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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輔警人員管理制度【6篇】

    時間:2020-09-19 工作匯報 點擊:

    輔警輔警是指根據社會治安形勢發展和公安工作實際需要配備的警務人員。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輔警人員管理制度的文章6篇 ,歡迎品鑒!

    【篇一】輔警人員管理制度

      一、采集收集信息。以房屋為載體,以入戶調查為手段,及時采集上報實有人口、實在單位、實有房屋等基礎信息,達到“全、新、實、準”;廣泛物件信息員、治安積極分子等,及時收集、上報案件線索、涉及社會政治穩定和治安穩定的各類信息,定期排查、分析社情動態和突出治安問題。

      二、管理實有人口。加強對實有人口的服務與管理,對常住人口做到“底數清、情況明”,流動人口“行知去向、行知軌跡”、境外人員“隨時走訪、動態掌控”;強化對7類重點人員的管理,及時預防、發現、打擊違法犯罪活動,教育、管理、挽救有違反犯罪行為人員,做到:“月考核、季談話”;協助司-法-部門做好社區矯正對象、幫教對象管理,特別對那些無人照顧或有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要強化幫教,引導其健康成長,關愛留守老人、婦女、兒童和特困家庭,積極開展對著一群體的幫扶活動。

      三、化解矛盾糾紛。依托社區居委會,結合入戶走訪,通過談心、“拉家常”側面了解有無矛盾糾紛發生;通過社區干部、信息員和治安積極分子多渠道發現和樹立各類矛盾;廣泛動員各方力量,參與到矛盾糾紛調解過程中,積極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

      四、組織安全防范。深入基層、依靠基層,大力開展安全防范宣傳教育,增強群眾的自我防范意識和能力;指導治保會、保安隊、義務巡邏隊等群防群治力量的治安巡邏,形成嚴密的群防群治網絡;廣泛利用轄區資源,動員群眾使用技防、物防設施,提高治安防范水平;嚴格轄區公共場所、娛樂場所、特種行業、商貿市場、出租房屋、危險物品和校園周邊安全的治安管理,預防、減少各類案件和治安災害事故的發生。

      五、服務人民群眾。深入社區,傾聽群眾意見,積極拓寬與群眾的交流通道,及時、熱情受理報警求助,為群眾排憂解難,搞好警民關系,嚴禁“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情況發生,定期向居民代表報告工作;明確社區民-警審批權限,在規定時限內辦理.

    【篇二】輔警人員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輔警隊伍的全面建設和規范管理,充分發揮其在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中的作用,結合我局輔警隊伍建設管理的現狀,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章輔警種類

      第二條根據崗位職責,全局輔警分為保安隊員、專職保安聯防隊員、交通協管員、流動人口協管員、臨時用工人員等五大序列。

      第三章招聘條件

      第三條輔警人員按崗位職責必須具備從事本崗位工作的專業技能。

      (一)保安隊員、專職保安聯防人員、交通協管員、流動人口協管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政治可靠、作風正派、責任心強、自愿從事保安聯防工作;

      2、年齡18至45周歲,有特殊技能、專長的人員或下崗、失業工人可放寬至50周歲;

      3、身體健康、無殘疾、無傳染性疾病;

      4、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備一定的法律知識;

      5、無違法犯罪記錄,未有被公安機關解聘的經歷;

      6、退伍軍人、共-產-黨員以及有駕駛、電腦、文秘等專業技能的優先錄用。

      (二)臨時用工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較強的政治素質和組織紀律觀念,有較強的工作責任心和團結協作精神;

      2、身體健康、無殘疾、無傳染性疾病,年齡18至45周歲;

      3、從事駕駛工作的必須有3年以上駕齡,有熟練的駕駛和維護保養技術,從事駕駛以來未發生責任事故;

      4、從事110報警服務臺接警和文印、微機操作工作者必須取得計算機中級證書,具有快速、準確的微機錄入能力。110報警服務臺接警人員還應會講標準普通話,用語文明、規范;

      5、炊事員必須有一定的烹飪技術;

      第四條招聘輔警人員在局黨委的領導下進行,由政治處與相關職能部門、單位組織實施,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1、公布報考人員的資格條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2、報名與資格審查;

      3、分崗位組織考試;

      4、政治處與相關職能部門、單位研究提出錄用方案報分管局領導審批、錄用。

      第五條凡錄用輔警人員須填寫《海安縣公安局輔警人員審批表》,履行相關審批程序后方可使用。錄用保安隊員需經保安公司、政治處審核后,報分管局領導、局主要負責人審批后,與保安公司簽訂合同;錄用專職保安聯防人員需經用人單位、治安大隊、政治處審核后,報分管局領導、局主要負責人審批后,與保安公司簽訂合同;錄用交通協管員需經交巡警大隊、政治處審核后,報局分管領導、局主要負責人審批;錄用流動人口協管員需經用人單位、治安大隊、政治處審核后,報分管局領導、局主要負責人審批;錄用臨時用工人員需經用人單位、辦公室、政治處審核后,報分管局領導、局主要負責人審批。

      第四章工作職責

      第六條保安隊員應履行以下職責:

      1、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完成好公司和派駐單位交辦的門衛、值班、守護和巡邏任務;

      2、加強組織、紀律作風建設,嚴格遵守各項制度;

      3、努力提高業務素質,做好"六防"工作,確保安全;

      4、對發生在警衛目標內的各類案件要保護現場,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5、法律、法規、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專職保安聯防人員在公安民-警的組織帶領下,履行以下職責:

      1、開展治安巡邏、伏擊守候;

      2、開展防火、防盜、防破壞、防事故安全檢查和安全防范宣傳教育;

      3、協助盤查、堵控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和可疑物品;

      4、協助開展入戶調查和社區警務工作;

      5、保護案件和事故現場,并立即報告;

      6、參加搶險救災,幫助群眾排憂解難;

      7、完成公安機關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八條交通協管員在交巡警的組織帶領下,應履行下列職責:

      1、協助開展道路交通治安管理基礎調查工作;

      2、協助開展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維護工作;

      3、協助開展車輛、駕駛員管理工作;

      4、協助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5、協助交巡警進行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察保護,搶救傷者等工作;

      6、開展巡邏、設卡、伏擊、守候。

      7、協助盤查、堵控有違法犯罪嫌疑的車輛、人員、物品,發現制止、扭送違法犯罪嫌疑人員;

      8、參加搶險救災,幫助群眾排憂解難;

      9、完成公安機關布置的其它工作任務。

      第九條流動人口協管員須在公安民-警的組織帶領下,履行以下工作職責:

      1、協助開展入戶調查和社區警務工作;

      2、協助管理流動人口,摸清底數,建立臺帳,掌握現實情況;

      3、協助落實流動人口管理各項安全責任措施;

      4、及時發現和預防流動人口違法犯罪;

      5、完成公安機關布置的其它工作任務。

      第十條臨時用工人員應履行如下工作職責:

      (一)駕駛員工作職責:

      1、做好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保持車況車貌良好;

      2、服從調配,保證完成工作任務用車,確保無交通事故;

      3、完整記載行駛里程,節約油料,降低各項費用。

      (二)110報警服務臺接警人員工作職責:

      1、熟練使用文明用語,熟記文明用語規范;

      2、熟記有關通信聯系電話;

      3、熟悉基礎業務知識,熟悉各警種工作范圍和地域范圍,正確使用通訊工具,準確傳達領導交辦的事項,熱忱為人民服務;

      4、熟悉掌握各種設備的使用方法,嚴格有關操作規程。

      (三)文印人員和微機操作人員工作職責:

      1、熟練使用各項文印設備,做好維護保養工作;

      2、嚴格遵守文印工作制度,節約使用各類耗材;

      3、及時完成各類文書的打印、印制、裝訂工作,做好服務工作。

      (四)炊事員、保潔員工作職責:

      1、炊事員須按時保障單位人員用餐,確保飲食衛生,后勤保障到位;

      2、保潔員須經常性對辦公、生活區及單位門前進行打掃,

      隨時保持清潔明凈的衛生環境。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十一條輔警人員按照"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由用工單位按照有關規章制度對其實施管理。用工單位要定期組織輔警人員教育培訓,過好正常組織活動,嚴格落實各項制度措施。

      第十二條保安隊員接受保安公司統一管理。派出所不能直接向企事業單位、娛樂服務場所派駐保安人員。派出所可以在保安公司未開拓業務的企業聯系派駐保安,但派駐人員必須是保安公司的保安人員或經保安公司、政治處審核,局領導審批,且與保安公司簽訂合同的人員。凡由派出所聯系派駐,保安公司返還部分保安服務費(標準暫為1萬元/人返還1000元,超過1萬元部分全部返還)。不論是保安公司直接派駐的,還是派出所聯系派駐的,都必須接受保安公司統一管理,工資獎勵由保安公司直接考核發放。

      第十三條輔警人員須服從組織安排,認真履行職責,盡心做好本職工作。

      第六章紀律制度

      第十四條輔警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下列工作紀律:

      1、遵紀守法,依法辦事;

      2、服從命令,聽從指揮;

      3、堅守崗位,盡職盡責;

      4、規范著裝,文明執勤;

      5、服務群眾,接受監督。

      第十五條輔警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保安隊員、專職保安聯防人員、流動人口協管員不得有以下行為:

      1、剝奪、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辱罵、毆打他人,搜查他人身體,或者扣押他人的合法證件、合法財物;

      2、參與收糧要款、計劃生育、城市管理和殯葬改革等非職責范圍內的活動;

      3、接警、單獨處警,查辦各類案件;

      4、給違法犯罪嫌疑人員通風報信;

      5、擅離職守或者酒后執勤;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行為。

      (二)交通協管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單獨接警、處警,參與行政執法以及辦理交通事故處理工作;

      (2)扣押他人合法證件、車輛以及財物;

      (3)單獨上路執勤,查處道路交通違章;

      (4)違反公安部《五條禁令》、《江蘇省保安聯防等公安輔助人員七條禁令》等紀律、規定;

      (5)違反《交巡警大隊協勤員著裝管理規定》規定等行為;

      (6)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行為及社會上嚴重反對的行為;

      (7)利用協管員身份謀取私利和違法亂紀。

      (三)臨時用工人員不得有以下行為:

      1、駕駛員不得違章駕車、酒后駕駛車輛,不得私自用車、擅自將車輛外借;

      2、110報警服務臺接警人員不得無故脫崗、離崗、串崗,不得竊-聽和變相竊-聽電話,因工作需要監聽電話不得超過三秒鐘;

      3、文印人員不得接私活,工作中知道的機密,不得外傳。

      4、炊事員不得利用購買食品之機,克扣營私。保潔員在日常保潔工作中不得在辦公區內打聽、了解與本崗位工作無關內容。

      第七章工資待遇

      第十六條輔警人員的工資報酬實行低工資、高獎懲,誰使用、誰付酬,由合同簽約單位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1、保安人員工資由保安公司確定,經費由保安公司支出;

      2、專職保安聯防隊員、流動人口協管員月基本工資為400元,考核獎勵控制在月300元(其中含50元保險費)以內,經費由各派出所支出;

      3、交通協管員試用期(3個月)月基本工資為300元,試用合格者,月基本工資為450元,外加50元保險費,經費由縣局支出;

      4、110報警服務臺接警人員試用期(3個月)月基本工資為300元,試用合格者,月基本工資為500元,外加50元保險費,經費由ck報警服務收費中支出;

      5、辦公室文印人員試用期(3個月)月基本工資為300元,試用合格者,月基本工資為600元,外加50元保險費,經費由縣局支出;

      6、直屬大隊、單位、機關部門電腦輸錄人員(經縣局核定并審批的)試用期(3個月)月基本工資300元,試用合格者,月基本工資為450元,外加50元保險費,經費由縣局支出。

      7、駕駛員試用期月基本工資為400元,試用合格者,月基本工資為550元,外加50元保險費,各基層派出所、中隊駕駛員經費由各單位支出,縣局(含直屬大隊、單位、機關各部門)駕駛員經費由縣局支出;

      上述2-7項人員從2004年1月1日起每工作一年每月加20元。

      8、炊事員、保潔員等其他臨時用工人員(經縣局核定并審批的)月基本工資控制在400元以內,基層派出所、中隊使用的,經費由各單位支出,縣局(含直屬大隊、部位、機關各部門)使用的,經費由縣局支出;

      9、計算機專門人員且有突出貢獻的,另行規定,經費從ck報警服務費中支出。

      第八章解聘

      第十七條輔警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解聘:

      1、多次違反工作紀律,經教育不改的;

      2、發現違法犯罪嫌疑人員未及時制止或者報告的;

      3、因工作失職發生嚴重刑事案件、重大治安事故或者負責巡邏防范的區域內經常發生違法犯罪案件的;

      4、利用工作之便謀取私利的;

      5、給違法犯罪嫌疑人員通風報信的;

      6、其他不適合從事輔警工作的情形。

      第十八條解聘輔警人員,由所在單位提出意見,分別報主管部門審核,報經分管局領導、局主要負責人批準,由合同簽約單位與其終止合同。對解聘的人員,應及時收回服裝、標志和執勤證、執勤標志。

      第九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規定由縣局政治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輔警人員管理制度

      1、在社區民警的組織、帶領下,開展社區治安巡邏防范工作。

      2、按照社區民警要求,積極開展治安防范知識宣傳,提高群眾自我防范意識;及時發現、報告影響社區穩定和治安秩序的突出情況和隱患。

      3、遇有緊急情況,及時向社區民警報告,立即對現場秩序進行維護,保護好現場。

      4、在社區民警的統一安排下,完成其他社區安全服務工作。

      5、嚴禁值班期間離崗,做好每天的值班記錄,交接班事宜。

      6、嚴格行為規范,服從命令,聽眾指揮,著裝整潔,舉止端莊,禮貌待人,熱情服務。

        工作規范

      1、嚴格遵守公安部“五條禁令”和市局“四減四責”、“三個凡是”工作要求,恪盡職守、勤政廉潔,樹立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

      2、堅持把群眾工作作為日常工作的首要內容,“理性、平和、文明、規范”開展全天候警務工作,依法受理群眾的報警求助,態度熱情、耐心細致,對群眾提出的困難給予幫助。

      3、主動接受群眾監督,廣泛征求轄區群眾的意見建議,增進群眾對公安工作的理解、信任與支持。

      4、嚴格遵守《人民警察保密守則》規定,落實保安工作制度,嚴禁非警務人員使用公安局域網計算機,嚴禁“一機兩用”,杜絕問題發生。

      5、嚴格遵守《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規定,工作時間穿著警服,做到警察嚴整;警務工作室物品擺放整齊劃一、保持清潔。

      6、主動與社區黨組織溝通情況,爭得工作支持。

    【篇四】輔警人員管理制度

      一、采集收集信息。以房屋為載體,以入戶調查為手段,及時采集上報實有人口、實在單位、實有房屋等基礎信息,達到“全、新、實、準”;廣泛物件信息員、治安積極分子等,及時收集、上報案件線索、涉及社會政治穩定和治安穩定的各類信息,定期排查、分析社情動態和突出治安問題。

      二、管理實有人口。加強對實有人口的服務與管理,對常住人口做到“底數清、情況明”,流動人口“行知去向、行知軌跡”、境外人員“隨時走訪、動態掌控”;強化對7類重點人員的管理,及時預防、發現、打擊違法犯罪活動,教育、管理、挽救有違反犯罪行為人員,做到:“月考核、季談話”;協助司-法-部門做好社區矯正對象、幫教對象管理,特別對那些無人照顧或有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要強化幫教,引導其健康成長,關愛留守老人、婦女、兒童和特困家庭,積極開展對著一群體的幫扶活動。

      三、化解矛盾糾紛。依托社區居委會,結合入戶走訪,通過談心、“拉家常”側面了解有無矛盾糾紛發生;通過社區干部、信息員和治安積極分子多渠道發現和樹立各類矛盾;廣泛動員各方力量,參與到矛盾糾紛調解過程中,積極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

      四、組織安全防范。深入基層、依靠基層,大力開展安全防范宣傳教育,增強群眾的自我防范意識和能力;指導治保會、保安隊、義務巡邏隊等群防群治力量的治安巡邏,形成嚴密的群防群治網絡;廣泛利用轄區資源,動員群眾使用技防、物防設施,提高治安防范水平;嚴格轄區公共場所、娛樂場所、特種行業、商貿市場、出租房屋、危險物品和校園周邊安全的治安管理,預防、減少各類案件和治安災害事故的發生。

      五、服務人民群眾。深入社區,傾聽群眾意見,積極拓寬與群眾的交流通道,及時、熱情受理報警求助,為群眾排憂解難,搞好警民關系,嚴禁“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情況發生,定期向居民代表報告工作;明確社區民-警審批權限,在規定時限內辦理.

    【篇五】輔警人員管理制度

      1、在社區民警的組織、帶領下,開展社區治安巡邏防范工作。

      2、按照社區民警要求,積極開展治安防范知識宣傳,提高群眾自我防范意識;及時發現、報告影響社區穩定和治安秩序的突出情況和隱患。

      3、遇有緊急情況,及時向社區民警報告,立即對現場秩序進行維護,保護好現場。

      4、在社區民警的統一安排下,完成其他社區安全服務工作。

      5、嚴禁值班期間離崗,做好每天的值班記錄,交接班事宜。

      6、嚴格行為規范,服從命令,聽眾指揮,著裝整潔,舉止端莊,禮貌待人,熱情服務。

        工作規范

      1、嚴格遵守公安部“五條禁令”和市局“四減四責”、“三個凡是”工作要求,恪盡職守、勤政廉潔,樹立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

      2、堅持把群眾工作作為日常工作的首要內容,“理性、平和、文明、規范”開展全天候警務工作,依法受理群眾的報警求助,態度熱情、耐心細致,對群眾提出的困難給予幫助。

      3、主動接受群眾監督,廣泛征求轄區群眾的意見建議,增進群眾對公安工作的理解、信任與支持。

      4、嚴格遵守《人民警察保密守則》規定,落實保安工作制度,嚴禁非警務人員使用公安局域網計算機,嚴禁“一機兩用”,杜絕問題發生。

      5、嚴格遵守《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規定,工作時間穿著警服,做到警察嚴整;警務工作室物品擺放整齊劃一、保持清潔。

      6、主動與社區黨組織溝通情況,爭得工作支持。

    【篇六】輔警人員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輔警隊伍的全面建設和規范管理,充分發揮其在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中的作用,結合我局輔警隊伍建設管理的現狀,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章輔警種類

      第二條根據崗位職責,全局輔警分為保安隊員、專職保安聯防隊員、交通協管員、流動人口協管員、臨時用工人員等五大序列。

      第三章招聘條件

      第三條輔警人員按崗位職責必須具備從事本崗位工作的專業技能。

      (一)保安隊員、專職保安聯防人員、交通協管員、流動人口協管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政治可靠、作風正派、責任心強、自愿從事保安聯防工作;

      2、年齡18至45周歲,有特殊技能、專長的人員或下崗、失業工人可放寬至50周歲;

      3、身體健康、無殘疾、無傳染性疾病;

      4、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備一定的法律知識;

      5、無違法犯罪記錄,未有被公安機關解聘的經歷;

      6、退伍軍人、共-產-黨員以及有駕駛、電腦、文秘等專業技能的優先錄用。

      (二)臨時用工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較強的政治素質和組織紀律觀念,有較強的工作責任心和團結協作精神;

      2、身體健康、無殘疾、無傳染性疾病,年齡18至45周歲;

      3、從事駕駛工作的必須有3年以上駕齡,有熟練的駕駛和維護保養技術,從事駕駛以來未發生責任事故;

      4、從事110報警服務臺接警和文印、微機操作工作者必須取得計算機中級證書,具有快速、準確的微機錄入能力。110報警服務臺接警人員還應會講標準普通話,用語文明、規范;

      5、炊事員必須有一定的烹飪技術;

      第四條招聘輔警人員在局黨委的領導下進行,由政治處與相關職能部門、單位組織實施,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1、公布報考人員的資格條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2、報名與資格審查;

      3、分崗位組織考試;

      4、政治處與相關職能部門、單位研究提出錄用方案報分管局領導審批、錄用。

      第五條凡錄用輔警人員須填寫《海安縣公安局輔警人員審批表》,履行相關審批程序后方可使用。錄用保安隊員需經保安公司、政治處審核后,報分管局領導、局主要負責人審批后,與保安公司簽訂合同;錄用專職保安聯防人員需經用人單位、治安大隊、政治處審核后,報分管局領導、局主要負責人審批后,與保安公司簽訂合同;錄用交通協管員需經交巡警大隊、政治處審核后,報局分管領導、局主要負責人審批;錄用流動人口協管員需經用人單位、治安大隊、政治處審核后,報分管局領導、局主要負責人審批;錄用臨時用工人員需經用人單位、辦公室、政治處審核后,報分管局領導、局主要負責人審批。

      第四章工作職責

      第六條保安隊員應履行以下職責:

      1、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完成好公司和派駐單位交辦的門衛、值班、守護和巡邏任務;

      2、加強組織、紀律作風建設,嚴格遵守各項制度;

      3、努力提高業務素質,做好"六防"工作,確保安全;

      4、對發生在警衛目標內的各類案件要保護現場,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5、法律、法規、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專職保安聯防人員在公安民-警的組織帶領下,履行以下職責:

      1、開展治安巡邏、伏擊守候;

      2、開展防火、防盜、防破壞、防事故安全檢查和安全防范宣傳教育;

      3、協助盤查、堵控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和可疑物品;

      4、協助開展入戶調查和社區警務工作;

      5、保護案件和事故現場,并立即報告;

      6、參加搶險救災,幫助群眾排憂解難;

      7、完成公安機關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八條交通協管員在交巡警的組織帶領下,應履行下列職責:

      1、協助開展道路交通治安管理基礎調查工作;

      2、協助開展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維護工作;

      3、協助開展車輛、駕駛員管理工作;

      4、協助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5、協助交巡警進行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察保護,搶救傷者等工作;

      6、開展巡邏、設卡、伏擊、守候。

      7、協助盤查、堵控有違法犯罪嫌疑的車輛、人員、物品,發現制止、扭送違法犯罪嫌疑人員;

      8、參加搶險救災,幫助群眾排憂解難;

      9、完成公安機關布置的其它工作任務。

      第九條流動人口協管員須在公安民-警的組織帶領下,履行以下工作職責:

      1、協助開展入戶調查和社區警務工作;

      2、協助管理流動人口,摸清底數,建立臺帳,掌握現實情況;

      3、協助落實流動人口管理各項安全責任措施;

      4、及時發現和預防流動人口違法犯罪;

      5、完成公安機關布置的其它工作任務。

      第十條臨時用工人員應履行如下工作職責:

      (一)駕駛員工作職責:

      1、做好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保持車況車貌良好;

      2、服從調配,保證完成工作任務用車,確保無交通事故;

      3、完整記載行駛里程,節約油料,降低各項費用。

      (二)110報警服務臺接警人員工作職責:

      1、熟練使用文明用語,熟記文明用語規范;

      2、熟記有關通信聯系電話;

      3、熟悉基礎業務知識,熟悉各警種工作范圍和地域范圍,正確使用通訊工具,準確傳達領導交辦的事項,熱忱為人民服務;

      4、熟悉掌握各種設備的使用方法,嚴格有關操作規程。

      (三)文印人員和微機操作人員工作職責:

      1、熟練使用各項文印設備,做好維護保養工作;

      2、嚴格遵守文印工作制度,節約使用各類耗材;

      3、及時完成各類文書的打印、印制、裝訂工作,做好服務工作。

      (四)炊事員、保潔員工作職責:

      1、炊事員須按時保障單位人員用餐,確保飲食衛生,后勤保障到位;

      2、保潔員須經常性對辦公、生活區及單位門前進行打掃,

      隨時保持清潔明凈的衛生環境。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十一條輔警人員按照"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由用工單位按照有關規章制度對其實施管理。用工單位要定期組織輔警人員教育培訓,過好正常組織活動,嚴格落實各項制度措施。

      第十二條保安隊員接受保安公司統一管理。派出所不能直接向企事業單位、娛樂服務場所派駐保安人員。派出所可以在保安公司未開拓業務的企業聯系派駐保安,但派駐人員必須是保安公司的保安人員或經保安公司、政治處審核,局領導審批,且與保安公司簽訂合同的人員。凡由派出所聯系派駐,保安公司返還部分保安服務費(標準暫為1萬元/人返還1000元,超過1萬元部分全部返還)。不論是保安公司直接派駐的,還是派出所聯系派駐的,都必須接受保安公司統一管理,工資獎勵由保安公司直接考核發放。

      第十三條輔警人員須服從組織安排,認真履行職責,盡心做好本職工作。

      第六章紀律制度

      第十四條輔警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下列工作紀律:

      1、遵紀守法,依法辦事;

      2、服從命令,聽從指揮;

      3、堅守崗位,盡職盡責;

      4、規范著裝,文明執勤;

      5、服務群眾,接受監督。

      第十五條輔警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保安隊員、專職保安聯防人員、流動人口協管員不得有以下行為:

      1、剝奪、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辱罵、毆打他人,搜查他人身體,或者扣押他人的合法證件、合法財物;

      2、參與收糧要款、計劃生育、城市管理和殯葬改革等非職責范圍內的活動;

      3、接警、單獨處警,查辦各類案件;

      4、給違法犯罪嫌疑人員通風報信;

      5、擅離職守或者酒后執勤;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行為。

      (二)交通協管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單獨接警、處警,參與行政執法以及辦理交通事故處理工作;

      (2)扣押他人合法證件、車輛以及財物;

      (3)單獨上路執勤,查處道路交通違章;

      (4)違反公安部《五條禁令》、《江蘇省保安聯防等公安輔助人員七條禁令》等紀律、規定;

      (5)違反《交巡警大隊協勤員著裝管理規定》規定等行為;

      (6)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行為及社會上嚴重反對的行為;

      (7)利用協管員身份謀取私利和違法亂紀。

      (三)臨時用工人員不得有以下行為:

      1、駕駛員不得違章駕車、酒后駕駛車輛,不得私自用車、擅自將車輛外借;

      2、110報警服務臺接警人員不得無故脫崗、離崗、串崗,不得竊-聽和變相竊-聽電話,因工作需要監聽電話不得超過三秒鐘;

      3、文印人員不得接私活,工作中知道的機密,不得外傳。

      4、炊事員不得利用購買食品之機,克扣營私。保潔員在日常保潔工作中不得在辦公區內打聽、了解與本崗位工作無關內容。

      第七章工資待遇

      第十六條輔警人員的工資報酬實行低工資、高獎懲,誰使用、誰付酬,由合同簽約單位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1、保安人員工資由保安公司確定,經費由保安公司支出;

      2、專職保安聯防隊員、流動人口協管員月基本工資為400元,考核獎勵控制在月300元(其中含50元保險費)以內,經費由各派出所支出;

      3、交通協管員試用期(3個月)月基本工資為300元,試用合格者,月基本工資為450元,外加50元保險費,經費由縣局支出;

      4、110報警服務臺接警人員試用期(3個月)月基本工資為300元,試用合格者,月基本工資為500元,外加50元保險費,經費由ck報警服務收費中支出;

      5、辦公室文印人員試用期(3個月)月基本工資為300元,試用合格者,月基本工資為600元,外加50元保險費,經費由縣局支出;

      6、直屬大隊、單位、機關部門電腦輸錄人員(經縣局核定并審批的)試用期(3個月)月基本工資300元,試用合格者,月基本工資為450元,外加50元保險費,經費由縣局支出。

      7、駕駛員試用期月基本工資為400元,試用合格者,月基本工資為550元,外加50元保險費,各基層派出所、中隊駕駛員經費由各單位支出,縣局(含直屬大隊、單位、機關各部門)駕駛員經費由縣局支出;

      上述2-7項人員從2004年1月1日起每工作一年每月加20元。

      8、炊事員、保潔員等其他臨時用工人員(經縣局核定并審批的)月基本工資控制在400元以內,基層派出所、中隊使用的,經費由各單位支出,縣局(含直屬大隊、部位、機關各部門)使用的,經費由縣局支出;

      9、計算機專門人員且有突出貢獻的,另行規定,經費從ck報警服務費中支出。

      第八章解聘

      第十七條輔警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解聘:

      1、多次違反工作紀律,經教育不改的;

      2、發現違法犯罪嫌疑人員未及時制止或者報告的;

      3、因工作失職發生嚴重刑事案件、重大治安事故或者負責巡邏防范的區域內經常發生違法犯罪案件的;

      4、利用工作之便謀取私利的;

      5、給違法犯罪嫌疑人員通風報信的;

      6、其他不適合從事輔警工作的情形。

      第十八條解聘輔警人員,由所在單位提出意見,分別報主管部門審核,報經分管局領導、局主要負責人批準,由合同簽約單位與其終止合同。對解聘的人員,應及時收回服裝、標志和執勤證、執勤標志。

      第九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規定由縣局政治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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