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國有企業三重一大決策制度5篇
2020年國有企業三重一大決策制度(1)
企業三重一大決策制度(一)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進一步健全完善公司重大事項決策制度,規范領導干部決策行為,嚴格決策程序,防止決策失誤,實現決策民主化、科學化、規范化,根據黨章、《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三重一大” (重大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要民主決策,按程序決策。
第二章 基本要求第三條 公司領導班子要堅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充分發揚黨內民主,努力提高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正確決策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條 公司領導班子要堅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議事決策,凡屬公司“三重一大”事項,都要集體討論決定,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上級的決議決定得到正確貫徹執行。
第五條 班子成員特別是主要負責人要正確處理好民主與集中的關系,帶頭執行民主集中制,保證權力正確行使,防止權力濫用。
第三章 “三重一大”主要內容第六條 重大決策
(一)貫徹落實上級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見和措施;
(二)企業發展方向、發展規劃、管理辦法和年度計劃;
(三)公司體制和機制等重要改革方案;
(四)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五)財務年度預決算及資產重組、產權重大變更等資本運作方案;
(六)重大技術改造方案以及重要技術和設備引進方案;
(七)內部機構設置、人員編制以及對機構、人員的調整方案;
(八)工資制度、福利制度、住房公積金制度、醫療保險制度、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調整及實施;
(九)黨的建設、精神文明建設、企業文化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安全穩定、表彰獎懲等重要問題;
(十)資產處置、廢舊物資處理;
(十一)重大責任事故、突發性事件的處理及涉及單位和職工利益的重要事項;
(十二)向上級報告、請示的重大事項;
(十三)其他需要集體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七條 中層干部任免獎懲
(一)對中層管理人員以及基層站所長的選聘、任免;
(二)后備干部的管理;
(三)市、省級以上榮譽人選推薦;
(四)涉及中層管理人員以及基層站所長的重要獎懲及對違犯黨紀政紀干部職工的處理意見;
(五)其他干部管理的重要事項。
第八條 重大項目安排
(一)年度計劃;
(二)企業基本建設項目及重大投資,技改大中修項目;
(三)重大、關鍵性的設備引進和重要物資設備購置等重大招投標管理項目;
(四)車輛、大宗辦公設施及其他重大設備的購置;
(五)辦公、生活設施的新建及2萬元以上的非生產項目;
(六)較大工程承發包項目的招投標以及其他重大項目的安排;
(七)需要集體研究決定的其他重要項目安排。
第九條 大額度資金使用
(一)2萬元及以上的大宗物資采購或工程項目結算、工程資金分配;
(二)集中發放單位員工獎金;
(三)對外擔保;
(四)資產的出租、處置方案;
(五)1萬元以上非生產性資金使用,以及重大捐贈、贊助;
(六)其他大額度資金使用。
第四章 決策原則和方式第十條 決策原則
(一)依法決策原則。“三重一大”決策必須遵循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循黨的方針政策和黨的紀律,遵循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依權決策原則。領導班子對公司“三重一大”決策必須按照職責和權限進行。
(三)民主決策原則。討論“三重一大”事項必須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發揚民主,集思廣益,統一認識,確保決策的民主性和科學性。
第十一條 參與決策的范圍及決策方式
集體討論決定“三重一大”事項,應根據具體內容、具體情況選擇討論決定的方式。主要方式有:黨委會議、黨委擴大會議、司務會議、總經理辦公會議、職工代表會議等。根據會議內容需要,可擴大到相關部門負責人參加。
集體討論決定“三重一大”事項,應采取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表決,表決結果和表決方式應記錄在案。
第五章 決策程序第十二條 凡屬“三重一大”事項,應按規定程序決策,除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外,應由領導班子以會議形式集體討論決定,不得以傳閱會簽或個別征求意見等方式代替集體決策。
議題的有關材料要在領導班子會議召開前送達參加人員,并保證其有充足時間了解相關情況。
第十三條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前,班子成員要通過多種
方式對有關議題進行充分醞釀,但不得作出決定或影響集體決策。
第十四條 重大決策的運作程序
(一)有關單位和職能部室根據領導指示和工作需要,提出需要研究決定的事項。
(二)黨政主要負責人協商,確定需要討論決策的議題。
(三)分管領導召集有關單位和職能部室進行初步審核,廣泛深入調查研究,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事項,應進行專家論證、技術咨詢、決策評估;對與職工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應實行公示制度,擴大職工參與度,并提出可行性論證意見。
(四)根據所要決策事項的內容,召開黨委會議、黨委擴大會議、司務會議、總經理辦公會議、職工代表會議討論表決。
(五)對所決定的事項,要按照規定實行政務公開,接受職工群眾的民主監督。
第十五條 重要干部任免的決策程序
(一)由黨政主要領導提出干部任免有關事項。
(二)黨支部對擬提任(聘任)對象按有關規定進行考察,并形成考核意見。
(三)對擬提任(聘任)的干部人選,在提交集體討論決定前,征求黨委紀檢委員的意見。
(四)將擬任免(聘任或解聘)的干部名單提交黨委會議討論決定。沒有經過黨支部考察的,不能提交會議討論。多數人不同意的,應暫緩決定任免(聘任或解聘)。
(五)黨委會議研究通過的擬提任(聘任)干部名單在一定范圍內向職工群眾公示。
第十六條 重大項目安排的決策程序
(一)由有關單位和職能科室、分管領導或黨政主要負責人提出意見。
(二)有關職能部室組織調研,進行可行性研究與論證。
(三)分管領導聽取職能部門調研和可行性論證情況匯報,并提出具體意見。
(四)根據所要決策問題的內容,召開相應形式的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七條 大額度資金使用的決策程序
(一)由有關部室提出資金的使用意向、額度。
(二)由分管領導負責,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核,提出具體意見。
(三)根據資金使用意向、額度召開相應形式會議集體研究決定。
第十八條 集體決策
(一)討論重大問題時,黨政一把手必須齊全,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員到會,并保證與會人員有足夠的時間聽取情況介紹,充分發表意見。對討論的問題,必須有應到會半數以上班子成員同意,方可通過。
(二)在領導班子決策“三重一大”事項會議上,班子成員應對決策建議逐個明確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的意見,并說明理由。因故未到會的班子成員可以書面形式表達意見。
(三)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或主持會議的其他負責人應在其他班子成員充分發表意見后,進行歸納總結,在此基礎上發表意見。
(四)對討論中意見分歧較大或發現有重大問題尚不清楚
的,除在緊急情況下按多數人的意見執行外,應暫緩決策,待進一步調查研究后再作出決策。
(五)“三重一大”事項,嚴禁未經會議決定擅自操作。
(六)領導班子成員的表決意見和理由等情況,應形成會議記錄。對“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結果,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有關職能部門及相關人員。
第六章 執行決策第十九條 “三重一大”決策后,全體班子成員必須不折不扣執行,個人無權改變集體決議,如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同時可按組織程序向上級黨組織反映意見,但在沒有作出新的決策前,應無條件執行。
第二十條 “三重一大”事項經領導班子決策后,由班子成員按分工和職責組織實施。遇有分工和職責交叉的,由主要領導明確一名班子成員牽頭。
第二十一條 在貫徹執行“三重一大”決議過程中,如發現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修正完善,如無法執行原決定時,有關成員可以提出意見,并通過進一步調查論證,進行復議。經過再次決策后,執行新的決策。
第二十二條 “三重一大”決議應當公開,要按照黨務公開、政務公開的要求,在一定范圍內通過各種方式公示,接受群眾的監督。
第七章 監督檢查第二十三條 班子成員應根據分工和職責及時向領導班子報告“三重一大”事項的執行情況,領導班子要定期向上級黨組織報告“三重一大”制度的貫徹情況,班子成員還要將“三重一大”事項作為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四條 “三重一大”制度的執行列入領導班子建設、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反腐倡廉建設考核的重要內容,進行嚴格的監督檢查考核。
第二十五條 對未經領導班子集體決策就實施的“三重一大”事項,有關部門和人員應及時向上級報告。
第二十六條 充分發揮同級監督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黨政主要負責人要相互提醒,經常溝通,做到既相互支持,又相互制約;二是把執行“三重一大”制度情況作為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的自查內容之一;三是領導班子成員相互之間對違反“三重一大”制度的行為,有責任予以勸阻,勸阻無效時向班子主要領導或上級報告。
第八章 責任追究第二十七條 對個人或少數人決定“三重一大”事項的,化整為零使用大額度資金的,拒不執行班子集體決策或擅自改變集體決策的,未向領導集體提供真實情況而造成錯誤決策的,集體決策執行不力或錯誤執行并給企業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其他嚴重后果的,要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及分局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十八條 領導班子決策失誤或涉嫌違紀違法的,在查明情況、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分別追究班子主要負責人、分管責任人和其他負責人的相應責任。
第二十九條 責任追究的方式有責令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免職、責令辭職、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等。
第九章 附 則第三十條 本制度由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釋。
企業三重一大決策制度(二)XX公司在開展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中,緊密結合集團公司20XX年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細則要求,始終把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倡廉放在突出位置,著力加強制度建設。在前期制定并明確公司領導黨風廉政建設分工要求的基礎上,于近日又制定了《XX公司“三重一大”集體決策管理暫行辦法》。
該《辦法》對萬通公司“三重一大”的范圍、“三重一大”集體決策的原則和程序以及監督檢查、責任追究等都作出了明確規定。為萬通公司進一步防范決策風險,規范決策行為,提高決策水平,保證公司重大事項決策的制度化、科學化和民主化,深入推進公司廉潔從業長效機制建設,增強風險防范能力打下了堅實基礎。
XX公司“三重一大”集體決策管理暫行辦法
1、目的為進一步防范決策風險,規范決策行為,提高決策水平,保證公司重大事項決策的制度化、科學化和民主化,深入推進公司廉潔從業長效機制建設,增強風險防范能力,促進公司又好又快發展。
2、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公司“三重一大” 事項決策。
3、“三重一大”的基本內容“三重一大”是指:重大事項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使用。
4、“三重一大”的范圍4.1 重大事項決策
4.1.1公司發展方向、經營方針、中長期發展規劃等重大戰略管理事項;
4.1.2公司重大資產處置和損失核銷、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等重大資產管理事項;
4.1.3公司年度生產經營計劃、財務預決算、內部機構設置和職能調整等重大生產經營管理事項;
4.1.4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4.1.5需要提交董事會審議決定的事項。
4.2重要干部任免
4.2.1公司中層以上管理人員的選聘、任免、獎懲;
4.2.2公司后備干部的推薦、選拔。
4.3重大項目安排
4.3.1公司年度投資計劃以及計劃外追加投資項目;
4.3.2重大、關鍵性的設備引進和大宗物資采購等重大招投標管理項目;
4.3.3重大工程建設項目以及需要上報董事會審批的其他重要項目。
4.3.4重大經營項目或重大經營業務的開展。
4.4大額度資金使用
4.4.1大額度資金使用的年度計劃以及大額度預算外資金的使用;
4.4.2 大額度的非生產性資金使用及重大捐贈、資助等;
4.4.3 其他大額度資金使用。
4.4.4 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為大額度資金。
5、“三重一大”決策的原則5.1依法決策的原則。“三重一大”決策必須遵循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循黨的方針政策和黨的紀律,堅持責任、權力和義務相統一,切實保證決策內容和決策程序合法合規。
5.2 依權限決策的原則。“三重一大”決策必須按照職責和權限進行。
5.3 集體決策的原則。“三重一大”決策必須實行集體討論,避免個人決策。
5.4 民主決策的原則。涉及職工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要充分聽取職工群眾的意見和建議,實行民主決策。
5.5 科學決策的原則。“三重一大”決策要加強前期調研論證,增強決策的科學性,減少決策失誤。
6、“三重一大”決策的程序6.1 決策議題的確定
6.1.1 董事會或上級要求討論公司“三重一大”范圍內的事項;
6.1.2 各分公司(部)“三重一大”事項的請示;
6.1.3 班子多數成員認為必須討論或少數成員提議并經總經理同意討論的問題。
6.2 決策準備
6.2.1“三重一大”決策事項,總經理在決策前要與黨委書記事先溝通,充分協商。
6.2.2 對列入會議的議題,與會人員應按照分工進行必要的準備,或責成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論證,提出書面意見與建議,避免因信息不準確而造成決策失誤。
6.2.2 重要干部任免應事先通知公司紀委,以保證紀委能夠正常履行程序。
6.2.3 重大工程項目建設和投資,應充分聽取有關專家意見。
6.2.4 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在會議決策前應征求工會意見,并通過職代會討論審議。
6.3 集體決策
6.3.1 “三重一大”事項應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進行集體決策。必要時根據工作需要,經總經理提名或建議,相關分公司(部)領導或項目負責人可列席會議。
6.3.2 總經理辦公會討論“三重一大”事項,出席人數必須超過應到人數的2/3。
6.3.3 會議表決應采取票決制,決定多個事項時應逐項表決,以贊成人數超過到會人數的1/2為通過。不能以傳閱會簽或個別征求意見等方式代替集體決策。
6.3.4 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臨時作出決定的,應在事后及時報告。
6.3.5“三重一大”事項討論決策的情況,應有詳細會議記錄,并存檔備查。
6.4 決策的執行
6.4.1 與會人員個人對集體決策有不同意見的,可以保留,但對通過的決策,應無條件執行。
6.4.2 會議決定的事項,由公司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組織實施,必須明確實施責任人和部門。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和拒絕執行。
6.4.3 根據會議決定的事項,由公司辦公室、財務部、質量技術部按照職能分工負責督辦,并及時將落實情況向公司分管領導匯報。
7、監督檢查7.1 公司總經理是監督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第一責任人。
7.2 黨委負責“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7.3 紀委協助黨委負責組織協調落實“三重一大”集體決策的監督檢查工作。
8、責任追究8.1 凡屬下列情況給國家、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其他嚴重后果的要追究責任:
8.1.1 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三重一大”制度決策程序的;
8.1.2 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集體決定的;
8.1.3 未經集體討論決定而個人決策的;
8.1.4 未向公司提供真實情況而造成錯誤決策的責任人;
8.1.5 執行決策后發現可能造成損失,能夠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糾正的;
8.1.6 其他因違反集體決定而造成損失的。
8.2 責任追究處罰依據集團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9、本暫行管理辦法從下發之日起施行。
2020年國有企業三重一大決策制度(2)
國有企業 “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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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貫徹執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精神,規范公司的重大決策行為,提高決策水平,防范決策風險,進一步促進領導干部廉潔從業和推進黨風廉政建設,保障科學發展,根據《公司法》、《華中師范大學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修訂版)》、《武漢華中師大資產經營管理有限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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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凡涉及公司重大事項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必須由公司領導班子集體作出決定。
(二)堅持依法決策,遵循國家法律法規、黨內規章制度及公司相關規定,保證各項決策合法合規。
(三)堅持民主決策,領導班子成員要正確處理好民主與集中的關系,帶頭執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要求進行決策,保證權力正確行使。
(四)堅持科學決策,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解放思想,實事求是,重點強化決策的調研、論證、程序、執行、監督等關鍵環節,有效防范決策風險,增強決策科學性,避免決策失誤。
(五)堅持規范決策,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要按照議事規則和各自職責、權限進行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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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項的主要內容
第三條?三重一大”是指:公司重大決策事項、重要人事任免事項、重大項目安排事項和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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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重大決策事項主要包括:
(一)公司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重要決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見和措施。
(二)公司發展方向、發展戰略、經營方針、中長期發展規劃等重大戰略管理事項。
(三)公司年度計劃、工作報告、財務計劃、預算、決算等重大運營管理事項。
(四)公司及投資企業的改制、兼并、重組、破產或者變更、投資參股、國有產權轉讓等重大資本運營管理事項。
(五)公司及投資企業的資產損失核銷、資產處置、國有產權變更、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等重大資產(產權)管理事項。
(六)公司績效考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招工減員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七)公司員工年度考核及獎懲的有關事宜。
(八)公司及投資企業重大安全、質量等事故及突發性事件的調查處理。
(九)公司內部機構設置、部門職能調整方案及重要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修改。
(十)公司黨的建設、企業文化建設、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十一)公司黨風廉政建設和紀檢監察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十二)對公司重大違紀事項的處理。
(十三)公司向上級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
(十四)其他有關公司全局性、方向性、戰略性的重大事項。
(十五)公司領導班子認為應該集體決策的其他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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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重要人事任免事項主要包括:
(一)公司后備干部的推薦、管理。
(二)公司向上級組織推薦的后備干部人選。
(三)公司中層以上管理人員的任免、聘用(解聘)、獎懲和向控股、參股企業委派股東代表,推薦董事會、監事會成員和主要管理人員等。
(四)公司有業務處置權崗位或重要管理崗位人員(包括項目負責人)的調整。
(五)公司領導班子認為應該集體決策的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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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重大項目安排事項主要包括:
(一)年度投資計劃和融資項目。
(二)基本建設項目、改、擴建及裝修項目。
(三)重大投資項目。
(四)應當向上級報告的重大投資管理事項。
(五)其他需要集體研究決定的重要項目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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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主要包括:
(一)公司年度預算內大額度資金的調動和使用,超預算資金的調動和使用。
(二)公司未列入預算(計劃)的資金使用。
(三)公司擔保、抵押、貸款等資金使用。
(四)公司重大支援、捐贈、贊助(款、物)等。
(五)公司其他大額度資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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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決策方式
第八條?凡屬“三重一大”事項決策時,應根據具體內容、具體情況選擇討論決定的方式。主要方式有:董事會、黨委會、總經理辦公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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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董事會由董事長主持,全體董事參加,必要時監事會、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及相關部門或項目負責人可列席會議。會議的主要職責:按照公司章程規定,對全局性的重大決策事項行使決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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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黨委會由黨委書記主持,全體黨委委員參加,研究“三重一大”決策事項中有關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黨委的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精神和公司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干部隊伍建設、黨風廉政建設、及黨、政重大工作部署等進行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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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總經理辦公會由總經理住持,全體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參加,必要時相關部門或項目負責人可列席會議。會議的主要職責:對公司日常行政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按程序行使決策權。研究貫徹落實黨委會、董事會的有關決議和決策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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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決策規則及程序
第十二條?凡屬“三重一大”事項,應按規定程序決策,除遇重大突發性事件或緊急情況外,必須經領導班子以會議形式集體決策,不得以會前醞釀、傳閱會簽、碰頭會或個別征求意見等方式代替集體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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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前,黨政領導班子成員要通過多種方式對有關議題進行充分醞釀,黨委委員、行政領導班子之間必須及時進行溝通和磋商,但不得作出決定或影響集體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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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對涉及面較廣、風險性較大的決策事項,應在局部范圍內先行試點,可行后再正式決策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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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重大事項決策程序:
(一)黨政主要負責人經過協商,確定需要討論決策的議題。
(二)重大事項議題明確后,分管領導應召集有關部門進行初步審核,廣泛深入調查研究,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事項,應進行專家論證、技術咨詢、決策評估;對與職工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應實行公示制度,擴大職工參與,進一步征求意見和建議。
(三)研究行政事務決策前應充分考慮和廣泛聽取本單位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四)根據所要決策事項的內容,準備會議材料,確定時間、地點、與會人員等。
(五)由董事會、黨委會或總經理辦公會進行集體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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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重要人事任免決策程序:
(一)按照上級和公司的相關規定及干部管理權限和崗位需要,在民主(或組織)推薦,組織考察等基礎上,作出擬任及公示后的任(聘)用干部決定。
(二)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人才引進等,應按照公司人事任免、專業技術人才管理等規定程序執行。
(三)根據決定事項及內容,準備會議材料,確定時間、地點、與會人員等。
(四)由黨委會進行集體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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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重大項目安排決策程序:
(一)由公司有關部門、分管領導或黨政主要負責人提出。
(二)由公司有關部門組織調研,進行可行性研究與論證。
(三)分管領導聽取有關部門調研和可行性論證情況匯報,并提出具體意見。
(四)根據重大項目安排決策的內容,準備會議材料,確定時間、地點、與會人員等。
(五)由黨委會或總經理辦公會進行集體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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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大額度資金使用決策程序:
(一)由公司有關職能部門提出資金使用的年度計劃或預算外資金使用意向、額度。
(二)由分管領導負責,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核,提出具體意見。
(三)根據資金使用意向、額度,準備會議材料,確定時間、地點、與會人員等。
(四)由黨委會或董事會、總經理辦公會進行集體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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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與會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回避制度。凡決策事項直接涉及或影響與會人員本人及其親屬的,本人應主動申請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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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三重一大”事項決策一般要有計劃性,避免臨時動議,嚴禁未經會議討論表決擅自決定。如遇重大突發性事件或緊急情況不能及時集體決策的,公司主要領導可臨時處置,事后應及時與領導班子溝通并說明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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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與會人員、會議記錄人員、檔案管理人員必須嚴格遵守集體決策紀律和保密規定,切實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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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會議決策結果應以書面形式通知相關部門(單位)。重要人事任免公示后要按規定程序發文,并按黨務、政務公開的相關要求予以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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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決策執行
第二十三條?要不斷完善“三重一大”決策報批制度。需經上級審批的決策事項,必須報送批準后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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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后,全體班子成員必須嚴格遵照執行,任何個人無權改變集體決議,如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同時可按組織程序向上級反映,但在沒有作出新的決策前,應無條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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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后,由班子成員按分工和職責組織實施。遇有分工和職責交叉的,由主要領導明確一名班子成員牽頭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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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負責執行決策的部門應當制定決策實施方案,確保落實決策的工作質量和進度,不得推諉和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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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在貫徹執行“三重一大”決策過程中,發現新情況、新問題,有關成員要及時提出意見,按決策程序修正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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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決策監督
第二十八條?公司黨政主要負責人是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第一責任人,要通過梳理規章制度,建立健全“三重一大”決策流程,開展風險評估,確定相關控制措施,規范記錄文檔,促進集體決策的全面受控和有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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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公司黨委應依照《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等條規對“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執行情況負有監督、檢查的責任,要把執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作為“四好”領導班子建設、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領導干部廉潔從業考核的重要內容之一,特別是要對“三重一大”決策程序、決策的執行和決策后的實施效果等環節進行重點監督。向上級黨組織和紀檢監察機構報告時,應當將本企業領導人員執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情況作為重點內容,堅持進行年度檢查考核,及時發現并糾正決策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修改和完善有關制度的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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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對未經領導班子集體決策就實施的“三重一大”事項,有關部門和人員知情后應及時向上級黨委、紀委等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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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充分發揮同級監督的作用。一是黨政主要負責人要經常溝通,相互提醒,做到既相互支持,又相互制約;二是班子成員應根據分工和職責及時向領導班子報告“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執行情況;三是領導班子成員在民主生活會、述職述廉時,要把“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執行情況作為重要內容之一;四是領導班子成員相互監督,對違反“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行為,有責任予以勸阻,勸阻無效時須向班子主要領導或上級報告;五是充分發揮同級紀委的監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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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三重一大”事項決策按規定應當公開的,要按照黨務、政務公開的要求,在一定范圍內通過局域網、公開欄等各種方式予以公示,自覺接受職工群眾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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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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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與會人員須對會議的決策承擔責任。集體決策違反法律法規、公司規定,違背集體決策規則、程序、紀律要求,給國家、公司及本單位、職工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不良影響的,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應當承擔直接責任,參與決策的其他成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參與決策的與會人員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在會議記錄中有明確記載的,可免予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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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給國家、公司及職工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不良影響的,應進行責任追究:
(一)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三重一大”決策規則和程序的。
(二)個人或少數人決定“三重一大”事項的。
(三)未向領導集體提供真實情況和可行方案而造成決策失誤的。
(四)化整為零使用大額資金或拆解資金額度,規避集體決策和招投標的。
(五)因特殊原因,未經集體討論決定而個人決策、事后又不報告的。
(六)未按公司有關規定執行回避制度的。
(七)不嚴格執行報批制度的。
(八)拒不執行班子集體決策或擅自改變集體決策的。
(九)執行決策后發現可能造成損失或影響,能夠挽回損失或影響而不采取積極措施的。
(十)在保密期間泄露集體決策內容或涉密材料的。
(十一)會議記錄嚴重不規范和篡改會議記錄的。
(十二)其他違反本細則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不良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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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決策違規或失誤;拒不執行集體決策或擅自改變集體決策,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不良影響的,根據事實、性質、情節,在分清集體責任、個人責任及直接領導、主要領導責任的基礎上,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按照干部管理權限提出責任追究意見,進行組織處理或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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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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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各投資企業(單位)應按相應的職責范圍,盡快完善或修訂與“三重一大”有關的制度、規定、程序等,并嚴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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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本實施細則由黨政聯席會審議通過并由其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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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凡此前制定的公司規章制度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原《武漢華中師大資產經營管理有限公司“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細則(試行)》同時廢止。
2020年國有企業三重一大決策制度(3)
國有企業落實“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的措施
“三重一大”是關系企業全局性、方向性、戰略性的重大事項,涵蓋企業事權、財權、人事權、物權等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國有企業要高度認識 “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的重要意義,制定具有針對性、可操作的實施細則,明確細化決策的事項范圍和程序,建立完整的配套體系,形成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運行機制,保證“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落到實處,收到實效。
一、企業落實“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的現狀分析 一是對 “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重要意義認識模糊。有的認為,實行“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是換湯不換藥、穿新鞋走老路;有的認為,實行集體決策,使企業主要領導獨攬大權,權力集中在主要領導手中,會削弱班子其他成員的權力,不利于發揮班子其他成員的積極性、主動性。二是對“三重一大”事項范圍規定的過于原則,界定不細。大多數企業對“三重一大”事項只做了原則性、概括性、粗線條界定,細化、量化不夠,針對性、操作性不強,在實踐中難以把握。三是對“三重一大”決策程序沒有明確規定,只重實體不重程序,沒有形成保證體系。許多企業對決策形式、程序、規則以及決議的方式未作規定,造成集體決策的形式主義。四是對“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執行缺失監督,檢驗執行效果的手段乏力。大多企業只是將監督停留在口頭上,沒有明確監督的責任主體和方式,導致了制度執行流于形式。
二、落實“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的對策措施 (一)統一思想,提高對落實“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重要意義的認識。 “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是企業實現科學決策、和諧決策的前提和保證。只有在堅持集體決策的前提下,才有可能保證決策的科學性、正確性;是企業貫徹民主集中制、加強民主管理的有效途徑。落實“三重一大”制度,要求決策主體在決策時必須加強民主管理、民主監督,落實職工群眾對企業重大問題的知情權、參與權、決定權、評議監督權,充分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建議,把實現好、維護好和發展好職工群眾的利益作為決策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從而進一步調動職工群眾參與企業改革發展的積極性,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中央提出在國有企業完善“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要求,切中了國有企業決策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又契合了現代企業制度條件下的公司決策形式。是企業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的有力措施。近年來,國有企業發生的一系列大案要案都證明,“三重一大”是企業腐敗案件的易發高發部位。因此,“三重一大”問題既是企業管理的重要內容,又是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的重要切入點。 (二)把握內涵,明晰“三重一大”決策事項范圍。要把握“重大”內涵,細化量化事項。要準確理解“三重一大”事項范圍內涵:重大決策,主要包括涉及企業改革發展穩定、關系員工切身利益等重大問題的決策;重要人事任免,主要是指由企業直接管理的領導人員的職務調整和重要獎懲問題;重大項目安排,主要是指對企業資產規模、資本結構,以及生產裝備、技術狀況產生重要影響的項目設立和安排;大額度資金使用,主要是指對企業領導人員被授權限額以上資金的調動和使用。要把事項范圍細化、量化為具體的單個事項,并予以明確規定這些事項須經集體討論作出決策,這樣,在執行中既避免了界定模糊而產生的不必要摩擦,又便于操作,提高決策效率。要深入調查摸底,精心梳理事項。為使所確定的“三重一大”事項真實反映出企業實際情況而不至于遺漏,要把各部門認為所負責工作中應由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的事項匯總后,與其職責相對照,查找是否有遺漏現象;在此基礎上,查閱企業所有規章制度,核實具體事項在原制度中的規定,從而粗線條地理出企業“三重一大”事項。要反復研討對接,多次征求意見。在前述對部門確定應該由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的事項匯總梳理的基礎上,分層次組織專業部門、專門會議進行溝通、對接,逐個事項反復推敲、分析后,理出一個初步的決策事項框架,向機關處室、單位領導及下級單位征求意見,反復修改,形成符合企業實際和管理要求事項范圍。 (三)統籌兼顧,固化“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運行規范。落實“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除應對決策范圍、事項予以明確規定外,還應對以下運行規范作出明確規定:1.決策形式。要規定清楚“三重一大”集體決策事項主要采取哪幾種會議形式,會議表決采取什么樣的方式。一般情況下,企業主要采取總經理辦公會和黨委會研究“三重一大”事項,會議表決主要采取口頭表決、舉手表決和票決的表決方式。2.決策程序及規則。“三重一大”事項由企業領導直接提出或由機關職能部門、所屬單位提出,經分管領導審核,報總經理和黨委書記同意列為議題。由分管領導落實有關職能部門、所屬單位做好會前準備工作。準備工作要按照提出方案、充分協商、征求意見、論證評估、法律審查的程序做好充分準備。3.決策執行。企業領導班子成員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集體決策,對決策有不同意見的,可以保留,但在沒有做出新的集體決策之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者拒絕執行已做出的決策。負責執行決策的部門或單位應當制定決策實施方案,明確領導責任及具體承辦機構和責任人,確保落實決策的質量和進度,不得推諉和拖延。4.決策監督。除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保密事項和企業科技、商業秘密外,“三重一大”決策及其執行情況應當及時向職工代表通報,聽取意見和建議,接受職工群眾監督。企業紀檢、監察、審計、組織人事、內控等部門應當通過黨內巡視、干部考察、效能監察、專項檢查、內部審計、內控測試等方式進行監督。5.責任追究。出席會議人員應當對會議的決策承擔責任。對“三重一大”決策失誤責任人,按照權力和責任相統一的原則,進行責任追究。 (四)強化執行,確保“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落到實處。要加強宣傳,強力推進。每一項制度的出臺發布、特別是像“三重一大”這樣在企業各項制度中具有統領地位的重要制度的出臺發布,應利用各種會議、媒體,加強宣傳,使全體員工、尤其是領導干部提高認識,領會精髓,吃透要義,熟知內容,進而增強制度執行的自覺性。要加強督辦,跟蹤檢查。按照“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程序規定,決策執行督促檢查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根據會議決定分解任務,明確責任部門或單位以及完成時限,并對決策的實施全過程進行督辦,督促有關責任部門,按照工作目標和時限要求完成決策執行任務。要加強監督,落實責任。企業主要負責人是落實“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的第一責任人,企業黨委要加強對“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執行的監督。領導班子每年應把貫徹落實集體決策制度情況作為黨員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述職述廉和廠務公開的內容,接受群眾監督和民主評議;主管業務部門要加強日常監督檢查,通過抽樣調查、跟蹤反饋、項目評估等方法,及時發現并糾正執行中存在的問題;紀檢、監察、審計、組織人事、內控等部門要通過黨內巡視、干部考察、效能監察、專項檢查、內部審計、內控測試等方式進行監督。要加強總結,糾正偏差。企業每年應對“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一次全面總結,評估總體效果,總結成功經驗,找出存在問題,剖析差錯原因,建立糾偏機制,完善制度體系,推進“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深入落實,取得實效。
2020年國有企業三重一大決策制度(4)
國有企業關于完善“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思考
【摘要】本文立足于國家關于“三重一大”的相關要求,通過分析2014年之前筆者所在國有企業“三重一大”決策制度中存在的問題,對如何進一步完善本單位“三重一大”制度提出對策。
[關鍵詞]“三重一大”;問題;措施
“三重一大”決策制度是黨中央提出的旨在加強領導班子建設,促進領導人員廉潔從業,實行科學民主決策的一項根本性制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執行情況,一直都是各級巡視檢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的重要內容和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的重點事項。近年來,習近平總書記在多場合強調,要“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要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制度,對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安排使用,必須經集體討論做出決定。
一、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義和目的
實踐證明,國有企業貫徹落實好“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對于規范決策行為,提高決策水平,防范決策風險,保證國有企業科學發展,推進反腐倡廉建設具有重大意義。
(一)貫徹落實“三重一大”制度有利于企業健康發展。良好的運行機制是保證企業健康發展的重要一環,通過“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建立,進一步明確重大事項內容、規范組織管理程序,以最大限度地減少人為因素、縮小個人權力,最大限度地防止以權謀私和權錢交易等現象,從而降低經營風險,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
(二)貫徹落實“三重一大”制度有利于推進領導班子建設。企業領導班子是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決策“三重一大”事項是衡量領導班子建設狀況的基本尺度,堅持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原則有利于增強各級領導干部黨性觀念、組織觀念和民主意識,推動工作作風改進。
(三)貫徹落實“三重一大”制度有助于加強單位黨風廉政建設。“三重一大”的決策內容主要是關于重要的人、財、物的處理,不僅是企業管理的重點,也是黨風廉政建設的主要切入點,堅決執行“三重一大”制度,有利于從源頭上預防腐敗墮落問題的產生。
二、本單位“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存在的問題
在2014年之前,筆者所在單位“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為2007年發布,相關規定已不能適應單位快速發展的需求,在貫徹執行制度的過程中常出現一些問題。集中表現為:
(一)“三重一大”規范意識不強。單位“三重一大”會議的組織部門與會議申請部門分別為不同的部門,會議組織管理部門只能在制度中,對“三重一大”的范圍、決策程序等方面提出具體的原則及要求,卻無法對各部門職責范圍內的“三重一大”事項進行實時監管。近年來,隨著中央及集團公司多項政策要求的出臺,各責任部門越來越明白“三重一大”的重要性,但在實際操作中,對于哪些事項屬于“三重一大”,該提請集體決策卻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因而往往容易走向兩個極端。有些為防止決策漏項,將一些本不屬于“三重一大”內容的事項提交“三重一大”會議進行決策;但也有部分應該提請“三重一大”決策的事項,比如科研項目投產等從來沒有履行“三重一大”決策程序。
(二)“三重一大”標準不統一。為規范授權行為、強化經營管控,單位在內部制定了授權審批制度,但由于“三重一大”制度與授權審批制度之間的系統性和協調性不夠,導致在對個別事項進行決策時,會存在雙重標準。比如,授權審批制度中規定,超過一定金額的對外捐贈需要提請“三重一大”會議決策,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規定,所有的對外捐贈均屬于“三重一大”,都需要提請集體決策。
(三)“三重一大”考核不明確。單位“三重一大”決策制度中雖然對“三重一大”事項形成決策結論后的相關要求進行了規定,但“三重一大”決策的執行情況,卻沒有納入任何考核體系,對責任部門沒有約束力。對“三重一大”事項執行決策是否不折不扣,是否達到了預期的效果,是否出現未遇見的問題等等,缺乏有效的監管手段及考核措施。
三、完善“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措施
(一)統一規則,增強“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規范性。2014年開始,筆者所在單位所長辦公室開始會同相關責任部門一起修訂所級“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及相關會議管理制度。修訂“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關鍵一環是如何界定“重”和“大”,對于什么影響為“重大”,什么程度為“重要”,什么數量為“大額”,我們進行了綜合分析及客觀界定,在既滿足國家、集團的要求,又能結合本單位實際的前提下,在一定范圍將“重要”細化分解,在一定限度將“大額”量化分檔。例如在大額資金使用上,明確規定多少數額由班子成員集體決策,多少數額由所長決策,多少數額由分管所領導決策等,防止小數額上會決策,大數額個人“拍板”的現象發生。
(二)細化規則,建立二級“三重一大”決策制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是否能堅決貫徹執行,執行得是否有效,關鍵還在具體的責任部門。筆者所在單位要求各部門結合本部門職責,依據所級“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相關要求,主動建立本部門的二級制度,從源頭上對“三重一大”事項加以管控,將“三重一大”制度落到實處,確保業務工作需求和“三重一大”制度要求交叉現象無空檔。
(三)深化規則,構建“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監督體系。在單位內部制定并發布《督辦管理辦法》,明確具體的督辦事項、督辦責任以及督辦考核結果應用,按照“及時督辦、每月一結、每季一核、半年一調、年度總結”的程序,推進重點任務、重大決策落地生根。探索多渠道的督辦方法,改變傳統的通過紙質督辦單發布督辦任務的方式,在單位門戶系統中建立重要會議管理模塊,實現重要會議從會議申請、紀要簽發到紀要督辦的全流程、體系化、信息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四、結語
“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建立,只是落實中央和集團公司關于“三重一大”事項必須集體研究決定要求的第一步,歸根到底還要在執行上下功夫。我們要與時俱進,始終緊扣中央和上級的要求,建立好“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同時加強制度的可操作性,強化制度的執行力,真正推進企業和諧、健康發展。
作者簡介
秦曼(1985年―),女,漢族,湖北,工程師,碩士研究生,中國電子科技集團公司第三十八研究所,企業管理。
2020年國有企業三重一大決策制度(5)
XXX省森工系統國有企業
歐陽光明(2021.03.07)
"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XXX省國有重點林區條例》,規范森工系統國有企業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決策行為,提高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水平,防范決策風險,保障企業科學發展。結合森工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三重一大”是指:重大決策事項、重要人事任免事項、重大項目安排事項和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第三條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集體決策原則。“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必須堅持由領導班子集體作出決定。
(二)堅持依法依規決策原則。“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必須遵循國家法律法規、黨內規章制度。
(三)堅持民主決策原則。“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必須充分發揚民主,廣泛征求意見。
(四)堅持科學決策原則。“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必須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重點強化決策前的信息收集、調研、論證、評估等關鍵環節。
(五)堅持規范決策原則。“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必須按照議事規則和領導干部各自職責、權限進行。?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項的主要范圍
第四條 重大決策事項包括:
(一)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上級重要決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見和措施等事項。
(二)企業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態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需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的重要事項。
(三)重大突發事件、災難、公共危機、公共安全事件處置等事項。
(四)企業發展方向,經營方針及中、長期發展規劃和經營方式重大調整等事項。
(五)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年度財務計劃、產品價格的制定;停產、轉產和從事高風險經營開發等事項。
(六)資產處置和產權變更;企業大額度資金的使用、管理;對外投資、入股、收購、注冊;招商引資及重大優惠政策等事項。
(七)企業改制;兼并重組、合并與分立、變更;內部機構設置、職能調整等事項。
(八)職工工資、獎金、福利、社會保險分配的調整;職工就業、下崗、安置、培訓、救助、社會保障、勞動合同簽訂和解除;職工住房、醫療衛生、文化教育、基礎設施建設等事項。
(九)企業須向上級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
(十)法律法規和上級規定需集體研究決定的其它重大事項。
第五條 重要人事任免事項主要包括:
(一)企業管理的機關副科級以上干部的任免。
(二)企業基層領導班子成員的任免。
(三)其他重要崗位負責人的任免。
第六條 重大項目安排事項主要包括:
(一)企業投資金額超過50萬元的經營性項目,如營林、林產工業、種植養殖業、森林食品業、北藥業、森林旅游業、清潔能源業等基礎設施項目。
(二)企業投資金額超過50萬元的非經營性項目,如學校、醫院、給排水、供電、道路等社會性基礎設施項目。
(三)企業利用資產和自然資源與他人合作的項目。
第七條 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主要包括:
(一)企業年度財務計劃作出重大調整。
(二)企業計劃外資金單項累計支出20萬元以上的。
(三)捐贈、贊助、賠償、信訪處理等單項累計支出金額5萬元以上的。
(四)企業年度內給職工發放獎勵、獎金、慰問金等單人累計金額5萬元以上的。
(五)以物抵債處理企業應收帳款10萬元以上的。
第三章 決策程序
第八條“三重一大”事項,必須按規定程序,以領導班子會議形式集體決策,不得用會前醞釀,傳閱會簽、碰頭會或個別征求意見等方式替代集體決策。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企業領導人可臨時做出決策,事后履行決策程序。
第九條“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前,應將決策內容通知與會人員,并提供相關材料。參與決策人員要通過多種方式對有關議題進行充分醞釀,黨政領導班子要做必要的溝通和磋商。
第十條“三重一大”事項提交會議集體決策前應當認真調查研究,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見。重大投資和工程建設項目,應當事先充分聽取有關專家的意見。重要人事任免,應當事先征求紀檢監察機關的意見。研究決定企業改制以及生產經營方面的重大問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企業工會的意見,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群眾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條 決策會議符合規定人數方可召開。與會人員要充分討論并分別發表意見,主要負責人應當最后發表結論性意見。會議決定多個事項時,應逐項研究決定。若存在嚴重分歧,一般應當推遲作出決定。
第十二條 會議決定的事項、過程、參與人及其意見、結論等內容,應當完整、詳細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十三條 決策作出后企業領導人要按照分工認真組織實施,明確責任部門。參與決策的個人對集體決策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級反映,但在沒有作出新的決策前,不得擅自變更或者拒絕執行。如遇特殊情況需對決策內容作重大調整,應當重新按規定履行決策程序。
第十四條 建立“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回避制度,凡決策事項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其親屬的,本人應主動申請回避。
第十五條 與會人員、會議記錄人員、檔案管理人員必須嚴格遵守集體決策紀律和保密規定,切實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密。
第十六條 凡涉及企業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態建設等方面的重大事項必須經黨委會議研究決定;凡涉及企業發展戰略、生產經營、資產管理、重大項目、大額資金的使用和管理等事項必須經局務會或局長辦公會議研究,重大事項報黨委會議研究通過;凡涉及企業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項必須經書記辦公會、黨委會議研究決定;凡涉及民生和企業職工利益等重大事項必須經黨政聯席會議或職工代表大會研究決定。
第四章 決策監督
第十七條 黨政主要領導是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第一責任人,對“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貫徹落實,企業“三重一大”事項決策以及決策后的實施負主要責任。
第十八條 按照《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的規定,企業紀檢監察機關要對“三重一大”決策程序、決策過程、決策執行和決策后的實施效果等環節進行重點監督。發現決策或執行過程中存在問題要及時向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報告。總局、管理局紀檢監察機關負責對企業執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未經領導班子集體決策就實施的“三重一大”事項,有關部門和人員知情后應及時向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報告。
第十九條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按規定應當公開的,要按照黨務公開、局務公開的要求,通過局域網、電視媒體、政務電子屏和政務公示欄予以公示,自覺接受職工群眾監督。
第二十條 與會人員必須對會議的決策承擔責任,集體決策失誤,黨政主要領導應承擔主要責任,參與決策的其他成員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參與決策的與會成員曾表明異議并在會議記錄中明確記載的,可以免于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 國有企業領導干部違反“三重一大”決策制度,造成重大損失和嚴重不良影響的由紀檢監察機關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應黨政紀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XXX省森林工業總局負責解釋。試行過程中如有問題及建議,可及時向總局匯報。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