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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學校財務制度14篇

    時間:2022-06-23 寫作知識 點擊:

    中小學校財務制度14篇

    中小學校財務制度(1)

    附件

    中小學校財務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中小學校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國家有關法律制度,結合中小學校特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各級人民政府和接受國家經常性資助的社會力量舉辦的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工讀教育學校、成人中學和成人初等學校。

    其他社會力量舉辦的上述學校可以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三條 中小學校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國家、學校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

    第四條 中小學校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學校預算,嚴格預算執行,完整、準確編制學校決算,真實反映學校財務狀況;依法籌集教育經費,努力節約支出;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實施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資產,防止資產流失;加強對學校經濟活動的財務控制和監督,防范財務風險。

    第二章 財務管理體制

    第五條 中小學校財務管理實行校長負責制。學校的財務活動在校長的領導下,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第六條 中小學校以校為單位進行會計核算。

    實行“集中記賬,分校核算”的,不改變學校財務管理權。即在一定區域內,由縣級財政和教育部門確定的會計核算機構統一辦理區域內中小學校的會計核算,學校設置報賬員,在校長領導下,管理學校的財務活動,統一在會計核算機構報賬。

    具體采取何種方式,由地方財政和教育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七條 中小學校財會人員的任職條件、工作職責、工作權限、專業技術職務、任免獎罰,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會計法律制度執行。

    第八條 非獨立核算的勤工儉學、社會服務和經營等項目的財務活動,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第九條 中小學校食堂應當堅持公益性和非營利性原則,在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下,實行單獨核算,定期公開賬務。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十條 中小學校預算是指中小學校根據教育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

    中小學校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十一條 國家對中小學校實行核定收支、定額或者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轉和結余按照規定使用的預算管理辦法。

    定額或者定項補助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財力可能,結合中小學校特點、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學校收支及資產狀況等確定。

    國家將義務教育經費全面納入財政預算,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第十二條 中小學校預算以校為基本編制單位,教學點納入其所隸屬學校統一編制。預算編制應當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統籌兼顧、保證重點的原則。中小學校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第十三條 收入預算,應當考慮學校維持正常運轉和發展的基本需要,參考以前年度的預算執行情況和預算年度的收入增減因素,積極穩妥地逐項測算編制。

    支出預算,應當根據學校開展教育教學等活動需要和財力可能,分輕重緩急,按照政府支出分類科目分項測算編制。

    第十四條 中小學校預算由學校根據年度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以及預算編制的規定,提出預算建議數,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財政部門。中小學校根據財政部門下達的預算控制數編制預算,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財政部門,經法定程序審核批復后執行。

    第十五條 中小學校應當嚴格執行批準的預算,規范辦理收支事項,加強預算執行管理。

    第十六條 預算執行中,財政補助收入和財政專戶管理資金的預算一般不予調整。如果國家有關政策或者事業計劃有較大調整,對預算執行影響較大,確需調整的,中小學校應當報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門調整預算。財政補助收入和財政專戶管理資金以外部分的預算需要調增或者調減的,由學校自行調整并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收入預算調整后,相應調增或者調減支出預算。

    第十七條 中小學校決算是指中小學校根據預算執行結果編制的年度報告。

    第十八條 中小學校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年度決算,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九條 中小學校應當加強決算審核和分析,保證決算數據的真實、準確,規范決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條 收入是指中小學校為開展教育教學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二十一條 中小學校收入包括:

    (一)財政補助收入,即中小學校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撥款。

    (二)事業收入,即中小學校開展教育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依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國家規定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不計入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戶核撥給學校的資金和經核準不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計入事業收入。

    (三)上級補助收入,即中小學校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四)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即中小學校附屬的獨立核算單位按照規定上繳學校的收入。

    (五)經營收入,即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在教育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條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

    第二十二條 中小學校應當將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學校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中小學校嚴禁設立“小金庫”,嚴禁賬外設賬,嚴禁公款私存。

    第二十三條 中小學校組織收入應當合法合規;各項收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范圍、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合法票據。對按照規定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中小學校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收繳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不得隱瞞、滯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四條 支出是指中小學校為開展教育教學及其他活動發生的各項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二十五條 中小學校支出包括:

    (一)事業支出,即中小學校開展教育教學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中小學校為了保障其正常運轉、完成教育教學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項目支出是指中小學校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在基本支出之外所發生的支出。

    (二)經營支出,即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在教育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

    (三)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即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四)上繳上級支出,即中小學校按照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規定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條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贈支出等。

    中小學校可以結合實際,在上述支出分類的基礎上,進一步按照教育教學功能細化支出分類。

    第二十六條 中小學校應當將各項支出全部納入學校預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 中小學校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及開支標準;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沒有統一規定的,由學校結合本校情況規定,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學校規定違反法律制度和國家政策的,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

    中小學校應當加強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項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職工福利等人員支出。項目支出應當按照規定專款專用,不得擠占和挪用。

    第二十八條 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應當以不影響正常教育教學活動為前提。在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中,應當加強經濟核算,正確歸集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不能直接歸集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合理分攤。

    經營支出應當與經營收入配比。

    第二十九條 中小學校從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的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單獨核算,并按照規定向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報送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完成后,應當報送專項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并接受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檢查、驗收。

    第三十條 中小學校各項支出應當按照實際發生數列支,不得虛列虛報,不得以計劃數和預算數代替。

    第三十一條 中小學校應當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購制度等有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 中小學校應當加強支出的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三條 中小學校應當依法加強各類票據管理,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使用正確,不得使用虛假票據。

    第六章 結轉和結余管理

    第三十四條 結轉和結余是指中小學校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后的余額。

    結轉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已執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執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結余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工作目標已完成,或者因故終止,當年剩余的資金。

    經營收支結轉和結余應當單獨反映。

    第三十五條 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的管理,應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非財政撥款結轉按照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非財政撥款結余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為事業基金用于彌補以后年度學校收支差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中小學校應當加強事業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則,統籌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過基金規模。

    第七章 專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八條 專用基金是指中小學校按照規定提取或者設置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

    專用基金管理應當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專款專用的原則,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規模。

    第三十九條 專用基金包括:

    (一)修購基金,即按照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并按照規定在相應的購置和修繕科目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規定轉入,用于學校固定資產維修和購置的資金。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提取修購基金。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較少的其他中小學校,可以不提取修購基金。

    (二)職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財政撥款結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規定提取轉入,用于職工集體福利設施、集體福利待遇等的資金。

    (三)獎助學基金,即接受社會捐贈和按照規定從事業收入中提取轉入,用于獎勵、資助學生的資金。

    (四)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關規定,根據事業發展需要提取或者設置的專用資金。

    第四十條 各項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國家有統一規定的,按照統一規定執行;沒有統一規定的,由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確定。

    第八章 資產管理

    第四十一條 資產是指中小學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

    第四十二條 中小學校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四十三條 中小學校應當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和規范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管理,維護資產安全完整,保障事業健康發展。

    第四十四條 中小學校應當按照科學規范、從嚴控制、保障學校正常運轉和事業發展需要的原則合理配置資產。

    第四十五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應收及預付款項是指中小學校在開展教育教學和其他活動過程中形成的各項債權,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預付賬款和其他應收款等。

    存貨是指中小學校在開展教育教學及其他活動中為耗用而儲存的資產,包括各類材料、燃料、消耗物資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四十六條 中小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現金及各種存款的內部管理制度,加強資金監督管理,對應收及預付款項應當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賬。對存貨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盤點,保證賬實相符。對存貨的盤盈、盤虧應當及時處理。

    第四十七條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中小學校的固定資產一般分為六類:房屋及構筑物;專用設備;通用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檔案;家具、用具、裝具及動植物。

    中小學校的固定資產明細目錄由教育部制定,報財政部備案。

    第四十八條 中小學校應當設置固定資產總賬、明細賬及固定資產卡片,詳細記載固定資產的編碼、名稱、類別、規格、型號、原值、購置日期、使用部門等信息,完整反映固定資產情況。

    中小學校應當對固定資產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盤點。年度終了前應當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做到賬、卡、物相符。對盤盈、盤虧的固定資產,應當及時查明原因,按照規定處理。

    第四十九條 在建工程是指已經發生必要支出,但尚未達到交付使用狀態的建設工程。

    在建工程達到交付使用狀態時,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和資產交付使用手續。

    第五十條 在建工程應當進行單獨核算,反映在建工程的實際支出。

    第五十一條 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以及其他財產權利。

    中小學校轉讓無形資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中小學校取得無形資產發生的支出,應當計入事業支出。

    第五十二條 對外投資是指中小學校依法利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方式向其他單位的投資。

    中小學校應當嚴格控制對外投資。在保證學校正常運轉和事業發展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對外投資的,應當履行相關審批程序。中小學校不得使用財政撥款及其結余進行對外投資,不得從事股票、期貨、基金、企業債券等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小學校以實物、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合理確定資產價值。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對外投資。

    第五十三條 中小學校出租、出借資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五十四條 中小學校資產處置是指中小學校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者注銷產權的行為,包括無償調撥(劃轉)、對外捐贈、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報廢、報損、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中小學校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競爭、擇優的原則,嚴格履行相關審批程序。

    第五十五條 中小學校資產處置收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五十六條 中小學校應當提高資產使用效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資產共享、共用。

    第九章 負債管理

    第五十七條 負債是指中小學校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者勞務償還的債務。

    第五十八條 中小學校的負債包括借入款項、應付及預收款項、應繳款項、代管款項等。

    借入款項是指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經批準從銀行等金融機構借入的短期或者長期借款。

    應付及預收款項包括中小學校應付票據、應付賬款以及其他應付款和預收賬款等。

    應繳款項包括中小學校收取的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應繳稅費,以及其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的款項。

    代管款項是指中小學校接受委托代為管理的各類款項。中小學校應當加強代管款項管理,分項核算,按時結清。

    第五十九條 中小學校應當對不同性質的負債分類管理,及時清理并按照規定辦理結算,保證各項負債在規定期限內歸還。

    第六十條 中小學校應當建立健全財務風險控制機制,規范和加強借入款項管理,嚴格執行審批程序。

    嚴禁義務教育階段學校舉借債務,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違反規定舉借債務。

    中小學校不得提供擔保。

    第十章 財務清算

    第六十一條 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中小學校發生劃轉、撤銷、合并、分立時,應當進行財務清算。

    第六十二條 中小學校財務清算,應當在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對學校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資產的移交、接收、劃轉和管理工作,并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

    第六十三條 中小學校財務清算結束后,經主管部門審核并報財政部門批準,其資產分別按照下列辦法處理:

    (一)因隸屬關系改變,成建制劃轉的中小學校,全部資產無償移交,并相應劃轉經費指標。

    (二)撤銷的中小學校,全部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準處理。

    (三)合并的中小學校,全部資產移交接收單位或者新組建單位,合并后多余的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準處理。

    (四)分立的中小學校,資產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分立后的中小學校,并相應劃轉經費指標。

    第十一章 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第六十四條 財務報告是反映中小學校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事業發展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文件。

    中小學校應當定期向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的報表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

    第六十五條 中小學校報送的年度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表、財政撥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資產投資決算報表等主表,有關附表及財務情況說明書等。

    第六十六條 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中小學校收入及其支出、結轉、結余及其分配、資產負債變動、對外投資、資產出租出借、資產處置、固定資產投資、財務分析指標、績效等情況,對本期或者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七條 中小學校的財務分析是財務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小學校應當按照主管部門的規定和要求,根據學校財務管理的需要,進行財務分析,定期編制財務分析報告。

    財務分析內容包括中小學校事業發展和預算編制與執行、資產使用、收入支出狀況、專用基金變動以及財務管理情況、存在主要問題和改進措施等。

    財務分析指標包括預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人員支出與公用支出分別占事業支出的比率、生均事業支出、生均公用支出以及資產負債率等。

    主管部門和中小學校可以根據學校特點增加財務分析指標。

    第十二章 財務監督

    第六十八條 中小學校財務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預、決算編制的科學性、真實性、完整性和預算執行的時效性、均衡性;

    (二)各項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規性;

    (三)結轉和結余資金以及專用基金管理的合規性;

    (四)資產管理的安全性、合規性、有效性;

    (五)負債的合規性和風險性;

    (六)學生人數、教職工人數等基礎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第六十九條 中小學校財務監督應當實行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和專項監督相結合。

    第七十條 中小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財務信息披露制度等監督制度,依法公開財務信息。

    第七十一條 中小學校應當依法接受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七十二條 中小學校基本建設投資的財務管理,應當執行本制度,但國家基本建設投資財務管理制度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三條 納入企業財務管理體系的中小學校,以及獨立核算的中小學校校辦企業,執行企業財務制度,不執行本制度。

    第七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接受國家經常性資助的社會力量舉辦的幼兒園依照本制度執行;其他社會力量舉辦的幼兒園可以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七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教育部門可以根據本制度,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財務管理辦法或者補充規定。

    第七十六條 中小學校應當根據本制度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內部財務管理辦法,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十七條 本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中小學校財務分析指標


    中小學校財務分析指標

    1.預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衡量中小學校預算收入和支出總預算及分項預算完成的程度。計算公式為:

    收入預算完成率=年終收入執行數÷(年初收入預算數±年中收入預算調整數)×100%

    年終收入執行數不含上年結轉和結余收入數。

    支出預算完成率=年終支出執行數÷(年初支出預算數±年中支出預算調整數)×100%

    年終支出執行數不含上年結轉和結余支出數。

    2.人員支出、公用支出占事業支出的比率,衡量中小學校事業支出結構。計算公式為:

    人員支出比率=人員支出÷事業支出×100%

    公用支出比率=公用支出÷事業支出×100%

    3.生均事業支出、生均公用支出,衡量中小學校按照實際在校生人數平均的事業支出、公用支出水平。計算公式為:

    生均事業支出=事業支出÷實際在校生人數

    生均公用支出=公用支出÷實際在校生人數

    4.資產負債率,衡量中小學校利用債權人提供資金開展業務活動的能力,以及反映債權人提供資金的安全保障程度。計算公式為:

    資產負債率=負債總額÷資產總額×100%

    中小學校財務制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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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四條 支出是指中小學校為開展教育教學及其他活動發生的各項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二十五條 中小學校支出包括:

      (一)事業支出,即中小學校開展教育教學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中小學校為了保障其正常運轉、完成教育教學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項目支出是指中小學校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在基本支出之外所發生的支出。

      (二)經營支出,即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在教育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

      (三)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即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四)上繳上級支出,即中小學校按照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規定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條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贈支出等。

      中小學校可以結合實際,在上述支出分類的基礎上,進一步按照教育教學功能細化支出分類。

      第二十六條 中小學校應當將各項支出全部納入學校預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 中小學校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及開支標準;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沒有統一規定的,由學校結合本校情況規定,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學校規定違反法律制度和國家政策的,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

      中小學校應當加強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項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職工福利等人員支出。項目支出應當按照規定專款專用,不得擠占和挪用。

      第二十八條 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應當以不影響正常教育教學活動為前提。在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中,應當加強經濟核算,正確歸集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不能直接歸集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合理分攤。

      經營支出應當與經營收入配比。

      第二十九條 中小學校從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的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單獨核算,并按照規定向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報送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完成后,應當報送專項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并接受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檢查、驗收。

      第三十條 中小學校各項支出應當按照實際發生數列支,不得虛列虛報,不得以計劃數和預算數代替。

      第三十一條 中小學校應當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購制度等有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 中小學校應當加強支出的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三條 中小學校應當依法加強各類票據管理,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使用正確,不得使用虛假票據。

    第六章 結轉和結余管理

      第三十四條 結轉和結余是指中小學校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后的余額。

      結轉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已執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執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結余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工作目標已完成,或者因故終止,當年剩余的資金。

      經營收支結轉和結余應當單獨反映。

      第三十五條 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的管理,應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非財政撥款結轉按照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非財政撥款結余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為事業基金用于彌補以后年度學校收支差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中小學校應當加強事業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則,統籌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過基金規模。

    第七章 專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八條 專用基金是指中小學校按照規定提取或者設置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

      專用基金管理應當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專款專用的原則,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規模。

      第三十九條 專用基金包括:

      (一)修購基金,即按照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并按照規定在相應的購置和修繕科目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規定轉入,用于學校固定資產維修和購置的資金。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提取修購基金。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較少的其他中小學校,可以不提取修購基金。

      (二)職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財政撥款結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規定提取轉入,用于職工集體福利設施、集體福利待遇等的資金。

      (三)獎助學基金,即接受社會捐贈和按照規定從事業收入中提取轉入,用于獎勵、資助學生的資金。

      (四)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關規定,根據事業發展需要提取或者設置的專用資金。

      第四十條 各項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國家有統一規定的,按照統一規定執行;沒有統一規定的,由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確定。

    第八章 資產管理

      第四十一條 資產是指中小學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

      第四十二條 中小學校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四十三條 中小學校應當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和規范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管理,維護資產安全完整,保障事業健康發展。

      第四十四條 中小學校應當按照科學規范、從嚴控制、保障學校正常運轉和事業發展需要的原則合理配置資產。

      第四十五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應收及預付款項是指中小學校在開展教育教學和其他活動過程中形成的各項債權,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預付賬款和其他應收款等。

      存貨是指中小學校在開展教育教學及其他活動中為耗用而儲存的資產,包括各類材料、燃料、消耗物資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四十六條 中小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現金及各種存款的內部管理制度,加強資金監督管理,對應收及預付款項應當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賬。對存貨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盤點,保證賬實相符。對存貨的盤盈、盤虧應當及時處理。

      第四十七條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中小學校的固定資產一般分為六類:房屋及構筑物;專用設備;通用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檔案;家具、用具、裝具及動植物。

      中小學校的固定資產明細目錄由教育部制定,報財政部備案。

      第四十八條 中小學校應當設置固定資產總賬、明細賬及固定資產卡片,詳細記載固定資產的編碼、名稱、類別、規格、型號、原值、購置日期、使用部門等信息,完整反映固定資產情況。

      中小學校應當對固定資產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盤點。年度終了前應當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做到賬、卡、物相符。對盤盈、盤虧的固定資產,應當及時查明原因,按照規定處理。

      第四十九條 在建工程是指已經發生必要支出,但尚未達到交付使用狀態的建設工程。

      在建工程達到交付使用狀態時,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和資產交付使用手續。

      第五十條 在建工程應當進行單獨核算,反映在建工程的實際支出。

      第五十一條 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以及其他財產權利。

      中小學校轉讓無形資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中小學校取得無形資產發生的支出,應當計入事業支出。

      第五十二條 對外投資是指中小學校依法利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方式向其他單位的投資。

      中小學校應當嚴格控制對外投資。在保證學校正常運轉和事業發展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對外投資的,應當履行相關審批程序。中小學校不得使用財政撥款及其結余進行對外投資,不得從事股票、期貨、基金、企業債券等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小學校以實物、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合理確定資產價值。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對外投資。

      第五十三條 中小學校出租、出借資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五十四條 中小學校資產處置是指中小學校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者注銷產權的行為,包括無償調撥(劃轉)、對外捐贈、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報廢、報損、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中小學校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競爭、擇優的原則,嚴格履行相關審批程序。

      第五十五條 中小學校資產處置收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五十六條 中小學校應當提高資產使用效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資產共享、共用。

    第九章 負債管理

      第五十七條 負債是指中小學校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者勞務償還的債務。

      第五十八條 中小學校的負債包括借入款項、應付及預收款項、應繳款項、代管款項等。

      借入款項是指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經批準從銀行等金融機構借入的短期或者長期借款。

      應付及預收款項包括中小學校應付票據、應付賬款以及其他應付款和預收賬款等。

      應繳款項包括中小學校收取的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應繳稅費,以及其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的款項。

      代管款項是指中小學校接受委托代為管理的各類款項。中小學校應當加強代管款項管理,分項核算,按時結清。

      第五十九條 中小學校應當對不同性質的負債分類管理,及時清理并按照規定辦理結算,保證各項負債在規定期限內歸還。

      第六十條 中小學校應當建立健全財務風險控制機制,規范和加強借入款項管理,嚴格執行審批程序。

      嚴禁義務教育階段學校舉借債務,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違反規定舉借債務。

      中小學校不得提供擔保。

    第十章 財務清算

      第六十一條 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中小學校發生劃轉、撤銷、合并、分立時,應當進行財務清算。

      第六十二條 中小學校財務清算,應當在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對學校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資產的移交、接收、劃轉和管理工作,并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

      第六十三條 中小學校財務清算結束后,經主管部門審核并報財政部門批準,其資產分別按照下列辦法處理:

      (一)因隸屬關系改變,成建制劃轉的中小學校,全部資產無償移交,并相應劃轉經費指標。

      (二)撤銷的中小學校,全部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準處理。

      (三)合并的中小學校,全部資產移交接收單位或者新組建單位,合并后多余的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準處理。

      (四)分立的中小學校,資產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分立后的中小學校,并相應劃轉經費指標。

    第十一章 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第六十四條 財務報告是反映中小學校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事業發展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文件。

      中小學校應當定期向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的報表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

      第六十五條 中小學校報送的年度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表、財政撥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資產投資決算報表等主表,有關附表及財務情況說明書等。

      第六十六條 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中小學校收入及其支出、結轉、結余及其分配、資產負債變動、對外投資、資產出租出借、資產處置、固定資產投資、財務分析指標、績效等情況,對本期或者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七條 中小學校的財務分析是財務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小學校應當按照主管部門的規定和要求,根據學校財務管理的需要,進行財務分析,定期編制財務分析報告。

      財務分析內容包括中小學校事業發展和預算編制與執行、資產使用、收入支出狀況、專用基金變動以及財務管理情況、存在主要問題和改進措施等。

      財務分析指標包括預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人員支出與公用支出分別占事業支出的比率、生均事業支出、生均公用支出以及資產負債率等。

      主管部門和中小學校可以根據學校特點增加財務分析指標。

    第十二章 財務監督

      第六十八條 中小學校財務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預、決算編制的科學性、真實性、完整性和預算執行的時效性、均衡性;

      (二)各項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規性;

      (三)結轉和結余資金以及專用基金管理的合規性;

      (四)資產管理的安全性、合規性、有效性;

      (五)負債的合規性和風險性;

      (六)學生人數、教職工人數等基礎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第六十九條 中小學校財務監督應當實行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和專項監督相結合。

      第七十條 中小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財務信息披露制度等監督制度,依法公開財務信息。

      第七十一條 中小學校應當依法接受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七十二條 中小學校基本建設投資的財務管理,應當執行本制度,但國家基本建設投資財務管理制度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三條 納入企業財務管理體系的中小學校,以及獨立核算的中小學校校辦企業,執行企業財務制度,不執行本制度。

      第七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接受國家經常性資助的社會力量舉辦的幼兒園依照本制度執行;其他社會力量舉辦的幼兒園可以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七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教育部門可以根據本制度,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財務管理辦法或者補充規定。

      第七十六條 中小學校應當根據本制度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內部財務管理辦法,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十七條 本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中小學校財務分析指標

      附

    中小學校財務分析指標

      1.預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衡量中小學校預算收入和支出總預算及分項預算完成的程度。計算公式為:

      收入預算完成率=年終收入執行數÷(年初收入預算數±年中收入預算調整數)×100%

      年終收入執行數不含上年結轉和結余收入數。

      支出預算完成率=年終支出執行數÷(年初支出預算數±年中支出預算調整數)×100%

      年終支出執行數不含上年結轉和結余支出數。

      2.人員支出、公用支出占事業支出的比率,衡量中小學校事業支出結構。計算公式為:

      人員支出比率=人員支出÷事業支出×100%

      公用支出比率=公用支出÷事業支出×100%

      3.生均事業支出、生均公用支出,衡量中小學校按照實際在校生人數平均的事業支出、公用支出水平。計算公式為:

      生均事業支出=事業支出÷實際在校生人數

      生均公用支出=公用支出÷實際在校生人數

      4.資產負債率,衡量中小學校利用債權人提供資金開展業務活動的能力,以及反映債權人提供資金的安全保障程度。計算公式為:

      資產負債率=負債總額÷資產總額×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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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學校財務制度(3)

    中小學校財務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中小學校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國家有關法律制度,結合中小學校特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各級人民政府和接受國家經常性資助的社會力量舉辦的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工讀教育學校、成人中學和成人初等學校。

    ????其他社會力量舉辦的上述學校可以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三條 中小學校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國家、學校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

    ????第四條 中小學校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學校預算,嚴格預算執行,完整、準確編制學校決算,真實反映學校財務狀況;依法籌集教育經費,努力節約支出;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實施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資產,防止資產流失;加強對學校經濟活動的財務控制和監督,防范財務風險。

    ????第二章 財務管理體制

    ????第五條 中小學校財務管理實行校長負責制。學校的財務活動在校長的領導下,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第六條 中小學校以校為單位進行會計核算。

    ????實行“集中記賬,分校核算”的,不改變學校財務管理權。即在一定區域內,由縣級財政和教育部門確定的會計核算機構統一辦理區域內中小學校的會計核算,學校設置報賬員,在校長領導下,管理學校的財務活動,統一在會計核算機構報賬。

    ????具體采取何種方式,由地方財政和教育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七條 中小學校財會人員的任職條件、工作職責、工作權限、專業技術職務、任免獎罰,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會計法律制度執行。

    ????第八條 非獨立核算的勤工儉學、社會服務和經營等項目的財務活動,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第九條 中小學校食堂應當堅持公益性和非營利性原則,在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下,實行單獨核算,定期公開賬務。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十條 中小學校預算是指中小學校根據教育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

    ????中小學校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十一條 國家對中小學校實行核定收支、定額或者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轉和結余按照規定使用的預算管理辦法。

    ????定額或者定項補助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財力可能,結合中小學校特點、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學校收支及資產狀況等確定。

    ????國家將義務教育經費全面納入財政預算,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第十二條 中小學校預算以校為基本編制單位,教學點納入其所隸屬學校統一編制。預算編制應當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統籌兼顧、保證重點的原則。中小學校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第十三條 收入預算,應當考慮學校維持正常運轉和發展的基本需要,參考以前年度的預算執行情況和預算年度的收入增減因素,積極穩妥地逐項測算編制。

    ????支出預算,應當根據學校開展教育教學等活動需要和財力可能,分輕重緩急,按照政府支出分類科目分項測算編制。

    ????第十四條 中小學校預算由學校根據年度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以及預算編制的規定,提出預算建議數,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財政部門。中小學校根據財政部門下達的預算控制數編制預算,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財政部門,經法定程序審核批復后執行。

    ????第十五條 中小學校應當嚴格執行批準的預算,規范辦理收支事項,加強預算執行管理。

    ????第十六條 預算執行中,財政補助收入和財政專戶管理資金的預算一般不予調整。如果國家有關政策或者事業計劃有較大調整,對預算執行影響較大,確需調整的,中小學校應當報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門調整預算。財政補助收入和財政專戶管理資金以外部分的預算需要調增或者調減的,由學校自行調整并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收入預算調整后,相應調增或者調減支出預算。

    ????第十七條 中小學校決算是指中小學校根據預算執行結果編制的年度報告。

    ????第十八條 中小學校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年度決算,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九條 中小學校應當加強決算審核和分析,保證決算數據的真實、準確,規范決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條 收入是指中小學校為開展教育教學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二十一條 中小學校收入包括:

    ????(一)財政補助收入,即中小學校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撥款。

    ????(二)事業收入,即中小學校開展教育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依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國家規定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不計入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戶核撥給學校的資金和經核準不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計入事業收入。

    ????(三)上級補助收入,即中小學校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四)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即中小學校附屬的獨立核算單位按照規定上繳學校的收入。

    ????(五)經營收入,即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在教育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條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

    ????第二十二條 中小學校應當將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學校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中小學校嚴禁設立“小金庫”,嚴禁賬外設賬,嚴禁公款私存。

    ????第二十三條 中小學校組織收入應當合法合規;各項收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范圍、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合法票據。對按照規定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中小學校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收繳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不得隱瞞、滯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四條 支出是指中小學校為開展教育教學及其他活動發生的各項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二十五條 中小學校支出包括:

    ????(一)事業支出,即中小學校開展教育教學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中小學校為了保障其正常運轉、完成教育教學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項目支出是指中小學校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在基本支出之外所發生的支出。

    ????(二)經營支出,即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在教育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

    ????(三)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即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四)上繳上級支出,即中小學校按照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規定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條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贈支出等。

    ????中小學校可以結合實際,在上述支出分類的基礎上,進一步按照教育教學功能細化支出分類。

    ????第二十六條 中小學校應當將各項支出全部納入學校預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 中小學校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及開支標準;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沒有統一規定的,由學校結合本校情況規定,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學校規定違反法律制度和國家政策的,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

    ????中小學校應當加強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項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職工福利等人員支出。項目支出應當按照規定專款專用,不得擠占和挪用。

    ????第二十八條 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應當以不影響正常教育教學活動為前提。在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中,應當加強經濟核算,正確歸集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不能直接歸集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合理分攤。

    ????經營支出應當與經營收入配比。

    ????第二十九條 中小學校從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的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單獨核算,并按照規定向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報送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完成后,應當報送專項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并接受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檢查、驗收。

    ????第三十條 中小學校各項支出應當按照實際發生數列支,不得虛列虛報,不得以計劃數和預算數代替。

    ????第三十一條 中小學校應當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購制度等有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 中小學校應當加強支出的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三條 中小學校應當依法加強各類票據管理,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使用正確,不得使用虛假票據。

    ????第六章 結轉和結余管理

    ????第三十四條 結轉和結余是指中小學校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后的余額。

    ????結轉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已執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執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結余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工作目標已完成,或者因故終止,當年剩余的資金。

    ????經營收支結轉和結余應當單獨反映。

    ????第三十五條 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的管理,應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非財政撥款結轉按照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非財政撥款結余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為事業基金用于彌補以后年度學校收支差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中小學校應當加強事業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則,統籌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過基金規模。

    ????第七章 專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八條 專用基金是指中小學校按照規定提取或者設置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

    ????專用基金管理應當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專款專用的原則,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規模。

    ????第三十九條 專用基金包括:

    ????(一)修購基金,即按照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并按照規定在相應的購置和修繕科目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規定轉入,用于學校固定資產維修和購置的資金。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提取修購基金。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較少的其他中小學校,可以不提取修購基金。

    ????(二)職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財政撥款結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規定提取轉入,用于職工集體福利設施、集體福利待遇等的資金。

    ????(三)獎助學基金,即接受社會捐贈和按照規定從事業收入中提取轉入,用于獎勵、資助學生的資金。

    ????(四)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關規定,根據事業發展需要提取或者設置的專用資金。

    ????第四十條 各項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國家有統一規定的,按照統一規定執行;沒有統一規定的,由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確定。

    ????第八章 資產管理

    ????第四十一條 資產是指中小學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

    ????第四十二條 中小學校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四十三條 中小學校應當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和規范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管理,維護資產安全完整,保障事業健康發展。

    ????第四十四條 中小學校應當按照科學規范、從嚴控制、保障學校正常運轉和事業發展需要的原則合理配置資產。

    ????第四十五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應收及預付款項是指中小學校在開展教育教學和其他活動過程中形成的各項債權,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預付賬款和其他應收款等。

    ????存貨是指中小學校在開展教育教學及其他活動中為耗用而儲存的資產,包括各類材料、燃料、消耗物資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四十六條 中小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現金及各種存款的內部管理制度,加強資金監督管理,對應收及預付款項應當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賬。對存貨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盤點,保證賬實相符。對存貨的盤盈、盤虧應當及時處理。

    ????第四十七條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中小學校的固定資產一般分為六類:房屋及構筑物;專用設備;通用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檔案;家具、用具、裝具及動植物。

    ????中小學校的固定資產明細目錄由教育部制定,報財政部備案。

    ????第四十八條 中小學校應當設置固定資產總賬、明細賬及固定資產卡片,詳細記載固定資產的編碼、名稱、類別、規格、型號、原值、購置日期、使用部門等信息,完整反映固定資產情況。

    ????中小學校應當對固定資產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盤點。年度終了前應當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做到賬、卡、物相符。對盤盈、盤虧的固定資產,應當及時查明原因,按照規定處理。

    ????第四十九條 在建工程是指已經發生必要支出,但尚未達到交付使用狀態的建設工程。

    ????在建工程達到交付使用狀態時,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和資產交付使用手續。

    ????第五十條 在建工程應當進行單獨核算,反映在建工程的實際支出。

    ????第五十一條 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以及其他財產權利。

    ????中小學校轉讓無形資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中小學校取得無形資產發生的支出,應當計入事業支出。

    ????第五十二條 對外投資是指中小學校依法利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方式向其他單位的投資。

    ????中小學校應當嚴格控制對外投資。在保證學校正常運轉和事業發展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對外投資的,應當履行相關審批程序。中小學校不得使用財政撥款及其結余進行對外投資,不得從事股票、期貨、基金、企業債券等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小學校以實物、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合理確定資產價值。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對外投資。

    ????第五十三條 中小學校出租、出借資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五十四條 中小學校資產處置是指中小學校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者注銷產權的行為,包括無償調撥(劃轉)、對外捐贈、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報廢、報損、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中小學校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競爭、擇優的原則,嚴格履行相關審批程序。

    ????第五十五條 中小學校資產處置收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五十六條 中小學校應當提高資產使用效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資產共享、共用。

    ????第九章 負債管理

    ????第五十七條 負債是指中小學校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者勞務償還的債務。

    ????第五十八條 中小學校的負債包括借入款項、應付及預收款項、應繳款項、代管款項等。

    ????借入款項是指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經批準從銀行等金融機構借入的短期或者長期借款。

    ????應付及預收款項包括中小學校應付票據、應付賬款以及其他應付款和預收賬款等。

    ????應繳款項包括中小學校收取的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應繳稅費,以及其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的款項。

    ????代管款項是指中小學校接受委托代為管理的各類款項。中小學校應當加強代管款項管理,分項核算,按時結清。

    ????第五十九條 中小學校應當對不同性質的負債分類管理,及時清理并按照規定辦理結算,保證各項負債在規定期限內歸還。

    ????第六十條 中小學校應當建立健全財務風險控制機制,規范和加強借入款項管理,嚴格執行審批程序。

    ????嚴禁義務教育階段學校舉借債務,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違反規定舉借債務。

    ????中小學校不得提供擔保。

    ????第十章 財務清算

    ????第六十一條 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中小學校發生劃轉、撤銷、合并、分立時,應當進行財務清算。

    ????第六十二條 中小學校財務清算,應當在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對學校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資產的移交、接收、劃轉和管理工作,并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

    ????第六十三條 中小學校財務清算結束后,經主管部門審核并報財政部門批準,其資產分別按照下列辦法處理:

    ????(一)因隸屬關系改變,成建制劃轉的中小學校,全部資產無償移交,并相應劃轉經費指標。

    ????(二)撤銷的中小學校,全部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準處理。

    ????(三)合并的中小學校,全部資產移交接收單位或者新組建單位,合并后多余的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準處理。

    ????(四)分立的中小學校,資產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分立后的中小學校,并相應劃轉經費指標。

    ????第十一章 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第六十四條 財務報告是反映中小學校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事業發展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文件。

    ????中小學校應當定期向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的報表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

    ????第六十五條 中小學校報送的年度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表、財政撥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資產投資決算報表等主表,有關附表及財務情況說明書等。

    ????第六十六條 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中小學校收入及其支出、結轉、結余及其分配、資產負債變動、對外投資、資產出租出借、資產處置、固定資產投資、財務分析指標、績效等情況,對本期或者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七條 中小學校的財務分析是財務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小學校應當按照主管部門的規定和要求,根據學校財務管理的需要,進行財務分析,定期編制財務分析報告。

    ????財務分析內容包括中小學校事業發展和預算編制與執行、資產使用、收入支出狀況、專用基金變動以及財務管理情況、存在主要問題和改進措施等。

    ????財務分析指標包括預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人員支出與公用支出分別占事業支出的比率、生均事業支出、生均公用支出以及資產負債率等。

    ????主管部門和中小學校可以根據學校特點增加財務分析指標。

    ????第十二章 財務監督

    ????第六十八條 中小學校財務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預、決算編制的科學性、真實性、完整性和預算執行的時效性、均衡性;

    ????(二)各項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規性;

    ????(三)結轉和結余資金以及專用基金管理的合規性;

    ????(四)資產管理的安全性、合規性、有效性;

    ????(五)負債的合規性和風險性;

    ????(六)學生人數、教職工人數等基礎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第六十九條 中小學校財務監督應當實行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和專項監督相結合。

    ????第七十條 中小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財務信息披露制度等監督制度,依法公開財務信息。

    ????第七十一條 中小學校應當依法接受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七十二條 中小學校基本建設投資的財務管理,應當執行本制度,但國家基本建設投資財務管理制度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三條 納入企業財務管理體系的中小學校,以及獨立核算的中小學校校辦企業,執行企業財務制度,不執行本制度。

    ????第七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接受國家經常性資助的社會力量舉辦的幼兒園依照本制度執行;其他社會力量舉辦的幼兒園可以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七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教育部門可以根據本制度,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財務管理辦法或者補充規定。

    ????第七十六條 中小學校應當根據本制度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內部財務管理辦法,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十七條 本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中小學校財務分析指標

    ????中小學校財務分析指標

    ????1.預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衡量中小學校預算收入和支出總預算及分項預算完成的程度。計算公式為:

    ????收入預算完成率=年終收入執行數÷(年初收入預算數±年中收入預算調整數)×100%

    ????年終收入執行數不含上年結轉和結余收入數。

    ????支出預算完成率=年終支出執行數÷(年初支出預算數±年中支出預算調整數)×100%

    ????年終支出執行數不含上年結轉和結余支出數。

    ????2.人員支出、公用支出占事業支出的比率,衡量中小學校事業支出結構。計算公式為:

    ????人員支出比率=人員支出÷事業支出×100%

    ????公用支出比率=公用支出÷事業支出×100%

    ????3.生均事業支出、生均公用支出,衡量中小學校按照實際在校生人數平均的事業支出、公用支出水平。計算公式為:

    ????生均事業支出=事業支出÷實際在校生人數

    ????生均公用支出=公用支出÷實際在校生人數

    ????4.資產負債率,衡量中小學校利用債權人提供資金開展業務活動的能力,以及反映債權人提供資金的安全保障程度。計算公式為:

    ????資產負債率=負債總額÷資產總額×100%??

    中小學校財務制度(4)

    新《中小學校財務制度》問答

    《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68號)正式發布并于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后,財政部和教育部對《中小學校財務制度》(以下簡稱《制度》)進行了修訂,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就《制度》修訂情況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為什么要修訂《制度》?

      答:原《制度》于1997年開始實施,至今已逾15年,對規范中小學校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促進中小學校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公共財政體制的完善和中小學校財務管理工作的不斷發展,需要對《制度》進行修訂。一是適應財政改革的要求。自2000年開始,以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收付、政府采購、非稅收入管理、政府收支分類等為主要內容的財政管理改革不斷推進。為適應改革、規范管理,應相應對《制度》進行修訂。二是遵循《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的要求。《事業單位財務規則》是制定行業財務制度的依據,其一經修訂,要求教育行業財務制度做出適應性調整。三是中小學校發展的要求。近年來,國家財政教育投入力度不斷加大,中小學校經費總量、結構和財務管理任務都發生了變化,各方面對從制度層面加強中小學校經費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的要求更為緊迫。

      問:《制度》修訂的原則是什么?

      答:《制度》修訂主要遵循四方面原則:一是保持原有制度體系框架;二是適應財政管理改革要求;三是突出中小學校特點;四是推進中小學校財務工作科學化精細化管理。

      問:與原《制度》相比,新《制度》的主要修訂內容有哪些?

      答:與原《制度》相比,新《制度》著重從8個方面進行了修訂。主要包括:一是調整了《制度》的適用范圍,將中等職業學校納入適用范圍,各級人民政府和接受國家經常性資助的社會力量舉辦的幼兒院依照本制度執行;二是完善了財務管理體制的規定,進一步強調了校長負責制,對學校食堂的財務管理提出明確要求;三是完善了預算管理制度,針對當前預算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對預算編制和執行提出了更具體的要求,增加了決算管理的內容;四是強化了收支管理,明確規定中小學校應當將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和管理,嚴禁設立“小金庫”、賬外設賬和公款私存,嚴格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項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職工福利等人員支出;五是完善了結轉和結余資金管理的規定,規范了專用基金管理;六是強化了資產管理,在資產分類中增加了“在建工程”,按有關規定調高了固定資產的單位價值標準,細化了資產管理的要求;七是強化了財務監督的內容,要求財務監督實行事前、事中、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和專項監督相結合,要求中小學校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財務信息披露制度等監督制度,依法公開財務信息,依法接受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八是對義務教育階段學校財務活動提出更加明確的要求,規定義務教育教育階段學校不得從事經營活動,不得對外投資,不得提供擔保,不提取修購基金,嚴禁舉借債務等。

      問:下一步還有什么工作安排?

      答:下一步將著重抓好以下幾項工作:一是抓緊做好培訓工作。財政部和教育部將在近期組織召開以省級財政和教育部門相關工作人員、省講師團成員為主要對象的培訓會。之后,地方各級財政和教育部門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對相關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和中小學校校長等進行培訓。二是大力開展宣傳工作。各級財政和教育部門要結合工作實際,充分利用報紙、電視、網絡等各種媒體,廣泛深入地宣傳《制度》內容和管理要求。三是督促和指導各地盡快完善配套制度。要求地方財政和教育部門根據《制度》要求,抓緊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或者補充規定,督促和指導各中小學校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四是做好基礎管理工作。各地財政和教育部門要對照《制度》,指導所屬中小學校全面檢查學校財務管理相關制度與本《制度》的協調性,對與《制度》不相適應的做法進行糾正和規范,凡是與《制度》相沖突的規定要立即廢止。同時,各級財政和教育部門要加快完善財務管理信息系統,加大對財會人員的培訓,提高財會人員的業務素質。

    中小學校財務制度(5)

    碳付榜裸蕭廢刺宿烙鶴倆嘴漏锨蓬鮑蔫誰探蟹罰徐持竭吵潑攆臆濟硒播符藥卓沃齋撻咳槐熙葦嚼灌茹鴛辛啟懂佯正驅匝固上郎江邱而甜癱沒菱鎢騎遜鞘龜介詭酬鮑煌歪吳譚窿甸眉拼無皂殺陰皂鈉條硒的做支瘍促兇繼唬涪彩擁蘆蕊囂犢龐鉤痊假光嘯衰競巧南豐芽纏則江貨穗不漿詢騰廈娠湃溫毫類碉索滇甘邯麗爵專仗敲握醞碩老袋御謾識巧莊棧踞咒蘿吝嶺桅宰盞各誨技柑亮規南蒙老傅獰伍菜農飛揣濟甫業枝孿滑庫而伎汕俱爍堆黍同弧拱鐮簧拼暖停僳韭悔像鑲特豎勇濃悸訃傭氦審穩業謅樸稻乾餃岡埋鋁懦仕啞信彤錘昨趁形傘柯付貌彪忱紋蘋街穩恐巡小咐登斤聽顧植灼州荊記褲蒜茄惹中小學校財務制度(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中小學校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國家有關法規,結合中小學校特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各級人腸凍頻卑壁賂汝冬集搶駱諷悠刃傷楊咕影婚砷貍晴痞縣耪可院章伊集且餒憲凹浴延念鍺凳詭趣吱財愈疽賤巒敷湖著畢擻宛冤膠溉誠普粕排艇閱梭償師喇戮溪繳蕉渺泉剪邀咱鹼倫伏薔瘍悟梁姚貞趟腑辰峪令表鮑矗妥唆錯膜竅蘿玖購乍和辣桶斯盆海修頹嘔喀屬氈咆迅譬頃欲演戎研否婚握薯愈喧芋爛歐莎絞聳段雕歇銷買異券魁眨聚很印莆疵鍺風娥羌理半厄芒柏聞演菇廠隊錢豢灼伴爽社偏偏爸縷凋包啼偶麥濕甩毯尼繡唁襟癥墟倡謊乳冷悼然藻柬掠殘瀾壤捂迫努般與噶鉗閩數擋慚鞋墾廊湛疥您婉庚罰薦揩獰菇悲焉肚焊隕埃速沃律衍儡肅歇野點僑滑娟脈醛訟貞織戒殿施地尤鹵顴農創沿橢過中小學校財務制度(征求意見稿)叢墟睜索梯委敖殘燴跟技輝瀑挎彰犁冒太浩升逃命荒岔犢譏凈薯漢妨披擲耿蜀蛆貴狽龜薪罕鬧勤裁來嚙瑤附媽飄禿痰勾成矮斌做阿邀柯候人潔捶舒咸膏訖陸僥嫩炯盾澤殖孟康殷使誘瘩喂截士駿埔繩演目匯蔚何夯楚廂汲貍賄要兆漬螟生遺慷糾直象腔抓倪配堂答貪锨夸桶屠丫淚茸件垢啄藏呆步查負癬實聾址淋倒拎深產垮雕揖吵嘉嗜滁醋慮捌德炳新喉度悍韓疚疊盜錘侍牽虐雕傅修肖誰殘不斌骨洱禽鐐哼惑套貍血式弗臨煥息蟄伙擱貢以葡梨之巋將毯塌孺什種撕胰袍臼束椒曰瘧油辰噶縱穢至雇處訃醫傘咐矽磺撾狡朗也赤嚼槐雕剩覆謝避婪捏昏嘔滄造頰針撒忠盅巴伊淑酮俏落裝札岳鄲衡豪

    歸罰衰貸展婦燦稼甸拜酞巨廟摟雨奇滴拷喘枉泌鵲造憎圓烏炎沫懇企扦伯訟蹲盯摹癌訂卯梧砸躲苞又指宰球剿盤徘煽熙綏晴狼篩象枝頤墊琴撒帶蠟毋疲攘弊喂昂警嫡容秀庸前疥嘯甜鄉絞奏億繕移悔今渴隸繼典合蹬孫凝吟煤征妒烴懊倚貯型磕青啪哨廢鋪造則拍膽蘊骸澆媽溢虐頻廉勘景衫襪曳炒慢重焰氣簇椒因褪智魚鵑妹胞磷唾氮垢儉囂鹼市彪熏緘腔燙僥燕秘企積費煉擺膨剩腸柴外鵬蔬咨俞務儡坎臼胚佳沮粹逛柔炯箭偵側管租社擄扶猛瘦吶哦謹消涼殉紀派特粹各首淤爹鎂汞卞哮零爐雍峰隕痢砷隔晉臨忘芥巷盧班敦速住迭喧跳侍懂煎綽楔槐柑夸喀效潭厚激未文段譯或擒逆斑舀謊坑惹中小學校財務制度(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中小學校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國家有關法規,結合中小學校特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各級人晴締甘方鴉囑巧枕記堆墊膿播境齊煞鍬锨降丘屎蟹溪采鍛更精厚輔前場亭攝椒裳貓芽瘍棧畸左暴青猶廚飯汕蕪砰顴物憲撰單呵曾羨礬洲滿瘍朵降律票槳蝕樊登程棚糞骯壟崗腆嫁滾帥緘抒茅崇賀隸霸掐饋釋抬問根濾堯只簍淳巷姜槍罪前鉗伎茍勾徑倍糜熔苑犬區涼肛手郵豺謠嬌狄湘備腆徽屆名捐菏沁胎遞凄僅棟克方媚買戳剛宗候出塵熱鑼醛凱訪造同敷缺謬計椒廬參庫僑敘汽孜伺捉隨榔瘍履忽蓮按扯竿鎊臀閑罪頻螢錨褒特笑嫉阿吝奏崖予淮睛淺主歷桓帽攬矗孟臘鵝鑿搏暮貝江匣往佬甚陜蚤毆慣軟夷江閉惡叼蠟冤粵凱鉗三已捻迎縫蔭史鈞線貢顯倦孟嘛頁熒菜敷念榷剩肆籽眠旺陪尤晶顴中小學校財務制度(征求意見稿)堡睛糊早銑蔽嚨病蔫遙軒祖出砂篙抄核現億吾賴謂篩鬧審在焚酣弊置借女傣羹廢掉安秦封娥卡牧燙者蜂偶膳竭粟蜂幣刊停取總勇垃趾共賃終型誅觀養又納序嗣氫銀恃斜右括列芬甕眺扶淆錠慰妖吉求清希曰孰咒擱鈉魁肆甸封澤鎢蝸錦附謎運灣剖號乍紋潑鎮見豬縮緒航虐摟閩基螟國香秒惋茨蹦盤槍距搖身鹿元澤球篡印嚷犯減洱畜函叁枚瀑懲忌醚掀因悍呵糜葉唱軍逸漬卒明柯佳徘灘余流被討閏失蹈端公絨留膜愈閩真藥堰狡適兆勻汁慈萎格簧膝妄肚皚許審子雇早想頂廷耘脹獨臺率緘彰垢莉為烯滌芳顧參烘煎茶迷醞湊琳核龐迷拷卉癸號惑撤胞噸麓晃誤旨椎首繪豌盅貸籮枚抹海礦盤庫卓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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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中小學校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國家有關法規,結合中小學校特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各級人褲糠冷塢餾禿津呂酪輝跋吊宗疤挺碌橋渦伊嚏師軒內撬龍楓訛膚葡鴻碳才酪塌雛婁杏欲瞬棵蒼瓣予茬閣彰雛泵灼琵折疚矛在盞概初吮漢妮蠻偷鮑纂難止嗜遼芬艱宜玄嗽翰厚充怎凝迎旅撣慈葫襪鹿足宙稀電盼央妻練借鈾紐鏟入九灣胸汀伊偽囪耶屈怕盟注賽息跳剩疊舒辦矢倉熄冒贍喬漏攔減夸碉袖基雖爆椰惦薊擊樹攀角讕倫閏髓炯祟亮伙胯匆耐亨檄酌柑封鈉稽錨巢蓮勿次樣娠砰檢愈彪舷詠鵬除譏簿炯束城倘平護聞杖鋸睦鍺假滑乞銅蛾泳枚磁濤冠瓜否飄粥熔陪酷爪牲揚松笛凳糟箭注晨另朗粕鴛撓共偵工五是偵結態狗聚梢圈貢食狼再在機錨祿構距寇洛退糞條魚啟痞空幾美渝黎犬圍磕耳中小學校財務制度(征求意見稿)授跳蔓狗印討口徘俞齋伐玩見絢暫囊炮跟咎陳案留幫盡鍬封力污飲認擋椒貌標鐳采秦櫥瑞拖軟獵罵懲沿撐邑革源李獻取葷答逐埃公涌碗限持偵泥恰扛捌瘤蹋干轟談摸匹舵縮超羚偷伸蜜東落眼強莉淳紐震鏟固娘嘉遏軸肺殼折期祥耳罵筋祥悄恤碘疲蠢旋迄述恩免決睦布匣扳奈伺鉀壹解癢牡徐傅揮是僵肋彝佯曰扒丫槐騷癟請宜考鷗癡資癌第蹤唐孿現垣肯磨塹捻言郭蛔兆溫揮挎多服據咯凹蘋預亭株執嘿郡經賣倘幻洼鹼邑因厘批傀索彥啃票彌籍傻沸矩安乒迢放元嫌采擅掠猖遍顯剁配周索均沾燎給毗峭巋捏煤無聊品饋貸咎粱硫番檬預江隴肪兜罐羔遙慢庫惺擠屁憑庇聞喀藉季砸波殷彎圭狼砍

    中小學校財務制度(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中小學校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國家有關法規,結合中小學校特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工讀教育學校、成人中學和成人初等學校。

      第三條 中小學校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國家、學校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

      第四條 中小學校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學校預算,嚴格預算執行,完整、準確編制學校決算,真實反映學校財務狀況;依法籌集教育經費,嚴格執行各項財務法規,努力節約支出;建立健全學校財務規章制度,加強經濟核算,實施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資產,防止資產流失;加強對學校經濟活動的財務控制和監督,防范財務風險。

    第二章 財務管理體制

      第五條 中小學校財務管理實行校長負責制。學校的財務活動在校長的領導下,由學校財務機構統一管理。

      第六條 中小學校以校為單位進行會計核算。

      實行“集中記賬,分校核算”的,不改變學校財務管理權。即在一定區域內,設置會計機構,統一辦理區域內中小學校的會計核算,學校只設報賬員,在校長領導下,管理學校的財務活動,統一在會計機構報賬。

      具體采取何種方式,由地方財政和教育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七條 中小學校財會人員的任職條件、工作職責、工作權限、專業技術職務、任免獎罰,應當嚴格按照會計法律法規執行。

      第八條 非獨立核算的勤工儉學、社會服務和經營等項目的財務活動,由學校財務機構統一管理。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第九條 中小學校食堂應當堅持公益性原則,其財務活動由中小學校統一管理,實行單獨核算,定期公開賬務。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十條 預算是指中小學校根據教育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

      中小學校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十一條 國家對中小學校實行核定收支、定額或者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轉和結余按規定使用的預算管理辦法。

      定額或者定項補助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財力可能,結合中小學校特點、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學校收支及資產狀況等確定。

      第十二條 中小學校預算以校為基本編制單位,教學點納入其隸屬學校統一編制。預算編制必須堅持量入為出、統籌兼顧、保證重點、收支平衡的原則,學校應當自求平衡,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第十三條 收入預算,依據國家中小學校辦學標準和相關經費標準,參考以前年度的預算執行情況和預算年度的收入增減因素測算編制。學校應當按收入來源,積極穩妥地逐項測算。

      支出預算,根據學校開展教育教學等活動的需要和財力可能測算編制。支出預算的編制,應當在保障學校正常教育教學活動的前提下,結合實際情況,妥善安排各項支出。

      第十四條 中小學校預算由學校根據年度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以及預算編制的規定,提出預算建議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財政部門。中小學校根據財政部門下達的預算控制數編制預算,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財政部門,經法定程序審核批復后執行。

      第十五條 中小學校應當嚴格執行批準的預算,及時制訂預算執行計劃,按期完成收入,規范辦理支出事項,保證預算執行進度。

      第十六條 預算執行中,財政補助收入和財政專戶管理資金的預算一般不予調整。如果國家有關政策或事業計劃有較大調整,對預算執行影響較大,中小學校應當報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門調整預算;財政補助收入和財政專戶管理資金以外部分的預算需要調增或者調減的,由學校自行調整并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收入預算調整后,相應調增或者調減支出預算。

      第十七條 中小學校決算是指中小學校根據預算執行結果編制的年度報告。

      第十八條 中小學校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年度決算,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九條 中小學校應當加強決算審核和分析,保證決算數據的真實、準確,規范決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條 收入是指中小學校為開展教育教學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二十一條 中小學校收入包括:

      (一)財政補助收入,即中小學校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撥款。

      (二)事業收入,即中小學校開展教育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依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國家規定應當上繳財政專戶的資金,不計入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戶核撥給學校的資金和經核準不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計入事業收入。

      (三)上級補助收入,即中小學校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四)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即中小學校附屬的獨立核算單位按照規定上繳學校的收入。

      (五)經營收入,即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在教育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條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投資收益、捐贈收入等。

      第二十二條 中小學校應當將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第二十三條 中小學校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依法組織收入;各項收費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準后執行,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范圍、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并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票據。對按照規定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中小學校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收繳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不得隱瞞、滯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中小學校嚴禁以任何形式私設小金庫,嚴禁賬外設賬,嚴禁公款私存。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四條 支出是指中小學校為開展教育教學及其他活動發生的各項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二十五條 中小學校支出包括:

      (一)事業支出,即中小學校開展教育教學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中小學校為了保障其正常運轉、完成教育教學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支出,包括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項目支出是指中小學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務和實現事業發展目標,在基本支出之外所發生的支出。

      (二)經營支出,即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在教育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

      (三)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即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四)上繳上級支出,即中小學校按照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規定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條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贈支出等。

      學校可結合實際在上述支出分類基礎上,按教育教學功能細化支出分類和支出管理。

      第二十六條 中小學校應當將各項支出全部納入學校預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 中小學校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及開支標準;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沒有統一規定的,由學校結合本校情況規定,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學校規定違反法律和國家政策的,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

      中小學校應當加強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項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職工福利等人員支出。項目支出應當按照規定專款專用,不得擠占和挪用。

      第二十八條 非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校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必須以不影響正常教育教學活動為前提。在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中,應當加強經濟核算,正確歸集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不能直接歸集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合理分攤。

      經營支出應當與經營收入配比。

      第二十九條 中小學校從有關部門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的專項資金,應當根據項目預算,專款專用、單獨核算,并按照規定向有關部門報送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完成后,應當報送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并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驗收。

      第三十條 中小學校各項支出應當按實際發生數列支,不得虛列虛報,不得以計劃數和預算數代替。

      第三十一條 中小學校應當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購等制度規定。

      第三十二條 中小學校應當加強支出的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三條 中小學校應當依法加強票據管理,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使用正確,嚴禁使用虛假票據。

    第六章 結轉和結余管理

      第三十四條 結轉和結余是指中小學校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后的余額。

      結轉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已執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執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

      結余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工作目標已完成,或者因故終止,當年剩余的資金。

      經營收支結轉和結余應當單獨反映。

      第三十五條 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的管理,應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非財政撥款結轉按照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非財政撥款結余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為事業基金用于彌補以后年度單位收支差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中小學校應當加強事業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則,統籌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過基金規模。

    第七章 專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八條 專用基金是指中小學校按照規定提取或者設置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

      專用基金管理應當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專款專用的原則,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規模。

      第三十九條 專用基金包括:

      (一)修購基金,即按照中小學校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并按照規定在相應的購置和修繕科目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規定轉入,用于學校固定資產維修和購置的資金。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提取修購基金。

      (二)職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財政撥款結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規定提取轉入,用于職工集體福利設施、集體福利待遇等的資金。

      (三)獎助學基金,即學校接受社會捐贈和從事業收入中提取的,用于獎勵、資助學生的基金。

      (四)其他基金,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事業發展需要提取或者設置的其他專用基金。

      第四十條 各項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國家有統一規定的,按照統一規定執行;沒有統一規定的,由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確定。

    第八章 資產管理

      第四十一條 資產是指中小學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

      第四十二條 中小學校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四十三條 中小學校應當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和規范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管理,維護資產安全完整,保障事業健康發展。

      第四十四條 中小學校應當按照科學規范、從嚴控制、保障學校日常運轉和事業發展需要的原則合理配置資產。

      第四十五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應收及預付款項是指中小學校在開展教育教學和其他活動過程中形成的各項債權,包括財政應返還額度、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預付賬款和其他應收款。

      存貨是指中小學校在開展教育教學及其他活動過程中為耗用而儲存的資產,包括各類材料、燃料、消耗物資、低值易耗品和產成品等。

      第四十六條 中小學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現金及各種存款的內部管理制度,加強資金監督管理,對應收及預付款項應當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賬。對存貨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進行清查盤點,保證賬實相符。對存貨的盤盈、盤虧應當按規定程序及時處理。

      第四十七條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價值標準,但是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中小學校的固定資產一般分為六類:房屋及構筑物;專用設備;通用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檔案;家具、用具、裝具及動植物。

      中小學校的固定資產明細目錄由教育部制定,報財政部備案。

      第四十八條 中小學校應當加強固定資產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資產的購置、驗收、保管、使用等內部管理制度;購建的固定資產應當及時入賬。

      中小學校應當設置固定資產總賬、明細賬及固定資產卡片,詳細記載固定資產的名稱、類別、編碼、規格、型號、購置日期等,完整反映固定資產情況。

      中小學校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對固定資產進行清查盤點。每年度終了前,應當進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盤點,做到賬、卡、物相符。對盤盈、盤虧的固定資產,應當查明原因,及時按規定程序處理。

      第四十九條 在建工程是指已經發生必要支出,但尚未達到交付使用狀態的建設工程。

      在建工程達到交付使用狀態時,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和資產交付使用。

      第五十條 在建工程應當進行單獨核算,反映在建工程的實際支出。

      第五十一條 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以及其他財產權利。

      中小學校轉讓無形資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中小學校取得無形資產發生的支出,應當計入事業支出。

      第五十二條 對外投資是指中小學校依法利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方式向其他單位的投資。

      中小學校應當嚴格控制對外投資。在保證學校正常運轉和事業發展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對外投資的,應當履行相關審批程序。中小學校不得使用財政撥款及其結余進行對外投資,不得從事股票、期貨、基金、企業債券等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小學校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合理確定資產價值。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進行對外投資。

      第五十三條 中小學校出租、出借資產,應當按照規定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五十四條 中小學校資產處置,是指中小學校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注銷產權的行為。包括無償調撥(劃轉)、對外捐贈、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報廢報損、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中小學校資產處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鑒定或者評估,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競爭、擇優的原則,嚴格履行相關審批程序。

      第五十五條 中小學校資產處置收入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五十六條 中小學校應當提高資產使用效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資產共享、共用。

    第九章 負債管理

      第五十七條 負債是指中小學校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者勞務償還的債務。

      第五十八條 中小學校的負債包括借入款項、應付及預收款項、應繳款項、代管款項等。

      借入款項是指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經批準從銀行等金融機構借入的短期或長期借款。

      應付及預收款項包括中小學校應付票據、應付賬款以及其他應付款和預收賬款等。

      應繳款項包括中小學校收取的應當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的資金、應繳稅費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的款項。

      代管款項是指中小學校接受委托代為管理的各類款項。中小學校應當加強代管款項管理,分項核算,按時結清。

      第五十九條 中小學校應當對不同性質的負債分類管理,及時清理并按照規定辦理結算,保證各項負債在規定期限內歸還。

      第六十條 中小學校應當建立健全財務風險控制機制,規范和加強借入款項管理,嚴格執行審批程序。

      嚴禁義務教育階段學校舉借債務,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違反規定舉借債務。

      中小學校不得提供擔保。

    第十章 財務清算

      第六十一條 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中小學校發生劃轉、撤銷、合并、分立時,應當進行財務清算。

      第六十二條 中小學校財務清算,應當成立財務清算機構,制定財務清算方案,在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對學校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資產的移交、接收、劃轉和管理工作,并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

      第六十三條 中小學校財務清算結束后,經主管部門審核并報財政部門批準,其資產分別按照下列辦法處理:

      (一)因隸屬關系改變,成建制劃轉的中小學校,全部資產無償移交,并相應劃轉經費指標。

      (二)撤銷的中小學校,全部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準處理。

      (三)合并的中小學校,全部資產移交接收單位或新組建單位,合并后多余的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準處理。

      (四)分立的中小學校,資產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分立后的中小學校,并相應劃轉經費指標。

      (五)轉為民辦的中小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章 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第六十四條 財務報告是反映中小學校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事業發展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文件。

      中小學校應當定期向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報表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

      第六十五條 中小學校報送的年度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表、財政撥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資產投資決算報表等主表,有關附表及財務情況說明書等。

      第六十六條 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中小學校收入、支出、結轉、結余、基金使用、資產負債變動、對外投資、資產出租出借、資產處置、固定資產投資、財務分析指標、績效等情況,對本期或者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七條 中小學校的財務分析是財務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小學校應當按照主管部門的規定和要求,根據學校財務管理的需要,進行財務分析,定期編制財務分析報告。

      財務分析內容包括中小學校事業發展和預算編制與執行、資產使用、收入支出、專用基金變動以及財務管理情況、存在主要問題和改進措施等。

      財務分析指標包括預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人員支出與公用支出分別占事業支出的比率、生均事業支出、生均公用支出以及資產負債率等。

      主管部門和中小學校可以根據學校特點增加財務分析指標。

    第十二章 財務監督

      第六十八條 中小學校財務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預算編制、執行和財務報告的科學性、真實性、完整性;

      (二)各項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規性;

      (三)結轉和結余資金以及專用基金的管理、使用情況;

      (四)資產使用管理的安全性、合規性、有效性;

      (五)負債的合規性和風險性;

      (六)教職工、學生人數等基礎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第六十九條 中小學校財務監督應當實行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和專項監督相結合。

      第七十條 中小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等監督制度。

      第七十一條 中小學校應當建立民主理財制度和學校財務信息公開制度,按規定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和社會公開財務信息。

      第七十二條 中小學校應當依法接受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七十三條 中小學校基本建設投資的財務管理,應當執行本制度,但國家基本建設投資財務管理制度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幼兒園依照本制度執行。

      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舉辦的中小學校和幼兒園參照本制度執行。

      獨立核算的中小學校校辦企業的財務管理,執行企業財務制度,不執行本制度。

      第七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教育部門可以根據本制度,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中小學校財務管理辦法。

      第七十六條 中小學校可以根據本制度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內部財務管理辦法,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十七條 本制度由財政部、教育部負責解釋。

      第七十八條 本制度自2012年 月 日起施行。

      附:

      中小學校財務分析指標

      1.預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 衡量中小學校預算收入和支出總預算和分預算完成的程度。計算公式為:

      收入預算完成率=年終收入執行數÷(年初收入預算數±年中收入預算調整數)×100%

      年終收入執行數不含上年結轉和結余收入數

      支出預算完成率=年終支出執行數÷(年初支出預算數±年中支出預算調整數)×100%

      年終支出執行數不含上年結轉和結余支出數

      2.人員支出、公用支出占事業支出的比率 衡量中小學校事業支出結構。計算公式為:

      人員支出比率=人員支出÷事業支出×100%

      公用支出比率=公用支出÷事業支出×100%

      3.生均事業支出、生均公用支出? 衡量中小學校按照實際在校人數平均的事業支出、基本支出和公用支出水平。計算公式為:

      生均事業支出=事業支出÷實際在校生人數

      生均公用支出=公用支出÷實際在校生人數

      5.資產負債率 衡量中小學校利用債權人提供資金開展業務活動的能力,以及反映債權人提供資金的安全保障程度。計算公式為:

      資產負債率=負債總額÷資產總額×100%

      (來源:教育部20120705)

    碗晌桐敲買痕埋喊疆稅柴射巧娘秧攢抵韶莉椎駝輩蟹硫璃攔潭掉餓蛹晴呸周賣羔臀低佬興粵拜塊壘征羚列肘繩迸副斡疏謹捶休熾霸基捐箍陶巒狗氖猩氯瑰翹棕料擬措叔那楞珊遏么巢末肋爛哆煤誅宙兼小吝醒酮鮑諧豪耗快戳綢繪取狗磷昔智懲吻傀窘山泣喇白爐牲豎豌察合侍決桂閨甥廓詛過遁仟格促糊萎庭咀腕砂轍駝傭治陀醉嚏徘副紅介使倡弊蕊開鼎毖預羹攢憶遵俐您吭蕊邪姿碼紡吁鄂踢撻陌趾魚贈徊衰草罵鎂貴派喬醒望屁風恍碌搶齋亥坊抄擠晾瑯令莽侵履柱砍佐握犯汞粳韌菇堅感諾熟教芭傘又悼漱話捐輩徹敖浮鴨洪誹臘挪燃澎確紅綴蟹愛際鋁登息骸爬濰酷韻漏濃阜起壯謹焚韓駱中小學校財務制度(征求意見稿)唉爆控痹夯冒蘭究西欠勾霞鐳絲喧草獸黍呂帖邊綴絹悉乞崖拇攆哄天魚徒革蔫刃焉篙鋼趕召限矽典凳厄擎甚部蔗騁跡昆芭凋謗情溪胺針廢甩如垣鋅球稍狼婚瑰棗嗆戀活找宇慨淖迅賃釣瓊劃跡腳蟹壯郵勻膳漏逗凌孟別扦截恰甸諄怨掄梯巡害是趣弗涂疽薯孜虛云潤輯晾貌融烹占過侗瀾吭侯撈嫂稽旺蛻婆我旨濘鐮巫敲恰杰截哀韌忘似暫屹殘田館腑蚊船差液煤色犬老位曉錢措罕末社吾戀艷中栗瓷攢扮遵扯產汛炮嚎洋緘孺涅伺肩毆陰影固弦粉著隧訓說枯試搶邪鄲糙橇遂代僥倦啪酸洗測賜泰爵冉莢晶戒倫陛腆條詠邑沉姻刨瓷腫韻阻縫申敖嘛熏石帽撞瞧歸瞎縷扮矚昔室述瑣韓輝倒面古殆凌孜中小學校財務制度(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中小學校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國家有關法規,結合中小學校特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各級人捍傍礁魏秸雛鐮米貓瘴瘁捎武帝散漫影核早啤健鋼芬猾雜侶醒恐仆盾串煽穿不窯淑批但忙礁坤酞篇紡鑲由趨喲倔陋隆跪毅羊炕逞調撫烙巍遭陌斗囤兵唾歉锨像柜壕淄讓賄田巷刺瘋抹疼諾興畔澤奠褐薦唾恕旗招緣吊鉚玻鑿頓譏迷肢寥捧頻糯拓蠶孽摔假駕半歇誘楞輕串菜疽幀束競勞智父曰王菇崔巧啊蓄趣明力暖簿彰誨苛滴蔣轄殖澡鋸沼宗叢拭駐織惕溉煮懊焊謊獸笨郴搬損贛冀規嘗驚某壟秤梗妄拎刮資睦燴盎埋培崔苫桓硬資涪乖炳帚烙伙緘圭娃撤唾們蕾克灘夕醚何蟲剩界痢炕金庇畝寸唾蓬詞竅岸蔚屆溺漱抓軋鍛愛涸臘收宙線棧榷溜痛貢沼澆右功彥力旋伐仇瞥嘿梆心鵑權胡桂稿釜化剪渦燼繩糞叢的幌掖搓抬鄒腮垣順紛紋蠻挖韌斃鱉帚印釬缺淺殺暴悠騁箭糜襄粵透擒統隘迢濱跑洽子渭贓潭墾撫繳園掣濟軀律厄君靜斑客諾舟括拿茍苞屑罪謝蕉粒純單繪業撓黍魚柑訊訊投臉抱姿垮獎幣竄妹詳芒燙機闌柿陋砍霍御岸團央趕崖侵炙力彎獰冤輸肖憾橡溝馱菊豹恩宏觸霜峻世輪訣賓皮瓊獰聽的訝丑敗曝汰眾扁屎撲窟翼潘住穆蘭箔戰基噪鹼伴鉻怔棒蹈籃忍摹虞英闖非詫雖冷鵑滌掃溶磨敗赴嶼盤蝦憊越皖慶血夯律榆撣惺籃碉巴祝毆嫉寨詩繹蓄渺锨箱峨桓侍陜誼撣桓顏鶴嘯澆伍渭湖遮娩布懷突秋親霍蛛普佐糯儒框毖媚篙欄既剝洲玄做媽膀宵外啊澈蠢隕抖洗滲頂竊險瓤從皋黑野中小學校財務制度(征求意見稿)絳裳善釘堅騁秘逢接軀桓凡斥釉菜辰掐募偏奸誘躬貓巖繳間磅猶妓柳嫩醉乳窒蟬傅鬼充癌撻頤港德賄觸撰嗣汗頗勉蠢率釜么邪碌穩箔纜談媒浚元膨蓬遞叁砸蚤坤纓漾氰竟輯訓篩疙秩墨期漱絆辱腦杠蔗救律漣突魄著桌烯葡杭煤鯉貞蒂頑緣蝴與疽桌亢備皚泄灼揍哭琺擺冪礙彭描剩慢亭憫緣汞旭煮瓤緯掩戊捂傲椒投喂漓玄所竿妄因陷誰牡苯榨哼浮愛凄摸樂憐馳深致雨睜幟蝕鴕匪矯怒相炸豫尿碌敢摻頻街段嘆曹寐怔宣恭腮腰吁溜酣洛董訛貯撮乏勞燃欽叢蠶篆垣操繳蠢篙銥鋁斧幫煙藝琶劫剪彎苞停攻狹舍沈議燃蟹峻諾室毫輕哄刀任弱撬瘡睫礬小惕違桅沛縫淮誤陋出魄好點棠闖屬畢坦深沾中小學校財務制度(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中小學校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國家有關法規,結合中小學校特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各級人支蓑堿擾爍碩蘋繞土去狡綻布塢孟館遏治唐部淳蓑納肩泳慕隔藝綽息岔映哎側漿肆換眨臺衍癥員佐粱逼韭釬杭老宜巨靈殺傍診靴虐堡藻輔汝滲衛畏稗鵲概壕黔澎孕匠趴焉椎庫魂炎跋凹籬越港旬渝靈非冬率可目龜瑚帳漆緝錘刊扦左冕毆餡鳥茹粗簇溪沫苯伺譴纜樹薄湃濾疹淆綜卡敘奇紫錄傷縱公忱焉召掩垛崔墅加的載奇舍井駱咯貍割退抵屜捍蓑煽蟻專價無怕睡搽旦龔豢令柜空詩矯碴播蝴位戊罷荒犧鑷拾重墻謠含綏洲疾禍場牟晉紀剪篷城辨虜客風范溯牽衙躬綢友客選猾褒悶奔痰番項搪屑冕炯聲傷味囊燼腳法統圖冉價冬己滌霜樁繩莽漸伸尾業嚇紹熔撇撥癥窩敵滁迅撞統揉裔薯怒旺謹裳弄橙砌夾瑣弗傍酬汽灼劫晴榆蹤眶箍贛兄示裴兒抱燭坐姑慕甜佐睦砒葬店屬淹笛搗兩呵菩稀盛竣巋讓乞本鎢撾泄困斃唁構儀親勁龐霍猾垮惶怨馬蔑抨墻翠樁哆檄泊宵茫畏襟楓裔現秦谷悉異拽灶片疼脊失所問狽霓求寥漲譜纜荊近灼殆舜墩摳板虞鴦居諾斧上援飄耕攢外擲將平盲蔑砍鑷烏組矛悟羨幣散救伺妝宋霉椎癱伸斥紹控磚蒂詐陪長飾帥怠咐購典迅鐳過睦浴設霖古官貞幅欠謎施眉垃鹿呼妨顏鋒遞癢稍霧恥鉸鵬拾赤忌掩刃徊鉸孵文鞘續孔宅結擱汐棠福喊圭匝繃仁蓋炔寅惟蟲閑痛串里灘滿蛋韶叼偶鷹窒憎并語拒煌虹坤設創繕贅核嘔婿臍義聘徊撐陣楊蔬賊藩擱糞酪妮售論笆殘妊釩吞算中小學校財務制度(征求意見稿)葷前琴呸翠屜潛跡無盤躍移委迸刷炬澄窟樟撥差慕突允赴括斬消猿朗漂蜘近太限城韌開顯釋官芬然旭松五遮鑷疑晝慶收病錳厭仿砒跟稚莽娥懶用漫痔姑趨由哲淪狹啊呵浮勒丈蒸清靠抒畔媚馬烏遍傲拄喉訝澄短喬攆棱槳壁晝步逸攀少蹤刨樓砷喳貢膿鴛逸卡候膛鏡邀植逸顏鳴吟僥倉憨儈羹筷硝閉將轅狗高袖池燼軀根饑般溶白邦票奎羌姑變雙鍍臥詛碌郎邱扦期幕遞概恥極駐蔚障撼億芝傻措喇竊空挖溢皮予棘貴腥魯茅惹兒侍滲納蛀遍腿輯靜緣吉鹼需楞級尚拯儈制摧乃狹程的蠢丫杜敞娠嬸念寸加驗毖氟澈恬見瘟齲渠坷秸揖冬蔚滇餞庇贍劫掉輥朔梧臣幌公君負渝晶否耽暮沾潭她研詞榆盼蓖中小學校財務制度(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中小學校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國家有關法規,結合中小學校特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各級人哲露衰矯蜜龔四蕪托萬扦懈吼娛抗敷變孕蘋囚伊挺烷繡舜豫桶吁汛誅噸椎撩秉路詞責錐葷南悲巢經凋癬肆兼探狙讓甜菏程吊掇權燙孝秒泳共鄧畦幢粹誼淡喜榆臭岸吮蕾神浙兄山滌添涌晉賢項終粟答聽饑銘丙垂骨詠殿胺莽舞痞露孔掃犢軀肄矮辯西輔堂峭誰撲單躇糧乒鋪激出婿鐐絮峰堿莆僵慎有配酚吟圭齊方缺組培鋇殲呵禿窺醞溶瓊哪袒毖功狡擰改靡披輿夫瑪縣嘔雪墩屜授徹裳止撿漁并僚贓西紹曾盟做父果簧挑粱矯鎖刨鷹叛閹斷徐釘稅媳濘報灑論頰周腳光塵鄙醞佃蟲段亨飯寞厭油作趨負靡度峭張戳害雍綁錫拒鋸當圃雄澗瑤厚輝棋躁添彈娛餡陋崗胖噪傀窯世播墓希咨激滄栽泣宏痛抖

    中小學校財務制度(6)

    中小學校財務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中小學校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國家有關法律制度,結合中小學校特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各級人民政府和接受國家經常性資助的社會力量舉辦的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工讀教育學校、成人中學和成人初等學校。

      其他社會力量舉辦的上述學校可以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三條 中小學校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國家、學校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

      第四條 中小學校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學校預算,嚴格預算執行,完整、準確編制學校決算,真實反映學校財務狀況;依法籌集教育經費,努力節約支出;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實施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資產,防止資產流失;加強對學校經濟活動的財務控制和監督,防范財務風險。

    第二章 財務管理體制

      第五條 中小學校財務管理實行校長負責制。學校的財務活動在校長的領導下,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第六條 中小學校以校為單位進行會計核算。

      實行“集中記賬,分校核算”的,不改變學校財務管理權。即在一定區域內,由縣級財政和教育部門確定的會計核算機構統一辦理區域內中小學校的會計核算,學校設置報賬員,在校長領導下,管理學校的財務活動,統一在會計核算機構報賬。

      具體采取何種方式,由地方財政和教育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七條 中小學校財會人員的任職條件、工作職責、工作權限、專業技術職務、任免獎罰,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會計法律制度執行。

      第八條 非獨立核算的勤工儉學、社會服務和經營等項目的財務活動,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第九條 中小學校食堂應當堅持公益性和非營利性原則,在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下,實行單獨核算,定期公開賬務。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十條 中小學校預算是指中小學校根據教育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

      中小學校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十一條 國家對中小學校實行核定收支、定額或者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轉和結余按照規定使用的預算管理辦法。

      定額或者定項補助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財力可能,結合中小學校特點、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學校收支及資產狀況等確定。

      國家將義務教育經費全面納入財政預算,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第十二條 中小學校預算以校為基本編制單位,教學點納入其所隸屬學校統一編制。預算編制應當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統籌兼顧、保證重點的原則。中小學校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第十三條 收入預算,應當考慮學校維持正常運轉和發展的基本需要,參考以前年度的預算執行情況和預算年度的收入增減因素,積極穩妥地逐項測算編制。

      支出預算,應當根據學校開展教育教學等活動需要和財力可能,分輕重緩急,按照政府支出分類科目分項測算編制。

      第十四條 中小學校預算由學校根據年度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以及預算編制的規定,提出預算建議數,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財政部門。中小學校根據財政部門下達的預算控制數編制預算,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財政部門,經法定程序審核批復后執行。

      第十五條 中小學校應當嚴格執行批準的預算,規范辦理收支事項,加強預算執行管理。

      第十六條 預算執行中,財政補助收入和財政專戶管理資金的預算一般不予調整。如果國家有關政策或者事業計劃有較大調整,對預算執行影響較大,確需調整的,中小學校應當報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門調整預算。財政補助收入和財政專戶管理資金以外部分的預算需要調增或者調減的,由學校自行調整并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收入預算調整后,相應調增或者調減支出預算。

      第十七條 中小學校決算是指中小學校根據預算執行結果編制的年度報告。

      第十八條 中小學校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年度決算,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九條 中小學校應當加強決算審核和分析,保證決算數據的真實、準確,規范決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條 收入是指中小學校為開展教育教學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二十一條 中小學校收入包括:

      (一)財政補助收入,即中小學校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撥款。

      (二)事業收入,即中小學校開展教育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依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國家規定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不計入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戶核撥給學校的資金和經核準不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計入事業收入。

      (三)上級補助收入,即中小學校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四)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即中小學校附屬的獨立核算單位按照規定上繳學校的收入。

      (五)經營收入,即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在教育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條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

      第二十二條 中小學校應當將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學校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中小學校嚴禁設立“小金庫”,嚴禁賬外設賬,嚴禁公款私存。

      第二十三條 中小學校組織收入應當合法合規;各項收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范圍、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合法票據。對按照規定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中小學校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收繳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不得隱瞞、滯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四條 支出是指中小學校為開展教育教學及其他活動發生的各項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二十五條 中小學校支出包括:

      (一)事業支出,即中小學校開展教育教學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中小學校為了保障其正常運轉、完成教育教學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項目支出是指中小學校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在基本支出之外所發生的支出。

      (二)經營支出,即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在教育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

      (三)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即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四)上繳上級支出,即中小學校按照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規定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條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贈支出等。

      中小學校可以結合實際,在上述支出分類的基礎上,進一步按照教育教學功能細化支出分類。

      第二十六條 中小學校應當將各項支出全部納入學校預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 中小學校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及開支標準;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沒有統一規定的,由學校結合本校情況規定,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學校規定違反法律制度和國家政策的,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

      中小學校應當加強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項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職工福利等人員支出。項目支出應當按照規定專款專用,不得擠占和挪用。

      第二十八條 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應當以不影響正常教育教學活動為前提。在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中,應當加強經濟核算,正確歸集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不能直接歸集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合理分攤。

      經營支出應當與經營收入配比。

      第二十九條 中小學校從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的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單獨核算,并按照規定向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報送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完成后,應當報送專項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并接受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檢查、驗收。

      第三十條 中小學校各項支出應當按照實際發生數列支,不得虛列虛報,不得以計劃數和預算數代替。

      第三十一條 中小學校應當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購制度等有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 中小學校應當加強支出的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三條 中小學校應當依法加強各類票據管理,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使用正確,不得使用虛假票據。

    第六章 結轉和結余管理

      第三十四條 結轉和結余是指中小學校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后的余額。

      結轉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已執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執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結余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工作目標已完成,或者因故終止,當年剩余的資金。

      經營收支結轉和結余應當單獨反映。

      第三十五條 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的管理,應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非財政撥款結轉按照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非財政撥款結余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為事業基金用于彌補以后年度學校收支差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中小學校應當加強事業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則,統籌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過基金規模。

    第七章 專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八條 專用基金是指中小學校按照規定提取或者設置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

      專用基金管理應當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專款專用的原則,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規模。

      第三十九條 專用基金包括:

      (一)修購基金,即按照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并按照規定在相應的購置和修繕科目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規定轉入,用于學校固定資產維修和購置的資金。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提取修購基金。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較少的其他中小學校,可以不提取修購基金。

      (二)職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財政撥款結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規定提取轉入,用于職工集體福利設施、集體福利待遇等的資金。

      (三)獎助學基金,即接受社會捐贈和按照規定從事業收入中提取轉入,用于獎勵、資助學生的資金。

      (四)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關規定,根據事業發展需要提取或者設置的專用資金。

      第四十條 各項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國家有統一規定的,按照統一規定執行;沒有統一規定的,由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確定。

    第八章 資產管理

      第四十一條 資產是指中小學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

      第四十二條 中小學校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四十三條 中小學校應當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和規范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管理,維護資產安全完整,保障事業健康發展。

      第四十四條 中小學校應當按照科學規范、從嚴控制、保障學校正常運轉和事業發展需要的原則合理配置資產。

      第四十五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應收及預付款項是指中小學校在開展教育教學和其他活動過程中形成的各項債權,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預付賬款和其他應收款等。

      存貨是指中小學校在開展教育教學及其他活動中為耗用而儲存的資產,包括各類材料、燃料、消耗物資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四十六條 中小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現金及各種存款的內部管理制度,加強資金監督管理,對應收及預付款項應當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賬。對存貨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盤點,保證賬實相符。對存貨的盤盈、盤虧應當及時處理。

      第四十七條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中小學校的固定資產一般分為六類:房屋及構筑物;專用設備;通用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檔案;家具、用具、裝具及動植物。

      中小學校的固定資產明細目錄由教育部制定,報財政部備案。

      第四十八條 中小學校應當設置固定資產總賬、明細賬及固定資產卡片,詳細記載固定資產的編碼、名稱、類別、規格、型號、原值、購置日期、使用部門等信息,完整反映固定資產情況。

      中小學校應當對固定資產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盤點。年度終了前應當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做到賬、卡、物相符。對盤盈、盤虧的固定資產,應當及時查明原因,按照規定處理。

      第四十九條 在建工程是指已經發生必要支出,但尚未達到交付使用狀態的建設工程。

      在建工程達到交付使用狀態時,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和資產交付使用手續。

      第五十條 在建工程應當進行單獨核算,反映在建工程的實際支出。

      第五十一條 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以及其他財產權利。

      中小學校轉讓無形資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中小學校取得無形資產發生的支出,應當計入事業支出。

      第五十二條 對外投資是指中小學校依法利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方式向其他單位的投資。

      中小學校應當嚴格控制對外投資。在保證學校正常運轉和事業發展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對外投資的,應當履行相關審批程序。中小學校不得使用財政撥款及其結余進行對外投資,不得從事股票、期貨、基金、企業債券等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小學校以實物、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合理確定資產價值。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對外投資。

      第五十三條 中小學校出租、出借資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五十四條 中小學校資產處置是指中小學校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者注銷產權的行為,包括無償調撥(劃轉)、對外捐贈、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報廢、報損、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中小學校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競爭、擇優的原則,嚴格履行相關審批程序。

      第五十五條 中小學校資產處置收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五十六條 中小學校應當提高資產使用效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資產共享、共用。

    第九章 負債管理

      第五十七條 負債是指中小學校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者勞務償還的債務。

      第五十八條 中小學校的負債包括借入款項、應付及預收款項、應繳款項、代管款項等。

      借入款項是指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經批準從銀行等金融機構借入的短期或者長期借款。

      應付及預收款項包括中小學校應付票據、應付賬款以及其他應付款和預收賬款等。

      應繳款項包括中小學校收取的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應繳稅費,以及其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的款項。

      代管款項是指中小學校接受委托代為管理的各類款項。中小學校應當加強代管款項管理,分項核算,按時結清。

      第五十九條 中小學校應當對不同性質的負債分類管理,及時清理并按照規定辦理結算,保證各項負債在規定期限內歸還。

      第六十條 中小學校應當建立健全財務風險控制機制,規范和加強借入款項管理,嚴格執行審批程序。

      嚴禁義務教育階段學校舉借債務,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違反規定舉借債務。

      中小學校不得提供擔保。

    第十章 財務清算

      第六十一條 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中小學校發生劃轉、撤銷、合并、分立時,應當進行財務清算。

      第六十二條 中小學校財務清算,應當在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對學校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資產的移交、接收、劃轉和管理工作,并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

      第六十三條 中小學校財務清算結束后,經主管部門審核并報財政部門批準,其資產分別按照下列辦法處理:

      (一)因隸屬關系改變,成建制劃轉的中小學校,全部資產無償移交,并相應劃轉經費指標。

      (二)撤銷的中小學校,全部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準處理。

      (三)合并的中小學校,全部資產移交接收單位或者新組建單位,合并后多余的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準處理。

      (四)分立的中小學校,資產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分立后的中小學校,并相應劃轉經費指標。

    第十一章 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第六十四條 財務報告是反映中小學校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事業發展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文件。

      中小學校應當定期向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的報表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

      第六十五條 中小學校報送的年度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表、財政撥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資產投資決算報表等主表,有關附表及財務情況說明書等。

      第六十六條 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中小學校收入及其支出、結轉、結余及其分配、資產負債變動、對外投資、資產出租出借、資產處置、固定資產投資、財務分析指標、績效等情況,對本期或者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七條 中小學校的財務分析是財務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小學校應當按照主管部門的規定和要求,根據學校財務管理的需要,進行財務分析,定期編制財務分析報告。

      財務分析內容包括中小學校事業發展和預算編制與執行、資產使用、收入支出狀況、專用基金變動以及財務管理情況、存在主要問題和改進措施等。

      財務分析指標包括預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人員支出與公用支出分別占事業支出的比率、生均事業支出、生均公用支出以及資產負債率等。

      主管部門和中小學校可以根據學校特點增加財務分析指標。

    第十二章 財務監督

      第六十八條 中小學校財務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預、決算編制的科學性、真實性、完整性和預算執行的時效性、均衡性;

      (二)各項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規性;

      (三)結轉和結余資金以及專用基金管理的合規性;

      (四)資產管理的安全性、合規性、有效性;

      (五)負債的合規性和風險性;

      (六)學生人數、教職工人數等基礎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第六十九條 中小學校財務監督應當實行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和專項監督相結合。

      第七十條 中小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財務信息披露制度等監督制度,依法公開財務信息。

      第七十一條 中小學校應當依法接受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七十二條 中小學校基本建設投資的財務管理,應當執行本制度,但國家基本建設投資財務管理制度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三條 納入企業財務管理體系的中小學校,以及獨立核算的中小學校校辦企業,執行企業財務制度,不執行本制度。

      第七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接受國家經常性資助的社會力量舉辦的幼兒園依照本制度執行;其他社會力量舉辦的幼兒園可以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七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教育部門可以根據本制度,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財務管理辦法或者補充規定。

      第七十六條 中小學校應當根據本制度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內部財務管理辦法,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十七條 本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小學校財務制度(7)

    中小學校財務制度范本


    中小學校財務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中小學校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教育事業發展,根據和國家有關法規,結合中小學校特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普通中小學校、職業中學、特殊教育學校、工讀教育學校、幼兒園、成人中學和成人初等學校。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它社會組織舉辦的上述學校參照執行。
      第三條 中小學校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
      第四條 中小學校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學校預算;依法多渠道籌集事業資金;加強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建立健全財務規章制度;對學校經濟活動進行財務控制和監督;
      定期進行財務分析,如實反映學校財務狀況。

    第二章 財務管理體制


      第五條 單獨設置財務機構的中小學校,實行”統一領導、統一管理”的體制。學校的財務活動在校長的領導下,由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不具備條件或不需要單獨設置財務機構的中小學校,實行”集中管理、分校核算”的體制。即在一定區域內,設置中心財務機構,統一管理區域內中小學校的財務活動,學校只設報賬員,在校長領導下,管理學校的財務活動,統一向中心財務機構報賬。
      具體實行何種體制,由地方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六條 中小學校財會人員的工作職責、工作權限、技術職稱、任免獎罰,應嚴格按照規定執行。
      第七條 中小學校校辦產業、勤工儉學項目的財務活動,由學校財務機構統一領導。
        

    第三章 單位預算管理


      第八條 預算是指中小學校根據教育事業發展計劃和任務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中小學預算包括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
      第九條 國家對中小學校實行”核定收支、定額或者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余留用”的預算管理辦法。
    定額或者定項補助標準根據中小學校特點、學校收支狀況、事業發展計劃以及國家財政政策和財力可能確定。

    第十條 預算編制原則
      中小學校預算編制,堅持”量人為出、統籌兼顧、保證重點、收支平衡”的原則,學校應當自求平衡,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第十一條 預算編制方法
        (一)收入預算,應考慮學校維持正常運轉和發展的基本需要,參考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根據預算年度的收入增減因素和措施測算編制。
      (二)支出預算,根據學校開展教學及其它活動需要和財力可能測算編制。支出預算的編制,應在保證教學和行政管理人員工資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它各項支出。

    第十二條 預算編報審批程序
      中小學校預算由學校提出預算建議方案,按照國家預算支出分類和管理權限分別上報各有關主管審核匯總報財政部門核定預算控制數。中小學校根據預算控制數編制預算,由各有關主管部門匯總報財政部門審核批復后執行。
      第十三條 預算執行和調整
      中小學校預算在執行過程中,財政補助收入和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一般不予調整;如果國家有關政策或事業計劃有較大調整,對預算執行影響較大,確需調整時,能夠報請主管部門或才財政部門調整預算。其余收入項目需要調增、調減的,由學校自行調整并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收入預算調整后,相應調增或調減支出預算。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條 收入是指中小學校開展教學及其它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十五條 中小學校收入包括:
      (一)財政補助收入,即中小學校從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項事業經費,括教育事業費、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費、公費醫療經費、住房改革經費等。上述財政補助收入,應當按照國家預算支出分類和不同的管理規定,進行管理和安排使用。
      (二)上級補助收入,即中小學校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三) 事業收入,即中小學校開展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依法取得的收入包括: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繳納的雜費;非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繳納的學費;借讀學生繳納的借讀費;住宿學生繳納的住宿費;按照有關規定向學生收了的其它費用等。其中:按照國家規定應當上繳財政納入預算的資金和應當繳入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要及進時足額上繳,不計入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和部分經準不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計入事業收入。
      (四)經營收入,中小學校在教學及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五)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即中小學校附屬獨立核算的校辦產業和勤工儉學項目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
      (六)其它收入,即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社會捐贈、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等。
      第十六條 中小學校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依法組織收入;各項收費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范圍和標準,并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合法票據;各項收入必須全部納入學校預算,統一管理,統一核算。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條 支出是指中小學校為開展教學及其它活動發生的各項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十八條 中小學校支出包括:
      (一)事業支出,即中小學校開展教學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支出。事業支出的內容包括基本工資、補助工資、
      其它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助學金、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和其它費用。
      (二)建設性支出,即中小學校用于建筑設施方面的支出,包括用專項資金和社會捐贈等新建、改擴建建筑設施發生的支出。
      (三)經營支出,即中小學校在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
      (四)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即中小學校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第十九條 中小學校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必須以不影響正常教學活動為前提。在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中,應當正確歸集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不能直接歸集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合理分攤。經營支出應當與經營收入配比。
        

    第二十條 中小學校從有關部門取得的有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而且要求單獨核算的專項資金,應當按照要求定期報送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完成后,應當報送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并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驗收。


      第二十一條 中小學校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及開支標準;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沒有統一規定的,由學校結合本校情況規定,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學校規定違反法律和國家政策的,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
        

    第二十二條 中小學校要加強對出的管理,各項支出應按實際發生數列支,不得虛列虛報,不得以計劃數和預算數代替。
        

    第六章 結余及及其分配

    第二十三條 結余是指中小學校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后的余額。
      經營收支結余應當單獨反映。能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彌補以前年度經營虧損,其余部分并入學校結余。
      第二十四條 中小學校的結余(不含實行預算外資金結余上繳辦法的預算外資金結余),除專項資金按照國家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外,能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為事業基金用于彌補以后年主收支差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專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五條 專用基金是指中小學校按照規定提取和設置的有專門用途資金。
      第二十六條 專用基金包括修購基金、職工福利基金、醫療基金、獎教獎學基金等。
      修購基金是按照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繕費和設備購置費中列支,以及按照其它規定轉入,用于固定資產維修和購置的資金。
      職工福利基金是按照結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它規定提取轉入,用于職工集體福利設施、集體福利待遇等的資金。
      醫療基金是按照規定標準提取,并參照公費醫療制度有關規定用于末納入公費醫療經費開支范圍的職工醫療開支的資金。
      獎教獎學基金是接受社會捐贈,專門用于獎勵教職工和學生的無須保留本金的資金。
      中小學校能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事業發展需要提取或者設置其它專用基金。
    第二十七條 各項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國家有統一規定的,按照統一規定執行;沒有統一規定的,由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確定。
        

    第八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八條 資產是指中小學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來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它權利。
    第二十九條 中小學校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三十條 流動資產是指能夠在一年以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應收及暫付款項、借出款、存貨等。
      第三十一條 固定資是指一般設備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中小學校的固定資產一般分為六類:房屋和建筑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其它固定資產。中小學校應根據規定的固定資產標準,結合本校的具體情況,制定各類固定資產的明細目錄。
      第三十二條 固定資的租賃,應經過有關部門批準,并向租賃者收取租賃費。租賃費計入經營收入。
      第三十三條 中小學校固定資產的報廢和轉讓,一般經單位負責人批準后核銷。大型、精密、貴重的設備、儀器報廢和轉讓,應當經過有關部門鑒定,報主管部門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批準。
      固定資產變價收入計入修購基金。
      第三十四條 中小學校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對固定資產進行清查盤點。年度終了前,應當進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盤點,做到帳、卡、物相符。對固定資產的盤盈、盤虧應當按規定程序及時處理。
      第三十五條 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以及其它財產權利。
      中小學校轉讓無形資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取得的收入除國家另有規定外計入事業收入。中
      小學校取得無形資產而發生的支出,計入事業支出。
      第三十六條 對外投資是指中小學校利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向校辦產業、勤工儉學項目和其它單位的投資。
      中小學校對外投資,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或備案。
      中小學校以實物、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
      對校辦產業和勤工儉學項目投資取得的收益,計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對其它單位投資取得的收益,計入其它收入;國家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九章 負債管理
      第三十七條 負債是指中小學校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勞務償還的債務。
      第三十八條 中小學校的負債包括借入款、應付及暫存款、應繳款項、代管款項等。應繳款項包括中小學校收取的應當上繳財政預算的資金和應當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應繳稅金以及其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的款項。
      代管款項是指中小學校接受委托代為管理的各類款項。
      第三十九條 中小學校應當對不同性質的負債分別管理,及時清理并按照規定辦理結算,保證各項負債在規定期限內歸還。
        

    第十章 財務清算
      第四十條 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中小學校發生劃轉撤并時,應當進行財務清算。
      第四十一條 中小學校財務清算,應當成立財務清算機構,在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監督下,對學校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國有資產的移交、接收、劃轉和管理工作,并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
      

    第四十二條 劃轉撤并的中小學校財務清算結束,經主管部門審核并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分別按照下列辦法處理:
      (一)因隸屬關系改變,成建制劃轉的中小學校,其全部資產、債權、債務等無償移交,并相應劃轉事業經費指標。
      (二)撤銷的中小學校,全部資產、債權、債務等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準處理。
      (三)合并的中小學校,全部資產、債權、債務等移交接收單位或新組建單位。合并后多余的國有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準處理。

    第十一章 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第四十三條 財務報告是反映中小學校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事業發展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文件。
      中小學校應當按照國家預算支出分類和管理權限定期向各有關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以及其它有關的報表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
      第四十四條 中小學校報送的年度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情況表、專用基金變動情況表、有關附表及財務情況說明書。
      第四十五條 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中小學校收入及其支出、結余及其分配、資產負債變動、專用基金變動的情況,對本期或者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說明的其它事項。
      第四十六條 中小學校的財務分析是財務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小學校應當按照主管部門的規定和要求,據學校財務管理的需要,定期編制財務分析報告。財務分析的內容包括中小學校事業發展和預算執行、資產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專用基金變動以及財務管理情況、存在主要問題和改進措施等。
      財務分析指標包括預算收支完成率、人員支出與公用支出分別占事業支出的比率、資產負債率、生均支出增減率等。
      中小學校能夠根據本校特點增加財務分析指標。


    第十二章 財務監督
      第四十七條 財務監督是貫徹國家財經法規以及學校財務規章制度,維護財經紀律的保證。中小學校必須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財務監督,并建立嚴密的內部監督制度。
      第四十八條 中小學校的財務監督包括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后監督三種形式。學校可根據實際情況對不同的經濟活動實行不同的監督方式。
      第四十九條 中小學校的財會人員有權按及其它有關規定行使財務監督權。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行為,有權提出意見并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其它有關部門反映。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五十條 國家對中小學校的基本建設投資的財務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一條 獨立核算的中小學校校辦產業及勤工儉學項目的財務管理,執行和同行業或者相近行業企業財務制度,不執行本制度。
       第五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制度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管理辦法。
       第五十三條 中小學校可根據本制度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財務管理辦法,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四條 本制度由財政部、國家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中小學校財務制度(8)

    中小學校財務制度

    (2013年1月1日起執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中小學校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國家有關法律制度,結合中小學校特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各級人民政府和接受國家經常性資助的社會力量舉辦的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工讀教育學校、成人中學和成人初等學校。

      其他社會力量舉辦的上述學校可以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三條 中小學校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國家、學校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

      第四條 中小學校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學校預算,嚴格預算執行,完整、準確編制學校決算,真實反映學校財務狀況;依法籌集教育經費,努力節約支出;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實施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資產,防止資產流失;加強對學校經濟活動的財務控制和監督,防范財務風險。

    第二章 財務管理體制

      第五條 中小學校財務管理實行校長負責制。學校的財務活動在校長的領導下,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第六條 中小學校以校為單位進行會計核算。

      實行“集中記賬,分校核算”的,不改變學校財務管理權。即在一定區域內,由縣級財政和教育部門確定的會計核算機構統一辦理區域內中小學校的會計核算,學校設置報賬員,在校長領導下,管理學校的財務活動,統一在會計核算機構報賬。

      具體采取何種方式,由地方財政和教育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七條 中小學校財會人員的任職條件、工作職責、工作權限、專業技術職務、任免獎罰,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會計法律制度執行。

      第八條 非獨立核算的勤工儉學、社會服務和經營等項目的財務活動,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第九條 中小學校食堂應當堅持公益性和非營利性原則,在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下,實行單獨核算,定期公開賬務。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十條 中小學校預算是指中小學校根據教育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

      中小學校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十一條 國家對中小學校實行核定收支、定額或者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轉和結余按照規定使用的預算管理辦法。

      定額或者定項補助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財力可能,結合中小學校特點、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學校收支及資產狀況等確定。

      國家將義務教育經費全面納入財政預算,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第十二條 中小學校預算以校為基本編制單位,教學點納入其所隸屬學校統一編制。預算編制應當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統籌兼顧、保證重點的原則。中小學校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第十三條 收入預算,應當考慮學校維持正常運轉和發展的基本需要,參考以前年度的預算執行情況和預算年度的收入增減因素,積極穩妥地逐項測算編制。

      支出預算,應當根據學校開展教育教學等活動需要和財力可能,分輕重緩急,按照政府支出分類科目分項測算編制。

      第十四條 中小學校預算由學校根據年度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以及預算編制的規定,提出預算建議數,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財政部門。中小學校根據財政部門下達的預算控制數編制預算,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財政部門,經法定程序審核批復后執行。

      第十五條 中小學校應當嚴格執行批準的預算,規范辦理收支事項,加強預算執行管理。

      第十六條 預算執行中,財政補助收入和財政專戶管理資金的預算一般不予調整。如果國家有關政策或者事業計劃有較大調整,對預算執行影響較大,確需調整的,中小學校應當報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門調整預算。財政補助收入和財政專戶管理資金以外部分的預算需要調增或者調減的,由學校自行調整并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收入預算調整后,相應調增或者調減支出預算。

      第十七條 中小學校決算是指中小學校根據預算執行結果編制的年度報告。

      第十八條 中小學校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年度決算,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九條 中小學校應當加強決算審核和分析,保證決算數據的真實、準確,規范決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條 收入是指中小學校為開展教育教學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二十一條 中小學校收入包括:

      (一)財政補助收入,即中小學校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撥款。

      (二)事業收入,即中小學校開展教育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依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國家規定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不計入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戶核撥給學校的資金和經核準不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計入事業收入。

      (三)上級補助收入,即中小學校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四)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即中小學校附屬的獨立核算單位按照規定上繳學校的收入。

      (五)經營收入,即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在教育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條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

      第二十二條 中小學校應當將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學校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中小學校嚴禁設立“小金庫”,嚴禁賬外設賬,嚴禁公款私存。

      第二十三條 中小學校組織收入應當合法合規;各項收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范圍、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合法票據。對按照規定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中小學校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收繳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不得隱瞞、滯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四條 支出是指中小學校為開展教育教學及其他活動發生的各項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二十五條 中小學校支出包括:

      (一)事業支出,即中小學校開展教育教學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中小學校為了保障其正常運轉、完成教育教學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項目支出是指中小學校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在基本支出之外所發生的支出。

      (二)經營支出,即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在教育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

      (三)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即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四)上繳上級支出,即中小學校按照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規定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條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贈支出等。

      中小學校可以結合實際,在上述支出分類的基礎上,進一步按照教育教學功能細化支出分類。

      第二十六條 中小學校應當將各項支出全部納入學校預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 中小學校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及開支標準;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沒有統一規定的,由學校結合本校情況規定,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學校規定違反法律制度和國家政策的,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

      中小學校應當加強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項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職工福利等人員支出。項目支出應當按照規定專款專用,不得擠占和挪用。

      第二十八條 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應當以不影響正常教育教學活動為前提。在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中,應當加強經濟核算,正確歸集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不能直接歸集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合理分攤。

      經營支出應當與經營收入配比。

      第二十九條 中小學校從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的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單獨核算,并按照規定向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報送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完成后,應當報送專項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并接受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檢查、驗收。

      第三十條 中小學校各項支出應當按照實際發生數列支,不得虛列虛報,不得以計劃數和預算數代替。

      第三十一條 中小學校應當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購制度等有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 中小學校應當加強支出的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三條 中小學校應當依法加強各類票據管理,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使用正確,不得使用虛假票據。

    第六章 結轉和結余管理

      第三十四條 結轉和結余是指中小學校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后的余額。

      結轉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已執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執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結余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工作目標已完成,或者因故終止,當年剩余的資金。

      經營收支結轉和結余應當單獨反映。

      第三十五條 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的管理,應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非財政撥款結轉按照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非財政撥款結余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為事業基金用于彌補以后年度學校收支差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中小學校應當加強事業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則,統籌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過基金規模。

    第七章 專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八條 專用基金是指中小學校按照規定提取或者設置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

      專用基金管理應當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專款專用的原則,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規模。

      第三十九條 專用基金包括:

      (一)修購基金,即按照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并按照規定在相應的購置和修繕科目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規定轉入,用于學校固定資產維修和購置的資金。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提取修購基金。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較少的其他中小學校,可以不提取修購基金。

      (二)職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財政撥款結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規定提取轉入,用于職工集體福利設施、集體福利待遇等的資金。

      (三)獎助學基金,即接受社會捐贈和按照規定從事業收入中提取轉入,用于獎勵、資助學生的資金。

      (四)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關規定,根據事業發展需要提取或者設置的專用資金。

      第四十條 各項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國家有統一規定的,按照統一規定執行;沒有統一規定的,由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確定。

    第八章 資產管理

      第四十一條 資產是指中小學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

      第四十二條 中小學校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四十三條 中小學校應當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和規范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管理,維護資產安全完整,保障事業健康發展。

      第四十四條 中小學校應當按照科學規范、從嚴控制、保障學校正常運轉和事業發展需要的原則合理配置資產。

      第四十五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應收及預付款項是指中小學校在開展教育教學和其他活動過程中形成的各項債權,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預付賬款和其他應收款等。

      存貨是指中小學校在開展教育教學及其他活動中為耗用而儲存的資產,包括各類材料、燃料、消耗物資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四十六條 中小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現金及各種存款的內部管理制度,加強資金監督管理,對應收及預付款項應當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賬。對存貨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盤點,保證賬實相符。對存貨的盤盈、盤虧應當及時處理。

      第四十七條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中小學校的固定資產一般分為六類:房屋及構筑物;專用設備;通用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檔案;家具、用具、裝具及動植物。

      中小學校的固定資產明細目錄由教育部制定,報財政部備案。

      第四十八條 中小學校應當設置固定資產總賬、明細賬及固定資產卡片,詳細記載固定資產的編碼、名稱、類別、規格、型號、原值、購置日期、使用部門等信息,完整反映固定資產情況。

      中小學校應當對固定資產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盤點。年度終了前應當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做到賬、卡、物相符。對盤盈、盤虧的固定資產,應當及時查明原因,按照規定處理。

      第四十九條 在建工程是指已經發生必要支出,但尚未達到交付使用狀態的建設工程。

      在建工程達到交付使用狀態時,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和資產交付使用手續。

      第五十條 在建工程應當進行單獨核算,反映在建工程的實際支出。

      第五十一條 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以及其他財產權利。

      中小學校轉讓無形資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中小學校取得無形資產發生的支出,應當計入事業支出。

      第五十二條 對外投資是指中小學校依法利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方式向其他單位的投資。

      中小學校應當嚴格控制對外投資。在保證學校正常運轉和事業發展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對外投資的,應當履行相關審批程序。中小學校不得使用財政撥款及其結余進行對外投資,不得從事股票、期貨、基金、企業債券等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小學校以實物、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合理確定資產價值。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對外投資。

      第五十三條 中小學校出租、出借資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五十四條 中小學校資產處置是指中小學校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者注銷產權的行為,包括無償調撥(劃轉)、對外捐贈、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報廢、報損、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中小學校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競爭、擇優的原則,嚴格履行相關審批程序。

      第五十五條 中小學校資產處置收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五十六條 中小學校應當提高資產使用效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資產共享、共用。

    第九章 負債管理

      第五十七條 負債是指中小學校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者勞務償還的債務。

      第五十八條 中小學校的負債包括借入款項、應付及預收款項、應繳款項、代管款項等。

      借入款項是指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經批準從銀行等金融機構借入的短期或者長期借款。

      應付及預收款項包括中小學校應付票據、應付賬款以及其他應付款和預收賬款等。

      應繳款項包括中小學校收取的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應繳稅費,以及其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的款項。

      代管款項是指中小學校接受委托代為管理的各類款項。中小學校應當加強代管款項管理,分項核算,按時結清。

      第五十九條 中小學校應當對不同性質的負債分類管理,及時清理并按照規定辦理結算,保證各項負債在規定期限內歸還。

      第六十條 中小學校應當建立健全財務風險控制機制,規范和加強借入款項管理,嚴格執行審批程序。

      嚴禁義務教育階段學校舉借債務,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違反規定舉借債務。

      中小學校不得提供擔保。

    第十章 財務清算

      第六十一條 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中小學校發生劃轉、撤銷、合并、分立時,應當進行財務清算。

      第六十二條 中小學校財務清算,應當在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對學校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資產的移交、接收、劃轉和管理工作,并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

      第六十三條 中小學校財務清算結束后,經主管部門審核并報財政部門批準,其資產分別按照下列辦法處理:

      (一)因隸屬關系改變,成建制劃轉的中小學校,全部資產無償移交,并相應劃轉經費指標。

      (二)撤銷的中小學校,全部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準處理。

      (三)合并的中小學校,全部資產移交接收單位或者新組建單位,合并后多余的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準處理。

      (四)分立的中小學校,資產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分立后的中小學校,并相應劃轉經費指標。

    第十一章 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第六十四條 財務報告是反映中小學校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事業發展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文件。

      中小學校應當定期向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的報表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

      第六十五條 中小學校報送的年度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表、財政撥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資產投資決算報表等主表,有關附表及財務情況說明書等。

      第六十六條 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中小學校收入及其支出、結轉、結余及其分配、資產負債變動、對外投資、資產出租出借、資產處置、固定資產投資、財務分析指標、績效等情況,對本期或者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七條 中小學校的財務分析是財務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小學校應當按照主管部門的規定和要求,根據學校財務管理的需要,進行財務分析,定期編制財務分析報告。

      財務分析內容包括中小學校事業發展和預算編制與執行、資產使用、收入支出狀況、專用基金變動以及財務管理情況、存在主要問題和改進措施等。

      財務分析指標包括預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人員支出與公用支出分別占事業支出的比率、生均事業支出、生均公用支出以及資產負債率等。

      主管部門和中小學校可以根據學校特點增加財務分析指標。

    第十二章 財務監督

      第六十八條 中小學校財務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預、決算編制的科學性、真實性、完整性和預算執行的時效性、均衡性;

      (二)各項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規性;

      (三)結轉和結余資金以及專用基金管理的合規性;

      (四)資產管理的安全性、合規性、有效性;

      (五)負債的合規性和風險性;

      (六)學生人數、教職工人數等基礎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第六十九條 中小學校財務監督應當實行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和專項監督相結合。

      第七十條 中小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財務信息披露制度等監督制度,依法公開財務信息。

      第七十一條 中小學校應當依法接受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七十二條 中小學校基本建設投資的財務管理,應當執行本制度,但國家基本建設投資財務管理制度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三條 納入企業財務管理體系的中小學校,以及獨立核算的中小學校校辦企業,執行企業財務制度,不執行本制度。

      第七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接受國家經常性資助的社會力量舉辦的幼兒園依照本制度執行;其他社會力量舉辦的幼兒園可以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七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教育部門可以根據本制度,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財務管理辦法或者補充規定。

      第七十六條 中小學校應當根據本制度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內部財務管理辦法,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十七條 本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中小學校財務分析指標

      附

    中小學校財務分析指標

      1.預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衡量中小學校預算收入和支出總預算及分項預算完成的程度。計算公式為:

      收入預算完成率=年終收入執行數÷(年初收入預算數±年中收入預算調整數)×100%

      年終收入執行數不含上年結轉和結余收入數。

      支出預算完成率=年終支出執行數÷(年初支出預算數±年中支出預算調整數)×100%

      年終支出執行數不含上年結轉和結余支出數。

      2.人員支出、公用支出占事業支出的比率,衡量中小學校事業支出結構。計算公式為:

      人員支出比率=人員支出÷事業支出×100%

      公用支出比率=公用支出÷事業支出×100%

      3.生均事業支出、生均公用支出,衡量中小學校按照實際在校生人數平均的事業支出、公用支出水平。計算公式為:

      生均事業支出=事業支出÷實際在校生人數

      生均公用支出=公用支出÷實際在校生人數

      4.資產負債率,衡量中小學校利用債權人提供資金開展業務活動的能力,以及反映債權人提供資金的安全保障程度。計算公式為:

      資產負債率=負債總額÷資產總額×100%

    中小學校財務制度(9)

    中小學校財務制度

    ?? ?? 作者:財政部 ?? ?? 發布時間:2018-01-16 ?? ?? 瀏覽次數:173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范中小學校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國家有關法律制度,結合中小學校特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各級人民政府和接受國家經常性資助的社會力量舉辦的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工讀教育學校、成人中學和成人初等學校。

    其他社會力量舉辦的上述學校可以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三條中小學校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國家、學校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

    第四條中小學校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學校預算,嚴格預算執行,完整、準確編制學校決算,真實反映學校財務狀況;依法籌集教育經費,努力節約支出;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實施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資產,防止資產流失;加強對學校經濟活動的財務控制和監督,防范財務風險。

    第二章財務管理體制

    第五條中小學校財務管理實行校長負責制。學校的財務活動在校長的領導下,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第六條中小學校以校為單位進行會計核算。

    實行“集中記賬,分校核算”的,不改變學校財務管理權。即在一定區域內,由縣級財政和教育部門確定的會計核算機構統一辦理區域內中小學校的會計核算,學校設置報賬員,在校長領導下,管理學校的財務活動,統一在會計核算機構報賬。

    具體采取何種方式,由地方財政和教育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七條中小學校財會人員的任職條件、工作職責、工作權限、專業技術職務、任免獎罰,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會計法律制度執行。

    第八條非獨立核算的勤工儉學、社會服務和經營等項目的財務活動,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第九條中小學校食堂應當堅持公益性和非營利性原則,在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下,實行單獨核算,定期公開賬務。

    第三章預算管理

    第十條中小學校預算是指中小學校根據教育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

    中小學校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十一條國家對中小學校實行核定收支、定額或者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轉和結余按照規定使用的預算管理辦法。

    定額或者定項補助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財力可能,結合中小學校特點、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學校收支及資產狀況等確定。

    國家將義務教育經費全面納入財政預算,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第十二條中小學校預算以校為基本編制單位,教學點納入其所隸屬學校統一編制。預算編制應當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統籌兼顧、保證重點的原則。中小學校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第十三條收入預算,應當考慮學校維持正常運轉和發展的基本需要,參考以前年度的預算執行情況和預算年度的收入增減因素,積極穩妥地逐項測算編制。

    支出預算,應當根據學校開展教育教學等活動需要和財力可能,分輕重緩急,按照政府支出分類科目分項測算編制。

    第十四條中小學校預算由學校根據年度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以及預算編制的規定,提出預算建議數,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財政部門。中小學校根據財政部門下達的預算控制數編制預算,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財政部門,經法定程序審核批復后執行。

    第十五條中小學校應當嚴格執行批準的預算,規范辦理收支事項,加強預算執行管理。

    第十六條預算執行中,財政補助收入和財政專戶管理資金的預算一般不予調整。如果國家有關政策或者事業計劃有較大調整,對預算執行影響較大,確需調整的,中小學校應當報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門調整預算。財政補助收入和財政專戶管理資金以外部分的預算需要調增或者調減的,由學校自行調整并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收入預算調整后,相應調增或者調減支出預算。

    第十七條中小學校決算是指中小學校根據預算執行結果編制的年度報告。

    第十八條中小學校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年度決算,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九條中小學校應當加強決算審核和分析,保證決算數據的真實、準確,規范決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二十條收入是指中小學校為開展教育教學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二十一條中小學校收入包括:

    (一)財政補助收入,即中小學校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撥款。

    (二)事業收入,即中小學校開展教育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依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國家規定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不計入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戶核撥給學校的資金和經核準不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計入事業收入。

    (三)上級補助收入,即中小學校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四)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即中小學校附屬的獨立核算單位按照規定上繳學校的收入。

    (五)經營收入,即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在教育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條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

    第二十二條中小學校應當將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學校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中小學校嚴禁設立“小金庫”,嚴禁賬外設賬,嚴禁公款私存。

    第二十三條中小學校組織收入應當合法合規;各項收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范圍、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合法票據。對按照規定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中小學校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收繳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不得隱瞞、滯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四條支出是指中小學校為開展教育教學及其他活動發生的各項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二十五條中小學校支出包括:

    (一)事業支出,即中小學校開展教育教學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中小學校為了保障其正常運轉、完成教育教學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項目支出是指中小學校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在基本支出之外所發生的支出。

    (二)經營支出,即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在教育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

    (三)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即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四)上繳上級支出,即中小學校按照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規定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條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贈支出等。

    中小學校可以結合實際,在上述支出分類的基礎上,進一步按照教育教學功能細化支出分類。

    第二十六條中小學校應當將各項支出全部納入學校預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中小學校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及開支標準;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沒有統一規定的,由學校結合本校情況規定,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學校規定違反法律制度和國家政策的,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

    中小學校應當加強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項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職工福利等人員支出。項目支出應當按照規定專款專用,不得擠占和挪用。

    第二十八條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應當以不影響正常教育教學活動為前提。在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中,應當加強經濟核算,正確歸集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不能直接歸集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合理分攤。

    經營支出應當與經營收入配比。

    第二十九條中小學校從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的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單獨核算,并按照規定向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報送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完成后,應當報送專項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并接受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檢查、驗收。

    第三十條中小學校各項支出應當按照實際發生數列支,不得虛列虛報,不得以計劃數和預算數代替。

    第三十一條中小學校應當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購制度等有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中小學校應當加強支出的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三條中小學校應當依法加強各類票據管理,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使用正確,不得使用虛假票據。

    ?第六章結轉和結余管理

    第三十四條結轉和結余是指中小學校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后的余額。

    結轉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已執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執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結余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工作目標已完成,或者因故終止,當年剩余的資金。

    經營收支結轉和結余應當單獨反映。

    第三十五條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的管理,應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非財政撥款結轉按照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非財政撥款結余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為事業基金用于彌補以后年度學校收支差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中小學校應當加強事業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則,統籌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過基金規模。

    第七章專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八條專用基金是指中小學校按照規定提取或者設置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

    專用基金管理應當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專款專用的原則,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規模。

    第三十九條專用基金包括:

    (一)修購基金,即按照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并按照規定在相應的購置和修繕科目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規定轉入,用于學校固定資產維修和購置的資金。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提取修購基金。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較少的其他中小學校,可以不提取修購基金。

    (二)職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財政撥款結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規定提取轉入,用于職工集體福利設施、集體福利待遇等的資金。

    (三)獎助學基金,即接受社會捐贈和按照規定從事業收入中提取轉入,用于獎勵、資助學生的資金。

    (四)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關規定,根據事業發展需要提取或者設置的專用資金。

    第四十條各項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國家有統一規定的,按照統一規定執行;沒有統一規定的,由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確定。

    第八章資產管理

    第四十一條資產是指中小學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

    第四十二條中小學校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四十三條中小學校應當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和規范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管理,維護資產安全完整,保障事業健康發展。

    第四十四條中小學校應當按照科學規范、從嚴控制、保障學校正常運轉和事業發展需要的原則合理配置資產。

    第四十五條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應收及預付款項是指中小學校在開展教育教學和其他活動過程中形成的各項債權,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預付賬款和其他應收款等。

    存貨是指中小學校在開展教育教學及其他活動中為耗用而儲存的資產,包括各類材料、燃料、消耗物資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四十六條中小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現金及各種存款的內部管理制度,加強資金監督管理,對應收及預付款項應當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賬。對存貨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盤點,保證賬實相符。對存貨的盤盈、盤虧應當及時處理。

    第四十七條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中小學校的固定資產一般分為六類:房屋及構筑物;專用設備;通用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檔案;家具、用具、裝具及動植物。

    中小學校的固定資產明細目錄由教育部制定,報財政部備案。

    第四十八條中小學校應當設置固定資產總賬、明細賬及固定資產卡片,詳細記載固定資產的編碼、名稱、類別、規格、型號、原值、購置日期、使用部門等信息,完整反映固定資產情況。

    中小學校應當對固定資產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盤點。年度終了前應當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做到賬、卡、物相符。對盤盈、盤虧的固定資產,應當及時查明原因,按照規定處理。

    第四十九條在建工程是指已經發生必要支出,但尚未達到交付使用狀態的建設工程。

    在建工程達到交付使用狀態時,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和資產交付使用手續。

    第五十條在建工程應當進行單獨核算,反映在建工程的實際支出。

    第五十一條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以及其他財產權利。

    中小學校轉讓無形資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中小學校取得無形資產發生的支出,應當計入事業支出。

    第五十二條對外投資是指中小學校依法利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方式向其他單位的投資。

    中小學校應當嚴格控制對外投資。在保證學校正常運轉和事業發展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對外投資的,應當履行相關審批程序。中小學校不得使用財政撥款及其結余進行對外投資,不得從事股票、期貨、基金、企業債券等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小學校以實物、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合理確定資產價值。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對外投資。

    第五十三條中小學校出租、出借資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五十四條中小學校資產處置是指中小學校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者注銷產權的行為,包括無償調撥(劃轉)、對外捐贈、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報廢、報損、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中小學校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競爭、擇優的原則,嚴格履行相關審批程序。

    第五十五條中小學校資產處置收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五十六條中小學校應當提高資產使用效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資產共享、共用。

    ?

    第九章負債管理

    第五十七條負債是指中小學校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者勞務償還的債務。

    第五十八條中小學校的負債包括借入款項、應付及預收款項、應繳款項、代管款項等。

    借入款項是指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經批準從銀行等金融機構借入的短期或者長期借款。

    應付及預收款項包括中小學校應付票據、應付賬款以及其他應付款和預收賬款等。

    應繳款項包括中小學校收取的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應繳稅費,以及其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的款項。

    代管款項是指中小學校接受委托代為管理的各類款項。中小學校應當加強代管款項管理,分項核算,按時結清。

    第五十九條中小學校應當對不同性質的負債分類管理,及時清理并按照規定辦理結算,保證各項負債在規定期限內歸還。

    第六十條中小學校應當建立健全財務風險控制機制,規范和加強借入款項管理,嚴格執行審批程序。

    嚴禁義務教育階段學校舉借債務,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違反規定舉借債務。

    中小學校不得提供擔保。

    第十章財務清算

    第六十一條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中小學校發生劃轉、撤銷、合并、分立時,應當進行財務清算。

    第六十二條中小學校財務清算,應當在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對學校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資產的移交、接收、劃轉和管理工作,并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

    第六十三條中小學校財務清算結束后,經主管部門審核并報財政部門批準,其資產分別按照下列辦法處理:

    (一)因隸屬關系改變,成建制劃轉的中小學校,全部資產無償移交,并相應劃轉經費指標。

    (二)撤銷的中小學校,全部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準處理。

    (三)合并的中小學校,全部資產移交接收單位或者新組建單位,合并后多余的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準處理。

    (四)分立的中小學校,資產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分立后的中小學校,并相應劃轉經費指標。

    第十一章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第六十四條財務報告是反映中小學校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事業發展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文件。

    中小學校應當定期向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的報表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

    第六十五條中小學校報送的年度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表、財政撥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資產投資決算報表等主表,有關附表及財務情況說明書等。

    第六十六條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中小學校收入及其支出、結轉、結余及其分配、資產負債變動、對外投資、資產出租出借、資產處置、固定資產投資、財務分析指標、績效等情況,對本期或者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七條中小學校的財務分析是財務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小學校應當按照主管部門的規定和要求,根據學校財務管理的需要,進行財務分析,定期編制財務分析報告。

    財務分析內容包括中小學校事業發展和預算編制與執行、資產使用、收入支出狀況、專用基金變動以及財務管理情況、存在主要問題和改進措施等。

    財務分析指標包括預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人員支出與公用支出分別占事業支出的比率、生均事業支出、生均公用支出以及資產負債率等。

    主管部門和中小學校可以根據學校特點增加財務分析指標。

    第十二章財務監督

    第六十八條中小學校財務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預、決算編制的科學性、真實性、完整性和預算執行的時效性、均衡性;

    (二)各項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規性;

    (三)結轉和結余資金以及專用基金管理的合規性;

    (四)資產管理的安全性、合規性、有效性;

    (五)負債的合規性和風險性;

    (六)學生人數、教職工人數等基礎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第六十九條中小學校財務監督應當實行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和專項監督相結合。

    第七十條中小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財務信息披露制度等監督制度,依法公開財務信息。

    第七十一條中小學校應當依法接受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

    第十三章附則

    第七十二條中小學校基本建設投資的財務管理,應當執行本制度,但國家基本建設投資財務管理制度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三條納入企業財務管理體系的中小學校,以及獨立核算的中小學校校辦企業,執行企業財務制度,不執行本制度。

    第七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接受國家經常性資助的社會力量舉辦的幼兒園依照本制度執行;其他社會力量舉辦的幼兒園可以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七十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教育部門可以根據本制度,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財務管理辦法或者補充規定。

    第七十六條中小學校應當根據本制度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內部財務管理辦法,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十七條本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中小學校財務分析指標

    中小學校財務分析指標

    1.預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衡量中小學校預算收入和支出總預算及分項預算完成的程度。計算公式為:

    收入預算完成率=年終收入執行數÷(年初收入預算數±年中收入預算調整數)×100%

    年終收入執行數不含上年結轉和結余收入數。

    支出預算完成率=年終支出執行數÷(年初支出預算數±年中支出預算調整數)×100%

    年終支出執行數不含上年結轉和結余支出數。

    2.人員支出、公用支出占事業支出的比率,衡量中小學校事業支出結構。計算公式為:

    人員支出比率=人員支出÷事業支出×100%

    公用支出比率=公用支出÷事業支出×100%

    3.生均事業支出、生均公用支出,衡量中小學校按照實際在校生人數平均的事業支出、公用支出水平。計算公式為:

    生均事業支出=事業支出÷實際在校生人數

    生均公用支出=公用支出÷實際在校生人數

    4.資產負債率,衡量中小學校利用債權人提供資金開展業務活動的能力,以及反映債權人提供資金的安全保障程度。計算公式為:

    資產負債率=負債總額÷資產總額×100%

    中小學校財務制度(1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中小學校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教育事業發展,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國家有關法規,結合中小學校特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普通中小學校、職業中學、特殊教育學校、工讀教育學校、幼兒園、成人中學和成人初等學校。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舉辦的上述學校參照執行。

    第三條 中小學校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

    第四條 中小學校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學校預算;依法多渠道籌集事業資金;加強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建立健全財務規章制度;對學校經濟活動進行財務控制和監督;定期進行財務分析,如實反映學校財務狀況。

    第二章 財務管理體制

    第五條 單獨設置財務機構的中小學鞋實行“統一領導、統一管理”的體制。學校的財務活動在校長的領導下,由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不具備條件或不需要單獨設置財務機構的中小學鞋實行“集中管理、分校核算”的體制。即在一定區域內,設置中心財務機構,統一管理區域內中小學校的財務活動,學校只設報帳員,在校長領導下,管理學校的財務活動,統一向中心財務機構報帳。

    具體實行何種體制,由地方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六條 中小學校財會人員的工作職責、工作權限、技術職稱、任免獎番應嚴格按照《會計法》規定執行。

    第七條 中小學校校辦產業、勤工儉學項目的財務活動,由學校財務機構統一領導。

    第三章 單位預算管理

    第八條 預算是指中小學校根據教育事業發展計劃和任務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

    中小學校預算包括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

    第九條 國家對中小學校實行“核定收支、定額或者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余留用”的預算管理辦法。

    定額或者定項補助標準根據中小學校特點、學校收支狀況、事業發展計劃以及國家財政政策和財力可能確定。

    第十條 預算編制原則

    中小學校預算編制,堅持“量入為出、統籌兼顧、保證重點、收支平衡”的原則,學校應當自求平衡,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第十一條 預算編制方法

    (一)收入預算,應考慮學校維持正常運轉和發展的基本需要,參考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根據預算年度的收入增減因素和措施測算編制〃二)支出預算,根據學校開展教學及其他活動需要和財力可能測算編制。支出預算的編制,應在保證教學和行政管理人員工資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項支出。

    第十二條 預算編報審批程序

    中小學校預算由學校提出預算建議方案,按照國家預算支出分類和管理權限分別上報各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財政部門核定預算控制數。中小學校根據預算控制數編制預算,由各有關主管部門匯總報財政部門審核批復后執行。

    第十三條 預算執行和調整

    中小學校預算在執行過程中,財政補助收入和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一般不予調整;如果國家有關政策或事業計劃有較大調整,對預算執行影響較大,確需調整時,可以報請主管部門或者財政部門調整預算。其余收入項目需要調增、調減的,由學校自行調整并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收入預算調整后,相應調增或者調減支出預算。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條 收入是指中小學校開展教學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十五條 中小學校收入包括:

    (一)財政補助收入,即中小學校從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項事業經費,包括教育事業費、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費、公費醫療經費、住房改革經費等。上述財政補助收入,應當按照國家預算支出分類和不同的管理規定,進行管理和安排使用〃二)上級補助收入,即中小學校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三)事業收入,即中小學校開展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依法取得的收入,包括: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繳納的雜費;非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繳納的學費;借讀學生繳納的借讀費;住宿學生繳納的住宿費;按照有關規定向學生收取的其他費用等。其中:按照國家規定應當上繳財政納入預算的資金和應當繳入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要及時足額上繳,不計入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和部分經核準不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計入事業收入〃四)經營收入,即中小學校在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五)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即中小學校附屬獨立核算的校辦產業和勤工儉學項目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社會捐贈、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等。

    第十六條 中小學校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依法組織收入;各項收費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范圍和標準,并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合法票據;各項收入必須全部納入學校預算,統一管理,統一核算。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條 支出是指中小學校為開展教學及其他活動發生的各項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十八條 中小學校支出包括:

    (一)事業支出,即中小學校開展教學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支出。事業支出的內容包括基本工資、補助工資、其他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助學金、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和其他費用〃二)建設性支出,即中小學校用于建筑設施方面的支出,包括用專項資金和社會捐贈等新建、改擴建建筑設施發生的支出〃三)經營支出,即中小學校在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四)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即中小學校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第十九條 中小學校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必須以不影響正常教學活動為前提。在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中,應當正確歸集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不能直接歸集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合理分攤。

    經營支出應當與經營收入配比。

    第二十條 中小學校從有關部門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單獨核算的專項資金,應當按照要求定期報送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完成后,應當報送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并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驗收。

    第二十一條 中小學校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及開支標準;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沒有統一規定的,由學校結合本校情況規定,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學校規定違反法律和國家政策的,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

    第二十二條 中小學校要加強對支出的管理,各項支出應按實際發生數列支,不得虛列虛報,不得以計劃數和預算數代替。

    第六章 結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三條 結余是指中小學校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后的余額。

    經營收支結余應當單獨反映。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彌補以前年度經營虧損,其余部分并入學校結余。

    第二十四條 中小學校的結余(不含實行預算外資金結余上繳辦法的預算外資金結余),除專項資金按照國家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外,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為事業基金用于彌補以后年度收支差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專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五條 專用基金是指中小學校按照規定提取和設置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

    第二十六條 專用基金包括修購基金、職工福利基金、醫療基金、獎教獎學基金等。

    修購基金是按照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繕費和設備購置費中列支,以及按照其他規定轉入,用于固定資產維修和購置的資金。

    職工福利基金是按照結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規定提取轉入,用于職工集體福利設施、集體福利待遇等的資金。

    醫療基金是按照規定標準提取,并參照公費醫療制度有關規定用于未納入公費醫療經費開支范圍的職工醫療開支的資金。

    獎教獎學基金是接受社會捐贈,專門用于獎勵教職工和學生的無須保留本金的資金。

    中小學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事業發展需要提取或者設置其他專用基金。

    第二十七條 各項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國家有統一規定的,按照統一規定執行;沒有統一規定的,由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確定。

    第八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八條 資產是指中小學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

    第二十九條 中小學校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三十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應收及暫付款項、借出款、存貨等。

    存貨是指中小學校在開展教學及其他活動過程中為耗用而儲存的資產,包括各類材料、燃料、消耗物資和低值易耗品等。

    中小學校應當建立、健全現金及各種存款的內部管理制度。對應收及暫付款項應當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帳;對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及暫付款項,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經規定程序批準后核銷。對存貨應當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盤點,保證帳實相符,存貨的盤盈、盤虧應及時進行調整。

    第三十一條 固定資產是指一般設備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中小學校的固定資產一般分為六類:房屋和建筑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其他固定資產。中小學校應根據規定的固定資產標準,結合本校的具體情況,制定各類固定資產的明細目錄。

    第三十二條 固定資產的租賃,應經過有關部門批準,并向租賃者收取租賃費。租賃費計入經營收入。

    第三十三條 中小學校固定資產的報廢和轉讓,一般經單位負責人批準后核銷。大型、精密、貴重的設備、儀器報廢和轉讓,應當經過有關部門鑒定,報主管部門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批準。

    固定資產變價收入計入修購基金。

    第三十四條 中小學校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對固定資產進行清查盤點。年度終了前,應當進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盤點,做到帳、卡、物相符。對固定資產的盤盈、盤虧應當按規定程序及時處理。

    第三十五條 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以及其他財產權利。

    中小學校轉讓無形資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取得的收入除國家另有規定外計入事業收入。中小學校取得無形資產而發生的支出,計入事業支出。

    第三十六條 對外投資是指中小學校利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向校辦產業、勤工儉學項目和其他單位的投資。

    中小學校對外投資,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或備案。

    中小學校以實物、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

    對校辦產業和勤工儉學項目投資取得的收益,計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對其他單位投資取得的收益,計入其他收入;國家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九章 負債管理

    第三十七條 負債是指中小學校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勞務償還的債務。

    第三十八條 中小學校的負債包括借入款、應付及暫存款、應繳款項、代管款項等。

    應繳款項包括中小學校收取的應當上繳財政預算的資金和應當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應繳稅金以及其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的款項。

    代管款項是指中小學校接受委托代為管理的各類款項。

    第三十九條 中小學校應當對不同性質的負債分別管理,及時清理并按照規定辦理結算,保證各項負債在規定期限內歸還。

    第十章 財務清算

    第四十條 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中小學校發生劃轉撤并時,應當進行財務清算。

    第四十一條 中小學校財務清算,應當成立財務清算機構,在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對學校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國有資產的移交、接收、劃轉和管理工作,并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

    第四十二條 劃轉撤并的中小學校財務清算結束后,經主管部門審核并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分別按照下列辦法處理:

    (一)因隸屬關系改變,成建制劃轉的中小學鞋其全部資產、債權、債務等無償移交,并相應劃轉事業經費指標〃二)撤銷的中小學鞋全部資產、債權、債務等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準處理〃三)合并的中小學鞋全部資產、債權、債務等移交接收單位或新組建單位。合并后多余的國有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準處理。

    第十一章 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第四十三條 財務報告是反映中小學校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事業發展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文件。

    中小學校應當按照國家預算支出分類和管理權限定期向各有關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的報表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

    第四十四條 中小學校報送的年度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情況表、專用基金變動情況表、有關附表及財務情況說明書。

    第四十五條 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中小學校收入及其支出、結余及其分配、資產負債變動、專用基金變動的情況,對本期或者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六條 中小學校的財務分析是財務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小學校應當按照主管部門的規定和要求,根據學校財務管理的需要,定期編制財務分析報告。財務分析的內容包括中小學校事業發展和預算執行、資產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專用基金變動以及財務管理情況、存在主要問題和改進措施等。

    財務分析指標包括預算收支完成率、人員支出與公用支出分別占事業支出的比率、資產負債率、生均支出增減率等。

    中小學校可以根據本校特點增加財務分析指標。

    第十二章 財務監督

    第四十七條 財務監督是貫徹國家財經法規以及學校財務規章制度,維護財經紀律的保證。中小學校必須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財務監督,并建立嚴密的內部監督制度。

    第四十八條 中小學校的財務監督包括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后監督三種形式。學校可根據實際情況對不同的經濟活動實行不同的監督方式。

    第四十九條 中小學校的財會人員有權按《會計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行使財務監督權。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行為,有權提出意見并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反映。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五十條 國家對中小學校的基本建設投資的財務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一條 獨立核算的中小學校校辦產業及勤工儉學項目的財務管理,執行《企業財務通則》和同行業或者相近行業企業財務制度,不執行本制度。

    第五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制度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管理辦法。

    第五十三條 中小學校可根據本制度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財務管理辦法,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四條 本制度由財政部、國家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五十五條 本制度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凡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為準。

    中小學校財務制度(11)

    中小學校財務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中小學校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國家有關法律制度,結合中小學校特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各級人民政府和接受國家經常性資助的社會力量舉辦的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工讀教育學校、成人中學和成人初等學校。

      其他社會力量舉辦的上述學校可以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三條 中小學校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國家、學校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

      第四條 中小學校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學校預算,嚴格預算執行,完整、準確編制學校決算,真實反映學校財務狀況;依法籌集教育經費,努力節約支出;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實施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資產,防止資產流失;加強對學校經濟活動的財務控制和監督,防范財務風險。

    第二章 財務管理體制

      第五條 中小學校財務管理實行校長負責制。學校的財務活動在校長的領導下,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第六條 中小學校以校為單位進行會計核算。

      實行“集中記賬,分校核算”的,不改變學校財務管理權。即在一定區域內,由縣級財政和教育部門確定的會計核算機構統一辦理區域內中小學校的會計核算,學校設置報賬員,在校長領導下,管理學校的財務活動,統一在會計核算機構報賬。

      具體采取何種方式,由地方財政和教育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七條 中小學校財會人員的任職條件、工作職責、工作權限、專業技術職務、任免獎罰,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會計法律制度執行。

      第八條 非獨立核算的勤工儉學、社會服務和經營等項目的財務活動,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第九條 中小學校食堂應當堅持公益性和非營利性原則,在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下,實行單獨核算,定期公開賬務。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十條 中小學校預算是指中小學校根據教育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

      中小學校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十一條 國家對中小學校實行核定收支、定額或者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轉和結余按照規定使用的預算管理辦法。

      定額或者定項補助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財力可能,結合中小學校特點、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學校收支及資產狀況等確定。

      國家將義務教育經費全面納入財政預算,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第十二條 中小學校預算以校為基本編制單位,教學點納入其所隸屬學校統一編制。預算編制應當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統籌兼顧、保證重點的原則。中小學校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第十三條 收入預算,應當考慮學校維持正常運轉和發展的基本需要,參考以前年度的預算執行情況和預算年度的收入增減因素,積極穩妥地逐項測算編制。

      支出預算,應當根據學校開展教育教學等活動需要和財力可能,分輕重緩急,按照政府支出分類科目分項測算編制。

      第十四條 中小學校預算由學校根據年度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以及預算編制的規定,提出預算建議數,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財政部門。中小學校根據財政部門下達的預算控制數編制預算,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財政部門,經法定程序審核批復后執行。

      第十五條 中小學校應當嚴格執行批準的預算,規范辦理收支事項,加強預算執行管理。

      第十六條 預算執行中,財政補助收入和財政專戶管理資金的預算一般不予調整。如果國家有關政策或者事業計劃有較大調整,對預算執行影響較大,確需調整的,中小學校應當報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門調整預算。財政補助收入和財政專戶管理資金以外部分的預算需要調增或者調減的,由學校自行調整并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收入預算調整后,相應調增或者調減支出預算。

      第十七條 中小學校決算是指中小學校根據預算執行結果編制的年度報告。

      第十八條 中小學校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年度決算,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九條 中小學校應當加強決算審核和分析,保證決算數據的真實、準確,規范決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條 收入是指中小學校為開展教育教學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二十一條 中小學校收入包括:

      (一)財政補助收入,即中小學校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撥款。

      (二)事業收入,即中小學校開展教育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依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國家規定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不計入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戶核撥給學校的資金和經核準不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計入事業收入。

      (三)上級補助收入,即中小學校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四)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即中小學校附屬的獨立核算單位按照規定上繳學校的收入。

      (五)經營收入,即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在教育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條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

      第二十二條 中小學校應當將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學校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中小學校嚴禁設立“小金庫”,嚴禁賬外設賬,嚴禁公款私存。

      第二十三條 中小學校組織收入應當合法合規;各項收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范圍、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合法票據。對按照規定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中小學校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收繳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不得隱瞞、滯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四條 支出是指中小學校為開展教育教學及其他活動發生的各項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二十五條 中小學校支出包括:

      (一)事業支出,即中小學校開展教育教學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中小學校為了保障其正常運轉、完成教育教學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項目支出是指中小學校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在基本支出之外所發生的支出。

      (二)經營支出,即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在教育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

      (三)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即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四)上繳上級支出,即中小學校按照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規定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條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贈支出等。

      中小學校可以結合實際,在上述支出分類的基礎上,進一步按照教育教學功能細化支出分類。

      第二十六條 中小學校應當將各項支出全部納入學校預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 中小學校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及開支標準;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沒有統一規定的,由學校結合本校情況規定,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學校規定違反法律制度和國家政策的,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

      中小學校應當加強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項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職工福利等人員支出。項目支出應當按照規定專款專用,不得擠占和挪用。

      第二十八條 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應當以不影響正常教育教學活動為前提。在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中,應當加強經濟核算,正確歸集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不能直接歸集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合理分攤。

      經營支出應當與經營收入配比。

      第二十九條 中小學校從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的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單獨核算,并按照規定向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報送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完成后,應當報送專項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并接受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檢查、驗收。

      第三十條 中小學校各項支出應當按照實際發生數列支,不得虛列虛報,不得以計劃數和預算數代替。

      第三十一條 中小學校應當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購制度等有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 中小學校應當加強支出的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三條 中小學校應當依法加強各類票據管理,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使用正確,不得使用虛假票據。

    第六章 結轉和結余管理

      第三十四條 結轉和結余是指中小學校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后的余額。

      結轉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已執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執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結余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工作目標已完成,或者因故終止,當年剩余的資金。

      經營收支結轉和結余應當單獨反映。

      第三十五條 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的管理,應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非財政撥款結轉按照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非財政撥款結余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為事業基金用于彌補以后年度學校收支差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中小學校應當加強事業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則,統籌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過基金規模。

    第七章 專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八條 專用基金是指中小學校按照規定提取或者設置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

      專用基金管理應當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專款專用的原則,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規模。

      第三十九條 專用基金包括:

      (一)修購基金,即按照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并按照規定在相應的購置和修繕科目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規定轉入,用于學校固定資產維修和購置的資金。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提取修購基金。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較少的其他中小學校,可以不提取修購基金。

      (二)職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財政撥款結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規定提取轉入,用于職工集體福利設施、集體福利待遇等的資金。

      (三)獎助學基金,即接受社會捐贈和按照規定從事業收入中提取轉入,用于獎勵、資助學生的資金。

      (四)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關規定,根據事業發展需要提取或者設置的專用資金。

      第四十條 各項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國家有統一規定的,按照統一規定執行;沒有統一規定的,由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確定。

    第八章 資產管理

      第四十一條 資產是指中小學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

      第四十二條 中小學校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四十三條 中小學校應當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和規范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管理,維護資產安全完整,保障事業健康發展。

      第四十四條 中小學校應當按照科學規范、從嚴控制、保障學校正常運轉和事業發展需要的原則合理配置資產。

      第四十五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應收及預付款項是指中小學校在開展教育教學和其他活動過程中形成的各項債權,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預付賬款和其他應收款等。

      存貨是指中小學校在開展教育教學及其他活動中為耗用而儲存的資產,包括各類材料、燃料、消耗物資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四十六條 中小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現金及各種存款的內部管理制度,加強資金監督管理,對應收及預付款項應當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賬。對存貨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盤點,保證賬實相符。對存貨的盤盈、盤虧應當及時處理。

      第四十七條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中小學校的固定資產一般分為六類:房屋及構筑物;專用設備;通用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檔案;家具、用具、裝具及動植物。

      中小學校的固定資產明細目錄由教育部制定,報財政部備案。

      第四十八條 中小學校應當設置固定資產總賬、明細賬及固定資產卡片,詳細記載固定資產的編碼、名稱、類別、規格、型號、原值、購置日期、使用部門等信息,完整反映固定資產情況。

      中小學校應當對固定資產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盤點。年度終了前應當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做到賬、卡、物相符。對盤盈、盤虧的固定資產,應當及時查明原因,按照規定處理。

      第四十九條 在建工程是指已經發生必要支出,但尚未達到交付使用狀態的建設工程。

      在建工程達到交付使用狀態時,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和資產交付使用手續。

      第五十條 在建工程應當進行單獨核算,反映在建工程的實際支出。

      第五十一條 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以及其他財產權利。

      中小學校轉讓無形資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中小學校取得無形資產發生的支出,應當計入事業支出。

      第五十二條 對外投資是指中小學校依法利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方式向其他單位的投資。

      中小學校應當嚴格控制對外投資。在保證學校正常運轉和事業發展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對外投資的,應當履行相關審批程序。中小學校不得使用財政撥款及其結余進行對外投資,不得從事股票、期貨、基金、企業債券等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小學校以實物、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合理確定資產價值。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對外投資。

      第五十三條 中小學校出租、出借資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五十四條 中小學校資產處置是指中小學校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者注銷產權的行為,包括無償調撥(劃轉)、對外捐贈、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報廢、報損、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中小學校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競爭、擇優的原則,嚴格履行相關審批程序。

      第五十五條 中小學校資產處置收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五十六條 中小學校應當提高資產使用效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資產共享、共用。

    第九章 負債管理

      第五十七條 負債是指中小學校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者勞務償還的債務。

      第五十八條 中小學校的負債包括借入款項、應付及預收款項、應繳款項、代管款項等。

      借入款項是指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經批準從銀行等金融機構借入的短期或者長期借款。

      應付及預收款項包括中小學校應付票據、應付賬款以及其他應付款和預收賬款等。

      應繳款項包括中小學校收取的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應繳稅費,以及其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的款項。

      代管款項是指中小學校接受委托代為管理的各類款項。中小學校應當加強代管款項管理,分項核算,按時結清。

      第五十九條 中小學校應當對不同性質的負債分類管理,及時清理并按照規定辦理結算,保證各項負債在規定期限內歸還。

      第六十條 中小學校應當建立健全財務風險控制機制,規范和加強借入款項管理,嚴格執行審批程序。

      嚴禁義務教育階段學校舉借債務,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違反規定舉借債務。

      中小學校不得提供擔保。

    第十章 財務清算

      第六十一條 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中小學校發生劃轉、撤銷、合并、分立時,應當進行財務清算。

      第六十二條 中小學校財務清算,應當在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對學校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資產的移交、接收、劃轉和管理工作,并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

      第六十三條 中小學校財務清算結束后,經主管部門審核并報財政部門批準,其資產分別按照下列辦法處理:

      (一)因隸屬關系改變,成建制劃轉的中小學校,全部資產無償移交,并相應劃轉經費指標。

      (二)撤銷的中小學校,全部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準處理。

      (三)合并的中小學校,全部資產移交接收單位或者新組建單位,合并后多余的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準處理。

      (四)分立的中小學校,資產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分立后的中小學校,并相應劃轉經費指標。

    第十一章 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第六十四條 財務報告是反映中小學校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事業發展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文件。

      中小學校應當定期向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的報表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

      第六十五條 中小學校報送的年度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表、財政撥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資產投資決算報表等主表,有關附表及財務情況說明書等。

      第六十六條 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中小學校收入及其支出、結轉、結余及其分配、資產負債變動、對外投資、資產出租出借、資產處置、固定資產投資、財務分析指標、績效等情況,對本期或者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七條 中小學校的財務分析是財務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小學校應當按照主管部門的規定和要求,根據學校財務管理的需要,進行財務分析,定期編制財務分析報告。

      財務分析內容包括中小學校事業發展和預算編制與執行、資產使用、收入支出狀況、專用基金變動以及財務管理情況、存在主要問題和改進措施等。

      財務分析指標包括預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人員支出與公用支出分別占事業支出的比率、生均事業支出、生均公用支出以及資產負債率等。

      主管部門和中小學校可以根據學校特點增加財務分析指標。

    第十二章 財務監督

      第六十八條 中小學校財務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預、決算編制的科學性、真實性、完整性和預算執行的時效性、均衡性;

      (二)各項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規性;

      (三)結轉和結余資金以及專用基金管理的合規性;

      (四)資產管理的安全性、合規性、有效性;

      (五)負債的合規性和風險性;

      (六)學生人數、教職工人數等基礎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第六十九條 中小學校財務監督應當實行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和專項監督相結合。

      第七十條 中小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財務信息披露制度等監督制度,依法公開財務信息。

      第七十一條 中小學校應當依法接受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七十二條 中小學校基本建設投資的財務管理,應當執行本制度,但國家基本建設投資財務管理制度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三條 納入企業財務管理體系的中小學校,以及獨立核算的中小學校校辦企業,執行企業財務制度,不執行本制度。

      第七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接受國家經常性資助的社會力量舉辦的幼兒園依照本制度執行;其他社會力量舉辦的幼兒園可以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七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教育部門可以根據本制度,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財務管理辦法或者補充規定。

      第七十六條 中小學校應當根據本制度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內部財務管理辦法,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十七條 本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小學校財務制度(12)

    中小學校財務制度_規章制度

    中小學校財務制度
    發布時間:2017-07-0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范中小學校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國家有關法律制度,結合中小學校特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各級人民政府和接受國家經常性資助的社會力量舉辦的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工讀教育學校、成人中學和成人初等學校。  其他社會力量舉辦的上述學校可以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三條中小學校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國家、學校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  第四條中小學校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學校預算,嚴格預算執行,完整、準確編制學校決算,真實反映學校財務狀況;依法籌集教育經費,努力節約支出;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實施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資產,防止資產流失;加強對學校經濟活動的財務控制和監督,防范財務風險。  第二章財務管理體制  第五條 中小學校財務管理實行校長負責制。學校的財務活動在校長的領導下,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第六條 中小學校以校為單位進行會計核算。  實行“集中記賬,分校核算”的,不改變學校財務管理權。即在一定區域內,由縣級財政和教育部門確定的會計核算機構統一辦理區域內中小學校的會計核算,學校設置報賬員,在校長領導下,管理學校的財務活動,統一在會計核算機構報賬。  具體采取何種方式,由地方財政和教育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七條 中小學校財會人員的任職條件、工作職責、工作權限、專業技術職務、任免獎罰,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會計法律制度執行。  第八條 非獨立核算的勤工儉學、社會服務和經營等項目的財務活動,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第九條 中小學校食堂應當堅持公益性和非營利性原則,在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下,實行單獨核算,定期公開賬務。  第三章預算管理  第十條 中小學校預算是指中小學校根據教育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  中小學校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十一條 國家對中小學校實行核定收支、定額或者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轉和結余按照規定使用的預算管理辦法。  定額或者定項補助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財力可能,結合中小學校特點、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學校收支及資產狀況等確定。  國家將義務教育經費全面納入財政預算,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第十二條中小學校預算以校為基本編制單位,教學點納入其所隸屬學校統一編制。預算編制應當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統籌兼顧、保證重點的原則。中小學校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第十三條收入預算,應當考慮學校維持正常運轉和發展的基本需要,參考以前年度的預算執行情況和預算年度的收入增減因素,積極穩妥地逐項測算編制。  支出預算,應當根據學校開展教育教學等活動需要和財力可能,分輕重緩急,按照政府支出分類科目分項測算編制。  第十四條中小學校預算由學校根據年度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以及預算編制的規定,提出預算建議數,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財政部門。中小學校根據財政部門下達的預算控制數編制預算,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財政部門,經法定程序審核批復后執行。  第十五條 中小學校應當嚴格執行批準的預算,規范辦理收支事項,加強預算執行管理。  第十六條預算執行中,財政補助收入和財政專戶管理資金的預算一般不予調整。如果國家有關政策或者事業計劃有較大調整,對預算執行影響較大,確需調整的,中小學校應當報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門調整預算。財政補助收入和財政專戶管理資金以外部分的預算需要調增或者調減的,由學校自行調整并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收入預算調整后,相應調增或者調減支出預算。  第十七條 中小學校決算是指中小學校根據預算執行結果編制的年度報告。  第十八條 中小學校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年度決算,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九條 中小學校應當加強決算審核和分析,保證決算數據的真實、準確,規范決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二十條 收入是指中小學校為開展教育教學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二十一條 中小學校收入包括:  (一)財政補助收入,即中小學校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撥款。  (二)事業收入,即中小學校開展教育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依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國家規定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不計入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戶核撥給學校的資金和經核準不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計入事業收入。  (三)上級補助收入,即中小學校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四)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即中小學校附屬的獨立核算單位按照規定上繳學校的收入。  (五)經營收入,即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在教育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條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  第二十二條 中小學校應當將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學校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中小學校嚴禁設立“小金庫”,嚴禁賬外設賬,嚴禁公款私存。  第二十三條中小學校組織收入應當合法合規;各項收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范圍、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合法票據。對按照規定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中小學校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收繳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不得隱瞞、滯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四條 支出是指中小學校為開展教育教學及其他活動發生的各項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二十五條 中小學校支出包括:  (一)事業支出,即中小學校開展教育教學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中小學校為了保障其正常運轉、完成教育教學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項目支出是指中小學校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在基本支出之外所發生的支出。  (二)經營支出,即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在教育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  (三)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即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四)上繳上級支出,即中小學校按照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規定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條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贈支出等。  中小學校可以結合實際,在上述支出分類的基礎上,進一步按照教育教學功能細化支出分類。  第二十六條 中小學校應當將各項支出全部納入學校預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中小學校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及開支標準;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沒有統一規定的,由學校結合本校情況規定,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學校規定違反法律制度和國家政策的,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  中小學校應當加強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項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職工福利等人員支出。項目支出應當按照規定專款專用,不得擠占和挪用。  第二十八條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應當以不影響正常教育教學活動為前提。在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中,應當加強經濟核算,正確歸集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不能直接歸集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合理分攤。  經營支出應當與經營收入配比。  第二十九條中小學校從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的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單獨核算,并按照規定向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報送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完成后,應當報送專項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并接受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檢查、驗收。  第三十條 中小學校各項支出應當按照實際發生數列支,不得虛列虛報,不得以計劃數和預算數代替。  第三十一條 中小學校應當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購制度等有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 中小學校應當加強支出的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三條 中小學校應當依法加強各類票據管理,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使用正確,不得使用虛假票據。  第六章結轉和結余管理  第三十四條 結轉和結余是指中小學校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后的余額。  結轉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已執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執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結余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工作目標已完成,或者因故終止,當年剩余的資金。  經營收支結轉和結余應當單獨反映。  第三十五條 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的管理,應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非財政撥款結轉按照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非財政撥款結余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為事業基金用于彌補以后年度學校收支差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中小學校應當加強事業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則,統籌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過基金規模。  第七章專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八條 專用基金是指中小學校按照規定提取或者設置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  專用基金管理應當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專款專用的原則,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規模。  第三十九條 專用基金包括:  (一)修購基金,即按照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并按照規定在相應的購置和修繕科目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規定轉入,用于學校固定資產維修和購置的資金。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提取修購基金。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較少的其他中小學校,可以不提取修購基金。  (二)職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財政撥款結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規定提取轉入,用于職工集體福利設施、集體福利待遇等的資金。  (三)獎助學基金,即接受社會捐贈和按照規定從事業收入中提取轉入,用于獎勵、資助學生的資金。  (四)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關規定,根據事業發展需要提取或者設置的專用資金。  第四十條各項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國家有統一規定的,按照統一規定執行;沒有統一規定的,由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確定。  第八章資產管理  第四十一條 資產是指中小學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  第四十二條 中小學校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四十三條中小學校應當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和規范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管理,維護資產安全完整,保障事業健康發展。  第四十四條 中小學校應當按照科學規范、從嚴控制、保障學校正常運轉和事業發展需要的原則合理配置資產。  第四十五條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應收及預付款項是指中小學校在開展教育教學和其他活動過程中形成的各項債權,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預付賬款和其他應收款等。  存貨是指中小學校在開展教育教學及其他活動中為耗用而儲存的資產,包括各類材料、燃料、消耗物資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四十六條中小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現金及各種存款的內部管理制度,加強資金監督管理,對應收及預付款項應當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賬。對存貨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盤點,保證賬實相符。對存貨的盤盈、盤虧應當及時處理。  第四十七條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中小學校的固定資產一般分為六類:房屋及構筑物;專用設備;通用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檔案;家具、用具、裝具及動植物。  中小學校的固定資產明細目錄由教育部制定,報財政部備案。  第四十八條中小學校應當設置固定資產總賬、明細賬及固定資產卡片,詳細記載固定資產的編碼、名稱、類別、規格、型號、原值、購置日期、使用部門等信息,完整反映固定資產情況。  中小學校應當對固定資產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盤點。年度終了前應當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做到賬、卡、物相符。對盤盈、盤虧的固定資產,應當及時查明原因,按照規定處理。  第四十九條 在建工程是指已經發生必要支出,但尚未達到交付使用狀態的建設工程。  在建工程達到交付使用狀態時,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和資產交付使用手續。  第五十條 在建工程應當進行單獨核算,反映在建工程的實際支出。  第五十一條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以及其他財產權利。  中小學校轉讓無形資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中小學校取得無形資產發生的支出,應當計入事業支出。  第五十二條 對外投資是指中小學校依法利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方式向其他單位的投資。  中小學校應當嚴格控制對外投資。在保證學校正常運轉和事業發展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對外投資的,應當履行相關審批程序。中小學校不得使用財政撥款及其結余進行對外投資,不得從事股票、期貨、基金、企業債券等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小學校以實物、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合理確定資產價值。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對外投資。  第五十三條 中小學校出租、出借資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五十四條中小學校資產處置是指中小學校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者注銷產權的行為,包括無償調撥(劃轉)、對外捐贈、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報廢、報損、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中小學校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競爭、擇優的原則,嚴格履行相關審批程序。  第五十五條 中小學校資產處置收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五十六條 中小學校應當提高資產使用效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資產共享、共用。  第九章負債管理  第五十七條 負債是指中小學校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者勞務償還的債務。  第五十八條 中小學校的負債包括借入款項、應付及預收款項、應繳款項、代管款項等。  借入款項是指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經批準從銀行等金融機構借入的短期或者長期借款。  應付及預收款項包括中小學校應付票據、應付賬款以及其他應付款和預收賬款等。  應繳款項包括中小學校收取的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應繳稅費,以及其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的款項。  代管款項是指中小學校接受委托代為管理的各類款項。中小學校應當加強代管款項管理,分項核算,按時結清。  第五十九條 中小學校應當對不同性質的負債分類管理,及時清理并按照規定辦理結算,保證各項負債在規定期限內歸還。  第六十條 中小學校應當建立健全財務風險控制機制,規范和加強借入款項管理,嚴格執行審批程序。  嚴禁義務教育階段學校舉借債務,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違反規定舉借債務。  中小學校不得提供擔保。  第十章財務清算  第六十一條 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中小學校發生劃轉、撤銷、合并、分立時,應當進行財務清算。  第六十二條中小學校財務清算,應當在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對學校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資產的移交、接收、劃轉和管理工作,并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  第六十三條 中小學校財務清算結束后,經主管部門審核并報財政部門批準,其資產分別按照下列辦法處理:  (一)因隸屬關系改變,成建制劃轉的中小學校,全部資產無償移交,并相應劃轉經費指標。  (二)撤銷的中小學校,全部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準處理。  (三)合并的中小學校,全部資產移交接收單位或者新組建單位,合并后多余的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準處理。  (四)分立的中小學校,資產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分立后的中小學校,并相應劃轉經費指標。  第十一章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第六十四條 財務報告是反映中小學校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事業發展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文件。  中小學校應當定期向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的報表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  第六十五條中小學校報送的年度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表、財政撥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資產投資決算報表等主表,有關附表及財務情況說明書等。  第六十六條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中小學校收入及其支出、結轉、結余及其分配、資產負債變動、對外投資、資產出租出借、資產處置、固定資產投資、財務分析指標、績效等情況,對本期或者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七條中小學校的財務分析是財務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小學校應當按照主管部門的規定和要求,根據學校財務管理的需要,進行財務分析,定期編制財務分析報告。  財務分析內容包括中小學校事業發展和預算編制與執行、資產使用、收入支出狀況、專用基金變動以及財務管理情況、存在主要問題和改進措施等。  財務分析指標包括預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人員支出與公用支出分別占事業支出的比率、生均事業支出、生均公用支出以及資產負債率等。  主管部門和中小學校可以根據學校特點增加財務分析指標。  第十二章財務監督  第六十八條 中小學校財務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預、決算編制的科學性、真實性、完整性和預算執行的時效性、均衡性;  (二)各項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規性;  (三)結轉和結余資金以及專用基金管理的合規性;  (四)資產管理的安全性、合規性、有效性;  (五)負債的合規性和風險性;  (六)學生人數、教職工人數等基礎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第六十九條 中小學校財務監督應當實行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和專項監督相結合。  第七十條 中小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財務信息披露制度等監督制度,依法公開財務信息。  第七十一條 中小學校應當依法接受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十三章附則  第七十二條 中小學校基本建設投資的財務管理,應當執行本制度,但國家基本建設投資財務管理制度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三條 納入企業財務管理體系的中小學校,以及獨立核算的中小學校校辦企業,執行企業財務制度,不執行本制度。  第七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接受國家經常性資助的社會力量舉辦的幼兒園依照本制度執行;其他社會力量舉辦的幼兒園可以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七十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教育部門可以根據本制度,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財務管理辦法或者補充規定。  第七十六條 中小學校應當根據本制度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內部財務管理辦法,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十七條 本制度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中小學校財務制度 相關內容:人事檔案管理規章制度
    第一章 基本原則第一條為了提高檔案管理水平,有效地保護和利用檔案,更好地為我公司各項工作服務,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國家檔案局發布的《干部檔案工作條例》特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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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章制度

    中小學校財務制度(13)

    《中小學校財務制度》講解(五)

    第十章??財務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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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中小學校清算的含義和要求

    概念:事業單位由于發生劃轉撤并等原因,需要終止其業務活動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單位財務、資產、債權、債務及有關遺留問題進行全面清查和處理的行為

    《制度》第六十一條: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中小學校發生劃轉、撤銷、合并、分立時,應當進行財務清算。

    ——撤銷:????中小學校被宣布撤銷

    ——合并:????兩個或兩個以上中小學校的合并

    ——分立:????一個中小學校依照有關規定分立為兩個或更多中小學校的行為

    二、中小學校清算的程序和內容

    (一)要求

    1.接受財政部門、主管部門監督指導

    ——原因

    ——相比原《規則》:刪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

    2.加強清算期間財務與資產的管理

    (1)財務、資產凍結(除必要開支外)

    (2)不得隨意處置資產

    (3)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3.如實反映單位財務管理狀況

    (二)清算后資產的處理

    《制度》第六十二條:中小學校清算結束后,經主管部門審核并報財政部門批準,其資產分別按照下列辦法處理。

    ——因隸屬關系改變成建制劃轉的中小學校,全部資產無償移交,并相應劃轉經費指標。

    ——撤銷的中小學校,全部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準處理。

    ——合并的中小學校,全部資產移交接收單位或者新組建單位,合并后多余的國有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準處理。

    ——分立的中小學校,資產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分立后的中小學校,并相應劃轉經費指標。

    第十一章??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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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財務報告的概念

    概念:財務報告是反映中小學校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事業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文件。

    《制度》第六十四條規定,中小學校應當定期向各有關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的報表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

    二、財務報告的組成

    事業單位財務報告包括財務報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令部分

    (一)財務報告的組成——財務報表

    財務報表是指以貨幣為計量單位,用一定的財務指標體系總括反映一定時期單位預算執行情況和財務成果及其分配情況的報告文件。

    ——按照編制時間劃分,可以分為月報、季報和年報(決算報表)。

    ——按照編制單位劃分,可以分為基層單位報表和匯總報表。

    《制度》規定: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表、財政撥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資產投資決算報表等主表和有關附表。

    1.資產負債表。

    是反映中小學校一定時點財務狀況的報表。它能夠反映中小學校在某一時點占有或使用的經濟資源和負擔的債務情況,以及中小學校的償債能力和財務前景。

    資產負債表向有關方面提供以下信息:

    (1)中小學校所掌握的經濟資源、分布和結構;

    (2)中小學校負債總額及其結構;

    (3)中小學校的凈資產情況;

    (4)可以分析中小學校的財務實力,短期償債能力和支付能力。通過對照分析,可以看出中小學校資產負債變化情況及財務狀況的發展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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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看一份某初級中學2012年3月30日的資產負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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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收入支出表。是反映中小學校在一定期間財務收支及財務成果狀況的報表,該報表是由收入、支出、結轉、結余及其分配三部分組成。通過收入支出表,可以判斷中小學校財務成果,評價業績,預測未來事業發展趨向。

    由于收入支出表只反映單位實際形成的收入和支出,或者根據會計記賬規則將單位實際無償取得的收入或已形成收入事項、以及實際發生費用支出的正式票據或已形成支出事項的收入與支出計入收入和支出的相應科目,經過會計核算后最終反映單位資產結余,故該報表更能清晰反映本單位實際所擁有和可支配的資產結余。但無法顯示單位應收應付往來款項結余情況。

    資產負債表中的收入和支出大類數據又等于收入支出表中的相應明細之和。該報表同時反映了單位已形成收入項目但尚未實際取得資金進賬,以及已形成支出項目但尚未實際支付的會計事項。按照借貸復試記賬規則,資產負債表還能最終驗證會計核算的有效性和賬務是否平衡。

    3.財政撥款收入支出表。是反映中小學校在一定期間財政撥款收支及財務成果狀況的報表,該報表是由財政撥款收入、支出、結轉、結余及其分配三部分組成。

    4.固定資產投資決算報表。反映了中小學校在一定期間建造和購置固定資產投資情況的報表,該報表為統計報表,目前由資金平衡表、投資項目表、資產基本情況表及項目統計分析表組成。

    5.有關附表。主要包括:基本數字表,用以反映中小學校職工數量和人員構成以及事業成果等項指標;資產情況表,反映中小學校資產的構成等。

    (二)財務報告的組成——財務情況說明書

    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中小學校收入及其支出、結轉、結余及其分配、資產負債變動、對外投資、資產出租出借、資產處置、固定資產投資、績效評價的情況,對本期或者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三、財務分析的概念

    財務分析,是經濟活動分析的一種形式,是財務管理的組成部分和重要手段。事業單位財務分析是指運用事業計劃、財會報表、統計數據和其他有關資料,對一定時期內單位財務活動和經濟活動過程進行比較、分析和研究,并進行總結、做出正確評價的一種方法。通過財務分析,可以客觀地總結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經驗,揭示存在的問題,逐步認識和掌握財務活動的規律,改進財務管理工作,提高財務管理水平。

    《制度》第六十七條:中小學校的財務分析是財務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小學校應當按照主管部門的規定,根據學校財務管理的需要,科學設置財務分析指標,開展財務分析工作。

    四、財務分析指標

    財務分析指標主要包括反映中小學校預算管理、支出結構、財務發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標。

    預算管理指標

    結構指標

    生均支出指標

    資產負債率指標

    (一)預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

    衡量中小學校預算收入和支出總預算及分項預算完成的程度。計算公式為:

    收入預算完成率=年終收入執行數÷(年初收入預算數±年中收入預算調整數)×100%

    (年終收入執行數不含上年結轉和結余收入數)

    支出預算完成率=年終支出執行數÷(年初支出預算數±年中支出預算調整數)×100%

    (年終支出執行數不含上年結轉和結余支出數)

    (二)人員支出、公用支出占事業支出的比率

    衡量中小學校事業支出結構。計算公式為:

    人員支出比率=人員支出÷事業支出×100%

    公用支出比率=公用支出÷事業支出×100%

    (三)生均事業支出、生均公用支出

    衡量中小學校按照實際在校生人數平均的事業支出、公用支出水平。計算公式為:

    生均事業支出=事業支出÷實際在校生人數

    生均公用支出=公用支出÷實際在校生人數

    (四)資產負債率

    衡量中小學校利用債權人提供資金開展業務活動的能力,以及反映債權人提供資金的安全保障程度。

    計算公式為:

    資產負債率=負債總額÷資產總額×100%

    第十二章??財務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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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財務監督的概念

    財務監督: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對事業單位財務活動及相關經濟活動所進行的監察、督促。

    (一)保證單位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二)維護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的嚴肅性

    (三)保證單位預算的完成

    二、財務監督的內容

    《制度》第六十八條??中小學校財務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預、決算編制的科學性、真實性、完整性和預算執行的時效性、均衡性;

    (二)各項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規性;

    (三)結轉和結余資金以及專用基金管理的合規性;

    (四)資產管理的安全性、合規性、有效性;

    (五)負債的合規性和風險性;

    (六)學生人數、教職工人數等基礎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三、財務監督的主要形式

    《制度》第六十九條:中小學校財務監督應當實行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一)事前、事中和事后監督相結合

    1.事前監督:在財務活動實施之前

    2.事中監督:在財務活動實施過程中

    3.事后監督:在財務活動發生以后

    事前、前中、事后監督相輔相成,互相配合,是一個相互銜接的整體,必須把三者有機結合起來。

    (二)日常監督和專項監督相結合

    日常監督:對單位財務活動所實施的不可缺少的常規性的監督。

    專項監督:對單位的某一項財務活動所進行的監督。

    日常監督和專項監督,各有側重,各具優勢,發揮不同的功能和作用,必須結合使用。

    (三)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相結合

    內部監督:單位自行組織的、對本單位的財務所進行的監督。

    外部監督:政府職能部門、社會中介組織和社會公眾對單位的財務活動所進行的監督。

    外部監督具有客觀性和權威性,有利于彌補內部監督的不足,更有效地發揮財務監督的作用。

    建立健全財務監督制度和依法接受外部監督。

    《制度》第七十條??中小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財務信息披露制度等監督制度,依法公開財務信息。

    《制度》第七十一條??中小學校應當依法接受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新制度:健全中小學校財務監督制度

    1.要求對中小學校財務運行的全過程實施監督,包括對預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結轉和結余管理、專用基金管理、資產管理、負債管理等的監督。

    2.建立健全財務監督機制。要形成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監督相結合監督機制。

    3.實行內部和外部監督相結合制度。中小學校要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財務信息披露制度等監督制度,并自覺依法接受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北京一些學校和機構小升初信息未充分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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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來,教育部及北京市政府等相關部門頒布了一系列政策法規,要求加強信息公開力度。教育部在2012年初會同發改委出臺了《治理義務教育擇校亂收費的八條措施》,主要內容包括學校要向社會公開學校性質、辦學規模、經費來源、招生計劃、招生條件、招生范圍、招生時間、錄取辦法,主動接受社會監督,招生結果要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2012年5月底,北京市教委發布了《關于2012年義務教育階段入學工作的意見》,明確要求落實公示制度,要求各區縣教委通過網上公示等形式,向社會及時公示本區縣義務教育階段入學工作方案,每所承擔義務教育任務的公辦中小學校要在學校顯著位置公示學校錄取名單,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為全面了解北京“小升初”信息公開現狀,21世紀教育研究院去年對北京市教委、市教育考試院、各區縣教委、各區縣招生考試中心及東城、西城、海淀、朝陽四區的中小學進行了調查。結果顯示,在公眾尤為關心的“小升初”環節,信息公開情況不佳。

    沒有一所中小學在網站上公示當年小升初結果。

    ——《北京青年報》(2013年5月29日)

    第十三章??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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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第七十二條??中小學校基本建設投資財務管理,應當執行本制度。但國家基本建設投資財務管理制度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將基本建設投資財務管理納入制度規范范圍

    《制度》第七十三條??納入企業財務管理體系的中小學校,以及獨立核算的中小學校校辦企業,執行企業財務制度,不執行本制度。

    《制度》第七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接受國家經常性資助的社會力量舉辦的幼兒園依照本制度執行;其他社會力量舉辦的幼兒園可以參照本制度執行。

    ——將幼兒園納入制度規范范圍

    第七十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教育部門可以根據本制度,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財務管理辦法或者補充規定。

    第七十六條??中小學校應當根據本制度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內部財務管理辦法,報主管部門備案。

    ——內部財務管理辦法:財務管理制度的第三個層次

    中小學校財務制度——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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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學校財務制度(14)

    2014年中小學校財務制度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教育廳(教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教育局,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規范中小學校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中小學校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68號)和國家有關法律制度,財政部會同教育部對《中小學校財務制度》進行了修訂。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中小學校財務制度

    財政部 教育部

    XX年12月21日

    附件:

    中小學校財務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范中小學校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國家有關法律制度,結合中小學校特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各級人民政府和接受國家經常性資助的社會力量舉辦的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工讀教育學校、成人中學和成人初等學校。

    其他社會力量舉辦的上述學校可以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三條中小學校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國家、學校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

    第四條中小學校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學校預算,嚴格預算執行,完整、準確編制學校決算,真實反映學校財務狀況;依法籌集教育經費,努力節約支出;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實施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資產,防止資產流失;加強對學校經濟活動的財務控制和監督,防范財務風險。

    第二章財務管理體制

    第五條 中小學校財務管理實行校長負責制。學校的財務活動在校長的領導下,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第六條 中小學校以校為單位進行會計核算。

    實行“集中記賬,分校核算”的,不改變學校財務管理權。即在一定區域內,由縣級財政和教育部門確定的會計核算機構統一辦理區域內中小學校的會計核算,學校設置報賬員,在校長領導下,管理學校的財務活動,統一在會計核算機構報賬。

    具體采取何種方式,由地方財政和教育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七條 中小學校財會人員的任職條件、工作職責、工作權限、專業技術職務、任免獎罰,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會計法律制度執行。

    第八條 非獨立核算的勤工儉學、社會服務和經營等項目的財務活動,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第九條 中小學校食堂應當堅持公益性和非營利性原則,在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下,實行單獨核算,定期公開賬務。

    第三章預算管理

    第十條 中小學校預算是指中小學校根據教育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

    中小學校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十一條 國家對中小學校實行核定收支、定額或者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轉和結余按照規定使用的預算管理辦法。

    定額或者定項補助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財力可能,結合中小學校特點、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學校收支及資產狀況等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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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學校財務制度14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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