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篇1】師范生公費教育協議書
甲方: (招生學校)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學生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證號:
丙方: (定向就業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我省在省屬高校面向師范本科專業實行師范生公費教育,旨在為農村中小學校培養造就優秀教師。根據《山東省師范生公費教育實施辦法》(魯教師發〔2019〕1號)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甲、乙、丙三方達成以下協議,共同遵守:
一、協議簽訂的前提
第一條 乙方具備普通高考(夏季)報考條件和認定教師資格身體條件,熱愛教育事業,畢業后志愿到農村學校長期從教,有志于終身從教,自愿報考甲方師范公費教育相關專業。甲方經審核,認為乙方符合擇優錄取條件,同意錄取乙方為公費教育師范生(以下簡稱公費師范生)。
二、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條 根據山東省教育廳有關規定,依據公費師范生招生辦法和錄取原則,對報考甲方師范類專業的考生進行審核,擇優錄取公費師范生。
將公費師范生的錄取通知書一份以及經甲方、丙方簽字蓋章的本協議書一式四份一并寄送乙方。乙方或乙方及其監護人在本協議書各份文本簽字后,錄取通知書生效。
第三條 制訂公費師范生教育培養方案,提供優良的教育教學條件,對乙方實施教育培養,進行管理和綜合評價。
第四條 在乙方四年修讀年限內,省財政按每生每年10000元的標準將公費教育經費撥付甲方,甲方免除乙方學費,免收住宿費并補助生活費,其中生活費補助經費標準為每生每年4000元(一年按10個月計算,寒暑假除外)。修讀期間,公費教育經費標準若有調整,以調整后的金額為準。
第五條 關心乙方學習成長,并為他們繼續深造、終身學習和職業發展創造條件。
第六條 甲方有權視具體情況或應丙方要求向丙方反饋乙方培養情況。
三、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持本人或本人及其監護人簽字的本協議書一式四份及錄取通知書到甲方報到,經甲方復查合格后,正式注冊入學,成為公費師范生。
第八條 按照國家教育行政部門的相關規定及甲方的教育培養方案,接受甲方的教育培養,修讀年限為四年。除《山東省師范生公費教育實施辦法》規定的中止協議情形外,一般不得延長修讀年限。延長修讀年限期間,費用自理。
第九條 在四年修讀年限內免繳學費、住宿費,并領取生活費補助,同時可參加國家獎學金、省政府獎學金評選。
第十條 在校學習期間應遵守法律法規和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十一條 修讀年限內,按時完成甲方規定的教育教學計劃,達到教育培養方案的要求,在甲方規定的畢業離校之日前取得本科畢業證書、學士學位證書,經教師資格認定后取得相應教師職業資格證書。
第十二條 乙方可按照甲方規定的辦法和程序,須經丙方同意后,在師范公費教育范圍內進行二次專業選擇。乙方一般不得因轉專業延長修業期。
第十三條 乙方畢業并達到本協議第十一條要求后,根據丙方公費師范生就業實施辦法參加專項招聘,符合入職條件的,由丙方落實在農村學校任教崗位。乙方服從丙方安排在農村學校從事教育教學工作不少于6年。乙方為學前教育專業,就業地若實行人員控制總量備案管理,則按照《山東省實行人員控制總量備案管理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辦法(試行)》(魯人社發〔2017〕53號)進行備案管理。
第十四條 乙方在培養期報考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報名前須按照有關程序經丙方同意,并簽訂補充協議,承諾研究生畢業后繼續履行本協議,可保留公費師范生身份至研究生畢業。就讀碩士研究生期間,不享受公費教育經費補助。在培養期和服務期可報考非全日制研究生。
四、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 向省教育廳提出公費師范生需求建議計劃。在錄取之前向甲方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簽章同時蓋有丙方單位公章的本協議書。
第十六條 負責制定公布公費師范生就業實施辦法,通過競崗選聘、雙向選擇等方式為乙方落實任教學校和崗位,確保符合入職條件的乙方有編有崗,實行人員控制總量備案管理的地區,按照《山東省實行人員控制總量備案管理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辦法(試行)》(魯人社發〔2017〕53號)對學前教育專業的乙方進行備案管理。
第十七條 為乙方到農村學校任教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條件。
第十八條 參與甲方實施師范生公費教育,配合甲方加強對公費師范生在校期間過程管理,推動建立高校、地方政府與中小學“三位一體”協同培養機制。
第十九條 負責簽約公費師范畢業生的履約管理,建立誠信檔案,對于違約者,要求其退還已享受的公費教育經費和交納違約金。對于未及時足額退還以上費用的,記入人事檔案、誠信檔案,并通過信用山東向社會公布。
五、中止協議
第二十條 乙方在培養期因生病、應征入伍等原因不能履行協議的,須按照規定程序提出中止協議申請,經甲方審核、丙方同意后,暫緩履約。待情況允許后,經丙方核實后可繼續履行協議。
六、終止協議
第二十一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規定審批程序,終止本協議:
(一)在校學習期間,經甲方指定的二級甲等(含)以上醫院認定,因身體原因不能完成學業;
(二)在校學習期間或協議規定服務期內,經甲方或丙方認可的教師資格認定體格檢查指定醫院確認,因身體原因不宜從事教師職業。
七、解除協議及處理
第二十二條 乙方在校學習期間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協議,乙方不再繼續享受師范生公費教育,且須在解除協議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甲方一次性退還已享受的公費教育費用:
(一)因觸犯刑律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國家規定或違反學校規章制度被開除學籍;
(二)受到甲方退學處理或自動退學。
八、違約情形及處理
第二十三條 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承擔違約責任,甲方、丙方應追究乙方相應的違約責任:
(一)除特殊原因辦理休學無法正常畢業等情形以外,乙方培養期滿未按時取得相應畢業證書、學位證書、教師資格證書,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乙方應在甲方規定的畢業離校之日前一個月內向甲方退還已享受的公費教育費用,并繳納該費用50%的違約金;超過時限須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滯納金。
(二)乙方畢業后未按本協議到農村中小學校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乙方應在違約處理決定公布后1個月內,一次性向丙方退還所享受的公費教育費用,并繳納該費用50%的違約金;超過時限須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滯納金。
(三)畢業后在農村中小學校、幼兒園和特教學校從事教育教學工作未滿6年且未經丙方同意的,從乙方離開任教崗位之日計算,按不足服務年限(包括離開當年)每年16.6%的比例一次性向丙方退還所享受的公費教育費用,并繳納該費用50%的違約金;超過時限須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滯納金。
九、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凡屬國家及相關部門有規定的, 按有關規定執行,其他事宜三方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向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條 本協議經甲、丙方蓋章和法定代表人簽章,以及乙方或乙方及其監護人簽字捺印后生效。協議有效期間,國家、省及相關部門變更或補充本協議所依據的規章制度的,則以新的規章制度為準。
第二十六條 本協議書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一份存入乙方個人檔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簽訂日期:年月日
乙方(簽字捺印):
簽訂日期:年月日
乙方監護人(簽字捺印):
簽訂日期:年月日
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簽訂日期:年月日
【篇2】師范生公費教育協議書
甲方:
乙方:
丙方:
根據甲、乙、丙共同承擔的責任與義務,解決及配合教育學管理、日常安全、定向就業安置等各方的約定,就丙方同意讓甲方定向分別安置12580、10086客服、太平洋客服呼叫、電子應用崗位工作,甲、乙、丙三方遵循各自的有關約定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按排丙方定向安置實習、實訓、就業地點:
1.12580,10086客服專業,太平洋客服呼叫專業在__省__市。
2.其它。
二、甲方的責任及義務
1、負責定向委培班的學員安置實習、實訓、就業工作;
2、負責定向企業的人力資源要求動態及時反饋給乙方;
3、負責丙方:
(1)第二年12580、10086客服進入實訓階段的12580、10086外呼(綜合工資XX元/月至2500元/月);第三年12580、10086客服進入實習期間12580、10086外呼合格者考核進入內呼(綜合工資2500元/月至4500元/月),內呼另要求聲音甜美、形象端莊、氣質高雅、女身高1.62米—1.68米、男身高1.72米—1. 80米(綜合工資2500元/月至4500元/月);
(2)第二年太平洋客服呼叫進入實訓階段(綜合工資2500元/月至4500元/月),第三年太平洋客服呼叫進入實習期間合格者考核晉級或進入儲備干部(綜合工資3500元/月至6500元/月);
(3)第二年電子應用崗位進入實訓階段(綜合工資1450元/月至2500元/月),第三年電子應用等崗位進入實習期間合格者考核晉級或進入儲備干部(綜合工資2200元/月至3000元/月);
三、乙方的責任及義務
1、按規定的教學大綱按時授予丙方學習,成績合格并無不良記錄者按國家規定頒發國家承認的學歷證書。
2、負責丙方的專業培訓,并安排定向專業課程,請定向專業講師授課,達到定向就業工作的要求,定期的考察及評估。
3、負責丙方在校期間日常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安全管理及食宿管理工作等。
4、負責配合甲方定向生源的安置工作。
四、丙方的責任及義務
1、丙方同意并接受甲方的實習、實訓、就業工作安置。
2、丙方在校學習過程中一切按乙方的教學大綱修滿所有開設的課程并成績合格順利畢業;
3、丙方在校期間不能有過任何違法犯罪記錄或通報批評記錄,否則甲方不予安置定向工作,此協議視無效。
4、丙方在校期間因自身原因導致開除、身體殘缺等達不到乙方入學時標準要求的,甲方不予以安置工作。
5、丙方必須交清全部甲、乙方所規定的學雜費、代收費及培訓費。
五、甲、乙、丙三方必須遵守本協議的各項規定
如丙方畢業后,在定向企業規定范圍內丙方不接受甲方的定向安置或安置后因違紀行為被定向企業開除的,視為丙方自愿放棄定向安置工作,甲、乙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六、如有未盡事宜三方可協商一致解決
如有分歧意見,可通過司法程序處理。
七、協議份數
本協議一式三份,三方各執一份,由三方簽字蓋章后生效,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簽章)乙方:_____(簽章)
丙方:__________(簽名)聯系電話: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
簽訂日期: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篇3】師范生公費教育協議書
畢業生:___________
用人單位:__________
學校名稱:____________
按《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的要求,為維護國家就業計劃的嚴肅性,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經協商,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簽訂如下協議:
就業協議書一經與用人單位簽約蓋章,就具有法律效力。對學生、用人單位、學校各方均有約束力。畢業生不要簡單認為只要學校的章沒蓋,違約時就不存在承擔違約責任。其實學校在協議書的簽約過程中,承擔了監督畢業生履行協議書上蓋章而承擔,而是始終存在的。違約不僅是個人行為,還涉及到學校在社會上的聲譽,故畢業生簽約應慎重。
學校應在學生畢業前安排體檢,不合格者不派遣,本協議有特殊要求,原則上應在簽訂協議前進行單獨體檢,否則,以學校體檢為準。
一、畢業生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就業,向用人單位如實介紹自己的情況,了解單位的使用意圖,表明自己的就業意見,在規定的時間內到用人單位報到,若遇到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報到,需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
三方協議是由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三方之間就學生就業方向簽訂的一種協議,由三方共同簽署后生效。對簽約的三方都有約束力。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經過雙向選擇達成就業意向后,必須簽訂學校統一發放的《高校畢業生、畢業研究生就業協議書》,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其他就業協議書無效。
二、用人單位要如實介紹本單位的情況,明確對畢業生的要求及使用意圖,做好各項接收工作。凡取得畢業生資格的畢業生,用人單位不得以學習成績為由提出違約;未取得畢業資格的結業生,本協議無效。
三、學校要如實向用人單位介紹畢業生的情況,做好推薦工作,用人單位同意錄用后,經學校審核列人建議就業計劃,報教育廳批準,學校負責辦理派遣手續。
為保證學生在“_________”實踐教學實習過程中學到與本專業相關的實踐工作經驗提高專業知識水平和基本技術技能現就本次實習有關事宜實習單位、院方、實習學生三方達成如下協議
(二)借用期間甲方可要求丙方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管理和教育。可根據工作需求及丙方的表現,決定將丙方退回乙方,但應提前60日通知乙方和丙方。若丙方嚴重違規違紀,甲方可隨時將其退回乙方,且不屬違約行為。
安排人員指導學生熟悉與掌握經營管理方面的知識和具體程序等實踐技能,解答學生提出的問題,對學生進行安全知識教育,考核學生出勤,檢查實習日記,并在實習結束時對學生作出實習鑒定。
四、學校應在學生畢業前安排體檢,不合格者不派遣。如果用人單位對畢業生身體條件有特殊要求,原則上在簽訂協議前進行單獨體檢,否則,以學校體檢為準。
五、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如有其他約定,應在備注欄注明,并視為本協議的一部分。
畢業生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就業,向用人單位如實介紹自己的情況,了解單位的使用意圖,表明自己的就業意見,在規定的時間內到用人單位報到,若遇到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報到,需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
甲方(用人單位蓋章):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
乙方(院方蓋章):
【篇4】師范生公費教育協議書
畢業生:__________________
用人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學校要如實向用人單位介紹畢業生的情況,做好推薦工作,用人單位同意錄用后,經學校審核列人建議就業計劃,報教育廳批準,學校負責辦理派遣手續。
學校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甲、乙雙方協商,甲方同意接受乙方到本單位工作,乙方愿意到甲方任職,為確保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甲、乙雙方自愿簽訂本合同。
報考研究生的畢業生在簽訂就業協議書時,應將報考研究生的有關情況告知用人單位,雙方協商并達成一致意見后,在備注欄中注明。
借用期間丙方因特殊情況需提出辭職請求,應按《勞動法》有關規定向乙方提出,并承擔勞動合同所約定的違約責任。乙方可按本協議第3條第2項約定將丙方撤回,同時為甲方推薦替補人員。
按《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的要求,為維護國家就業計劃的嚴肅性,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經協商,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簽訂如下協議:
甲方錄(聘)用乙方工作期間,甲方按國家和本省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包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保險),提供相關的福利待遇,以及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勞動防護用品。
甲、乙、丙三方必須遵守本協議的各項規定,如丙方畢業后,在定向企業規定范圍內丙方不接受甲方的定向安置或安置后因違紀行為被定向企業開除的,視為丙方自愿放棄定向安置工作,甲、乙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一、畢業生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就業,向用人單位如實介紹自己的情況,了解單位的使用意圖,表明自己的就業意見,在規定的時間內到用人單位報到,若遇到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報到,需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
根據甲、乙、丙共同承擔的責任與義務,解決及配合教育學管理、日常安全、定向就業安置等各方的約定,就丙方同意讓甲方定向分別安置12580、10086客服、太平洋客服呼叫、電子應用崗位工作,甲、乙、丙三方遵循各自的有關約定達成如下協議:
第五條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對就業協議的成立,有其他約定的,須在就業協議書中注明。例如:用人單位進人需要經人事主管部門核準的,應當在協議書中約定,核準后就業協議成立。
二、用人單位要如實介紹本單位的情況,明確對畢業生的要求及使用意圖,做好各項接收工作。凡取得畢業生資格的畢業生,用人單位不得以學習成績為由提出違約;未取得畢業資格的結業生,本協議無效。
三、學校要如實向用人單位介紹畢業生的情況,做好推薦工作,用人單位同意錄用后,經學校審核列人建議就業計劃,報教育廳批準,學校負責辦理派遣手續。
四、學校應在學生畢業前安排體檢,不合格者不派遣。如果用人單位對畢業生身體條件有特殊要求,原則上在簽訂協議前進行單獨體檢,否則,以學校體檢為準。
甲乙任何一方若需解除本協議,應提前60日通知對方進行協商。協議期滿前60日,雙方均無提出終止合同的意向,則本協議自行延續一個周期。否則,期限屆滿,協議即行終止。
五、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如有其他約定,應在備注欄注明,并視為本協議的一部分。
六、本協議經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簽字或蓋章后生效。經學校鑒證登記后作為簽發報到證的依據。
七、本協議一式三份,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各執一份,復印無效。
甲方(用人單位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院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丙方(學生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
【篇5】師范生公費教育協議書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招生學校)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學生姓名)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生源所在地縣、區級教育行政部門)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國家在教育部直屬師范大學實行師范生免費教育,旨在培養造就優秀中小學教師和教育家,鼓勵優秀人才長期從教。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于教育部直屬師范大學師范生免費教育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辦發[20xx]34號)精神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甲、乙、丙三方達成以下協議,共同遵守:
一、協議簽訂的前提
第一條乙方具有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資格,熱愛教育事業,有志于長期從教、終身從教,自愿報考甲方師范類專業。甲方和丙方經審核,認為乙方符合擇優錄取條件,同意錄取乙方為免費教育師范生(以下簡稱免費師范生)。
二、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條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制訂免費師范生的招生辦法和錄取原則,對報考甲方師范類專業的考生進行審核,擇優錄取免費師范生。將免費師范生的錄取通知書及經甲方、丙方簽字蓋章的本協議書一式四份一并寄送乙方。乙方或乙方及其監護人在本協議書簽字后,錄取通知書生效。
第三條按照培養造就優秀教師和教育家的目標,制訂免費師范生教育培養方案,提供優良的教育教學條件,對乙方實施教育培養,進行管理和綜合評價。
第四條按照國家財政部核定的標準,在乙方四年修讀年限內,免除學費,免收住宿費并補助生活費。
第五條根據國家相關部門規定,制訂免費師范畢業生在職攻讀教育碩士專業學位的具體辦法,選拔免費師范畢業生在職攻讀教育碩士專業學位。
第六條關心免費師范畢業生的成長,并為他們繼續深造、終身學習和職業發展創造條件。
三、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持本人或本人及其監護人簽字的本協議書一式四份及錄取通知書到甲方報到,經甲方復查合格后,正式注冊入學,成為免費師范生。
第八條按照國家教育行政部門的相關規定及甲方的教育培養方案,接受甲方的教育培養,修讀年限為四年。
第九條在四年修讀年限內免繳學費、住宿費,并領取生活費補助,同時可享受其他非義務性獎學金。延長修讀年限期間,費用自理。
第十條在校學習期間應遵守法律法規和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十一條根據甲方的相關規定,入學后兩年內可在甲方規定的師范類專業內進行專業二次選擇。
第十二條按時完成甲方規定的教育教學計劃,達到教育培養方案的要求,取得本科畢業證書和學士學位證書。
第十三條按照國家師范生免費教育的相關政策,履行國家義務,畢業后一般回生源所在地省份從事中小學教育工作不少于十年。到城鎮學校工作的,應先到農村義務教育學校任教服務兩年。畢業時由丙方安排,在需求崗位范圍內進行雙向選擇,或服從分配,到中小學任教。
第十四條在協議規定服務期內,經丙方同意,可在學校間流動或從事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免費師范畢業生經考核符合要求的,可攻讀教育碩士專業學位,在職學習專業課程,任教考核合格并通過論文答辯的,取得碩士研究生畢業證書和教育碩士專業學位證書。免費師范生畢業前及在協議規定服務期內,一般不得報考脫產研究生。
四、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提出免費師范生需求建議計劃,配合甲方做好招生錄取工作。在錄取之前向甲方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簽章的本協議書。
第十七條做好接收和安排免費師范畢業生到中小學任教的各項工作,確保其有編有崗。在乙方畢業時,組織用人單位與其在需求崗位范圍內進行雙向選擇,落實任教學校。對到城鎮學校任教的,安排其先到農村義務教育學校任教服務兩年。
第十八條會同政府有關部門和中小學為乙方到農村任教服務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條件。
第十九條鼓勵和支持乙方在職攻讀教育碩士專業學位,促進其終身學習和職業發展。
第二十條負責免費師范畢業生的履約管理,建立誠信檔案。對于違約者,要求其退還已享受的免費教育費用并交納違約金,同時公布其不誠信記錄。
五、終止協議
第二十一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規定審批程序,終止本協議:
(一)在校學習期間,經甲方指定的二級甲等(含)以上醫院認定,因身體原因不能完成學業;
(二)在校學習期間或協議規定服務期內,經甲方或丙方認可的教師資格認定體格檢查指定醫院確認,因身體原因不宜從事教師職業。
六、解除協議及處理
第二十二條乙方在校學習期間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協議,乙方不再繼續享受師范生免費教育,且須在學籍取消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甲方一次性退還已享受的免費教育費用:
(一)因觸犯刑律或違反校紀被開除學籍;
(二)自動放棄甲方學籍。
七、違約情形及處理
第二十三條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丙方有權追究其相應的違約責任:
(一)畢業后未按本協議從事中小學教育工作的,應在違約處理決定公布后1個月內,一次性向丙方退還所享受的免費教育費用,并繳納該費用的違約金;超過時限須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滯納金。
(二)畢業后從事中小學教育工作未滿十年且未經丙方同意的,在離開教育崗位之日,按不足服務年限(包括離開當年)每年10%的比例一次性向丙方退還所享受的免費教育費用,并繳納該費用50%的違約金;超過時限須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滯納金。
八、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協議未盡事宜,凡屬國家及相關部門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其他事宜三方協商解決。
第二十五條本協議經甲、丙方蓋章和法定代表人簽章,以及乙方或乙方及其監護人簽字后生效。
乙方在簽訂本協議時如未滿18周歲,須由乙方及其監護人共同簽訂本協議。
第二十六條本協議書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一份存入乙方個人檔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監護人(簽字或按指印):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所在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6】師范生公費教育協議書
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于教育部直屬師范大學師范生免費教育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辦發〔2007〕34號)要求,做好2007級免費教育師范生簽約錄取工作,經商有關省區教育行政部門和部屬師范大學,現就有關具體事宜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免費教育師范生入學前與學校和生源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簽訂協議。部屬師范大學為甲方,免費教育師范生為乙方,生源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為丙方。《師范生免費教育協議書》由六所部屬師范大學聯合制訂,各校分別印制。
二、部屬師范大學在招生錄取前將經學校法定代表人簽字、加蓋校章的《師范生免費教育協議書》(一式四份)按招生計劃數120%比例寄送生源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
三、生源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收到《師范生免費教育協議書》后,經法定代表人或其受托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及時寄回相關部屬師范大學招生工作辦公室。
四、部屬師范大學將由本校和生源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簽字、蓋章的《師范生免費教育協議書》(一式四份)隨本校《錄取通知書》一并寄送錄取考生。
五、錄取為免費教育師范生的考生,持錄取通知書和經本人簽字(未滿18周歲者須同時由監護人簽字)、部屬師范大學和生源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簽字、蓋章的《師范生免費教育協議書》,按學校規定時間及要求報到入學。
六、部屬師范大學免費教育師范生報到復查后,三方簽字、蓋章的《師范生免費教育協議書》,一份由學校留存,一份由學生本人留存,一份寄送生源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留存,一份存入學生個人檔案。
【篇7】師范生公費教育協議書
我省在省屬高校面向師范本科專業實行師范生公費教育,旨在為農村中小學校培養造就優秀教師。根據《山東省師范生公費教育實施辦法》(魯教師發〔2019〕1號)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甲、乙、丙三方達成以下協議,共同遵守:
一、協議簽訂的前提
第一條?乙方具備普通高考(夏季)報考條件和認定教師資格身體條件,熱愛教育事業,畢業后志愿到農村學校長期從教,有志于終身從教,自愿報考甲方師范公費教育相關專業。甲方經審核,認為乙方符合擇優錄取條件,同意錄取乙方為公費教育師范生(以下簡稱公費師范生)。
二、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條?根據山東省教育廳有關規定,依據公費師范生招生辦法和錄取原則,對報考甲方師范類專業的考生進行審核,擇優錄取公費師范生。
將公費師范生的錄取通知書一份以及經甲方、丙方簽字蓋章的本協議書一式四份一并寄送乙方。乙方或乙方及其監護人在本協議書各份文本簽字后,錄取通知書生效。
第三條?制訂公費師范生教育培養方案,提供優良的教育教學條件,對乙方實施教育培養,進行管理和綜合評價。
第四條?在乙方四年修讀年限內,省財政按每生每年10000元的標準將公費教育經費撥付甲方,甲方免除乙方學費,免收住宿費并補助生活費,其中生活費補助經費標準為每生每年4000元(一年按10個月計算,寒暑假除外)。修讀期間,公費教育經費標準若有調整,以調整后的金額為準。
第五條?關心乙方學習成長,并為他們繼續深造、終身學習和職業發展創造條件。
第六條?甲方有權視具體情況或應丙方要求向丙方反饋乙方培養情況。
三、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持本人或本人及其監護人簽字的本協議書一式四份及錄取通知書到甲方報到,經甲方復查合格后,正式注冊入學,成為公費師范生。
第八條?按照國家教育行政部門的相關規定及甲方的教育培養方案,接受甲方的教育培養,修讀年限為四年。除《山東省師范生公費教育實施辦法》規定的中止協議情形外,一般不得延長修讀年限。延長修讀年限期間,費用自理。
第九條?在四年修讀年限內免繳學費、住宿費,并領取生活費補助,同時可參加國家獎學金、省政府獎學金評選。
第十條?在校學習期間應遵守法律法規和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十一條?修讀年限內,按時完成甲方規定的教育教學計劃,達到教育培養方案的要求,在甲方規定的畢業離校之日前取得本科畢業證書、學士學位證書,經教師資格認定后取得相應教師職業資格證書。
第十二條?乙方可按照甲方規定的辦法和程序,須經丙方同意后,在師范公費教育范圍內進行二次專業選擇。乙方一般不得因轉專業延長修業期。
第十三條?乙方畢業并達到本協議第十一條要求后,根據丙方公費師范生就業實施辦法參加專項招聘,符合入職條件的,由丙方落實在農村學校任教崗位。乙方服從丙方安排在農村學校從事教育教學工作不少于6年。乙方為學前教育專業,就業地若實行人員控制總量備案管理,則按照《山東省實行人員控制總量備案管理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辦法(試行)》(魯人社發〔2017〕53號)進行備案管理。
第十四條?乙方在培養期報考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報名前須按照有關程序經丙方同意,并簽訂補充協議,承諾研究生畢業后繼續履行本協議,可保留公費師范生身份至研究生畢業。就讀碩士研究生期間,不享受公費教育經費補助。在培養期和服務期可報考非全日制研究生。
四、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向省教育廳提出公費師范生需求建議計劃。在錄取之前向甲方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簽章同時蓋有丙方單位公章的本協議書。
第十六條?負責制定公布公費師范生就業實施辦法,通過競崗選聘、雙向選擇等方式為乙方落實任教學校和崗位,確保符合入職條件的乙方有編有崗,實行人員控制總量備案管理的地區,按照《山東省實行人員控制總量備案管理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辦法(試行)》(魯人社發〔2017〕53號)對學前教育專業的乙方進行備案管理。
第十七條?為乙方到農村學校任教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條件。
第十八條?參與甲方實施師范生公費教育,配合甲方加強對公費師范生在校期間過程管理,推動建立高校、地方政府與中小學“三位一體”協同培養機制。
第十九條?負責簽約公費師范畢業生的履約管理,建立誠信檔案,對于違約者,要求其退還已享受的公費教育經費和交納違約金。對于未及時足額退還以上費用的,記入人事檔案、誠信檔案,并通過信用山東向社會公布。
五、中止協議
第二十條?乙方在培養期因生病、應征入伍等原因不能履行協議的,須按照規定程序提出中止協議申請,經甲方審核、丙方同意后,暫緩履約。待情況允許后,經丙方核實后可繼續履行協議。
六、終止協議
第二十一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規定審批程序,終止本協議:
(一)在校學習期間,經甲方指定的二級甲等(含)以上醫院認定,因身體原因不能完成學業;
(二)在校學習期間或協議規定服務期內,經甲方或丙方認可的教師資格認定體格檢查指定醫院確認,因身體原因不宜從事教師職業。
七、解除協議及處理
第二十二條?乙方在校學習期間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協議,乙方不再繼續享受師范生公費教育,且須在解除協議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甲方一次性退還已享受的公費教育費用:
(一)因觸犯刑律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國家規定或違反學校規章制度被開除學籍;
(二)受到甲方退學處理或自動退學。
八、違約情形及處理
第二十三條?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承擔違約責任,甲方、丙方應追究乙方相應的違約責任:
(一)除特殊原因辦理休學無法正常畢業等情形以外,乙方培養期滿未按時取得相應畢業證書、學位證書、教師資格證書,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乙方應在甲方規定的畢業離校之日前一個月內向甲方退還已享受的公費教育費用,并繳納該費用50%的違約金;超過時限須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滯納金。
(二)乙方畢業后未按本協議到農村中小學校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乙方應在違約處理決定公布后1個月內,一次性向丙方退還所享受的公費教育費用,并繳納該費用50%的違約金;超過時限須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滯納金。
(三)畢業后在農村中小學校、幼兒園和特教學校從事教育教學工作未滿6年且未經丙方同意的,從乙方離開任教崗位之日計算,按不足服務年限(包括離開當年)每年16.6%的比例一次性向丙方退還所享受的公費教育費用,并繳納該費用50%的違約金;超過時限須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滯納金。
九、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協議未盡事宜,凡屬國家及相關部門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其他事宜三方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向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條?本協議經甲、丙方蓋章和法定代表人簽章,以及乙方或乙方及其監護人簽字捺印后生效。協議有效期間,國家、省及相關部門變更或補充本協議所依據的規章制度的,則以新的規章制度為準。
第二十六條?本協議書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一份存入乙方個人檔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篇8】師范生公費教育協議書
編號:
來源省份:
學 號:
學生姓名:
專業名稱:
甲方: 北京師范大學 (招生學校)
地址: 北京市新街口外大街19號
法定代表人: 董 奇
乙方: (學生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證號:
丙方: (生源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國家在教育部直屬師范大學實行師范生公費教育,旨在培養造就優秀中小學教師和教育家,鼓勵優秀人才長期從教。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政策文件規定,甲、乙、丙三方達成以下協議,共同遵守:
一、協議簽訂的前提
第一條 乙方具有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資格,熱愛教育事業,有志于長期從教、終身從教,自愿報考甲方師范類專業。甲方和丙方經審核,認為乙方符合擇優錄取條件,同意錄取乙方為公費教育師范生(以下簡稱公費師范生)。
二、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條 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制訂公費師范生的招生辦法和錄取原則,對報考甲方師范類專業的考生進行審核,擇優錄取公費師范生。
將公費師范生的錄取通知書及經甲方、丙方簽字蓋章的本協議書一式四份一并寄送乙方。乙方或乙方及其監護人在本協議書簽字后,錄取通知書生效。
第三條 按照培養造就優秀教師和教育家的目標,制訂公費師范生教育培養方案,提供優良的教育教學條件,對乙方實施教育培養,進行管理和綜合評價。
第四條 按照國家財政部核定的標準,在乙方四年修讀年限內,免除學費,免收住宿費并補助生活費。
第五條 根據國家政策規定,制訂公費師范生畢業后攻讀非全日制教育碩士專業學位的具體辦法,錄取公費師范生攻讀教育碩士專業學位。
第六條 關心公費師范生的成長,并為他們繼續深造、終身學習和職業發展創造條件。
三、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持本人或本人及其監護人簽字的本協議書一式四份及錄取通知書到甲方報到,經甲方復查合格后,正式注冊入學,成為公費師范生。
第八條 按照國家教育行政部門的相關規定及甲方的教育培養方案,接受甲方的教育培養,修讀年限為四年。
第九條 在四年修讀年限內免繳學費、住宿費,并領取生活費補助,同時可享受其他非義務性獎學金。延長修讀年限期間,費用自理。
第十條 在校學習期間應遵守法律法規和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十一條 根據甲方的相關規定,入學后兩年內可在甲方規定的師范類專業內進行專業二次選擇。
第十二條 按時完成甲方規定的教育教學計劃,達到教育培養方案的要求,取得本科畢業證書和學士學位證書;同時,必須取得相應的教師職業資格證書。
第十三條 按照國家師范生公費教育的相關政策,履行國家義務,畢業后一般回生源所在地省份從事中小學教育工作不少于6年。畢業時由丙方安排,在需求崗位范圍內進行雙向選擇,或服從分配,到中小學任教。
到城鎮學校工作的,由當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結合城鎮教師支援農村教育工作,安排到農村學校任教服務至少1年。在農村學校任教服務期間仍然享受派出學校原工資福利待遇。
第十四條 在協議規定服務期內,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在學校間流動或從事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符合條件的公費師范生畢業可免試攻讀非全日制教育碩士專業學位。畢業生到中小學任教滿一學期后,均可個人申請,經任教學校考核合格并批準,培養高校根據任教學校考核結果、本科學習成績,綜合考核后錄取。
攻讀非全日制教育碩士專業學位的公費師范生修滿規定課程學分,通過論文答辯,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批準,授予教育碩士專業學位,并頒發碩士研究生畢業證書。
公費師范生畢業前及在協議規定服務期內,除上述情形,一律不得脫產報考研究生。
四、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 提出公費師范生需求建議計劃,配合甲方做好招生錄取工作。在錄取之前向甲方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簽章的本協議書。
第十七條 做好接收和安排公費師范生到中小學任教的各項工作,確保其有編有崗。在乙方畢業時,組織用人單位與其在需求崗位范圍內進行雙向選擇,落實任教學校。
第十八條 結合城鎮教師支援農村教育工作,安排在城鎮學校工作的公費師范畢業生到農村學校任教服務至少1年。保證公費師范生在農村學校任教服務期間仍然享受派出學校原工資福利待遇,并會同政府有關部門和中小學為乙方到農村任教服務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條件和周轉住房。
第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乙方攻讀非全日制教育碩士專業學位,促進其終身學習和職業發展。
第二十條 負責公費師范畢業生的履約管理,建立誠信檔案。對于違約者,要求其退還已享受的公費教育費用并交納違約金,同時公布其不誠信記錄。
五、終止協議
第二十一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規定審批程序,終止本協議:
(一)在校學習期間,經甲方指定的二級甲等(含)以上醫院認定,因身體原因不能完成學業;
(二)在校學習期間或協議規定服務期內,經甲方或丙方認可的教師資格認定體格檢查指定醫院確認,因身體原因不宜從事教師職業。
六、解除協議及處理
第二十二條 乙方在校學習期間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協議,乙方不再繼續享受師范生公費教育政策,且須在學籍取消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甲方一次性退還已享受的公費教育費用:
(一)因觸犯刑律或違反校紀被開除學籍;
(二)自動放棄甲方學籍。
七、違約情形及處理
第二十三條 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丙方有權追究其相應的違約責任:
(一)畢業后未按本協議從事中小學教育工作的,應在違約處理決定公布后1個月內,一次性向丙方退還所享受的公費教育費用,并繳納該費用50%的違約金;超過時限須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滯納金。
(二)畢業后從事中小學教育工作未滿六年且未經丙方同意的,在離開教育崗位之日,按不足服務年限(包括離開當年)每年六分之一的比例一次性向丙方退還所享受的公費教育費用,并繳納該費用50%的違約金;超過時限須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滯納金。
八、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凡屬國家及相關部門有規定的, 按有關規定執行,其他事宜三方協商解決。
第二十五條 本協議經甲、丙方蓋章和法定代表人簽章,以及乙方或乙方及其監護人簽字后生效。
乙方在簽訂本協議時如未滿18周歲,須由乙方及其監護人共同簽訂本協議。
協議有效期間,國家及相關部門變更或補充本協議所依據的規章制度的,則以新的規章制度為準。
第二十六條 本協議書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一份存入乙方個人檔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簽訂日期:2018 年 7 月 1 日
乙方(簽字):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監護人(簽字或按指印):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篇9】師范生公費教育協議書
甲方:XX師范學院 (招生學校)
地址: XX固原市原州區新區學院路
法定代表人: XXX
乙方: xxx(學生及監護人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證號:
丙方:寧夏回族自治區教育廳
地址: 銀川市金鳳區上海西路127號
法定代表人: xxx
自治區教育廳等部門委托寧夏師范學院承擔我區公費師范生培養工作,旨在為我區培養造就一批優秀的鄉村中小學教師。根據《自治區教育廳 黨委編辦 自治區財政廳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2019年實施區內公費師范生教育有關工作的通知》(寧教師[2019]144號)精神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甲、乙、丙三方達成以下協議,共同遵守:
一、協議簽訂的前提
第一條 乙方具有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資格,熱愛教育事業,有志于長期從教、終身從教,自愿報考甲方師范類專業。甲方和丙方經審核,認為乙方符合擇優錄取條件,同意錄取乙方為公費教育師范生(以下簡稱公費師范生)。
二、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條 根據國家和自治區相關規定,制訂公費師范生的招生辦法和錄取原則,對報考甲方師范類專業的考生進行審核,擇優錄取公費師范生。
將公費師范生的錄取通知書及經甲方、丙方簽字蓋章的本協議書一式四份一并寄送乙方。乙方或乙方及其監護人在本協議書簽字后,錄取通知書生效。
第三條 按照培養造就優秀鄉村教師的目標,制訂公費師范生教育培養方案,提供優良的教育教學條件,對乙方實施教育培養,進行管理和綜合評價。
第四條 按照自治區財政廳核定的標準,在乙方四年修讀年限內,免除學費,免收教材費、住宿費。同時,自治區財政為每位公費師范生在校期間提供生活補助。
第五條 根據國家相關部門規定,制訂公費師范畢業生在職攻讀教育碩士專業學位的具體辦法,選拔公費師范畢業生在職攻讀教育碩士專業學位。
第六條 關心公費師范畢業生的成長,并為他們繼續深造、終身學習和職業發展創造條件。
三、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持本人或本人及其監護人簽字的本協議書一式四份及錄取通知書到甲方報到,經甲方復查合格后,正式注冊入學,成為公費師范生。
第八條 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相關規定及甲方的教育培養方案,接受甲方的教育培養,修讀年限為四年。
第九條 在四年修讀年限內免繳學費、教材費、住宿費,并領取生活費補助。延長修讀年限期間,費用自理。
第十條 在校學習期間應遵守法律法規和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十一條 按時完成甲方規定的教育教學任務,達到教育培養方案的要求,取得本科畢業證書、學士學位證書及相應的教師資格證。
第十二條 按照國家和自治區師范生公費教育的相關政策,履行義務,畢業后回生源所在地鄉村學校就業,在我區鄉村學校工作不少于6年。
第十三條 在協議規定服務期內,經丙方同意,履約服務期內,可在本縣(市、區)內鄉村學校校際間流動。
第十四條 公費師范畢業生經考核符合要求的,可攻讀在職教育碩士專業學位,在職學習專業課程,任教考核合格并通過論文答辯的,取得碩士研究生畢業證書和教育碩士專業學位證書。
公費師范生畢業前及在協議規定服務期內,不得報考脫產研究生。
四、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 提出公費師范生需求建議計劃,指導甲方做好招生錄取工作。在錄取之前向甲方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簽章的本協議書。
第十六條 做好接收和安排公費師范畢業生到寧夏鄉村學校任教的各項工作,確保其有編有崗,落實任教學校。
第十七條 會同有關部門和中小學校為乙方在寧夏鄉村學校任教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條件。
第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乙方在職攻讀教育碩士專業學位,促進其終身學習和職業發展。
第十九條 負責公費師范畢業生的履約管理,建立誠信檔案。對于違約者,要求其退還已享受的公費教育費用并交納違約金,同時公布其不誠信記錄。
五、終止協議
第二十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規定審批程序,終止本協議:
(一)在校學習期間,經甲方指定的二級甲等(含)以上醫院認定,因身體原因不能完成學業。
(二)在校學習期間或協議規定服務期內,經甲方或丙方認可的教師資格認定體格檢查指定醫院確認,因身體原因不宜從事教師職業。
六、解除協議及處理
第二十一條 乙方在校學習期間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協議,乙方不再繼續享受師范生公費教育,且須在學籍取消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甲方一次性退還已享受的公費教育費用:
(一)因觸犯刑律或違反校紀被開除學籍;
(二)自動放棄甲方學籍。
七、違約情形及處理
第二十二條 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丙方有權追究其相應的違約責任:
(一)畢業后未按本協議在從事鄉村中小學教育工作的,應在違約處理決定公布后1個月內,一次性向丙方退還所享受的公費教育費用并繳納該費用50%的違約金;超過時限須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滯納金。
(二)畢業后從事鄉村中小學教育工作未滿6年且未經丙方同意的,在離開教育崗位之日,按不足服務年限(包括離開當年)乘以六分之一作為退費比例計算,一次性向丙方退還相應比例的公費教育費用,并繳納該費用50%的違約金;超過時限須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滯納金。
(三)公費師范生未按規定時間取得相應學歷學位證書和教師資格證書的按違約處理。在違約處理決定公布后1個月內,由本人一次性向丙方退還所享受的公費教育費用,并繳納該費用50%的違約金;超過時限須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滯納金。
八、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凡屬國家和自治區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其他事宜三方協商解決。
第二十四條 本協議經甲、丙方蓋章和法定代表人簽章,以及乙方或乙方及其監護人簽字后生效。
乙方在簽訂本協議時如未滿18周歲,須由乙方及其監護人共同簽訂本協議。
第二十五條 本協議書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一份存入乙方個人檔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xx
簽訂日期: xxxx年xx月xx日
乙方(簽字):xx
簽訂日期: xxxx年xx月xx日
乙方監護人(簽字或按指印):xx
簽訂日期: xxxx年xx月xx日
丙方(蓋章):xxx
法定代表人簽章:xxx
簽訂日期:xxxx年xx月xx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