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讀音是shì jiàn,漢語詞語,意思是事情、事項,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4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4篇
【篇1】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管理,增強應急預案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應急預案,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基層組織、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為依法、迅速、科學、有序應對突發事件,最大程度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條 應急預案的規劃、編制、審批、發布、備案、演練、修訂、培訓、宣傳教育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應急預案管理遵循統一規劃、分類指導、分級負責、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應急預案編制要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制度,緊密結合實際,合理確定內容,切實提高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 分類和內容
第六條 應急預案按照制定主體劃分,分為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兩大類。 第七條 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由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包括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等。 總體應急預案是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是政府組織應對突發事件的總體制度安排,由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制定。 專項應急預案是政府為應對某一類型或某幾種類型突發事件,或者針對重要目標物保護、重大活動保障、應急資源保障等重要專項工作而預先制定的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工作方案,由有關部門牽頭制訂,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印發實施。 部門應急預案是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職責,為應對本部門(行業、領域)突發事件,或者針對重要目標物保護、重大活動保障、應急資源保障等涉及部門工作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制定。 鼓勵相鄰、相近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聯合制定應對區域性、流域性突發事件的聯合應急預案。 第八條 總體應急預案主要規定突發事件應對的基本原則、組織體系、運行機制,以及應急保障的總體安排等,明確相關各方的職責和任務。 針對突發事件應對的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不同層級的預案內容各有所側重。國家層面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突發事件的應對原則、組織指揮機制、預警分級和事件分級標準、信息報告要求、分級響應及響應行動、應急保障措施等,重點規范國家層面應對行動,同時體現政策性和指導性;省級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突發事件的組織指揮機制、信息報告要求、分級響應及響應行動、隊伍物資保障及調動程序、市縣級政府職責等,重點規范省級層面應對行動,同時體現指導性;市縣級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突發事件的組織指揮機制、風險評估、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措施、隊伍物資保障及調動程序等內容,重點規范市(地)級和縣級層面應對行動,體現應急處置的主體職能;鄉鎮街道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突發事件的預警信息傳播、組織先期處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報告、人員臨時安置等內容,重點規范鄉鎮層面應對行動,體現先期處置特點。 針對重要基礎設施、生命線工程等重要目標物保護的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風險隱患及防范措施、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和緊急恢復等內容。 針對重大活動保障制定的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活動安全風險隱患及防范措施、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人員疏散撤離組織和路線等內容。 針對為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提供隊伍、物資、裝備、資金等資源保障的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組織指揮機制、資源布局、不同種類和級別突發事件發生后的資源調用程序等內容。 聯合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相鄰、相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間信息通報、處置措施銜接、應急資源共享等應急聯動機制。 第九條 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由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居委會、村委會等法人和基層組織制定,側重明確應急響應責任人、風險隱患監測、信息報告、預警響應、應急處置、人員疏散撤離組織和路線、可調用或可請求援助的應急資源情況及如何實施等,體現自救互救、信息報告和先期處置特點。 大型企業集團可根據相關標準規范和實際工作需要,參照國際慣例,建立本集團應急預案體系。 第十條 政府及其部門、有關單位和基層組織可根據應急預案,并針對突發事件現場處置工作靈活制定現場工作方案,側重明確現場組織指揮機制、應急隊伍分工、不同情況下的應對措施、應急裝備保障和自我保障等內容。 第十一條 政府及其部門、有關單位和基層組織可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和本單位具體情況,編制應急預案操作手冊,內容一般包括風險隱患分析、處置工作程序、響應措施、應急隊伍和裝備物資情況,以及相關單位聯絡人員和電話等。 第十二條 對預案應急響應是否分級、如何分級、如何界定分級響應措施等,由預案制定單位根據本地區、本部門和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確定。
第三章 預案編制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針對本行政區域多發易發突發事件、主要風險等,制定本級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編制規劃,并根據實際情況變化適時修訂完善。 單位和基層組織可根據應對突發事件需要,制定本單位、本基層組織應急預案編制計劃。 第十四條 應急預案編制部門和單位應組成預案編制工作小組,吸收預案涉及主要部門和單位業務相關人員、有關專家及有現場處置經驗的人員參加。編制工作小組組長由應急預案編制部門或單位有關負責人擔任。 第十五條 編制應急預案應當在開展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基礎上進行。 (一)風險評估。針對突發事件特點,識別事件的危害因素,分析事件可能產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評估各種后果的危害程度,提出控制風險、治理隱患的措施。 (二)應急資源調查。全面調查本地區、本單位第一時間可調用的應急隊伍、裝備、物資、場所等應急資源狀況和合作區域內可請求援助的應急資源狀況,必要時對本地居民應急資源情況進行調查,為制定應急響應措施提供依據。 第十六條 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有關部門、單位和專家的意見,與相關的預案作好銜接。涉及其他單位職責的,應當書面征求相關單位意見。必要時,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要求或實際需要,征求相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意見。
第四章 審批、備案和公布
第十七條 預案編制工作小組或牽頭單位應當將預案送審稿及各有關單位復函和意見采納情況說明、編制工作說明等有關材料報送應急預案審批單位。因保密等原因需要發布應急預案簡本的,應當將應急預案簡本一起報送審批。 第十八條 應急預案審核內容主要包括預案是否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是否與有關應急預案進行了銜接,各方面意見是否一致,主體內容是否完備,責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確,應急響應級別設計是否合理,應對措施是否具體簡明、管用可行等。必要時,應急預案審批單位可組織有關專家對應急預案進行評審。 第十九條 國家總體應急預案報國務院審批,以國務院名義印發;專項應急預案報國務院審批,以國務院辦公廳名義印發;部門應急預案由部門有關會議審議決定,以部門名義印發,必要時,可以由國務院辦公廳轉發。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總體應急預案應當經本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以本級人民政府名義印發;專項應急預案應當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必要時經本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專題會議審議,以本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名義印發;部門應急預案應當經部門有關會議審議,以部門名義印發,必要時,可以由本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轉發。 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須經本單位或基層組織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簽發,審批方式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二十條 應急預案審批單位應當在應急預案印發后的20個工作日內依照下列規定向有關單位備案: (一)地方人民政府總體應急預案報送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二)地方人民政府專項應急預案抄送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三)部門應急預案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四)涉及需要與所在地政府聯合應急處置的中央單位應急預案,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備案。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類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應向社會公布。對確需保密的應急預案,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應急演練
第二十二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演練制度,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實戰演練、桌面推演等方式,組織開展人員廣泛參與、處置聯動性強、形式多樣、節約高效的應急演練。 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至少每3年進行一次應急演練。 地震、臺風、洪澇、滑坡、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災害易發區域所在地政府,重要基礎設施和城市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生命線工程經營管理單位,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運、使用單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場所和醫院、學校等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等,應當有針對性地經常組織開展應急演練。 第二十三條 應急演練組織單位應當組織演練評估。評估的主要內容包括:演練的執行情況,預案的合理性與可操作性,指揮協調和應急聯動情況,應急人員的處置情況,演練所用設備裝備的適用性,對完善預案、應急準備、應急機制、應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等。 鼓勵委托第三方進行演練評估。
第六章 評估和修訂
第二十四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定期評估制度,分析評價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實現應急預案的動態優化和科學規范管理。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一)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二)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三)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五)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六)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 (七)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六條 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序、主要處置措施、突發事件分級標準等重要內容的,修訂工作應參照本辦法規定的預案編制、審批、備案、公布程序組織進行。僅涉及其他內容的,修訂程序可根據情況適當簡化。 第二十七條 各級政府及其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等,可以向有關預案編制單位提出修訂建議。
第七章 培訓和宣傳教育
第二十八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通過編發培訓材料、舉辦培訓班、開展工作研討等方式,對與應急預案實施密切相關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救援人員等組織開展應急預案培訓。 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將應急預案培訓作為應急管理培訓的重要內容,納入領導干部培訓、公務員培訓、應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訓內容。 第二十九條 對需要公眾廣泛參與的非涉密的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充分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等多種媒體廣泛宣傳,制作通俗易懂、好記管用的宣傳普及材料,向公眾免費發放。
第八章 組織保障
第三十條 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對本行政區域、本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管理工作加強指導和監督。國務院有關部門可根據需要編寫應急預案編制指南,指導本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編制工作。 第三十一條 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要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相關具體工作,將應急預案規劃、編制、審批、發布、演練、修訂、培訓、宣傳教育等工作所需經費納入預算統籌安排。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大型企業集團等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關實施辦法。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篇2】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突發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提高中交孟加拉卡納普里河底隧道項目應對突發事件處理能力,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發生,降低事件造成的損害,保護參建各方的利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務院《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文件,為建立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完善相關工作程序和方法,妥善處置各類突發事件,提高參建單位處理突發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減少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和社會影響,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保證工程建設順利進行,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按照社會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將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安全等事件分為特別重大事件、重大事件、較大事件和一般事件四個等級。
第三條 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本項目工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實行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標段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
第二章 突發事件分類與分級第五條 突發事件的分類
突發事件是指具有發生的突然性和不確定性,嚴重影響工程進展或危及生命財產安全或造成較大政治、環境和社會影響的事件,分為重大質量安全事故、自然災害(洪水、地震災害等)、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集體性職業中毒、食物中毒及傳染病爆發流行事件等)、群體性阻工、集體械斗等社會治安類事件、火災、高墩、隧道內作業、箱梁制運架、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等施工安全事故災難。
第六條 突發事件的響應分級
按照突發事件的嚴重性、緊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圍各類突發事件一般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分級標準按國務院及其主管部門、中交和公司有關規定執行,作為突發事件信息報送和分級處置的依據。
預警響應與突發事件相對應,分為四級,按緊急程度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
1、紅色等級
指標跡象:情報顯示突發事件威脅逼近,或局部地區發生沖突、戰亂,或情報證實即將發生武裝或恐怖襲擊。
2、橙色等級
指標跡象:情報顯示有發生突發事件的現實可能性,或局部地區發生沖突、動蕩。
3、黃色等級
指標跡象:情報信息顯示發生突發事件的可能性增大。
4、藍色等級
指標跡象:情報信息顯示可能發生突發事件。
第三章 應急處理的基本原則第七條 突發事件處理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1、統一領導,加強管理。
在總經理部的統一領導下,各分經理部建立健全應急管理機制,落實逐級負責制度,保證信息傳遞快捷、暢通,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加強應急管理,維護參建單位和人員的合法權益。做到應對突發事件規范化、制度化、程序化。
2、居安思危,預防為主。
高度重視安全穩定基礎工作,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做好應對突發事件的各項準備工作。
3、以人為本,減少危害。
切實把保障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最大程度地減少突發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4、快速反應,協同應對。
切實保障生命財產安全,最大程度地減少突發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四章 機構設置與職責第八條 應急突發事件管理機構
1、總經理部成立以總經理為組長,安全總監為副組長,各部門負責人和各參建單位負責人為成員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領導小組,負責重大突發事件的應急救援、處理等組織工作。
領導小組下設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辦公室,設在總經理部安全環保部,負責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綜合協調和信息管理工作。
2、分經理部成立本標段應急突發事件處理領導小組。設立常設辦公機構,公布聯系電話,并建立溝通聯系機制。
第九條 各級管理機構職責
1、總經理部領導小組的職責
(1)審核分經理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辦法和應急預案。
(2)監督檢查應急事件預防、應急物資準備、救援隊培訓演練等開展情況。
(3)發布啟動應急響應和撤銷應急響應指令,組織突發事件應急救援。
(4)負責與地方突發應急指揮中心信息溝通。
2、突發應急事件辦公室職責
(1)補充制定并細化項目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辦法和應急預案。
(2)建立突發事件預警機制,依據氣象部門發布的暴雨、洪水、臺風等災害性信息,即時傳達各分經理部,做好突發事件預防和應急處理準備工作。
(3)配合安全領導小組預防和處理群體性阻工等突發社會事件。
(4)開展重大突發事件應急演練,突發事件預防或自救知識培訓工作。
(5)審批各分經理部的應急預案,并履行日常監督檢查職能。
(6)負責與各分經理部突發事件辦公室建立溝通聯系,并及時向領導小組反饋突發事件信息。
3、各分經理部突發應急機構設置與職責
(1)開展本標段內突發應急風險評估,有針對性地制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2)根據相關預案切實做好應對突發事件的人員隊伍、物資設備、交通運輸、通信等方面的保障工作,保證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要針對各種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建立預測預警系統,進行風險分析,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理。同時,定期組織和協調突發事件的宣傳教育、培訓和演習、演練工作。
(3)在可能存在重大突發事件風險工程場所,懸掛“當日重大危險源公示牌”及“應急救援流程圖”,公布主要應急措施和應急聯系電話。
(4)各分經理部是各級突發事件的責任主體,也是各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主體,必須建立相關預測預警系統、應急處置隊伍、日常監管機制、應急處置體制、災后評估和重建體系,負責本標段內各類別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5)要強化安全生產和災害預防工作,加大對施工安全、防洪防臺、地質災害、食品安全、群毆械斗等安全管理,加強對危險源和災害災難隱患點的監控,特別要加強對隧道施工、化學物品、橋梁施工等高危作業的監督和管理。
(6)應急管理工作在建設期間接受總經理部、業主等相關上級單位的檢查、監督和指導。
(7)按照有關規定要求,做好突發事件應對過程中信息反饋工作,及時上報救援工作進展情況。
(8)當發生突發應急事件時,立即上報總經理部。同時啟動應急響應,積極組織自救工作。
4、設計單位現場配合人員應結合專業范圍,對工程應急突發事件處理過程提供技術支持或指導。
第五章 預防與應急準備第一十條 各分經理部應對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檢查、登記、風險評估,并建立動態的突發事件風險隱患排查及控制措施登記表,采取必要的監控措施。
第一十一條 各分經理部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檢查本標段各項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第一十二條 對社會矛盾較為突出的施工區段,及時掌握信息,提前處理可能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的問題,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態擴大。
第一十三條 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況,各分經理部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總經理部匯報。
第一十四條 各分經理部應重點加強易燃易爆物品、箱梁制運架作業、隧道施工等風險評估管理,及時完善安全措施,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第一十五條 完善人員及工程安全防護和安全文明警示標志等措施,謹防落物傷人,并安排安全員晝夜檢查值班。
第一十六條 各分經理部應為突發事件應急應對工作提供資金支持。
第一十七條 為了有效地應對突發事件,各分經理部應當做好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結合項目特點開展必要的應急演練。
第一十八條 各分經理部應建立、完善信息網絡,建立有線與無線相結合的應急通信系統,確保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通信暢通。
第六章 監測與預警第一十九條 按照突發事件的嚴重性、緊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圍分級預警,預警級別由低到高,預警級別分為 4 級,分級方法及預警顏色如下:?
1、紅色等級
指標跡象:情報顯示突發事件威脅逼近,或局部地區發生沖突、戰亂,或情報證實即將發生武裝或恐怖襲擊。
行動:應做好應急準備,警告有關人員減少外出或不去危險地區。啟動應急預案,采取各項措施保護生命財產安全,必要時做好撤離準備。
2、橙色等級
指標跡象:情報顯示有發生突發事件的現實可能性,或局部地區發生沖突、動蕩。
行動:注意收集情報,跟蹤形勢動態,考慮突發事件發生的方式、規模、影響,完善應對方案,必要時調整工作安排,發出安全提示。
3、黃色等級
指標跡象:情報信息顯示發生突發事件的可能性增大。
行動:提醒人員高度重視,注意收集情報,跟蹤形勢動態,同時考慮突發事件可能發生的方式、規模及初步應對措施。
4、藍色等級
指標跡象:情報信息顯示可能發生突發事件。
行動:提高警惕,注意收集情報,跟蹤形勢動態,注意安全。?
第二十條 預警信息收集???
預警信息應從多方位、多層次、多渠道收集。各分經理部應發揮各自優勢,對不同活動區域,應明確信息收集的分工和側重點,加強信息溝通,對可能發生重大突發事件的信息,及時通報;重要信息和緊急情報須在第一時間通報。?
第二十一條 預警信息的評估和發布???
駐孟加拉辦事處、項目總經理部在獲得境外可能發生突發事件的預警信息后,視情況會同有關單位進行研判,并根據“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原則,由公司駐孟加拉辦事處、項目總經理部發布預警信息。
第二十二條 各分經理部應及時接收當地氣象部門發布的區域自然災害的預警信息,涉及或影響本建設項目的,應及時傳達或轉發至作業層人員,專人值班跟蹤監測事態發展,及時發現情況,同時做好工程預防、人員緊急疏散、設備物資轉移、救援準備工作。
第二十三條 工程事故災難的監測和警報,應按照危險源辨識或風險評估等級,結合監測預報數據及氣象、水文、地質等環境條件變化綜合分析,預測可能發生災難的等級,由突發事件領導小組辦公室書面發出預警,并在當日重大危險源公示牌上發布。
第二十四條 突發公共事件監測與報告
(一)突發傳染病疫情監測與報告
安全環保部主要利用傳染病報告媒體進行其他突發傳染病疫情信息監測,收集突發傳染病疫情信息進行必要的補充,并對接到的突發傳染病信息及時進行核實和分析,一旦發現有流行趨勢,在調查核實的同時按照規定及時上報,及時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
(二)重大食物中毒監測與報告
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安全環保部收集在本項目內可能發生的食物中毒事件信息,通過常規信息監測、廣泛收集和充分利用項目員工信息,做好各類信息的分析、研判、準確監測和及時報送工作。
事發單位人員了解和掌握食物中毒事件信息,以現有的孟加拉國報警電話和其它各種途徑報告,應迅速報告當地衛生部門發生食物中毒事件的單位、地址、時間、中毒人數、可疑食物留驗等有關內容。
各分經理部在接到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件的報告后,立即報告總經理部安全環保部和當地有關衛生部門。
(三)重大職業中毒事件、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預防接種或預防性服藥出現群體心因性反應或不良反應的監測與報告,事發人員應迅速報告總經理部安全環保部。
第二十五條 各分經理部應建立突發事件信息收集報告制度。每個工區或作業隊均應設置兼職信息報告員,獲悉突發事件信息后需立即向本級或上一級項目機構的負責人報告。
第二十六條 各分經理部及時匯總分析信息,對可能發生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響進行評估,對可能引發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應立即向總經理部報送可能突發事件信息。
第二十七條 總經理部應結合各分經理部報送信息,綜合研究分析,確認可能產生人員生命和財產損失的,及時發布警報,并結合即將發生的突發事件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1、啟動應急預案;
2、責令分經理部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加強對突發事件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
3、組織有關部門和專業技術人員,及時對突發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發生突發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響范圍和強度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的級別;
4、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單位通報可能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警告,宣傳避免、減輕危害的常識,公布咨詢電話。
第二十八條 針對孟加拉國有關部門發布的一級、二級警報,宣布進入預警期后,總經理部應監督各分經理部及時采取下列措施:
1、組織應急救援隊進入待命狀態,做好應急救援和處置準備;
2、調集應急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準備應急設施和避難場所,并確保其處于良好狀態、隨時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強對工程重要部位、重要設施的安全保衛,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4、確保交通、通信設施正常運行;
5、及時向社會發布有關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危害的建議、勸告;
6、轉移、疏散或者撤離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并予以妥善安置,轉移重要財產。
第二十九條 有事實證明不可能發生突發事件或者危險已經解除的,有關部門應當立即宣布解除警報,終止預警期,并解除已經采取的有關措施。
第七章 突發事件報告第三十條 上報時限規定。突發事件發生后,事件發生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在 1 小時內電話報總經理部突發事件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三十一條 屬于Ⅰ級或Ⅱ級突發事件的,總經理部應在 2 個小時內上報公司;屬于Ⅲ級或Ⅳ級突發事件的,應在 24 小時內書面上報公司。
上報內容規定
1、事件發生單位概況;
2、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危險源的性質。
3、事件的簡要經過;
4、事件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三十二條 突發事件報告要求及時、準確、客觀、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第八章 應急處置與救援第三十三條 突發事件發生后,由總經理部組織事件發生單位采取如下應急處置措施:
1、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脅人員;
2、迅速控制危險源,劃定并封鎖危險區域等控制措施;
3、立即搶修被損壞道路、給排水、供電等設施;
4、調用急需物資、設備、設施、工具;
5、開展應急宣傳教育,維護秩序穩定;
6、降低和減少財產損失,防止次生、衍生事件發生。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
第三十五條 工程應急處置過程中應注意保護重要現場和有關重要物證,為突發事件發生原因及事故處理調查保留重要依據。
第三十六條 按照《突發事件綜合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應急救援和處理工作結束,應及時取消應急響應。
第九章 突發事件的調查與處理第三十七條 工程質量安全事故調查與處理
第三十八條 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實行分級調查處理制度,具體見《工程質量事故調查處理辦法》、《工程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實施辦法》規定。
第三十九條 其他突發事件調查處理
自然災害事件、環境污染事件、恐怖襲擊事件、戰爭、民族宗教事件、政治動亂、經濟突發事件、暴亂、騷亂、大型罷工等突發事件的調查處理,具體見《防恐怖襲擊專項應急預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項應急預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項應急預案》規定。
第四十條 有關應急事件所造成經濟損失的理賠工作,應按照工程保險及合同有關條款執行。
第十章 獎罰第四十一條 對應急突發事件救援與處理過程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將給予責任單位通報批評或經濟處罰。
1、未按規定采取預防措施,導致發生突發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導致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2、遲報、謊報、瞞報、漏報有關突發事件的信息,或者通報、報送、公布虛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3、未按規定及時發布突發事件警報、采取預警期的措施,導致損害發生的;
4、未按規定及時采取措施處置突發事件或者處置不當,造成后果的;
5、未及時組織開展生產自救、恢復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對于參與協助搶險救援工作表現突出的單位,給予通報表揚或經濟獎勵。
第十一章 附則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參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總經理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表1突發事件風險隱患排查及控制措施登記表
附表2突發事件報告單
突發事件風險隱患排查及控制措施登記表
登記單位(蓋章): 登記時間: 年 月 日
突發事件報告單
【篇3】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3〕10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2013年10月25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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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管理,增強應急預案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應急預案,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基層組織、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為依法、迅速、科學、有序應對突發事件,最大程度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條 應急預案的規劃、編制、審批、發布、備案、演練、修訂、培訓、宣傳教育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應急預案管理遵循統一規劃、分類指導、分級負責、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應急預案編制要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制度,緊密結合實際,合理確定內容,切實提高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 分類和內容
第六條 應急預案按照制定主體劃分,分為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兩大類。 第七條 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由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包括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等。 總體應急預案是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是政府組織應對突發事件的總體制度安排,由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制定。 專項應急預案是政府為應對某一類型或某幾種類型突發事件,或者針對重要目標物保護、重大活動保障、應急資源保障等重要專項工作而預先制定的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工作方案,由有關部門牽頭制訂,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印發實施。 部門應急預案是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職責,為應對本部門(行業、領域)突發事件,或者針對重要目標物保護、重大活動保障、應急資源保障等涉及部門工作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制定。 鼓勵相鄰、相近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聯合制定應對區域性、流域性突發事件的聯合應急預案。 第八條 總體應急預案主要規定突發事件應對的基本原則、組織體系、運行機制,以及應急保障的總體安排等,明確相關各方的職責和任務。 針對突發事件應對的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不同層級的預案內容各有所側重。國家層面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突發事件的應對原則、組織指揮機制、預警分級和事件分級標準、信息報告要求、分級響應及響應行動、應急保障措施等,重點規范國家層面應對行動,同時體現政策性和指導性;省級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突發事件的組織指揮機制、信息報告要求、分級響應及響應行動、隊伍物資保障及調動程序、市縣級政府職責等,重點規范省級層面應對行動,同時體現指導性;市縣級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突發事件的組織指揮機制、風險評估、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措施、隊伍物資保障及調動程序等內容,重點規范市(地)級和縣級層面應對行動,體現應急處置的主體職能;鄉鎮街道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突發事件的預警信息傳播、組織先期處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報告、人員臨時安置等內容,重點規范鄉鎮層面應對行動,體現先期處置特點。 針對重要基礎設施、生命線工程等重要目標物保護的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風險隱患及防范措施、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和緊急恢復等內容。 針對重大活動保障制定的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活動安全風險隱患及防范措施、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人員疏散撤離組織和路線等內容。 針對為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提供隊伍、物資、裝備、資金等資源保障的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組織指揮機制、資源布局、不同種類和級別突發事件發生后的資源調用程序等內容。 聯合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相鄰、相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間信息通報、處置措施銜接、應急資源共享等應急聯動機制。 第九條 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由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居委會、村委會等法人和基層組織制定,側重明確應急響應責任人、風險隱患監測、信息報告、預警響應、應急處置、人員疏散撤離組織和路線、可調用或可請求援助的應急資源情況及如何實施等,體現自救互救、信息報告和先期處置特點。 大型企業集團可根據相關標準規范和實際工作需要,參照國際慣例,建立本集團應急預案體系。 第十條 政府及其部門、有關單位和基層組織可根據應急預案,并針對突發事件現場處置工作靈活制定現場工作方案,側重明確現場組織指揮機制、應急隊伍分工、不同情況下的應對措施、應急裝備保障和自我保障等內容。 第十一條 政府及其部門、有關單位和基層組織可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和本單位具體情況,編制應急預案操作手冊,內容一般包括風險隱患分析、處置工作程序、響應措施、應急隊伍和裝備物資情況,以及相關單位聯絡人員和電話等。 第十二條 對預案應急響應是否分級、如何分級、如何界定分級響應措施等,由預案制定單位根據本地區、本部門和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確定。
6、重新使用是指多次或用另一種方法來使用已用過的物品,它也是減少垃圾的重要方法。第三章 預案編制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針對本行政區域多發易發突發事件、主要風險等,制定本級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編制規劃,并根據實際情況變化適時修訂完善。 單位和基層組織可根據應對突發事件需要,制定本單位、本基層組織應急預案編制計劃。 第十四條 應急預案編制部門和單位應組成預案編制工作小組,吸收預案涉及主要部門和單位業務相關人員、有關專家及有現場處置經驗的人員參加。編制工作小組組長由應急預案編制部門或單位有關負責人擔任。 第十五條 編制應急預案應當在開展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基礎上進行。 (一)風險評估。針對突發事件特點,識別事件的危害因素,分析事件可能產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評估各種后果的危害程度,提出控制風險、治理隱患的措施。 (二)應急資源調查。全面調查本地區、本單位第一時間可調用的應急隊伍、裝備、物資、場所等應急資源狀況和合作區域內可請求援助的應急資源狀況,必要時對本地居民應急資源情況進行調查,為制定應急響應措施提供依據。 第十六條 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有關部門、單位和專家的意見,與相關的預案作好銜接。涉及其他單位職責的,應當書面征求相關單位意見。必要時,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要求或實際需要,征求相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意見。
15、在顯微鏡下,我們看到了葉細胞中的葉綠體,還看到了葉表皮上的氣孔。第四章 審批、備案和公布
第十七條 預案編制工作小組或牽頭單位應當將預案送審稿及各有關單位復函和意見采納情況說明、編制工作說明等有關材料報送應急預案審批單位。因保密等原因需要發布應急預案簡本的,應當將應急預案簡本一起報送審批。 第十八條 應急預案審核內容主要包括預案是否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是否與有關應急預案進行了銜接,各方面意見是否一致,主體內容是否完備,責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確,應急響應級別設計是否合理,應對措施是否具體簡明、管用可行等。必要時,應急預案審批單位可組織有關專家對應急預案進行評審。 第十九條 國家總體應急預案報國務院審批,以國務院名義印發;專項應急預案報國務院審批,以國務院辦公廳名義印發;部門應急預案由部門有關會議審議決定,以部門名義印發,必要時,可以由國務院辦公廳轉發。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總體應急預案應當經本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以本級人民政府名義印發;專項應急預案應當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必要時經本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專題會議審議,以本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名義印發;部門應急預案應當經部門有關會議審議,以部門名義印發,必要時,可以由本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轉發。 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須經本單位或基層組織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簽發,審批方式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二十條 應急預案審批單位應當在應急預案印發后的20個工作日內依照下列規定向有關單位備案: (一)地方人民政府總體應急預案報送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二)地方人民政府專項應急預案抄送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三)部門應急預案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四)涉及需要與所在地政府聯合應急處置的中央單位應急預案,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備案。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類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應向社會公布。對確需保密的應急預案,按有關規定執行。
1、人們把放大鏡叫作凸透鏡(邊沿薄、中間厚、透明),它能把物體的圖像放大,早在一千多年前,人們就發明了放大鏡。放大鏡在我們的生活、工作、學習中被廣泛使用。第五章 應急演練
9、淡水是我們人類和其他生物生存的必需品,但是地球上的淡水資源十分有限,地球上的多數地區缺水。 第二十二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演練制度,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實戰演練、桌面推演等方式,組織開展人員廣泛參與、處置聯動性強、形式多樣、節約高效的應急演練。 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至少每3年進行一次應急演練。 地震、臺風、洪澇、滑坡、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災害易發區域所在地政府,重要基礎設施和城市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生命線工程經營管理單位,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運、使用單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場所和醫院、學校等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等,應當有針對性地經常組織開展應急演練。 第二十三條 應急演練組織單位應當組織演練評估。評估的主要內容包括:演練的執行情況,預案的合理性與可操作性,指揮協調和應急聯動情況,應急人員的處置情況,演練所用設備裝備的適用性,對完善預案、應急準備、應急機制、應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等。 鼓勵委托第三方進行演練評估。
3、你知道月食的形成過程嗎?第六章 評估和修訂
第二十四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定期評估制度,分析評價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實現應急預案的動態優化和科學規范管理。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一)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二)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三)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五)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六)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 (七)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六條 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序、主要處置措施、突發事件分級標準等重要內容的,修訂工作應參照本辦法規定的預案編制、審批、備案、公布程序組織進行。僅涉及其他內容的,修訂程序可根據情況適當簡化。 第二十七條 各級政府及其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等,可以向有關預案編制單位提出修訂建議。
第七章 培訓和宣傳教育
5、垃圾的回收利用有哪些好處? 第二十八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通過編發培訓材料、舉辦培訓班、開展工作研討等方式,對與應急預案實施密切相關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救援人員等組織開展應急預案培訓。 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將應急預案培訓作為應急管理培訓的重要內容,納入領導干部培訓、公務員培訓、應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訓內容。 第二十九條 對需要公眾廣泛參與的非涉密的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充分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等多種媒體廣泛宣傳,制作通俗易懂、好記管用的宣傳普及材料,向公眾免費發放。
第八章 組織保障
8、對生活垃圾進行分類和分裝,這是我們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 第三十條 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對本行政區域、本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管理工作加強指導和監督。國務院有關部門可根據需要編寫應急預案編制指南,指導本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編制工作。 第三十一條 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要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相關具體工作,將應急預案規劃、編制、審批、發布、演練、修訂、培訓、宣傳教育等工作所需經費納入預算統籌安排。
一、填空:第九章 附 則
1、放大鏡為什么能放大物體的圖像呢?我們注意到它的特點了嗎?(P3) 第三十二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大型企業集團等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關實施辦法。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篇4】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管理,增強應急預案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應急預案,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基層組織、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為依法、迅速、科學、有序應對突發事件,最大程度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條 應急預案的規劃、編制、審批、發布、備案、演練、修訂、培訓、宣傳教育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應急預案管理遵循統一規劃、分類指導、分級負責、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應急預案編制要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制度,緊密結合實際,合理確定內容,切實提高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 分類和內容
第六條 應急預案按照制定主體劃分,分為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兩大類。 第七條 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由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包括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等。 總體應急預案是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是政府組織應對突發事件的總體制度安排,由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制定。 專項應急預案是政府為應對某一類型或某幾種類型突發事件,或者針對重要目標物保護、重大活動保障、應急資源保障等重要專項工作而預先制定的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工作方案,由有關部門牽頭制訂,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印發實施。 部門應急預案是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職責,為應對本部門(行業、領域)突發事件,或者針對重要目標物保護、重大活動保障、應急資源保障等涉及部門工作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制定。 鼓勵相鄰、相近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聯合制定應對區域性、流域性突發事件的聯合應急預案。 第八條 總體應急預案主要規定突發事件應對的基本原則、組織體系、運行機制,以及應急保障的總體安排等,明確相關各方的職責和任務。 針對突發事件應對的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不同層級的預案內容各有所側重。國家層面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突發事件的應對原則、組織指揮機制、預警分級和事件分級標準、信息報告要求、分級響應及響應行動、應急保障措施等,重點規范國家層面應對行動,同時體現政策性和指導性;省級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突發事件的組織指揮機制、信息報告要求、分級響應及響應行動、隊伍物資保障及調動程序、市縣級政府職責等,重點規范省級層面應對行動,同時體現指導性;市縣級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突發事件的組織指揮機制、風險評估、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措施、隊伍物資保障及調動程序等內容,重點規范市(地)級和縣級層面應對行動,體現應急處置的主體職能;鄉鎮街道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突發事件的預警信息傳播、組織先期處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報告、人員臨時安置等內容,重點規范鄉鎮層面應對行動,體現先期處置特點。 針對重要基礎設施、生命線工程等重要目標物保護的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風險隱患及防范措施、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和緊急恢復等內容。 針對重大活動保障制定的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活動安全風險隱患及防范措施、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人員疏散撤離組織和路線等內容。 針對為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提供隊伍、物資、裝備、資金等資源保障的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組織指揮機制、資源布局、不同種類和級別突發事件發生后的資源調用程序等內容。 聯合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相鄰、相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間信息通報、處置措施銜接、應急資源共享等應急聯動機制。 第九條 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由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居委會、村委會等法人和基層組織制定,側重明確應急響應責任人、風險隱患監測、信息報告、預警響應、應急處置、人員疏散撤離組織和路線、可調用或可請求援助的應急資源情況及如何實施等,體現自救互救、信息報告和先期處置特點。 大型企業集團可根據相關標準規范和實際工作需要,參照國際慣例,建立本集團應急預案體系。 第十條 政府及其部門、有關單位和基層組織可根據應急預案,并針對突發事件現場處置工作靈活制定現場工作方案,側重明確現場組織指揮機制、應急隊伍分工、不同情況下的應對措施、應急裝備保障和自我保障等內容。 第十一條 政府及其部門、有關單位和基層組織可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和本單位具體情況,編制應急預案操作手冊,內容一般包括風險隱患分析、處置工作程序、響應措施、應急隊伍和裝備物資情況,以及相關單位聯絡人員和電話等。 第十二條 對預案應急響應是否分級、如何分級、如何界定分級響應措施等,由預案制定單位根據本地區、本部門和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確定。
第三章 預案編制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針對本行政區域多發易發突發事件、主要風險等,制定本級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編制規劃,并根據實際情況變化適時修訂完善。 單位和基層組織可根據應對突發事件需要,制定本單位、本基層組織應急預案編制計劃。 第十四條 應急預案編制部門和單位應組成預案編制工作小組,吸收預案涉及主要部門和單位業務相關人員、有關專家及有現場處置經驗的人員參加。編制工作小組組長由應急預案編制部門或單位有關負責人擔任。 第十五條 編制應急預案應當在開展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基礎上進行。 (一)風險評估。針對突發事件特點,識別事件的危害因素,分析事件可能產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評估各種后果的危害程度,提出控制風險、治理隱患的措施。 (二)應急資源調查。全面調查本地區、本單位第一時間可調用的應急隊伍、裝備、物資、場所等應急資源狀況和合作區域內可請求援助的應急資源狀況,必要時對本地居民應急資源情況進行調查,為制定應急響應措施提供依據。 第十六條 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有關部門、單位和專家的意見,與相關的預案作好銜接。涉及其他單位職責的,應當書面征求相關單位意見。必要時,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要求或實際需要,征求相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意見。
第四章 審批、備案和公布
第十七條 預案編制工作小組或牽頭單位應當將預案送審稿及各有關單位復函和意見采納情況說明、編制工作說明等有關材料報送應急預案審批單位。因保密等原因需要發布應急預案簡本的,應當將應急預案簡本一起報送審批。 第十八條 應急預案審核內容主要包括預案是否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是否與有關應急預案進行了銜接,各方面意見是否一致,主體內容是否完備,責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確,應急響應級別設計是否合理,應對措施是否具體簡明、管用可行等。必要時,應急預案審批單位可組織有關專家對應急預案進行評審。 第十九條 國家總體應急預案報國務院審批,以國務院名義印發;專項應急預案報國務院審批,以國務院辦公廳名義印發;部門應急預案由部門有關會議審議決定,以部門名義印發,必要時,可以由國務院辦公廳轉發。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總體應急預案應當經本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以本級人民政府名義印發;專項應急預案應當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必要時經本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專題會議審議,以本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名義印發;部門應急預案應當經部門有關會議審議,以部門名義印發,必要時,可以由本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轉發。 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須經本單位或基層組織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簽發,審批方式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二十條 應急預案審批單位應當在應急預案印發后的20個工作日內依照下列規定向有關單位備案: (一)地方人民政府總體應急預案報送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二)地方人民政府專項應急預案抄送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三)部門應急預案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四)涉及需要與所在地政府聯合應急處置的中央單位應急預案,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備案。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類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應向社會公布。對確需保密的應急預案,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應急演練
第二十二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演練制度,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實戰演練、桌面推演等方式,組織開展人員廣泛參與、處置聯動性強、形式多樣、節約高效的應急演練。 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至少每3年進行一次應急演練。 地震、臺風、洪澇、滑坡、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災害易發區域所在地政府,重要基礎設施和城市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生命線工程經營管理單位,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運、使用單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場所和醫院、學校等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等,應當有針對性地經常組織開展應急演練。 第二十三條 應急演練組織單位應當組織演練評估。評估的主要內容包括:演練的執行情況,預案的合理性與可操作性,指揮協調和應急聯動情況,應急人員的處置情況,演練所用設備裝備的適用性,對完善預案、應急準備、應急機制、應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等。 鼓勵委托第三方進行演練評估。
第六章 評估和修訂
第二十四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定期評估制度,分析評價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實現應急預案的動態優化和科學規范管理。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一)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二)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三)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五)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六)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 (七)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六條 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序、主要處置措施、突發事件分級標準等重要內容的,修訂工作應參照本辦法規定的預案編制、審批、備案、公布程序組織進行。僅涉及其他內容的,修訂程序可根據情況適當簡化。 第二十七條 各級政府及其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等,可以向有關預案編制單位提出修訂建議。
第七章 培訓和宣傳教育
第二十八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通過編發培訓材料、舉辦培訓班、開展工作研討等方式,對與應急預案實施密切相關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救援人員等組織開展應急預案培訓。 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將應急預案培訓作為應急管理培訓的重要內容,納入領導干部培訓、公務員培訓、應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訓內容。 第二十九條 對需要公眾廣泛參與的非涉密的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充分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等多種媒體廣泛宣傳,制作通俗易懂、好記管用的宣傳普及材料,向公眾免費發放。
第八章 組織保障
第三十條 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對本行政區域、本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管理工作加強指導和監督。國務院有關部門可根據需要編寫應急預案編制指南,指導本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編制工作。 第三十一條 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要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相關具體工作,將應急預案規劃、編制、審批、發布、演練、修訂、培訓、宣傳教育等工作所需經費納入預算統籌安排。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大型企業集團等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關實施辦法。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