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第三編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勞動合同培訓3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勞動合同培訓3篇
第一篇: 勞動合同培訓
勞動合同
甲方(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或經授權的主要負責人):
地址:?
乙方(姓名):
身份證號碼:
住址:
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平等協商,訂立本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
雙方約定本合同為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為 年,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新員工試用期為 個月,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二、工作內容、時間及休假
甲方安排乙方在崗位工作,乙方應完成該崗位所承擔的各項工作內容。
甲方可以根據其人事制度、業務需要及乙方的工作表現,合理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和工作內容,非有法定事由乙方應當服從。
工作時間及休假參照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三、勞動報酬及社會保險
甲方按規定支付乙方勞動報酬為月工資--元(具體見甲方制定的規章制度中的內部工資分配辦法)。
甲乙雙方依法按期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乙方個人繳納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資中代為扣繳。
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安全條件,乙方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四、保密和競業限制規定
乙方對其在甲方任職期間知悉的甲方秘密信息或者雖屬于他人但甲方負有保密義務的信息負有保密責任。在與甲方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二年內不得在任何從事同類業務的單位工作,也不能自己從事同類業務。否則按法律規定承擔責任。
五、服務期約定
鑒于甲方為乙方提供無償專業技術培訓,乙方承諾為甲方服務2年。(服務期超過勞動合同期限的,合同期限自動順延。)
服務期內,乙方違反約定的,要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賠償甲方的培訓費等費用和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六、勞動合同變更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
七、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續訂
(一)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8、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議的。
(二)本合同期滿即行終止。由于工作需要,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八、違反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因甲、乙任何一方的過錯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后果和責任大小,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法律責任;如屬雙方過錯,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的法律責任。
九、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甲方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
十、本合同依法訂立后,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甲、乙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十一、本合同履行中發生勞動爭議,甲乙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或不愿協商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十二、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代表人(簽字):
201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補充協議
(試用)
甲方:XX(xx)學校
乙方:
甲乙雙方在 年 月 日簽訂的聘用合同基礎上,經過雙方充分協商,特簽訂補充協議如下:
一、甲方任命乙方為 課程執行校長,全面負責課程在地區的運營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教師的選、育、用、留;教學點日常管理、學生安全管理;廣告宣傳、市場開拓、招生;學員管理、學員家長、園長及合作幼兒園關系維護;教學質量、服務質量、教研教務、費用控制的管理;)
二、乙方權利
1、乙方每月薪資合計為元(建議盟校1600-2000元)。其中元為績效工資(建議為薪資的20%:320-400元),于年底考核后發放;元按月發放(建議盟校:1280-1600元)。薪資按每年10%遞增。
2、乙方績效工資元根據全年任務完成比率發放(如任務指標完成90%,則每月績效工資為400*90%=360元/月;如任務指標完成120%,則每月績效工資為400*120%=480元/月)。
3、激勵提成:乙方根據任務指標完成情況計提學費提成(不含資料費),提成標準見附件1。
4、乙方有權自行安排外出學習活動。
三、乙方責任
1、乙方須根據XX臨沂該課程的每年招生人數制定本校未來兩年的招生計劃,本校招生人數的指標為臨沂開展該項目相同年次(第年)招生人數的60-80%,見附件2。
2、全力以赴運作本課程項目,做到盡職盡責,盡心盡力,圓滿完成各學期的招生指標。當年度目標任務達標完成率低于50%時 ,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有權解除和解除不是同一概念)
3、乙方要合理控制成本費用,費用超出標準5%時,超出部分由乙方從提成標準中承擔,成本費用控制額度表見附件3。
4、乙方須嚴格遵守甲方的財務制度,該課程項目的財務收支由甲方財務統一管理。
5、乙方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的領導、管理和獎懲,積極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同時,乙方須接受XX北京總部的指導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6、乙方根據甲方要求的時間進行工作匯報,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每月上課的情況是否正常、聯合辦班的幼兒園情況、學生人數、教師人數、學員交費情況和欠費情況以及學校的重大事件等。
四、甲方權利
1、對乙方有宏觀管理權,如乙方工作懈怠、管理松散,不能盡職盡責,或嚴重違反合同義務、或違反學校的規章制度,甲方有權提前解除合同。
2、甲方擁有課程運營的財務管理權。
3、因乙方違反甲方的安全管理規定或由于乙方失職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
五、甲方義務
1、給予乙方充分的運營自主權。
2、根據合同約定兌現乙方的工資和學費提成,于每年春節前兌現當年度提成70%,于次年6月1日前兌現剩余的30%。
3、為乙方提供必要的支持。如辦公場所、設備、市場等各類與 課程運作相關的教學資源。
4、甲方根據本單位教學、工作需要,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5、根據需要,及時給予乙方必要的工作指導。
六、違約責任:雙方任何一方如有違反本補充協議,違約方賠償對方的標準為“乙方上年度提成金額的3倍”。
七、作為甲乙雙方在 年 月 日簽訂的聘用合同的附加內容,本協議與聘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報北京總部備案兩分,本合同自簽定之日起生效。
甲 方 (公章):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附:1、學費計提標準
例:年計劃學員人數1500人,學費標準為200元,任務完成率為90%
年提成計算為:
計劃人數1500人*實際完成率90%=1350人
則全年提成計算為:
實際招生人數*學費標準*提成比率*完成率=1350*200*10%*90%=24300元
則春節前提成:1350人*200元*10%*90%*70%=17010元
次年6月1日前提成:1350人*200元*10%*90%*30%=7290元
春秋每學期人數
暑假人數
每年學員人數
提成標準(盟校可根據情況調整比例)
當年任務完成比例
當年度任務完成比率為100%的提成額度(全年人數*學費標準*提成標準*任務完成率100%)
當年度任務完成比率為x%的提成額度
600以上
300以上
1500人以上
13%
x%
1500*200*13%*100%=39000元
1500*200*13%*x%
241-600
121-300
601-1500人
10%
x%
601*200*10%*100%=12020元
601*200*10%*x%
101-240
51-120
251-600人
8%
x%
251*200*8%*100%=4016元
251*200*8%*x%
41-100
21-50
101-250人
5%
x%
101*200*5%*100%=1010元
101*200*5%*x%
40以下
20以下
100人以下
0%
0
0
2、乙方須根據XX臨沂該課程的每年招生人數制定本校未來兩年的招生計劃,本校招生人數的目標為臨沂開展該項目相同年次(第年)招生人數的60-80%。解釋:如臨沂第一年招生人數為397人,建議盟校第一年的招生人數目標為238-318人。臨沂第二年招生人數為681人,建議盟校第二年的招生人數目標為409-544人。
盟校制定招生人數參考表
項目
臨沂學校歷年多元化招生人數
建議盟校招生計劃(臨沂人數*60-80%)
年次
時間
學期
春季
暑假
秋季
合計
年次
時間
學期
春季
暑假
秋季
合計
口才
第一年
2006.9-2007.8
1
33
289
第一年
1
173-231
2
85
2
3
163
3
第二年
2007.9-2008.8
1
149
517
第二年
1
310-413
2
188
2
3
180
3
第三年
2008.9-2009.8
1
313
788
第三年
1
472-630
2
282
2
3
193
3
第四年
2009.9-2010.8
1
558
預計2300
第四年
1
1380-1840
2
750
2
3
1000
3
練字
第一年
2007.2-2008.1
1
36
185
第一年
1
111-148
2
89
2
3
60
3
第二年
2008.2-2009.1
1
83
382
第二年
1
230-305
2
160
2
3
139
3
第三年
2009.2-2010.1
1
138
502
第三年
1
301-401
2
158
2
3
206
3
第四年
2010.2-2011.1
1
210
預計960
1
576-768
2
400
2
3
350
3
說明:臨沂練字沒有在幼兒園開課,以上人數是周末班的統計,如盟校和幼兒園合作,建議提高目標人數
繪畫
第一年
2008.2-2009.1
1
22
283
第一年
1
170-226
2
66
2
3
195
3
第二年
2009.2-2010.1
1
338
867
第二年
1
520-694
2
94
2
3
435
3
第三年
2010.2-2011.1
1
590
預計1770
第三年
1
1062-1416
2
280
2
3
800
3
6F
第一年
2009.9-2010.5
1
40
預計
第一年
1
2
384
2
3
3
英語
第一年
2010.2-2010.5
1
60
預計
第一年
1
2
2
3
3
3、成本費用控制額度表(說明:課程校長工資按照每月2000元計算,教師工資按照每月1000元計算,年增長率為10%。盟校根據自己的情況核算))
人數
人次
提成比率
學費標準
收入合計(元)
費用控制
盈虧
100以下
100人次
0
300元/人次
30000
1、 課程校長工資:2000元/月*12月=2.4萬2、 教師2人:2人*1000元/月*12月=2.4萬3、 師訓:6000元4、 廣告等其他:6000元(前期加盟費及房租不計入費用)
-30000
101-250
250
5%
300元/人次
75000
1、 課程校長工資2.64萬+提成0.375萬+保險0.4萬=3.415萬2、 教師工資:2.64萬3、 廣告及其他費用1.4萬(前期加盟費及房租不計入費用)
-30000
251-600
251-400
8%
300元/人次
120000
費用控制在學費總收入(實際向家長收取的學費,不含資料費)的80%以內(含給園方的提成、教學點房租、XX教師招生提成、廣告、上繳總部管理費等所有費用,不含課程校長提成)
學費收入12%(1-80%-8%)
401-600
180000
費用控制在學費總收入(實際向家長收取的學費,不含資料費)的60%以內(含給園方的提成、教學點房租、XX教師招生提成、廣告、上繳總部管理費等所有費用,不含課程校長提成)
學費收入32%(1-60%-8%)
601-1500
601-1500
10%
300元/人次
費用控制在學費總收入(實際向家長收取的學費,不含資料費)的60%以內(含給園方的提成、教學點房租、XX教師招生提成、廣告、上繳總部管理費等所有費用,不含課程校長提成)
學費收入30%(1-60%-10%)
1500以上
1500以上
13%
300元/人次
費用控制在學費總收入(實際向家長收取的學費,不含資料費)的60%以內(含給園方的提成、教學點房租、XX教師招生提成、廣告、上繳總部管理費等所有費用,不含課程校長提成)
學費收入27%(1-60%-13%)
第二篇: 勞動合同培訓
附件2:
《勞動合同法》培訓講座(提綱)
一、《勞動合同法》的起草背景和過程
(一)勞動法體系中的勞動合同法
1994年8月22日勞動部《關于實施〈勞動法〉的意見》第十部分“關于完善勞動 體系問題” 中指出:“《勞動法》是勞動法律體系中的基本法,要使其規定的各項基本原則得到很好的貫徹,還必須制定與之配套的《促進就業法》、《勞動合同法》、《工資法》、《安全生產法》、《勞動保護法》、《職業技能開發法》、《社會保險法》、《勞動爭議處理法》、《勞動監察法》等單項法律和法規,形成完善的勞動法律體系。”
(二)《勞動合同法》立法啟動和起草制定過程
(1)2004年9月16日(初步討論稿——勞動部)
(2)2004年10月8日(征求意見稿——勞動部)
(3)2005年1月4日(送審稿——勞動部報送國務院)
(4)2005年5月7日(修改稿——國務院)
(5)2005年11月26日(初審稿——國務院報全國人大12月28日初審)
(2006年3月20日~4月20日向社會征求意見,共計191849件意見反饋)
(6)2006年12月24日(二審稿)
(7)2007年4月10日(三審稿)
(8)2007年6月24日(四審稿)
(9)2007年6月28日(五審稿——正式稿)
(10)2007年6月29日(表決稿)
(11)2007年6月29日(通過稿)
二、《勞動合同法》的立法主旨
在開始進入勞動合同法研究學習時,需要澄清的幾個問題(第一章)
(一)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的關系(《勞動法》于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通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勞動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立法位階關系(上位法和下位法的關系)勞動標準、勞動基準、最低勞動條件
(三)勞動合同關系中對勞動者一方的傾斜性保護(第一條),注意當事人、權利義務、和諧社會的提法:
(初步討論稿)為了規范勞動合同制度,保護勞動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制定本法。
(征求意見稿)為了規范勞動合同制度,保護勞動者及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制定本法。
(送審稿)為了調整勞動關系,規范勞動合同,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制定本法。”
(修改稿)為了規范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制定本辦法。
(初審稿)為了規范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制定本法。
(二審稿)為了規范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制定本法。
(三審稿)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
(四審稿)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
(四)勞動合同的基本原則(第三條):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重點:公平——社會利益價值趨向的矯正;誠實信用——社會公平和正義)
(五)集體合同和集體協商(第五、六條)(第一稿有“勞動爭議”,第二稿以后刪除,增加“集體合同”一節)勞動關系法律保護的三個基本層面(三重保護手段)
三、勞動關系
(一)主體
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個人承包 /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初步討論稿)“本法所稱的勞動者,是指基于勞動合同被用人單位招用,接受用人單位管理,從事工作并獲得工資報酬的人員。”“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是指基于勞動合同招用勞動者,并將其納入本單位勞動組織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下列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照本法的規定確立勞動關系:1.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和其招用的勞動者;2.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和其招用的人員;3.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招用的不屬于國家確定的本單位編制內的人員;4.外國使領事館、外國企業辦事機構和其招用的人員;5.軍隊和其招用的無軍籍人員。(第七、八、九條)
(修改稿)企業、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適用本法,但是,用人單位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擔任和履行職務,不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所招用的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初審稿)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二審稿)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除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其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依照本法執行。
(三審稿)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以外的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四審稿)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工商局
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民政局
事業單位——人事局
國家機關——公務員
注冊會計師——財政局(特殊主體)
(二)調整對象——勞動合同關系
《勞動合同法》調正對象類型多樣化
正式的——非正式的(事實)勞動關系
企業的——非企業的勞動關系
全日的——非全日的勞動關系
直接的——非直接的(間接用工)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聘用合同關系
第九十六條 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
《人事爭議處理規定》
——聘用合同關系到底屬于勞動爭議還是人事爭議(使用勞動法,還是其他法)
第一條 為公正及時地處理人事爭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下列人事爭議:
(一)實施公務員法的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之間、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與聘任工作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
(二)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解除人事關系、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社團組織與工作人員之間因解除人事關系、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四)軍隊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五)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爭議。
(三)勞動關系建立(確立)的時間(第七條、第十條)
1.用工之日——付出具體勞動之日(形式上的非確定性——證據要求)
2.合同訂立之日——法律形式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觀點——勞動合同訂立之日起勞動關系建立,用工而未訂立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勞動關系建立
3.勞動關系不可逆
勞動合同的無效
主體無效——資質(法人資格、用工登記、涉外雇傭) / 童工、未成年工
內容無效——違法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勞動力交換已經完成,應支付勞動對價(即使是童工)
第三篇: 勞動合同培訓
編號
勞 動 合 同 書
甲 方 名稱:
地址:
性質: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姓名:
性別:
居民身份證號碼:
家庭住址:
聯系電話: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同意訂立本勞動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合同類型和期限
第一條 甲、乙雙方選擇簽訂本合同的期限為: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試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期限為 天。
二、工作內容
第二條 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從事_____________崗位工作。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崗位。
第三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有關制度規定和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三、保守甲方商業秘密
第四條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應保守甲方的業務往來、學生信息等技術及通訊和信息數據等商業秘密。
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五條 甲方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和辦公條件,建立健全各崗位工作職責,流程、工作規范等制度及其標準。
第六條 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崗位技術、安全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五、勞動報酬
第七條 甲方的工資發放遵循按勞分配,獎罰分明的原則。
第八條 乙方的工資遵循甲方制定的薪酬管理制度,且按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執行。
第九條 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工資,發薪日為每月10日發放上月工資。
第十條 乙方休假應遵循甲方的《員工考勤制度》。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 甲方在乙方工作滿一年后,遵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為乙方繳納職工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五項社會保險費用;社會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甲方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
第十二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甲方按有關規定同意轉移相關保險手續。
第十三條 乙方享受甲方提供的相關的其它福利待遇。
七、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
第十四條 甲方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向乙方公示。
第十五條 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規章制度,完成工作任務,提高職業技能,遵守工作紀律和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思想覺悟,保守商業秘密,忠誠忠實于企業,維護企業信譽和團結。
第十六條 乙方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甲方可以給予乙方相應的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等;依據甲方管理制度,乙方行為符合辭退條款規定的,甲方可以給予辭退,解除和終止本合同:
八、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十七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十八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條 試用期內經評價、考察、考核不符合錄用條件者,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條 乙方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如果乙方在試用期內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三天通知甲方。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到期,勞動關系即行終止。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如任意一方不同意續訂,則本合同終止。
第二十二條 甲方與乙方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甲方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會同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九、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乙方違反規定或本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賠償甲方下列損失:
1、甲方為其支付的培訓費;
2、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3、按法律法規和其他約定的賠償費用。
第二十四條 其他違約責任。
十、勞動爭議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協商解決。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蓋章) (簽字)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