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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匯報風險工作報告精選4篇

    時間:2023-09-11 工作報告 點擊:

    以下是小編整理的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匯報風險工作報告精選4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篇一】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匯報風險工作報告

    我行將案件風險排查納入常態化工作內容,年初安排部署全年案防工作,提出抓好“四個落實”的案防工作要求:一是按照監管部門案防工作要求,確定案防工作的年度目標,做到目標落實。二是制定全年案防工作方案和工作計劃,做到計劃落實。三是深刻領會銀監局文件精神,提高思想認識,高度認識案件防控工作的重要性,緊密圍繞案防十項重點工作,穩步扎實做好案件防控工作,確保完成各項工作任務,做到“重點工作落實”。四是我銀行案防工作實行各層級一把手負總責制,并在不同層級 設立專兼職案防崗位,指定專人負責案件防控工作,實行定人、定崗、定責的“三定”管理,做到責任落實。目前, 我銀行上下更加重視案防工作,工作的主動性、自覺性得到 提高,確保了案防工作的有效落實。

    (一)持續開展制度培訓,提高全員遵章守紀意識。 我銀行以各項規章制度的學習培訓為重點,全面組織開展了各個條線規章制度的培訓活動。使員工的綜合業務素質得到提高,為我銀行工作的順利開展奠定了基礎。

    (二)開展警示教育活動,增強員工防范意識。我銀行注重將業務培訓和法律知識培訓有機結合,抓教育、抓引導,抓防范。20xx年全年開展多次各種警示教育,并要求員工撰寫心得體會,深刻反思,汲取教訓。通過大量的刑事犯罪案例,用鮮活的人和事以法說教、以案說教,使警示教育收到很好的效果。

    (三)定期分析案防工作情況。一是將案防工作常態化。通過晨會、例會等形式,講案防、說安全,時刻提醒員工合規操作。二是組織召開案件防控聯席會,及時傳導監管部門案防工作精神,加強政策傳導和風險提示,分析存在的共性問題和個性問題,有針對性地制定措施,確保各項案防工作落到實處。三是注重案防經驗信息交流。設立微信群,開展學習心得交流、思想認識交流,達到了總結提高的目的,保證了案防工作的整體效果。

    (四)積極開展讀書學習活動。在全行范圍內開展 “案防責任重于一切”主題讀書活動。通過全員學習、開心得交流會等形式進行,進一步轉變了員工的思維,營造了良好的安全氛圍。

    20xx年全行以強化規章制度和案防長效機制建設的有機融合為突破口,抓好健全制度和強化執行兩個關鍵環節,不斷提高制度的約束性,努力實現管理規范化、經營合規化、工作標準化。

    (一)完善案防工作考核評價機制。20xx年全年,我銀行以內控管理中案防要求為抓手,進一步強化考核評價工作,在業務流程管理和控制環節提出防范案件風險的要求,通過對案件防控工作的考核,努力實現違規違紀風險的提前消除,將案防要求與業務工作有機結合起來,努力解決制度建設和執行的“兩張皮”問題。堅持每月自查,監事會每季度抽查,半年總行考核通報,切實督促各級領導班子、領導人員和重點管理崗位人員認真履行案防工作職責,確保制度執行的嚴肅性和規范性,并將責任落實到人,真正做到“誰主管、誰負責”。

    (二)強化員工違規行為的管理。在對基層機構負責人和各部門案防工作考核的基礎上,按照監管部門的要求,強化員工違規行為的管理。依據《員工日常行為規范》的要求,引導和督促各級部門和工作人員遵章守紀、依法合規經營。

    20xx年全年著重解決基礎管理薄弱問題,努力構建案件防控長效機制。為此,我們重點抓了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高度重視輪崗、休假管理。在重要崗位人員輪崗輪調和強制性休假制度方面,我銀行嚴格按照監管部門要求,進一步明確了崗位輪換、交流范圍、方式、條件及期限;完善了崗位輪換交流流程,從而為崗位輪換、交流的順利實施奠定了基礎。

    (二)高度重視對賬工作的管理。嚴格按照《人民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和我銀行銀企對賬制度進行銀企、銀銀對賬。銀企對賬包括與客戶每季度存款對賬,目前,我行對公存款對賬率達 100%。按照要求,各支行負責人每季度直接與重要客戶進行對賬,對對賬工作開展抽查,督促回收對賬單等,保證了對賬工作的順利進行。

    (三)高度重視案防制度的落實工作。一、進一步規范案件查處流程。成立由行領導任組長的專案組,開展風險清查,妥善處置和化解案件風險。二、嚴肅案件管理紀律。要求各機構增強對案件風險的快速反應能力,及時報告;要求各機構高度重視案件查處工作,深入調查,嚴肅問責,扎實整改,以有效的案件查處工作,促進內控案防工作能力的提升。

    (四)高度重視安全管理,做實安保工作。20xx年全年,我銀行在安保方面主要抓了以下幾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強全員安保意識和技能培訓。組織安保人員針對營業場所重點部位進行了防搶演練培訓。二是加強防護設施建設。實行各支行負責人以物防、技防設施的管理負總責制,建立了雙路報警系統,確保物防、技防設施的正常運行。三是加強規章制度建設。制定下發了《安全保衛管理辦法》等規章制度。

    【篇二】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匯報風險工作報告

    風險控制部成立于20xx年末,由于成立的時間較短,風控工作一直處于不斷探索與改進的過程中,直至目前已經形成較為完整的流程。

    經多次溝通,并征求投資部各位同仁的意見,結合風控工作實際,進一步修訂了《風險控制制度》,完善了流程中的格式文本,如《風險評估意見》、《風險評估報告》、《投資部項目質量分析自評表》等。并在《風險控制制度》的基礎上,將風控工作流程融入投資管理制度,使風控工作變得日常化與具體化,進一步規范公司項目投資工作的同時,也完善了公司的風險控制體系。

    1、組織部門員工及時收集投資各部的項目立項資料,并進行初步風險分析,并與投資部門交流意見以便投資部更好地篩選項目。

    2、組織、督導部門員工在獲得項目具體資料后做進一步的風險分析,并向公司內審會出具擬投資項目的風險評估意見,為內審會提供決策依據。

    3、組織擬投資項目的現場風控調查,并與投資部多次溝通,落實項目可能存在的風險點,在此基礎上撰寫項目風險評估報告提交至投資決策委員會與風險控制委員會,作為項目判斷依據。

    4、組織風險控制委員會的會務工作,匯總風險控制委員會的評審意見,并按月向風險控制委員會報送工作簡報,以便委員及時了解公司投資情況。

    5、督導風險控制制度的具體實施,并監督項目投資嚴格按照業務流程規范操作。

    1、組織20xx年已投資項目的資料收集與匯總,對每一家企業20xx年的經營情況都進行了具體的分析,并撰寫《已投項目20xx年經營情況報告》,以便管理層更好地了解已投項目的進展。

    1、多次與法律顧問溝通協調,督促其及時為我公司處理法務事項,包括合同的審核與出具法律意見、項目投資的法律風險咨詢等。

    2、建議聘請了法律服務機構指派律師在公司坐班,有效提高公司法務事項的處理效率。

    1、根據項目調查的需要,為投資部門在投資過程中涉及的財務、稅務問題提供咨詢,并聯系中介機構進行法務與財務盡職調查。

    2、為公司基金募資事宜提供財務、稅務相關協助工作,并督促法律顧問提供法務支持。

    3、就公司資產評估、審計、驗資等事宜聯系事務所并就相關問題進行溝通協調。

    1、順利引入兩名專業人才,并定期進行培訓,傳授相關業務知識,以提高部門人員的業務水平,為建設高效的風控團隊、提高風控工作質量奠定基礎。

    2、不斷加強自我建設,注意學習投資行業相關制度,參加相關培訓以實時掌握新知識。

    3、定期組織部門內部討論會議,對投資項目、已投項目、風控工作方式等內容進行交流,既有利于提高部門人員業務水平,也有利于提高風控工作的效率、完善投資與風控的流程。

    20xx年,本人在領導和同仁的支持下,保證了風險控制工作的順利開展,但是由于種.種原因的存在,風險控制工作也存在一些不足之處:而一年來公司投資業務蓬勃發展,由于風控部人手有限、精力有限,難免存在一些疏漏;風控工作與投資工作如何銜接也是難點之一。

    1、嚴格按照相關制度開展風險控制工作,進一步規范風險控制流程,完善公司風險控制體系。

    2、引進專業人才,壯大風控工作團隊,提高風控工作效率。

    3、進一步加強已投資項目的管理,對已投資項目進行全面的梳理,加強項目的深度分析,為管理層提供決策依據。

    【篇三】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匯報風險工作報告

    (一)在上傳達學習了下發的《全面推行廉政風險防控管理工作實施方案》,統一思想,提高認識。確立了廉政風險排查及防控工作、反腐倡廉主題教育、工程建設領域專項治理工作相互結合、相互依托、齊抓并進的指導思想。

    (二)成立了所“排查防控廉政風險”活動領導小組,負責對整個活動的組織領導、檢查督導及協調保障工作。擔任組長,負責督查活動落實情況。副組長由同志擔任,副所長為小組成員。領導小組針對排查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多次召開會議研究,積極采取措施,確保了活動按要求扎實推進。

    (三)及時制訂了工作方案。研究制定了《開展“排查防控廉政風險”活動實施方案》,明確了指導思想、工作步驟和工作要求,為排查防控活動的順利開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落實黨的十七大關于加強源頭治腐的重要舉措,是加強機關效能建設,落實科學發展觀的一項重要工作,從而積極主動地投身到排查防控活動中。

    (一)組織學習,做好宣傳發動

    由各黨支部、各部門組織學習《關中全面推行廉政風險防控管理工作實施方案》和我所制定的實施方案,進一步提高認識,明確排查要求與責任分工。

    (二)人人參與,全面展開排查

    與“科技發展,廉政先行”反腐倡廉主題教育中的“查找問題”以及工程建設領域專項治理工作中的“排查”、“回頭看”環節相結合,按照“梳理履職用權業務流程-明確崗位職責-找準廉政風險點和風險表現形式-組織審定-公示結果”的思路,采取“排查-初步審核-再排查-再審核”的方式,從思想道德風險、制度機制風險和崗位職責風險3個方面分別進行廉政風險及其表現形式的分析、排查。

    一是排查崗位風險。以崗位為基礎,結合崗位廉政教育,從干部崗位到工勤崗位,從正式人員到非正式人員,每個人都根據各自的崗位職責,仔細排查,列出崗位工作運行流程圖;若是廉政風險點,則進一步分析其表現形式,做到人人參與,人人受到教育。

    二是排查各辦公室風險。經所務會討論、所領導研究確定,我們將綜合辦公室、科研辦公室、財務辦公室和基建辦公室4個辦公室列為重點排查對象,分別列出辦公室職責、責任人、廉政風險點運行流程和廉政風險表現形式。

    三是排查單位風險。結合我所職能和業務工作,重點對單位重大決策、重大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等方面,如科研管理、財務管理、基本建設、物資采購、干部使用、項目(職稱)評定、內部機制運作等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認真分析風險內容和表現形式,做到了全覆蓋、不漏項。

    (三)制作表格,認真填報匯總

    經過“排查-初步審核-再排查-再審核”等兩上兩下的排查和審核,最終確定了我所的廉政風險點和風險等級,編制了《廉政風險點一覽表》,提交領導小組征求意見。

    (四)審定公示,確定風險點

    在個人、科室排查以及征求領導小組成員意見的基礎上,根據風險發生的幾率、危害程度、表現形式等因素綜合考慮,經所黨總支研究,初步審定了風險點。經過再次征求各科室意見和5天的公示,我所最終排查出可能因教育、制度、監督不到位以及廉潔自律不夠而產生廉政風險的具體環節和責任主體。

    (一)召開會議,強化部署

    2月底,召開廉政風險點排查小結暨風險防范部署工作會議。會上小結了自去年12月下旬以來崗位、科室的廉政風險點排查情況,充分肯定了上一階段廉政風險點排查工作的成效,強調了整改階段防范風險工作的重要性,并對下一階段的工作做了部署,標志著廉政風險排查及防控工作轉入整改階段。

    (二)制定措施,強化防控

    1.印發《廉政風險點一覽表》。由相關科室根據廉政風險點排查公示結果,以建立健全制度機制為核心,對照整改,制訂思想道德風險、制度機制風險和崗位職責風險3方面的防范管理措施。

    2.對照業務流程,緊扣容易發生廉政風險的環節,有針對性地擬出《廉政風險點防范措施》(征求意見稿)。

    制訂制度機制風險防范管理措施。從3方面入手,一要抓好已有制度的落實,對已建立的較為完善的關于學習、效能、廉潔、監督等方面的各項制度進一步明確落實到相關科室,促使制度更扎實的貫徹實施;二要抓好制度的修訂和完善工作,不夠完善的制度進行重新修訂,責任到科室和崗位;三要抓好制度的新建工作,根據運管事業發展和管理工作需要,建立新的制度。

    體工作內容,確保工作有規可依;工作流程是以圖表的方式呈現該崗位的具體工作進程,一目了然;流程操作對流程圖的每一步驟、環節、時間等作了詳細的操作說明。

    3.經3月20日所務會議審議通過,正式印發實施《廉政風險防控表》。

    【篇四】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匯報風險工作報告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稅收風險應對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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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蘇地稅發〔2013〕62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稅收風險應對工作,提高風險應對質量和效率,根據《江蘇省地方稅務局稅收風險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江蘇省各級地稅機關稅收風險應對工作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風險應對的方法主要為風險提示、案頭審核、詢問約談、實地核查、稅務稽查等。

    第四條 風險應對工作按照高等風險與中、低等風險和中等風險與低等風險一并應對的原則進行。

    第二章 應對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 納稅服務機構、稅源管理機構、稅務稽查機構是承擔風險應對工作的主體。納稅服務機構負責低等風險的應對,稅源管理機構負責中等風險的應對,稅務稽查機構負責涉嫌偷逃騙抗稅等高等風險的應對。機關各有關部門按照深化征管改革的職能定位通過提供政策支持和服務保障等參與風險應對。

    第六條 稅源管理機構和稅務稽查機構在實施風險應對過程中,應將納稅人基礎信息的核實確認作為必經程序和基本內容,并形成經納稅人簽字確認的《納稅人基礎信息核實確認表》,對發生變化的相關信息(包括納稅鑒定信息),經過數據校驗后,由系統按規則自動修改納稅人相應信息。對依法需要辦理變更登記或備案手續的,通知納稅人按規定辦理。

    第七條 風險應對機構在風險應對過程中,發現不屬于本機構應對范圍或者因特殊情況無法進行應對的風險應對任務,應向風險監控機構申請退回并說明理由。風險監控機構接到申請后,應在2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報分管局領導批準后執行。

    第八條 風險應對機構在風險應對過程中,發現與應對對象有關聯性涉稅問題需要追加應對對象的,經風險應對機構負責人批準,一并列入應對。

    第九條 風險應對過程中,發現納稅人存在稅收違法行為應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實行風險應對案件審議制度。風險應對人員應按照要求制作《稅收風險應對報告》,稅源管理機構應指定專人負責本級應對案件《稅收風險應對報告》的審議工作。其中,對需要核定應納稅額或需要轉入實地核查的,以及實地核查后的處理意見,應當進行集體審議。凡未按規定進行審議的,不得進入下一程序。

    (二)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是否適當,定性是否準確;

    (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是否按規定核實納稅人基礎信息,基礎信息變化的,相應涉稅問題有無一并處理。

    第十二條 稅源管理機構負責其應對結果的執行工作。對經確認應補繳稅款有特殊困難不能及時足額入庫的,按照欠稅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風險應對機構工作人員與納稅人存在利害關系或雖無利害關系但有可能影響客觀公正的,應當回避。

    第三章 低等風險應對

    第十四條 低等風險主要采取風險提示和納稅輔導的方法實施應對,不采用約談、核查等管理措施。

    第十五條 風險提示是指通過地稅機關網上和實體辦稅服務廳、短信平臺、納稅人學校、信函等途徑向納稅人制式化發送稅收風險提醒,指引其自行采取措施消除風險。第十六條 納稅輔導是對有共性問題的納稅人通過納稅人學校等進行有針對性輔導,幫助其防范風險。

    第十七條 納稅服務機構應根據風險應對任務具體情況組織應對。對提醒后納稅人未按規定采取措施消除有關登記、申報等涉稅風險的,由納稅服務機構通過大集中系統分別推送稅源管理機構或風險監控機構進行處理。納稅服務機構應按季制作風險應對報告,針對風險應對過程中納稅人反饋的情況,提出改進意見,反饋給風險監控機構。

    第四章 中等風險應對

    第十八條 中等風險的應對方法包括案頭審核、詢問約談和實地核查。

    第一節 案頭審核

    第十九條 案頭審核是指稅源管理機構在風險監控機構推送的風險應對任務基礎上,根據納稅人的相關資料和情況,開展的深入、個性化的風險分析審核,為詢問約談提供支持。案頭審核應在稅務機關辦公場所進行。

    第二十條 案頭審核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二)進一步確定稅收風險點的具體指向,判斷申報納稅中存在的問題;

    (三)確定需要向納稅人進一步核實的問題及需要其提供的涉稅證據材料;

    (四)依法合理估算納稅人應納稅額。

    案頭審核人員根據以上情況制作《稅收風險應對報告》。

    第二十一條 稅源管理機構應組織案頭審核人員對《稅收風險應對報告》進行會審,確定需要詢問約談對象、詢問約談方式、應對人員組成。據此制作《詢問約談任務清冊》,報稅源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

    第二十二條 案頭審核工作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應報經稅源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

    第二節 詢問約談 第二十三條 詢問約談是應對人員行使稅務詢問權,對經案頭審核需要向納稅人核實的問題,采取電話、網絡、信函等方式約請納稅人當面核實稅收風險點的過程。稅務約談一般應在稅務機關辦公場所進行。

    第二十四條 詢問約談的對象可由應對人員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主要是企業財務會計人員、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及其他相關人員。

    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可委托具有執業資格的稅務代理人參加詢問約談。稅務代理人代表納稅人進行詢問約談時,應向稅務機關提交納稅人委托代理合法證明。

    委托代理人參加約談的,稅務機關應在實施詢問約談前,告知稅務代理人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稅源管理機構應在詢問約談前3天向納稅人發出《約談通知書》,通知納稅人約談的方式、被約談人員、時間、地點、需要說明的問題及需要攜帶的有關資料。

    約談內容應當形成《約談筆錄》,并經雙方簽章(字)確認。約談時,需一并對納稅人基礎信息進行核實確認。實施詢問約談的應對人員應當不少于兩名,并具有稅收執法資格。

    第二十七條 對適合集體約談的納稅人,可以根據需要采取集體約談的方式進行。實施集體約談的,可統一制作《約談筆錄》。

    第二十八條 經案頭審核和詢問約談,確認納稅人存在涉稅問題的,應向其發出《稅收自查通知書》,通知其在規定時間內自查自糾,并提交制式化的自查報告和與稅收風險點有關的證明資料。證明資料應由提供人簽字確認并加蓋單位公章。

    對納稅人提交的自查報告應組織審議,對納稅人自查發現的涉稅問題應給予行政處罰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對實施自查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應告知其如不及時、如實自查自糾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經案頭審核和詢問約談,確認納稅人不存在不繳或少繳稅款問題,稅收風險點已被排除的,應對人員制作《稅收風險應對報告》,經審議后,風險應對終止。

    (一)稅收風險點情況復雜,通過納稅人自查不能消除稅收風險點的;

    (三)納稅人自查補稅未能在稅務機關限期內補繳稅款且無正當理由的。

    第三十一條 詢問約談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有特殊情況確需延期的,應報經稅源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

    第三十二條 除納入風險管理的納稅人注銷登記核查等特定事項外,其它風險應對事項未經約談提請納稅人說明情況,不得進入實地核查程序。

    第三節 實地核查

    第三十三條 實地核查是指應對人員運用稅務檢查權,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對納稅人的稅收風險點和舉證資料,以及其他需要通過實地核查的事項進行核實處理的過程。對確定實行實地核查的,不得再交由納稅人自查。

    第三十四條 實地核查應由兩名以上具有稅收執法資格的應對人員共同實施,并向納稅人送達《稅務檢查通知書》、出示稅務檢查證。

    第三十五條 實地核查時,應全面核實納稅人基礎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并以推送的稅收風險點為應對重點,對風險所屬期可能存在的其他涉稅問題各稅種綜合聯評,全面應對,避免重復下戶。

    發現溯及以往年度的風險,一并依法應對。

    第三十六條 實地核查時,應制作《實地核查工作底稿》,記錄核查事實,同時要求納稅人提供與稅收風險點有關和基礎信息變更必需的證明資料,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確認。

    第三十七條 經實地核查,未發現納稅人有不繳或少繳稅款的,應對人員制作《稅收風險應對報告》,經審議后,向納稅人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載明根據已掌握的涉稅信息暫未發現少繳稅款行為等內容。

    第三十八條 經實地核查,發現納稅人存在少繳稅款的,應對人員應按照《江蘇省地方稅務局稅務行政執法證據采集規范》的相關要求進行調查取證,并對事實、證據、程序、處理等方面進行全面審核后,制作《稅收風險應對報告》。經審議后,制作《稅務處理決定書》,載明應補繳稅款及滯納金,送達納稅人,責令其限期繳納。

    第三十九條 經實地核查,需要核定應納稅額的,應對人員制作《稅收風險應對報告》,經審議后,向納稅人送達《應納稅額核定通知書》。

    第四十條 實地核查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有特殊情況確需延期的,應報經稅源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并將延期情況報風險監控機構備案。

    第四十一條 在實地核查過程中,發現納稅人涉嫌偷、逃、騙、抗稅的(其中涉嫌偷稅達到或超過50萬元),稅源管理機構應中止應對程序,移送稽查機構立案查處。

    第四十二條 中等風險應對過程中,如因檢舉、交辦、轉辦等原因由稽查局立案檢查的,稅源管理機構中止應對程序,移送稽查機構立案查處。

    第四十三條 對應移送稽查機構的風險應對案件,稅源管理機構應制作《稅收風險應對報告》,同時將相關資料、證據等移交給風險監控機構。風險監控機構在5個工作日內研究提出處理意見,經風險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同意或其局主要負責人批準后,推送稅務稽查機構處理。

    第五章 高等風險應對

    第四十四條 高等風險應對方法為稅務稽查,應對時不得交由納稅人自查。

    第四十五條 經風險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或其局主要負責人批準的高等風險應對任務,推送至稅務稽查機構案源管理部門,稅務稽查機構應按照《稅務稽查工作規程》的規定,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立案,進入檢查程序。

    第四十六條 高等風險應對時,應對人員對案件實施各稅統查,發現的涉稅違法行為涉及以往年度的,應追溯檢查。檢查過程中,應當收集與稅收風險點有關的證據資料,并在檢查底稿中反映與稅收風險點有關的情況。

    第四十七條 高等風險應對時,檢查、審理、執行的時間和規范按照《稅務稽查工作規程》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反饋及評價 第四十八條 中、高等風險應對機構應在每個季度終了后的5個工作日內,根據風險應對情況對風險指標的適用性進行評價,提出增加或修改風險指標的具體建議,反饋給風險監控機構。

    第四十九條 風險應對機構應根據應對結果,不定期撰寫典型案例分析報告或行業分析報告,提出加強稅收征管的合理化建議。

    第五十條 風險監控機構對風險應對的質量和效率進行監控分析,重點分析風險應對的及時性、準確性和有效性。

    第五十一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加強稅收風險應對質量管理,按期對中、高等風險應對任務的完成質量進行抽樣復審,并作出復審結論,對存在執法過錯的,要移送相關部門追究執法責任。具體復審的組織實施和工作流程按《江蘇省地方稅務局稅收風險應對復審工作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稅收風險應對資料的歸檔按業務檔案管理的相關要求執行。

    第五十三條 稅收風險應對中使用的《約談筆錄》、《實地核查工作底稿》、《稅收風險應對報告》屬于內部流轉的文書,不得作為對外執法文書適用。風險應對工作中使用的各類指標、參數和方法為內部資料,不得向稅務機關以外的組織或個人泄露和提供。

    第五十四條 稅收風險應對中向納稅人送達的文書,使用全國統一的稅收執法文書。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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