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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合同的內容有哪些范文三篇

    時間:2020-06-09 合同協議 點擊:

    內容是漢語詞匯,拼音是nèi róng,意思是指事物所包含的實質性事物。一個藝術作品的表現、基本含義、意味或審美價值。內容關涉的是我們在藝術作品中感受到的感覺的、主觀的、心理的和情感方面的意涵,與我們對描繪性方面的單純知覺相對,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勞動合同的內容有哪些3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勞動合同的內容有哪些3篇

    【篇一】勞動合同的內容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第47條內容具體有哪些

    小編希望 勞動合同法第47條內容具體有哪些這篇文章對您有所幫助,如有必要請您下載收藏以便備查,接下來我們繼續閱讀。勞動合同是自己工作的法律保障,那么,勞動合同法第47條內容具體有哪些,這條法律內容是關乎自己的工資問題,對于當事人經濟補助有著重要的作用,所以一旦我們了解這些法律就會是自己的維權道路較為平坦,從而是自己的權益得到更好的維護。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47條內容具體有哪些,對于從業人員利益的維護有著基礎的作用。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這是經濟補償金的算法,如果你在該單位工作了10年,那么你的經濟補償金就應該是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10=經濟補償金,如果是10年零三個月,就乘以10.5,如果是十年零7個月,就乘以11【解讀】本條是關于如何計算經濟補償的規定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時,就涉及到如何計算經濟補償的問題。計算經濟補償的普遍模式是: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應得的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及有關國家規定對工作年限及經濟補償標準作了明確的規定。一、計算經濟補償中的工作年限勞動者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應從勞動者向該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之日起計算。如果由于各種原因,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及時簽訂勞動合同的,不影響工作年限的計算。如果勞動者連續為同一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但先后簽訂了幾份勞動合同的,工作年限應從勞動者提供勞動之日起連續計算。如勞動者甲自2008年在某企業工作,期間勞動合同一年一簽,一直工作到2012年。最后一份勞動合同期滿后終止,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時,計算的工作年限應從2008年算起,共四年。如果勞動者為同一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多年,但間隔了一段時間,也先后簽訂了幾份勞動合同,工作年限原則上應從勞動者提供勞動之日起連續計算,已經支付經濟補償的除外。總之,本條“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的規定,不能理解為連續幾個合同的最后一個合同期限,原則上應連續計算。當然,隨著勞動合同法的實施,用人單位利用短期勞動長期用工的現象將會減少,這主要是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兩個措施,一是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二是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用人單位也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根據勞動部1996年關于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中規定,對于因用人單位的合并、兼并、合資、單位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簽訂,試行前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依照勞動法和原有關國家規定計算經濟補償。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簽訂,試行后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二、計算標準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為: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關于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延續了我國以往的做法。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八條的授權,1994年12月3日,勞動部頒布了《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了計算經濟補償時,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增加了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在實際運用中,這些條例的使用對于當事人來所不僅是自己的經濟權益得到維護更重要的是對于自己工作的有了更深刻的認識,對于今后工作的進行有著積極的作用,進而增強自己的責任感。

    【篇二】勞動合同的內容有哪些

    編號: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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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


    1. 勞動者應積極與用人單位簽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 動合同或勞動報酬約定不明確的,新招用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按照用人單位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 ; 沒有集體合同或者

    集體合同未規定的, 實行同工同酬。 勞動者為保護自身利益, 應積極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明確約定關系到自身利益 的事項如工資標準、保險福利、勞動條件等等。對于用人單 位故意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應采用相應的法律救濟途徑,維 護自身權益。

    2. 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應加強對用人單位的了解。 勞動關系與其他民事關系相比,其突出的特點是具有某 種形式上的人身屬性。勞動關系建立后,勞動者應當依照勞 動合同的約定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在用人單位管理者 的統一安排下從事具體的勞動。用人單位的管理制度、企業 文化等對勞動者來說就至關重要了。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 之前,要深入了解用人單位的現實情況,尤其要了解用人單 位的規章制度。這些規章制度一般會反映出用人單位的人力 資源管理的理念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要求。勞動者應結合 自身情況,分析自己達到用人單位要求的可能性。了解這些 有助于提高自身就業的成功率,降低就業過程中的機會成本。

    勞動者一旦決定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就應當盡可

    能地掌握和了解其文化特點,積極融入其中 ; 如果不能融入

    其中,則應當學會運用法律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而避免用 人單位用不公正的規章制度限制或剝奪自己應享有的權利。

    【篇三】勞動合同的內容有哪些

    勞動合同的內容

    勞動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本條第(三)項:勞動合同期限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選擇哪種期限的勞動合同,視合同雙方意思表示而定。

    本條第(四)項:工作內容簡而言之是勞動者該干什么,工作內容應當明確。工作地點如何約定?可否約定工作地點為“中國”或“省內”?從立法原意看,顯然不行。實踐中在合同中約定幾個工作地點應當是可行的,但前提是勞動者確認。

    本條第(五)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應當以國家法律規定為準。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家工時】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 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勞動部貫徹《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第三條: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實行這一工時制度,應保證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不減少職工的收入。

    北京政府貫徹《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二、自1995年5月1日起,本市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的職工,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工時制度。三、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自《規定》實施之日起,星期六和星期日為周休息日。

    本條第(六)項:勞動報酬應當明確,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以保守工資秘密為由,不寫報酬的具體金額,只寫支付日期或者按公司相關規定執行,這樣對勞動者非常不利,但是勞動合同中關于工資報酬部分,雙方約定“按照用人單位薪資管理制度規定執行”的條款是否有效?由于勞動合同大多是標準合同,其所能包含的內容是有限的。勞動合同中所不能包含的內容,應當有企業通過制定的方式予以明確,并且,企業依照法律程序和規定制定的規章制度,其應當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與勞動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勞動合同中的工資報酬,可以通過制定規章制度的方式予以明確,但前提是該規章制度是合法有效的,并且作為勞動合同的一個附件,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已經明確告知勞動者了。

    本條第(八)項:勞動者從事有毒有害的工種,用人單位招聘勞動者時,就應當將這些情況告知勞動者,合同中再進行明確約定,《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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