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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租賃合同判決書【五篇】

    時間:2020-08-06 合同協議 點擊:

    《判決》是奧地利作家弗蘭茲·卡夫卡創作的短篇小說,創作于1912年。年輕的商人格奧爾格給遠在俄國的一位朋友寫信告訴他自己已經訂婚的消息,并希望朋友以后能夠參加他的婚禮,接著,他來到父親房間把這一事情通報給父親,想不到父親的態度很不友好,先懷疑,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房屋租賃合同判決書5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房屋租賃合同判決書5篇

    第1篇: 房屋租賃合同判決書

    借款合同糾紛判決書

    (秦皇島陳立峰律師事務所整理)

    案情

    1993年3月5日,被告王振民因業務需要經陜縣藥材公司擔保,與中國工商銀行陜縣支行簽訂“中國工商銀行流動資金借款合同”一份,約定借款85萬元,月利率為9.63‰,期限為?6個月。借款合同簽訂后,被告即向原告出具借據一份,借款85萬元。1994年10月12日,被告因購進醫藥缺乏資金,又與中國工商銀行陜縣支行簽訂“中國工商銀行流動資金借款合同”一份,借款30萬元,月利率為10.98‰,期限為?6個月,同時,被告自愿以其所有的經評估為45萬元的坐落于三門峽西秦漢路西段北側的辦公樓一棟作為貸款抵押物,抵押給原告,并在當日簽訂了編號為940066號財產抵押契約,約定了被告如不能按期還清借款本息時,原告有權處理抵押物,收回貸款本息,如處理的抵押物不足以收回貸款本息時,被告應用其他資金歸還等內容,且制作了抵押物清單。上述兩筆借款期限屆滿后,經中國工商銀行陜縣支行多次討要,被告對第一筆借款歸還了部分本息,截止2003年11月28日,下欠本金51.8萬元;對第二筆借款30萬元未能清償,形成81.8萬元的不良資產。2005年7月19日,中國工商銀行河南省分行與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鄭州辦事處達成債權轉讓協議,將此債權81.8萬元及利息25.116884萬元轉讓。此后,經多次催收,被告亦未清償。截止2009年3月20日,本案債權本金為81.8萬元、利息61.865288萬元,共計143.665288萬元。2009年8月28日,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鄭州辦事處與原告簽訂債權轉讓協議,將該債權依法轉讓,并于2009年9月8日在河南省商報發出債權轉讓通知及債務催收聯合公告,但被告仍未清償。2009年9月17日,原告起訴來院,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償還借款本息143.665288萬元及利息計算至本息付清之日。庭審調查中,原告堅持其訴訟請求不變,被告承認原告所訴屬實,但以經濟困難為由,表示愿支付原告40萬元,雙方各執己見,致本案調解無效。?

    王振民與三門峽西醫藥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

    一審民事判決書

    (2009)陜民初字第708號?

    原告:王振民,男,漢族,生于1967年5月12日,身份證號:134901************.地址:陜西省西安市新城區太華路街道303號。?

    委托代理人:王接印,北京市漢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三門峽西醫藥公司,?住所地:三門峽西秦漢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張建平,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海平,男,生于1959年2月27日。

    委托代理人:荊建國,男,生于1956年7月20日。?

    原告王振民訴被告三門峽西醫藥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1993年3月5日,被告因業務需要到中國工商銀行陜縣支行借款85萬元,后部分償還,下欠51.8萬元。1994年10月12日,被告又借款30萬元未能清償。經多次催收仍未清償,形成不良資產。2005年10月中國工商銀行河南省分行與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鄭州辦事處達成債權轉讓協議,將此債權轉讓。此后,經多次催收,被告亦未清償。2009年8月28日,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鄭州辦事處將此債權依法轉讓原告,并在河南省商報發出債權轉讓通知及債務催收聯合公告,但被告仍拒絕清償。現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償還借款本金81.8萬元及利息61.865288萬元,共計143.665288萬元,利息計算至本息付清之日。

    被告在法定答辯期間未予答辯,庭審中辯稱:一、原告所訴被告貸款兩筆屬實,并于2006年最后收到中國工商銀行的催款通知;二、根據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的資產處置公告及原告與該公司達成的協議,本次不良資產的轉讓是以本金為標的,而且按中國人民銀行對不良資產的五類劃分,該資產屬于第五類即損失類,作為損失類資產,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處置的目標是8%,且根據該公司與鄭州市政府、太原市政府達成的資產回購比例(17.8%和4.83%)情況,請求人民法院合情、合理、合法的調解結案。?

    原告向本院遞交的證據有:

    1、1993年3月5日被告借款85萬元借據一份;

    2、1994年10月12日被告借款30萬元借據一份;

    3、1993年3月5日借款合同一份;

    4、1994年10月12日借款合同一份;

    5、1994年10月12日財產抵押契約一份;

    6、1994年10月12日抵押物清單一份;

    7、2005年7月19日債權轉讓協議一份(含債權轉讓清單一份);

    8、2009年8月28日王振民與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鄭州辦事處債權轉讓協議一份;

    9、債權轉讓協議附件清單一份;

    10、中國工商銀行催收逾期貸款本息通知書及回執單18份,其中有:⑴-⑵1996年12月24日至1997年12月15日陜縣工行逾、到期貸款催收通知書二份,⑶-⑸1998年10月5日至1999年4月30日陜縣工行還本付息通知書三份,⑹-⑺1999年6月15日至2000年6月25日陜縣工行逾、到期貸款催收通知書二份,⑻-⒅2001年3月21日至2005年3月18日陜縣工行催收逾期貸款本息通知書十一份;

    11、《河南商報》債權催收公告三份;

    12、工行貸款滋生利息計算表一份;欲證實原告請求被告償還本息143.665288萬元及利息計算至款付清之日的主張成立。?

    被告向本院遞交的證據有:

    1、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鄭州辦事處資產處置公示一份;

    2、鄭州市政府出資2.16億元回購長城資產管理公司債權欲解流通國企債務“死結”一份;

    3、長城資產管理公司擬出售64億元不良資產包一份;

    4、2009年8月28日王振民與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鄭州辦事處債權轉讓協議一份(同原告證據8)。

    經庭審質證,原、被告對原告的證據1-6、9、11和證據10中的⑴、⑵、⑷、⑹-⒅無異議,本院依法確認上述證據為有效證據;對原告的證據7、8、12和證據10中的⑶、⑸,被告雖有異議,但上述證據可與本院確認原告的有效證據形成證據鏈,客觀真實的證明了原告的欲證內容,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對被告的證據1,客觀真實,本院予以采信;對被告的證據2、3,原告提出異議認為該二證據與本案無關,不能對抗原告的證據,本院認為原告的異議成立,因而依法不予采信;對被告的證據4,與原告的證據8為同一份證據,本院予以采信,但對被告的欲證內容本院將結合本案其它證據進行認證。

    本院根據上述采信的證據和當事人陳述可以認定下列事實:1993年3月5日,被告因業務需要經陜縣藥材公司擔保,與中國工商銀行陜縣支行簽訂“中國工商銀行流動資金借款合同”一份,約定借款85萬元,月利率為9.63‰,期限為?6個月。借款合同簽訂后,被告即向原告出具借據一份,借款85萬元。1994年10月12日,被告因購進醫藥缺乏資金,又與中國工商銀行陜縣支行簽訂“中國工商銀行流動資金借款合同”一份,借款30萬元,月利率為10.98‰,期限為?6個月,同時,被告自愿以其所有的經評估為45萬元的坐落于三門峽西秦漢路西段北側的辦公樓一棟作為貸款抵押物,抵押給原告,并在當日簽訂了編號為940066號財產抵押契約,約定了被告如不能按期還清借款本息時,原告有權處理抵押物,收回貸款本息,如處理的抵押物不足以收回貸款本息時,被告應用其他資金歸還等內容,且制作了抵押物清單。上述兩筆借款期限屆滿后,經中國工商銀行陜縣支行多次討要,被告對第一筆借款歸還了部分本息,截止2003年11月28日,下欠本金51.8萬元;對第二筆借款30萬元未能清償,形成81.8萬元的不良資產。2005年7月19日,中國工商銀行河南省分行與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鄭州辦事處達成債權轉讓協議,將此債權81.8萬元及利息25.116884萬元轉讓。此后,經多次催收,被告亦未清償。截止2009年3月20日,本案債權本金為81.8萬元、利息61.865288萬元,共計143.665288萬元。2009年8月28日,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鄭州辦事處與原告簽訂債權轉讓協議,將該債權依法轉讓,并于2009年9月8日在河南省商報發出債權轉讓通知及債務催收聯合公告,但被告仍未清償。2009年9月17日,原告起訴來院,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償還借款本息143.665288萬元及利息計算至本息付清之日。庭審調查中,原告堅持其訴訟請求不變,被告承認原告所訴屬實,但以經濟困難為由,表示愿支付原告40萬元,雙方各執己見,致本案調解無效。?

    另查明:1、被告三門峽西醫藥公司原名為陜縣西站醫藥公司;2、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本院依據原告的財產保全申請,依法查封了被告三門峽西醫藥公司所有的位于三門峽西秦漢路中段北側的上下二層26間計782.58平方米的辦公樓一幢(房產證號為:陜房證字第00254號)和被告三門峽西醫藥公司院內的二個倉庫(其中:①、混合結構倉庫11間,383.36平方米,房產證號為:陜房證字第00256號;②、磚木結構倉庫10間,363.70平方米,房產證號為:陜房證字第00258號)。?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同時,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本案中,被告與中國工商銀行陜縣支行簽訂的兩份借款合同系借、貸款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中國工商銀行陜縣支行按照合同全面履行了貸款義務,而被告卻未按合同約定及時歸還借款本息,實屬違約,依法應按合同的約定承擔還款和違約責任。由于中國工商銀行河南省分行將對本案被告享有的債權依法轉讓給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鄭州辦事處,而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鄭州辦事處將對本案被告享有的債權又依法轉讓本案原告,因而,原告即成為被告的合法債權人,故被告應向原告償還借款本息143.665288萬元及計算至借款付清之日的利息。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七十九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三門峽西醫藥公司償還原告王振民借款本金81.8萬元、利息61.865288萬元(利息計算至2009年3月20日),共計143.665288萬元。2009年3月20日后的利息仍按原約定的利率計算至款還清之日。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本案受理費17730元,訴訟保全申請費3280元,共計21010元,由被告三門峽西醫藥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姚啟風?

    審判員:趙春芳?

    審判員:王中英

    ? 二Ο一Ο年四月五日

    書記員:孫國麗

    勝訴原因:

    本案中原告提交了完整而充分的證據,利用各種書證有力的證明了被告確實與銀行有著合法成立的有效合同,依據《合同法》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因此被告與中國工商銀行陜縣支行簽訂的兩份借款合同系借、貸款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當然的具有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違約要承擔違約責任。中國工商銀行陜縣支行按照合同全面履行了貸款義務,而被告卻未按合同約定及時歸還借款本息,實屬違約,依法應按合同的約定承擔還款和違約責任。另外,《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㈠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㈡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㈢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在本案中,貸款合同不屬于債權轉移權利行使的例外,由于中國工商銀行河南省分行將對本案被告享有的債權依法轉讓給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鄭州辦事處,而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鄭州辦事處將對本案被告享有的債權又依法轉讓本案原告。況且,被告與長城資產管理公司鄭州辦事處簽有協議,原告通過河南省商報發出了債權轉讓通知及債務催收聯合公告,說明債權人盡到《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的通知義務,因而,原告即成為被告的合法債權人,被告對原告應承擔債務責任。這是確認原被告之間債務關系存在以及原告勝訴之最關鍵的證據和理由。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原被告債務關系屬于借款合同。又根據《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被告主張借款合同轉讓后應依據新的利息企圖少還利息,法院不予采納。因此法院最終判決被告按照簽訂的原有借款合同對新的債權人即原告償還本息。

    第2篇: 房屋租賃合同判決書

    土地租賃合同判決書

      篇一:土地租賃協議糾紛判決書 成功案例
      劉超(北京)律師成功代理土地租賃協議糾紛,駁回對方仲裁請求
      申請人因土地租賃協議糾紛向北京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本所劉超律師作為被申
      請人的代理人參與了案件的庭審過程。劉超律師對本案有獨到的法律見解,通過
      法律分析,大量的證據收集,最終仲裁庭裁決駁回了申請人的仲裁請求,維護了
      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裁決書:
      北京仲裁委員會
      裁決書
      ( XX)京仲裁宇第0264號
      申請人:北京市通州區某鎮某村民委員會
      地址:北京市通州區某鎮麥莊村
      負責人:王某 該委員會主任
      委托代理人:閏某 北京市XX事務所律師
      被 申 請 人:北京某食品開發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通州區次渠(麥莊西口)
      法 定代表人:李某 總經理
      委 托代理人:劉超 北京市國漢律師事務所律帥
      北京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申請人北京市通州區某鎮某村
      民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請人)于XX年12月9日提出的仲裁申請,以及中請人
      與被申請人北京某食品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申請人)于XX年5月10
      日簽訂的《土地租賃協議》(以下簡稱本案合同)中的仲裁條款,于XX年12
      月16日受理了前述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就本案合同產生的糾紛(以下簡稱本案)。
      本案編號(XX)京仲案字第1400號。
      本案適用本會自XX年4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
      (以下簡稱仲裁規則)。
      本會受理本案后,向被申請人送達了答辯通知、仲裁艦則、《仲裁員名
      冊》等仲裁文件,以及申請人提交的全部仲裁材料。
      根據仲裁規則有關規定,本案審理適用簡易程序。由于爭議雙方未在規定期限內共同選定獨任仲裁員,本會主任依據仲裁規則有關規定,于XX年2月1日指定孫建為獨任仲裁員,組成仲裁庭審理術案爭議。爭議雙方末對仲裁庭組成人員提小回避請求。
      仲裁庭審閱了爭議雙方提交的全部書面仲裁材料,決定于XX年2月17 H在北京開庭審理本案爭議。仲裁庭如期開庭,申請人及被申請人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雙方在仲裁庭主持下進行陳述,答辯、舉證、質證、庭審調查和辯論及最后陳述等程序。仲裁庭試圖調解,未果。
      本案現已審結。仲裁庭仔細分析爭議雙方當事人全部書面材料和口頭陳述,依照相關法律及仲裁規則規定,作出本裁決。現將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見及裁決分述如下。
      一案 情
      (一)本案基本事實和當事人陳述
      XX年4月30日,申請人向北京市通州區某鎮人民政府提出《關于引進北京某食品開發有限公司的請示》,該請示內容為:1.以發展某鎮麥莊村經濟,解決本村剩余勞動力就業為目的,擬在本村工業園內選址,采用土地租賃形式,由被申請人獨自興建食品公司;2.被申請人是日商在華獨資企業,產品內銷400余家超市,出口日、韓等東南亞國家前景廣闊;3.該項目占地8畝,建筑面積6000平方米建設周期兩個月,投資60萬美元,年上繳國稅可達80萬元(指人民幣,下同),且項目符合環保要求。經村黨支部、村委會研究,全體村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同意引進該項目。XX年5月8日,申請人的請示得到批準。 XX年5月8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土地租賃協議》(以下稱10年期租賃協議),約定山被申請人承和麥莊村與北京通環重型機器廠西聯營廠大院內的土地供8畝:租賃期限為10年(2022年6月1日至2032年5月31日):租金為每畝3000元;合同須通過公證處公證方可生效。XX年5月10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本案合同,約定由被申請人承租麥莊村與北京通環重型機器廠西聯營廠大院內的土地供8畝;租賃期限為20年(XX年6月l日至2022年5月31日);租金為每畝3000元;合同須通過公證處公證方可生效。
      XX年5月30 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土地租賃協議(補充條
      款)》,主要內容是雙方根據公證處規定的公證年限20年,自愿按公證處要求將土地租賃協議中的租賃期限30年分割為20年和10年兩部分,即XX年6月l日至2022年5月31日和2022年6月1日至2032年5月31日,其它內容不變。待20年租賃期滿后,再另行公證后10年的租賃協議。
      XX年12月5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土地租賃協議(補充條款)》,將原來租賃面積由8畝變更為畝,年租金由原來的24000元變更為27900元,其它條款末作變更。
      申請人稱:本案合同項下土地屬于集體所有,申請人將涉案土地出租給被申請人進行建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七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笫一款的規定,故而本案合同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本案合同約定合同經公證生效,但本案合同違法所以未進行公證,故而本案合同未生效。故而,申請人提出如下仲裁請求:
      1.確認本案合同以及雙方于XX年12月5日簽訂的《土地租賃協議(補充條款)》無效,責令被申請人立即拆除地上建筑物,恢復土地原狀并向申請人交付該土地;
      2.被申請人承擔本案仲裁費用。
      被申請人答辯稱,1.本案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是有效合同應受法律保護。被申請人嚴格履行了支付租金義務,依法納稅同時解決了當地部分人的就業,沒有違約行為。3.被申請人承租的地點是在西聯營廠院內,包括院內房屋與土地均屬非耕地。西聯營廠建立時是通過兩級政府的相關審批程序,該地塊當時就是進行非農業種植、養殖、林業建設等用途,不存在非法占用耕地的情形。被申請人租賃該廠地投資建廠,經過全體村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并得到通州區某鎮政府批準,被申請人的租賃行為受法律保護。04.被申請人承租的西聯營廠院內場地,已于XX年確定進行拆遷,申請人提起本案仲裁程序,是為達到拆遷時不予補償或少補償的目的,請求依法駁同申請人的仲裁請求。
      二仲裁庭意見
      (一)關于本案合同的效力
      申請人認為本案合同違反了國家相關法律的強制規定,應當確認無效。被申請人則認為,本案的協議和補充條款是依法成立的,被申請人承租的地點是
      麥莊村與北京通環重型機器廠西聯營廠大院內,包括大院內的房屋與土地,而非耕地,其承租行為是合法的。雖然本案合同約定了公證后生效,但實際履行中雙方都以行為變更了必須公證才生效的約定,因此本案合同合法有效,受現行法律保護。
      仲裁庭根據雙方提交的書面材料以及庭審情況,認為雙方對于以下基本事實均不存異議:1.雙方曾經簽署的數個土地租賃協議及補充條款:2.近10年時間雙方都能認真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3.申請人出租土地即被申請人承租地點是位于麥莊村與北京通環重型機器廠西聯營廠大院內;4.西聯營廠當初在80年代建設和90年代擴建時已經按政府規定履行了占用耕地、占用非耕地的相關報批于續。仲裁庭注意到,對于被申請人提交的北京通環重型機器廠《聯營企業協議書》、《通縣人民政府關于次渠鎮麥莊擴建汽車配件廠占用非耕地的批復》、《通縣人民政府關丁次渠鎮麥莊擴建汽配廠停車場占用非耕地的批復》、對于擴建停車場部分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申請人表示認可真實性。但對于被申請人提交的《通縣人民政府關于麥莊村與北京重型汽車制造廠聯營擴建占用耕地的批復》、《通縣人民政府關于麥莊大隊建聯營汽車修配廠占用耕地的批復》、《關于北京重型汽車通縣配件廠建停車場和試車場的批復》、《關于次渠鎮麥莊村擴建汽配廠停車場占用非耕地的批復》,申請人則以被申請人沒有原件為由不認可真實性。仲裁庭認為,被申請人既不是該土地的所有人亦不是聯營廠的代表,向政府部門索取西聯營廠擴建州地的批復和規劃許可證正本存在困難;依據被申請人上述證據之間的關聯性和雙方認可的事實,仲裁庭確認被申請人提交的《通縣人民政府關于麥莊村與北京重型汽車制造廠聯營擴建占用耕地的批復>、《通縣人民政府關丁麥莊大隊建聯營汽車修配廠占用耕地的批復>、《關于北京重型汽車通縣配件廠建停車場和試車場的批復》、《關于次渠鎮麥莊村擴建汽配廠停車場占用非耕地的批復》的真實性,同時確認上述批復與本案所涉租賃土地有關聯。同時仲裁庭還注意到,《關于次渠鎮麥莊村擴建汽配廠停車場占用非耕地的批復》中有“未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出租、轉讓等”的表述。申請人將已經獲得批復許可使用的西聯營廠使用的非耕地,出租給被申請人建食品廠。申請人提出,被申請人沒有按照某鎮人民政府的要求辦理相關報批手續。仲裁庭認為,申請人沒有履行各種報批手續,使得本案所涉土地的租賃在形式要件上存在欠缺,但此欠缺并不導致合同無效的后果。故仲裁庭依據本案現有證據和有關土地使用權的法律,不認為本案的數個土地租賃協議和補充條款違反國家
      強制性法律規定。
      對于申請人所持本案合同約定必須經公證后協議才生效,但實際并未辦理公證,因此合同未生效的理由能否成立,仲裁庭認為應當從雙方實際履行的客觀狀況和真實意思表達來判斷。仲裁庭注意到雙方實際履行協議近10年時間,申請人每年接受約定租金行為和被申請人每年按時支付租金的行為已達成默契,雙方不再以公證作為脅議生效前提。申請人在協議履行近10年后提出協議沒有生效的理由,顯然缺乏事實依據,也不符合民事活動應遵循的誠實信用原則。 綜上,仲裁庭不能支持申請人關于確認本案合同及XX年12月5日簽訂的《土地租賃協議(補充條款)》無效的仲裁請求。
      由于申請人請求確認本案合同無效的請求無法得到仲裁庭的支持,故而對于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立即拆除地上建筑物,恢復土地原狀并向申請人交付該土地的仲裁請求,仲裁庭亦予以駁回。
      (二)關于本案仲裁費的承擔。
      由于申請人的仲裁請求未得到仲裁庭支持,故本案仲裁費由申請人承擔。
      三裁 決
      仲裁庭依據所認定的爭議事實,基于本案合同相關約定及相應法律規定,裁決如下:
      (一)駁同申請人的仲裁請求;
      (二)本案仲裁費24806元(已由申請人預交),由申請人承擔。 (本頁以下無正文)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篇二:土地租賃協議
      陽曲縣黃寨鎮光伏發電項目
      土地租賃協議
      (草案)
      二零一四年八月
      陽曲縣黃寨鎮光伏發電項目
      土地租賃協議
      甲方:
      聯系地址:
      聯系電話:
      乙方:陽曲新能源光伏電力有限公司
      聯系地址:
      聯系電話:
      聯系傳真:
      為了維護甲乙雙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不改變土地所有權性質的原則下,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訂立如下協議條款:
      一、甲方將位于陽曲縣黃寨鎮西菜村 境內畝土地租賃給乙方建設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詳見測繪圖附頁,具體面積以實際項目使用紅線為準)。
      二、土地租賃期限
      (一)項目土地租賃期原則為30年,根據政府核準光伏發電項目運營期限及實際情況進行適當調整,最高不超過30年。
      (二)如因任何法律、法規和強制性規定導致實際的租賃期早于本協議約定的租賃期提前結束的,如乙方提出續簽或者重簽租賃協議的,甲方應當同意續簽或重簽并且新協議的租賃條件應與本協議相同。實
      際租賃期加上續租賃的期限應等于本協議約定的租賃期。如果甲方不同意按上述要求續簽或重簽租賃協議,由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三、租賃價格及付款方式
      (一)項目租賃面積為 畝,所需支付租賃費面積為1000畝。項目土地租賃費用每年支付一次。項目土地租賃價格為 元/畝。乙方在支付土地租賃費用前,甲方必須提供等額發票給乙方。
      (二)乙方第一筆土地租賃款分兩次支付,項目核準并乙方向甲方發出土地租賃正式書面通知后,乙方支付甲方土地第一筆租賃款的50%,項目建設完成并發電后10日內,乙方支付甲方第一筆剩余租賃款。
      (三)后續每年土地租賃費用支付在每年度三月底之前完成。
      (四)租賃期限從在乙方項目取得核準后并甲方收到乙方的土地租賃正式通知,甲方按本合同第四條第(二)款約定向乙方交付土地之日起開始起算。
      四、土地交付
      (一)本協議簽訂前,甲方應提供乙方該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取得的權屬證書等相關合法文件以便乙方辦理項目立項及核準等相關手續。若甲方無法提供給乙方,則本協議自始不成立,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年租金10%的賠償金。
      (二)為確保項目在政府要求期限內建設完成并發電,甲方在收到乙方土地租賃正式通知及乙方支付第一年土地租賃款的50%后10個工作日內須完成土地交付和樹木砍伐、房屋征遷、道路清理等清理工作并經乙方認可,甲方承諾交付乙方的土地具備項目建設開工的條件,同時參與建設期間安全管理工作。因甲方原因導致土地交付遲延或清
      理工作遲延的,每遲延一日,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年租金千分之一的違約金。超過30日甲方仍無法交付土地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甲方向乙方返還已支付的租金,并承擔給乙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三)租賃土地涉及到的補償問題及費用由甲方負責,甲方提供給乙方的可馬上用于項目建設的凈地。
      (四)因為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無法使用場地的,甲方應當排除妨礙,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如甲方原因造成本協議無法繼續履行,甲方應賠償乙方全部損失。
      五、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權利和義務
      1、甲方享有土地的所有權,在租賃期間應積極配合乙方的正常建設、生產運營。
      2、不得干涉和破壞乙方的生產與經營。
      3、乙方項目取得核準后,甲方確保按期交付乙方所需項目用地。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依法享有租賃土地上國家給予的各種政策性補貼。
      2、該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賠償。
      3、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在建設光伏發電場地,考慮苜蓿草種植需要,合理設計方案,實現生態農業光伏發電互補。
      六、違約責任
      (一)本協議期內,甲乙雙方應服從國家宏觀政策調整需要、如遇特大地質災害均不負違約責任。
      (二)本協議一經簽訂后,所有條款雙方應嚴格認真履行,甲乙雙方出現違約行為,須賠償對方實際損失,本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七、本合同生效條件:在甲方收到乙方第一筆年租賃款的50%時,本合同正式生效。
      八、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平等協商,可以訂立補充協議,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有任何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均有權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九、本協議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授權代表人:
      日期:
      乙方:陽曲新能源光伏電力有限公司
      授權代表人:
      日期:
      篇三:土地租賃合同
      土地租賃合同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北京美麗谷玫瑰園農業觀光有限公司
      為保護土地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利益,規范土地管理和承租方經營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經公開協商討論同意,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公平、有償的原則,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條 租賃位置和面積
      甲方租賃給乙方的土地位于村,總面積約平方米,四至界限方位如下:
      東起: , 西至: , 北至: , 南至: 。 具體面積、位置以合同附圖為準,附圖需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第二條 土地用途和承包形式
      土地用途: 玫瑰文化旅游項目 。
      承包形式: 公司承包經營 。
      第三條 租賃期限及租賃方式
      租賃期限為 40 年,自 XX 年 6 月 日起至 2055 年 6 月 日止,租賃期限內土地經營使用權屬乙方,所有權屬甲方。土地租賃期限內如遇國家政策性調整,另行議定。
      第四條 收益分配形式
      租賃期的前 5 年(即自 XX 年 6 月日起至 2020年 6 月日)為乙方投資建設期。在乙方進行投資建設并投入運營后,該項目內的門票收入可與甲方進行約定分配,分配方式為:自 2020 年 6 月日起至 2025 年 6 月日每年該項目門票收入的10% 為甲方所得,其余收入為乙方收益;自 2025 年 6 月日起至 2055 年 6 月日每年該項目門票收入的20%為甲方所得,其余收入為乙方收益。
      第五條 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對所租土地擁有所有權。
      2、甲方有權對乙方租用的土地使用進行監督,保證土地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
      3、甲方有義務對乙方不按合同約定使用土地的行為進行書面提醒。
      4、甲方應保證乙方生產生活用水、用電正常,向乙方收取的水電費用價格不應高于本村村民用水用電的價格,并保證在村內無償使用通往承租地的道路。
      5、甲方不得在租用期間內以任何理由干涉乙方企業合法的經營管理自主權,包括在該地上的所有收入、支出和建筑物、植被設施的使用等。
      6、甲方不得在合同履行期內重復發包該地塊, 在租賃期限內,如因承包范圍出現土地糾紛,由甲方負責解決,若致使乙方遭受經濟損失,由甲方按國家相關規定進行賠償。甲方必須確保乙方在承包期內不受任何干擾。
      7、為乙方提供所在地村民的其他同等待遇。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有權依法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和期限,合法利用和經營所承包的土地。
      2、乙方對其所承包的土地擁有獨立自主經營權和收益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
      3、乙方有權在其所承包的土地上建設與合同約定用途有關的生產、生活設施,甲方及其甲方所在村不收任何費用。
      4、乙方有權在租賃期內對所租賃的土地進行基本改造,對改造形成的資產如電、水利設施等全部固定資產,乙方在租賃合同到期后享有處置權。
      5、租賃期滿后,同等條件下,乙方對原租賃的土地有繼續租賃的優先權。
      6、乙方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污染乙方所在村的水源,不得產生影響村民生活的其他污染。
      第六條 合同的轉包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在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采取轉包、轉讓、出租等方式實現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取得的收入全部歸乙方享有,甲方不得對此主張任何權利。本合同轉包后,甲方與乙方之間仍應按原承包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乙方與第三方按轉包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本合同轉包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轉包合同不能履行,給轉包后的承包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七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書面協議方可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2、因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甲乙雙方無法履行合同,或是合同確有必要變更或解除的,可以經雙方協商后,按照法律程序變更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雙方自行承擔或雙方協商解決。
      3、如甲方重復發包該地塊或擅自斷電、斷水、斷路,致使乙方
      無法經營時,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其違約責任由甲方承擔。
      4、如乙方不按時足額支付租賃費用且經甲方催告仍不支付時,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其違約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八條 合同糾紛的解決辦法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請調解或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章后生效。
      第十條 其它事項
      1、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甲方(簽蓋): 乙方(簽蓋):
      簽訂時間:年 月 日簽訂時間:年月 日
                

    第3篇: 房屋租賃合同判決書

    判決繼續履行租賃合同的判決書的內容

    小編希望 判決繼續履行租賃合同的判決書的內容這篇文章對您有所幫助,如有必要請您下載收藏以便備查,接下來我們繼續閱讀。

    簽訂合同后,雙方都有履行責任,但是往往在生活中,會出現有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現象,那么對于這樣的現象,法律也是有相關的規定以及判決,對于這樣的判決書大家有了解了嗎?小編為大家簡單講解一下判決繼續履行租賃合同的判決書的內容。

    標題

    一、法院名稱:法院全稱,宋體二號字

    二、“民事判決書”:宋體一號字

    三、案號、正文一律仿宋三號字

    四、案號:與標題之間空一行,連接正文,并與正文右側相差一個字符

    第一部分:首部

    一、當事人

    1、當事人稱謂“原告”、“被告”、“第三人”。被告提出反訴的案件,可在本訴稱謂后用括號注明其反訴稱謂,如:“原告(反訴被告)”、“被告(反訴原告)”。當事人稱謂后面不用冒號隔開,直接寫當事人名稱和住所地,以逗號分開。

    2、當事人是自然人的,列明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不應寫為“年齡”)、民族、身份或工作單位、職務及家庭住址。

    3、當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寫明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全稱(以工商注冊的名稱為準,無工商注冊材料的,以其他有效身份證明材料為準)。不得使用簡稱。如:當事人是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組織或起字號的個人合伙的,直接寫明其名稱或字號和住所地,并另起一行寫明代表人及其姓名、性別和職務;當事人是個體工商戶的,寫明業主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住所地,起有字號的,在其姓名之后用括號注明“系……(字號)業主”。

    4、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變更名稱的寫變更后全稱。當事人的名稱在訴訟前或訴訟過程中變更的,或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在正文查明事實部分的開頭或者末尾寫明,在此部分不寫。

    5、住所地要求寫明當事人住所地所在的省(自治區)、市、區、村鎮、門牌號碼。當事人是法人的,要求寫明法人所在地址;當事人是個人的,要求寫明個人住址。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寫經常居住地。

    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1、法定代表人后面不用冒號隔開,直接寫明其姓名和職務(以逗號隔開)。法定代表人的職務前不寫企業名稱。

    2、當事人是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的寫“負責人”,其他要求同上。

    三、委托代理人

    1、委托代理人后不用冒號隔開,直接寫明其姓名和職務(以逗號隔開)。

    2、本單位的委托代理人寫在第一位,外單位的委托代理人或律師寫在第二位。

    3、委托代理人是律師的,寫明姓名,×××律師事務所律師。

    4、非職業律師作為代理人的,包括法律服務工作者,一律按公民代理對待。

    5、委托代理人是公民個人的,應寫明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身份或工作單位、職務及家庭住址。職務前應冠以工作單位全稱,不能僅寫“該公司”等簡稱。

    四、案由

    1、案由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法發[2008]11號)確定。

    2、經審理認定的案由,與立案案由不一致的,應以經審理認定的案由為準。

    3、當事人的簡稱在表述案由時第一次出現。簡稱要清楚、得當、規范,避免使用引起歧義的簡稱。簡稱不應超過六個字。并應寫:原告與被告、第三人(案由)糾紛一案。不再寫“×××訴×××”一案。

    五、案件審判程序

    1、受理案件日期:立案日期。

    2、合議庭組成人員:寫“由法官×××擔任審判長,法官×××、×××參加的合議庭”。如合議庭成員有回避、變更情況,亦應寫明。

    3、庭前訴訟保全、管轄權異議、證據交換、開庭日期等,依時間順序簡要寫明,多次開庭審理的,應寫明各次開庭時間。如果未公開開庭的,寫“本院因……(寫明原因)對本案進行了不公開審理。”

    4、當事人到庭參加訴訟的情況。多次開庭審理的案件,如出庭人員有變化,應寫明各次開庭的出庭人員。

    5、當事人經傳票傳喚未到庭的,應寫“×××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6、出庭傳票系公告送達的,應寫“×××經本院公告送達出庭傳票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7、當事人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應寫明“×××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

    8、共同訴訟中,如果案件的當事人有的到庭,有的沒有到庭,有的訴訟代理人到庭或訴訟代理人也未到庭的,或者有的未經法庭許可而中途退庭的,都應如實具體寫明到庭和未到庭、中途退庭的情況。

    9、其他情況,如中止訴訟恢復審理也應一并寫明。

    10、該部分最后一句應寫為“本案現已審理完畢。”

    第二部分:案件的事實陳述部分

    該部分應寫明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各方當事人爭議的事實和理由,法院認定的事實及證據。民事判決書的事實部分之所以要寫明這些內容,一是為了體現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二是為了集中反映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明確糾紛的焦點,做到與以后各部分的敘事、說理和判決結果緊密聯系,前后照應。對于這些內容的敘述,文句要簡練,內容要概括,切忌冗長和不必要的重復。如果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有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應當一并寫明。

    一、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以及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包括:原告起訴的事實、理由、訴訟請求和證據;被告答辯、反訴的事實、理由和證據;原告針對被告反訴的答辯理由和證據;第三人陳述的事實、理由和證據。

    表述中均應使用第三人稱,不能使用諸如“我單位”“本公司”“本人”等第一人稱,且應避免出現帶有語氣、情感之類的詞語。對起訴及答辯理由,應做總結、歸納性概述,既要忠實于各方當事人原意,又要注意全面,在不遺漏各方當事人的主張的基礎上進行概括,不能流露出法官主觀意向。對于較長的起訴狀、答辯狀要提煉、簡化,可以使用漢語數字為順序號一一寫明,不用阿拉伯數字。在列明證據時,可使用阿拉伯數字為順序號分項。也可不分項。

    1、概述原告提出的具體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法律的意見。起訴狀中沒有提到的,原告當庭提出或者補充提出的意見,也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予以寫明。并列明原告起訴提交的所有證據的名稱。

    2、概述被告答辯的意見,應著重反映被告針對原告的起訴事實、理由和訴訟請求所做的認可或辯駁意見。被告未作出書面答辯,但其在庭審中提出口頭答辯意見的,也應在此節中概述,寫明“×××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但其在本院庭審中口頭答辯稱:……。”如果被告提起反訴的,應同時概述被告提出的具體反訴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法律的意見。最后列明被告答辯及反訴提交的所有證據的名稱。

    3、概述原告針對被告反訴的答辯意見。原告未作出書面答辯,但其在庭審中提出口頭答辯意見的,也應在此節中概述,寫明“×××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但其在本院庭審中口頭答辯稱:……。”并列明原告針對反訴進行答辯提交的所有證據的名稱。

    4、概述第三人的意見。第三人未作出書面陳述,但其在庭審中提出口頭陳述意見的,也應在此節中概述,寫明“×××(第三人)未向本院提交書面陳述意見,但其在本院庭審中口頭陳述稱:……。”并列明第三人提交的所有證據的名稱。

    5、當事人既沒有提交書面意見,也沒有參加庭審的,寫“×××既未做出答辯(或陳述),亦未參加本院庭審(或訴訟)。”

    二、各方當事人質證及法院認證部分

    包括:

    ①概述各方當事人無爭議的證據;

    ②圍繞案件爭議焦點,詳述當事人持有異議的證據的舉證、質證情況;

    ③詳述法院的認證理由。

    1、對經法院庭審質證,各方當事人對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均不持異議或爭議的證據,僅分別列明證據名稱即可。并寫明“本院予以確認。”

    2、對與案件爭議焦點密切相關,且當事人持有異議或爭議的證據,應詳細地一一寫明各個證據的名稱、提交證據的當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證明目的、其他當事人的意見、法院對此予以認定或者不予認定的理由等。對法院調取的證據,當事人有質證意見的也要寫明。可使用阿拉伯數字為順序號分小項列明,也可不分。

    三、法院認定的事實部分

    主要包括:

    ①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發生法律關系的時間、地點及法律關系的內容;

    ②產生糾紛的原因、經過、情節和后果。

    該部分以“本院根據上述認證查明”為引言。法院認定的事實,必須是經過法院審理查明屬實的事實。該部分陳述應區別情況而定。敘述的方法一般應按照時間順序,客觀地、全面地、真實地反映案情,同時要抓住重點,詳述主要情節和因果關系。應注意貫徹繁簡分流的原則,做的針對性強,重點突出、層次分明、繁簡適當。對各方當事人存在爭議,法院不予認定的事實,不表述。

    敘述事實時都要注意保守國家機密,對當事人的聲譽,隱私情節不作描述。

    對于較為復雜、多項的事實,可以分段寫,也可以使用順序號。順序號使用漢語數字,不用阿拉伯數字。并應注意判決書整體結構遵循序號排列的邏輯關系。

    貨幣單位統一使用“元”;數字之間不用逗號,4位以上(不含4位)數字采用三位分節法;數字為百萬元以上,甚至上億元的,可以百萬、億元為單位。在案件中同時有其他外國貨幣時,需注明人民幣及外幣名稱。

    第三部分:理由部分

    判決理由是此部分的核心,也是整個判決書的靈魂。判決論理要充分、嚴謹,即要有針對性,又要是非分明。該部分應寫明判決的理由和判決所依據的法律。

    判決的理由,要根據認定的事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闡明法院對當事人行為的性質、效力、當事人的法律責任的認定理由和法律依據。說理要有針對性,要根據不同案件的具體情況,針對當事人的爭執和具體訴訟請求,擺事實,講法律,講道理,分清是非責任。訴訟請求合法有理的予以支持,不合法無理的不予支持。做到以理服人。

    判決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相關司法解釋,在引用時應當全面、規范、準確、具體,并應注意法律位階的不同,程序法和實體法的不同,加以區分,關注先后順序的關系。

    該部分的論述,主要包括:

    ①事實認定;

    ②證據認定及認證理由;

    ③法院判決的法律理解和適用;

    ④支持或者駁回當事人訴訟請求的理由;

    ⑤綜述。

    1、該部分以“本院認為”作為引言,本院認為后面用逗號。如果本院認為后面要分段的話,可以把“本院認為”單列一行,下面再分段敘述。分項論述的,以漢語數字為順序號分項。

    2、首先要對各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效力進行認定,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說明當事人行為的效力及責任承擔。

    3、其次,圍繞各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及理由逐一加以論述。

    4、簡單案件直接寫明判決的理由即可。

    5、對于事實復雜、當事人爭議較大的案件,建議根據庭審時歸納的各方當事人爭議焦點分別來寫。(如:本院認為,根據原告的訴訟主張和被告的答辯意見,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二、……;三、……。可以一個焦點一個焦點地說明,也可以按照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一項一項闡明“本院認為:……”,對當事人的該項請求應否支持,說明理由。)

    6、涉及事項較多的,可以分段論述,最后進行概括性總結論述。在大的分項中,可使用阿拉伯數字為順序號分別論述。

    7、理由部分引用法律時,盡量引用法律原文,以冒號加引號援引。

    第四部分:判決主文部分

    該部分是對判決結果的表述,是對案件實體問題作出的處理決定。表述要明確、具體、完整。要根據確認之訴、變更之訴或給付之訴的不同情況,正確地加以表述。例如,給付之訴,要寫明標的物的名稱、數量或數額、給付時間以及給付方式。給付的財物,品種較多的可以概寫,詳情另附清單。需要駁回當事人其他之訴的,可列為最后一項。

    1、該部分的當事人名稱要用全稱。判決主文的幾項之間統一用分號隔開,最后一項用句號結束。

    2、判決內容必須明確、具體,便于執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民事判決書中增加向當事人告知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內容的通知》(法〔2007〕19號)第一條規定,具有金錢給付義務的,應當在所有判項之后另起一行寫明“如果(原告×××或者被告×××或者第三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2007年修改,原為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的告知內容。

    3、對利息的表述可寫為“自××××年×月×日起至××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逾期貸款(或存款)利率計算。”

    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四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判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賠償責任的,應當在判決書主文中寫明保證人享有擔保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權利(保證人追償權的實現程序)。可寫為”被告×××在承擔本判決第×項連帶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追償。”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及保證人追償權的實現,應分項表述。

    5、對每一判項的表述要注意歸納合并,即:將一類判決內容或者適用同一法律的判決內容歸納合并為一個判項表述。如:將返還本金及相應利息表述為一個判項。

    第五部分:尾部

    尾部應寫明訴訟費用的負擔,當事人的上訴權利、上訴期間、上訴案件受理費的交納、上訴法院名稱、不按期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法律后果以及合議庭成員署名和判決日期等。其中,根據國務院制定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對于上訴案件受理費的交納,應寫“同時按照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

    1、訴訟費用的負擔問題。訴訟費用是由法院根據國務院制定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來決定的,它包括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它不屬于訴訟爭議的問題,因此不應列為判決結果的一項內容,應在判決結果后另起一行寫明。寫“案件受理費×××元、其他訴訟費用×××元,由×××負擔(已交納)(未預交的,寫: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2、上訴人提交上訴狀副本的份數,應根據具體案件的對方當事人的人數來確定。

    3、判決書尾部的署名,由合議庭成員審判長和審判員共同署名;助理審判員參加合議庭的,署“代理審判員”。院長、庭長參加合議庭審判的案件,由院、庭長擔任審判長。法官的審判職務與名字之間不加標點符號。

    4、“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字樣的印戳,應加蓋在年月日與書記員署名之間空行的左邊。

    第4篇: 房屋租賃合同判決書

    編號: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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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


    篇一:嚴俊與韓光祥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律伴()法律服務平臺

    廣西壯族自治區防城港市港口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XXO港民初字第624號

    原告嚴俊。委托代理人江文兵,廣西南港律師事務所 律師。被告韓光祥。

    本院在審理原告嚴俊訴被告韓光祥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一案中,原告嚴俊稱雙方已達成協議,于 20XX年8月20日

    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撤回起訴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 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白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 如下:

    準予原告嚴俊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7612元(原告已預交),減半收取3806元, 由原告負擔,剩余 3806元由本院退回給原告嚴俊。

    審判長胡應杰

    人民陪審員 劉敬佳

    人民陪審員 潘澤耀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書記員羅錦昭

    :/falvwenshu/minshianjian/

    篇二:趙從祥與劉元霞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律伴()法律服務平臺

    山東省日照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XR日開民一初字第 883號

    原告:趙從祥。被告:劉元霞。

    本院在審理原告趙從祥與被告劉元霞租賃合同糾紛一

    案中,原告趙從祥于 20XX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 請。

    本院認為,原告趙從祥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 應予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白四十五條第一款

    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趙從祥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

    取25元,由原告趙從祥負擔。

    審判員王寧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安仲娜

    :/falvwenshu/minshianjian/

    篇三:土地租賃協議糾紛判決書 成功案例

    劉超(北京)律師成功代理土地租賃協議糾紛,駁回對

    方仲裁請求

    申請人因土地租賃協議糾紛向北京仲裁委員會提起仲 裁,本所劉超律師作為被申

    請人的代理人參與了案件的庭審過程。劉超律師對本案 有獨到的法律見解,通過

    法律分析,大H的證據收集,最終仲裁庭裁決駁回了申 請人的仲裁請求,維護了

    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第5篇: 房屋租賃合同判決書

    解除勞動合同判決書

      百度最近發表了一篇名為《解除勞動合同判決書》的范文,覺得應該跟大家分享,重新了一下發到百度。
      篇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湖南省耒陽市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耒民三初字第號原告劉滿華,女,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住耒陽市竹市鎮金鉤村組,身份證號碼:。
      委托代理人肖俊武,男,年月日出生,漢族,居民,住耒陽市城北中路百里塘號。
      被告耒陽鉅旺鞋業有限公司,住所地為耒陽市東北工業區。
      法定代表人沈思明,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謝雄全,湖南教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滿華為與被告耒陽鉅旺鞋業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訴訟。
      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吳瓊擔任審判長,審判員曹耒河、蔣小英參加的合議庭,于年月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代理書記員秦倩擔任記錄。
      原告劉滿華及其委托代理人肖俊武,被告耒陽鉅旺鞋業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謝雄全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于年月日應聘到被告公司工作,從事針車工種,雙方建立勞動關系。
      年月日,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月日止。
      年月日上午,原告上班時,在車線過程中,因趕工序有幾雙鞋沒及時換線,被管理人員伍某發現,月日,被告以原告不服從安排、態度惡劣為由,將原告辭退,單方解除了與原告的勞動合同。
      被告單方解除與原告勞動合同的行為,已經耒陽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耒勞仲案字()第號仲裁裁決書裁決和耒陽市人民法院()耒民三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
      年月日百度,原告就被告應向原告支付賠償金和勞動失業保險金一事向耒陽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該會不予受理。
      請求判令:、被告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向原告支付賠償金元;、被告向原告支付勞動失業保險金元。
      原告為支付其訴訟主張,了以下證據:、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勞動合同書,證明原告與被告存在合法的勞動關系。
      被告質證無異議。
      -、勞動爭議仲裁申訴書,-、不予受理申訴通知書,證明本案已經過勞動爭議仲裁程序。
      被告質證無異議。
      、耒陽市人民法院()耒民三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證明被告解除與原告勞動合同的行為違法。
      被告質證對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判決書沒有顯示原告證據證明被告解除與原告勞動合同的行為違法。
      、衡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文件《關于調整衡陽市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的通知》,證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失業保險金有合法依據以及標準。
      被告質證對真實性有異議。
      被告辯稱,、原告與被告在耒陽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就賠償金的問題達成了調解協議,支付賠償金額是元,調解書原告已簽收;、原告計算的賠償金有誤;、思想匯報專題原告沒有失業保險金的計算方法,且被告與原告解除合同后沒有給原告造成損失,不應支付失業保險金。
      綜上,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為支持其反駁主張,了以下證據:、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證明被告是合法的企業法人。
      原告質證無異議。
      、耒陽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調解書,證明本案原告與被告已在耒陽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就賠償金達成調解協議,雙方簽收了調解書,產生了法律效力。
      原告質證認為對真實性有異議,調解時間為年月日,此時本案已進入訴訟程序,仲裁機構無權進行調解,代理人王勛慶無代理權。
      經過雙方對上述證據的質證,本院認為,原告的證據、、及被告的證據,因對方無異議,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認定;原告的證據,雖無原件,因系相關機關發布的公開文件,具有真實性,予以認定。
      被告的證據,系原告委托的代理人與被告就本案勞動爭議事項達成的調解協議,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且該調解書已送達雙方當事人,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故予以認定。
      經審理查明,原告與年月日應聘到被告公司工作,從事針車工種,雙方建立勞動關系。
      年月日,范文寫作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約定工種為針車工種,工時制度為標準工時工作制,每日工作小時,每周工作小時,每周至少休息日。
      工資標準(勞動報酬)為計時工資制,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加班),按國家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并約定了解除勞動合同時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條件和方式。
      年月日,原告上班時與被告的管理人員發生爭吵,第二天(月日),被告以原告不服從安排、態度惡劣為由,將原告辭退,單方解除了與原告的勞動合同。
      雙方因此發生爭議,原告于年月日向耒陽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確認被告開除原告的行為違法,并要求被告支付雙倍工資、加班費、經濟補償金、社會保險費。
      年月日,耒陽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判決:、被申請人(即被告)支付申請人(即原告)年月至年月期間加班工資元;、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元;、被申請人依法為申請人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繳養老保險(補繳時間人年月日至年月日);、駁回申請人的其他申請請求。
      被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訴訟。
      本院于年月日作出()耒民三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最全面的范文寫作網站確認被告單方面解除與原告勞動合同的行為違法,但由于原告在該案中未要求被告替賠償金,故本院在該案中對賠償金未處理,對其他爭議事項作出了判決,該判決現已產生法律效力。
      年月日,原告向耒陽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被告因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向原告支付賠償金元并支付勞動失業保險金元。
      耒陽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于年月日以該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為由,不予受理,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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