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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合同法82條(通用5篇)

    時間:2021-10-25 會議發言 點擊:

    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于1999年3月15日通過,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共計第二十三章四百二十八條。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勞動合同法82條5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勞動合同法82條5篇

    勞動合同法82條篇1

    勞動合同法21條

      最近發表了一篇名為《勞動合同法21條》的范文,感覺寫的不錯,希望對您有幫助,希望對網友有用。  篇一勞動合同書21  勞動合同書  甲方(單位)  乙方 (個人)  簽訂日期_____ 年___ 月___ 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同意,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  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終止日  期___年_月_日,其中試用期____。  二,承包工程項目  1、工程項目名稱10kV豐收園藝線改造工程  2、工程地址豐收園藝  6、工程項目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工作協議  1、安全文明施工目標  1)不發生輕傷及以上人身事故。  2)不發生機械、設備、火災事故和同等及以上責任交通事故以及環境影響事件。  3)不發生因工程建設、勞務作業原因造成的人身、電網、設備事故。  4)達到甲方提出的現場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2、本工程執行的主要法律法規、規程規范及標準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  2)國務院 《 建設工程妥全生產管理條例 》  3) 國務院 《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管理條例 》  4))國家發改委 《 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 》 ( DL 5 0 0 、DLS 009.

    20XX—2019學年度第一學期生物教研組工作計劃

      指導思想   以新一輪課程改革為抓手,更新教育理念,積極推進教學改革。努力實現教學創新,改革教學和學習方式,提高課堂教學效益,促進學校的內涵性發展。同時,以新課程理念為指導,在全面實施新課程過程中,加大教研、教改力度,深化教學方法和學習方式的研究。正確處理改革與發展、創新與質量的關系,積極探索符合新課程理念的生物教學自如化教學方法和自主化學習方式。   主要工作   一、教研組建設方面:   1、深入學習課改理論,積極實施課改實踐。   、以七年級新教材為“切入點”,強化理論學習和教學實踐。   、充分發揮教研組的作用,把先進理念學習和教學實踐有機的結合起來,做到以學促研,以研促教,真正實現教學質量的全面提升。   2、強化教學過程管理,轉變學生的學習方式,提高課堂效益,規范教學常規管理,抓好“五關”。   (1)備課關。要求教齡五年以下的教師備詳案,提倡其他教師備詳案。要求教師的教案能體現課改理念。   (2)上課關。   (3)作業關。首先要控制學生作業的量,本著切實減輕學生負擔的精神,要在作業批改上狠下工夫。   (4)考試關。以確保給學生一個公正、公平的評價環境。   (5)質量關。   3、加強教研組凝聚力,培養組內老師的團結合作精神,做好新教師帶教工作。   二、常規教學方面:   1加強教研組建設。興教研之風,樹教研氛圍。特別要把起始年級新教材的教研活動作為工作的重點。   2、教研組要加強集體備課,共同分析教材,研究教法,探討疑難問題,由備課組長牽頭每周集體備課一次,定時間定內容,對下一階段教學做到有的放矢,把握重點突破難點.   3、教研組活動要有計劃、有措施、有內容,在實效上下工夫,要認真落實好組內的公開課教學。   4、積極開展聽評課活動,每位教師聽課不少于20節,青年教師不少于40節,興“聽課,評課”之風,大力提倡組內,校內聽隨堂課。   5、進一步制作、完善教研組主頁,加強與兄弟學校的交流。   我們將繼續本著團結一致,勤溝通,勤研究,重探索,重實效的原則,在總結上一學年經驗教訓的前提下,出色地完成各項任務。   校內公開課活動計劃表   日期周次星期節次開課人員擬開課內容   10月127四2王志忠生物圈   10月137五4趙夕珍動物的行為   12月114五4趙夕珍生態系統的調節   12月2818四4朱光祥動物的生殖   鎮江新區大港中學生物教研組   xx-9   20XX下學期生物教研組工作計劃范文   20XX年秋季生物教研組工作計劃   化學生物教研組的工作計劃   生物教研組工作計劃   下學期生物教研組工作計劃   年下學期生物教研組工作計劃   20XX年化學生物教研組計劃   20XX年化學生物教研組計劃   中學生物教研組工作計劃   第一學期生物教研組工作計劃   

    20XX—2019學年度第二學期高中英語教研組工作計劃

      XX—XX學年度第二學期高中英語教研組工作計劃   一.指導思想:   本學期,我組將進一步確立以人為本的教育教學理論,把課程改革作為教學研究的中心工作,深入學習和研究新課程標準,積極、穩妥地實施和推進中學英語課程改革。以新課程理念指導教研工作,加強課程改革,緊緊地圍繞新課程實施過程出現的問題,尋求解決問題的方法和途徑。加強課題研究,積極支持和開展校本研究,提高教研質量,提升教師的研究水平和研究能力。加強教學常規建設和師資隊伍建設,進一步提升我校英語教師的英語教研、教學水平和教學質量,為我校爭創“三星”級高中而發揮我組的力量。   二.主要工作及活動:   1.加強理論學習,推進新課程改革。   組織本組教師學習《普通高中英語課程標準》及課標解度,積極實踐高中英語牛津教材,組織全組教師進一步學習、熟悉新教材的體系和特點,探索新教材的教學模式,組織好新教材的研究課活動,為全組教師提供交流、學習的平臺和機會。   2.加強課堂教學常規,提高課堂教學效率。   強化落實教學常規和“禮嘉中學課堂教學十項要求”。做好集體備課和二備以及反思工作。在認真鉆研教材的基礎上,抓好上課、課后作業、輔導、評價等環節,從而有效地提高課堂教學效率。加強教學方法、手段和策略的研究,引導教師改進教學方法的同時,引導學生改進學習方法和學習策略。   3.加強課題研究,提升教科研研究水平;加強師資隊伍建設,提升教師的教學能力。   組織教師有效開展本組的和全校的課題研究工作做到有計劃、有研究、有活動、有總結,并在此基礎上撰寫教育教學論文,并向報刊雜志和年會投稿。   制訂好本組本學期的校公開課、示范課、匯報課計劃,并組織好聽課、評課等工作。   三.具體安排:   二月份:制訂好教研組工作計劃、課題組工作計劃和本學期公開課名單。   三月份:1、組織理論學習。   2、高一英語教學研討活動。   3、組織好高三第一次模考、閱卷、評卷和總結等工作。   四月份:1、組織好高三英語口語測試。   2、高三英語復習研討會。   五月份:1、組織好高三第二次模考、閱卷、評卷和總結等工作。   2、協助開展好我校的區級公開課。   六月份:1、組織好高考的復習迎考工作。   2、收集課題活動材料。

    2019學年春季學期小學語文組教研計劃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基礎教育課程改革綱要》為指導,認真學習貫徹課程改革精神,以貫徹實施基礎教育課程改革為核心,以研究課堂教學為重點,以促進教師隊伍建設為根本,以提高教學質量為目標,全面實施素質教育。   本學期教研組重點加強對教師評課的指導,使教師的評課規范化,系統化,定期舉行主題教學沙龍和“會診式行動研究”,促進新教師的成長,加快我鎮小學語文教師隊伍成長速度和小學語文教育質量的全面提高。結合區里的活動安排,開展各項有意義的學生活動,培養提高學生的語文素養,調動啟發學生的內在學習動機。   二、工作目標   1、以課改為中心,組織教師學習語文課程標準,轉變教學觀念,深入課堂教學研究,激發學生主動探究意識,培養學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努力提高學生語文素養。   2、進一步加強語文教師隊伍建設,讓“語文研究小組”,充分發揮學科帶頭人、骨干教師的示范作用,重視團隊合作智慧、力量。開展“師徒結對”活動,以老帶新,不斷提高教師的業務素質。   3、組織教師開展切實有效的說課沙龍、評課沙龍,提高教師說課能力,和評課能力,能夠結合主題教研活動,對典型課例進行互動研討,開展教例賞析活動。   4、加強教研組集體備課,每周以段為單位組織一次集體備課,分析教材,賞析重點課文,進行文本細讀,交流教學心得。讓備課不再是走場,形式主義,而是真真實實為提高課堂效率服務,提高教師的素質服務。   5、根據上學期制定的語文常規活動計劃,開展形式多樣的學習競賽活動、過關活動,激發學生學習語文的興趣,在自主活動中提高學生的綜合實踐能力,促進個性和諧發展。   6、 加強學習質量調查、檢測工作,及時分析,尋找得失,確保完成各項教學指標。   三、主要工作及具體措施   (一)骨干教師示范、把關,當好“領頭羊”。   1、本學期,語文研究小組成員繼續充分發揮學科帶頭人、骨干教師的示范作用,重視團隊合作智慧、力量。教研組將圍繞“探索實效性語文課堂教學模式”這個主題,深入開展精讀課文教學有效性研討活動。低段(1-2年級)則繼續進行識字教學的有效性的探討。分層、有序地開展教研活動,使教研活動更成熟、有效,切實提高我校語文老師的專業水平。   2、開展“師徒結對”活動,以老帶新,不斷提高教師的業務素質。   (二)年輕教師取經、學習,爭取出成績。   1、為了提高教學質量,促成新教師迅速成長,1—5年教齡新教師每一學期上1堂模仿課和一堂校內研討課。上模仿課的內容可以通過觀看名師的關盤、視頻或者教學實錄等途徑,根據個人教學需要,有選擇性地進行局部模仿,從而使新教師形成個人的教學風格 。2019年高二歷史第二學期教學工作計劃范文1

      一、指導思想   高二的歷史教學任務是要使學生在歷史知識、歷史學科能力和思想品德、情感、態度、價值觀各方面得到全面培養鍛煉和發展,為高三年級的文科歷史教學打下良好的基礎,為高校輸送有學習潛能和發展前途的合格高中畢業生打下良好基礎。   高考的文科綜合能力測試更加強調考生對文科各學科整體知識的把握、綜合分析問題的思維能力、為解決問題而遷移知識運用知識的能力。教師在教學中要體現多學科、多層次、多角度分析解決問題的通識教育理念。教師要認真學習和研究教材,轉變教學觀念,緊跟高考形勢的發展,研究考試的變化,力爭使高二的教學向高三教學的要求靠攏。   按照《教學大綱》和《考試說明》的要求,認真完成高二階段的單科復習工作。堅持學科教學為主,落實基礎知識要到位,適當兼顧史地政三個學科的綜合要求,培養提高學生學科內綜合的能力。從學生的實際出發,落實基礎,提高學科思維能力和辯證唯物主義、歷史唯物主義的理論水平。   二、教學依據和教材使用

      全班共40人,其中男生15人,女生25人。學生的數學基礎較一般,多數學生能掌握所學內容,少部分學生由于反映要慢一些,學習方法死板,沒有人進行輔導,加之缺乏學習的主動性,不能掌握學習的內容。能跟上課的學生,課上活潑,發言積極,上課專心聽講,完成作業認真,學習比較積極主動,課后也很自覺,當然與家長的監督分不開。部分學生解答問題的能力較強,不管遇到什么題,只要讀了兩次,就能找到方法,有的方法還相當的簡捷。有的學生只能接受老師教給的方法,稍有一點變動的問題就處理不了。個別學生是老師怎么教也不會。   二、教材分析   本冊的教學內容:(1)混合運算和應用題;(2)整數和整數四則運算;(3)量的計量;(4)小數的意義和性質;(5)小數的加法和減法;(6)平行四邊形和梯形   本冊的重點:混合運算和應用題是本冊的一個重點,這一冊進一步學習三步式題的混合運算順序,學習使用小括號,繼續學習解答兩步應用題的學習,進一步學習解答比較容易的三步應用題,使學生進一步理解和掌握復雜的數量關系,提高學生運用所學知識解決得意的實際問題的能力,并繼續培養學生檢驗應用題的解答的技巧和習慣。第二單元整數和整數的四則運算,是在前三年半所學的有關內容的基礎上,進行復習、概括,整理和提高。先把整數的認數范圍擴展到千億位,總結十進制計數法,然后對整數四則運算的意義,運算定律加以概括總結,這樣就為學習小數,分數打下較好的基礎。第四單元量的計量是在前面已學的基礎上把所學的計量單位加于系統整理,一方面使學生所學的知識更加鞏固,一方面使學生為學習把單名數或復名數改寫成用小數表示的單名數做好準備。   三、教學目標   (一)知識與技能:   1、使學生認識自然數和整數,掌握十進制計數法,會根據數級正確地讀、寫含有三級的多位數。   2、使學生理解整數四則運算的意義,掌握加法與減法、乘法與除法之間的關系。

      ③提出教學任務:在全面發展體能的基礎上,進一步發展靈敏、力量,速度和有氧耐力,武德的培養;引導學生學會合理掌握練習與討論的時間,了解實現目標時可能遇到的困難。在不斷體驗進步和成功的過程中,表現出適宜的自信心,形成勇于克服困難積極向上,樂觀開朗的優良品質;認識現代社會所必需的合作和競爭意識,在武術學習過程中學會尊重和關心他人,將自身健康與社會需要相,表現出良好的體育道德品質,結合本身項目去了解一些武術名人并能對他們進行簡單的評價;加強研究性的學習,去討論與研究技能的實用性,加強同學之間的討論交流的環節。   (3)教學目標:   ①總體目標:建立“健康第一”的理念,培養學生的健康意識和體魄,在必修田徑教學的基礎上進一步激發學生學習“初級長拳”、“劍”的興趣,培養學生的終身體育意識,以學生身心健康發展為中心,重視學生主體地位的同時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與不同需求,確保每一個學生都受益,以及多樣性和選擇性的教學理念,結合學校的實際情況,設計本教學工作計劃,以滿足學生選項學生的需求,加深學生的運動體驗和理解,保證學生在高一年田徑必修基礎上再加上“長拳”來引導男女生學習體育模塊的積極性,再結合高二年的 “劍”選項課的學習中修滿2學分。加強學習“長拳”以及“劍”的基本套路,提升學習的的興趣,提升學生本身的素質,特別是武德的培養。   ②具體目標:   運動參與:a養成良好的練武的鍛煉習慣。b根據科學鍛煉的原則,制定并實施個人鍛煉計劃。c學會評價體育鍛煉效果的主要方法。   運動技能:a認識武術運動項目的價值,并關注國內外重大體賽事。b有目的的提高技術戰術水平,并進一步加強技、戰術的運用能力。c學習并掌握社會條件下活動的技能與方法,并掌握運動創傷時和緊急情況下的簡易處理方法。   身體健康:a能通過多種途徑發展肌肉力量和耐力。b了解一些疾病等有關知識,并理解身體健康在學習、生活中和重要意義。c形成良好的生活方式與健康行為。   心理健康:a自覺通過體育活動改變心理狀態,并努力獲得成功感。b在武術練習活動中表現出調節情緒的意愿與行為。c在具有實用技能練習中體驗到戰勝困難帶來喜悅。   社會適應:a在學習活動中表現出良好的體育道德與合作創新精神。b具有通過各種途徑獲取體育與健康方面知識和方法的能力。   (4)教學措施:   采用教師示范與講解,學生討論,練習,教師評價,再進行個別指導,后進行學生練習,最后進行展示與學生的綜合評價相結合的方式方法,培養學生的良好的學習習慣、學習方法更好地完成教學任務,達到教學目標;實行培優扶中輔差,,采用學習小組的建立,加強學習小組的相互學習、相互討論、相互研究的功能,提升學習的效率;加強多邊學科的整合,特別是加強心理健康的教育,加強運動力學、運動醫學等進行學習,以提升學生的運動自我保護意識與能力。   二、教學研究的計劃   (1)課題研究:加強校本課程“劍”、“平山初級長拳”的開發與教學;做好“趣味奧運會進入校園”課題的開題準備。做為“青春期健康教育進入校園”課題組的成員,協助課題組進行研究,開展活動。   (2)校本教研:加強校本課程的開發,加強體育備課組的教研能力,做為備課組長的我與其他老師加強討論校本的研究與開發,本次校本開發重點放在“劍”、“初級長拳”、“花樣籃球”三個項目上,有所側重。   (3)論文撰寫:結合課題研究的內容進行撰寫。   (4)校際、教研組、備課組教研活動:做為晉江市兼職中學體育教研員及校際組成員,積極參加校際組開展的各項活動,加強提升在校際組的教研水平,做好兼職教研員的本職工作,協助教研員開展教研活動;積極參加教研組的各項活動,提升教研水平;做為備課組長的我,我計劃是積極組織本組老師一起提高高中的課改力度與水平,集中老師的備課時間與討論在備課過程中出現的一系列問題,針對選項會出現的問題進行溝通,加強學習過程的評價,協調選項內容的評價標準及認證過程。   高二下學期語文備課組工作計劃   高二下學期化學教學計劃   高二下學期語文教學工作計劃   關于高二下學期班主任工作計劃范文   20XX學年高二下學期班主任工作計劃范文   20XX高二下學期班主任工作計劃   高二下學期工作計劃范文   20XX年高二下學期地理教學計劃   高二下學期物理教學計劃2   高二下學期語文教學計劃      

    生積極性,要求作業在課堂上完成,并及時反饋。   4. 做好后進生的輔導工作,實施“課內補課”的方法,組織互幫互學。   5.培養學生的分析、比較和綜合能力。   6. 培養學生的抽象、概括能力。   7. 培養學生的遷移類推能力。   8. 培養學生思維的靈活性。   五、課時安排   四年級下學期數學教學安排了72課時的教學內容。各部分教學內容教學課時大致安排   一、混合運算和應用題(11課時)   1、混合運算2課時   2、兩、三步計算的應用題8課時   3、整理和復習1課時   二、整數和整數四則運算(18課時)   1、十進制計數法2課時   2、加法的意義和運算定律3課時   3、減法的意義和運算定律3課時   4、乘法的意義和運算定律4課時   5、除法的意義4課時   6、整理和復習2課時   三、量的計量(6課時)   1、常用的計量單位2課時   2、名數的改寫4課時   四、小數的意義和性質(17課時)   1、小數的意義和讀寫法2課時   2、小數的性質和小數的大小比較3課時   3、小數點位置移動引起小數大小的變化4課時   4、小數和復名數3課時   5、求一個小數的近似數 2課時   6、整理和復習2課時   五、小數的加法和減法(3課時)   小管家1課時   六、三角形、平行四邊形和梯形(10課時)   1、角的度量1課時   2、垂直和平行2課時   3、三角形2課時   4、平行四邊形和梯形3課時   5、整理和復習2課時   七、總復習(6課時)   XX年2月26日

    向縱深發展。   6、做好論文的撰寫、參評工作。   活動安排:   二月份:課例展示交流。王鈞、李汪俊、羅建上研究課;課題成員進行子課題研究交流。   三月份:課例展示交流。(姚愛祥)組織課題學習,程中華、戴輝文、孫小娟上研究課;課題成員進行子課題研究交流。   四月份:課例展示交流。(姚愛祥)組織課題學習,劉華波、曹輝、錢蕓上研究課;課題成員進行子課題研究交流。   五月份:課題研究小結

      2、組織年輕教師開展會診式課堂教學診斷活動、同課異構活動、同構異教活動,有效,切實提高我校年輕語文老師的專業水平,獲得快速成長。   3、選拔教齡2——3年新教師參加區教研室組織的區新生代課堂教學比賽,并做好指導、培訓工作。   (三)教研形式穩中有變,踏實而生動。   1、繼續組織兩周一次的專題學習沙龍和互動式評課沙龍,結合教研活動的主題組織好教師學習、交流。聽展示課的教師對聽課內容進行精心、系統的評點,寫成評課稿,在兩周一次的互動式教學研討沙龍中進行交流、探討。與往年不同的是,在保證互動評課活動開展同時,不影響正常教學,本學期安排8次集體評課活動,其他評課通過qq群來交流、研討。

    勞動合同法82條篇2

    勞動合同法第82條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解讀】本條是關于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以及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1994年,我國制定出臺了勞動法,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實踐中,絕大多數的用人單位能夠遵守勞動法的規定,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但也有一些用人單位無視法律的規定,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或者不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因此,一旦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往往因為拿不出勞動合同,而無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為了切實貫徹勞動合同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同時,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根據上述規定,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里包括三層含義:一是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必須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二是勞動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如果在一個月的時間內訂立的是口頭的勞動合同,則也是違法的,要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三是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直接適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有關規定。
      二、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根據本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三種。”“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當前,我國勞務就業市場上出現了勞動合同短期化現象,對勞動關系的穩定和諧、收入分配制度及職工相關權益落實都產生了消極影響,從長遠的觀點來看,對企業、勞動者,對政府而言都是不利的,最終將影響到國民經濟的持續、協調、穩定、健康的發展。因此,為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在勞動合同法中采取措施遏制勞動合同短期化是非常必要的。本法第十四條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作出了明確規定。本條中“違反本法規定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主要就是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三種情形:(一)續延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拒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十年以內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拒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三)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續簽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拒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以及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對于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以及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違法行為,本條規定了一種懲罰性的民事賠償責任即: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資。
      (一)懲罰性的民事賠償責任
      懲罰性賠償,又叫做懲戒性賠償,它指的是對受害方的實際損失予以補償性賠償之外的賠償,通常是因為侵權方的一些特殊的不當行為所致。懲罰性賠償是一項很古老的制度,它在世界上一些主要的普通法系國家,如英國、澳大利亞、新西蘭,美國和加拿大等都得到了廣泛的適用。實施懲罰性賠償,是為了懲罰和阻止一些特定的行為,特別是故意或惡意所致的行為。此外,懲罰性賠償還可以疏導受害人的憤慨情緒,防止受害一方因為侵權方的惡意侵權而采取一些以牙還牙的報復行為,全面補償受害人所遭受的物質和精神損失。
      懲罰性賠償雖然在普通法系國家得到了廣泛的運用,但在大多數大陸法系國家卻沒有得到承認。大多數的大陸法系國家對民事案件的損失賠償額被限定在一定范圍內,使受害人一方回復到沒有受損時的狀態。
      我國一直以來采用大陸法系的立場,堅持賠償采用實際損失原則,即只賠償受害者因為侵權行為而實際受到的損失。但在1993年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時,借鑒了英美法系的懲罰性賠償制度,該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這一規定次采用了懲罰性賠償制度,以制裁消費領域中的欺詐行為,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此次,勞動合同法為了更好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故意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或者拖延簽訂勞動合同,以及故意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違法行為,規定了“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這樣一個懲罰性的賠償制度,用于懲罰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同時也是督促用人單位盡快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從而保護作為弱者一方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例如:某一勞動者于某年10月8日起到某一企業工作,約定工資為每月700元,如果到了當年的11月15日,企業還沒有與該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則該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依據本條的規定應支付勞動者勞動應得報酬二倍的月工資,即雖然該勞動者只干了一個月的工作,用人單位也要支持勞動者1400元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82條篇3

    篇一:hr必知的《勞動合同法》50條基本知識

    hr必知的《勞動合同法》50條基本常識

    《勞動合同法》是hr必須熟知的一個法律,對其法律條文的了解關系著工作的專業性,其中《勞動合同法》有50條基本常識,hr一定要知道。

    1.什么是試用期?試用期的工資如何計算?所謂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建立勞動關系時,經過平等協商,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供雙方相互了解、相互考查、相互選擇的不超過法律規定時長的期限。試用期在勞動合同解除方式、工資水平等方面與正式勞動合同期間有所不同。

    試用期內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不低于其中高者),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2.試用期的具體時間的相關規定?

    試用期的具體時間,應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確定,但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試用期最長限度的規定

    1)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

    2)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十日;

    3)勞動合同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

    4)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試用期包括勞動合同期限中。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約定試用期或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3.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可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有表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事實依據,不可隨意解除。

    4.什么是集體合同?

    所謂集體合同,又稱團體協議、集體協議等,是指工會或職工推舉的職工代表代表全體職工與用人單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條件、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勞動福利等事項,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締結的書面協議。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5.什么是“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國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是關于勞動者的社會保險關系在同的地區之間流轉的一項制度,其關系到勞動者的社會保險制度從一個地區轉移到另外一個地區時的交接。

    7.什么是最低工資標準?

    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其他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素、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待遇。最低工資標準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8.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如何確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9.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能否收取保證金、風險抵押金等財物?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用人單位違反此規定,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0.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包括哪幾類?

    事實上的勞動關系主要可分為以下兩類:

    1)無書面形式的勞動合同而形成的事實上的勞動關系;

    2)無效勞動合同而形成的事實上的勞動關系。

    11.用人單位賠償勞動者損失范圍哪些?

    《勞動合同法》明確了用人單位因過錯導致勞動者損失的賠償責任,具體賠償方式依據1995年勞動部發布的《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計算,即該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內容:

    1)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支支付給勞動者,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的25%賠償費用

    2)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3)造成勞動者工傷、醫院待遇損失的,除按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于醫療費用的25%賠償費用

    4)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于其醫療費用的25%賠償費用

    5)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12.勞動者如何利用法律規定最大限度地維權?

    我們認為主要從幾方面入手

    1)證明事實勞動關系存在:注意保留勞動合同;沒有訂的可以收集工資單、考勤卡、工作證、出入證、開會通知、報銷單據等,以證明確實跟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2)取得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續訂勞動合同的證據:勞動者需要收集最初來用人單位的相關證明,向單位要求與勞動者忙簽訂合同的談話記錄、證人證言、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填有關表格、單位借口拖續的證明等

    3)取得用人單位單方面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據:如單位書面解除勞動關系通知、談話記錄、證人證言、公司發文等4)在通過合法的手段取上述證據后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前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5)鼓勵勞動者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與投訴。這個程序優點在于:勞動不直接跟用人單位發生沖突;避免用人單位報復;行政執法時間短,效率較高

    13.哪些情況下勞動合同不能終止?

    哪些情況下勞動合同雖然出現約定的終止條件,但仍然不能終止?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下列情形用人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疑似職業病在診斷或醫學觀察期間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因工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4.用人單位什么情況下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在工作中的主觀表現決定解除勞動合同 即:

    1)在試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3)勞動者同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造成嚴重影響或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以欺詐、威脅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履行中客觀情況的變化解除勞動合同:

    下列情形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才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調,未能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因經濟性裁員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裁判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判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職工意見后可以裁員

    1)依《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活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后需要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15.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內不辭而別應承擔什么責任?

    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骨不辭而別屬于違約,即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的損失,包括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對生活、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以及其他賠償費用。而且用人單位可以依《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同時要求賠償損失。

    16.用人單位賠償勞動者損失范圍哪些?

    《勞動合同法》明確了用人單位因過錯導致勞動者損失的賠償責任,具體賠償方式依據1995年勞動部發布的《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計算,即該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內容:

    1)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支支付給勞動者,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的25%賠償費用

    2)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3)造成勞動者工傷、醫院待遇損失的,除按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于醫療費用的25%賠償費用

    4)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于其醫療費用的25%賠償費用

    5)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篇二:hr必知的《勞動合同法》50條基本常識

    hr必知的《勞動合同法》50條基本常識

    《勞動合同法》是hr必須熟知的一個法律,對其法律條文的了解關系著工作的專業性,其中《勞動合同法》有50條基本常識,hr一定要知道。

    1.什么是試用期?試用期的工資如何計算?所謂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建立勞動關系時,經過平等協商,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供雙方相互了解、相互考查、相互選擇的不超過法律規定時長的期限。試用期在勞動合同解除方式、工資水平等方面與正式勞動合同期間有所不同。試用期內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不低于其中高者),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2.試用期的具體時間的相關規定?

    試用期的具體時間,應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確定,但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試用期最長限度的規定

    1)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

    2)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十日;

    3)勞動合同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

    4)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試用期包括勞動合同期限中。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約定試用期或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3.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可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有表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事實依據,不可隨意解除。

    4.什么是集體合同?

    所謂集體合同,又稱團體協議、集體協議等,是指工會或職工推舉的職工代表代表全體職工與用人單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條件、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勞動福利等事項,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締結的書面協議。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5.什么是“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國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是關于勞動者的社會保險關系在同的地區之間流轉的一項制度,其關系到勞動者的社會保險制度從一個地區轉移到另外一個地區時的交接。

    7.什么是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其他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素、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待遇。最低工資標準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8.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如何確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篇三:hr必知的《勞動合同法》50條基本常識

    《勞動合同法》是hr必須熟知的一個法律,對其法律條文的了解關系著工作的專業性,其中《勞動合同法》有50條基本常識,hr一定要知道。

    1.什么是試用期?試用期的工資如何計算?所謂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建立勞動關系時,經過平等協商,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供雙方相互了解、相互考查、相互選擇的不超過法律規定時長的期限。試用期在勞動合同解除方式、工資水平等方面與正式勞動合同期間有所不同。

    試用期內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不低于其中高者),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2.試用期的具體時間的相關規定?

    試用期的具體時間,應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確定,但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試用期最長限度的規定

    1)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

    2)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十日;

    3)勞動合同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

    4)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試用期包括勞動合同期限中。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約定試用期或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3.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可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有表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事實依據,不可隨意解除。

    4.什么是集體合同?

    所謂集體合同,又稱團體協議、集體協議等,是指工會或職工推舉的職工代表代表全體職工與用人單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條件、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勞動福利等事項,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締結的書面協議。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5.什么是“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國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是關于勞動者的社會保險關系在同的地區之間流轉的一項制度,其關系到勞動者的社會保險制度從一個地區轉移到另外一個地區時的交接。

    7.什么是最低工資標準?

    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其他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素、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待遇。最低工資標準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8.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如何確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9.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能否收取保證金、風險抵押金等財物?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用人單位違反此規定,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事實上的勞動關系主要可分為以下兩類:

    1)無書面形式的勞動合同而形成的事實上的勞動關系;

    2)無效勞動合同而形成的事實上的勞動關系。

    11.用人單位賠償勞動者損失范圍哪些?

    《勞動合同法》明確了用人單位因過錯導致勞動者損失的賠償責任,具體賠償方式依據1995年勞動部發布的《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計算,即該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內容:

    1)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支支付給勞動者,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的25%賠償費用

    2)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3)造成勞動者工傷、醫院待遇損失的,除按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于醫療費用的25%賠償費用

    4)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于其醫療費用的25%賠償費用

    5)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12.勞動者如何利用法律規定最大限度地維權?

    我們認為主要從幾方面入手

    1)證明事實勞動關系存在:注意保留勞動合同;沒有訂的可以收集工資單、考勤卡、工作證、出入證、開會通知、報銷單據等,以證明確實跟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2)取得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續訂勞動合同的證據:勞動者需要收集最初來用人單位的相關證明,向單位要求與勞動者忙簽訂合同的談話記錄、證人證言、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填有關表格、單位借口拖續的證明等3)取得用人單位單方面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據:如單位書面解除勞動關系通知、談話記錄、證人證言、公司發文等

    4)在通過合法的手段取上述證據后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前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5)鼓勵勞動者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與投訴。這個程序優點在于:勞動不直接跟用人單位發生沖突;避免用人單位報復;行政執法時間短,效率較高

    13.哪些情況下勞動合同不能終止?

    哪些情況下勞動合同雖然出現約定的終止條件,但仍然不能終止?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下列情形用人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疑似職業病在診斷或醫學觀察期間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因工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4.用人單位什么情況下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在工作中的主觀表現決定解除勞動合同 即:

    1)在試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3)勞動者同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造成嚴重影響或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以欺詐、威脅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履行中客觀情況的變化解除勞動合同:

    下列情形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才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調,未能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因經濟性裁員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裁判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判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職工意見后可以裁員

    1)依《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活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后需要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15.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內不辭而別應承擔什么責任?

    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骨不辭而別屬于違約,即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的損失,包括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對生活、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以及其他賠償費用。而且用人單位可以依《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同時要求賠償損失。

    16.用人單位賠償勞動者損失范圍哪些?

    《勞動合同法》明確了用人單位因過錯導致勞動者損失的賠償責任,具體賠償方式依據1995年勞動部發布的《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計算,即該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內容:

    1)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支支付給勞動者,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的25%賠償費用

    2)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勞動合同法82條篇4

    勞動合同法33條

      篇一:《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解讀

      《勞動合同法》第33條 勞動合同主體變更 第三十三條勞動合同主體變更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現在不僅是法定代表人,連法人都變了。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七十六條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

      9.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變更,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不需因此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部關于企業實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履行勞動合同問題的通知》

      一、在企業實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后,用人單位主體發生變化的,應當由變化后的用工主體繼續與職工履行原勞動合同。由于企業改制導致原勞動合同不能履行的,企業與職工應當依法變更勞動合同。

      《廣東省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勞動者的工作年限應連續計算。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關系并由用人單位(投資人)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不予支持。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程序性問題的指導意見》(2009年4月15日起施行)

      93、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勞動者的工作年限應連續計算。勞動者因上述事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并由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不予支持。

      《深圳經濟特區勞動合同條例》

      第二十三條 勞動合同有效期內,用人單位不得因法定代表人的變更而解除勞動合同。 《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2008年9月23日)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勞動者的工作年限應當連續計算。

      篇二:合同法33條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確認書較正式合同簡單,是買賣雙方在通過交易磋商達成交易后,寄給雙方加以確認的列明達成交易條件的書面證明,經買賣雙方簽署的確認書,是法律上有效的文件,對買賣雙方具有同等的約束力。

      確認書實際上是與承諾聯系在一起的,雙方達成協議以后,一方要求以最后的確認為準,這樣確認書實際上就是對其要約所做出的最后的,明確的,肯定的承諾。 確認書是承諾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判斷是否做出承諾的要素之一。

      合同的簽訂一般要經過要約與承諾兩個過程。

      要約 為當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訂立合同的要求或建議。提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在要約里,要約人除表示欲簽訂合同的愿望外,還必須明確提出足以決定合同內容的基本條款。要約可以向特定的人提出,亦可向不特定的人提出。要約人可以規定要約承諾期限,即要約的有效期限。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要約人受其要約的約束,即有與接受要約者訂立合同的義務;出賣特定物的要約人,不得再向第三人提出同樣的要約或訂立同樣的合同。要約沒有規定承諾期限的,可按通常合理的時間確定。對于超過承諾期限或已被撤銷的要約,要約人則不受其拘束。

      承諾 受要約人按照所指定的方式,對要約的內容表示同意的一種意思表示,任何有效的承諾,都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要約和承諾是一種相對人的行為。因此,承諾必須由被要約人作出。被要約人以外的任何第三者即使知道要約的內容并對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認為是承諾。被要約人,通常指的是受要約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權的代理人。無論是前者還是后者,其承諾都具有同等效力。

      承諾必須是在有效時間內作出。所謂有效時間,是指要約定有答復期限的,規定的期限內即為有效時間;要約并無答復期限的,通常認為合理的時間,即為有效時間。

      承諾必須與要約的內容完全一致。即承諾必須是無條件地接受要約的所有條件。據此,凡是第三者對要約人所作的“承諾”;凡是超過規定時間的承諾,;凡是內容與要約不相一致的承諾,都不是有效的承諾,而是一項新的要約或反要約,必須經原要約人承諾后才能成立合同,關于承諾有效要件,大陸法系各國要求較嚴,非具備以上三要件者則不能有效。而英美國的法律對此采取了比較靈活的態度。例如,美國《統一商法典》規定,商人之間的要約,除要約中已明確規定承諾時不得附加任何條件或所附加的條款對要約作了重大修改外,被要約人在承諾中附加某些條款,承諾仍可有效。承諾可以書面方式進行,也可以口頭方式進行。通常,它須與要約方式相應,即要約以什么方式進行,其承諾也應以什么方式進行。對于口頭要約的承諾,除要約有期限外,沉默不能作為承諾的方式,承諾的效力表現為要約人收到受要約人的承諾時,合同即為成立。口頭承諾,要約人

      了解時即發生效力。非口頭承諾生效的時間應以承諾的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為準。一般認為,承諾和要約一樣準許在送到對方之前或同時撤回。但遲到的撤回承諾的通知,不發生撤回承諾的效力。

      篇三:2014年最新勞動法實施細則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等有關規定,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職工的病假假期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2014年最新勞動法實施細則

      目錄

      一、 總則

      二、 勞動合同的訂立

      三、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四、 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

      五、 集體合同

      六、 勞務派遣

      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

      一、 總則

      1、《勞動合同法》第二條中的“等組織”不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還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基金會等其他依法登記注冊成立的單位。

      2、在工商行政部門登記取得營業執照的分公司,經用人單位授權或同意,可以依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當分公司不能履行對勞動者的義務時,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

      3、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招用除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人員以外的勞動者,即與其建立了勞動關系,應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4、勞動合同法所指的勞動者,應當年滿16周歲,且尚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

      5、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農村勞動者、現役軍人、家庭直接雇傭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等不適用勞動合同法。

      6、用人單位招用與外單位保持全日制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應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7、用人單位招用自主擇業轉業退伍軍人,應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8、用人單位招用外國人,應當辦理外國人就業證,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9、用人單位招用港、澳、臺地區的人員,應當辦理港、澳、臺人員就業證,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10、外國企業駐華辦事機構、外國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機構招用勞動者,按照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11、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經過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后,由用人單位決定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的實施。

      12、總公司以下發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執行總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的程序后,該規章制度才能作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據。

      13、用人單位經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或決定的重大事項,自動適用于新招用的員工,但用人單位必須履行公示或告知義務。在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若新招用的員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14、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經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職工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用工管理的依據。

      15、“公示或告知”是指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決定可以采取勞動者人手一冊、學習培訓等法律認可的方式完整送達或傳達勞動者知曉。

      16、《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二款中的“重大事項”是指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事項。

      17、工會或職工認為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不適當的,提出意見,用人單位應在30日內書面回復意見。

      18、用人單位的勞動規章制度中不能規定對違紀職工給予罰款的內容。

      二、 勞動合同的訂立

      19、職工名冊應當包含勞動者姓名、性別、身份號碼、戶口地址、工作崗位等。用人單位應當將職工名冊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20、《勞動合同法》第九條中的“其他證件”是指學歷證明、技能證書、資格證等與勞動者就業相關的各類證件。

      “擔保”即指物的擔保,也指人的擔保。

      “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是指與建立勞動關系有關的財物,如服裝費、駕駛員風險金、保證金等。

      21“同工同酬”是指同一用人單位內部實行全日制的勞動者,在相同、相近、相似的工作崗位上,付出相同的勞動量且取得相同業績的,應執行同等的工資分配制度。

      22、《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十九條、第八十二條中的“一個月”是指三十日。

      23、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從第2個月到第12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從第十

      二個月開始,視為與勞動者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再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合同到期后未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繼續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24、勞動者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一個月內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出終止勞動關系,且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一個月內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工超過一個月后雙方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即使每用支付了二倍工資,也不能隨意終止勞動關系,應按照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如用人單位違法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則須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辦理。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補簽勞動合同時,勞動合同期限應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25、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得約定終止條件,勞動者符合法定解除、終止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26、《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連續工作滿十年”是從勞動者到用人單位開始勞動時計算。勞動者因組織原因在不同用人單位流動,或者因業務劃轉而由一個用人單位到另一個用人單位的,其工作年限連續合并計算為最后一個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27、國有企業改制為非國有企業,與國有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并獲得經濟補償金的職工,其在原國有企業的工作年限 不合并計算為改制后非國有企業的工作年限。與國有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后重新與改制后非國有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其在原國有企業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改制后國有企業的工作年限。

      28、廠長、經理是由上級部門聘任的,應與上級聘任部門簽訂勞動合同。實行公司制的企業廠長、經理和有關經營管理人員,應與董事會簽訂勞動合同。黨委書記、工會主席等黨群專職人員可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也可以與上級部門聘任機關簽訂勞動合同。對由國家有關組織行政部門管理的企業領導人,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29、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是指事業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以及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后初次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

      30、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滿十年的,雙方勞動合同未到期,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雙方可以協商變更勞動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的,繼續履行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

      31、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至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順延后,若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此時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必須簽訂。

      32、《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中的“連續”是指時間間隔不超過一年。

      3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季節性、臨時性、階段性的用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后,在同一崗位不能再連續簽訂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工作時間超過一年以上的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34、《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或者續訂的勞動合同作為計算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第一次。

      35、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到期后自動續延的,自動續延視同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如勞動者連續工作滿十年,可以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6、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送達職工的,視為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37、《勞動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不屬于《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中的“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38、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中的勞動報酬,可以是具體的數額,也可以是雙方認可的薪酬制度。

      39、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崗位合同是勞動合同內容的一部分,崗位合同的期限可以短于勞動合同的期限。

      40、《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勞動合同內容不具備必備條款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協商補充完善。對協商不一致的條款,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41、勞動者的住址等事項發生變化的,要及時告知用人單位,并書面變更勞動合同內容。

      42、《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一款中的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上”、“三年以上”包含三個月、一年、三年;“不滿一年”、“不滿三年”不包含一年、三年。第四十四條

      第一款中的“六個月以上”包含六個月。

      43、勞動者使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并且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44、用人單位招用同一勞動者,無論崗位是否變更,勞動合同是否續簽,或者終止一段時間后再次錄用的,都不能再次約定試用期。

      45、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特殊福利待遇,約定的有關責任和義務,不屬于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可以通過協議進行協定。

      46、《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中的“專項培訓費用”是指用人單位一次性或一年內累計為勞動者提供了超出企業年平均工資50%的費用的經費,“專業技術培訓”是指為提高勞動者特定技能而提供的培訓,上崗前的培訓和日常業務培訓不屬于專業技術培訓。培訓費認定依據為有貨幣支付憑證的培訓單據,以及脫產培訓期支付的工資和差旅費等。

      47、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解除提供過專業技術培訓的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有權要求勞動者仍應按照服務期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48、服務期長于勞動合同期限的,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勞動合同期限。未協商變更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順延至服務期滿。

      49、《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中的“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50、廠家的促銷員在租貿商場的柜臺工作的,促銷員應與廠家簽訂勞動合同,商場對廠家侵害促銷員合法權益的情況承擔連帶責任。

      三、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51、《勞動合同法》施行后,未以書面形式變更勞動合同的,若發生勞動爭議,以原書而勞動合同確定的內容為依據。但原勞動合同中與《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不一致的內容無效。

      52、國有企業改制勞動關系處理政策《勞動合同法》不一致的,從2008年開始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執行。

      四、 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

      53、《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是指。意見一:指用人單位從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意見二:指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意見三:指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意見四:指用人單位未按規定險種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意見五:含上述所有行為。

      54、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超過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但不能約定勞動者未履行提前通知的違約金。

      55、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服務期規定追究勞動者違約金。

      56、《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中“客觀經濟情況”是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遷移、兼并、分立、合資等。

      57、《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中“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是指在三個月內裁減人員達到此標準,應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程序進行。

      58、《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用人單位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的三類人員無先后順序之分。

      用人單位裁減人員后,重新招用人員時,應當履行優先通知被裁減人員的義務,對沒有履行通知義務的,應承擔什么法律責任?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但未優先招用被裁減人員的,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59、企業由于生產經營發生重大困難,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代表討論決定降低勞動報酬的,不視為未及時貴客支付勞動報酬。

      60、用人單位未建立工會的,可以不執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解除職工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但未征求工會意見的,可以事后補正程序。

      61、被鑒定為6~10級的工傷人員,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時,用人單位除應當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外,還應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62、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按勞動者的應發工資計算。勞動者前12個月平均收入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63、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解除勞動合同時,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代替提前30日書面形式通知的義務的,額外支付的一個月工資標準參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標準計算。

      64、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高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計發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不受十二年的限制。

      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履行地與企業注冊地不一致的,勞動者的工資高低以勞動合同履行地的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為參照。

      65、《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依法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金分階段計算。計算本法施行前的經濟補償,按照勞部發[1994]481號執行,計算本法實施后的經濟補償年限,按本法規定執行。

    勞動合同法82條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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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合同法87條

    篇一:勞動合同法第87條的解釋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解讀】本條是關于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兩種:一、用人單位違反本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在法律明確規定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解除勞動合同,即(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四)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為了保障處于特定情形下勞動者的權益,本法規定用人單位在上述情形下,不得以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就應當按照本條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二、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沒有遵守法定的程序。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
    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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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
    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在出現上述三種情形時,用人單位雖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如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沒有遵守法定程序,未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的,仍屬于本條規定的“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情況,應當按照本條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依照勞動合同法的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但如果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工作年限不滿一年的應按一年計算;如果勞動者在該單位工作年限超過十二年的,用人單位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仍不超過十二年;如果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六倍的數額支付。還需要注意的是,這里所稱勞動者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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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通過提高用人單位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成本,在一定程度上遏制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同時這也是對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侵犯勞動者權益的一種懲罰性賠償,體現了對勞動者權益的有力保障。但是,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同意繼續履行的,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因為,本條規定賠償金的目的是對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一種懲罰,也是對勞動者的一種賠償,如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同意繼續履行,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則可以鼓勵用人單位糾正違法行為,繼續履行合同,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經濟補償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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