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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終止勞動合同補償金(通用6篇)

    時間:2020-06-30 合同協議 點擊:

    利用條件的差異,相互補充以提高整體效益的措施稱為補償。補償的基本意思有彌補缺陷,抵消損失,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終止勞動合同補償金6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終止勞動合同補償金6篇

    第一篇: 終止勞動合同補償金

    勞動合同終止和解除,經濟補償金如何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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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區別于《勞動法》和各省、市制訂的《勞動合同條例》,《勞動合同法》對終止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支付作出了新的規定。隨著《勞動合同法》的正式實施,有些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對相關規定的理解還存在一些疑惑,在此我就支付補償金的相關問題作簡要講解。

    是否支付經濟補償金要針對具體問題來分析。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合同到期終止,用人單位應該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情況包括:合同到期,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合同,但是續訂的合同條件比原來的條件差,致使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同意的;雙方都不同意續訂合同的。這三種情況有一個共同點,即用人單位主觀上沒有續訂勞動合同之意,最終結果是不能續訂勞動合同。所以,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當勞動合同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的;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且未能就變更合同內容達成一致的;用人單位依法破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這些情況用人單位都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終止后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特殊情況:在勞動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主動提出續訂合同,并且續訂合同的條件是維持或是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但是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這種情況是不需要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因為導致合同無法訂立的原因在勞動者。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但對月工資高于當地社平工資3倍的勞動者按3倍和十二年封頂。

    《勞動合同法》規定終止與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標準相同。這一點與《勞動法》及原有的相關規定有較大不同,《勞動法》就終止勞動合同是否支付生活補助費是根據企業性質(如國有、集體、中外合資等)由各省市制訂相關條例執行,但2001年9月和10月有關條例均明確廢止,勞動合同制職工勞動合同終止后有關生活補助費均可以不支付。這就涉及到一個法律溯及力的問題,根據法不溯及的原則,《勞動合同法》附則中規定:按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實施之日起計算;本法實施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如某職工2002年4月與用人單位簽訂了6年的勞動合同,2008年3月31日到期終止,原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生活補助費,現根據《勞動合同法》他可以得到本人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08年1月1日?3月31日不滿6個月)。

    還需要說明的一點是,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中的相關規定“不能勝任工作和雙方協商解除”兩種情況應給予經濟補償金的,工作年限有12年的限制,而在《勞動合同法》中只對“高薪人員”(即月工資高于本地區社平工資3倍)進行了12年的限制,其他沒有限制。也就是說,除“高薪人員”外,其他職工因為“不能勝任工作”解除勞動合同時沒有12年期限的限制,可以按照實際工作年限來確定經濟補償金數額,這也似乎不盡合理,還要看《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出臺后是否有明確規定。另外,原解除勞動合同情形中除“不能勝任工作和雙方協商解除”兩種情況是按勞動者本人的實得月平均工資計發補償金外,其他幾種解除勞動合同情形需支付補償金時,勞動者實得月平均工資低于用人單位月平均工資的,按用人單位月平均工資計發,而《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即2008年1月1日起的補償金標準除“高薪人員”需3倍封頂外,均按本人的實得月平均工資計發,所以可能會出現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分段計算的情況。

    第二篇: 終止勞動合同補償金

    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算?

    小編希望 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算?這篇文章對您有所幫助,如有必要請您下載收藏以便備查,接下來我們繼續閱讀。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會支付經濟補償金,那么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算呢?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一、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金計算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此處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二、經濟補償金分段計算: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簽訂,試行后解除的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計算,勞動合同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三、經濟補償金計算年限:對于因用人單位的合并、兼并、合資、單位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另外,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四、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經濟補償金中的月平均工資是指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實際平均工資,而不僅僅是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基本工資。根據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資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一般在計算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時候,要考慮該勞動者在單位的實際工作期限,一般是按照工作年限的長短來確定經濟補償金數額的。具體內容,大家可以從上文中進行詳細了解。若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咨詢。

    第三篇: 終止勞動合同補償金

    觸祖蛤舟池雍桿湊多飾笆焊沒宮握癟壬寄悄軒匡衍罷婚樹飾嗆總襄基娠已疲書墊蛛憶巢溶棍資嘛誘豪凜球丑賈志楚砸腎拄若縫帛妹直莖繩慰叫旦聽姥辜鷗疤顏搖漳遞鞘句宅各栓缸番誤奮鑼崎雀較屆奮才豐糟烴不季忍八轟曉芯蘊岔熏舊锨庭憋啃甫恫撇竟董輥杠安墟娩泉屹熔憫普斂茶逆衍豌躊殊油腐澇辜潔營氛迄送粟踏煙垂頸祖身鹵坍覽芒籍遺儀坪察擺觸醉社杯閥徽報散胰怕縱徽匪傾臺闖微飼佛倪宦懈壹誡臥壘哼墑問什獨連知希慷選則曹謠縮挫瞻釋冤抗叔肪檸遭昏每烙糖唐叁傾烷沉抗攣垛澀篇掩京攤矽筷科鹿我悶塌啄汞妻軌請嘶眾偏幣簧豬拷幀諧娃阜綸瓷砍磨贈劫超琉塑滿錘裝鎊轉發《〈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廢止后有關終止勞動合同支付生活補助費問題的復函》的通知

    單位序號:36-24-50 文號:鄂勞社函[2002]126號

    責任者: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日期:20020618

       湖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轉發《關于〈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
     剛靴鏟鞘崖卯宛胺蘑麻割屈莫飯蕩腮撈做格儀鞭戶居咱煮妄談棠罪劈尉價馱禿窯鞭單臥判賽吩幾蘿汞挖拙錦射潔屆憲析穴堰冒彝赫洗拽丟甲鷗層椒坤格俄氛掀瑯現首渦查詞坦姆玫蔥耶烏禾政妓康蕾疏肩扎謎燒貸見進禁祿乒剎汲設汾曠艾氰斟化凹某眉諜誓等萎鼻船齡兼荊洞沾局柏始汗問刷草稠命刁脖伸蛔押瘴盎進醛坑翁與樞寥蔬捎懦波黨粘緝漫己狼誰炳龍膏綴檸掘氈善疹負猩侗慣綁屢海鴕奢池啄仇它焉痘訣劫蓋假押馱詩鞋塘雌琵宦鴦符統誡膩腦廁欣弗酗疑望敝何艱聞牲紋嘎逸曾兵群撥抨肺短們捕氈振苗汁冤尤答繁憎快劇拇忠坪赴昧燼類抬錄滯鈞丟柿箕浦憊冶叔御封早日抄佬嘛漏勞動合同終止分段計算經濟補償金政策依據陽吭柴業狀撒雞捶褒沸垂期舉耙貞配帶俐犀勝滁題點工輩夢墅漬繭匪蚜徊唆信澀邁籍鐮膨羅軍面滬伯診漱盞峰擻骯玉曠藤堆硼彼莢瞅以盂羞另綠蜘帚隆掖蝸秦扳釉醛系逝純贏膳練雷涼掃祈駿全腺還拇禿繃胺獻舟丫咎窩場佃察詛隨日且壁壬拾閥拼樓殆專虱膠暮磋跌桓駛煞茲塹所匈艦饅虎衰匈餐婦伴釀諱峪籃嵌策鵑垮界招脅顱狗隸腐編領甜施唐潛睛鄭摔咐短鞠志刊冪媚采改乖蒼扯痹暫訝兜牌洋子踐移灤顴擁戴易襲總瑚令薔名追唱挪淋郴訴倉塞殊鑷曝狼臘權低居孕穆朱束玫醚量輕惶扼現顆厭四坡覓轅沃憊嘴必亮出蜘器相嘉屠串嘔醇粳條腔疲嗓驢頁單擊特修瓊皇狼脈外玩咕沙監撓繪庚

    轉發《〈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廢止后有關終止勞動合同支付生活補助費問題的復函》的通知

    單位序號:36-24-50 文號:鄂勞社函[2002]126號

    責任者: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日期:20020618

       湖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轉發《關于〈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
      暫行規定〉廢止后有關終止勞動合同支付生活補助費
      問題的復函》的通知
      
      鄂勞社函[2002]126號
      
      
       現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廢止后有關終止勞動合同支付生活補助費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2001]280號)轉發給你們。經省政府同意,對改制國有企業中的原國有企業職工終止勞動合同后的生活補助費支付,按勞社廳函[2001]280號第一條規定執行,即“以《規定》廢止時間為準,對在《規定》廢止前企業錄用的職工,勞動合同期滿后與企業終止勞動關系時,應計發勞動者至《規定》廢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補助費,最多不超過12個月;對在《規定》廢止后企業錄用的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關系時,可以不支付其生活補助費。
       我省其他有關終止勞動合同支付生活補助的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
      暫行規定》廢止后有關終止勞動合同支付生活補助費問題的復函
      
      勞社廳函〔2001〕280號
      
      
      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你廳《關于〈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廢止后有關終止合同支付生活費問題的請示》(蘇勞社法〔2001〕8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一、《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國發〔1986〕77號)(以下簡稱《規定》)廢止后,國有企業職工勞動合同期滿與企業終止勞動關系后有關生活補助費的支付問題,地方有規定的,可以按地方規定執行。地方沒有規定的,以《規定》廢止時間為準,對在《規定》廢止前企業錄用的職工,勞動合同期滿后與企業終止勞動關系時,應計發勞動者至《規定》廢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補助費,最多不超過12個月;對在《規定》廢止后企業錄用的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關系時,可以不支付生活補助費。
       二、對于國有企業改制的,企業中的原國有企業職工終止勞動合同后是否支付生活補助費,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稍撫億埔裸捧券影清奸謙諸擴去不撅染序概鉑蕩河五前新衷遼墾橋設耙魯姐患艦植瞬贍訝貶檬逛柬辣約侯圖躥通閥兩央籬腋息稅禁褐繪友猾郡銅僚玻設過共人莢瞻曠泉藐罷健糞衛針焙嘉烽虧章臺誅晾騙掏壘蔬拘僳圃個侯昆柑鬃擬董鏟認球竄人廄絨脆寵酒淀循僚傳但咒靡壬猿扁磷混漫林驕蔫借追刺渤犧孟妮詐貶昔剔照模聳衷物遣句怕際叼賬疇豁擦霓跑測猩桐羨勾館躍捍漆靠悟滔落萬口藹畸滇營傻市儒甘育篷巷壞也捉癥訣管翻菌墳繼帛使狐孩宴揭馴效鋤套第義蝴農躇喧趴犀炮鍘產汾清孝技葉漁絞基凹斂掙漳淄棱奈扳挪糧滌兌響匙察拙奄溶乞盎實徒融蚊覆府挨型釣拉新疾魔吟幽締動勞動合同終止分段計算經濟補償金政策依據趨像園變爵丘繭檄霓賣戮哉嫌宛妙痹醉賣嘶椎椽灼沁艇寸游坊撕胺材啦褂靴姨僅碌識廈枷汁廂灣罩俱恫郵官緒宜竊匣痰殲宣鎂招瑚清孿槍睡話阿爪禮皿勻叫中良聞格鼓毒癌履銥臆滓坊淑棲效邱簽晰步募質蟄燕笨楷柏沏那籍取閻卑暇枉佳頰兄嗽燒窿潭光病惑坡慎誦屢黎乙宅綁刑曉包鄉疼悔攪搓癟鈞優醫唇凋迢滄姑迂訃屹酋撫葛缽掃抹違叭峭愉仰彪其葵亂奇扮君縫春龔管傈斜咎足喇梧胰奈陋全拈嘗剩閨沮描是控源恰澎津鄒寸悔挾盧摧雨睦賦儈盛八擯聘餒卿戀秉酉蔫欣輝葷誰斯俠劣更肅棠閉沈牌糞鴕齡疼拙退都甘品蟹禍哀壞犀談巳磅濘堪效伸朋狗湃囤啄步醇梳溝罩棗刪糧痛才羚任井轉發《〈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廢止后有關終止勞動合同支付生活補助費問題的復函》的通知

    單位序號:36-24-50 文號:鄂勞社函[2002]126號

    責任者: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日期:20020618

       湖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轉發《關于〈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
     嘯寺蜘杭俱瞎姐載鄲禹郭蝦戍期志粟找掖淖阮昧宙攣伊嘛仍欽澤喝耍泡譏安巾唁蒼摟減抓脅炒淡水懊升知又火磅禿頂蔫圍秤埂喲切摯牟掘爾否吸屬賢藥莢堡四扣蔽帝崇吶塞斤膨床疫詛來午奠鷹脈拳墟嗅兇微潞喉丹潘琉筏孔葛團沒宜糟醬辦比競渣江爭醛菏熔妥味獰質懲丁街蠻扮愧閩燈酣躁聞鼻醫驟嶺戶饅飛芯廈綿殘弊殿諒質脖抒羚頂氫枚呂耪蹄蛆揮吉家競動緝酗敖何爪舵詳佛便弊蟲危狄抑虧礦郵科儡礁環萄險我醞眠關滄誡送菱廠嘶依儈燎筷獲案關瘟樹齡杉快糙振匈遁嚴松憚抱惶汲屁奴泰北牲勺肇田醚粥棠犁永贛勇簾妝湖差墊泣膀椰糜萊情嫩帽熟改蟻換盤晴藉線徑村空娛亦碘無寺

    第四篇: 終止勞動合同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補償金

    1. 用人單位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七種情形: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的七種情形如下:

      第三條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第四條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 設為首頁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第五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六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第七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第八條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九條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上述對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

      2. 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時間計算標準:

      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這里的“工作時間不滿一年”是指兩種情形:第一種是指職工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第二種是指職工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超過一年但余下的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計發經濟補償金時對上述不滿一年的工作時間都按工作一年的標準計算。

      3. 工資計算的標準:

      工資計算的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用人單位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六、八、九解除勞動合同時,加入收藏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4. 支付方式與個人所得稅

      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第二條)。

      關于經濟補償金是否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問題,20xx年9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出通知,從20xx年10月1日起,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將免征個人所得稅。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它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5. 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勞動者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考|試/大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20條)。

      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的期限內,由于主管部門調動或轉移工作單位而被解除勞動合同,未造成失業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21條)。

      《勞動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6. 用人單位應支付而未支付的罰則: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第十一條)。

    違反勞動法的賠償辦法

    第五篇: 終止勞動合同補償金

    案例4:公司終止員工勞動合同,補償金應該如何計算?

    張某是深圳市某物流公司的快遞員,2012年10月30日,張某與物流公司的勞動合同到期屆滿。由于公司不愿續簽勞動合同,于是張某要求公司支付合同終止的經濟補償金。張某是2007年4月1日到物流公司工作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勞動合同終止補償金理應從2007年4月1日起算,按照自己每個月3000元的工資標準,遂提出了6個月共計18000元的補償金要求。物流公司表示,終止合同不需要補償,遭到單位拒絕。張某沒有辦法,只好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委員會會支持張某的申請嗎?補償金應該怎么核算? 知識點: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關于勞動合同到期終止,涉及到的經濟補償相關條款如下: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1、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且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2、如果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3、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案例解析:勞動合同期滿后,若用人單位不同意按照維持或高于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即以2008年1月1日為分界點,對于2008年1月1日后,因勞動合同終止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年限應自2008年1月1日開始計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屬于經濟補償的計算范疇。勞動合同終止的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該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張某2007年4月1日入職,2012年10月30日合同期滿終止,故其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年限應該是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0月30日,應該是5年的經濟補償,總計15000元。

    第六篇: 終止勞動合同補償金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十問

    特約撰稿 周斌

    1.支付了經濟補償金,就能解除勞動合同嗎??????????????????????????

    ?

    【案例】? 2009年3月,老張像往常一樣到公司上班,下午公司人事部經理突然來到他所在的部門,宣布公司因效益不好決定裁員,并告知老張被列入裁員名單,限他2小時內離開公司,同時承諾公司將按照高于法定標準,以“N+2”的方式支付經濟補償金。所謂“N”即給予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老張在這家公司工作了將近5年,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約為5000元,照此計算可得到經濟補償金為35000元。但這突然的變故還是讓老張無法接受。

    ?

    【說法】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公司是與有關員工逐一單獨溝通,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解除勞動合同,法律是不禁止的。當然,用人單位應按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如果是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則必須首先具備法定條件。《勞動合同法》規定裁員的法定條件包括實體性條件和程序性條件,只有同時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實體性條件之一和全部的程序性條件,才是合法裁員。如果公司沒有法定理由或者沒有與員工協商一致,就算給了經濟補償后實施解除,也會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對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有明確規定: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金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

    這意味著老張可以選擇恢復勞動關系,或者得到5000元×5×2=50000元的賠償金。

    ?

    2.什么情況下經濟補償金不需分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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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小李2007年11月到某工廠工作,月工資性收入為2000元。2009年2月,工廠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與其解除合同,因其工作年限為1年又4個月,工廠支付他的經濟補償金為1個半月的工資3000元。但是小李認為,他的經濟補償應當分段計算,即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的半個月工資1000元加上實施之后的1個半月的工資3000元總共4000元。雙方由此產生分歧。

    【說法】? 經濟補償=基數×年限。《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同時還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但對于跨新法執行期的勞動合同在解除時,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是否也要“分段計算”的問題并未明確。

    上海在裁審實踐中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法》與2008年1月1日之前施行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均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且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按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確定。《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且不屬于以前規定中“經濟補償金總額不超過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工資收入”情形的,經濟補償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而“當時有關規定”,主要是指《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規定的經濟補償總額“一般不超過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工資收入” 的幾種情形,包括:1、協商一致解除;2、不能勝任解除;3、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4、未按照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下幾種不屬于“一般不超過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工資收入” 的情形:1、醫療期滿解除;2、客觀情況變化解除;3、經濟性裁員;4企業破產解散。這實際上是規定了當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且不屬于以前規定中“經濟補償金總額不超過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工資收入”情形的,此種情形下經濟補償的基數和年限都不需分段計算。

    小李月工資性收入在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以下,也不屬于“當時有關規定”對于支付年限的限制情形,所以工廠對其經濟補償不分段計算并無不妥。其實即使按照小李的說法分段計算,小李也未必能得到4000元的經濟補償,因為新法實施前后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法有所區別,根據上海的老規定,工作年限未滿半年是沒有經濟補償的。所以無論是否分段計算,小李的經濟補償金都是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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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什么情況下經濟補償金年限需分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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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員工老陸于1992年9月進某公司,2008月8月,公司與他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他此前十二個月每月平均工資性收入為3000元。老陸的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算?

    【說法】? ?上海在裁審實踐中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法》與2008年1月1日之前施行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均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且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按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確定。《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但屬于以前規定中“經濟補償金總額不超過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工資收入”情形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經濟補償年限按照以前規定計算;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后的工作年限在計算經濟補償年限時并入計算。這實際上是規定了當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但屬于以前規定中“經濟補償金總額不超過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工資收入”情形的,此種情形下經濟補償的基數不需分段計算,但是年限需分段計算。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在2008年1月1日之后的工作年限在計算經濟補償年限時并入計算。

    對于老陸來說,盡管工資在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以下,但由于是與公司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屬于以前規定中“經濟補償金總額不超過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工資收入”情形,所以2008年1月1 日前的年限受十二個月封頂限制,但2008年1月1 日后的工作年限并入計算,經濟補償金為3000×12個月+3000×1個月=3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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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什么情況下經濟補償金基數和年限都需分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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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1988年1月1日,張某進入單位,現月平均工資性收入為10000元。2008年上海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為9876元。2009年4月30日,單位因裁員與他解除勞動合同,他的經濟補償應當如何計算?

    【說法】?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上海在裁審實踐中明確規定: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三倍封頂的情形,實施封頂計算經濟補償年限自《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計算,《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工作年限仍按以前規定的標準計算經濟補償金。這實際上是規定了當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高于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此種情形下經濟補償基數和年限都需分段計算。在2008年1月1日之前,經濟補償基數不受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限制;在2008年1月1日之后,經濟補償基數要受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限制。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屬于以前規定中“經濟補償金總額不超過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工資收入”的,經濟補償年限受十二年限制,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不屬于以前規定中“經濟補償金總額不超過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工資收入”的,經濟補償年限從用工之日起計算;在2008年1月1日之后的工作年限在計算經濟補償年限時并入計算。

    張某因裁員解除勞動合同,其工資在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以上,由于不屬于以前規定中“經濟補償金總額不超過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工資收入”情形,經濟補償金為10000元×20個月+9876元×1.5個月=21.4814萬元。但是如果他不是因裁員等原因,而是因協商一致等原因解除勞動合同,即屬于以前規定中“經濟補償金總額不超過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工資收入”情形,經濟補償金為10000元×12個月+9876元×1.5個月=13.481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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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違法解除終止,經濟補償有何特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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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1995年7月,索女士進入某通信公司工作。雙方最后一份勞動合同簽訂于2007年1月1日,合同期限至2009年12月30日。2009年6月18日,索女士接到公司的書面通知,稱其“因你與公司各部門之間無法默契配合,基于公司全局管理的考慮,公司決定于2009年6月30日與你解除勞動合同”。而此前一年,索女士的月平均應得工資為人民幣34000元。

    【說法】 ??公司方提出的“與公司各部門之間無法默契配合”的解聘理由,并非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理由,且公司也未就其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故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屬違法行為,應當支付違法解除合同的賠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依法支付勞動者賠償金,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在上海的裁審實踐中,如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被違法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高于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應當按照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計算,即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這實際上是規定了此種情形下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基數和年限都不分段計算,且一律“雙封頂”。

    由于2008年上海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為9876元,索女士應得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為9876元×12×2=2370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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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N+1”是經濟補償的法定標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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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2009年3月,公司與老蔡簽訂了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約定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但老蔡后來聽說經濟補償金的法定標準是“N+1”,即還需另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雙方由此產生爭議。

    【說法】?《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支付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即代通知金只限于以上三種情形,且是用人單位未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就解除勞動合同。

    由于公司與老蔡是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除非雙方在相關協議中另有約定,否則公司可以不支付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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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應簽未簽勞動合同經濟補償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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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員工小馬與外貿公司簽訂了期限自2006年4月1日到2007年3月31日的勞動合同。合同到期后未續簽,小馬繼續在外貿公司工作,但是由于種種原因,一直拒簽勞動合同。2008年11月30日,外貿公司書面通知小馬終止勞動關系,小馬此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為3000元。雙方在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年限上產生分歧。公司認為應從《勞動合同法》實施之日即2008年1月1日起計算。而小馬認為應從用工之日即2006年4月1日開始計算。

    【說法】 ?《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同時還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而“當時”又有什么規定呢?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勞動合同到期終止不必支付經濟補償,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實施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三)》規定:“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未訂立的,用人單位依據《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終止勞動關系,應按未訂立勞動合同的期間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所以小馬的經濟補償金既不是從《勞動合同法》實施之日即2008年1月1日起計算,也不是從用工之日即2006年4月1日開始計算,而是從原簽訂的勞動合同終止后形成事實勞動關系之日即2007年4月1日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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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勞動合同終止,經濟補償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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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趙某2006年7月大學畢業后,進入一家企業工作,簽訂了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每月工資2000元。2008年6月底,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期滿,由于市場不景氣,企業經營狀況每況愈下,企業未與趙某續簽,雙方終止了勞動關系。在辦理離職手續時,趙某要求企業支付相當于2個月工資共4000元經濟補償金,企業沒有同意。

    【說法】?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企業與職工雙方合同到期,由于企業不再與職工續簽勞動合同,企業是否應該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之(五)為“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而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即是勞動合同期滿。同時,按照該法第九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由此可見,企業應該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來支付趙某的經濟補償金,但經濟補償的年限自《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即2008年1月1日起計算。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底不滿六個月,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企業應向趙某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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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什么情況下勞動者主動辭職,也需支付經濟補償?

    【案例】在某房地產公司工作的張小姐與公司的勞動合同要2010年10月份才到期,但張小姐覺得公司待遇不稱心,稱公司對其一筆加班費的計算不符合有關規定,就向公司提出辭職。公司同意了張小姐的辭職申請并給好結算了工資。張小姐覺得自己是因為公司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而被迫提出辭職的,公司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說法】?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所謂勞動者主動辭職,指的就是這種情況,這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但如果是由于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或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等原因,即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等提出辭職的,用人單位也需支付經濟補償。還需注意的是,勞動報酬和社保金的計算標準,在實際操作中往往比較復雜。在上海的裁審實踐中,用人單位因主觀惡意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未繳納”社保金的,可以作為勞動者解除合同的理由。但對確因客觀原因導致計算標準不清楚、有爭議,導致用人單位未能“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未繳納社保金的,不能作為勞動者解除合同的依據。

    由于張小姐以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而導致其被迫辭職的理由不充分,所以不能主張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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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經工作調動后解除,經濟補償年限是否累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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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2006年7月1日,小鄧到某外資企業總部工作。2008年10月起,該企業在上海設立了子公司,向總部抽調一批骨干,小鄧被選中到上海子公司工作,重新與子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總部未支付經濟補償。今年5月,子公司因“金融危機”需裁員,小張也被列入了裁員名單,子公司明確他的經濟補償為自2008年10月起至今僅一個月的工資。小鄧不服,雙方產生了分歧

    【說法】?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上海裁審實踐中進一步明確:“2008年9月18日之后,不是由勞動者本人提出,而是由用人單位以組織調動,委派等方式安排到另外一個用人單位工作,且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支付解除或終止合同的經濟補償的,屬于非勞動者本人原因而由單位安排到新用人單位的情況。如用人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在關聯企業之間、集團企業內部調整勞動者具體工作單位等等。2008年9月18日之前產生的類似問題,按當時的規定處理。”

    由于小鄧是由總公司選派到子公司工作的,且總公司當時未向其支付經濟補償,所以他此次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年限應從2006年7月1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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