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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城積分入學細則最新版范文(精選4篇)

    時間:2017-01-09 單位總結 點擊:

    為更好地貫徹落實國務院發布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制定《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開戶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執行本辦法,接受開戶銀行的監督。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增城積分入學細則最新版的文章4篇 ,歡迎品鑒!

    【篇1】增城積分入學細則最新版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國務院1988年發布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開戶銀行)開立帳戶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開戶單位),必須執行本細則,接受開戶銀行的監督。開戶銀行包括:各專業銀行,國內金融機構,經批準在中國境內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資、中外合資銀行和金融機構。企業包括:國營企業、城鄉集體企業(包括村辦企業)、聯營企業、私營企業(包括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中外合資和合作經營企業原則上執行本細則,具體管理辦法由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部隊、公安系統所屬的保密單位和其他保密單位的現金管理,原則上執行本細則。具體管理辦法和其他單位可以有所區別(見第四條第二款)。

      第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是現金管理的主管部門。各級人民銀行要嚴格履行金融主管機關的職責,負責對開戶銀行的現金管理進行監督和稽核。

      開戶銀行負責現金管理的具體執行,對開戶單位的現金收支、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一個單位在幾家銀行開戶的,只能在一家銀行開設現金結算戶,支取現金,并由該家銀行負責核定現金庫存限額和進行現金管理檢查。當地人民銀行要協同各開戶銀行,認真清理現金結算帳戶,負責將開戶單位的現金結算戶落實到一家開戶銀行。

      第四條 各開戶單位的庫存現金都要核定限額。庫存現金限額應由開戶單位提出計劃,報開戶銀行審批。經核定的庫存現金限額,開戶單位必須嚴格遵守。

      部隊、公安系統的保密單位和其他保密單位的庫存現金限額的核定和現金管理工作檢查事宜,由其主管部門負責,并由主管部門將確定的庫存現金限額和檢查情況報開戶銀行。

      各開戶單位的庫存現金限額,由于生產或業務變化,需要增加或減少時,應向開戶銀行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再行調整。

      第五條 開戶銀行根據實際需要,原則上以開戶單位三至五天的日常零星開支所需核定庫存現金限額,可以適當放寬,但最多不得超過十五天的日常零星開支。

      對沒有在銀行單獨開立帳戶的附屬單位也要實行現金管理,必須保留的現金,也要核定限額,其限額包括在開戶單位的庫存限額之內。

      商業和服務行業的找零備用現金也要根據營業額核定定額,但不包括在開戶單位的庫存現金限額之內。

      第六條 開戶單位之間的經濟往來,必須通過銀行進行轉帳結算。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開戶單位只可在下列范圍內使用現金:

      (一) 職工工資、津貼;

      (二) 個人勞務報酬;

      (三) 根據國家規定頒發給個人的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等各種獎金。

      (四) 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支出;

      (五) 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價款;

      (六) 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七) 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 確實需要支付現金的其他支出(見第十一條第四項)。

      第七條 結算起點為一千元,需要增加時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確定后,報國務院備案。

      第八條 除本條例第六條第(五)、(六)項外,開戶單位支付給個人的款項中,支付現金每人一次不得超過一千元,超過限額部分,根據提款人的要求在指定的銀行轉為儲蓄存款或以支票、銀行本票支付。確需全額支付現金的,應經開戶銀行審查后予以支付。

      第九條 轉帳結算憑證在經濟往來中具有同現金相同的支付能力。開戶單位在購銷活動中,不得對現金結算給予比轉帳結算優惠的待遇;不得只收現金拒收支票、銀行匯票、銀行本票和其他轉帳結算憑證。

      第十條 開戶單位購置國家規定的社會集團專項控制商品,必須采取轉帳方式,不得使用現金,商業單位也不得收取現金。

      第十一條 開戶單位現金收支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 戶單位現金收入應當于當日送存開戶銀行。當日送存確有困難的,由開戶銀行確定送存時間;

      (二) 開戶單位支付現金,可以從本單位庫存現金限額中支付或者從開戶銀行提取,不得從本單位的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需要坐支現金的,應當事先報經開戶銀行審查批準,由開戶銀行核定坐支范圍和限額。坐支單位必須在現金帳上如實反映坐支金額,并按月向開戶銀行報送坐支金額和使用情況。

      (三) 開戶單位根據本條例第五條和第六條的規定,從開戶銀行提取現金,應當如實寫明用途,由本單位財會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經開戶銀行審核批準,予以支付。

      (四) 因采購地點不固定、交通不便、搶險救災以及其他特殊情況,辦理轉帳結算不夠方便,必須使用現金的開戶單位,要向開戶銀行提出書面申請,由本單位財會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經開戶銀行審核批準后,予以支付現金。

      第十二條 開戶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現金帳目,逐筆記載現金支付。帳目應當日清月結,做到帳款相符。不準用不符合財務制度的憑證頂替庫存現金;不準單位之間相互借用現金;不準謊報用途套取現金;不準利用銀行帳戶代其他單位和個人存入或支取現金;不準將單位收入的現金以個人名義存入儲蓄;不準保留帳外公款(即小金庫);禁止發行變相貨幣,不準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

      第十三條 對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發放的貸款,應以轉帳方式支付。對于確需在集市使用現金購買物資的,由承貸人提出書面申請,經開戶銀行審核批準后,可以在貸款金額內支付現金。

      第十四條 在開戶銀行開戶的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異地采購的貨款,應當通過銀行以轉帳方式進行結算。因采購地點不固定,交通不便必須攜帶現金的,由客戶提出申請,開戶銀行根據實際需要予以支付現金。

      未在銀行開戶的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異地采購,可以通過銀行以匯兌方式支付。凡加蓋“現金”字樣結算憑證,匯入銀行必須保證支付現金。

      第十五條 具備條件的銀行應當積極開展代發工資,轉存儲蓄業務。

      第十六條 為保證開戶單位的現金收入及時送存銀行,開戶銀行必須按照規定做好現金收款工作,不得隨意縮短收款時間,大中城市和商業比較集中的地區,應當建立非營業時間收款制度。

      第十七條 開戶銀行應當加強柜臺審查,定期和不定期地檢查開戶單位執行國務院《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和本細則的情況,并按規定向其上級單位和當地人民銀行報告現金管理情況。

      各級人民銀行要定期不定期地對同級專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包括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資、中外合資銀行和金融機構)的現金管理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并及時解決有關現金管理中的問題。

      各開戶單位要向銀行派出的檢查人員提供有關資料,如實反映情況。

      第十八條 各開戶單位的主管部門要定期和不定期地檢查所屬單位執行國務院《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和本細則的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并將檢查情況書面通知開戶銀行。

      第十九條 各級銀行要支持敢于堅持原則、嚴格執行現金管理的財會人員,對模范遵守國務院《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和本細則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條 開戶單位如違犯《現金管理暫行條例》,開戶銀行有權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罰款。

      (一)超出規定范圍和限額使用現金的,按超過額的10-30%處罰;

      (二)超出核定的庫存現金限額留存現金的,按超出額的10-30%處罰;

      (三)用不符合財務制度規定的憑證頂替庫存現金的,按憑證額10-30%處罰;

      (四)未經批準坐支或者未按開戶銀行核定坐支額度和使用范圍坐支現金的,按坐支金額的10-30%處罰;

      (五) 單位之間互相借用現金的,按借用金額10-15%處罰。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一律處以罰款:

      (六) 保留帳外公款的,按保留金額10-30%處罰;

      (七) 對現金結算給予比轉帳結算優惠待遇的,按交易額10-50%處罰;

      (八) 只收現金拒收支票、銀行匯票、本票的,按交易額10-50%處罰;

      (九) 開戶單位不采取轉帳結算方式購置國家規定的專項控制商品的,按購買金額50%至全額對買賣雙方處罰;

      (十) 用轉帳憑證套取現金的,按套取金額30-50%處罰;

      (十一) 編造用途套取現金的,按套取金額30-50%處罰;

      (十二) 利用帳戶替其他單位和個人套取現金的,按套取金額30-50%處罰;

      (十三) 將單位的現金收入以個人儲蓄方式存入銀行的,按存入金額30-50%處罰;

      (十四) 發行變相貨幣和以票券代替人民幣在市場流通的,按發行額或流通額30-50%處罰。

      第二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根據本細則第二十條的原則和當地實際情況制訂具體處罰辦法,所得的罰沒款項一律上繳國庫。

      第二十二條 開戶單位對開戶銀行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必須首先按照處罰決定執行,然后在10內向當地人民銀行申請復議。各級人民銀行應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議決定。開戶單位對復議決定不服,應自收到復議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三條 開戶銀行不執行或違犯《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及本細則,由當地人民銀行查處;當地人民銀行根據其情節輕重,可給予警告、追究行政領導責任直至停止其辦理現金結算業務等處罰。

      銀行工作人員違反《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和本細則,絢私舞弊、貪污受賄、玩忽職守縱容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各開戶銀行要建立健全現金管理制度,配備專職人員,改進工作作風,改善服務設施,方便開戶單位。現金管理工作所需經費應當在各開戶銀行業務費中解決。

      第二十五條 現金管理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各級銀行要加強調查研究,根據實際情況,實事求是地解決各種問題,及時滿足單位正常的、合理的現金需要。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本細則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過去發布的各項規定同時廢除,一律以《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和本細則為準。

    【篇2】增城積分入學細則最新版

      雖然2016年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工作作出了多項調整,但公辦小學和初中的招生工作基本維持了去年的多項招生工作原則,包括義務教育公辦學校學位分配繼續堅持“以實際居住地為依據、人戶必須一致”原則、公辦小學招生繼續按劃定地段招生,并采用網上報名方式進行、公辦初中延續“對口直升”、“多校劃片招生”、“地段招生”三種模式,按劃定招生范圍進行招生等。

      公辦學校招生工作2016年最大的變化在于來穗人員子女可通過積分的方式入讀公辦學校起始年級(即小學一年級和初中一年級),積分入學申請和報名工作已于日前啟動。

      另外,公辦初中招生工作變得更為細化,部分特殊學生的升學規定更為明確。

      (上接1版)其中,具有增城區戶籍在戶籍地段外學校或民辦學校小學畢業、升學時要求到戶籍地段內公辦初中學校就讀的學生,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在5月上旬向戶籍所在地教學指導中心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資料,經戶籍所在地教學指導中心審核,對符合條件回戶籍所在地升學的,可按該鎮街小學畢業班學生升學的`辦法進行升學。

      具有廣州市其它10區戶籍并在我區公辦小學就讀、升學時需要繼續在我區升學的小學應屆畢業生,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在在5月上旬,憑相關資料到居住地所屬鎮街教學指導中心提出學位申請,經審核符合申請條件后,在學位允許的情況下,由居住地所屬鎮街招生領導小組按本鎮街入學辦法統籌安排學位。

    【篇3】增城積分入學細則最新版

      一、招生工作的基本原則

      (一)屬地管理原則。各鎮街成立鎮街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鎮街招生領導小組”),負責本轄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工作的統籌、規劃、組織、協調、實施及管理。各鎮街招生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屬地鎮街教學指導中心。

      (二)免試就近入學原則。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招生堅持免試就近入學原則;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招生堅持免試入學原則。堅持小學一年級“零起點”教學,嚴禁學校以考試或任何變相考試形式進行招生。

      (三)人戶一致原則。義務教育公辦學校學位分配堅持以實際居住地為依據、人戶必須一致的原則。“人戶一致”主要是指適齡兒童戶籍地址與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所能提供的有效實際居住證明(房產證明、購房協議、宅基地證明、集資房證明、拆遷協議、經鎮街出租屋管理中心備案的租賃合同等)地址一致。

      二、小學招生

      (四)招生對象。小學、特殊教育學校小學階段的招生對象為6周歲以上兒童。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當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年滿6周歲的兒童,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應當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五)招生信息發布。各鎮街招生領導小組要合理制定本年度當地公民辦小學招生工作方案,內容包括小學招生地段、招生計劃、招生條件、招生程序、咨詢電話等信息,報區教育局審定后,于4月15日前通過宣傳單張、報紙、電視、網絡等多種渠道向社會公布。

      (六)入學程序。2016年起,全市公辦小學、民辦小學招生均實行網上報名。

      1.公辦小學入學程序。具有廣州市戶籍的適齡兒童、非廣州市戶籍政策性照顧借讀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于5月5日至15日登錄“廣州市義務教育學校招生報名系統”(zs.gzeducms.cn)填寫報名信息。適齡兒童的家庭不具備網上報名條件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可在報名時段內前往地段小學現場提出申請,地段小學必須設專人提供網上報名服務接受報名。網上報名登記有效后,于5月第四周的周六起連續3天(5月21日——23日),根據網上預約時間到報名學校進行資料審核。經公辦小學審核、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后,適齡兒童取得錄取資格。6月19日前各鎮街教學指導中心完成轄區公辦小學的錄取工作,并向適齡兒童的家長派發錄取通知書。6月25日進行公辦小學新生注冊。

      資料審核時,須帶如下證件、證明材料:

      (1)戶口簿。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及其子女或被監護人的居民戶口簿(原件、復印件);

      (2)有效居住證明。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的房產證(或購房協議、宅基地證明、拆遷協議、出租屋管理中心認可的租賃合同)(原件、復印件);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監護人在申請入學鎮街無房產,以祖輩房產或租賃合同為適齡兒童、少年申請入學的,須提供在申請入學鎮街無房產的證明(到區房管部門開具的《個人名下房地產登記情況查詢證明》,證明應含適齡兒童的父母和適齡兒童本人)。

      (3)計劃生育服務證(根據計生部門要求進行查驗、登記);

      (4)兒童預防接種證;

      (5)符合條件的非廣州市戶籍政策性照顧借讀生,還需按本細則《附表1》要求,提供相關的證件(原件、復印件)和證明材料(原件)。

      本區戶籍適齡兒童確因疾病、出國等特殊原因逾期未報名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可于8月29日向戶口所在鎮街教學指導中心遞交補報名申請并提交報名資料,鎮街教學指導中心可根據剩余學位情況統籌安排公辦學位。

      不符合政策性照顧借讀生條件的非本市戶籍適齡兒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可按《增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增城區來穗人員子女接受義務教育辦法(試行)的通知》(增府辦〔2015〕18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通過計算積分的方式為其適齡子女申請入讀我區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起始年級。來穗人員可于4月1日至25日登錄“增城區來穗人員子女積分入學系統”進行網上申請并提交申請資料。來穗人員的家庭不具備網上報名條件的,可在報名時段內前往居住地鎮街教學指導中心現場提出申請,各鎮街教學指導中心必須設專人提供網上報名服務接受報名。具體辦法根據《通知》精神和區教育局有關規定辦理,各鎮街教學指導中心根據申請人積分情況及來穗人員子女學位數劃定入讀公辦學位的積分分數線,統籌安排符合條件的來穗人員子女入讀公辦學校。不符合入讀我區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的或不服從教育部門學位安排的非本市戶籍適齡兒童,可選擇報讀我區的民辦學校。

      2.民辦小學入學程序。需要報讀我區民辦小學的適齡兒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于5月10日至20日登錄“廣州市義務教育學校招生報名系統”(zs.gzeducms.cn)填寫報名信息及1至4個民辦學校平行志愿。適齡兒童的家庭不具備網上報名條件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可在報名時段內前往擬報名的民辦小學現場提出申請,民辦小學須設專人提供網上報名服務接受報名。

      民辦小學于5月25日至6月30日錄取學生,并通過“廣州市義務教育學校招生報名系統”向擬錄取的新生發出預錄取通知;適齡兒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收到預錄取通知后完成網上確認程序。錄取人數少于招生計劃的民辦小學可以于7月4日至7月8日參加補錄,已進行網上報名但未被民辦小學錄取的適齡兒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可以登陸“廣州市義務教育學校招生報名系統”,填寫1至4個平行志愿申請補錄。民辦小學于7月9日至7月10日接受新生注冊報到,并將名單上報區教育局基礎教育科和職業教育科。注冊結束后,招生人數少于招生計劃的民辦小學可以于8月25日至8月31日參加第2次補錄,補錄的報名程序和錄取方式與正式錄取的要求相同。進行第2次補錄的民辦小學,于9月10日前為新生建立學籍。

      (七)招生地段。各鎮街招生領導小組應按照就近入學原則合理劃分公辦小學招生地段。所有公辦小學必須按劃定的地段招生。

      (八)安排學位。各鎮街招生領導小組按“人戶一致”原則安排本區戶籍適齡兒童入讀對口地段小學。具有廣州市戶籍“人戶不一致”的適齡兒童,各鎮街招生領導小組在保證“人戶一致”學生學位的基礎上,可以實際居住地為主,接受其報名,在學位允許的情況下可為其統籌安排學位,具體細則由各鎮街招生領導小組制定。

      (九)特長生招生。除廣州市教育局審定的少兒體校可招收體育特長生外,其他公辦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招收體育、藝術及其他項目的特長生或將適齡兒童特長與入學掛鉤。

      三、初中招生

      (十)招生信息發布。各鎮街招生領導小組要合理制定本年度當地公民辦初中招生工作方案,內容包括初中劃片范圍、招生計劃、招生條件、招生程序、咨詢電話等信息,報增城區教育局審定后,于4月15日前通過宣傳單張、報紙、電視、網絡等多種渠道向社會公布。

      (十一)招生范圍。各鎮街招生領導小組應按照就近入學原則合理劃分公辦初中招生范圍。所有公辦初中必須按劃定的招生范圍招生。

      (十二)安排學位。公辦初中招生由小學畢業學校統一報名或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向戶籍所在地教學指導中心報名。

      具有增城區戶籍且在戶籍地段公辦小學就讀的小學應屆畢業生,由就讀公辦小學統一報名,由戶籍所在地教學指導中心按免試就近入學的原則安排入讀公辦初中。

      具有增城區戶籍在戶籍地段外學校或民辦學校小學畢業的學生,要求到戶籍地段內公辦初中學校就讀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在5月6日向戶籍所在地教學指導中心提出申請,并提交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與其子女(被監護人)的戶口簿、有效居住證明(是指要求入學鎮街的房產證或購房協議、集資房證明、拆遷協議、經鎮街出租屋管理中心備案的有效租賃合同)、加蓋現就讀學校公章的“學生基本情況表”(由就讀學校登錄“廣州市學籍管理系統”打印),經戶籍所在地教學指導中心審核,對符合條件回戶籍所在地升學者,可按該鎮街小學畢業班學生升學的辦法安排升學。

      具有廣州市其它10區戶籍的小學應屆畢業生,在我區公辦小學就讀,需要繼續在我區升學的,由該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在5月6日,憑戶口簿、有效居住證明(指要求入學鎮街的房產證或購房協議、集資房證明、拆遷協議、經鎮街出租屋管理中心備案的有效租賃合同)等,到居住地所屬鎮街教學指導中心提出學位申請,經審核符合申請條件后,在學位允許的情況下,由居住地所屬鎮街招生領導小組按本鎮街入學辦法統籌安排學位。需回戶籍所在區升學的學生,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在規定時間內向戶籍所在區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按戶籍所在區教育行政部門要求提交有關證明材料,經戶籍所在區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可在戶籍所在區升學。

      凡在我區升讀初中的小學畢業生,其戶籍地址與實際居住地址不一致的,由各鎮街招生領導小組在保證“人戶一致”學生學位的基礎上,以實際居住地為主,在學位允許的情況下,由鎮街教學指導中心統籌安排學位,具體辦法由各鎮街教學指導中心制定。

      非廣州市戶籍的小學應屆畢業生,可按《增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增城區來穗人員子女接受義務教育辦法(試行)的通知》(增府辦〔2015〕18號)精神及區教育局的有關規定,通過計算積分的方式申請入讀我區公辦初中一年級,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可于4月1日至25日登錄“增城區來穗人員子女積分入學系統”進行網上申請并提交申請資料。來穗人員的家庭不具備網上報名條件的,來穗人員可在報名時段內前往居住地鎮街教學指導中心現場提出申請,各鎮街教學指導中心必須設專人提供網上報名服務接受報名。具體辦法根據《通知》精神和區教育局有關規定辦理,各鎮街教學指導中心根據申請人積分情況及來穗人員子女學位數劃定入讀公辦學位的積分分數線,統籌安排符合條件的來穗人員子女入讀公辦初中。不符合入讀我區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的或不服從教育部門學位安排的非本市戶籍小學畢業生,可選擇報讀我區的民辦初中學校。

      (十三)招生方式。各鎮街招生領導小組按免試就近入學原則確定公辦初中的招生方式。6月24日各鎮街教學指導中心開始并完成公辦初中的招生錄取工作,并于當天將錄取結果通知學生及其家長。

      (十四)民辦初中招生。民辦學校要嚴格按照辦學層次和辦學規模進行招生,招生方案和招生計劃須經增城區教育局審定后方可實行,并于4月15日之后方可公布今年的招生方案,且不得發布虛假招生簡章、廣告等信息。招生方案包括學校的辦學特色、招生計劃、報名辦法、錄取規則、錄取時間、咨詢方式和收費標準等。

      需要報讀我區民辦初中小學六年級畢業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于當年6月27日至28日登錄“廣州市義務教育學校招生報名系統”填寫報名信息及1至4個民辦初中平行志愿。廣州本地小學畢業生可以上傳小學五、六年級《學生成長記錄冊》中的4頁內容掃描件;外地小學畢業生可以上傳五年級下學期、六年級上學期的班主任評語2頁掃描件。學生家長要確保上傳材料的真實性。不具備網上報名條件小學畢業生家庭,可向就讀小學提出申請,由學校提供網上報名服務。

      民辦初中在6月29日開始招生,3天內完成,并通過“廣州市義務教育學校招生報名系統”發出面談通知,以及向擬錄取的新生發出預錄取通知,小學畢業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收到預錄取通知后完成網上確認程序。民辦初中學校完成初步錄取工作后,將名單上報區教育局基礎教育科和職業教育科。并于7月18日前與公辦學校同步完成學籍建立工作。學生家長可在“廣州市義務教育學校招生報名系統”查詢預錄取和正式錄取結果。

      錄取人數少于招生計劃的民辦初中學校可以參加補錄。7月5日—7日進行第1次補錄,8月25日至8月31日進行第2次補錄,補錄的報名程序和錄取方式與正式錄取相同,每次補錄學生可以填報1至4個平行志愿。參與第2次補錄的民辦初中學校,于當年9月10日前為新生建立學籍。

      民辦學校不得以考試或任何變相考試形式進行選拔招生,不得增加學生的負擔。未在“廣州市義務教育學校招生報名系統”報名的學生,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不得錄取,區教育局不得為其在學校辦理學籍。民辦初中學校不得向學生收取任何紙質材料。

      四、照顧性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十五)加強對非本市戶籍的政策性照顧借讀生的審核和管理。政策性照顧借讀生的審核要嚴格執行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不得隨意擴大政策性照顧借讀生的范圍和條件(政策性照顧借讀生的具體條件見附件)。經過區教育局按規定核實并公示的政策性照顧借讀生,由區教育局按“免試就近入學”原則安排到公辦學校就讀。

      (十六)切實保障殘疾兒童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各鎮街教學指導中心要妥善安排殘疾兒童入學,要積極做好福利機構供養的孤殘兒童入學工作,努力為不同類型和不同程度的殘疾兒童提供多種形式的學習機會。因身體狀況等特殊情況需要延緩入學或免予入學的適齡兒童,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向鎮街教學指導中心提出書面申請,并報區教育局審核批準;延緩入學期滿時,應即入學。

      (十七)積極做好高層次人才子女入學工作。各鎮街招生領導小組要認真做好高層次人才子女入學工作。

      (十八)積極妥善做好來穗人員子女義務教育工作。各教育指導中心要把來穗人員子女教育納入當地義務教育范疇,統一規劃,統一管理,保障來穗人員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對在戶籍所在地有監護條件的外來務工及其他流動人口子女,應引導其回戶籍所在地就讀;在戶籍所在地沒有監護條件確需在增城區就讀的,根據《增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增城區來穗人員子女接受義務教育辦法(試行)的通知》(增府辦〔2015〕18號)的精神和區教育局有關規定辦理。

      (十九)穩妥推進房地產小區業主子女義務教育工作。住宅小區內配套的公辦學校,在主要解決該小區及附近居民符合“人戶一致”(含廣州市政策性照顧借讀生)條件的適齡兒童入讀的前提下,所有剩余學位優先解決該小區業主(夫妻雙方或一方須占有房產份額100%)適齡子女入讀。如果住宅小區房地產開發商與其所在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教育行政部門簽訂了住宅小區配套學校學位安排協議或其他合作協議的,按協議的相關規定安排業主子女學位。

      五、工作要求

      (二十)加強招生計劃管理。各鎮街招生領導小組要做好統籌規劃,組織有關人員切實做好生源的調查摸底工作,核實本地區小學適齡兒童入學人數和小學畢業生升學人數,在摸查測算的基礎上提出當年鎮街內公民辦學校招生計劃,報增城區政府審定并向廣州市教育局報告后,正式下達并向社會公布。學校招生計劃下達后不得隨意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由增城區政府批準并報廣州市教育局審核同意。未經批準的招生計劃無效,對超出招生計劃部分的新生增城區教育局不予辦理學籍。

      (二十一)各鎮街招生領導小組應妥善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工作。因特殊情況,本鎮街內無法解決的,鎮街招生領導小組應主動與增城區教育局有關科室協商解決;對于一些跨行政區域難以界定的個案,相關鎮街招生領導小組可提出解決建議,報區教育局裁決。

      (二十二)當年招生工作結束后,學校應通過學校網站等渠道公布招生結果;按隨機編班原則做好學生編班工作,在校內公示欄公示編班結果。學校需于當年9月15日前做好學籍信息收集、匯總、校驗、上報工作。

      六、違規招生行為及其處理

      (二十三)各鎮街招生領導小組要密切關注轄內各校的招生情況,及時查處、糾正義務教育階段學校違規招生行為。各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嚴格按照《廣州市教育局關于印發廣州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穗教發〔2015〕11號)等文件精神開展招生工作,規范招生行為。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違規行為按照《廣州市教育局關于印發廣州市中小學校招生考試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穗教發〔2014〕34號)規定進行處理。

      七、其他

      (二十四)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1年。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本細則在實施期間,如上級人民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門出臺有關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政策的,從其規定。

      (二十五)本細則由增城區教育局負責解釋。

    【篇4】增城積分入學細則最新版

      一、對象范圍

      申請子女入讀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起始年級的來穗人員。

      二、辦理方式(一)申請人登錄積分入學系統進行網上申請,提交身份證號碼等相關資料。

      (二)各鎮街勞動保障中心在規定時間內根據積分入學系統中申請人提交的資料,審核申請人社保登記年限并予以積分。

      (三)入學申請人在積分入學系統中實時查詢審核結果,如對審核結果和計分有疑問和異議的,可持相關材料在規定時間內到增城區社保中心進行咨詢、復核,積分入學系統將根據復核結果重新自動計算積分。

      (四)申請人證明材料的計算積分有效時間為20xx年4月30日止。

      三、計分方式

      申請人或法定監護人在廣州市內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部分繳費歷史滿1年計2分(未滿1年不計分),逐年遞增,最高得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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