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第三編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保險合同范本5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保險合同范本5篇
保險合同范本篇1
保險合同追償
【篇一:民事起訴狀(保險代位求償權糾紛)】
民事起訴狀
原告:xxxx公司
住所: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被告:xxxx公司
住所: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請求事項: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賠款共計人民幣14089.76元。
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2013年1月9日,xxx通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xxx公司)向原告投保國內公路貨物運輸保險。保單號為xxx00133,保險總金額rmb300000元整。2014年1月7日,xxx公司委托被告托運通訊設備自深圳運往福建福州。運輸途中由于被告的原因導致貨物丟失一件,受損價值人民幣14089.76元。xxx公司向被告提出索賠,遭被告拒賠。其后,xxx公司向原告提出了保險索賠。經原告核損,最終賠付被保險人xxx公司賠款人民幣14089.76元。
xxx公司收到款項后與原告簽署《權益轉讓書》,約定被保險人xxx公司同意將賠款部分的一切權益轉讓給原告,原告依法對上述賠款取得代位求償權。
1 / 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原告特具狀提起訴訟,請求貴院判如所請。
此致
深圳市xx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xxx公司
二0一五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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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保險公司追償權】
案情
2001年3月8日,我國科技部向s進出口公司發送關于協助承擔向保加利亞提供計算機援助的函件,委托s進出口公司將一批計算機設備運往保加利亞。2001年4月28日,s進出口公司與某保險公司就該批援助貨物簽訂了保險合同,保險金額為55159.5美元,險別為一切險及陸地運輸一切險。保單上注明:承保自裝運港天津新港至交付地點保加利亞索非亞,卸貨港為希臘薩羅尼卡港。2001年4月29日,由b(中國)航運公司作為c(英國)運輸公司的代理人簽發了上述貨物的提單。提單注明:托運人是s進出口公司;收貨人是我國駐保加利亞使館;承運人為c(英國)運輸公司;裝貨港為天津新港;卸貨港為希臘薩羅尼卡港;貨到卸貨港后最終交付地點為保加利亞索非亞;由承運人c(英國)運輸公司委托保加利亞d運輸公司承擔從希臘薩羅尼卡到保加利亞索非亞的陸運任務。2001年6月20日,在安排內陸運輸時,承運貨物在保加利亞d運輸公司所屬的卡車司機辦理報關手續時被盜,造成該批貨物全損。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對s進出口公司所遭受的損失進行了保險賠付,s進出口公司簽署了權益轉讓書,保險公司據此要求c運輸公司賠償折合人民幣456538.63元的貨物損失及其它費用。
保險合同范本篇2
養老保險合同范本
第一條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本合同所載條款、聲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體檢報告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二條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_____分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對本保險單應負的責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簽發保險單時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單簽發日即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險費且同意承保時,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條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應依照本保險單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如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時,應向該收費員交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寬限期間終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欠交保險費的利息。
保險費
第四條保險費交付方式分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為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所在月的1號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為生效日每半年對應日所在月的1號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為每月的1號至月底。投保人可選擇其中一種為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方式。
第五條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期間分為躉交、XX年交、20年交、30年交。投保人可選擇其中一種為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期間。
合同效力的恢復
第六條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內,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復。
保險責任
第七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本公司負下列保險責任:
一、被保險人生存至養老金領取年齡(男性60周歲,女性55周歲)的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按以下二種方式之一給付養老金:
1.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兩倍一次性給付養老金。
2.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16.8%(男性)或14.8%(女性)給付養老金直 至身故。若被保險人領取養老金不足XX年身故,其受益人可繼續領取,直至領滿XX年止。
以上養老金的領取方式由投保人在投保時確定,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二、自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至被保險人養老金領取年齡(男性60周歲,女性55周歲)的生效對應日前,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兩倍給付身故保險金并返還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險費,本合同即行終止。
三、自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至被保險人養老金領取年齡(男性60周歲,女性55周歲)的生效對應日前,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以致身體高度殘疾,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兩倍給付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本合同繼續有效。但若被保險人于被確定身體高度殘疾之日起180日內身故,本公司不再負身故保險責任,僅返還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險費。
四、若被保險人身體高度殘疾發生于交付保險費期間內,從其被確定身體高度殘疾之日起,免交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險費,本合同繼續有效。34
第一條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本合同所載條款、聲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體檢報告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二條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_____分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對本保險單應負的責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簽發保險單時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單簽發日即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險費且同意承保時,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條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應依照本保險單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如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時,應向該收費員交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寬限期間終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欠交保險費的利息。
保險費
第四條保險費交付方式分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為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所在月的1號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為生效日每半年對應日所在月的1號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為每月的1號至月底。投保人可選擇其中一種為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方式。
第五條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期間分為躉交、XX年交、20年交、30年交。投保人可選擇其中一種為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期間。
合同效力的恢復
第六條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內,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復。
保險責任
第七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本公司負下列保險責任:
一、被保險人生存至養老金領取年齡(男性60周歲,女性55周歲)的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按以下二種方式之一給付養老金:
1.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兩倍一次性給付養老金。
2.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16.8%(男性)或14.8%(女性)給付養老金直 至身故。若被保險人領取養老金不足XX年身故,其受益人可繼續領取,直至領滿XX年止。
以上養老金的領取方式由投保人在投保時確定,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二、自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至被保險人養老金領取年齡(男性60周歲,女性55周歲)的生效對應日前,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兩倍給付身故保險金并返還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險費,本合同即行終止。
三、自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至被保險人養老金領取年齡(男性60周歲,女性55周歲)的生效對應日前,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以致身體高度殘疾,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兩倍給付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本合同繼續有效。但若被保險人于被確定身體高度殘疾之日起180日內身故,本公司不再負身故保險責任,僅返還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險費。
四、若被保險人身體高度殘疾發生于交付保險費期間內,從其被確定身體高度殘疾之日起,免交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險費,本合同繼續有效。34
第一條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本合同所載條款、聲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體檢報告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二條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_____分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對本保險單應負的責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簽發保險單時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單簽發日即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險費且同意承保時,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條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應依照本保險單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如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時,應向該收費員交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寬限期間終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欠交保險費的利息。
保險費
第四條保險費交付方式分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為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所在月的1號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為生效日每半年對應日所在月的1號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為每月的1號至月底。投保人可選擇其中一種為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方式。
第五條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期間分為躉交、XX年交、20年交、30年交。投保人可選擇其中一種為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期間。
合同效力的恢復
第六條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內,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復。
保險責任
第七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本公司負下列保險責任:
一、被保險人生存至養老金領取年齡(男性60周歲,女性55周歲)的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按以下二種方式之一給付養老金:
1.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兩倍一次性給付養老金。
2.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16.8%(男性)或14.8%(女性)給付養老金直 至身故。若被保險人領取養老金不足XX年身故,其受益人可繼續領取,直至領滿XX年止。
以上養老金的領取方式由投保人在投保時確定,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二、自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至被保險人養老金領取年齡(男性60周歲,女性55周歲)的生效對應日前,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兩倍給付身故保險金并返還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險費,本合同即行終止。
三、自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至被保險人養老金領取年齡(男性60周歲,女性55周歲)的生效對應日前,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以致身體高度殘疾,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兩倍給付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本合同繼續有效。但若被保險人于被確定身體高度殘疾之日起180日內身故,本公司不再負身故保險責任,僅返還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險費。
四、若被保險人身體高度殘疾發生于交付保險費期間內,從其被確定身體高度殘疾之日起,免交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險費,本合同繼續有效。34
第一條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本合同所載條款、聲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體檢報告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二條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_____分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對本保險單應負的責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簽發保險單時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單簽發日即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險費且同意承保時,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條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應依照本保險單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如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時,應向該收費員交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寬限期間終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欠交保險費的利息。
保險費
第四條保險費交付方式分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為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所在月的1號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為生效日每半年對應日所在月的1號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為每月的1號至月底。投保人可選擇其中一種為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方式。
第五條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期間分為躉交、XX年交、20年交、30年交。投保人可選擇其中一種為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期間。
合同效力的恢復
第六條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內,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復。
保險責任
第七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本公司負下列保險責任:
一、被保險人生存至養老金領取年齡(男性60周歲,女性55周歲)的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按以下二種方式之一給付養老金:
1.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兩倍一次性給付養老金。
2.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16.8%(男性)或14.8%(女性)給付養老金直 至身故。若被保險人領取養老金不足XX年身故,其受益人可繼續領取,直至領滿XX年止。
以上養老金的領取方式由投保人在投保時確定,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二、自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至被保險人養老金領取年齡(男性60周歲,女性55周歲)的生效對應日前,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兩倍給付身故保險金并返還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險費,本合同即行終止。
三、自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至被保險人養老金領取年齡(男性60周歲,女性55周歲)的生效對應日前,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以致身體高度殘疾,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兩倍給付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本合同繼續有效。但若被保險人于被確定身體高度殘疾之日起180日內身故,本公司不再負身故保險責任,僅返還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險費。
四、若被保險人身體高度殘疾發生于交付保險費期間內,從其被確定身體高度殘疾之日起,免交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險費,本合同繼續有效。34
第一條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本合同所載條款、聲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體檢報告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二條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_____分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對本保險單應負的責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簽發保險單時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單簽發日即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險費且同意承保時,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條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應依照本保險單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如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時,應向該收費員交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寬限期間終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欠交保險費的利息。
保險費
第四條保險費交付方式分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為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所在月的1號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為生效日每半年對應日所在月的1號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為每月的1號至月底。投保人可選擇其中一種為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方式。
第五條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期間分為躉交、XX年交、20年交、30年交。投保人可選擇其中一種為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期間。
合同效力的恢復
第六條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內,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復。
保險責任
第七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本公司負下列保險責任:
一、被保險人生存至養老金領取年齡(男性60周歲,女性55周歲)的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按以下二種方式之一給付養老金:
1.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兩倍一次性給付養老金。
2.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16.8%(男性)或14.8%(女性)給付養老金直 至身故。若被保險人領取養老金不足XX年身故,其受益人可繼續領取,直至領滿XX年止。
以上養老金的領取方式由投保人在投保時確定,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二、自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至被保險人養老金領取年齡(男性60周歲,女性55周歲)的生效對應日前,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兩倍給付身故保險金并返還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險費,本合同即行終止。
三、自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至被保險人養老金領取年齡(男性60周歲,女性55周歲)的生效對應日前,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以致身體高度殘疾,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兩倍給付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本合同繼續有效。但若被保險人于被確定身體高度殘疾之日起180日內身故,本公司不再負身故保險責任,僅返還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險費。
四、若被保險人身體高度殘疾發生于交付保險費期間內,從其被確定身體高度殘疾之日起,免交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險費,本合同繼續有效。34
第一條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本合同所載條款、聲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體檢報告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二條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_____分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對本保險單應負的責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簽發保險單時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單簽發日即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險費且同意承保時,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條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應依照本保險單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如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時,應向該收費員交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寬限期間終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欠交保險費的利息。
保險費
第四條保險費交付方式分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為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所在月的1號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為生效日每半年對應日所在月的1號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為每月的1號至月底。投保人可選擇其中一種為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方式。
第五條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期間分為躉交、XX年交、20年交、30年交。投保人可選擇其中一種為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期間。
合同效力的恢復
第六條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內,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復。
保險責任
第七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本公司負下列保險責任:
一、被保險人生存至養老金領取年齡(男性60周歲,女性55周歲)的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按以下二種方式之一給付養老金:
1.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兩倍一次性給付養老金。
2.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16.8%(男性)或14.8%(女性)給付養老金直 至身故。若被保險人領取養老金不足XX年身故,其受益人可繼續領取,直至領滿XX年止。
以上養老金的領取方式由投保人在投保時確定,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二、自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至被保險人養老金領取年齡(男性60周歲,女性55周歲)的生效對應日前,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兩倍給付身故保險金并返還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險費,本合同即行終止。
三、自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至被保險人養老金領取年齡(男性60周歲,女性55周歲)的生效對應日前,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以致身體高度殘疾,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兩倍給付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本合同繼續有效。但若被保險人于被確定身體高度殘疾之日起180日內身故,本公司不再負身故保險責任,僅返還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險費。
四、若被保險人身體高度殘疾發生于交付保險費期間內,從其被確定身體高度殘疾之日起,免交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險費,本合同繼續有效。34
第一條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本合同所載條款、聲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體檢報告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二條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_____分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對本保險單應負的責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簽發保險單時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單簽發日即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險費且同意承保時,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條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應依照本保險單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如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時,應向該收費員交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寬限期間終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欠交保險費的利息。
保險費
第四條保險費交付方式分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為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所在月的1號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為生效日每半年對應日所在月的1號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為每月的1號至月底。投保人可選擇其中一種為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方式。
第五條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期間分為躉交、XX年交、20年交、30年交。投保人可選擇其中一種為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期間。
合同效力的恢復
第六條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內,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復。
保險責任
第七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本公司負下列保險責任:
一、被保險人生存至養老金領取年齡(男性60周歲,女性55周歲)的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按以下二種方式之一給付養老金:
1.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兩倍一次性給付養老金。
2.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16.8%(男性)或14.8%(女性)給付養老金直 至身故。若被保險人領取養老金不足XX年身故,其受益人可繼續領取,直至領滿XX年止。
以上養老金的領取方式由投保人在投保時確定,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二、自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至被保險人養老金領取年齡(男性60周歲,女性55周歲)的生效對應日前,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兩倍給付身故保險金并返還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險費,本合同即行終止。
三、自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至被保險人養老金領取年齡(男性60周歲,女性55周歲)的生效對應日前,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以致身體高度殘疾,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兩倍給付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本合同繼續有效。但若被保險人于被確定身體高度殘疾之日起180日內身故,本公司不再負身故保險責任,僅返還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險費。
四、若被保險人身體高度殘疾發生于交付保險費期間內,從其被確定身體高度殘疾之日起,免交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險費,本合同繼續有效。34
第一條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本合同所載條款、聲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體檢報告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二條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_____分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對本保險單應負的責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簽發保險單時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單簽發日即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險費且同意承保時,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條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應依照本保險單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如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時,應向該收費員交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寬限期間終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欠交保險費的利息。
保險費
第四條保險費交付方式分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為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所在月的1號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為生效日每半年對應日所在月的1號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為每月的1號至月底。投保人可選擇其中一種為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方式。
第五條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期間分為躉交、XX年交、20年交、30年交。投保人可選擇其中一種為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期間。
合同效力的恢復
第六條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內,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復。
保險責任
第七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本公司負下列保險責任:
一、被保險人生存至養老金領取年齡(男性60周歲,女性55周歲)的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按以下二種方式之一給付養老金:
1.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兩倍一次性給付養老金。
2.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16.8%(男性)或14.8%(女性)給付養老金直 至身故。若被保險人領取養老金不足XX年身故,其受益人可繼續領取,直至領滿XX年止。
以上養老金的領取方式由投保人在投保時確定,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二、自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至被保險人養老金領取年齡(男性60周歲,女性55周歲)的生效對應日前,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兩倍給付身故保險金并返還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險費,本合同即行終止。
三、自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至被保險人養老金領取年齡(男性60周歲,女性55周歲)的生效對應日前,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以致身體高度殘疾,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兩倍給付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本合同繼續有效。但若被保險人于被確定身體高度殘疾之日起180日內身故,本公司不再負身故保險責任,僅返還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險費。
四、若被保險人身體高度殘疾發生于交付保險費期間內,從其被確定身體高度殘疾之日起,免交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險費,本合同繼續有效。34
第一條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本合同所載條款、聲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體檢報告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二條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_____分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對本保險單應負的責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簽發保險單時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單簽發日即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險費且同意承保時,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條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應依照本保險單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如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時,應向該收費員交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寬限期間終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欠交保險費的利息。
保險費
第四條保險費交付方式分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為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所在月的1號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為生效日每半年對應日所在月的1號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為每月的1號至月底。投保人可選擇其中一種為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方式。
第五條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期間分為躉交、XX年交、20年交、30年交。投保人可選擇其中一種為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期間。
合同效力的恢復
第六條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內,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復。
保險責任
第七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本公司負下列保險責任:
一、被保險人生存至養老金領取年齡(男性60周歲,女性55周歲)的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按以下二種方式之一給付養老金:
1.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兩倍一次性給付養老金。
2.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16.8%(男性)或14.8%(女性)給付養老金直 至身故。若被保險人領取養老金不足XX年身故,其受益人可繼續領取,直至領滿XX年止。
以上養老金的領取方式由投保人在投保時確定,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二、自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至被保險人養老金領取年齡(男性60周歲,女性55周歲)的生效對應日前,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兩倍給付身故保險金并返還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險費,本合同即行終止。
三、自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至被保險人養老金領取年齡(男性60周歲,女性55周歲)的生效對應日前,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以致身體高度殘疾,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兩倍給付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本合同繼續有效。但若被保險人于被確定身體高度殘疾之日起180日內身故,本公司不再負身故保險責任,僅返還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險費。
四、若被保險人身體高度殘疾發生于交付保險費期間內,從其被確定身體高度殘疾之日起,免交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險費,本合同繼續有效。34
第一條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本合同所載條款、聲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體檢報告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二條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_____分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對本保險單應負的責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簽發保險單時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單簽發日即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險費且同意承保時,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條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應依照本保險單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如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時,應向該收費員交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寬限期間終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欠交保險費的利息。
保險費
第四條保險費交付方式分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為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所在月的1號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為生效日每半年對應日所在月的1號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為每月的1號至月底。投保人可選擇其中一種為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方式。
第五條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期間分為躉交、XX年交、20年交、30年交。投保人可選擇其中一種為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期間。
合同效力的恢復
第六條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內,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復。
保險責任
第七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本公司負下列保險責任:
一、被保險人生存至養老金領取年齡(男性60周歲,女性55周歲)的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按以下二種方式之一給付養老金:
1.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兩倍一次性給付養老金。
2.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16.8%(男性)或14.8%(女性)給付養老金直 至身故。若被保險人領取養老金不足XX年身故,其受益人可繼續領取,直至領滿XX年止。
以上養老金的領取方式由投保人在投保時確定,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二、自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至被保險人養老金領取年齡(男性60周歲,女性55周歲)的生效對應日前,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兩倍給付身故保險金并返還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險費,本合同即行終止。
三、自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至被保險人養老金領取年齡(男性60周歲,女性55周歲)的生效對應日前,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以致身體高度殘疾,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兩倍給付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本合同繼續有效。但若被保險人于被確定身體高度殘疾之日起180日內身故,本公司不再負身故保險責任,僅返還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險費。
四、若被保險人身體高度殘疾發生于交付保險費期間內,從其被確定身體高度殘疾之日起,免交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險費,本合同繼續有效。34
保險合同范本篇3
醫療保險合同范本
篇一: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協議范本
臨汾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
定點醫療機構服務協議
甲方:臨汾市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乙方:
為進一步明確甲乙雙方醫保工作中的權力、責任和義務,保證廣大城鎮參保職工享受基本醫療服務,根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甲方確定乙方為本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簽訂如下協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甲乙雙方應認真貫徹國家、省、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規定和配套辦法,雙方均有權向對方提出合理化建議,有權檢舉和投訴相關工作人員的違規行為。
第二條 甲乙雙方應建立完善的城鎮基本醫療保險信息管理制度,指定由專人負責信息管理工作,必須保證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基本信息、醫療消費信息的準確性和信息系統的穩定性。
第三條 甲方負責對乙方的醫療服務行為、執行醫療保險政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核查參保人員住院和醫護人員診療過程等情況,一經查實有違規行為,根據有關規定及本協議相關條款進行處理。
第四條 甲方按約定的時間及結算辦法,向乙方撥付應由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
第五條 甲方負責向乙方傳達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和參保人員基本信息及變化情況。負責對乙方醫保經辦人員和計算機管理人員進行醫保政策、計算機信息系統操作的業務指導及相關培訓。
第六條 乙方嚴格按照國家、省、市有關政策和相關規定及本協議,為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服務,加強內部管理,制定執行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政策法規的相應措施,為參保人員就醫提供方便;成立服務于醫療保險管理的機構,確定一名院級領導,并配備專職管理人員,配合甲方共同做好定點醫療機構的服務管理工作。
第七條 乙方在本單位顯要位置懸掛甲方統一制作的定點醫療機構標牌,設置“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宣傳欄”、“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意見箱”、“醫保專用窗口”,將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的主要政策規定和醫療服務內容,向參保就醫人員宣傳、解答。
第八條 乙方所使用的有關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的管理軟件,應與甲方的管理軟件相匹配,并留有同甲方管理系統相連接的接口,能夠滿足甲方的信息統計和監督管理要求。甲乙雙方的絡費用由雙方各自承擔,計算機耗材及易耗品由使用方負擔。
第九條 乙方應按甲方的要求,定時傳輸醫療費用數據,當日發生的費用必須當日上傳,如遇絡故障應即使通知醫保信息系統管理員。屬乙方錯誤操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第十條 乙方應將個人自負率控制在醫療費總額的40%以下;醫保目錄外費用發生率控制在醫療費總額的10%以下;藥品費比率控制在醫療費總額的50%以下(專科類60%以下)。
第十一條 乙方應將參保人員未能進入醫保絡系統即時結算的情況及時告知甲方并寫出詳細書面材料,未告知甲方者,患者醫療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十二條 乙方需在護理站患者一覽表及住院患者床前一覽表上置有醫保標識,并積極配合甲方做好各定點醫療機構的交叉檢查工作。要于每年十二月份自查自糾執行醫療保險管理制度、協議和提供醫療保險服務等工作開展情況,同時準備自查自糾書面材料待甲方及上級有關部門檢查。
第十三條 門診大額疾病的就醫按其相應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章 就 診
第十四條 乙方診療過程中應嚴格執行首診負責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則,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不斷提高醫療質量。
第十五條 乙方應堅持“以病人為中心”的服務準則,熱心為參保人員服務;參保人員投訴乙方工作人員態度惡劣的,乙方應認真查實并嚴肅處理,造成嚴重后果的甲方有權暫停其為參保人員進行醫療服務。
第十六條 參保人員在乙方就診發生醫療事故的,按照醫療事故管理辦法規定,并自事故認定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由于醫療事故及后遺癥所增加的醫療費用由乙方負擔。造成嚴重后果的,甲方可單方面暫停服務協議。
第十七條 乙方在參保人員就診時應進行身份識別,留存住院患者單位證明、身份證復印件,發現就診患者與所持醫療保險證和醫保IC卡不符時,應拒絕記賬并扣留醫療保險證件,并及時通知甲方。因乙方原因發生參保人員用其他人醫保卡就診或住院等情況,甲方將按“冒名住院”處理,由此產生的相關費用甲方不予支付并扣除一萬元違約金。
第十八條 乙方應為參保人員建立門診及住院病歷,就診記錄應清晰、準確、完整,并妥善保存備查;門診處方和病歷至少應保存2年,住院病歷至少應保存15年。
第十九條 乙方應為在本醫療機構就醫的參保人員提供符合城鎮基本醫療服務范圍的住院床位。參保人員要求住超過相應標準的病房時,必須經本人或家屬簽字認可,超出規定標準以上部分的費用由個人負擔。
第二十條 乙方應嚴格掌握住院標準,為符合入院條件的參保人員及時辦理入院手續。如將不符合住院條件的參保人員收入院,有關醫療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二十一條 乙方應建立住院參保人員離院請假制度,住院參保人員離院時,應向醫護人員請假,由主管醫護人員簽字并在病程中記錄。一經查實乙方沒按上述要求為參保人員辦理請假手續,而參保人員不在病房的,甲方將按“掛床”處理,由此產生的相關費用甲方不予支付并扣除五千元的違約金。
第二十二條 乙方嚴格禁止掛床住院、分解住院。要及時對符合出院條件的參保人員辦理出院手續,故意拖延住院時間所增加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在同一年度為參保人員辦理多次入院手續的,其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參保人員拒絕出院的,乙方應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記賬,按自費病人處理,并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甲方。如發生上述違規情況,醫療費用全部由乙方承擔。
第二十三條 乙方對參保人員的住院治療期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住院期滿三個月時,乙方要為其辦理出院結算手續。如確需繼續住院治療的須重新辦理住院手續,扣除住院起付額并交納住院押金。
第二十四條 乙方應向住院參保人員免費提供一日費用清單、醫療費用結算清單,使參保人員及時了解疾病治療情況及醫療費支出情況,對超出基本醫療支付范圍的醫療服務,需由參保人員承擔費用時,應征得參保人員或其家屬同意。
第二十五條 乙方應嚴格掌握各項化驗和檢查的適應癥,住院病人的各項化驗和檢查均應有針對性。特殊檢查治療項目、白蛋白及血液制品、貴重藥品要有嚴格的審批制度。
第二十六條 乙方須按醫保政策規定負責認定參保患者因外傷住院是否屬于醫保支付范圍,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有:1、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2、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3、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4、在境外就醫的。對以上四中情況乙方不予支以意外傷害申報,并告知患者按醫保政策規定其醫療費用不在甲方支付范圍內。對屬于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乙方要告知參保患者進行意外傷害申報,對于乙方未盡責任的,參保患者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二十七條 乙方不能出租、承包科室為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不得擅自將協作醫療機構納入定點醫療服務范圍,否則甲方有權單方面暫停服務協議。
第三章 診療項目管理
第二十八條 乙方應嚴格執行國家、省、市制定的城鎮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范圍、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及支付標準,超出范圍和標準的費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二十九條 乙方在診斷中應充分利用參保人員在其他定點醫療機構的檢查結果,無特殊原因不得要求患者重復檢查。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大型檢查項目的檢查,陽性率達到70%以上。
第三十條 醫生為參保人員進行檢查治療的收入不得與醫生及醫生所在科室收入掛鉤,甲方查實乙方違反本條規定的,可拒付相關費用,并將相關項目排除在約定項目外,情節嚴重的,甲方可單方面暫停服務協議。
第三十一條 乙方新增價格項目或提高收費標準時,應依據物價部門的批復文件向甲方備案。新開展超出協議規定的診療項目,如該項目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內,按以下程序處理:
(一)乙方向甲方提出增加診療項目的申請。
(二)甲方根據乙方的申請進行審查,審查過程中乙方應提供甲方審查所需的有關資料,并為甲方進行實地考察提供方便;對于乙方提供的資料,甲方有保密的義務。
(三)甲方接受乙方申請后應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過程(不含乙方因資料不齊補報的時間);如不同意申請,應及時通知乙方,并說明理由;如同意申請,應同時確定給付標準,及時通知乙方;如甲方超過期限未答復視為同意。
第四章 藥品管理
第三十二條 乙方應嚴格執行本省、市《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所規定的用藥范圍,超出的部門甲方不予支付。
篇二:醫療保險協議
協議編號:
XX(中國)有限公司
員工及家屬綜合福利保險責任協議
簽署時間:年月日
甲方: XX(中國)有限公司
地址:
乙方:XX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向乙方投保員工及家屬綜合福利保險計劃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 保險協議構成
本保險協議所附條款、保單、投保單及與本協議有關的被保險人名冊等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聲明、批注、附貼批單,其他經簽署的書面協議等凡與本協議相關者,均為本協議的有效構成部分。
二、 投保人、保險人、被保險人
甲方為投保人(下文中統稱“投保人”)。
乙方為保險人(下文中統稱“保險人”)。
被保險人分為主被保險人和連帶被保險人,下文統稱為“被保險人”。
主被保險人為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和生活的18-65周歲的投保單位在職職工以及實習生。投保人全額負擔保險費時,符合投保條件的在職職工須全員參加保險計劃,被保險人自負部分或全部保險費時,參保主被保險人人數必須占符合投保條件的在職職工總數的75%以上(含75%)。
連帶被保險人為主被保險人20-65周歲、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和生活的配偶以及主被保險人身體健康的22周歲以下、未參加工作的未婚子女。其中18-22周歲子女要求為全日制在校學生。
三、 保險期間
在本協議有效期內,保險人基于本協議承擔的保險責任期間為XX年10月1日零時至XX年9月30日二十四時,該保險期間構成本協議項下指的“保險年度”。
四、 保險計劃
本協議的保險計劃分為主被保險人保險計劃和連帶被保險人保險計劃兩部分。
2
保險計劃
方案一:正式員工綜合保險方案
方案二:正式員工公共交通工具保險方案
方案三:實習生保險方案
方案四:配偶綜合保險方案
方案五、連帶子女保障方案
4
主被保險人保險責任具體描述:
1) 疾病身故保障:保障范圍為全球24小時,無等待期
被保險人在本保險有效期間內,因遭受疾病導致身故,保險人按其保險金額給付疾病身故保險金,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2) 意外身故保障:保障范圍為全球24小時,無等待期
被保險人在本保險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 日內因該事故身故的,保險人按其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3) 意外殘疾保障:保障范圍為全球24小時,無等待期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 日內因該事故造成本協議所附 “殘疾程度與給付比例表”或“三度燒燙傷與給付比例表”所列傷殘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表中所列給付比例乘以保險金額給付意外傷殘保險金。如治療仍未結束的,按事故發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鑒定,并據此給付意外殘疾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殘疾程度與給付比例表”及“三度燒燙傷與給付比例表” 所列傷殘程度兩項以上的,本公司給付各對應項意外傷殘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時,僅給付一項意外殘疾保險金;若殘疾項目所屬殘疾程度不同時,給付較嚴重程度的殘疾項目意外殘疾保險金。
被保險人該次意外事故導致的殘疾合并前次殘疾可領較嚴重項目意外殘疾保險金的,按較嚴重項目標準給付,但前次已給付的意外殘疾保險金(投保前已有或因責任免除事項所致“殘疾程度與給付比例表”所列殘疾的,視為已給付意外殘疾保險金)應予以扣除。
每一被保險人的意外身故保險金及意外殘疾保險金的累計給付金額以該被保險人的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為限,累計給付金額達到其意外傷害保險金額時,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4) 交通意外身故保障:保障范圍為全球24小時,無等待期
5
篇三:(人社部)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協議范本(試行.XX版)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人社險中心函〔XX〕112號
關于印發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
醫療服務協議范本(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杜會保險經辦機構,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為指導各地加強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協議管理工作,提高 保障和管理服務水平,建立醫療保險對醫療服務的激勵約束機 制,促進定點醫療機構規范服務行為,控制醫療費用過快增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有 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協 議范本(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根據管理服務的需要,與醫療機構簽署服務協議,購買合理、必要的醫療服斧。
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與醫療機構建立協商機制,協商的重點內容包括醫療服務內容和質董,醫療費用總額控制,醫療費用付費方式、支付標準和審核、結算時間等。三、在協議執行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嚴格履行規定的職責,并監督定點醫療機構遵守協議的有關條款。對定點醫療機構違反協議條款的,應依據協議規定進行處理。
四、本協議范本條款分為必要條款和選擇條款(協議范本中 帶*號標識的為選擇條款),必要條款為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必須將其納入統籌地區醫療服務協議文本的條款;選擇條款為統籌地區因各種原因暫時難以落實的條款,但統籌
地區應提高管理服務能力,循序漸進地將選擇條款納入協議管理的內容。
五、協議雙方一般汔年簽署一次協議,當年考核并清算醫療費用。統籌地區也可探索與管理基礎較好、年度考核優秀、醫療費用控制較好、在醫療機構分級管理中達到A級以上等級的醫 療機構簽署超過一年期的協議,但應每年進行考核并按年度清算 醫療費用。
六、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領導,組織實施。各統籌 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細化協議內容, 與醫療機構簽署協議并加強管理。
各地在執行中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研究解決,并向我中心報告。附件: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協議范本(試行)
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
醫療服務協議范本
(試行)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制訂
XX年 月
為保證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保障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規范定點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行為,構建和諧醫、保、患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XX省(自治區、直轄市)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甲乙雙方經過協商,就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有關事宜簽訂如下協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甲乙雙方應當認真貫徹囯家、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本統籌地區有關基本醫療保險、醫藥衛生、物價等規定,保證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服務。
〔1〕
第三條乙方為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的范圍,包括:門診、
科目。
第四條甲乙雙方應當依照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本統籌地區有關的政策法規,正確行使職權,有權監督對方執行有關政策法規和履行職責的情況,舉報或投訴對方工作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向對方提出合理化建議。 第五條甲方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 及時向乙方通報基本醫療保險法規政策和管理制度、操作流程的變化情況,并接受乙方咨詢。
(二) 加強醫療保險基金預算管理,完善付費方式及結算辦法,及時審核并按規定向乙方撥付應當由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
(三) 組織乙方與基本醫療保險管理有關的人員培訓。
第六條乙方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 建立健全醫療保險管理服務部門,由一名院級領導分管醫療保險工作,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明確并履行管理職責,配合甲方開展醫療保險管理工作。
(二) 為參保人員提供合理、必要的醫療服務,合規收費。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醫療費用不合理增長,減輕參保人員個人負擔。
(三) 向甲方提供與基本醫療保險有關的材料,即時傳輸參保人員就醫、結算及其他相關信息,保證材料和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
*第七條甲方建立并及時維護本統籌地區為參保人員服務的醫生庫,對納入醫生庫的醫務人員所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甲方予以支付。乙方應向甲方提供醫生信息,并對醫務人員開展醫療保險政策培訓。〔2〕 第八條甲方結合對乙方的年度考核實行分級評價與分級管理。評級結果與放寬參保人員定點就醫選擇限制、提高預付比例、適當提高總額控制指標、簡化費用審核與結算程序等激勵措施掛鉤。
第九條甲方應當通過媒體、政府站、服務場所等向社會開展醫療保險宣傳。乙方應當在本機構的顯要位置懸掛由甲方制發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標牌,并通過宣傳欄、電子屏等向就醫的參保人員宣傳基本醫療保險主要政策、就醫流程等。
甲乙雙方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相關的咨詢服務。
第十條*甲方通過醫療保險信息監控系統對乙方的醫療服務行為及醫療費用進行實時監控。
甲方定期或不定期開展監督檢查,并將監控和監督檢查情況及時反饋給乙方。 乙方應當對甲方在監督檢查中查閱參保人員病歷及有關資料、詢問當事人等予以配合。對乙方提供的資料,甲方應當予以保密。
篇四:xx市醫療保險服務協議書
xx市醫療保險
精神病定點醫療機構服務協議書
(XX年)
甲方:
乙方:
第一章 總 則
為促進定點醫療機構提供質優價廉的規范服務,切實保障精神病患者享受基本醫療服務的權益,按照國家、省和我市的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簽訂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認真貫徹執行《成都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辦法》、《成都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及各項配套辦法。
第二條 甲方應及時向乙方通報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規 程的變化情況,并應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兼顧參保人、定點醫療機構、政府宏觀政策、經辦機構之間的平衡關系,努力提高醫保管理工作的水平和手段,切實做好各項服務工作。
第三條 乙方應積極配合甲方醫療保險管理系統的升級改造工作,按照 新系統管理要求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和理順辦事流程。乙方所使用的醫院管理軟件(HIS系統)須與甲方信息管理系統匹配,能夠滿足甲方醫療保險管理工作的要求規范。
第四條
第五條 乙方應嚴格按照物價和醫療保險政策有關規定收取醫療費用。 乙方有責任為甲方提供與基本醫療保險有關的材料和數據;甲 方查看參保人員病歷及有關資料、詢問當事人及相關人員等,乙方應予合作。
乙方所使用的醫院管理軟件(HIS系統),要留有同甲方信息還禮系統連接的接口,能夠滿足甲方醫療保險管理工作的要求規范。
第二章 基本醫療保險服務管理
第六條 乙方診療過程中應嚴格執行首診負責制和出、入院標準,因病 施治,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不斷提高醫療質量。
第七條 乙方對參保病人與非參保病人診療收費上應標準一致,若乙方 對參保病人在診療收費上高于非參保病人,該項目費用甲方不予支付,若已支付,甲方有權追回所付醫療費用。
第八條 乙方在參保人員就診時應認真進行身份和證件識別。乙方應實
行住院費用逐日或每日清單制,費用清單有本人或家屬簽字認
可,同時為患者提供費用查詢窗口。自費項目的醫療費用需經病人或家屬用以并簽字認可(無行為判斷能力的精神病患者除外)。
(一)乙方在參保人員辦理住院登記手續時應認真審查社會保險卡, 憑無效證件就診發生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
(二)乙方在參保人員就診時應進行身份識別,發現就診者與所持社 會保險卡不符時應拒絕記賬并扣留其證件,及時通知甲方。
(三)乙方對收治的醫保病人,其主管醫生或護士長要認真檢查其社
保卡,及時登入醫保絡管理系統,同時在“病人一覽表”和床頭卡上標以“社保”字樣。對收治的外傷、中毒患者,要求首診醫生在入院原因和病歷中詳細記錄,真實反映患者致傷、病原因、時間和地點。
第九條 乙方應為甲方患者有門診特殊疾病的參保病人提供醫療服務時,應單獨開具門診特殊疾病的專用處方,所填寫的藥品須單獨劃價。
第十條 乙方應嚴格掌握出、入院標準,如將不符合住院條件的參保 人 員收入院,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乙方應及時將符合出院條件的參保人員辦理出院手續,故意拖延住院時間者,甲方將按本次住院平均床日費用乘以增加的住院天數扣除費用;參保人員拒絕出院的,乙方應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記帳。按自費病人處理,并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甲方。
甲方查實乙方出現掛床住院所發生的費用,甲方將按本次住院
平均床日費用乘以掛床天數扣除費用。下列任一情形都屬于掛床住院:
(一)住院期間內連續兩次及兩次以上抽查發現不在院治療的;
(二)住院期間進行體檢式的檢查;
(三)連續向乙方請假2天以上或累計請假3天以上。
(四)住院72小時內無實質性檢查治療。
第十一條 參保人員在甲方其他定點醫療機構所做檢查的結果,乙方應允 許充分利用,盡量避免不必要的重復檢查。乙方使用的藥品和診療項目以及醫用材料,甲方可提出必要的控制指標和最高支付標準,經雙方協商后在補充協議中確定。
第十二條 乙方新開展的診療項目在勞動保障部門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
診療項目范圍內的,按以下程序處理:
(一)乙方向甲方提出增加診療項目的申請;
(二)甲方接到乙方的申請進行審查,審查過程中乙方應提供
甲方審查所需的有關資料,并為甲方進行實地考察提供方便;對于乙方提供資料,甲方應該保密;
(三)甲方接到乙方申請后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過程
(不含乙方因資料不齊補報的時間),甲方組織相關部門在每季度的第一個月內集中討論,如同意申請,應及時通知乙方,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乙方應嚴格按照醫療保險目錄管理的相關規定進行對碼和申 報,因確認失誤導致的醫保基金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
第十四條 乙方在治療疾病過程中應盡量使用衛生部門招標范圍內的藥 品。如乙方使用的藥品不在招標范圍目錄內,而招標目錄中又有同類、同性能的藥品時,所發生的費用甲方不予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范圍內同類藥品(通用名相同,商品名不同)有若干選擇時,甲方可在通知乙方后,按該類藥品中較低價格限定最高支付額度。
乙方應允許參保人員持本醫療機構醫生所開處方到定點零售
藥店外購藥品,不能干涉參保人員的外購藥品行為。乙方外購藥品的處方應書寫規范,使用漢字,字跡工整,便于識別。
第三章 費用結算
第十五條 城鎮職工精神病參保人員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乙方與甲方結 算時采取按日包干定額結算的方式。
1、XX年1月1日至XX年7月31日的結算標準為:在
院城鎮職工參保精神病人每人每日醫療費用定額60元;
2、XX年8月1日至XX年12月31日的結算標準為:在
院城鎮職工參保精神病人每人每日醫療費用定額70元;
以上定額標準包括參保精神病人治療精神疾病醫療費用
和合并軀體疾病醫療費用。
乙方與參保人員結算時,仍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實行按服務項目付費的方式。
第十六條 城鎮職工抑郁癥住院病人和精神病人在院期間施行手術,其 從入院到出院發生的全部醫療費用實行按服務項目付費的結算方式。
第十七條 參加我市基本醫療保險并患有精神病的患者,必須常年住院 治療的,其住院醫療費每6各月結算一次。
第十八條 病情診斷符合精神疾病分類(CCMD——3)0——3類的城鎮 職工參保人員,結算醫療費時不支付統籌基金起付標準,直接按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比例支付。乙方如將不符合此項規定的醫療費用按不支付統籌起付標準結算,所發生的費用甲方不予支付。
病情診斷為上述疾病的城鄉居民參保人員,結算醫療費用時按相關規定計算起付標準。
第十九條 甲方原則上應在接到乙方費用申報后十五個工作日內撥付醫 療費用,特殊情況導致逾期不能撥付,應向乙方說明原因。
第二十條 乙方應嚴格按項目向甲方報送住院醫療費用。個項目的收費 標準應符合《成都市醫療服務價格》(試行)及補充文件的規定。乙方醫
篇五:人社險醫療服務協議范本
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
醫療服務協議范本
(試行)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制訂
XX年 月
為保證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保障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規范定點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行為,構建和諧醫、保、患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省(自治區、直轄市)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甲乙雙方經過協商,就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有關事宜簽訂如下協議。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甲乙雙方應當認真貫徹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本統籌地區有關基本醫療保險、醫藥衛生、物價等規定,保證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服務。
第二條 乙方提供醫療服務的對象包括:本統籌地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異地就醫的參保人員以及其他保障人員。[注1]
第三條 乙方為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的范圍,包括:門診、住院、門診特殊病、家庭病床等醫療服務,乙方所提供的醫療服務應當符合衛生行政部門許可的診療科目。
第四條 甲乙雙方應當依照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本統籌地區有關的政策法規,正確行使職權,有權監督對方執行有關政策法規和履行職責的情況,舉報或投訴對方工作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向對方提出合理化建議。
第五條 甲方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及時向乙方通報基本醫療保險法規政策和管理制度、操作流程的變化情況,并接受乙方咨詢。
(二)加強醫療保險基金預算管理,完善付費方式及結算辦法,及時審核并按規定向乙方撥付應當由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
(三) 組織乙方與基本醫療保險管理有關的人員培訓。
第六條 乙方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建立健全醫療保險管理服務部門,由一名院級領導分管醫療保險工作,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明確并履行管理職責,配合甲方開展醫療保險管理工作。
(二)為參保人員提供合理、必要的醫療服務,合規收費。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醫療費用不合理增長,減輕參保人員個人負擔。
(三)向甲方提供與基本醫療保險有關的材料,即時傳輸參保人員就醫、結算及其他相關信息,保證材料和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
*第七條 甲方建立并及時維護本統籌地區為參保人員服務的醫生庫,對納入醫生庫的醫務人員所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甲方予以支付。乙方應向甲方提供醫生信息,并對醫務人員開展醫療保險政策培訓。[注2]
第八條 甲方結合對乙方的年度考核實行分級評價與分級管理。評級結果與放寬參保人員定點就醫選擇限制、提高預付比例、適當提高總額控制指標、簡化費用審核與結算程序等激勵措施掛鉤。
第九條 甲方應當通過媒體、政府站、服務場所等向社會開展醫療保險宣傳。乙方應當在本機構的顯要位臵懸掛
由甲方制發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標牌,并通過宣傳欄、電子屏等向就醫的參保人員宣傳基本醫療保險主要政策、就醫流程等。
甲乙雙方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相關的咨詢服務。
第十條 *甲方通過醫療保險信息監控系統對乙方的醫療服務行為及醫療費用進行實時監控。
甲方定期或不定期開展監督檢查,并將監控和監督檢查情況及時反饋給乙方。
乙方應當對甲方在監督檢查中查閱參保人員病歷及有關資料、詢問當事人等予以配合。對乙方提供的資料,甲方應當予以保密。
第二章 就醫管理
第十一條 社會保障卡和醫療保險病歷本是參保人員就醫的身份證明、結算憑證和乙方記錄參保人員診療情況的載體。
參保人員就醫時(包括掛號、記賬收費、出入院和轉診轉院等),乙方應當對其身份與社會保障卡進行核驗,發現證件無效、人證不符的,不得進行醫療保險結算;有騙保嫌疑的,應當及時報告甲方。
參保人員委托他人代為配藥的,乙方應當按本統籌地區參保人員代配藥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乙方應當為參保人員就醫建立病歷,并妥善保存備查。門診與住院病歷的診療記錄應當真實、準確、完整、清晰,化驗檢查須有結果分析。
乙方應當做到住院醫囑、病程記錄、檢查結果、治療單記錄和票據、費用清單等相吻合。
第十三條 乙方應當充分利用參保人員在其他定點醫療機構所做的檢查化驗結果,避免不必要的重復檢查。
第十四條 乙方應當執行門診處方外配制度,參保人員要求到定點零售藥店購藥的,乙方不得拒絕。外配處方應當書寫規范,字跡工整,并加蓋乙方專用章。
第十五條 甲方確定糖尿病等病種(或治療)為門診特殊病(或治療)(附件1)。乙方應當制定門診特殊病種(或治療)的臨床指南,確定相應的科室及醫生為參保人員提供門診特殊病種(或治療)醫療服務。
第十六條 乙方應當保證參保人員知情同意權,向參保人員提供門診、住院費用結算清單和住院日費用清單,建立并執行自費項目參保人員知情確認制度。不得要求住院參保人員到門診繳費或藥店購藥。
第十七條 乙方應當嚴格執行出、入院和重癥監護病房收治標準,不得推諉和拒絕符合住院條件的參保人員住院治療;不得將不符合入院標準的參保人員住院治療;不得要求未達到出院標準的參保人員提前出院或自費住院;為符合出院條件的參保人員及時辦理出院手續,參保人員拒絕出院的,應當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醫療保險費用結算。
第十八條 乙方應當建立健全轉診轉院制度,及時為符合條件的參保人員辦理轉診轉院手續。確因統籌區內醫療技術和設備條件限制,需轉往統籌地區外醫療機構就醫的,應
篇六: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協議書(醫院版)
大連市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協議書
(XX年 醫院版)
為加強醫療保險住院定點醫院的管理工作,確保醫療保險基金安全,切實維護參保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及《大連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大政發[XX]26號)、《大連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大政發[XX]4號)等相關政策規定,大連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甲方”)與定點醫院(以下簡稱“乙方”),就雙方的責任、權利、義務等事項進行了充分協商,雙方自愿簽訂本協議。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甲乙雙方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及省、市醫療保險各項政策,合理使用醫療保險基金,合理利用醫療衛生資源,切實做好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和醫療服務工作。
第二條 甲乙雙方要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并要做好甲乙雙方工作人員及參保人員的政策宣傳和解釋工作。
第三條 甲乙雙方均有權向對方提出合理化意見或建議,按照各自的職能分工認真做好本職工作,努力構建誠信醫保。
第二章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條 甲方要加強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健全內部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在不斷提供參保人醫療待遇水平的同時,確保基金收支平衡。
第五條 甲方應按照國家的要求積極探索并逐步建立與乙方的價格談判機制,維護參保人員的利益。
第六條 甲方根據《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XX年版)、《遼寧省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項目目錄》、《大連市住院病人疾病診斷標準、療效評定標準》等有關規定,對乙方的醫療保險服務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條 甲方遵照“總量控制、項目付費、定額管理、平衡結算、年終決算”的原則同乙方結算參保人發生的醫療費用。
第八條 甲方有權對乙方上傳的待審核的醫療費用暫不結算。
第九條 甲方對乙方進行檢查時,須兩人或兩人以上,并出示有效證件。甲方人員要秉公辦事,嚴禁徇私舞弊、謀取私利。
第十條 對乙方提供的原始憑證、資料和個人信息,甲方人員要嚴格保密;甲方人員不得擅自向外界透露與檢查結論或處理結果有關的信息。
第十一條 甲方應向乙方及時通報醫療保險政策調整、工作程序及信息變更等情況,協助乙方解決醫療保險運行中遇到的問題。
第十二條 甲方應指導和協助乙方做好門診規定病種(包括Ⅰ類和Ⅱ類)的管理工作,指導乙方合理用藥、規范傳輸病種編碼以及參保人就醫購藥信息等工作。
第十三條 甲方應建立定點醫院相關信息檔案,定期向社會公布定點醫院誠信服務等級、醫療保險住院患者醫療費用情況(包括個人自負比例等),引導參保人員合理就醫、合理消費。
第十四條 甲方對屬于大連市行政區域內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定點醫療機構撥付門診醫療服務項目補償費用。
第十五條 甲方每月審核乙方上傳的城鄉居民在門診就醫的各項診療信息,并按照實際發生的醫療服務項目工作量和補助標準,撥付門診補償資金的80%部分,年終根據考核情況進行一次性結算。根據門診量的正常增長幅度,對門診量增幅20%以內的部分按照正常補助標準補償,對門診量增幅在20%~30%之間部分按照正常標準的50%進行補助,對超過上年度門診量30%以上的部分不予補償。
第十六條 甲方根據《遼寧省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分級管理實施辦法》(遼人社【XX】85號)對乙方進行信用等級評定。
第十七條 甲方有權對參保人舉報或投訴乙方在執行醫療保險政策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進行調查和處理。
第十八條 甲方對乙方的醫師實行備案審批制,有權對其醫療保險服務行為進行監管。
第三章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 乙方應遵循“因病施治、合理用藥、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收費”的原則,按照《大連市住院病人疾病診斷標準、療效評定標準》收治參保人員,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向參保人提供合理的醫療服務,并保存相關醫療資料。
第二十條 乙方應于參保人入院當日向其發放“大連醫保住院須知”;參保人出院時,乙方應向其回收“醫療保險出院患者回訪卡”,回訪卡回收率應達到(90%)以上。
第二十一條 乙方要遵守醫保的各項政策、規定,要按照《大連市醫療保險住院定點醫院違規行為界定標準》、《大連市醫療保險住院定點醫院醫療服務管理項目量化考核評分細則》等要求做好醫保管理工作,規范本院醫務人員的醫療保險服務行為,為參保人提供優質高效的醫療服務。
第二十二條 乙方應根據大連市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參保人員門急診管理制度、門診規定病種管理制度、住院管理制度、醫療保險用藥和大型醫療設備檢查管理制度、應用高額醫用耗材管理制度、
費用結算管理制度、家庭病床管理制度、轉診轉院申報登記制度。乙方應對以上材料進行歸檔備查。
第二十三條 乙方要在指定位臵懸掛統一的醫療保險住院定點標志;建立價格公示、查詢和費用明細清單制度。應在顯要位臵公開醫保藥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項目及收費標準。
第二十四條 乙方應按照省、市物價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計價收費,杜絕分解收費、自定收費、多收費、重復收費、比照收費等行為。
第二十五條 乙方為參保人員辦理門診掛號或住院登記手續時,要查驗其醫療保險證、醫療保險IC卡(或社保卡)和身份證(18歲以下應提供戶口薄或其監護人證明),做到人、卡、證相符;住院患者應將身份證復印件(18歲以下應提供戶口薄本人頁復印件)留存備查,并在病房“患者一覽表”和“床頭卡”注明醫保標識。
第二十六條 乙方應嚴格掌握轉院指證并按規定程序進行轉診。轉院時需提供轉診單,一份歸檔備查,一份由患者代交轉入醫院。如患者不符合轉院標準自行要求轉院的,應向其交代醫保政策,并讓患者或家屬簽字備案,轉院后的費用患者自理。確因技術和設備條件有限而轉院的,應及時為患者申報轉院、登記手續。轉院率按年度計算,應控制在出院人數的(10 )%以內(傳染病和精神病除外)。
篇七:醫保服務協議
瀘州市醫保服務協議
篇八:最新醫療保險補充協議樣本
醫療保險補充協議
乙方與甲方建立勞動關系,甲方即為其繳納醫療、工傷、生育保險。乙方辦理離職后,甲方將工傷和生育辦理停保,為乙方切身利益考慮,乙方同意以第 1 種方式處理醫療保險繳費事宜:
1、停保:停保后下月起乙方將不再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直到辦理續保并補繳間斷期間欠費后的下個月方能開始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2、轉移到個體靈活就業繼續參保:甲方做轉出后乙方需在當月18日前(下個月辦理接續的話,外地戶口需要體檢后方可接續。如果解除合同在18日以后,甲方需為乙方代繳下個月的醫療保險費用并在下個月18日前做轉出處理)到所在區醫保分局辦理轉入手續,可繼續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3、由甲方代其繳納:(此條只限于勞務派遣公司待崗未離職人員使用)乙方將醫療保險的單位部分和個人部分都交給甲方,由甲方代其繳納。個人部分為工資的2%,單位部分根據甲方情況不同分別為工資額的6%+3和9%(工資低于上年度統籌范圍內社平工資60%的,按60%計算,高于300%的按300%計算);如果乙方不按期繳納醫保費,甲方通知乙方后按第一種方式處理;
請乙方認真閱讀以上條款并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做出適合自己的辦理方式,以保證自身的合法權益。本協議一式三份,參保單位、參保人員、經辦機構各執一份留檔備查。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
負責人簽字
XX年 3月 5日 XX年 3月 5日
篇九:XX醫保協議釋義
《醫療機構服務協議書》重點釋義
1、認真執行《農八師石河子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等各項配套文件、《農八師石河子市生育保險實施辦法》、《農八師石河子市離休干部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退休工人醫療待遇管理辦法》等后續文件的規定。
2、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協議,為參保人員提供相應的醫療服務,加強內部管理,制定執行“醫保”管理辦法的相應措施,為參保人員的就醫提供方便;
3、應嚴格執行國家、自治區、石河子市物價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
4、對醫療服務質量和執行情況進行自查自糾,有責任積極主動配合有關部門進行檢查和考核。
5、有權對執行相關規定和本協議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醫療保險有關的內容進行記錄、錄音、錄像、照像和復制等。乙方有責任積極配合,及時提供甲方要求的醫療資料、費用憑據、被投訴違規部門或醫生的有關材料等。
6、醫療服務過程中,違反師市“醫保”管理的有關規定;或不履行本協議有關條款或服務質量差;或以不正當的手段冒領、騙取“醫保”統籌基金;或超出國家、自治區、石河子市物價部門規定的服務項目及收費標準收費等行為,情節嚴重的要通報批評,同時追究協議約定的違約責任,并向有關部門提出進一步的處理意見。
7、自覺遵守“醫保”管理的各項規定;有權提出合理化建議;有權檢舉和投訴違規行為。
就 診
1、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嚴格控制“醫保”費用不合理開支。
2、為參保人員辦理住院登記手續時,應讓住院病人提供身份證復印件,并將其張貼在醫保證件中。要求核對其相關證件,做到人、證、冊相符。
3、不得拒絕參保人使用醫療保險卡結算基本醫療保險目錄范圍內的醫療費用,不得使用醫療保險卡結算基本醫療保險目錄范圍外的任何費用。
4、為參保人員建立門診和住院病歷,門診處方和住院病歷應按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保存;住院時為參保人提供每日治療清單。
5、收治外傷參保人住院時,應當認真書寫住院病歷,應當如實地、詳細地注明外傷的地點、時間、原因和外傷經過,并及時報告團社保所審核批準備案。經審核批準具備醫療保險待遇資格的應當聯結算。
診療項目管理
1、應嚴格執行國家、自治區、師市關于診療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凡超出規定的“醫保”診療項目的費用,一律自費。
2、介入性手術中使用的材料,必須注明材料名稱、具體型號、規格、單價、產地。材料必須按最小計價單位管理,嚴禁與介入性手術的其他費用或者同一手術中的其他材料混同計價收費。
藥品管理
1、應嚴格執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育保險藥品目錄》的規定,凡超出規定的,一律自費。
2、應允許參保人員持醫療機構醫生開具的處方到定點零售藥店購藥品,不得干涉參保人員的購藥行為,外購藥品的處方應書寫規范,并加蓋醫院門診專用章。
3、報銷范圍內同類藥品有若干選擇時,在質量標準相同的情況下,應選擇療效好,價格較低的品種。
費用控制指標
一、對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的醫療費增長率、重復住院率、人均住院費增長率、平均床日費、平均住院天數、醫保個人負擔率、藥品備藥率、藥品使用率、檢查檢驗比例等實行指標控制。
1、醫療費增長率、重復住院率、人均住院費增長率、平均床日費、平均住院天數控制指標
職工醫保、居民醫保年度醫療費增長率≤15%、重復住院率≤15%、人均住院費用增長率≤20%、離休住院費用增長率≤12%、平均床日費200元/日、平均住院天數≤11天。
2、醫保個人負擔率和目錄內自付率監控考核指標
個人負擔率:亞二級醫院職工醫保≤20%,居民醫保≤27%。
目錄內自付率:亞二級醫院≤%。
目錄外自費率:亞二級醫院≤3%。
目錄內自付率考核辦法:當月平均目錄內自付率每增減1個百分點,按
本院核定人均住院費的1%,乘以當月結算人數,于次月雙方統籌結算時予以罰獎兌現。一級醫院目錄內自付率如超過核定標準,按上述辦法加倍處罰。
3、藥品及檢查檢驗管理考核指標
以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為下述考核指標的參照基準。
目錄內藥品占全部藥品備藥品種≥95%。
目錄內藥品使用率≥45%。
藥品費占住院醫療總費用的比例:職工、居民醫保藥品費比例≤60%,離休人員藥品費比例≤60%。
檢查檢驗費占住院醫療總費用的比率:亞二級醫院≤35%。
4、大型檢查項目陽性率
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目錄范圍內的大型診療項目的檢查陽性率應≥65%。
二、離休人員住院醫療費、大額救助醫療費,實行“二步”結算方式。當期按據實結算總額的90%結算,剩余10%納入協議管理保證金,年底根據考核結果確定返還。
“醫保”費用給付
1、應嚴格執行《農八師石河子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醫療費結算辦法》及后續配套文件的有關規定。醫保統籌基金結算實行考核控制指標下的按服務項目付費方式結算。
如乙方住院費用不足本次住院起付線時,不視為一次住院,應撤消聯結算。
大額醫療保險及離休人員醫療費實行據實結算;在工傷、生育保險未聯結算前,暫時不直接結算。
2、收取應由參保人員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并必須使用統籌區財政部門規定使用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醫院門診結算統一票據(簡稱“門診票據”,下同)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住院費用結算統一票據(簡稱“住院票據”,下同)。票據必須使用微機打印,不得手工書寫。
財政部門規定之外的住院票據和門診票據、或者票據非機打的禁止使用。
2、違反本協議規定,虛報騙取“醫保”基金的,加倍扣除違約金額并報有關行政部門處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3、“醫保”費用結算時間按本地財政規定約定于每月20日到26日,節假日休息日順延或另行通知。
4、應繳納協議管理保證金,用于支付違約金。將每月支付的統籌金(含離休醫療費、大額救助醫療費),預留10%做為保證金。
違約行為
在履行協議過程中出現下述行為,視為違返協議,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一)基本醫療保險和離休人員醫療費管理方面
1、參保人就醫,未按規范書寫處方、未做門診病歷記錄、未使用專用微機打印票據的,因票據不合格致使參保人不能報銷的,由乙方承擔相應損失;
2、門診醫生應按照急性病3天量,慢性病7天量,特殊病人不超過1個月用量的原則給藥。患者出院帶藥,一般不超過7天量,控制貴重藥品和進口藥的使用。造成參保人門診醫療費不能報銷的;
3、應在三個工作日內為符合住院條件和醫療保險待遇資格的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和離休人員辦理住院聯登記手續;3天內未做住院聯登記,造成基金冒領的;
4、應及時為符合出院條件的參保人員辦理出院手續,故意拖延時間所增加的醫療費用不予支付;參保人員拒絕出院的,應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記賬,按自費病人處理,并將有關情況及時通知團社保所。
5、同一參保人在同一家醫院兩次住院出院,第二次入院日期與第一次出院日期間隔小于15日的,如第二次入院不是危及生命的急癥,無論兩次入出院診斷是否相同,視為“分解住院次數”,后一次住院統籌結算社保不予支付,已經支付的,次月從統籌結算金和保證金中各扣除相應定額標準的結算金;
6、團場醫院因本單位參保人確因慢性病急性發作出現上一條情形的,經團場社保所審核備案,于年末視基金結余情況決定是否予以支付,且結算人數不得超過同期結算總人數的5%;
7、辦理出院聯結算時,擅自修改入出院時間,或者意圖掩蓋“分解住院次數”事實的;
8、篡改入出院診斷,將非病種疾病按病種結算騙取基金,或者人為進行入出院診斷“升級”,將低支付標準病種按高支付標準病種結算、套取基
金的;
9、將符合轉院指征、應當按轉院處理的參保人按非轉院方式結算,致使參保人承擔2次起付線的費用的;
10、將正常出院的參保人按照轉院方式結算,以變相不收參保人起付線的方式拉攏參保人,提高參保人住院“回頭率”,造成基金不當支出、且以非法方式排擠競爭對手的;
11、同一住院參保人在出院結算時,內部住院費用結算數據與醫保結算數據不符的視為違約。內部住院費用結算數據大于醫保結算總住院費用的,其差額部分視同 “結算不當讓利”,內部數據小于醫保數據的,其差額部分視為“套取基金”;
12、以參保人費用“超支”、科室“虧損”為名,使在院參保人在本次住院過程中,應當得到治療的一種或者幾種疾病,在未達到出院指征的情況下而勸告參保人出院,每發生一次,扣除保證金1000元,并予通報批評;
13、辦理住院聯醫療費用錄入時,將參保人住院期間伙食費等目錄外費用變相以目錄內費用錄入,或者在介入類手術時,不做分類將手術中所用的數種醫用材料籠統冠以1種目錄內材料名稱(如“統籌內材料”)混入報銷范圍,造成基金不當支出、以非法方式排擠競爭對手的;
14、提供醫療服務時,應當提供每日治療清單而未提供;或者由于上述背景,當醫療服務內容、醫療服務數量嚴重背離常規而又不能為參保人給出合理解釋的;
15、單獨或者串通參保人,虛造醫療服務內容、夸大醫療服務數量,單獨或者共同騙取基金的;
16、對參保人員就診應認真識別其身份和證件。應在參保人員門診就醫、辦理住院登記手續和住院后巡查等環節,認真審查醫療保險證卡。發現就診參保人員所持醫療保險卡身份不符或者存在疑點,應拒絕記賬并扣留醫療保險證卡,并及時通知社保所共同核實。未能按規定程序對參保人身份進行有效甄別,致使非參保人冒充參保人住院,騙取基金;或者未能按規定程序對參保人的入院診斷加以鑒別,將酗酒、自殺自殘、打架斗毆、交通肇事、醫療事故等不應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支付范圍內但卻納入造成基金不當支出的,給予通報批評,于次月從統籌結算金中加倍扣除;
17、當參保人對治療效果不滿意、又被要求出院時,未能向參保人提供
保險合同范本篇4
保險合同的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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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保險合同的表現形式以及分類保險合同的表現形式:
【篇一:分析保險合同的表現形式以及分類】
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是保險合同的表現形式。
1.保險單。保險單是保險人簽發的關于保險合同的正式的書面憑證。保險單由保險人簽發并交給投保人。投保人以其持有的保險單來證明其和保險人之間存在的合同關系。保險單中一般印有保險條款,當保險標的遭受損失時,保險單就成為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索賠的主要憑證,是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理賠的主要依據。
據此,保險單具有以下作用:(1保險單是證明保險合同成立的書面憑證,并非保險合同本身;(2是雙方當事人履約的依據;(3在某些情況下,保險單具有有價證券的效用。
2.保險憑證。俗稱“小保單”,是一種內容簡化了的保險單,一般不列明具體的保險條款,只記載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的主要內容,但和保險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對于保險憑證未列明的內容,以相應的保險單的記載為準,當保險憑證記載的內容和相應的保險單列明的內容相抵觸或保險憑證另有特約條款時,以保險憑證的記載為準。/
3.暫保單。暫保單的有限期限較短,可由保險人具體規定,一般15日至30日不等。若保險人出具正式保險單或暫保單的有效期限屆滿,暫保單的法律效力自動終止。
4.投保單。投保單是保險人事先制定的供投保人提出保險要約時使用的格式文件。投保單本身不是保險合同,但投保單經投保人填具后,如果其內容被保險人完全接受,并在投保單上加蓋承保印章時,就成為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補充保險單的不清或遺漏。
5.其他書面形式。除上述四種形式外,當事人可約定采用其他的書面形式。
保險合同的分類:
1.根據保險合同中的保險價值是否先予確定為標準,可將保險合同分為定值保險合同和不定值保險合同。
2.根據保險價值和保險金額的關系,可將保險合同分為足額保險合同、不足額保險合同湘超額保險合同。
除此之外,根據保險標的的不同,保險合同還可分為人身保險合同和財產保險合同;根據保險人所承擔的危險狀況不同,可將保險合同分為特定危險保險合同和一切險保險合同等等。參考文獻:/zjzcgl/jjf/201408/183667.shtml
【篇二:保險合同的形式和構成】
保險合同的形式和構成保險合同的書面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應當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這說明保險合同的成立并非必須采取特定形式,只要投保人提出的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即告成立。但是,由于保險合同條款內容繁雜,無法通過口頭簡潔地表達,加之有些保險合同期限較長,日后恐有因“空口無憑:引起保
險雙方分歧和爭議,所以,在長期的保險實踐中,形成了保險合同一般采取書面形式的要求。
保險單。保險單是投保人和保險人之間訂立保險合兩只的正式書面憑證。一般由保險人在保險合同成立時簽發,并將正本交由投保人收執,表明保險人己接受投保人的投保申請。保險單簽發后即成為保險合同最主要的組成部分,是保險合同存在重要憑證,是保險雙方當事人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最重要的憑證和依據。
保險單的內容要完整具體。文意要清楚準確,一般應詳細列明保險人和投保人的權利義務及各種證明雙方權利,義務的重要事項。根據各類保險業務的特點,保險單的設計風格各有特色,但是作為保險合同的正式書面憑證,保險單都應包含四大重事項;聲明事項、保險事項、除外事項和條件事項。
保險單在特定的條件下,有類似有價證券的作用,常被稱頭“保險證券”如長期壽險保單具有現金價值。投保人可以以保單作后,質押向其投保的保險人或第三者申請貸款。但應注意,保單出質后,投保人不得再轉讓或解除。另外,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保險合同,款經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不得將保單進行質押。
暫保單。暫保單(又稱“臨時保單)是保險人簽發正式保險單之前發出的臨時作憑證,證明保險人己經接受投保人投保,是一個臨時保險合同。財產保險的暫保單又稱保條,人身保險的暫保單收據。但它們的法律效力和正式保險單完全相同。只是有效期較短,一般為30天,正式保險單簽發后,暫保單則自動失效。暫保單簽發后,保險人若確定不予承保,應按約定終止暫保單的效力,解除臨時保險合同。
暫保單的內容非常簡單,一般僅載明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姓名,投保險別,保險標的,保險金額,責任范圍等重要事項。需要注意的是,簽發暫保音并不是訂立保險合同的必經程序,暫保單也不是保險合同必不可少法律文件。
保險合同范本篇5
團體保險合同范本保險合同的構成
條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投保范圍
第二條年滿16周歲至65周歲、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勞動的自然人,可作為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均可作為投保人。單位投保時,其投保人數必須占在職人員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數不低于8人。保險責任
第三條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而致身故、殘疾或燒傷的,保險人依照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險人按保險單上所載的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被保險人身故前已領有本條第項、第項的保險金的,身故保險金為扣除已給付保險金后的余額。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險合同所附《人身保險殘疾程
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殘疾程度之一者,保險人按該表所列給付比例乘以保險金額給付殘疾保險金。如治療仍未結束的,按第180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鑒定,并據此給付殘疾保險金。
1.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導致《給付表一》一項以上殘疾時,保險人給付各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于同一肢時,僅給付其中一項殘疾保險金;如殘疾項目所對應的給付比例不同時,僅給付其中比例較高一項的殘疾保險金。
2.被保險人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傷害事故所致的殘疾,可領取《給付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疾保險金者,保險人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疾保險金,但應扣除以前已給付的殘疾保險金。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本保險合同所附《意外傷害事故燒傷保險金給付比例表》所列燒傷程度之一者,保險人按該表所對應的燒傷程度及下列約定給付意外傷害燒傷保險金。
1.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導致燒傷或殘疾的,無論是否發生在身體同一部位,保險人僅按給付金額較高的一項給付保險金。
2.被保險人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燒傷且發生在身體的同一部位時,保險人給付其中較高一項的燒傷保險金,
即:后次燒傷保險金的金額較高的,應扣除前次已給付的保險金;前次燒傷保險金的金額較高的,保險人不再給付后次的燒傷保險金。
3.被保險人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燒傷且發生在身體的不同部位時,保險人給付各項保險金之和以保險金額為限。
責任免除
第四條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人燒傷、殘疾、身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因被保險人挑釁或故意行為而導致的打斗、被襲擊或被謀殺;
被保險人妊娠、流產、分娩、藥物過敏、食物中毒;被保險人接受整容手術及其他內、外科手術導致的醫療事故;
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藥物;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失蹤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原子能或核能裝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輻射。第五條被保險人在下列期間遭受傷害以致身故、殘疾或燒傷的,保險人也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戰爭、軍事行動、暴動、恐怖活動或其他類似的武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