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電,按預定目的使用電能的行為,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供用電合同范本3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供用電合同范本3篇
供用電合同范本篇1
居民供用電合同
戶號: 合同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戶名: 用電地址:
為明確電力供應與使用中,××(供電企業名稱)(以下簡稱“供電方”)和低壓居民客戶(以下簡稱“用電方”)的權利和義務,維護正常的供用電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和有關規定制定如下用電條款,以供雙方共同遵守:
1.在電力系統正常運行和用電方依法用電的情況下,供電方應向用電方連續供電。因電力運行事故引起用電方家用電器損壞的,供電方按《居民用戶家用電器損壞處理辦法》進行處理。
2.在電力系統正常狀況及用電方用電功率因數符合要求且其負荷對供電質量的干擾和影響符合國家標準的前提下,供電方按《供電營業規則》所規定的電能質量標準向用電方供電。但為了保障電力系統的運行安全,供電方可以依法中止供電。
3.供、受電設施以低壓計量裝置為產權分界點,分界點電源側產權屬供電方,負荷側產權屬用電方。供用電雙方按產權歸屬各自負責其供、受電設施的維護、日常管理和安全工作,并承擔有關法律責任。但安裝在用電方處的用電計量裝置產權屬供電方,用電方應妥善保管,并采取合適的措施防止外力和第三人破壞。
4.用電方的用電、受電設施應委托有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安裝,并符合有關安全、技術標準和電網運行規程,否則由此引起的所有安全責任由用電方承擔。
5.因用電方用電、受電設施不符合有關技術、安全標準或維護管理不當引起事故,給供電方或第三方造成損害的,用電方應承擔法律責任。
6.供電方按國家規定裝設、更換用電計量裝置,該裝置安裝在用電方,其記錄作為結算電費的依據。用電方應妥善保護用電計量裝置,發現計量裝置異常時,應及時報告供電方,因用電方責任致使用電計量裝置出現故障或丟失的,用電方應負責維修、更換或賠償。用電方有權要求對計量裝置進行校驗,但如果校驗合格,由用電方承擔校驗費用。供電方裝設、更換用電計量裝置或抄錄電量時,用電方應予以配合并提供方便。
7.供電方依據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和有管理權的物價主管部門批準的電價,向用電方定期計收電費及隨電量征收的有關費用。如遇電價或其他收費標準調整時,按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8.用電方應按照規定的期限和方式交納電費和其他合法費用。用電方逾期交納電費,應承擔違約責任。電費違約金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一計算。經供電方催交,用電方仍未付清電費的,供電方可依法按規定的程序對用電方中止供電。
9.用電方違約用電或存在危害供、用電安全,擾亂供、用電秩序的行為,供電方有權予以制止。用電方除補交有關費用外,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承擔違約使用電費。補交費用和違約使用電費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條的有關規定計算。
10.用電方竊電,除補交電費外,還應承擔三倍的違約使用電費。竊電量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零三條的有關規定計算。
用電方未經供電方同意,私自轉供電、私自改變用電性質、私自引入其他電源,以及私自遷址、更動用電計量裝置等均屬違約用電,供電方將按《供電營業規則》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11.為保障電網安全和制止違法用電行為,供電方有權依法進行用電檢查工作。用電方應積極予以配合,不得阻撓、拖延或拒絕。
12.依據本協議或有關法律規定,供電方需事先向用電方發出的相關信息(包括停電通知),供電方可選擇本受理書正頁用電方提供的任何一種方式(包括傳真、通知、電話通知、手機短信、郵寄地址、公告)向用電方進行通知。用電方應保證所提供的聯系方式暢通,如所提供的聯系方式變更,應及時通知供電方,否則,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責任由用電方自行承擔。
13.用電方因買賣、出租、分立、合并、承包經營、租賃經營等而在同一用電地址變更用電人的,應當向供電方辦理變更用電手續、清償拖欠的電費或落實經供電方認可同意的債務承擔者。否則,供電方可以拒絕向該用電地址的用電地域范圍內供電。
14.供用電雙方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時,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提交電力管理部門調解,調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5.本協議書一式貳份,供用電雙方各執一份。
16.本協議書未盡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和有關法律法規、國家規程、標準執行。本協議的有關條款因國家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政策調整而不適用時,按新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執行。
17.本協議書自用電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用電方聲明:用電方已詳細閱讀和理解本協議條款,并與供電方已就全部條款達成一致意見。
供用電合同范本篇2
合同訂立原則
平等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條: “合同當事人的法律
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的規定,平 等原則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當事人,在充分協商達成一致意思 表示的前提下訂立合同的原則。這一原則包括三方面內容:① 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論所有制性質,也不問單 位大小和經濟實力的強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②合同中的權 利義務對等。當事人所取得財產、勞務或工作成果與其履行的 義務大體相當;要求一方不得無償占有另一方的財產,侵犯他 人權益;要求禁止平調和無償調撥。③合同當事人必須就合同 條款充分協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 駕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更不得以 強迫命令、脅迫等手段簽訂合同。
自愿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條: “當事人依法享有自 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的規定, 民事活動除法律強制性的規定外,由當事人自愿約定。包括:
第一,訂不訂立合同自愿;第二,與誰訂合同自愿,;第三, 合同內容由當事人在不違法的情況下自愿約定;第四,當事人 可以協議補充、變更有關內容;第五,雙方也可以協議解除合 同;第六,可以自由約定違約責任,在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 以自愿選擇解決爭議的方式。
公平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條: “當事人應當遵循公
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公平原則要求合同雙 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要公平合理具體包括:第一,在訂立 合同時,要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第二,根據 公平原則確定風險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違約 責任。
誠實信用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 “當事人行使權利、
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的規定,誠實信用原則要求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全過程中,都要誠實,講信用,不得有欺 詐或其他違背誠實信用的行為。
善良風俗原則:
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 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的規定,“遵守法律、行政 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和損害社會公共 利益”指的就是善良風俗原則。包括以下內涵:第一,合同的 內容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精神和原則。第二,合同的 內容要符合社會上被普遍認可的道德行為準則。
供用電合同范本
供電方:
用電方:
為明確供電企業(以下簡稱供電方)和電力用戶(以下簡稱 用電方)在電力供應與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經濟、 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電力法》、《電力供應與 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的規定,經供電方、用電方 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一、用電地址、用電性質
1. 用電地址: 。
2. 用電類別: 。(大工業用電、非工業用
電、普通工業用電、非居民照明用電、 )
3?行業分類: 。
二、供電方式、用電容量及產權分界 1?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三相交流 50Hz電源,采用單電
源,單回路向用電方供電
2. 供電電源
線公用線向用電方 配電房供電
⑵用電容量為 kVA
(3)雙方的資產分界點在:跌落熔斷器下樁頭。資產分 界點的設備屬供電方。資產分界點至電源側的資產屬供電 方,資產分界點至負荷側的資產屬用電方。附供電接線及產 權分界示意圖。
3. 用電方裝置不并網自備發電機 kW,作為 備用。
(1) 發電機安裝地點在發電機房。采用低壓電纜與低壓 雙電源切換柜聯接。自備發電機具有獨立的接地系統。
(2) 供電電源與自備電源之間的切換方式米用手動先斷
后通。為防止用電方自備電源向供電方電網倒送電或誤并 列,供電電源與自備電源之間采用低壓四極雙投閘刀加機械 程序鎖作為聯鎖,安裝在下列設備上: 0.4kV計量柜閘刀手
柄與低壓雙電源切換柜的四極雙投閘刀手柄間。未經供電方 同意用電方不得自行改變或撤出聯鎖裝置。
(3) 用電方內部的配電線路以電纜或絕緣導線敷設。用 電方不采用架空裸導線。
4. 用電方的正常運行方式: 進線開關運
行、發電機冷備用。
5. 未經供電方許可,用電方不得擅自引入 (供出)電源或 私自增加自備電源。
6?供電方依據電網安全、經濟運行原則調整供電方式
時,用電方應予以配合。
三、供電質量
1. 在電力系統正常情況下,供電方按《供電營業規則》 規定的電能質量標準向用電方供電。
2. 用電方在用電時的功率因數和諧波源負荷、沖擊負 荷、波動負荷、非對稱負荷等產生的干擾與影響不得超過國 家規定的控制標準,否則供電方無義務保證電能質量。
3. 在電力系統正常運行的情況下,供電方應向用電方連 續供電。但為了保障電力系統的公共安全和維護正常供用電 秩序,供電方依法按規定事先通知的停電,用電方應當予以 配合。
四、用電計量
1. 供電方按國家規定,以受電點為計費單元按電價類別 分別安裝用電計量裝置。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數據是供電方 向用電方計算電費的依據。
2. 用電計量方式、計量點及安裝情況如下:
計量點裝置情況計量方式
3. 設在用電方的計量裝置的安裝、移動、更換、校驗、 拆除、加封、啟封及連接線等均由供電方辦理,用電方應提 供工作上的方便。
在新裝、換表及現場校驗后,供電方應對該用電計量裝 置加封。用電方應在工作憑證上簽章,并對計量裝置負責保 管。
4. 供電方應按規定對用電計量裝置進行校驗、更換。用 電方發現用電計量裝置不準或有故障時,應及時通知供電 方。用電方認為供電方裝設的計量裝置不準時,可向供電方 提出校驗申請并交付校驗費后,供電方在七天內進行校驗, 并將校驗結果告知用電方。如計量裝置的誤差在允許范圍 內,則校驗費不退 ;誤差超出允許范圍,供電方除退還校驗 費外,還應按有關規定向用電方退還或補收電費。用電方對 校驗結果有異議時,可在接到供電方校驗結果后 15 天內, 向供電方的上級計量檢定機構申請檢定,逾期視同用電方對 校驗結果無異議,供電方不再保留該計量裝置原狀。
5. 因用電計量點與產權分界點不一致,按國家標準,由 用電方負擔其變壓器損耗電量,并分攤到用電方各類用電量 中計算電費。
6. 計量裝置發生故障時,退補電量按《電力法》和《電 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及有關計量法規規定,經雙方協商后處 理。供電方設在用電方變電所的計量裝置發生故障時,用電 方應及時通知供電方,并填寫《計量裝置非正常運行情況報 告單》,供電方應盡快處理。
五、無功補償及功率因數
1. 用電方應根據無功就地平衡的原則,裝設無功自動補 償裝置和隨機補償電容。用電方送入供電方的無功電量視為 吸收供電方的無功電量計算月平均功率因數。
2. 用電方的高峰、低谷功率因數應達到電網規定的要 求。
3. 在法定節假日或其它特殊日期,用電方應根據電網安 全運行要求,無條件做好無功補償裝置的投切工作。
六、電價及電費結算方式
1. 計價依據與方式
(1) 供電方根據物價管理部門批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 置的記錄及分攤的變壓器損耗電量,向用電方定期結算電費 及隨電量征收的有關費用。在合同有效期內,發生電價和其 他附加價、費調整時,按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2) 用電方的電費按兩部制電價(基本電費按變壓器容量 計算、月平均功率因數考核標準為 0.9)結算。
2. 電費結算方式:用電方應在每月的月底前向供電方交 納電費
3. 用電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電費。用電方 對用電計量、電費有異議時,應先交清電費,然后雙方協商 解決。協商不成時,則按本合同第^一條處理。
4. 用電方在交付逾期電費時,應首先付清電費違約金。
七、調度管理
用電方因線路檢修等原因,需要停役供電方設備, 應在七天前向供電方提出停役申請(事故情況除外)。
八、供電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1. 雙方根據本合同第二條規定的產權分界,各自負責設 備的維護管理。
2. 雙方的供電設施,除另有約定者外,未經對方同意, 不得操作和更動。如遇緊急情況 (如當危及電網和用電安 全,或可能造成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 )而必須操作時,事后 應于 24 小時內通知對方。
3. 在用電方受電裝置內安裝的用電計量裝置及電力負荷 管理裝置由供電方維護管理,用電方負責保護并監視其正常 運行。如有異常,用電方應及時通知供電方。
4. 在供電設施上發生的法律責任,按《電力供應與使用 條例》第四十三條和《供電營業規則》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處 理。
九、約定事項
1. 用電方應按國家規定安裝電力負荷管理裝置。
2. 當電網負荷緊張時,供電方對用電方負荷實行計劃管 理,用電方應予以配合。
3. 為保證供電、用電的安全,供電方將定期或不定期對 用電方的用電情況進行檢查,用電方應予以配合。用電檢查 人員在執行查電任務時,應向用電方出示《用電檢查證》, 用電方應派員隨同配合檢查。
4. 用電方應按期進行季節性安全檢查和電氣設備預防性 試驗,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發生重大設備及人身事故時,應 及時向供電方用電檢查部門報告。供電方應及時參與事故的 分析,并協助用電方制訂防范措施。
5. 用電方在受電裝置及自備電源上作業的電工,必須持 有電力管理部門頒發的《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方準上崗 作業。
6. 用電方需增加不并網自備發電機組時,必須向供電方 提出申請。
7. 用電方需增加用電容量、變更用電 (減容、暫停、暫 換、遷址、移表、暫拆、更名、過戶、分戶、并戶、銷戶、 改壓和改類 ) 時,應事先到供電方用電營業場所辦理申請手
8. 一方改變開戶銀行、帳號、稅務登記號等,應及時書 面通知另一方。
十、違約責任
1. 供電方違約責任
(1) 供電方的電力運行事故,給用電方造成損害的,供 電方應按《電力法》第六十條和《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五 條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但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供電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a.因電力運行事故引起開關跳閘,經自動重合閘裝置重
合成功的 ;
b .有自備電源和非電保安措施的 ;
c.由于用電方原因,致使備用電源無法投入的。
(2) 供電方未能依法按規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電方停 電,給用電方造成損失的,供電方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 九十五條第 1 款承擔賠償責任。
(3) 供電方責任引起電能質量超出標準規定,給用電方 造成損失的,供電方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六條、九十 七條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2. 用電方違約責任
(1)由于用電方的責任造成供電方對外停電,用電方應 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五條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但 不承擔因供電方責任使事故擴大部分的賠償責任。
(2)由于用電方的責任造成電能質量不符合標準時,對 自身造成的損害,由用電方自行承擔責任 ;對供電方和其他
用戶造成損害的,用電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 用電方不按期交清電費的,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 責任。電費違約金以本合同第六節第 2 條確定的 3 個期限 日為準,自逾期之日起計算至交納日止,電費違約金按下列 規定計算:
a. 當年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二計算 ;
b. 跨公歷年度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三計 算。
用電方欠付電費超過 30 天 (從分次結算日起計算 ),供 電方即可通過負荷管理系統或其他方式中止對用電方部分容 量或全部容量的供電,由此給用電方帶來的損失 (包括限荷 跳閘損失 ),由用電方自行負責,供電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用電方欠付電費超過 30 天 ,用電方在欠費交清后 (含違 約金 ),恢復供電前 ,用電方須按《擔保法》有關規定,向供電 方就電費繳納提供擔保。
3. 用電方若私自啟封電力負荷管理裝置、解除工作電 源、變更控制定值及回路等,根據《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 條規定,用電方應承擔每次 5000 元的違約使用電費。
4. 其他違約責任按電力法規相關條款處理。
十一、爭議的解決方式 供電方、用電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應依本合同 之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共同提請電力管理部門 行政調解。調解不成時,可向簽約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供電時間
用電方新建改建的受電裝置經供電方檢驗合格,且本合 同生效后,供電方即依本合同向用電方供電。
十三、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 本合同的變更和解除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四 條辦理。
2. 本合同有效期內,經雙方協商簽字同意的有關修改合 同的文書、電報、傳真和圖表也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 同等效力。
十四、本合同效力及未盡事宜
1.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 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有關法律、規章的規定辦理。 如遇國家法律、政策調整修改時,則按新法律、政策執行。
2. 本合同有效期自2001年 月 日起至2004年 月 日止。但是合同期滿前半個月一方應當通知另一方本合同按 約終止,否則視為同意本合同延期三年。每下次合同期滿半 個月都依次辦理。
3.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原《供用電 合同(協議)》自行失效。
4. 本合同正本壹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效力均等 ;副
本壹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
5. 本合同附件包括: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上述 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本頁無正文)
供電方:
(蓋章)
用電方:(蓋章)
法定地址:
新華路101號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負責)人:
法定代表(負責)人:
聯系人:
聯系人:
電 話
:8062858
電 話:
傳 真
:8064008
傳 真:
郵 編
:323400
郵 編:
開戶銀行:
縣工行
開戶銀行:
帳 號
:27102210001731
帳 號:
稅務登記號:
332528148631941
營業執照號:
營業執照號:
3325281000286
簽約地:松陽縣供電局
簽約時間:2001年 月曰
附圖
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供用電合同范本篇3
居民生活供用電合同范本詳細版
為了明確電力客戶(以下簡稱用電方)與供電企業(以下簡稱供用方)在電力供應和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經濟、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電力法》、《合同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的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1、根據用電方自愿申請,供電方同意向用電方提供用電類別為居民生活用電、供電容量為_______千瓦、______相______線、額定頻率為50赫茲、額定電壓為______伏的電力。 2、本合同所指電價系國家定價。用電方可選擇執行以下一種電價: □ 居民生活用電電價: □ 居民生活用電峰谷電價。用電方按規定交納電能計量裝置改造費_____元,供電方負責安裝峰谷分時計量電能表。自裝表接電之日起,用電方一年內不得變更峰谷用電。滿一年后,用電方如要求變更為執行居民生活用電電價的,應到當地供電營業廳按規定辦理變更用電手續,但用電方交納的峰谷電價電能計量裝置改造費不再退回,供電方也不再向用電方收取其他費用。 3、供電方按國家規定裝設用電計量裝置,該裝置安裝在用電方,其記錄作為結算電費的依據。用電方應對用電計量裝置負責保管,如發現封印損壞或脫落應及時通知供電方,供電方應及時維修和處理。用電方應在本合同約定的容量范圍內用電,因用電方原因造成用電計量裝置損壞的,由用電方按電力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賠償。 4、用電方認為供電方裝設的計費電能表不準時,有權向供電方提出校驗申請。如計費電能表的誤差在允許范圍內,則校驗費用由用電方負擔;如計費電能表的誤差超出允許范圍時,則校驗費由供電方負擔。用電方對檢驗結果有異議時,可在15天內向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申請檢定.用電方在申請驗表期間,其電費仍應按期交納,驗表結果確認后,再行退補電費。 5、用電方未經供電方同意,私自轉供電、私自改變用電性質、私自引入其他電源,以及私自遷址、更動用電計量裝置等均屬違約用電,應對由此造成的人身觸電傷亡和電(氣)器火災等事故承擔責任,供電方將按《供電營業規則》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6、用電方私自開啟用電計量裝置封螢 繞表用電和其他致使用電計量裝置失準的行為均屬竊電行為,供電方將按《供電營業規則》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7、供電方實行定期抄表,按期向用電方結算電費,用電方應在通知的期限內向供電方繳納電費。逾期不繳清電費的,用電方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電費違約金自逾期之日起計算至交納日止,電費違約金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一計算。經供電方催繳,用電方仍未付清所欠電費和違約金的,供電方依法中止供電。用電方一旦付清所欠電費和違約金,供電方應在24小時內恢復供電。 8、計費電能表的出線端處為雙方產權分界點,依此點指向供電電源側的線路、電能表等配電設施均屬供電方所有,計費電能表的出線端處指向用電側的線路及防觸、漏電的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俗稱漏電保護器)等用電設施均屬用電方所有。雙方按其產權歸屬,各自承擔運行維護等責任。 9、供電方應保證供電質量。用電方應安全用電,并裝設漏電保護器。因供電方電力運行事故造成家用電器損壞的,按《居民用戶家用電器損壞處理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10、本合同在供電方裝表接電后生效,其他未及事宜按《供電營業規則》有關規定辦理。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的,雙方均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1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電方簽名(蓋章)_____________ 供電方簽名(蓋章):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