家規定的鄉鎮機關工作人員待遇執行。

      鄉財政機關經費,按照國家規定的資金供應渠道,分別在行政經費、事業經費和鄉財政自籌資金中列支。

      第十條縣級財政機關要加強對鄉財政工作的指導和管理。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4月12日財政部發布的《鄉(鎮)財政管理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提高中央財政資金使用績效,促進服務業加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國務院有關加快發展服務業的要求及產業發展指導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中央財政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從公共財政預算資金中安排的專項用于支持現代商品流通發展、促進現代服務業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的資金。

      第三條專項資金由財政部會同商務、工商、科技、供銷合作、知識產權等有關行業、產業的業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業務主管部門)管理。財政部和業務主管部門分別履行以下管理職責:

      (一)財政部負責提出年度專項資金支持重點和范圍、資金額度;審核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的工作方案及預算初步建議;下達預算及撥付資金;對資金的使用及績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提出具體工作方案及預算初步建議;會同財政部對資金的使用及績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專項資金管理遵循公開、擇優、規范、實效原則,資金分配和使用情況向社會公開,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監督。

      第二章資金支持范圍和支持方式

      第五條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支持創新現代商品流通方式,改善現代服務業公共服務體系,推動流通產業結構調整,促進城鄉市場發展,擴大國內消費。具體包括:

      (一)電子商務、現代物流、科技服務、環保服務、信息服務、廣告服務、知識產權服務等現代服務業。

      (二)養老服務、健康服務、家政服務等民生服務業。

      (三)農村生產、生活用品流通及服務體系建設。

      (四)全國跨區域農產品流通網絡建設。

      (五)現代服務業的區域性綜合試點。

      (六)規范商貿流通業的市場環境,建設維護誠信等制度體系。

      (七)財政部會同相關業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相關領域。

      第六條專項資金優先采取股權投資、建立產業基金、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等市場化方式,對符合要求的企業和單位予以支持,也可采取貸款貼息、財政補助的支持方式。

      第七條專項資金主要用于上述支持范圍的項目建設支出,不得用于征地拆遷、人員經費等經常性開支以及提取工作經費。

      第三章資金分配方式

      第八條專項資金原則上以因素法分配,確需考慮專業規劃布局、項目特點的,采取項目法分配。

      第九條因素法分配資金主要依據產業行業布局、支持重點、各地區相關發展指標、工作基礎、及當年預算規模、以前年度資金使用情況、地方財力等因素,經測算后下達到省級財政部門。

      第十條項目法分配資金通過專家評審、競爭性談判、招標等方式選拔,專項資金安排到符合要求的企業或單位。

      第十一條需要選擇試點地區時,試點地區以有關專業規劃布局或專家評審、競爭擇優等方式統籌確定。

      第四章預算管理

      第十二條每年4月30日前,財政部會同相關業務主管部門,視業務需要及工作基礎,印發工作通知,明確當年專項資金的實施目的、基本原則、主要任務、中央財政資金支持重點及工作要求等具體內容。

      第十三條符合工作要求及條件的地區,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業務主管部門在規定時間內,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財政部及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報送本省實施方案。

      第十四條財政部按照預算管理程序,對各省報送的實施方案、相關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的預算初步建議進行審核后,于每年6月15日前將專項資金全部下達到省級財政部門。

      第十五條省級財政部門收到專項資金后,應當在7月15日前全部下達到縣級以上財政部門。

      第十六條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業務主管部門根據下達的專項資金額度及工作通知要求,結合前期報送的實施方案,制定資金使用具體方案,于資金下達三個月內報財政部及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備案。備案內容包括:績效目標、具體項目、項目總投資、項目資金來源、主要建設內容、建設地點、項目開竣工期限等。

      第十七條專項資金安排意見備案前應通過互聯網等媒介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方可上報并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專項資金安排意見備案后不得隨意調整。確需調整的,應將項目調整情況及調整原因報財政部及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專項資金與地方財政資金以及中央財政其他資金的統籌使用,對中央財政其他資金已經支持的項目,專項資金原則上不再支持。

      第二十條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嚴格按照預算管理及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等有關規定,加強專項資金支付管理,確保專項資金及時、有效、安全支付。

      第二十一條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業務主管部門按照資金管理有關規定以及有關業務指導文件要求,加強對項目建設的監管并及時驗收,于每年1月底前報送上年度專項資金項目實施及績效情況總結。

      第二十二條申請專項資金的企業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按照有關規定已取得開展相關業務的資格;

      (三)主營業務屬于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支持范圍,業務模式明確,人才資源具備,經營能力突出;

      (四)建立了規范的財務管理制度,近五年來無違法違紀行為,信用記錄良好。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獲得專項資金的企業、單位收到資金后,應當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賬務處理,嚴格按照規定使用資金,并自覺接受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業務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加強對專項資金安排使用情況績效評價,評價重點是預算執行進度、項目建設實施情況、項目社會及經濟效益等。

      第二十五條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業務主管部門,加強對項目執行情況和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財政部將不定期抽查。對于截留、擠占、挪用、騙取專項資金等違法行為,一經查實,財政部將收回已安排的專項資金,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省級財政部門應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報財政部備案。

      實施細則應進一步明確資金支持范圍、支持方式、列支范圍、項目實施單位遴選條件、遴選程序、資金支付方式和進度、預算執行監督檢查、績效評價及信息公開等內容,突出可操作性和實效性。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農村物流服務體系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xx﹞228號)、《中小商貿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xx﹞229號)、《新農村現代流通服務網絡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xx﹞630號)以及《中央財政促進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xx﹞469號)同時廢止。

    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國家有關扶貧開發方針政策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是國家財政預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村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邊境地區、國有貧困農場、國有貧困林場、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貧困團場(以下簡稱各地)加快經濟社會發展,改善扶貧對象基本生產生活條件,增強其自我發展能力,幫助提高收入水平,促進消除農村貧困現象的專項資金。

      本辦法所指扶貧對象是指根據中央扶貧標準、地方扶貧標準識別認定的農村貧困家庭、貧困人口。

      第三條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按使用方向分為發展資金、以工代賑資金、少數民族發展資金、“三西”農業建設專項補助資金、國有貧困農場扶貧資金、國有貧困林場扶貧資金、扶貧貸款貼息資金。

      第四條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中的以工代賑資金依照發展改革委制定的有關以工代賑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三西”農業建設專項補助資金依照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扶貧辦制定的有關“三西”農業建設專項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少數民族發展資金、國有貧困農場扶貧資金和國有貧困林場扶貧資金的管理,由財政部分別會同國家民委、農業部、國家林業局,根據資金用途的特點,依據本辦法另行規定。

      扶貧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的管理由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扶貧辦、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根據資金用途的特點,依據本辦法另行規定。

      第二章資金預算與分配

      第五條中央財政貫徹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精神,依據減貧工作需要和財力情況,在年度預算中安排財政專項扶貧資金。

      地方各級財政根據各地減貧工作需要和財力情況,每年預算安排一定規模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規模。省級財政安排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規模應達到中央補助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規模的一定比例,有關資金投入情況作為績效評價的重要因素。

      第六條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主要投向國家確定的連片特困地區和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貧困村,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于連片特困地區。

      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分配堅持向西部地區(包括比照適用西部大開發政策的貧困地區)、貧困少數民族地區、貧困邊境地區和貧困革命老區傾斜。

      第七條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主要按照因素法進行分配。資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各地扶貧對象規模及比例、農民人均純收入、地方人均財力、貧困深度等客觀因素和政策性因素。客觀因素指標取值主要采用國家統計局等有關部門提供的數據。政策性因素主要參考國家扶貧開發政策、中央對地方扶貧工作考核及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績效評價情況等。

      地方各級財政安排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應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資金分配的因素及指標取值由各地自行確定。

      第三章資金使用與撥付

      第八條各地應按照國家扶貧開發政策要求,結合當地扶貧開發工作實際情況,緊密圍繞促進減貧的目標,因地制宜確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范圍。各地確定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范圍必須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一)圍繞培育和壯大特色優勢產業,支持扶貧對象發展種植業、養殖業、民族手工業和鄉村旅游業;承接來料加工訂單;使用農業優良品種、采用先進實用農業生產技術等。

      (二)圍繞改善農村貧困地區基本生產生活條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產設施、小型農村飲水安全配套設施、貧困村村組道路等,支持扶貧對象實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貧搬遷等。

      (三)圍繞提高農村扶貧對象就業和生產能力,對其家庭勞動力接受職業教育、參加實用技術培訓給予補助。

      (四)圍繞幫助農村扶貧對象緩解生產性資金短缺困難,支持貧困地區建立村級發展互助資金,對扶貧貸款實行貼息等。

      (五)圍繞編制、審核扶貧項目規劃,實施和管理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和項目而發生的項目管理費。

      第九條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及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管理費不得用于下列各項支出:

      (一)行政事業單位基本支出。

      (二)各種獎金、津貼和福利補助。

      (三)彌補企業虧損。

      (四)修建樓、堂、館、所及貧困農場、林場棚戶改造以外的職工住宅。

      (五)彌補預算支出缺口和償還債務。

      (六)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訊設備。

      (八)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城市扶貧。

      (九)企業擔保金。

      (十)其他與本辦法第八條使用規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條中央財政根據補助地方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規模(不含扶貧貸款貼息資金),按照2%的比例提取項目管理費。各地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從中央財政補助地方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中提取任何費用。

      中央財政提取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管理費,依據補助地方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規模(不含扶貧貸款貼息資金)分配地方使用。其中安排到縣級的比例不得低于90%。

      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管理費實行分賬管理,專門用于扶貧規劃編制、項目評估、檢查驗收、成果宣傳、檔案管理、項目公告公示、報賬管理等方面的經費開支,不得用于機構、人員開支等。

      第十一條地方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扶貧開發工作需要,預算安排一定規模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管理費,或者比照中央財政提取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管理費的比例,從地方財政本級安排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中提取項目管理費。安排或提取項目管理費的規模及具體比例、分配和使用管理辦法由各地自行確定。

      第十二條各地要充分發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引導作用,拓寬扶貧開發投入渠道,加大整合支持農村貧困地區各類資金的力度,統籌安排、集中使用,以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條財政部在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批準年度資金分配方案后,及時將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撥付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上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預算指標。

      財政部采取提前下達預算等方式,將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按一定比例提前下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

      第十四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要加快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執行進度。收到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撥款文件后,及時將資金下撥到縣(市、旗、區),同時將撥款文件報送財政部。

      第十五條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中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各級財政部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要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及時辦理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支付手續。

      第四章資金管理與監督

      第十七條與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相關的各部門根據以下職責分工履行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職責。

      (一)財政部門負責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預算安排、撥付、管理和監督檢查,會同相關部門擬定補助地方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分配方案。

      (二)財政部商國務院扶貧辦擬定補助地方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發展資金)的分配方案。

      發展改革委商財政部、國務院扶貧辦擬定以工代賑資金分配方案。

      國務院扶貧辦商財政部匯總平衡提出統一分配方案,上報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由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同時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和扶貧辦。發展改革委下達以工代賑計劃,財政部撥付資金。

      (三)財政部門要加強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扶貧、發展改革、民委、農業、林業、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要加強相關財政扶貧項目的管理,確保項目實施進度,充分發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效益。

      (四)國務院扶貧辦、發展改革委、國家民委、農業部、林業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應及時將年度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情況報送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國家民委、農業部、林業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的報告同時抄送國務院扶貧辦。

      (五)上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規模由財政部確定,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扶貧部門負責使用管理與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扶貧、民委、農墾、林業、殘聯等部門分別會同財政部門,根據國家、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扶貧開發政策和財政部的有關要求,制定年度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計劃。由財政部門負責匯總,并根據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下達情況按規定時間上報財政部,同時抄送國務院扶貧辦。

      中央財政上年度提前下達預算的所有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須于本年度1月底前報送資金使用計劃;本年度下達預算的有關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須于中央財政下達預算后六十個工作日內報送資金使用計劃。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管理使用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由兵團財務部門于中央財政下達預算后六十個工作日內將資金使用計劃報送財政部。

      第十九條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計劃需要明確資金具體用途、投資補助標準、項目建設內容、資金用款計劃等內容,并作為績效評價等工作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條各地應根據扶貧開發工作的實際情況,逐步將項目審批權限下放到縣級。

      第二十一條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支持的項目實行項目管理制度,做到資金到項目、管理到項目、核算到項目。

      第二十二條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年度使用計劃、支持的項目和資金額度要進行公告、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對扶貧對象給予補助,在所在行政村進行公告、公示。

      第二十三條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實行報賬制管理,分賬核算。負責報賬的具體層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確定。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使用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實行績效評價制度。績效評價結果以適當形式公布,并作為分配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參考依據。績效評價制度的具體實施方案由財政部門商相關部門確定。

      第二十五條中央財政在發展資金中每年安排部分資金,根據財政部和國務院扶貧辦對發展資金使用管理的績效評價結果對有關省份給予獎勵補助。

      獎勵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各級財政和相關部門要加強對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和項目的監督檢查,配合審計、紀檢、監察部門做好資金和項目的審計、檢查等工作。

      第二十七條鄉鎮財政部門要充分發揮監管職能作用,加強對扶貧項目的巡視、檢查,發現違規問題及時制止并報告上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八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虛報、冒領、截留、擠占、挪用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有關規定處理、處罰、處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辦法,結合各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財政部、國務院扶貧辦、發展改革委備案。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財政部備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制定的具體實施辦法,須進一步明確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具體用途、資金申報資格和程序、資金補助方式、資金使用與撥付程序、監督管理規定等內容。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執行。20-年5月30日印發的《財政部、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關于印發〈財政扶貧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和〈財政扶貧項目管理費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財農字〔20-〕18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扶貧辦、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篇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做好全省促進就業工作,加強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安全性、規范性和有效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福建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專項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xx〕64號)、《關于東部7省(市)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范圍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xx]32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就業專項資金是指由各級公共預算等渠道安排的用于支持擴大和促進就業、鼓勵創業工作、提升公共就業人才服務能力方面的資金。

      第三條就業專項資金按照“分級籌集、分級管理”的原則籌集和使用,省級財政轉移支付的資金主要用于對地方資金的適當補助。

      各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按照“量入為出,以收定支”的原則統籌使用資金,重點保障就業困難就業補助支出,充分發揮資金使用的社會效益。

      第四條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要堅持公平、公開、公正原則。

      第二章資金籌集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就業狀況和就業工作目標,在同級財政公共預算中安排就業專項資金,并優化支出結構,發揮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的社會效益,擴大就業。

      第六條就業專項資金的籌集渠道包括:

      (一)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就業專項資金;

      (二)上級財政安排的補助資金;

      (三)市、縣(區)政府按上年度個人所得稅當地留成部分的20%安排就業補助資金,并逐級上繳安排數的20%作為上級調劑金;

      (四)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擴大支出范圍用于促進失業人員就業的資金;

      (五)就業專項資金利息收入;

      (六)其他渠道籌措的資金。

      第三章使用范圍

      第七條就業專項資金用于職業介紹補貼、職業培訓補貼、勞動預備制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高校畢業生見習補貼、高校畢業生求職補貼、創業培訓補貼、創業資助、小額擔保貸款貼息、高技能人才培養、公共就業創業服務、就業服務信息平臺等。

      第八條各設區市在確保上年末失業保險基金累計結余支撐能力在18個月的前提下,可調劑資金用于促進就業的以下項目: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小額貸款擔保貼息、小額貸款擔保基金、職業技能鑒定補貼、職業培訓補貼、職業介紹補貼。

      第九條中央、省屬企業職工的就業工作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納入所在地政府的就業工作規劃,所需資金由當地政府統籌安排落實。各地不得因隸屬關系等原因將中央、省屬企業職工排除在就業扶持政策之外。

      第十條就業專項資金必須堅持專款專用的原則,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標準和程序使用,不得直接用于基本建設、房屋建筑物購建、租賃、交通工具購置,不得直接用于部門或單位人員經費、公用經費、差旅費、會議費等。

      各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能,加強管理和監督,確保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的規范性、有效性和安全性。

      第四章扶持項目

      第十一條就業專項資金可用于職業介紹補貼。在工商行政部門登記注冊的職業中介機構,為在我省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辦理求職、失業實名制登記的城鄉勞動者提供免費就業服務,可按其服務后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實際就業人數給予職業介紹補貼,標準不超過每人200元,符合條件的人員每人每年限補貼一次。

      第十二條就業專項資金可用于職業培訓補貼。在我省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辦理求職、失業、就業等實名制登記的城鄉勞動者(含外省來閩務工人員),參加經我省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準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技工院校、企業(經工商登記,培訓計劃經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的)組織的職業技能培訓,獲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頒發的職業培訓結業證書或通過社會化考試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資格證書的可給予職業培訓補貼。

      通過社會化考試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按相應技能等級確定補貼標準:初級工(五級)每人500元;中級工(四級)每人700元;高級工(三級)每人1000元;技師(二級)每人1600元;高技技師(一級)每人20xx元。

      在我省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辦理求職、失業等實名制登記的城鄉勞動者,參加就業公共服務機構、省級重點以上技工院校組織的職業培訓或按項目運作培訓獲得職業培訓結業證書的補貼標準為每人350元。實際培訓費用金額低于上述標準的,按實際培訓費用金額作為培訓補貼標準。

      通過直接認定獲得高級技師(一級)的也可獲得職業培訓補貼,補貼標準為每人1000元。

      勞動者每獲取一次證書,最多只能享受一次補貼。一年內,獲得不同等級、工種的,按最高標準給予一次補貼;已按低標準享受補貼的,允許按高標準補差。

      直補企業培訓,即企業組織簽訂1年以上期限正式勞動合同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員工培訓,通過社會化考試獲得職業資格證書的,按上述“見證補貼”辦法補貼,并扣除當年度已享受以上見證補貼的人數。

      第十三條就業專項資金可用于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在我省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辦理求職、失業、就業等實名制登記的城鄉勞動者初次通過國家職業技術工種鑒定、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個人可享受職業技能鑒定補貼,補貼標準按物價部門核定的實際收費額的80%確定,且每人不超過150元。

      普通高等學校、中高職學校畢業學年學生(畢業學年指畢業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個月內)獲得職業資格證書的,個人可申請職業技能鑒定補貼。

      第十四條就業專項資金可用于勞動預備制培訓補貼。對本省城鄉未繼續升學的初高中畢業生(不含已轉入中職學校參加免費職業教育)開展勞動預備制培訓的中職學校可享受勞動預備制培訓補貼。勞動預備制培訓時間為一個學期至兩個學期,免學費、代辦費和住宿費。獲得初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的,按每學期每人1800元的標準給予補助;其中,對培訓時間在總課時數以下的,按實際就讀時間,按比例給予補助。

      第十五條就業專項資金可用于社會保險補貼。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定義見附則),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其為就業困難人員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給予補貼,不包括就業困難人員個人應繳納社會保險費,以及企業(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其他社會保險費。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年齡為準,下同),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

      畢業5年內高校畢業生、就業困難人員在閩自主創業,本人及其招收的應屆高校畢業生(包括畢業學年高校畢業生及按發證時間計算,獲得畢業證書起12個月以內的高校畢業生,下同)可同等享受用人單位招收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政策。

      小型微型企業[中小微企業劃型標準按照《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xx〕300號)執行,下同]招用應屆高校畢業生,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按其實際招用應屆高校畢業生人數給予1年期限的基本養老、醫療保險補貼,不包括個人應繳納的基本保險費。

      就業困難人員和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后,向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申報就業并以個人身份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可給予不超過其實際繳費額2/3的基本養老費、醫療保險費補貼,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

      勞務派遣單位招用的勞務派遣員工不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政策。

      第十六條就業專項資金可用于公益性崗位補貼。用人單位按規定設置公益性崗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實際安排就業困難人員人數給予公益性崗位補貼。

      公益性崗位的補貼標準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50%。公益性崗位的設置認定、用工形式、具體標準由各設區市和平潭綜合實驗區政府確定。公益性崗位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自享受之日起計算)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

      第十七條就業專項資金可用于高校畢業生見習補貼。對經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見習企業(單位)吸納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參加3-6個月就業見習的,可享受就業見習補貼。見習補貼由見習企業(單位)先行墊付。補助標準由省級及設區市級政府按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50%確定。

      第十八條就業專項資金可用于高校畢業生求職補貼。省內高校(含部屬、省屬和設區市屬高校)畢業年度內有就業意愿的享受城鄉最低生活保障、零就業家庭的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已明確畢業后繼續升學、出國出境以及暫無就業愿望的人員除外)和全日制普通高校殘疾高校畢業生,給予一次性求職補貼,標準為每人20xx元。

      第十九條就業專項資金可用于創業培訓補貼。具有創業要求和培訓愿望并具備一定創業條件的在我省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辦理求職、失業、就業等實名制登記的城鄉勞動者(非畢業學年的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生除外),參加有資質的教育培訓機構組織的創業培訓并取得培訓合格證書的,可給予創業培訓補貼,補貼標準不超過1000元/人。每位符合條件的人員只能享受一次補貼,不得重復申請。各地要加強對創業培訓的管理,按照統一培訓標準、統一培訓教材、統一教師管理、統一機構認定、統一證書發放的要求組織教學,確保培訓質量。

      第二十條就業專項資金可用于創業資助。在校及畢業5年內的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學生,就業困難人員租用經營場地在閩創業(在各類創業孵化基地、創業園等已享受政府租金優惠政策的除外),給予最長2年,不超過租金50%,每年最高3000元的創業資助。

      第二十一條就業專項資金可用于小額擔保貸款貼息。符合政策規定條件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復員轉業退役軍人、高校畢業生、刑釋解教人員,可在創業地申請小額擔保貸款,貸款額度不超過10萬元。

      在貸款額度內,按照貸款基準利率最高上浮3個百分點給予貼息,財政貼息期限最長為2年,對逾期的財政部門不予貼息。

      第二十二條促進就業創業的其他支出,由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另行制定資金管理辦法,具體項目如下:

      (一)高技能人才培養。各地依托現有各類職業培訓機構、培訓設施、技工院校、行業企業,整合職業培訓資源,加強產業技工培養基地、縣級實訓基地、技能大師工作室等技能人才培訓基地能力建設,可從就業專項資金中安排資金給予經費支持。

      (二)公共就業創業服務。就業失業登記業務費、就業維權補助、對就業困難人員生活困難補助、職業技能競賽補助、省際勞務合作補助、高校畢業生服務基層、創業孵化成果補助、加強基層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作平臺能力建設,創建充分就業社區,公共就業創業專項服務等項目支出,可在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

      (三)就業服務信息平臺。各地應充分利用現有政務網絡、金保工程等資源,加強信息網絡系統建設。縣級以上財政可安排資金對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必要的網絡系統建設給予補助。各地應充分運用信息網絡系統開展企業用工備案、薪酬調查、就業信息發布等工作。

      第五章資金管理

      第二十三條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會同財政部門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通過公開招投標等方式選擇社會力量承擔培訓、職業介紹等促進就業業務,并建立動態管理機制和退出機制,加強管理。條件成熟的,應采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具體辦法由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省級財政在統籌使用中央補助資金、省級就業調劑金基礎上,按照因素分配法,通過專項轉移支付對市縣給予適當資金補助。主要參考的因素有各地就業專項資金支出績效、財政分檔補助比例、常住勞動力年齡人口數、高校畢業生數、就業困難人數。其中:就業專項資金支出績效、就業工作成效直接采用績效評價數據。小額擔保貸款貼息補助資金按中央規定的補助辦法執行,各地小額貸款擔保基金不足的按規定從失業保險基金、就業專項資金、同級財政安排補充,專項用于小額貸款擔保。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存款戶與辦理小額貸款業務原則上要同一銀行。

      每年年底前省級財政根據當年補助數的一定比例,提前通知下一年度補助地方的預算指標。省級財政提前通知后的剩余部分原則上于每年人大批準預算后60日內下達。各設設區市應相應建立就業專項資金預算指標提前通知制度,提前通知文件同時報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第二十五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建立促進就業創業各項工作報表制度,相關報表應按季度向財政部門報備。

      各級使用的專項資金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當年促進就業創業工作實際,按規定程序向財政部門申報本級資金需求,由財政部門審核。

      各項補貼資金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共同研究確定擬給予補貼(資助)的項目,并按規定實行項目公示、實地抽查等工作機制,確保資金分配公平、公開、透明,提高分配資金的使用效果和效益。

      第二十六條政策扶持項目承辦單位應當加強業務管理,完善工作流程,及時向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報送業務工作情況,主動接受監督檢查。

      各類單位組織的促進就業的項目,必須報送活動計劃(包括時間,地點,課程安排,參加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工作單位、崗位、聯系電話號碼等),主動接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抽查。

      政策扶持對象享受的各項補貼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在規定時限內(一般為六個月內且不跨年)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逾期不予補助。省人社廳直屬機構申請培訓補貼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申請。所需提交材料及有關經辦程序、申請時限等由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財政部門另行制訂。

      各地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推行網上服務,簡化辦事程序,提高辦事效率。

      第二十七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應當明確責任,分工協作,完善各項補貼資金的審核、公示、撥付、監督等制度,加強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過程監管,杜絕騙取套取補貼資金的行為。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材料的審核工作,審核中應充分利用金保工程、社會保障、就業等信息管理系統,并采取實地核查、電話抽查、專業機構審查等手段,確保申請資料的真實、合規、完整;審核完成后,應在同級人民政府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網站上公示申請單位或人員名單、補助項目、擬補助金額等,公示期最短為1周;公示后無異議的,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報財政部門。

      第二十八條財政部門在收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材料、審核意見和撥款申請后,應及時提出審核意見。必要時,可采取抽查等手段開展實質審查。

      財政部門根據審核情況核定補助金額,并及時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辦理撥款手續。

      第二十九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補助資金時,要充分利用業務經辦管理軟件,將符合條件的人員姓名、身份證號、補貼類別、所屬單位等信息錄入省級就業管理系統,以便復核檢查。

      第三十條就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申報指南、資金分配辦法、補助情況(包括享受各項補貼的單位名稱、人員名單、補貼類型、金額和標準等)、績效評價、監督檢查、審計結果,以及接受、處理投訴等情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應當按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在當地人民政府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網站公開,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

      第三十一條各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專項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切實加強就業專項資金預、決算管理。

      第三十二條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根據批準的年度預算,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及時編制年度資金使用計劃。

      各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按照“及時、均衡、有效、安全”的要求,加快就業專項資金預算執行,按規定及時審核和撥付資金,強化預算執行分析。

      第三十三條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建立就業專項資金使用臺賬,定期做好與財政部門對賬工作。在年度終了后,認真做好就業專項資金的清理和對賬工作,并按規定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就業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和說明。就業專項資金使用說明做到內容完整、數據真實、報送及時。

      地方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應當將審核匯總后的就業專項資金年度決算及時報送上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

      第三十四條各級財政部門應當結合各地實際,按有關規定加強就業專項資金的賬戶管理。就業專項資金的支付管理按照國家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對就業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問題,自覺接受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的檢查和社會的監督。

      各級財政、審計、監察部門按職責根據需要開展專項檢查或審計。

      第三十六條就業專項資金實行績效評價制度,評價結果作為專項資金安排、調整、撤銷的重要依據。績效評價辦法由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七條就業專項資金實行管理責任追究制度,相關人員在專項資金審批、使用、管理、監督、績效評價過程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相應法律法規嚴肅處理,并收回補助資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市縣有關部門及有關用款單位未按規定使用專項資金的,依照法律法規實施責任追究和處罰。

      第三十八條用款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強化內部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應當建立和完善就業專項資金發放臺賬,進一步加強資金使用管理的基礎工作;充分利用信息系統,有效甄別享受補貼政策人員、單位的真實性,防止出現造假行為。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各地結余的就業專項資金,除小額擔保貸款貼息等需專項結算的項目外,可統籌使用。

      第四十條就業困難人員指具有我省戶籍,在勞動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并在我省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的以下人員:男滿50周歲、女滿40周歲大齡城鎮居民;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殘疾人證城鎮居民;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連續失業一年以上人員(其中農村進城務工勞動者須已參加失業保險);城市規劃區內,經政府依法征收農村集體耕地后,人均剩余耕地面積低于所在縣(市、區)農業人員人均耕地面積30%,且在征地時享有農村集體耕地承包權的在冊農業人口。

      就業困難人員還包括具有我省戶籍,在勞動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有轉移就業愿望,并在我省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求職登記的以下人員: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獨生子女戶、二女戶中,男年滿40周歲以上、女滿30周歲以上人員;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殘疾人證農村居民;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各地應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并報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

    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篇5

         一、為了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管理,強化預算約束,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各項事業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二、財政專項資金是指區財政在年度預算內安排的單項在5萬元以上的專項經費,如:設備購置費、修繕費、大修費、會議費、專項業務費、提高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待遇的經費以及其它由財政安排的無償或有償使用的經費。

         三、專項資金的審批程序。

         1.用款單位申請財政專項資金,必須編制專項資金支出預算,報主管部門審核,并由主管部門于每年年初向區財政局申報。申報內容包括本年度要解決的項目、預計完成時間、預期效益、所需資金等,同時說明申請補助的專項資金數額和單位配套資金數額及配套資金的來源。

         2.區財政局對單位申請的專項資金項目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根據事業發展需要和財力可能,貫徹“集中資金保證重點”的原則統籌安排,列人年度預算。

         3.年度預算執行中確需追加預算的項目,將按規定程序辦理,由區財政局另行下達專項資金預算。

         四、專項資金的使用

         1.專項資金實行合同化管理,即由區財政局、主管部門。用款單位簽定經費使用合同書。用款單位和主管部門需按區財政局核準的項目,于年內組織實施。項目實施所需資金,由區財政局采用墊支方式撥付,待項目完成,并經區財政局與主管部門聯合驗收后,由區財政局與用款單位辦理資金結算手續。

         2.專項資金實行包干使用、超支不補的管理方式,因縮小項目規模和數量,或因故不能繼續執行的項目,所減少的投人將全部收歸區財政。

         3.專項資金的項目實施時間,應按申報時間于年度內完成,年終未執行的專項資金交回區財政局。確需跨年度執行的項目應在專項資金反饋報告中說明理由,經區財政局同意后,可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

         4.用款單位在項目完成的次月初,隨同財務報表向區財政局報送書面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和效益反饋報告。報告需經主管財務的領導簽字,一式兩份,并加蓋公章。區財政局在收到反饋報告后,會同主管部門負責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和驗收,檢查意見反饋用款單位。

         5.區財政局將隨時對項目進度和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專項資金的管理

         1.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確需改變資金用途的,需事先向區財政局申報,待區財政局批復后方可運作。未經批準任意變更項目、資金用途或虛報挪用專項資金的,區財政局將視情節輕重停止撥款,追減專項經費預算直至收回全部財政撥款,嚴重的將扣減其正常經費。

         2.對按時或提前完成項目計劃,資金使用合理,效益好的用款單位,專項資金結余將全部留歸用款單位使用,并在以后年度優先安排專項資金。對擅自挪用資金,或因管理不善造成浪費的,區財政局除收回已撥資金外,年度內或一定時期將不安排其他項目專項資金預算。    

         3.未列人年度預算的專項資金申請,區財政局一律不予撥款。

         六、本辦法由東城區財政局負責解釋并監督實施。

         七、本辦法自1998年6月1日起開始實施。1997年制定的《東城區關于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財政資金管理通知》同時廢止。

    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篇6

      摘要:隨著財務運行機制的不斷深入,財務管理對事業單位而言愈發重要,成為公共事業實現可持續發展的突破口。專項資金管理作為財務管理的重要部分,有利于專項資金發揮政府資金導向作用,有助于事業單位履行公共服務保障功能。因此,加強事業單位專項資金管理,是提高財政資金社會效益的基礎,是規范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關鍵。文章從專項資金特點出發,深入分析事業單位專項資金管理的現狀及問題,并發表自己的見解,為提高事業單位經營管理水平提供借鑒。

      關鍵詞:事業單位;專項資金管理;思考

      事業單位,指的是政府機構以國有資產設立的,為社會公眾提供教育、文化、醫療等服務的社會組織,是以政府職能、公益活動為主要宗旨的單位。專項資金作為國家配置公共資源的重要手段,是政府部門下撥事業單位具有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資金,對改善公眾生活水平起著不可或缺的作用。近年來,通過財政改革的逐步推進,事業單位雖然不斷加強專項資金管理,但仍存在諸多問題,時刻威脅著專項資金的安全完整。為了落實公共財政理念,實現政府調控功能,必須加強事業單位專項資金管理,為公共事業的持續發展創造良好的資金條件。

      一、事業單位專項資金管理的現狀

      2016年5月17日,國家審計署2016年第一季度貫徹落實國家重大政策措施跟蹤審計結果,發現有97.08億元專項資金未及時統籌使用。其中,94.28億元專項資金未按規定統籌使用,1.41億元專項資金統籌后仍未及時使用,剩下1.39億元資金閑置。此外,審計署重點審計林業貸款貼息、中央基建投資、成品油價格補助等項目,發現財政專項資金部分領域騙取比例高達37%。目前,為了盤活“沉睡資金”,事業單位每隔一段時間就會對專項資金進行清理,但這種清理治標不治本,屬于運動式指標導向,專款專用和獨立核算已然失效,反應機制運行出錯,專項資金失去政府職能,這對社會文明進步和市場經濟發展毫無益處,尤其在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下更迫切地需要改變。

      二、事業單位專項資金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制度體系不健全

      第一,管理制度不完善。目前,關于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規定有“兩制度”和“三準則”,但缺少法律專門規范專項資金管理,事業單位建立的相關制度源于理論分析,缺乏一定的針對性和實踐性,還存在格式不規范、內容不完善、規定不科學的問題。第二,制度落實不到位。雖然部分事業單位建立了較完善的專項資金管理制度,但由于宣傳的不到位、流程的不完善以及員工的不重視,導致專項資金管理制度無法落實到位,不能充分發揮其對專項資金管理的指導和約束。第三,績效考核缺乏有效性。有效的績效考核可以提高員工積極性,保障財務管理工作的實施,然而部分單位缺失有效的績效考核體制,績效指標不科學,考核流程不規范,績效考核體系陷入形式主義,專項資金管理無法有效開展。

      (二)資金使用效率低

      首先,專項資金主觀上被事業單位認為是“自己的錢”,而資金定額的指標不詳細、分配不合理以及資金略偏低,事業單位重點考慮的是如何爭取更多的專項資金,忽視了撥付后的管理工作,使得財政資金難以發揮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其次,在對專項資金進行預算編制時,多數事業單位缺乏科學合理的預算指標、依據、方法,大多屬于“切塊”預算,主觀性極強,結果一些單位專項資金大量閑置,形成沉淀資金,而另外一些單位專項資金嚴重不足,無法保障政府職能的實現。最后,專項資金是具有專門用途的資金,必須用于規定的項目,但某些事業單位擅自調項、擴項、縮項,非法挪用、占有、拆借專項資金,隨意改變資金使用方向,將日常公用經費項目化,導致支出結構不合理和使用效益不盡意。

      (三)公開透明度不足

      目前,除購置、修繕、基礎建設等少數項目指明用途外,多數專項資金僅限于預算金額和項目名稱,未說明具體項目內容,預算用途也未明確,導致事業單位的專項資金監督缺乏依據,監督管理機構難以把關。同時,多數單位監督方式落后單一,專項監督多而日常監督少,事后監督多而事前事中監督少,某項目監督多而全方位監督少,建立的績效監督機制不完善,缺少法律約束和制度保障,監督處罰力度不夠,績效監督的有效性和規范性受到嚴重影響。此外,在內審部門、事務所以及審計署對事業單位專項資金的申請、撥付、使用進行監督的過程中,部分單位與監管機構合謀,修改審計結果,甚至不公開審計報告,審計結果無法反映真實情況,專項資金管理的公開透明度較低。

      (四)財會人員能力差

      部分事業單位財會人員所具備的專業知識薄弱,對專項資金認識不到位,混淆專項資金和日常經費,將應進入日常支出的差旅費、會議費、交通費等錯誤計入專項資金,更無法勝任預算管理、項目審查、決算編制等工作。而隨著財務管理的多元化和信息系統的普及化,財會人員除了具備專業財務知識外,還必須了解財政、金融、稅收等知識,熟練使用信息系統,但多數事業單位的財會人員不具備除財務知識外的其他知識,也無法靈活使用計算機進行預算編制、會計記賬等工作。專項資金管理是一項與錢財打交道的工作,意志薄弱的財會人員難免會經受不住“糖衣炮彈”的侵蝕,為了謀取個人利益,挪用單位專項資金,將公共財產占為己有,無法做到潔身自好、清正廉潔,他們的道德素質有待加強。

      三、加強事業單位專項資金管理的對策

      (一)建立健全制度體系,指導約束管理工作

      首先,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專門規范事業單位專項資金管理的法規和制度,結合理論與實際,規范制度格式,完善法規內容,提高專項資金管理制度的科學性和可行性。其次,切實執行制度。事業單位應當加大制度宣傳,不斷健全執行流程,提高員工重視程度,落實資金管理制度,從而指導和約束專項資金管理工作。最后,健全績效考核體制。根據事業單位的規模、級別、業務等情況,科學設立績效指標,規范考核流程,嚴格杜絕“關系主義”,避免績效考核流于形式。

      (二)增強專項管理意識,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第一,糾正事業單位對專項資金的認識偏差,細化資金定額指標,區別對待事業單位,合理分配財政資金,發揮專項資金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第二,進一步改進專項資金的預算指標、依據和方法,細化預算指標和資金使用,準確度量資金需求,逐步消除“苦樂不均”,實現專項資金的最優配置。第三,嚴格遵守專項資金的使用計劃,實行“專人管理、專戶儲存、專賬核算、專項使用”,合理界定資金管理范圍,優化財政支出結構,提高事業單位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率。

      (三)完善監督管理機制,保障資金公開透明

      在下達資金撥付文件時,詳細說明項目內容,明確資金預算用途,建立專項資金監督依據,為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提供支持。不斷創新豐富監督方法,加強日常監督,實行動態監控和全方位監督,健全績效監督機制,加大監督處罰力度,保障專項資金監督管理的規范性和有效性。重點檢查專項資金使用效益,公開除依法保密外的專項資金使用方向、發放對象以及申請條件,結合內部通報和公開曝光,提高審計監督群眾性,保證審計結果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四)強化人才培養管理,提高財會人員能力

      為了完善事業單位專項資金管理,應當強化人才培訓,提高綜合能力。首先,加強財會人員對專項資金的認識,積極開展“再學習”活動,使之意識到優化知識結構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不斷夯實專業知識。其次,大力宣傳財政、金融、稅收等知識,對財會人員進行計算機培訓,提高財會人員知識的廣度和深度,培育全方面財會人才。最后,事業單位應當重視財會人員的職業道德建設,強化道德素質教育,加大違法亂紀行為的懲罰力度,提高財會人員的自律能力和責任感。總之,隨著財務運行體系的不斷深入,事業單位專項資金管理存在的問題日益突出,嚴重影響了事業單位的生存與發展。本文以專項資金特點為導向,從制度體系、資金使用、監管機制、人才培養四個方面,加強事業單位的專項資金管理,為我國財政改革的推動提供保障。限于作者理論和實務的局限,所探討的加強事業單位專項資金管理的思考難免有所偏頗,希望能夠對事業單位有所幫助。

      參考文獻:

      [1]馮俊芳.對行政事業單位專項資金管理的思考[J].中國經貿,2016(03).

      [2]畢海燕.事業單位專項資金管理及其優化分析[J].財經界,2016(06).

      [3]趙強.分析對行政事業單位專項資金管理的思考[J].財經界,2016(10).

    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篇7

      摘要: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與改革開放的深入,國家對各項專項資金的投入也不斷加大,同時,對投入資金的使用情況監管力度也有所增強,尤其是對于各項專項資金的審計力度,為此,在這里主要針對行政事業單位財政專項資金的管理進行了簡單分析與探討。 

      關鍵詞:行政事業單位;財政專項資金;管理 

      專項資金是為了實現某一事業的發展或者是完成某一特定的任務而專門安排的資金。但是根據相關的調查發現,行政事業單位對于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率并不高,并且存在著一定的問題,從而直接影響到了資金的使用情況以及效果。為此,對行政事業單位財政專項資金的管理的探討有其必要性。 

      一、專項資金管理問題 

      1.財務角色弱化 

      目前我國財政事業單位在專項資金管理中,財務控制意識過于薄弱,存在著財務角色弱化的現象。根據大量的調查結果顯示:大多數的行政事業單位對于財務人員的重視程度不高。比如:在一些財政事業單位,財務人員只是進行簡單的資金支付以及會計核算等相關工作,而對于具本的決策和業務并不了解,這樣,不僅沒有發揮出財務人員在專項資金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而且也不利于對專項資金的事前、事中控制。因此,在這樣的資金管理環境下,財務人員無法針對業務進度進行資金支付的合理安排,從而造成資金管理出現真空現象。 

      2.組織工作不到位 

      專項資金預算組織工作不到位也是管理中普遍存在的一個問題。在管理會計中,預算管理作中重要的管理方法之一,主要就是通過事前的預測,對未來的資金管理有一個全面清晰的了解與認識,并且通過預算加強對專項資金的控制作用,確保資金用在“刀刃”上,預防和控制不必要的支出。比如:在實際工作中,一些單位并沒有進行統計的預算,雖然一些單位實施了預算,但是也是極為簡單的設計,這樣,不僅浪費時間,而且工作效率不高。 

      3.支出管理薄弱 

      專項資金支出管理薄弱主要表現為三個方面:一是專項資金缺乏相關的硬約束,比如:一些事業單位并沒有有關于專項資金支出的控制與監督手段,在實際工作中,對于各項費用的支出基本上都是采用實報實銷的方法,同時,經辦人員也缺乏應有的控制意識;二是專項資金支出進度與事業發展難以保持一致性,從某種角度上講,關于這個問題可以說是所有財政事業單位都存在的問題,比如:在實際工作中,資金無法跟上項目的進展,不僅導致資金管理失控,而且影響到項目的正常進行。 

      二、專項資金管理對策 

      專項資金的使用與國家國民經濟的發展密切相關,針對以上提出的專項資金管理問題,以上提出相關問題的解決對策,具體強調以下幾點: 

      1.重視財務角色的重要性 

      針對財政事業單位財務角色弱化的問題,相關的管理人員和負責人必須要引起高度重視,對財務人員的角色進行準確定位,強財務控制意識,并且明確相關的財務職能,從而保證財務工作的有效進行。首先,財政事業單位在進行專項資金管理中,財務人員除了要加強資金支付以及會計核算等相關工作,同時,還要加強財力決策以及相關業務的了解,充分發揮出財務人員在專項資金管理中的重要性以作用,并在此基礎上,做好專項資金的事前、事中控制,優化專項資金管理環境。其次,財務人員要針對業務進度合理安排資金支付,避免資金管理出現真空現象,要求對財務內部進行明確的分工與崗位職責的界定,全面參與資金使用的控制與決策,強化財務室的職能作用,同時,財務人員還要參與資金管理的全過程,并對整個過程進行全面的統籌規劃和安排,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確保財力人員對項目進度及時了解,合理進行付款安排,從整體上提高對專項資金管理的重視程度。 

      2.完善專項資金預算管理體系 

      根據以上分析,我們知道我國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存在著預算組織工作不到位的問題。因此,需要財政事業單位針對具體的問題,完善編制程序,建立統一的編制表格。首先,預算管理作為專項資金管理方法的一個重要方法,必須通過預算工作加強事前預測,找到專項資金在使用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因素,有效地預測專項資金在未來項目中使用情況,進而有利于對下一年工作計劃方案的編制和修正。其次,財政事業單位需要根據具體的工作目標和工作任務,進行科學預算,切實加強對專項資金的控制,控制資金的不必要支出,提高工作效率。 

      3.完善項目管理體制 

      首先,各級財政部門要組織專家對項目可行性進行研究,并且根據研究結果制定出可行的研究報告和評審報告,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度進行專項資金的管理,與此同時,可以建立動態財政項目庫,從而方便于管理人員進行實時管理。比如:在實際工作中,財政事業單位要針對專項資金的管理建立相關的約束制度,并且制定專項資金支出的控制方法和手段,通過科學有效的監督手段,切實保證專項資金的使用。 

      其次,在專項資金使用之前,需要制定詳盡的費用預算方案,針地項目工程的具體情況,嚴格按照預算的標準執行,如在實際工作中,各項費用的支出基本上采用提前上報的方法,同時,經辦人員也要強化控制意識,加強對資金使用的科學管理,這樣,既可以保證專項資金支出進度與事業發展保持一致性,而且有利于專項資金的管理,避免資金管理失控,確保項目的正常進行。 

      三、強化專項資金管理 

      1.建立績效評價控制 

      財政事業單位要針對專項資金的使用建立完善的項目績效評價制定,從而有效地控制專項資金支出,同時,各個財政部門調動各個使用單位參與到專項資金的管理與控制工作中,增強節約專項資金的積極性。比如:在具體的工作中,相關的責任人可以根據不同的項目和計劃,設立不同專項資金使用目標,并且建立相應的評價指標,針對本項目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科學評價,做到獎罰分明,從而帶動和鼓勵更多人參與專項資金的節約使用。 

      2.完善項目管理制度 

      財政部門要建立切實有效的項目管理制度,并且通過制度的制定,確保專項資金在使用流程上的規范化、科學化和合理化。正如我們所知:制度最大的作用就是能夠有效地指導實踐,因此,專項資金使用的落實,必須要依靠于完善的管理制度,加強系統內協作,堵塞各種漏洞,保證各項專項資金專款專用。比如:財政部門可以強化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要求,嚴格按照專項資金管理制度,進行專項資金的申請、下發、使用、報銷結算,做到專項資金的全過程控制。同時,要通過制度規范,完善專項資金操作流程。 

      結語: 

      總而言之,專項資金的使用與國民經濟的發展息息相關。因此,必須要加強對目前專項資金管理問題的分析,從中找到問題,分析原因,制定有效的解決措施,并且在此基礎上,加大資金管理力度,建立完善的專項資金管理制度和評價制度,真正做到與時俱進,既要保證專項資金的高效使用和安全,同時,也要為社會主義下財政體系的完善,經濟發展以及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服務。 

      參考文獻: 

      [1]關靜波,寧麗莉.行政事業單位財政專項資金預算管理存在問題及建議[J].行政事業資產與財務,2012,18:70-71. 

      [2]李濱琛.加強科學事業單位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的幾點建議[J].中國管理信息化,2013,02:25-26. 

      [3]王秀芝.淺談行政事業單位專項資金管理[J].勞動保障世界(理論版),2011,03:67-69. 

      [4]郭宏宇.淺談行政事業單位專項資金管理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中國商界(上半月),2010,07:190+188. 

      [5]封扣琴.行政事業單位財政資金內部控制研究[J].行政事業資產與財務,2011,24:67-68. 

    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篇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省旅游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充分發揮政府資金的導向和激勵作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我省旅游產業快速健康發展,根據《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發展旅游產業的決定》(湘發[XX]13號)和財政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省旅游發展專項資金的來源為:

      (一)省級財政預算安排;

      (二)其他來源。

      第三條省旅游發展專項資金屬于財政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

      第二章使用原則和使用范圍

      第四條省旅游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原則:引導為主,保證重點,統籌安排,注重效益。

      第五條省旅游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范圍:

      (一)旅游規劃編制。主要用于補助全省旅游發展中長期規劃、區域旅游發展規劃、專項旅游規劃的編制工作;可適當補助市州、縣(市、區)的旅游規劃編制。

      (二)旅游項目建設。用于補助全省資源條件較好、納入旅游發展規劃、對當地旅游產業具有引導和帶動作用的景區(點)旅游建設項目,其中重點支持國家4a以上(含4a)旅游景區(點)的旅游建設項目。

      (三)旅游宣傳促銷。用于補助全省各級旅游主管部門的主題促銷、網絡促銷、重大活動策劃、境內外參展、廣告宣傳、宣傳品設計與制作、省內旅游精品線路開發以及補助重點旅游企業舉辦的具有重大影響的旅游宣傳促銷活動。

      (四)旅游教育、信息化建設及科研。用于補助旅游行業人才培養、旅游信息化建設、全省性的旅游課題調研等。

      (五)旅游商品開發。用于補助具有地方特色、市場前景較好的旅游商品開發研制和生產。

      (六)旅游咨詢服務體系建設。用于補助游客中心、旅游標識、旅游廁所、旅行社營業網點建設等。

      (七)入境游及國內游獎勵資金。按照《湖南省入境旅游獎勵辦法》(湘財外[XX]48號)執行。

      (八)旅游產業發展獎勵資金。按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湖南省旅游產業發展年度考核獎勵辦法(試行)》(湘政辦函[XX]12號)及其《實施細則》執行。

      (九)支持旅行社發展。按照《關于扶持旅行社做大做強的若干意見》(湘旅聯字[XX]2號)執行。

      (十)旅游重點建設項目貸款貼息。按照《湖南省旅游重點建設項目貸款貼息補助資金管理辦法》(湘財外[XX]47號)執行。

      (十一)帶動農民脫貧致富的旅游項目開發。用于補助“農家樂”、“漁家樂”等鄉村旅游項目或旅游扶貧項目。

      (十二)旅游新業態項目開發。用于補助陸上文化旅游開發保護示范項目、湖濱旅游項目、游艇旅游基地項目、漂流、內河和湖泊游船及旅游碼頭建設項目、航空旅游基地項目、溫泉、自駕車營地和生態旅游示范區等旅游新業態項目。

      (十三)其它有利于我省旅游產業發展的事項。

      第三章資金申報和管理程序

      第六條旅游發展專項資金申報程序:

      (一)各市州、省直管縣市旅游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對項目進行審定,提出資金申請報告,聯合行文報送省旅游局和省財政廳。省直管縣市旅游局、財政局聯合提交的資金申請報告應同時抄報上一級旅游局、財政局備案。省直有關旅游企業資金申請報告直接報送省旅游局和省財政廳。

      (二)申請資金用于旅游規劃編制,應向省旅游局提交旅游規劃編制項目計劃書、本級政府的立項批復和規劃編制合同等。

      申請資金用于重點支持的旅游設施建設項目,應向省旅游局提交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立項批準文件等。

      申請資金用于宣傳促銷,應向省旅游局提交宣傳促銷策劃方案和財務結算資料。

      第七條各市州、省直管縣市旅游局、財政局及省直有關旅游企業應在每年5月30日前向省旅游局、省財政廳提交旅游發展專項資金申請報告,過期不予受理。

      第八條省旅游局提出省旅游發展專項資金使用計劃,報省財政廳審核確定。省財政廳自批準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省旅游發展專項資金下撥到各市州、省直管縣市財政局;各市州、省直管縣市財政局應當自收到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省財政廳撥付的資金全額下撥到項目實施單位。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九條省財政廳會同省旅游局對旅游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實施監督、檢查,評估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冒領、截留、滯留、挪用、侵占省旅游發展專項資金,或者擅自改變資金使用范圍。發生上述違法行為的,已撥付的資金由省旅游局追回上交省級財政,并取消單位今后三年的資金申請資格;由財政部門依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省旅游發展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拒不接受監督檢查的,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暫停或停止撥付資金;已經撥付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資金,同時取消單位今后三年的申請資格。

      第十二條省旅游發展專項資金申請單位如有違反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行為,其違規情況將抄送湖南信用網。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辦法從公布之日起施行。

    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篇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反腐倡廉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的設立、調整、撤銷、申報、執行、績效管理和監督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省級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由省級財政安排的,為完成特定的工作目標和任務專門設立的資金,不包括用于所在單位履行職能和自身特殊事項需要的專項業務費。

      本省使用政府性基金和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補助資金,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省級預算內基建資金、省交通專項資金的管理按照現行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專項資金管理應當遵循科學設立、合理使用、績效優先、公開透明、跟蹤監督的原則,并按照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專項資金管理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專項資金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注重發揮專項資金的引導和杠桿作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實行專項資金管理工作主要負責人負責制。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履行以下專項資金管理職責:

      (一)負責專項資金的管理和政策研究,會同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專項資金具體管理制度;

      (二)負責專項資金設立、調整、撤銷和申報等事項的審核工作,按規定程序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三)組織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的編制和執行;

      (四)組織開展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五)組織專項資金執行期滿或者被撤銷后的清算、資金回收以及其他相關管理工作;

      (六)監督專項資金支出活動,并對違法行為作出處理;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履行以下專項資金管理職責:

      (一)會同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建立健全專項資金具體管理制度;

      (二)按預算管理的要求,編制專項資金支出預算;

      (三)負責本部門對申請使用專項資金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執行已經批復的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監督專項資金的使用;

      (四)提出專項資金績效目標,并按照確定的績效目標對專項資金實施績效跟蹤和評價;

      (五)負責對本部門執行期滿或者被撤銷專項資金的相關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審計、監察機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專項資金進行監督,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對違反規定行為進行處理。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專項資金收支管理活動中發生的各種違法違紀行為依法進行投訴、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設立、調整和撤銷

      第九條專項資金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或者省人民政府決定設立,不得重復設立,不得增設與已設立的專項資金使用方向或者用途一致的專項資金。

      第十條設立專項資金,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報省人民政府批準;或者由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提出申請,經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核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補助資金要求省級財政安排配套資金的,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向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經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核后按照規定程序報批。

      第十一條申請設立專項資金,應當提供設立依據、實施規劃和績效目標,必要時提供可行性研究報告。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對專項資金設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資金規模和績效目標組織評審、論證。必要時可以通過公開形式聽取公眾意見。

      設立專項資金應當明確執行期限,執行期限為1至3年。

      第十二條專項資金經批準設立后,應當制定具體管理制度。具體管理制度應當包括專項資金的使用范圍、績效管理、管理職責、分配辦法、申報條件、審批程序、執行期限、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等主要內容。

      第十三條專項資金執行期滿后,自動終止。確需延續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重新申請設立。

      第十四條專項資金在執行期間需要調整使用范圍或者金額的,由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提出申請,并調整實施規劃和績效目標,經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核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五條專項資金在執行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報請省人民政府撤銷該專項資金:

      (一)客觀情況發生變化,使專項資金設立的目標失去意義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務已不存在的;

      (二)專項資金實施績效達不到主要績效目標的。

      第十六條根據省人民政府的決定,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對專項資金進行整合,統籌安排、合理調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申報和執行

      第十七條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會同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按規定組織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工作,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

      依照有關規定應當經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審核上報的專項資金項目,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將審核意見和申報材料報送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第十八條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接到專項資金申報后應當及時對受理的申請進行審查。對重點項目或者專業性較強的項目應當組織專家成立評審論證小組或者委托有專業資質的社會中介組織進行評估論證。對經濟、社會和環境有重大影響的項目,應當向社會公示,廣泛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依法應當進行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

      第十九條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績效目標、補助標準、項目評審結果等,編制專項資金項目資金分配方案,送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核。

      第二十條專項資金的申報單位和個人應當保證申報材料的真實性,不得以虛報、偽造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以同一項目申報多項專項資金的,應在申報材料中明確說明已申報的其他專項資金情況。

      第二十一條參與專項資金申報、評審等有關工作的專家或者市場中介組織應當依法遵循公正誠信原則,獨立客觀地發表意見。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和其他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足額撥付專項資金,不得截留、挪用專項資金,不得無故拖延專項資金的撥付。

      第二十三條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專項資金支出預算,按照批準的計劃和內容組織實施。未經批準,不得變更項目內容或者調整預算。確需變更項目內容或者調整預算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報批。

      第二十四條專項資金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及時按照批準的專項資金使用項目的計劃和內容實施項目,不得挪用專項資金,不得無故拖延項目實施進度。

      第二十五條預算執行中形成的專項資金結余,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及時收回,項目未完成的可以結轉使用。

      第四章預算績效管理

      第二十六條專項資金應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建立貫穿預算編制、執行、監督的預算績效管理體系。

      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制定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管理辦法,指導、監督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開展專項資金績效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專項資金執行期間,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確定的績效目標對專項資金進行跟蹤監督和績效評價,對偏離績效目標的項目采取措施進行整改。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對專項資金執行績效進行監督檢查,對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評價考核。

      第二十八條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委托專家、市場中介組織等第三方實施績效評價,并對第三方參與績效評價的工作進行規范。

      第二十九條專項資金執行期滿后,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組織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對專項資金的績效情況開展綜合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向省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條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結果應當作為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改進預算管理、編制以后年度部門預算、安排財政資金和實施行政問責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未經批準調整專項資金使用范圍或者金額的,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改正,追回有關財政資金,依法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以虛報、偽造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的,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改正,追回有關財政資金,依法沒收違法所得,并在3年內禁止申報省級財政專項資金。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未能獨立客觀地發表意見,在專項資金申報、評審等有關工作中存在虛假、偽造行為的專家或者市場中介組織,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理,并在3年內禁止參與專項資金申報、評審、績效評價等有關工作。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截留、挪用專項資金或無故拖延專項資金撥付的,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未執行專項資金項目支出預算或未經批準變更項目內容或者調整預算的,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改正,追回有關財政資金。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拖延項目實施進度的,由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職責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限期退還相應款項,并在3年內禁止申報省級財政專項資金。

      第三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理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為應對突發性公共事件,國家和本省臨時安排的專項資金和搶險、救災資金,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理委員會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本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規定。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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