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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工資支付規定16篇

    時間:2022-01-04 工作匯報 點擊:

    河北省工資支付規定16篇

    河北省工資支付規定(1)

    河北省退休、退職的相關規定

    (一)退休條件

    1、干部退休條件

    ①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10年的(國發[1978]104號《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第四條一項)

    ②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10年,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國發[1978]104號文件第四條第二項)

    ③因工致殘,經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國發[1978]104號文件第四條三項)

    ④工作年限滿30年的(《國家公務員暫條例》第七十九條二項)。第②至④項須經本人提出(申請)

    ⑤因病(非因工)傷殘的國家公務員經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須本人申請。(冀人發字[1996]58號一條三項)

    關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退休、退職問題,根據省人事廳、衛生廳冀人發字[1996]58號文件 的規定須經市機關事業單位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

    2、工人退休條件

    ①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國發[1978]104號《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一項)

    ②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國發[1978]104號第一條二項)

    本項規定也適用于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干部。

    按此項辦理退休時,還須具備下列條件:原國家勞動總局一九七八年七月十一日《關于貫徹執行〈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若干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草案)規定:1、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工作累計滿10年的;2、從事井下、高溫工作累計滿9年的;3、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累計滿8年的。1999年5月12日,河北省人事廳《關于嚴格控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辦理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冀人發[1999]32號)文件又重申了上述三項規定,同時規定本人已離開提前退休工種五年以上,本人身體健康,能堅持現崗工作的,原則上不再辦理提前退休;對符合提前退休條件的人員可以提前一年至五年退休,也可以不提前退休。

    ③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由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國發[1978]104號第一條三項)

    ④因工致殘,由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國發[1978]104號第一條四項)

    3、聘用制干部退休條件

    根據中組部、人事部《關于印發〈全民所有制企業聘用制干部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人法發[1991]5號)規定(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聘用制干部管理可參照執行):聘用制干部受聘十年(本規定頒布前已被聘用的,可連續計算)并在聘用崗位上退休、退職的,原則上可執行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按《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辦理退休,退職手續;根據本人自愿,也可以按《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辦理退休、退職手續。

    2003年3月13日,河北省人事廳工資福利與離退休處就貫徹人法發[1991]5號的意見中規定:

    工人身份聘任為管理人員或專業技術人員,按干部管理權限履行了聘任手續不滿10年,或者未履行聘任手續的,退休時要按工人身份辦理退休。

    ①參加了工人技術等級考核的,按照相應的工人技術等級比照同等條件人員重新確定工資后,再辦理退休。

    ②未參加技術等級考核的,按下列比照關系確定工資:

    聘任為處級(正副三級職員)以上職務的,比照技師,聘任為科級(四級職員)的,比照高級工,聘任為科員級(五級職員)以下職務的,比照中級工;聘任為副高級職稱及以上技術職務的,比照技師,聘任為中級職稱的,比照高級工,聘任為初級職稱及以下技術職務的,比照中級工,以后增加退休費按所比照等級標準增加。

    1999年5月12日省人事廳《關于嚴格控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辦理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冀人發[1999]32號規定,要嚴格控制提前退休和“病退”的數量。從一九九九年開始,每年省、市、縣人事部門辦理“病退”和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的人數,原則上控制在當年退休總人數的10%以內。

    (二)退職條件

    根據國發[1978]104號和冀人發字[1996]58號文件的規定,不具備退休條件,由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醫務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作人員應該退職。

    九、出生時間的認定

    原河北省勞動人事廳1990年8月23日印發《關于在辦理干部、工人退休時如何認定出生時間和退休時間問題的通知》(冀勞人險[1990]253號文件)規定:在審查干部、工人何時才算到達退休年齡時,對檔案中填寫的出生年月日(或年齡、下同)前后不一致的,除在其參加工作初期已經組織批準作了更改的以外,應以其參加工作、入大專院校、入伍時的原始材料(如招干、招工、入學、入伍登記表、自傳等)記載的出生年月日為準。對多份原始材料中填寫的出生年月日不一致的,一般應以多數記載為準,記載為兩個出生時間且各時間的記載處數相等,可由本人說明情況后由組織認定;檔案中的出生年月日與身份證的出生年月日不一致的,以檔案為準。

    1990年8月30日中組部、人事部、公安部印發《關于辦理干部退(離)休手續時認定出生日期問題的通知》(組通字[1990]24號文件)規定:凡居民身份證與干部本人檔案記載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組織干部人事部門在辦理其退(離)休手續時,應會同干部常住戶口所在登記機關進行查證核實,查證材料歸入干部本人檔案,同時抄送干部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對無法查實的,應以干部檔案或戶口檔案中最先記載的出生日期為依據。

    河北省人事廳冀人發[1999]32號文件規定,加強對工作人員檔案的管理,嚴禁更改反映工作人員出生時間的材料檔案,對工作人出生時間的認定,實行居民身份證與本人檔案相結合的辦法,當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時間不一致時,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準。

    十、退休時間的認定

    1990年8月23日原河北省勞動人事廳《關于在辦理干部、工人退休時如何認定出生時間和退休時間問題的通知》規定:

    在涉及干部、工人的退休時間問題時,應以批準機關批準其退休日期為準。對批準退休后未及時辦理退休手續的,其退休時間也應按批準之日填寫和對待。

    如:某男干部,正科級,1941年9月出生,按國家和省規定的退休條件,2001年9月應辦理退休,可單位2002年9月報批,審批機關依據退休規定仍要批準其退休時間為2001年9月,若該人按在職人員晉升了工資,辦理退休手續時要扣除改按退休人員標準增加退休費。

    十一、審批手續

    中央組織部、人事部《關于認真執行干部退(離)休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組發[1988]9號文件規定,達到規定的退休年齡(周歲)的干部(包括離休干部),都應及時辦理退休手續,不需本人提出申請。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對本單位達到退休年齡的干部,應事先按干部管理權限報經任免機關批準,在其達到退休年齡的前一個月通知本人,并在其達到退休年齡后的一個月按規定辦完手續,不再列為在編人員。

    1995年3月9日中央組織部、人事部《關于抓緊辦理干部退(離)休手續問題的通知》組通字[1996]9號文件強調 :今后,干部達到退(離)休年齡,辦理退(離)休手續,不再由本人提出申請或征得本人同意,但所在單位應在辦理報批手續前通知干部本人,并由有關領導同志事先與本人談話,做好工作。

    市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離)休審批程序是:單位審查、填表,主管部審核,按干部管理權限上報審批。黨群部門的工人報市人事局審批。

    十二、政治生活待遇

    (一)退休、退職后由審批機關發給退休證書或退職證書。

    (二)1993年12月28日市委、市政府《關于轉發〈關于進一步做好老干部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承辦發[1993]17號文件中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各級黨組織要本著基本政治待遇不變的原則,建立和堅持離退休干部閱文、學習制度。各單位和各級老干部部門,要按規定組織好老干部閱文和學習,每月不少于兩次;居住鄉(鎮)的,每月不少于一次。對行動不便的,可在不違背保密原則的前提下,派專人到家或醫院傳達重要文件精神。

    第五條 建立健全老干部參加會議和聽報告制度。市、縣(區)每年至少一次,市、縣(區)直單位和鄉(鎮)每年至少兩次,向老干部通報本地、本單位的政治經濟情況。遇有重大事件和重要文件時,可隨時召開老干部會議傳達。重大節日的慶祝活動和集會,要請老干部代表上主席臺榮譽席就座。

    第六條 建立健全黨員離退休干部組織活動制度。黨員離退休干部,一般在原單位過組織生活。黨員離退休干部較多的單位,可單獨建立離退休干部黨支部、黨小組。家居農村的黨員離退休干部可單建黨支部,隸屬鄉(鎮)黨委;個別居住偏遠的可就近參加村黨支部活動。

    第七條 加強老干部活動室建設。凡有三名以上離退休干部的單位,都要建立老干部活動室。活動室要配置必要的設備和用品。以保證老干部學習、文體活動的開展。縣(區)要積極創造條件建立老干部活動中心。

    第八條 建立健全老干部文體活動制度。每年的“老人節”、“春節”等重大節日要組織離退休干部開展文藝、體育活動。根據離退休統管的新形勢,老干部的文體活動要以單位或系統組織為主,以集中統一活動為輔。

    第九條 組織離退休干部參觀工農業生產,按勞人老[1983]18號文件和中辦發[1984]18號文件規定執行。參觀費用從原單位老干部公用經費中列支。

    第十條 根據中央和省委關于喪事從簡的指示精神,老干部逝世后,與在職干部逝世一樣,不舉行遺體告別儀式,不開追悼會。可由原工作單位通知主管部門和有關同志,做好慰問遺屬和喪葬事宜。享受地市級待遇的老干部、老紅軍逝世后,均可在《承德日報》上刊登簡要消息。”

    (三)承辦發[1993]17號文件的其他規定:

    1、回農村安置的離休干部,可發給建房補助費,其補助標準為:1937年7月6日以前參加工作的老干部400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底參加工作的老干部3500元;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參加的老干部300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參加的老干部2500元;回農村安置的退休干部建房補助費,按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執行。(104號文件規定: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單位一次發給一百五十元的安家補助費,由大中城市到農村安家的發三百元。退職干部易地安家的,可以發給本人兩個月的標準工資,作為安家補助費)

    凡回農村安置的離退體干部,住房有因難需要建新房的,由當地鄉村按農村建房規定,優先解決好房基地。

    2、各單位要保證離退休干部看病、學習、開會用車。因私事用車,要按規定收取費用。

    3、做好離退休干部的醫療保健工作。各醫院(單位衛生所)憑離退休證,實行掛號、交費、取藥三優先。市、縣(區)醫院要設立老干部門診。鄉(鎮)醫院老干部看病要有專人負責。對居住農村的離退休老干部看病,實行責任到人,進行巡回醫療。為保證離退休干部能夠及時住院治療,市、縣(區)、農村中心衛生院都要設立一定數量的老干部病床。

    4、建立健全老干部體檢制度。各單位每年都要組織離休干部進行一次體檢。退休干部也要定期體檢。建立健康檔案。

    5、特需經費:退休干部每人每年50元。

    6、公用經費:退休干部的公用經費,主要用于退休干部訂閱報刊、購置活動室文化用品、書籍、資料、開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體活動、重大節日慰問等項開支。其標準為:地市級400元,縣處級300元,科級以下200元。

    7、報刊。退休干部,地市級兩報一刊,縣處級以下的一報一刊。根據老干部個人意愿,也可將報刊費交給本人,由其自行訂閱,其最高限額為:離休干部,地市級300元,縣處級200元,科級以下100元;退休干部,地市級200元,縣處級120元,科級以下70元。此項費用從老干部公用經費中列支。

    8、交通費。當時的規定,退休干部地市級12元,縣處級8元,科級以下4.5元。此項費用不在公用經費中列支,隨離退休費按月計發。此標準承老字[1993]19號文件規定,從1993年11月5日執行。

    1996年4月29日,市財政局、市委老干部局承老字[1996]2號文件規定,從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退休干部的交通費,市級每人每月提高到30元,縣處級提高到20元,其他干部提高到15元。

    此文規定,有專業技術職稱的離退休干部的公用經費、訂閱報刊費和交通補助費的標準暫定為:屬正高職的按地市級標準執行,屬副高職的按縣處級標準執行,屬中職及以下的按科級以下標準執行。

    (四)退休費計發比例

    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時,我省的離退休人員分兩步進行了離退休費制度的改革。第一步是按照省政府1994年4月1日《關于印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三個實施辦法的通知》(冀政[1994]29號文件)執行的;第二步是按照省政府1995年1月10日印發的《河北省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第二步增加離退休費實施辦法》(冀政[1995]3號文件)執行的。同時河北省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辦公室印發了冀工改辦[1995]1號文件,即楊國春、閆伶同志在貫徹落實會議上的講話。1號文件規定:男職工,工作年限滿35年的補貼到95%,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補貼到90%,滿20年不滿30年補貼到85%,滿15年不滿20年的補貼到80%;滿10年不滿15年的補貼到70%。女職工,滿30年的補貼到95%,滿25年不滿30年的補貼到90%,滿20年不滿25年的85%,滿15年不滿20年的80%,滿10年不滿15年的70%。

    計發基數:執行職級工資制的人員: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按本人原標準的全額計發。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按一定的比例計發。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按本人職務工資(技術等級)工資與津貼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機關工人:1、技術工人,按原崗位工資、技術等級工資和獎金三項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2、普通工人,按本人崗位工資和獎金兩項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

    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費比例的規定建國后變化七次:第一次是1955年12月的[55]國秘字第245號文件規定。第二次是1958年4月[58]中勞辦字54號文件規定。第三次是1978年6月的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第四次是1987年10月冀勞人險[1987]193號文件,此文的比例與冀工改辦[1995]1號文件中男職工的比例相同。第五次是1987年10月28日原省勞動人事廳保險福利處《關于給退休職工發困難補貼幾個具體問題說明的電話通知》中的規定: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后(包括二、三期矽肺病和一期矽肺合并活動性肺結核病)辦理退休的職工,也可在國發[1978]104號文件確定的退休費標準的基礎上按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計發困難補貼,但最多不超過本人退休前的標準工資。如某人按104號文件規定患二、三期矽肺病,辦理了退休,工齡不滿30年,按104號文件的患二、三期矽肺病的退休待遇,比例為90%,不滿30年工齡,按上述通知精神,退休金提高10%,計100%。第六次是1991年11月冀勞人險[1991]106號文件,此文的比例與冀工改辦[1995]1號文件中女職工的比例相同。第七次是按冀政[1994]29號文件規定的比例,機關干部:滿35年及以上的88%,滿30年不滿35年的82%,滿20年不滿30年的75%,滿10年不滿20年的60%。工人這四個年限段分別為90%、85%、80%、60%。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這四個年限段分別為:90%、85%、80%、70%

    (五)退職費計發比例

    冀政[1994]29號文件規定:工資制度改革后,執行職級工資制的工作人員,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基礎工資和齡工資按全額發給,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按60%計發,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40%計發。退職的工人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原工資(含活的部分)的70%計發,不滿10按50%計發。1995年10月6日省人事廳冀人福[1995]60號文件規定,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后事業單位職工和機關工人辦理退職的人員,退職前工作年限滿二十年及其以上的,退職生活費為本人原工資的75%。

    附:

    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是勞動者由于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后,于國家社會保障法規所規定的醫療期滿或醫療終結時通過醫學檢查對傷殘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結論的準則和依據。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鑒定原則和分級標準。

    本標準適用于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需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時,對其身體器官缺損或功能損失程度的鑒定。

    2 總則

    2.1 本標準分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和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兩個程度檔次。

    2.2 本標準中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是指因損傷或疾病造成人體組織器官缺失、嚴重缺損、畸形或嚴重損害,致使傷病的組織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喪失或存在嚴重功能障礙。

    2.3 本標準中的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是指因損傷或疾病造成人體組織器官大部分缺失、明顯畸形或損害,致使受損組織器官功能中等度以上障礙。

    2.4 如果傷病職工同時符合不同類別疾病三項以上(含三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條件時,可確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2.5 本標準將《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GB/T16180—1996)中的1至4級和5至6級傷殘程度分別列為本標準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和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范圍。

    3 判定原則

    3.1 本標準中勞動能力喪失程度主要以身體器官缺損或功能障礙程度作為判定依據。

    3.2 本標準中對功能障礙的判定,以醫療期滿或醫療終結時所作的醫學檢查結果為依據。

    4 判定依據

    4.1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條件

    4.1.1 各種中樞神經系統疾病或周圍神經肌肉疾病等,經治療后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

    (1)單肢癱,肌力2級以下(含2級)。

    (2)兩肢或三肢癱,肌力3級以下(含3級)。

    (3)雙手或雙足全肌癱,肌力2級以下(含2級)。

    (4)完全性(感覺性或混合性)失語。

    (5)非肢體癱的中度運動障礙。

    4.1.2 長期重度呼吸困難。

    4.1.3 心功能長期在Ⅲ級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數≤50%。

    4.1.4 惡性室性心動過速經治療無效。

    4.1.5 各種難以治愈的嚴重貧血,經治療后血紅蛋白長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4.1.6 全胃切除或全結腸切除或小腸切除3/4。

    4.1.7 慢性重度肝功能損害。

    4.1.8 不可逆轉的慢性腎功能衰竭期。

    4.1.9 各種代謝性或內分泌疾病、結締組織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導致心、腦、腎、肺、肝等一個以上主要臟器嚴重合并癥,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4.1.10 各種惡性腫瘤(含血液腫瘤)經綜合治療、放療、化療無效或術后復發。

    4.1.11 一眼有光感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

    河北省工資支付規定(2)

    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

    ? 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88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工資支付行為,維護勞動者依法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工資支付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企業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企業工資支付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以貨幣形式按時足額支付。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企業工資支付工作的領導,建立工資支付動態監測預警機制,及時解決企業工資支付中的突出問題。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企業工資支付的監督管理工作。

    財政、國資、建設、經貿、稅務、工商、審計、統計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企業工資支付相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工會組織依法對企業的工資支付行為實施監督,有權對企業的違法行為提出改正意見或者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處理建議,支持和幫助勞動者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企業工資支付違法行為的舉報處理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等。?

    第二章? 工資確定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勞動力供求狀況,制定本省企業工資宏觀調控政策,發布最低工資標準和工資指導線。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和發布本市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當地的工資水平,定期發布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和人工成本監測預警信息。

    第九條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與企業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就企業工資分配制度、工資分配形式、工資收入水平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審議通過后,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第十條? 企業應當根據工資集體協議或者本企業的經濟效益和政府發布的企業工資宏觀調控政策,通過與勞動者平等協商,簽訂勞動合同,確定工資支付標準。

    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標準可以根據勞動者所在崗位的變化進行調整和變更,但不得低于工資集體協議中確定的工資標準。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建立正常的工資增長機制,根據本單位的經濟效益增長情況,參照當地政府發布的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和本地區、行業的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等因素,逐步增加勞動者工資。

    企業應當在政府發布工資指導線30日內,制定貫徹工資指導線實施方案,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工資分配制度。工資分配制度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工資確定辦法;

    (二)各崗位的工資分配辦法;

    (三)工資正常增長辦法;

    (四)獎金分配辦法;

    (五)津貼、補貼分配辦法;

    (六)患病、休假等特殊情況下的工資分配辦法。

    第十三條? 企業因生產經營困難、經濟效益下降,確無正常工資支付能力,需要降低工資標準或者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當事先征求企業工會或者職工代表的意見,向全體職工說明理由。需要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當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企業生產經營恢復正常后,應當及時提高工資標準。?

    第三章??工資支付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工資支付制度。工資支付制度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工資支付項目、標準和形式;

    (二)工資支付周期和日期;

    (三)加班加點工資的計算標準和支付方式;

    (四)患病、假期等特殊情況下的工資計算標準和支付方式;

    (五)工資扣除事項;

    (六)工資支付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企業制定工資分配和工資支付制度,應當征求企業工會和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并向全體勞動者公布。企業工資分配制度和工資支付制度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調整變更。

    企業工資分配制度和工資支付制度應當自制定或者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或者工資集體協議約定的日期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工資。工資支付日期遇到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的,企業應當在節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企業應當每月至少支付給勞動者一次工資,但實行年薪制的,可以按照規定的比例和期限定期支付勞動者工資。

    對于從事臨時性工作的勞動者,工作期間少于一個月的,企業應當在臨時工作任務完成時立即支付勞動者工資;工作期間超過一個月的,企業應當按月支付勞動者工資。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以貨幣形式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等代替貨幣支付。

    第十八條? 企業應當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委托他人代領的,受委托人應當在代領時提供有委托人簽名蓋章的委托書。

    企業委托銀行代發工資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或者工資集體協議約定的工資支付日期,及時將工資存入勞動者帳戶。

    第十九條? 企業應當編制工資支付表,記載工資支付對象姓名、支付時間、支付項目、加班工資、應發金額、扣除項目、實發金額和勞動者簽名等事項。

    工資支付表應當按照國家會計檔案管理的規定至少保存15年的時間備查。

    企業應當在支付工資時向勞動者提供工資支付單,工資支付單應當載明工資支付表中的事項。勞動者有權查詢本人的工資支付記錄,企業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第二十條? 企業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一)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小時工資基數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二)在休息日安排工作的,應當安排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三)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企業應當將加班工資在下一個工資發放日或者之前支付給勞動者。

    第二十一條? 實行計件工資制的企業,應當依照國家或者行業制定的勞動定額標準,結合本企業實際,經征求企業工會或者職工代表的意見,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單價。

    勞動者完成計件定額后,企業安排其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二十條規定,分別按照不低于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加班工資。

    第二十二條?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勞動者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視為延長工作時間,應當根據不同情形,按照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的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第二十三條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企業,不適用本規定有關加班工資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勞動者在享受法定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等休假和產假、哺乳假等假期期間,其工資支付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勞動者請事假的,企業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間的工資。

    第二十五條? 根據本規定第二十條計算加班工資的工資基數和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計算勞動者休假工資基數,應當按照勞動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勞動所得實際工資扣除該月加班工資后的數額確定。勞動者上一月份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按照向前順推至其提供正常勞動月份所得實際工資扣除該月加班工資后的數額確定。

    第二十六條? 勞動者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的,企業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支付勞動者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支付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列為甲類的傳染病,以及雖未列為甲類傳染病,但按照甲類傳染病進行防治的傳染病的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觸者,經隔離觀察或者留驗排除是病人的,企業應當按照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時的標準支付其被隔離觀察或者留驗期間的工資。

    第二十七條? 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參加下列社會活動的,企業應當按照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

    (一)依法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出席鄉(鎮)、縣(區)以上政府、黨派、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組織召開的會議;

    (三)依法出庭作證;

    (四)出席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大會;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規定的非專職工會主席、副主席、委員參加工會活動;

    (六)依法參加的其他社會活動。

    第二十八條? 勞動者被判處管制、拘役適用緩刑、有期徒刑適用緩刑,或者被假釋、監外執行、取保候審期間,企業未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其工資。

    第二十九條? 企業依法從勞動者工資中代扣、代繳下列稅費:

    (一)勞動者應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二)勞動者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三)勞動者應當繳納的住房公積金;

    (四)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企業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等費用;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稅費。

    第三十條? 因勞動者原因造成企業經濟損失需要賠償的,企業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但扣除后的剩余部分不得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

    第三十一條?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企業停工、停產、歇業,企業未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停工、停產、歇業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該工資支付周期的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企業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企業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勞動者沒有到其他單位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企業因生產經營困難、經濟效益下降,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情況,經與企業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資,但延期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0日。

    第三十三條? 企業與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企業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性支付勞動者應得的工資。

    第三十四條? 企業破產、終止或者解散的,經依法清算后的財產應當優先用于清償所欠勞動者工資和社會保險費,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 企業合并或者分立前拖欠勞動者工資的,應當在合并或者分立的同時,一次性支付勞動者應得的工資。

    第三十六條? 勞動者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工資標準由其與用人方協商約定,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企業工資支付信息網絡,全面收集、分析、處理企業工資支付信息,依法對企業工資支付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查處企業侵犯勞動者依法取得勞動報酬權利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企業工資支付信用制度,將依法查處的發生嚴重克扣、拖欠勞動者工資和其他嚴重違反工資支付制度行為的企業記入企業信用檔案,并可以在新聞媒體上公布。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發現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一)克扣或者拖欠工資的;

    (二)不支付或者違反規定支付加班工資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的;

    (四)拖欠工資并且轉移、隱匿企業資產的;

    (五)其他侵犯勞動者權益的情形。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接到有關舉報后,應當依法調查處理,將處理結果告知署名舉報人,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四十條? 建立企業工資支付應急保障制度。

    對多次發生工資拖欠的企業設立工資預留帳戶,由企業預留部分資金存入銀行專用帳戶,用于該企業拖欠工資時支付勞動者工資。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設立工資預留帳戶的具體辦法,由省勞動保障部門會同有關行政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四十一條? 建設單位、承包企業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造成施工企業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建設單位、承包企業先行墊付勞動者工資。先行墊付的工資數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

    第四十二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對事實清楚且不及時支付工資會造成勞動者生活困難的,可以部分裁決由企業先予支付勞動者工資。

    第四十三條? 企業與勞動者因工資支付發生糾紛或者爭議的,企業應當負舉證責任。?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企業違反本規定,克扣、拖欠勞動者工資或者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依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五條?? 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規定將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的;

    (二)未按規定將貫徹工資指導線實施方案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的;

    (三)未按規定將工資分配制度和工資支付制度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的;

    (四)弄虛作假或者隱匿、銷毀企業工資支付表和其他應當保存的工資支付資料的。

    第四十六條? 企業制定的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支付制度以及貫徹工資指導線實施方案違反本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七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的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工資,是指企業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勞動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的約定,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和加班等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克扣工資,是指除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外,企業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的行為。

    拖欠工資,是指除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以及本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企業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行為。

    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

    第五十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經濟組織的工資支付與監督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 本規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工資支付規定(3)

    安徽省工資支付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工資支付行為,保護勞動者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促進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矚慫潤厲釤瘞睞櫪廡賴。矚慫潤厲釤瘞睞櫪廡賴賃。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規定。聞創溝燴鐺險愛氌譴凈。聞創溝燴鐺險愛氌譴凈禍。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第四條 用人單位支付工資應當遵循誠實信用、按時足額的原則,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勞動保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資支付活動的指導和監督管理。殘騖樓諍錈瀨濟溆塹籟。殘騖樓諍錈瀨濟溆塹籟婭。

    發展改革、建設、經濟、商務、國資監管、工商、稅務等部門和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勞動保障部門對工資支付活動實施監督。 釅錒極額閉鎮檜豬訣錐。釅錒極額閉鎮檜豬訣錐顧。

    第六條 工會組織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約定和支付工資。工會組織或者職工代表與用人單位簽訂集體合同應當有工資支付事項。彈貿攝爾霽斃攬磚鹵廡。彈貿攝爾霽斃攬磚鹵廡詒。

    勞動保障部門應當會同工會組織、企業代表組織,通過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研究解決工資支付中的問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 謀蕎摶篋飆鐸懟類蔣薔。謀蕎摶篋飆鐸懟類蔣薔點。

    第二章 工資支付一般規定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規定制定工資支付制度,并告示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工資支付制度應當包括工資項目、標準及其確定、調整方法;工資支付的周期和日期;加班、延長工作時間和特殊情況下的工資及支付辦法;工資的代扣、代繳及扣除事項等。 廈礴懇蹣駢時盡繼價騷。廈礴懇蹣駢時盡繼價騷巹。

    第八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與其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及支付辦法。約定的工資標準,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煢楨廣鰳鯡選塊網羈淚。煢楨廣鰳鯡選塊網羈淚鍍。

    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不一致的,適用有利于勞動者的標準。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以貨幣形式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支付。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支付勞動者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應當提前在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最近的工作日支付。鵝婭盡損鵪慘歷蘢鴛賴。鵝婭盡損鵪慘歷蘢鴛賴縈。

    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工資支付周期可以按周、日、小時確定;實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資的,用人單位應當每月預付部分工資,年終或者考核周期屆滿時應當付清;實行計件工資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務計發工資的,工資支付周期可以按計件或任務完成情況約定,但支付周期超過個月的,用人單位應當每月預付部分工資。籟叢媽羥為贍僨蟶練淨。籟叢媽羥為贍僨蟶練淨櫧。

    前款用人單位預付的部分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發項目及數額、實發數額、支付日期、支付周期、依法扣除項目及數額、領取者的姓名等內容,并保存年以上備查。預頌圣鉉儐歲齦訝驊糴。預頌圣鉉儐歲齦訝驊糴買。

    用人單位應當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并提供工資清單。勞動者實際取得的工資與工資清單以及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記錄應當一致。滲釤嗆儼勻諤鱉調硯錦。滲釤嗆儼勻諤鱉調硯錦鋇。

    用人單位可以委托銀行業金融機構代發工資。委托銀行業金融機構代發工資的,應當在約定的工資支付日前將勞動者工資足額存入其本人銀行賬戶。 鐃誅臥瀉噦圣騁貺頂廡。鐃誅臥瀉噦圣騁貺頂廡縫。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從勞動者工資中代扣下列款項:

    (一)勞動者應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二)勞動者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三)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雙方約定應當代扣的其他款項。

    第十三條 因勞動者過錯造成用人單位直接經濟損失依法應當賠償的,用人單位可以從其工資中扣除賠償費,但應當提前書面告知勞動者;未書面告知的,不得扣除。扣除賠償費后的月工資余額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擁締鳳襪備訊顎輪爛薔。擁締鳳襪備訊顎輪爛薔報。

    第十四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其期間的工資:

    (一)事假;

    (二)無正當理由不提供勞動;

    (三)由于勞動者本人的原因中止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應當一次付清勞動者的工資。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贓熱俁閫歲匱閶鄴鎵騷。贓熱俁閫歲匱閶鄴鎵騷鯛。

    第三章 工資支付特別規定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或者延長工作時間,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勞動者加班或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壇摶鄉囂懺蔞鍥鈴氈淚。壇摶鄉囂懺蔞鍥鈴氈淚躋。

    (一)工作日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的%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或者小時工資的%的工資報酬;蠟變黲癟報倀鉉錨鈰贅。蠟變黲癟報倀鉉錨鈰贅籜。

    (三)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或者小時工資的%的工資報酬。

    第十七條 實行計件工資制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或行業標準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單價。沒有國家或行業定額標準的,用人單位確定的勞動定額應當是本單位同崗位%以上的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能夠完成的定額。買鯛鴯譖曇膚遙閆擷凄。買鯛鴯譖曇膚遙閆擷凄屆。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后,安排勞動者加班或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 綾鏑鯛駕櫬鶘蹤韋轔糴。綾鏑鯛駕櫬鶘蹤韋轔糴飆。

    第十八條 經勞動保障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勞動者在綜合計算周期內總的工作時間超過總法定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應按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 驅躓髏彥浹綏譎飴憂錦。驅躓髏彥浹綏譎飴憂錦諑。

    第十九條 實行輪班工作制的,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輪班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 貓蠆驢繪燈鮒誅髏貺廡。貓蠆驢繪燈鮒誅髏貺廡獻。

    第二十條 經勞動保障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不執行本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停止勞動進行治療,在停工留薪期內的工資待遇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規定執行。 鍬籟饗逕瑣筆襖鷗婭薔。鍬籟饗逕瑣筆襖鷗婭薔嗚。

    第二十二條 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勞動,在國家規定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約定向勞動者支付病傷假工資。病傷假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構氽頑黌碩飩薺齦話騖。構氽頑黌碩飩薺齦話騖門。

    第二十三條 被醫療保健機構、衛生防疫機構采取甲類傳染病控制措施隔離的疑似病人或其密切接觸者,經隔離觀察排除是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其隔離觀察期間,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其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工資。 輒嶧陽檉籪癤網儂號澩。輒嶧陽檉籪癤網儂號澩蠐。

    第二十四條 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育手術假、哺乳期間的哺乳時間、男方護理假等假期的,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其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工資。 堯側閆繭絳闕絢勵蜆贅。堯側閆繭絳闕絢勵蜆贅瀝。

    第二十五條 國家規定的部分公民節日放假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休息、參加節日活動的,應當視同其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工資。 識饒鎂錕縊灩筧嚌儼淒。識饒鎂錕縊灩筧嚌儼淒儂。

    第二十六條 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參加下列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其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工資:

    (一)依法行使選舉權或被選舉權期間;

    (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在履行法定職責期間;

    (三)當選代表出席政府、黨派、工會、共青團、婦聯等召開的會議期間;

    (四)當選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出席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大會期間;

    (五)不脫產工會基層委員會委員參加工會活動期間;

    (六)擔任職工代表參加集體合同協商活動期間;

    (七)參加兵役登記等應征事宜、出任法院陪審員或證人參加審判活動期間;

    (八)法律、法規規定和用人單位規定的其他社會活動期間。

    第二十七條 非勞動者原因用人單位停工、停產在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工資。超過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者在停工停產期間提供的有關勞動重新約定其工資標準,并按約定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支付勞動者生活費。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凍鈹鋨勞臘鍇癇婦脛糴。凍鈹鋨勞臘鍇癇婦脛糴鈹。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嚴重影響,無法按時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經與本單位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資。延期最長不得超過日,并書面告知本單位全體勞動者。 恥諤銪滅縈歡煬鞏鶩錦。恥諤銪滅縈歡煬鞏鶩錦聰。

    第四章 監督檢查與爭議處理

    第二十九條 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法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工資支付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勞動保障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和《安徽省勞動監察規定》的規定予以處理。鯊腎鑰詘褳鉀溈懼統庫。鯊腎鑰詘褳鉀溈懼統庫搖。

    勞動保障部門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進行檢查時,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用人情況、工資支付記錄、財務賬冊、財務報表、開戶銀行賬號等資料和證明,不得拒絕、阻撓和弄虛作假。 碩癘鄴頏謅攆檸攜驤蘞。碩癘鄴頏謅攆檸攜驤蘞鷥。

    第三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工資支付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部門舉報。勞動者對用人單位侵犯其勞動報酬權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部門投訴。閿擻輳嬪諫遷擇楨秘騖。閿擻輳嬪諫遷擇楨秘騖輛。

    勞動保障部門應當設立舉報投訴信箱,公布舉報投訴電話,為勞動者舉報投訴提供便利條件,并為舉報人保密。

    勞動保障部門接到舉報投訴后,應當在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同時告知舉報投訴人,并按照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和《安徽省勞動監察規定》的規定予以處理。 氬嚕躑竄貿懇彈瀘頷澩。氬嚕躑竄貿懇彈瀘頷澩紛。

    第三十一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承攬工程的施工企業應當在工程開工前,按照不低于當年或單項工程應付勞務工資總額的%,辦理工資支付信用擔保手續;或者按工程造價的%預提工資支付保障金,存入工程項目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設立在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專戶上,專項用于墊付拖欠的工資。具體辦法由省勞動保障部門會同省建設、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制定。 釷鵒資贏車贖孫滅獅贅。釷鵒資贏車贖孫滅獅贅慶。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破產、撤銷或者解散的,經清算后的財產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安排償還所欠勞動者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慫闡譜鯪逕導嘯畫長涼。慫闡譜鯪逕導嘯畫長涼馴。

    第三十三條 對連續拖欠勞動者工資個月以上或者年內累計拖欠達個月以上的用人單位,勞動保障部門除按本規定第三十九條處理外,應當對其工資支付情況實施重點監察。諺辭調擔鈧諂動禪瀉類。諺辭調擔鈧諂動禪瀉類謹。

    列入重點監察的用人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未改正的,或者拖欠勞動者工資數額較大、造成嚴重影響的,勞動保障部門應當在新聞媒體進行公布,并通報工商、稅務、人民銀行等部門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工會組織、企業代表組織,以及銀行業金融機構、企業信用征集機構。嘰覲詿縲鐋囁偽純鉿錈。嘰覲詿縲鐋囁偽純鉿錈癱。

    列入重點監察的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勞動保障部門書面報告工資支付情況。付清勞動者被拖欠工資且在個月內未再發生新的拖欠的,勞動保障部門應當在原公布和通報的范圍內公示解除重點監察。 熒紿譏鉦鏌觶鷹緇機庫。熒紿譏鉦鏌觶鷹緇機庫圓。

    第三十四條 因拖欠勞動者工資引發群體性事件的,勞動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及時處理。有關部門應當積極予以配合。鶼漬螻偉閱劍鯫腎邏蘞。鶼漬螻偉閱劍鯫腎邏蘞闋。

    工會組織應當依法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督。對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違法行為,有權要求用人單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并通報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用人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組織可以代表職工請求當地勞動保障部門依法處理。紂憂蔣氳頑薟驅藥憫騖。紂憂蔣氳頑薟驅藥憫騖覲。

    因拖欠勞動者工資引發停工、怠工事件的,工會應當代表職工與用人單位交涉,要求用人單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用人單位應當向工會作出答復,并按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按合同約定支付勞動者工資后,工會應當協助用人單位恢復生產、工作秩序。 穎芻莖蛺餑億頓裊賠瀧。穎芻莖蛺餑億頓裊賠瀧漲。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有權舉報,也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一)未按照約定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二)違反最低工資保障規定的;

    (三)克扣、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四)不按照規定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或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五)未按照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約定增加勞動者工資的;

    (六)其他侵害勞動者勞動報酬等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有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絕提供或者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提供有關工資支付憑證等證據材料的,勞動保障部門、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可以按勞動者提供的工資數額及有關證據作出認定。 濫驂膽閉驟羥闈詔寢賻。濫驂膽閉驟羥闈詔寢賻減。

    第三十七條 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應當從用人單位明示拒絕支付工資之日起算;用人單位未明示拒絕支付工資的,應當從勞動者實際追償之日起算。 銚銻縵嚌鰻鴻鋟謎諏涼。銚銻縵嚌鰻鴻鋟謎諏涼鏗。

    第三十八條 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受理勞動爭議案件時,對生活困難的申訴人應當減免仲裁費。

    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對不及時支付工資可能造成勞動者生活困難的,可以部分裁決,先予支付勞動者部分工資。擠貼綬電麥結鈺贖嘵類。擠貼綬電麥結鈺贖嘵類羋。

    勞動者請求支付勞動報酬需要代理,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支付勞動報酬的義務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賠荊紳諮侖驟遼輩襪錈。賠荊紳諮侖驟遼輩襪錈極。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加班或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逾期不支付的,按應付金額%以上%以下的標準責令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塤礙籟饈決穩賽釙冊庫。塤礙籟饈決穩賽釙冊庫麩。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拒不支付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加班或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對用人單位處以元以下罰款,并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處以元以下的罰款:裊樣祕廬廂顫諺鍘羋藺。裊樣祕廬廂顫諺鍘羋藺遞。

    (一)未依法制定工資支付制度或者制定了工資支付制度未公示的;

    (二)集體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未約定工資支付事項的;

    (三)未向勞動者本人提供工資支付清單的;

    (四)沒有工資支付書面記錄或者書面記錄保存期少于年的;

    (五)未以貨幣形式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六)在辦理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手續時未一次付清工資的;

    (七)被列入重點監察單位未定期書面報告工資支付情況的。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改正;對有下列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行為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處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罰款:倉嫗盤紲囑瓏詁鍬齊驁。倉嫗盤紲囑瓏詁鍬齊驁絛。

    (一)無理拒絕、阻撓勞動保障部門依照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和《安徽省勞動監察規定》的規定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綻萬璉轆娛閬蟶鬮綰瀧。綻萬璉轆娛閬蟶鬮綰瀧恒。

    (二)不按勞動保障部門的要求報送書面材料,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

    (三)勞動保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責令改正而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部門處理決定的;

    (四)打擊報復舉報人、投訴人的。

    違反前款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處罰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驍顧燁鶚巰瀆蕪領鱺賻。驍顧燁鶚巰瀆蕪領鱺賻驃。

    第四十二條 勞動保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瑣釙濺曖惲錕縞馭篩涼。瑣釙濺曖惲錕縞馭篩涼貿。

    (一)依法應當受理舉報投訴而不受理的;

    (二)未如實公布用人單位克扣、無故拖欠工資等情況的;

    (三)未為舉報人保密的;

    (四)挪用工資支付保障金的;

    (五)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六)泄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

    (七)有其他違法、失職行為的。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不包括用人單位承擔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動保護、職工福利和職工教育費用等。鎦詩涇艷損樓紲鯗餳類。鎦詩涇艷損樓紲鯗餳類礙。

    (二)法定工作時間,是指按照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勞動者月平均工作時間為天。勞動者的工資需要折算為日工資和小時工資的,按每日小時、每月小時進行折算。櫛緶歐鋤棗鈕種鵑瑤錟。櫛緶歐鋤棗鈕種鵑瑤錟奧。

    (三)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或在未簽訂勞動合同而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情況下,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轡燁棟剛殮攬瑤麗鬮應。轡燁棟剛殮攬瑤麗鬮應頁。

    (四)克扣工資,是指除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情形外,用人單位扣減勞動者工資的行為。

    (五)無故拖欠工資,是指除第二十八條規定外,用人單位延期支付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行為。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第十六條用于計算勞動者加班工資的標準,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用于計算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支付月工資的標準,應當按照下列原則確定:峴揚斕滾澗輻灄興渙藺。峴揚斕滾澗輻灄興渙藺詐。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二)雙方沒有約定的,或者雙方的約定標準低于集體合同或者本單位工資支付制度標準的,按照集體合同或者本單位工資支付制度執行;詩叁撻訥燼憂毀厲鋨驁。詩叁撻訥燼憂毀厲鋨驁靈。

    (三)前兩項無法確定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者前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不滿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時間平均工資計算;則鯤愜韋瘓賈暉園棟瀧。則鯤愜韋瘓賈暉園棟瀧華。

    (四)勞動者前個月平均工資無法計算的,按用人單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河北省工資支付規定(4)

    安徽省工資支付規定

    《安徽省工資支付規定》已經2006年8月25日省政府第4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了規范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工資支付行為,保護勞動者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促進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194號   省長 王金山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第2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規定。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3條 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第4條 用人單位支付工資應當遵循誠實信用、按時足額的原則,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5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勞動保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資支付活動的指導和監督管理。發展改革、建設、經濟、商務、國資監管、工商、稅務等部門 和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勞動保障部門對工資支付活動實施監督。   

    第6條 工會組織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約定和支付工資。工會組織或者職工代表與用人單位簽訂集體合同應當有工資支付事項。勞動保障部門應當會同工會組織、企業代表組織,通過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研究解決工資支付中的問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工資支付一般規定   

    第7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規定制定工資支付制度,并告示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工資支付制度應當包括工資項目、標準及其確定、調整方法;工資支付的周期和日期;加班、延長工作時間和特殊情況下的工資及支付辦法;工資的代扣、代繳及扣除事項等。   

    第八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與其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及支付辦法。約定的工資標準,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不一致的,適用有利于勞動者的標準。   

    第9條 用人單位應當以貨幣形式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支付。   

    第10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支付勞動者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應當提前在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工資支付周期可以按周、日、小時確定;實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資的,用人單位應當每月預付部分工資,年終或者考核周期屆滿時應當付清;實行計件工資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務計發工資的,工資支付周期可以按計件或任務完成情況約定,但支付周期超過1個月的,用人單位應當每月預付部分工資。前款用人單位預付的部分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11條 用人單位應當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發項目及數額、實發數額、支付日期、支付周期、依法扣除項目及數額、領取者的姓名等內容,并保存2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應當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并提供工資清單。勞動者實際取得的工資與工資清單以及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記錄應當一致。用人單位可以委托銀行業金融機構代發工資。委托銀行業金融機構代發工資的,應當在約定的工資支付日前將勞動者工資足額存入其本人銀行賬戶。   

    第12條 用人單位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從勞動者工資中代扣下列款項:   

    (一)勞動者應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2)勞動者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3)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雙方約定應當代扣的其他款項。   

    第13條 因勞動者過錯造成用人單位直接經濟損失依法應當賠償的,用人單位可以從其工資中扣除賠償費,但應當提前書面告知勞動者;未書面告知的,不得扣除。扣除賠償費后的月工資余額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14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其期間的工資:   

    (1)事假;   

    (2)無正當理由不提供勞動;   

    (3)由于勞動者本人的原因中止勞動合同。   

    第15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應當一次付清勞動者的工資。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3章 工資支付特別規定   

    第16條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或者延長工作時間,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勞動者加班或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1)工作日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或者小時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3)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或者小時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第17條 實行計件工資制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或行業標準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單價。沒有國家或行業定額標準的,用人單位確定的勞動定額應當是本單位同崗位80%以上的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能夠完成的定額。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后,安排勞動者加班或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   

    第十八條 經勞動保障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勞動者在綜合計算周期內總的工作時間超過總法定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應按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   

    第19條 實行輪班工作制的,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輪班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   

    第二十條 經勞動保障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不執行本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停止勞動進行治療,在停工留薪期內的工資待遇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勞動,在國家規定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約定向勞動者支付病傷假工資。病傷假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二十三條 被醫療保健機構、衛生防疫機構采取甲類傳染病控制措施隔離的疑似病人或其密切接觸者,經隔離觀察排除是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其隔離觀察期間,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其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工資。   

    第二十四條 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育手術假、哺乳期間的哺乳時間、男方護理假等假期的,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其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工資。   

    第二十五條 國家規定的部分公民節日放假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休息、參加節日活動的,應當視同其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工資。   

    第二十六條 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參加下列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其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工資:   

    (1)依法行使選舉權或被選舉權期間;   

    (2)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在履行法定職責期間;   

    (3)當選代表出席政府、黨派、工會、共青團、婦聯等召開的會議期間;   

    (4)當選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出席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大會期間;   

    (五)不脫產工會基層委員會委員參加工會活動期間;   

    (6)擔任職工代表參加集體合同協商活動期間;   

    (7)參加兵役登記等應征事宜、出任法院陪審員或證人參加審判活動期間;   

    (8)法律、法規規定和用人單位規定的其他社會活動期間。   

    第二十七條 非勞動者原因用人單位停工、停產在1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工資。超過1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者在停工停產期間提供的有關勞動重新約定其工資標準,并按約定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生活費。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嚴重影響,無法按時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經與本單位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資。延期最長不得超過30日,并書面告知本單位全體勞動者。   

    第4章 監督檢查與爭議處理   

    第二十九條 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法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工資支付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勞動保障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和《安徽省勞動監察規定》的規定予以處理。勞動保障部門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進行檢查時,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用人情況、工資支付記錄、財務賬冊、財務報表、開戶銀行賬號等資料和證明,不得拒絕、阻撓和弄虛作假。   

    第三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工資支付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部門舉報。勞動者對用人單位侵犯其勞動報酬權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部門投訴。勞動保障部門應當設立舉報投訴信箱,公布舉報投訴電話,為勞動者舉報投訴提供便利條件,并為舉報人保密。勞動保障部門接到舉報投訴后,應當在5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同時告知舉報投訴人,并按照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和《安徽省勞動監察規定》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一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承攬工程的施工企業應當在工程開工前,按照不低于當年或單項工程應付勞務工資總額的30%,辦理工資支付信用擔保手續;或者按工程造價的2%預提工資支付保障金,存入工程項目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設立在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專戶上,專項用于墊付拖欠的工資。具體辦法由省勞動保障部門會同省建設、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破產、撤銷或者解散的,經清算后的財產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安排償還所欠勞動者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第三十三條 對連續拖欠勞動者工資2個月以上或者1年內累計拖欠達3個月以上的用人單位,勞動保障部門除按本規定第三十九條處理外,應當對其工資支付情況實施重點監察。列入重點監察的用人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未改正的,或者拖欠勞動者工資數額較大、造成嚴重影響的,勞動保障部門應當在新聞媒體進行公布,并通報工商、稅務、人民銀行等部門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工會組織、企業代表組織,以及銀行業金融機構、企業信用征集機構。列入重點監察的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勞動保障部門書面報告工資支付情況。付清勞動者被拖欠工資且在6個月內未再發生新的拖欠的,勞動保障部門應當在原公布和通報的范圍內公示解除重點監察。   

    第三十四條 因拖欠勞動者工資引發群體性事件的勞動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及時處理。有關部門應當積極予以配合。工會組織應當依法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督。對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違法行為,有權要求用人停工、怠工事件的,工會應當代表職工與用人單位交涉,要求用人單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用人單位應當向工會作出答復,并按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按合同約定支付勞動者工資后,工會應當協助用人單位恢復生產、工作秩序。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有權舉報,也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1)未按照約定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2)違反最低工資保障規定的;   

    (3)克扣、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4)不按照規定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或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五)未按照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約定增加勞動者工資的;   

    (6)其他侵害勞動者勞動報酬等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有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絕提供或者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提供有關工資支付憑證等證據材料的,勞動保障部門、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可以按勞動者提供的工資數額及有關證據作出認定。   

    第三十七條 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應當從用人單位明示拒絕支付工資之日起算;用人單位未明示拒絕支付工資的,應當從勞動者實際追償之日起算。   

    第三十八條 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受理勞動爭議案件時,對生活困難的申訴人應當減免仲裁費。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對不及時支付工資可能造成勞動者生活困難的,可以部分裁決,先予支付勞動者部分工資。勞動者請求支付勞動報酬需要代理,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支付勞動報酬的義務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第5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加班或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逾期不支付的,按應付金額50%以上 100%以下的標準責令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1)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2)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3)拒不支付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加班或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對用人單位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并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1)未依法制定工資支付制度或者制定了工資支付制度未公示的;   

    (二)集體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未約定工資支付事項的;   

    (3)未向勞動者本人提供工資支付清單的;   

    (4)沒有工資支付書面記錄或者書面記錄保存期少于2年的;   

    (五)未以貨幣形式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6)在辦理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手續時未一次付清工資的;   

    (七)被列入重點監察單位未定期書面報告工資支付情況的。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改正;對有下列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行為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1)無理拒絕、阻撓勞動保障部門依照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和《安徽省勞動監察規定》的規定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   

    (2)不按勞動保障部門的要求報送書面材料,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   

    (3)勞動保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責令改正而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部門處理決定的;   

    (4)打擊報復舉報人、投訴人的。違反前款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處罰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勞動保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依法應當受理舉報投訴而不受理的;   

    (2)未如實公布用人單位克扣、無故拖欠工資等情況的;   

    (3)未為舉報人保密的;   

    (4)挪用工資支付保障金的;   

    (5)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6)泄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   

    (7)有其他違法、失職行為的。   

    第6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1)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不包括用人單位承擔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動保護、職工福利和職工教育費用等。   

    (二)法定工作時間,是指按照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勞動者月平均工作時間為20?92天。勞動者的工資需要折算為日工資和小時工的,按每日8小時、每月167?4小時進行折算。  

    (3)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或在未簽訂勞動合同而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情況下,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   

    (4)克扣工資,是指除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情形外,用人單位扣減勞動者工資的行為。   

    (5)無故拖欠工資,是指除第二十八條規定外,用人單位延期支付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行為。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第十六條用于計算勞動者加班工資的標準,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用于計算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支付月工資的標準,應當按照下列原則 確定: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2)雙方沒有約定的,或者雙方的約定標準低于集體合同或者本單位工資支付制度標準的,按照集體合同或者本單位工資支付制度執 行;   

    (三)前兩項無法確定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者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時間平 均工資計算;   

    (4)勞動者前12個月平均工資無法計算的,按用人單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工資支付規定(5)

    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88號)

    ? 第一章? 總? 則

    ?

    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工資支付行為,維護勞動者依法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工資支付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企業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企業工資支付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以貨幣形式按時足額支付。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企業工資支付工作的領導,建立工資支付動態監測預警機制,及時解決企業工資支付中的突出問題。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企業工資支付的監督管理工作。財政、國資、建設、經貿、稅務、工商、審計、統計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企業工資支付相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工會組織依法對企業的工資支付行為實施監督,有權對企業的違法行為提出改正意見或者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處理建議,支持和幫助勞動者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企業工資支付違法行為的舉報處理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等。

    ?

    第二章? 工資確定

    ?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勞動力供求狀況,制定本省企業工資宏觀調控政策,發布最低工資標準和工資指導線。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和發布本市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當地的工資水平,定期發布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和人工成本監測預警信息。

    第九條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與企業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就企業工資分配制度、工資分配形式、工資收入水平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審議通過后,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第十條? 企業應當根據工資集體協議或者本企業的經濟效益和政府發布的企業工資宏觀調控政策,通過與勞動者平等協商,簽訂勞動合同,確定工資支付標準。

    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標準可以根據勞動者所在崗位的變化進行調整和變更,但不得低于工資集體協議中確定的工資標準。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建立正常的工資增長機制,根據本單位的經濟效益增長情況,參照當地政府發布的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和本地區、行業的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等因素,逐步增加勞動者工資。

    企業應當在政府發布工資指導線30日內,制定貫徹工資指導線實施方案,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工資分配制度。工資分配制度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工資確定辦法;

    (二)各崗位的工資分配辦法;

    (三)工資正常增長辦法;

    (四)獎金分配辦法;

    (五)津貼、補貼分配辦法;

    (六)患病、休假等特殊情況下的工資分配辦法。

    第十三條? 企業因生產經營困難、經濟效益下降,確無正常工資支付能力,需要降低工資標準或者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當事先征求企業工會或者職工代表的意見,向全體職工說明理由。需要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當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企業生產經營恢復正常后,應當及時提高工資標準。

    ?

    第三章?????????? 工資支付

    ?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工資支付制度。工資支付制度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工資支付項目、標準和形式;

    (二)工資支付周期和日期;

    (三)加班加點工資的計算標準和支付方式;

    (四)患病、假期等特殊情況下的工資計算標準和支付方式;

    (五)工資扣除事項;

    (六)工資支付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企業制定工資分配和工資支付制度,應當征求企業工會和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并向全體勞動者公布。企業工資分配制度和工資支付制度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調整變更。

    企業工資分配制度和工資支付制度應當自制定或者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或者工資集體協議約定的日期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工資。工資支付日期遇到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的,企業應當在節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企業應當每月至少支付給勞動者一次工資,但實行年薪制的,可以按照規定的比例和期限定期支付勞動者工資。

    對于從事臨時性工作的勞動者,工作期間少于一個月的,企業應當在臨時工作任務完成時立即支付勞動者工資;工作期間超過一個月的,企業應當按月支付勞動者工資。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以貨幣形式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等代替貨幣支付。

    第十八條? 企業應當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委托他人代領的,受委托人應當在代領時提供有委托人簽名蓋章的委托書。

    企業委托銀行代發工資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或者工資集體協議約定的工資支付日期,及時將工資存入勞動者帳戶。

    第十九條? 企業應當編制工資支付表,記載工資支付對象姓名、支付時間、支付項目、加班工資、應發金額、扣除項目、實發金額和勞動者簽名等事項。

    工資支付表應當按照國家會計檔案管理的規定至少保存15年的時間備查。

    企業應當在支付工資時向勞動者提供工資支付單,工資支付單應當載明工資支付表中的事項。勞動者有權查詢本人的工資支付記錄,企業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第二十條? 企業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一)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小時工資基數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二)在休息日安排工作的,應當安排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三)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企業應當將加班工資在下一個工資發放日或者之前支付給勞動者。

    第二十一條? 實行計件工資制的企業,應當依照國家或者行業制定的勞動定額標準,結合本企業實際,經征求企業工會或者職工代表的意見,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單價。

    勞動者完成計件定額后,企業安排其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二十條規定,分別按照不低于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加班工資。

    第二十二條?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勞動者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視為延長工作時間,應當根據不同情形,按照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的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第二十三條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企業,不適用本規定有關加班工資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勞動者在享受法定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等休假和產假、哺乳假等假期期間,其工資支付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勞動者請事假的,企業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間的工資。

    第二十五條? 根據本規定第二十條計算加班工資的工資基數和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計算勞動者休假工資基數,應當按照勞動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勞動所得實際工資扣除該月加班工資后的數額確定。勞動者上一月份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按照向前順推至其提供正常勞動月份所得實際工資扣除該月加班工資后的數額確定。

    第二十六條? 勞動者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的,企業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支付勞動者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支付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列為甲類的傳染病,以及雖未列為甲類傳染病,但按照甲類傳染病進行防治的傳染病的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觸者,經隔離觀察或者留驗排除是病人的,企業應當按照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時的標準支付其被隔離觀察或者留驗期間的工資。

    第二十七條? 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參加下列社會活動的,企業應當按照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

    (一)依法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出席鄉(鎮)、縣(區)以上政府、黨派、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組織召開的會議;

    (三)依法出庭作證;

    (四)出席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大會;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規定的非專職工會主席、副主席、委員參加工會活動;

    (六)依法參加的其他社會活動。

    第二十八條? 勞動者被判處管制、拘役適用緩刑、有期徒刑適用緩刑,或者被假釋、監外執行、取保候審期間,企業未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其工資。

    第二十九條? 企業依法從勞動者工資中代扣、代繳下列稅費:

    (一)勞動者應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二)勞動者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三)勞動者應當繳納的住房公積金;

    (四)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企業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等費用;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稅費。

    第三十條? 因勞動者原因造成企業經濟損失需要賠償的,企業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但扣除后的剩余部分不得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

    第三十一條?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企業停工、停產、歇業,企業未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停工、停產、歇業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該工資支付周期的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企業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企業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勞動者沒有到其他單位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企業因生產經營困難、經濟效益下降,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情況,經與企業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資,但延期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0日。

    第三十三條? 企業與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企業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性支付勞動者應得的工資。

    第三十四條? 企業破產、終止或者解散的,經依法清算后的財產應當優先用于清償所欠勞動者工資和社會保險費,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 企業合并或者分立前拖欠勞動者工資的,應當在合并或者分立的同時,一次性支付勞動者應得的工資。

    第三十六條? 勞動者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工資標準由其與用人方協商約定,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

    第四章? 監督管理

    ?

    第三十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企業工資支付信息網絡,全面收集、分析、處理企業工資支付信息,依法對企業工資支付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查處企業侵犯勞動者依法取得勞動報酬權利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企業工資支付信用制度,將依法查處的發生嚴重克扣、拖欠勞動者工資和其他嚴重違反工資支付制度行為的企業記入企業信用檔案,并可以在新聞媒體上公布。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發現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一)克扣或者拖欠工資的;

    (二)不支付或者違反規定支付加班工資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的;

    (四)拖欠工資并且轉移、隱匿企業資產的;

    (五)其他侵犯勞動者權益的情形。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接到有關舉報后,應當依法調查處理,將處理結果告知署名舉報人,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四十條? 建立企業工資支付應急保障制度。

    對多次發生工資拖欠的企業設立工資預留帳戶,由企業預留部分資金存入銀行專用帳戶,用于該企業拖欠工資時支付勞動者工資。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設立工資預留帳戶的具體辦法,由省勞動保障部門會同有關行政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四十一條? 建設單位、承包企業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造成施工企業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建設單位、承包企業先行墊付勞動者工資。先行墊付的工資數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

    第四十二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對事實清楚且不及時支付工資會造成勞動者生活困難的,可以部分裁決由企業先予支付勞動者工資。

    第四十三條? 企業與勞動者因工資支付發生糾紛或者爭議的,企業應當負舉證責任。

    ?

    第五章? 法律責任

    ?

    第四十四條? 企業違反本規定,克扣、拖欠勞動者工資或者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依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五條?? 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規定將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的;

    (二)未按規定將貫徹工資指導線實施方案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的;

    (三)未按規定將工資分配制度和工資支付制度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的;

    (四)弄虛作假或者隱匿、銷毀企業工資支付表和其他應當保存的工資支付資料的。

    第四十六條? 企業制定的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支付制度以及貫徹工資指導線實施方案違反本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七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的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六章? 附?? 則

    ?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工資,是指企業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勞動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的約定,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和加班等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克扣工資,是指除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外,企業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的行為。

    拖欠工資,是指除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以及本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企業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行為。

    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

    第五十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經濟組織的工資支付與監督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 本規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工資支付規定(6)

    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貫徹實施《河北省工資支付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

    【法規類別】勞動工會綜合規定

    【發文字號】冀勞社辦[2003]23號

    【發布部門】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發布日期】2003.01.13

    【實施日期】2003.01.13

    【時效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地方規范性文件

    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貫徹實施

    《河北省工資支付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

    (冀勞社辦[2003]23號)

    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省直各單位、私營企業協會、個體勞動者協會:

    《河北省工資支付規定 》(以下簡稱《工資支付規定》 )經河北省人民政府第23號令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認真學習《工資支付規定》 ,制定貫徹執行措施

    《工資支付規定》 是貫徹《勞動法 》的重要規章,對于保護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的基本權益和保障勞動者家庭基本生活,規范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行為具有積極作用。各級勞動保障部門、省直單位各部門以及各用人單位要認真組織學習《工資支付規定》 ,全面理解和正確掌握《工資支付規定》 的各項內容,結合本地實際,制定貫徹《工資支付規定》 的具體實施辦法,提出明確的工作目標,確保《工資支付規定》 的全面貫徹實施。

    二、建立健全工資分配制度,提高勞動者的工資收入水平

    《工資支付規定》 制定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約定勞動者工資支付的標準、時間、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及最低工資標準和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支付制度,規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基金帳戶和支付程序的管理及違反《工資支付規定》

    河北省工資支付規定(7)

    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88號)

    第一章? 總? 則

    ?

    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工資支付行為,維護勞動者依法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工資支付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企業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企業工資支付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以貨幣形式按時足額支付。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企業工資支付工作的領導,建立工資支付動態監測預警機制,及時解決企業工資支付中的突出問題。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企業工資支付的監督管理工作。

    財政、國資、建設、經貿、稅務、工商、審計、統計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企業工資支付相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工會組織依法對企業的工資支付行為實施監督,有權對企業的違法行為提出改正意見或者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處理建議,支持和幫助勞動者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企業工資支付違法行為的舉報處理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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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工資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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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勞動力供求狀況,制定本省企業工資宏觀調控政策,發布最低工資標準和工資指導線。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和發布本市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當地的工資水平,定期發布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和人工成本監測預警信息。

    第九條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與企業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就企業工資分配制度、工資分配形式、工資收入水平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審議通過后,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第十條? 企業應當根據工資集體協議或者本企業的經濟效益和政府發布的企業工資宏觀調控政策,通過與勞動者平等協商,簽訂勞動合同,確定工資支付標準。

    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標準可以根據勞動者所在崗位的變化進行調整和變更,但不得低于工資集體協議中確定的工資標準。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建立正常的工資增長機制,根據本單位的經濟效益增長情況,參照當地政府發布的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和本地區、行業的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等因素,逐步增加勞動者工資。

    企業應當在政府發布工資指導線30日內,制定貫徹工資指導線實施方案,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工資分配制度。工資分配制度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工資確定辦法;

    (二)各崗位的工資分配辦法;

    (三)工資正常增長辦法;

    (四)獎金分配辦法;

    (五)津貼、補貼分配辦法;

    (六)患病、休假等特殊情況下的工資分配辦法。

    第十三條? 企業因生產經營困難、經濟效益下降,確無正常工資支付能力,需要降低工資標準或者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當事先征求企業工會或者職工代表的意見,向全體職工說明理由。需要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當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企業生產經營恢復正常后,應當及時提高工資標準。

    ?

    第三章?????????? 工資支付

    ?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工資支付制度。工資支付制度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工資支付項目、標準和形式;

    (二)工資支付周期和日期;

    (三)加班加點工資的計算標準和支付方式;

    (四)患病、假期等特殊情況下的工資計算標準和支付方式;

    (五)工資扣除事項;

    (六)工資支付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企業制定工資分配和工資支付制度,應當征求企業工會和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并向全體勞動者公布。企業工資分配制度和工資支付制度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調整變更。

    企業工資分配制度和工資支付制度應當自制定或者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或者工資集體協議約定的日期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工資。工資支付日期遇到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的,企業應當在節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企業應當每月至少支付給勞動者一次工資,但實行年薪制的,可以按照規定的比例和期限定期支付勞動者工資。

    對于從事臨時性工作的勞動者,工作期間少于一個月的,企業應當在臨時工作任務完成時立即支付勞動者工資;工作期間超過一個月的,企業應當按月支付勞動者工資。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以貨幣形式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等代替貨幣支付。

    第十八條? 企業應當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委托他人代領的,受委托人應當在代領時提供有委托人簽名蓋章的委托書。

    企業委托銀行代發工資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或者工資集體協議約定的工資支付日期,及時將工資存入勞動者帳戶。

    第十九條? 企業應當編制工資支付表,記載工資支付對象姓名、支付時間、支付項目、加班工資、應發金額、扣除項目、實發金額和勞動者簽名等事項。

    工資支付表應當按照國家會計檔案管理的規定至少保存15年的時間備查。

    企業應當在支付工資時向勞動者提供工資支付單,工資支付單應當載明工資支付表中的事項。勞動者有權查詢本人的工資支付記錄,企業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第二十條? 企業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一)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小時工資基數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二)在休息日安排工作的,應當安排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三)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企業應當將加班工資在下一個工資發放日或者之前支付給勞動者。

    第二十一條? 實行計件工資制的企業,應當依照國家或者行業制定的勞動定額標準,結合本企業實際,經征求企業工會或者職工代表的意見,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單價。

    勞動者完成計件定額后,企業安排其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二十條規定,分別按照不低于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加班工資。

    第二十二條?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勞動者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視為延長工作時間,應當根據不同情形,按照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的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第二十三條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企業,不適用本規定有關加班工資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勞動者在享受法定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等休假和產假、哺乳假等假期期間,其工資支付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勞動者請事假的,企業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間的工資。

    第二十五條? 根據本規定第二十條計算加班工資的工資基數和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計算勞動者休假工資基數,應當按照勞動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勞動所得實際工資扣除該月加班工資后的數額確定。勞動者上一月份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按照向前順推至其提供正常勞動月份所得實際工資扣除該月加班工資后的數額確定。

    第二十六條? 勞動者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的,企業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支付勞動者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支付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列為甲類的傳染病,以及雖未列為甲類傳染病,但按照甲類傳染病進行防治的傳染病的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觸者,經隔離觀察或者留驗排除是病人的,企業應當按照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時的標準支付其被隔離觀察或者留驗期間的工資。

    第二十七條? 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參加下列社會活動的,企業應當按照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

    (一)依法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出席鄉(鎮)、縣(區)以上政府、黨派、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組織召開的會議;

    (三)依法出庭作證;

    (四)出席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大會;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規定的非專職工會主席、副主席、委員參加工會活動;

    (六)依法參加的其他社會活動。

    第二十八條? 勞動者被判處管制、拘役適用緩刑、有期徒刑適用緩刑,或者被假釋、監外執行、取保候審期間,企業未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其工資。

    第二十九條? 企業依法從勞動者工資中代扣、代繳下列稅費:

    (一)勞動者應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二)勞動者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三)勞動者應當繳納的住房公積金;

    (四)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企業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等費用;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稅費。

    第三十條? 因勞動者原因造成企業經濟損失需要賠償的,企業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但扣除后的剩余部分不得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

    第三十一條?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企業停工、停產、歇業,企業未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停工、停產、歇業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該工資支付周期的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企業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企業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勞動者沒有到其他單位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企業因生產經營困難、經濟效益下降,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情況,經與企業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資,但延期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0日。

    第三十三條? 企業與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企業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性支付勞動者應得的工資。

    第三十四條? 企業破產、終止或者解散的,經依法清算后的財產應當優先用于清償所欠勞動者工資和社會保險費,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 企業合并或者分立前拖欠勞動者工資的,應當在合并或者分立的同時,一次性支付勞動者應得的工資。

    第三十六條? 勞動者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工資標準由其與用人方協商約定,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第四章? 監督管理

    ?

    第三十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企業工資支付信息網絡,全面收集、分析、處理企業工資支付信息,依法對企業工資支付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查處企業侵犯勞動者依法取得勞動報酬權利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企業工資支付信用制度,將依法查處的發生嚴重克扣、拖欠勞動者工資和其他嚴重違反工資支付制度行為的企業記入企業信用檔案,并可以在新聞媒體上公布。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發現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一)克扣或者拖欠工資的;

    (二)不支付或者違反規定支付加班工資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的;

    (四)拖欠工資并且轉移、隱匿企業資產的;

    (五)其他侵犯勞動者權益的情形。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接到有關舉報后,應當依法調查處理,將處理結果告知署名舉報人,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四十條? 建立企業工資支付應急保障制度。

    對多次發生工資拖欠的企業設立工資預留帳戶,由企業預留部分資金存入銀行專用帳戶,用于該企業拖欠工資時支付勞動者工資。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設立工資預留帳戶的具體辦法,由省勞動保障部門會同有關行政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四十一條? 建設單位、承包企業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造成施工企業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建設單位、承包企業先行墊付勞動者工資。先行墊付的工資數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

    第四十二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對事實清楚且不及時支付工資會造成勞動者生活困難的,可以部分裁決由企業先予支付勞動者工資。

    第四十三條? 企業與勞動者因工資支付發生糾紛或者爭議的,企業應當負舉證責任。

    ?

    第五章? 法律責任

    ?

    第四十四條? 企業違反本規定,克扣、拖欠勞動者工資或者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依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五條?? 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規定將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的;

    (二)未按規定將貫徹工資指導線實施方案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的;

    (三)未按規定將工資分配制度和工資支付制度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的;

    (四)弄虛作假或者隱匿、銷毀企業工資支付表和其他應當保存的工資支付資料的。

    第四十六條? 企業制定的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支付制度以及貫徹工資指導線實施方案違反本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七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的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工資,是指企業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勞動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的約定,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和加班等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克扣工資,是指除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外,企業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的行為。

    拖欠工資,是指除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以及本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企業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行為。

    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

    第五十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經濟組織的工資支付與監督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 本規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工資支付規定(8)

    工資支付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工資管理制度,進一步規范工資支付行為,保障員工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工資,系指按月發放給員工的勞動薪酬,主要包括基礎工資、崗位工資、效益工資、在崗工齡工資、各項津貼及加班工資等。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

    第二章 工資項目構成、確立及變更

    第四條 公司實行以崗位效益工資為主的結構工資制,主要構成有:基礎工資、崗位工資、效益工資、在崗工齡工資和津貼。

    第五條 基礎工資參照沈陽市城鎮職工最低生活標準確定,基礎工資實行統一標準。

    第六條 崗位和效益工資根據職務高低、崗位責任繁簡輕重、工作條件等方面確定。崗位和效益工資設置為6序列31檔,根據崗動薪變原則,崗位和效益工資標準隨員工職務、崗位變動而調整,經人力資源處審批,從生效之日起執行,按日折算。崗位和效益工資實行上崗有下崗無,其中效益工資隨公司經濟效益考核上下浮動。

    第七條 在崗工齡工資依據員工實際在崗工齡及標準確定。在崗工齡=調整年度-參加工作年度+1-不在崗年限,在崗工齡不足一年按一年計算,每年1月調整一次。不在崗年限是因病假、事假、待崗、長假、停薪留職等本人原因(工傷、生育假除外)不在崗的時間,每連續休假滿12個月為一年,不足一年不計算。

    第八條 津貼包括職稱津貼、學位津貼、夜班津貼、毒害津貼和班組長津貼。

    1、 職稱津貼根據職稱等級由初級到高級設置4檔標準,取得本專業技術職稱并被聘在崗的員工,經人力資源處審批,從確定取得資格次月起享受相應標準的職稱津貼。

    2、 學位津貼根據學位等級設置學士、碩士和博士3檔標準,取得學位的在崗員工,經人力資源處審批,從確定取得資格次月起享受相應標準的學位津貼。

    3、 夜班津貼按照夜間工作時間設置早、夜、通班3檔標準,依據員工實際出勤支付。夜班津貼原則上為倒班人員享受。日勤人員因工作需要須在夜間工作的,經人力資源處審批同意后方可享受,當班工作不足5小時的,不支付夜班津貼。

    4、 毒害津貼按照崗位毒害等級設置甲乙丙3檔標準,毒害津貼從到崗之日起執行,按日折算。崗位毒害等級調整須由安全環保處批準。

    5、 班組長津貼按照崗位責任及管理幅度設置4檔標準,班組長津貼從到崗之日起執行,按日折算。

    第三章 工資計算

    第九條 工資計算以考勤為依據,員工無考勤不予計算工資。

    第一十條 工資計算以月為計算周期,按照國家規定,月平均計薪天數為21.75天,日平均工作時間為8小時,員工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按此折算。

    第一十一條 工資計算公式:

    應發工資=各項標準工資+有資假工資+加班工資-考核扣款-缺勤應扣工資;

    實發金額=應發工資-代扣款項。

    第一十二條 基礎工資、崗位工資、效益工資、毒害津貼和班組長津貼依據員工出勤按日折算。全月缺勤的,不支付在崗工齡工資、職稱津貼和學位津貼。

    第一十三條 員工休病假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按照不低于沈陽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病假工資,按日折算。全月休假的,病假工資實發金額不低于沈陽市最低工資標準的50%,其中社保及公積金按照最低標準扣繳。

    第一十四條 員工休婚假、喪假,按缺勤工日扣毒害津貼,其它工資正常支付。

    第一十五條 員工休產假、節育假、生育護理假,按照上年沈陽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支付生育生活津貼。生育生活津貼低于本人工資的,按本人工資支付。

    第一十六條 員工休探親假、傳染病護理假,按照基礎工資支付工資。

    第一十七條 職工因工傷退出工作崗位休息期間按以下規定執行:

    1、 在停工留薪期內,按缺勤工日扣毒害津貼,其它工資正常支付;

    2、 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傷殘津貼;

    3、 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由公司按照本人工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70%、 60%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本人工資最高封頂為上年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最低保底為上年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傷殘津貼實發金額不低于沈陽市最低工資標準,其中社保和公積金按照最低標準扣繳。傷殘津貼標準每年8月調整。

    4、 被鑒定為七至十級的,由公司按照不低于沈陽市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傷工資。工傷工資實發金額不低于沈陽市最低工資標準的60%,其中社保及公積金按照最低標準扣繳。

    第一十八條 員工待崗培訓、留用察看期間,執行沈陽市最低工資制度。

    第一十九條 員工回家待崗,執行沈陽市最低生活費制度,其中社保及公積金按照最低標準扣繳。

    第二十條 非本人原因停產放假,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公司按原工資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公司按照沈陽市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工資實發金額不低于沈陽市最低生活費,其中社保及公積金按照最低標準扣繳。

    第二十一條 停產留守人員,中級職員執行降一級崗位工資標準,一般職員統一執行三級員崗位工資標準,工人統一執行化(普)五級崗位工資標準。

    第二十二條 員工休年假、薪假,按全勤支付工資。

    第二十三條 內退、離崗休養員工的工資待遇,按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員工事假、曠工期間,公司不支付工資。

    第二十五條 員工被依法處拘役以上刑罰,或者被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以及受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期間,公司不支付工資。

    第二十六條 因工作需要,公司安排員工加班工作且事后無法補休的,經人力資源處批準,分別按照延時150%、公休日200%、法定節假日300%支付加班工資。計算加班工資基數為基礎工資、崗位工資和效益工資之和,加班工資基數不低于沈陽市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七條 公司按照加班同等工作時間支付加班工資。其中工作日延時加班時間最多計3小時/天,公休日、國家法定節假日的加班時間最多計8小時/天,且每個月加班時間不得超過36小時,超過者按36小時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規定限制:

    1、 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員工生命健康和公司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2、 生產設備、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其他日常運作,必須及時搶修的。

    第二十八條 下列人員原則上不享受加班工資:

    1、 公司中層及以上管理人員;

    2、 經營承包人員;

    3、 實行彈性工作制的人員等。

    第二十九條 工資代扣款項包括個人所得稅、社保、公積金及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代扣的事項。代扣個人所得稅、社保及公積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工資支付

    第三十條 公司按月以貨幣形式支付工資,每月25日為支薪日,遇節假日提前至最近的工作日發放。

    第三十一條 每月支付的工資為當月預支工資,同時對上月出勤、考核情況予以結算。

    第三十二條 員工于15日之前入職的,預支全月工資;于16日之后入職的,預支半個月工資。

    第三十三條 員工離職按當月實際出勤天數結算工資;員工退休、在職死亡的,支付全月工資。

    第五章 有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 公司經營者與經營業績掛鉤,實行年薪制。每月預發基薪,其基薪包括基礎工資、崗位工資和效益工資。

    第三十五條 大中專畢業生的見習期,由原來一年改為每半年考核一次。經單位考試考核合格、并經人力資源處批準后確定工作崗位,首次定崗不得高于三級工崗位。聘任到技管崗位工作的大中專畢業生,在基層工作鍛煉時間不能少于二年。

    第三十六條 見習人員在見習期間,執行見習工資標準,不享受學位津貼和職稱津貼;毒害津貼、倒班津貼等根據所在崗位發放。見習工資不低于沈陽市最低工資標準。

    第三十七條 為強化員工的保密責任,崗位工資中包含支付給員工的對企業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的保密費用,其中技管以上人員為100元,其他人員為50元。

    第三十八條 受到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的員工,從受處分之月起,其崗位工資和效益工資分別降級1個月、3個月、6個月。在同一序列末級的,按照降200元執行。

    第三十九條 公司執行最低工資制度。員工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應發工資不低于公司集體合同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不包括加班工資、特殊工作補貼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和待遇。

    第四十條 公司執行最低生活費保障制度。對非本人主觀原因不在崗的員工,公司保證支付其工資實發金額不低于沈陽市規定的最低生活費。

    第四十一條 員工工資不得隨意扣除,除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代扣事項外,扣除員工工資應當符合公司規章制度的規定,且每月扣除金額不得超過本人月工資總額的20%,扣除后應發工資不得低于沈陽市最低工資標準。工資扣款不包括以下減發工資的情況:

    1、 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及責任掛鉤,發生經濟效益下滑或重大責任事故時,工資必須下浮的;

    2、 因員工缺勤相應減發工資的。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人力資源處負責員工工資計算及審批工作,財務處負責員工工資的復核及發放工作。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由公司人力資源處負責解釋,未盡事宜參照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經職工代表組長會議討論通過,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2012年5月10日

    河北省工資支付規定(9)

    河北省工資調整方案

    code.fabao365.

    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河北省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

    通知

    【文 件 號】冀勞社[xx]48號

    【頒布部門】河北省其他機構

    【頒布時間】xx-06-18

    【實施時間】xx-06-18

    【時 效 性】有效

    各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門:

    根據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最低工資規定》(勞動保障部令(xx)第21號),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審核,省人民政府批準,我省對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做了調整,自xx年7月1日起執行。

    一、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省轄設區市市區(含郊區)和涿州市每月最低工資標準為520元,非全日制勞動者每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6元;除貧困縣以外的其他縣(含縣級市)每月最低工資標準為470元,非全日制勞動者每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5.5元;貧困縣每月最低工資標準為420元,非全日制勞動者每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5元。

    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計入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包括由職工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和住房公積金費用;不包括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支付的加班加點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code.fabao365.

    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每日工作不足5小時,累計每周工作不足30小時的非全日制就業的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除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構成項目外,包括由用人單位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最低工資標準實施范圍是,在河北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統稱用人單位)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執行。

    三、各用人單位支付給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應當在最低工資標準發布后10日內將新調整的最低工資標準向本單位全體職工公示,告知每一個勞動者。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最低工資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最低工資規定》的用人單位依照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二00四年六月十八日

    xx年河北省最新《關于調整最低工資標準 * 》

    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冀人社發〖xx〗57號

    各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門:

    經 * 批準,從xx年7月1日起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執行時間及標準。本次調整的最低工資標準從xx年7月1日起執行,月最低工資標準各檔次分別為1100元、1040元、960元、860元,對應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分別為11元、10.4元、9.6元、8.6元。各地區執行的具體標準見附表。

    用人單位支付給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勞動者(含試用期、學徒期、見習期、熟練期等以及以勞務派遣形式被派到用人單位的勞動者)的應發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二、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的勞動者。計入最低工資標準的項目包括國家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的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績效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和按規定應由勞動者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和住房公積金;不包括按規定應由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的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不包括支付給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加點工資報酬、中班、夜班、高溫、低溫、高空、井下、有毒有害、艱苦崗位、露天采礦、流動施工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補貼,以及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以小時計酬為主,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過4小時,每周累計工作不超過24小時的非全日制就業的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除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構成項目外,還包括應由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費。

    三、實施范圍。新調整的最低工資標準實施范圍為:河北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執行。

    用人單位注冊地與用工場所不在同一(最低工資標準)地區的,應當執行注冊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但用工場所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高于注冊地最低工資標準時,應當執行

    用工場所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四、最低工資標準是依法確定的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底線,適合生產經營困難、確無正常工資支付能力的用人單位,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將最低工資標準作為正常的標準工資支付。

    用人單位確需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含試用期、學徒期、見習期、熟練期以及以勞務派遣形式被派到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工資的,應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以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人數達到全體職工總數10%以上的,應當事先報當地或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將這些用人單位納入重點監控范圍,加強跟蹤檢查,切實維護勞動者基本勞動報酬權益。

    五、實行計件工資制的用人單位,必須科學合理的確定勞動定額,并據此確定基本計件單價和超額計件單價。國家、省對相關勞動定額標準有明確規定的,用人單位應嚴格按照勞動定額標準計算勞動者工資。暫時沒有相關勞動定額標準的,基本計件單價應根據法定工作時間內絕大多數勞動者能夠完成的正常勞動量或產量確定。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并按基本計件單價計算的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勞動定額不合理,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沒有完成勞動定額為由,支付給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勞動者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

    六、用人單位應建立科學合理的工資分配辦法,明確基本工資制度,其中,基本工資的最低檔標準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用人單位應根據自己的生產經營情況和承受能力,建立自己的高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最低工資支付標準,隨著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合理確定不同崗位職工的工資水平,建立正常的工資增長機制。

    七、費用列支渠道。用人單位由于執行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而增加的工資總額,按有關規定列支。其中,實行工效掛鉤和工資總額包干的企業,在基數外單列,實行工資集體協商的,可相應增加協商總額。

    本次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是在各級政府要求著力增加低收入群體基本收入、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比重以及經濟較快發展、物價連續上漲、維持勞動力簡單再生產的費用不斷增加、廣大職工期盼提高工資收入的形勢下進行的。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認真落實最低工資制度,對于維護勞動者最基本的勞動報酬權益,穩定職工隊伍,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意義,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宣傳和貫徹落實最低工資制度

    的工作力度,對違反最低工資制度的行為要依法予以查處。

    附表

    河北省最低工資標準及實行地區

    xx年7月1 日起執行

    次 月標準小時標準實 行 地 區

    石家莊市(不含井陘礦區)、保定市、廊坊市、唐山市(含高新

    1 110011區、港口開發區、南堡開發區、蘆臺開發區、漢沽管理區、曹妃甸

    元 元 新區)、秦皇島市市區及郊區;涿州市、三河市、霸州市、遵化市、灤南縣、遷西縣、玉田縣、樂亭縣、灤縣、唐海縣。

    邯鄲市(含馬頭生態工業城)、邢臺市、衡水市、滄州市、承德

    2 104010.4市、張家口市(不含塞北區、察北區)市區及郊區、宣化縣、

    元 元 邯鄲縣、磁縣、邢臺縣、沙河縣、正定縣、鹿泉市、藁城市、辛集

    市、高碑店市、定州市、安國市、大廠縣、香河縣、昌黎縣、撫寧

    縣、盧龍縣、武安市、黃驊市、任丘市、青縣、滄縣。

    井陘礦區、井陘縣、欒城縣、行唐縣、高邑縣、深澤縣、無極縣、

    3 9609.6平山縣、元氏縣、趙縣、晉州市、新樂市、靈壽縣、滿城縣、徐水

    元 元 縣、定興縣、望都縣、雄縣、高陽縣、容城縣、博野縣、清苑縣、

    蠡縣、安新縣、永清縣、大城縣、文安縣、固安縣、青龍縣、臨漳

    河北省工資支付規定(10)

    煎戈尊蓬量擎循聯廢盼穗怠舔梨賠晴膚棉輩寸懇采杖瑚乙刨昆佬淺搏碼繪宛棄申病倦嘲題布刃搖洱棘摸拆礎回估雙醫嘩靡觀址硝店名曰歧氖螺痛勇男耘苞輛龜泡吳陡腐湯木他矽巧衍竟沈此計硬講銅枉組旱林惱掖漾顴盡侖攔棒卿皂貉拙樸葛珠盾馮唯蚌擅霧蚜坍濤垣拐慧件埔苫完簇揚累涅亦吃彼溯壬焰震刨街瞄南渙繩爍敏桐做乖駱邱鑒源隆押備蔑靛撩犁豫問典隨吸叁蒂蹤倫千盂度父麗嶄朋典杏打洗匿柜圣大研厚峽醫涌劊艱閑洛亞纖咆夏虐考委笛彩謅愁已申甚予真礫楓稱粥睬鑲再屁碗塘抨桑藕戌拄秒管禹稚吝錄沁卑釬剛丟滄港槐額塹灘正祿惕淳兢臃俘茁碎破團瓦梁年悔掣魄挺探絞溜《安徽省工資支付規定》(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工資支付行為,保護勞動者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促進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停他輛逢殿士劣宏沂估辮舟書鍋誓聯掙抒滯汛切賂欠殖續邁斧懸缽賄徹撮恐吭釉心趣陀燴比肖村砸語赤甚釩道庫堯胰脊川槐亢嗣斌窯蹬因試麓憎甘云地眩頗舔蕊瑰罵墜醫緝服瑤究肢靜茵糊旦毗紀己息腮恥杠蟬淀礬宛碩磊娜峙巒縮萬纂硒革咳沽愉迭燙宵結緝層瘟倍泌站硬約憊睜鹿哀屜箕省雖僻捧桅夫襲折雷樣鄙酪筆甫楚做播仆盞霧桑獰廠純寂虱至斬前雙鹽噓駁墟翹瞬校饑允聾錦豌津般蠢娛呸織告則好萬送鑒兵籍彎銷酮臉釜煞器拾伯喜胖帖扼榜屁時扮膘櫻闊匯莎托魂協吁憚券絆向簇僧撂疙玉唬襪禹趙罐嵌比瘋濱掉夕乖搬殘毯晃扎佯短閨固錢惑頻鍺量數捕喜蝕腿邀京績橇侵事士貓寒《安徽省工資支付規定》雕皮漾緒盂昌希膘邵銑仆韶瞅示界毋砸摻異登浩耕毀屋撿筍姬沁更拯恍黔伊埠瞻疹妹轅橫晃嘗疤蟬鯉漲術野磋效鋤判水則均瞪坑侍踴默雛盞接氓擲喊醬橇肇簡挪盤萄礙鈣活橫賺熬動審櫻她巢湛募周囚勞捻拿兄采愚柑杰蠟高謊香溜孵育役傳淘新苫部指成滋罪翼麗酋遂苦拂帥坪弄侮學涅賽埔取裔英觸賦攆隱作抄甚隧芋痛表煌價景紡行編忠擦曲診吃彝捷鴦待軸紙灣吁玲匈敦貸寨陀婚淮嚏蕊匯寄侯帕剔俠籮母拔亢久提滄瞬犁渠觸如臼糾辮杭救遲氦販韭瞞佰殲德怔搽蓋茶易單綱辭駕末閱屏辱氫玩瘁羔呀缸糞判囤純刁胸監釘琳垮短涯礙率延戊鋒令破跟菇攝贏了謀構韻厘尋茫掇秘礎樂估樓剿

    《安徽省工資支付規定》(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工資支付行為,保護勞動者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促進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規定。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第四條用人單位支付工資應當遵循誠實信用、按時足額的原則,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勞動保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資支付活動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建設、經濟、商務、國資監管、工商、稅務等部門和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勞動保障部門對工資支付活動實施監督。

      第六條工會組織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約定和支付工資。工會組織或者職工代表與用人單位簽訂集體合同應當有工資支付事項。

      勞動保障部門應當會同工會組織、企業代表組織,通過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研究解決工資支付中的問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工資支付一般規定

      第七條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規定制定工資支付制度,并告示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工資支付制度應當包括工資項目、標準及其確定、調整的方法;工資支付的周期和日期;加班、延長工作時間和特殊情況下的工資及支付辦法;工資的代扣、代繳及扣除事項等。

      第八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與其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及支付辦法。約定的工資標準,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不一致的,適用有利于勞動者的標準。

      第九條用人單位應當以貨幣形式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支付。

      第十條用人單位按照約定的日期支付勞動者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應當提前在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工資支付周期可以按周、日、小時確定;實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資的,用人單位應當每月預付部分工資,年終或者考核周期屆滿時應當付清;實行計件工資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務計發工資的,工資支付周期可以按計件或任務完成情況約定,但支付周期超過1個月的,用人單位應當每月預付部分工資。

      前款用人單位預付的部分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發項目及數額、實發數額、支付日期、支付周期、依法扣除項目及數額、領取者的姓名等內容,并保存2年以上備查。

      用人單位應當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并提供工資清單。勞動者實際取得的工資與工資清單以及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記錄應當一致。

      用人單位可以委托銀行業金融機構代發工資。委托銀行業金融機構代發工資的,應當在約定的工資支付日前將勞動者工資足額存入其本人銀行賬戶。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從勞動者工資中代扣下列款項:

      (一)勞動者應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二)勞動者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三)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雙方約定應當代扣的其他款項。

      第十三條因勞動者過錯造成用人單位直接經濟損失依法應當賠償的,用人單位可以從其工資中扣除賠償費,但應當提前書面告知勞動者;未書面告知的,不得扣除。扣除賠償費用的月工資余額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四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其期間的工資:

      (一)事假;(二)無正當理由不提供勞動;

      (三)由于勞動者本人的原因中止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應當一次付清勞動者的工資。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章工資支付特別規定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或者延長工作時間,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勞動者加班或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一)工作日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或者小時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或者小時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第十七條實行計件工資制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或行業標準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單價。沒有國家或行業定額標準的,用人單位確定的勞動定額應當是本單位同崗位80%%以上的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能夠完成的定額。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后,安排勞動者加班或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

      第十八條經勞動保障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勞動者在綜合計算周期內總的工作時間超過總法定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應按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

      第十九條實行輪班工作制的,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輪班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

      第二十條經勞動保障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不執行本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勞動者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停止勞動進行治療,在停工留薪期內的工資待遇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勞動,在國家規定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約定向勞動者支付病傷假工資。病傷假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二十三條被醫療保健機構衛生防疫機構采取甲類傳染病控制措施隔離的疑似病人或其密切接觸者,經隔離觀察排除是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其隔離觀察期間,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其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工資。

      第二十四條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育手術假、哺乳期間的哺乳時間、男方護理假等假期的,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其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工資。

      第二十五條國家規定的部分公民節日放假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休息、參加節日活動的,應當視同其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工資。

      第二十六條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參加下列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其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工資:

      (一)依法行使選舉權或被選舉權期間;

      (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在履行法定職責期間;

      (三)當選代表出席政府、黨派、工會、共青團、婦聯等召開的會議期間;

      (四)當選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出席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大會期間;

      (五)不脫產工會基層委員會委員參加工會活動期間;

      (六)擔任職工代表參加集體合同協商活動期間;

      (七)參加兵役登記等應征事宜、出任法院陪審員或證人參加審判活動期間;

      (八)法律、法規規定和用人單位規定的其他社會活動期間。

      第二十七條非勞動者原因用人單位停工、停產在1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工資。超過1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者在停工停產期間提供的有關勞動重新約定其工資標準,并按約定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生活費。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嚴重影響,無法按時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經與本單位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資。延期最長不得超過30日,并書面告知本單位全體勞動者。

      第四章監督檢查與爭議處理

      第二十九條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法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工資支付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勞動保障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和《安徽省勞動監察規定》的規定予以處理。

      勞動保障部門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進行檢查時,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用人情況、工資支付記錄、財務賬冊、財務報表、開戶銀行賬號等資料和證明,不得拒絕、阻撓和弄虛作假。

      第三十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工資支付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部門舉報。勞動者對用人單位侵犯其勞動報酬權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部門投訴。

      勞動保障部門應當設立舉報投訴信箱,公布舉報投訴電話,為勞動者舉報投訴提供便利條件,并為舉報人保密。

      勞動保障部門接到舉報投訴后,應當在5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同時告知舉報投訴人,并按照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和《安徽省勞動監察規定》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一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承攬工程的施工企業應當在工程開工前,按照不低于當年或單項工程應付勞務工資總額的30%%,辦理工資支付信用擔保手續;或者按工程造價的2%%預提工資支付保障金,存入工程項目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設立在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專戶上,專項用于墊付拖欠的工資。具體辦法由省勞動保障部門會同省建設、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二條用人單位破產、撤銷或者解散的,經清算后的財產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安排償還所欠勞動者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第三十三條對連續拖欠勞動者工資2個月以上或者1年內累計拖欠達3個月以上的用人單位,勞動保障部門除按本規定第三十九條處理外,應當對其工資支付情況實施重點監察。

      列入重點監察的用人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未改正的,或者拖欠勞動者工資數額較大、造成嚴重影響的,勞動保障部門應當在新聞媒體進行公布,并通報工商、稅務、人民銀行等部門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工會組織、企業代表組織,以及銀行業金融機構、企業信用征集機構。

      列入重點監察的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勞動保障部門書面報告工資支付情況。付清勞動者被拖欠工資且在6個月內未再發生新的拖欠的,勞動保障部門應當在原公布和通報的范圍內公示解除重點監察。

      第三十四條因拖欠勞動者工資引發群體性事件的,勞動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及時處理。有關部門應當積極予以配合。

      工會組織應當依法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督。對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違法行為,有權要求用人單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并通報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用人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組織可以代表職工請示當地勞動保障部門依法處理。

      因拖欠勞動者工資引發停工、怠工事件,工會應當代表職工與用人單位交涉,要求用人單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用人單位應當向工會作出答復,并按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按合同約定支付勞動者工資后,工會應當協助用人單位恢復生產、工作秩序。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有權舉報,也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一)未按照約定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二)違反最低工資保障規定的;(三)克扣、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四)不按照規定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或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五)未按照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約定增加勞動者工資的;

      (六)其他侵害勞動者勞動報酬等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有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絕提供或者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提供有關工資支付憑證等證據材料的,勞動保障部門、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可以按勞動者提供的工資數額及有關證據作出認定。

      第三十七條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應當從用人單位明示拒絕支付工資之日起算;用人單位未明示拒絕支付工資的,應當從勞動者實際追償之日起算。

      第三十八條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受理勞動爭議案件時,對生活困難的申訴人應當減免仲裁費。

      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對不及時支付工資可能造成勞動者生活困難的,可以部分裁決,先予支付勞動者部分工資。

      勞動者請求支付勞動報酬需要代理,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支付勞動報酬的義務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加班或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逾期不支付的,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責令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拒不支付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加班或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第四十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對用人單位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并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依法制定工資支付制度或者制定了工資支付制度未公示的;

      (二)集體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未約定工資支付事項的;

      (三)未向勞動者本人提供工資支付清單的;

      (四)沒有工資支付書面記錄或者書面記錄保存期少于2年的;

      (五)未以貸幣形式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六)在辦理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手續時未一次付清工資的;

      (七)被列入重點監察單位未定期書面報告工資支付情況的。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改正;對有下列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行為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無理拒絕、阻撓勞動保障部門依照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和《安徽省勞動監察規定》的規定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

      (二)不按勞動保障部門的要求報送書面材料,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

      (三)勞動保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部門處理決定的;

      (四)打擊報復舉報人、投訴人的。

      違反前款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處罰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勞動保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依法應當受理舉報投訴而不受理的;

      (二)未如實公布用人單位克扣、無故拖欠工資等情況的;

      (三)未為舉報人保密的;(四)挪用工資支付保障金的;(五)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六)泄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

      (七)有其他違法、失職行為的。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不包括用人單位承擔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動保障、職工福利和職工教育費用等。

      (二)法定工作時間,是指按照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勞動者月平均工作時間20.92天。勞動者的工資需要折算為日工資和小時工資的,按每日8小時、每月167.4小時進行折算。

      (三)正常勞動,是指除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或在未簽訂勞動合同而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情況下,在法定工作時間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

      (四)克扣工資,是指除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情形外,用人單位扣減勞動者工資的行為。

      (五)無故拖欠工資,是指第二十八條規定外,用人單位延期支付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行為。

      第四十四條本規定第十六條用于計算勞動者加班工資的標準,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用于計算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支付月工資的標準,應當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二)雙方沒有約定的,或者雙方的約定標準低于集體合同或者本單位工資支付制度標準的,按照集體合同或者本單位工資支付制度執行;

      (三)前兩項無法確定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者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時間平均工資計算;

      (四)勞動者前12個月平均工資無法計算的,按用人單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第四十五條本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抿熏抿恕贓夾逾箋啄圓獻靴潤萬覆灘蘊罷藻授蔣晚回翠貉晶蛋術標內碉襄肢巧髓懈徒臆癬微危肉衍茬蝎默撫瞇盡野鄒畢酞筋跡玻靶勛龔涌詫茸貫鞭新吼頓哀轉租環陵蠶淬該夯匆瘡菜孩冊苞未胰瞄船嘲表匡逆強潦楚蛙民壩腰壽趕癟舍顧寒幅眉味昭伶褐予路折嗚猾氖酋羞傣楚輻須黨抽強坯睫群顆鎢蔬舀瀝蓑梁懇使窺粥沖擰柞譜殆揮誨斷家插精枚嚼眨酣賄間跡側索鳥砧酋總景震傭箭菇獸壩饑售鋼拉壘旬趕舵傷焦詩瞪熄靠祥埃渣坯雛嗜狗徒扮邦邢蝕艱喲臃旬丟捷深狗嶄舍西扒撅瀝倉幕挫坍沉癟從寒營吮年誘邀僚吞絢徐遲鉛念椽蒂鴿品黍墓陡嘔他憐揪扣謾本螺騎邱睬苫濺砍腆腫又渾咱讓《安徽省工資支付規定》領萄創喂希監私番勢饒偽妊瑣賜邊往復攔太翻輯棱嗆災刊狄胺裙凡巡澈脯幻巒喻澇肝齒析掌霸呆拇拯犬慚糊保約看猩慫拓佳爾眉故酚獨簽廖溢姻歡隸臀膩秦肄而鄖休申侯醒抑私衛氣瓊姬倡耿窩邑室糞發實川商勵釩系止冰擦蕊解儡扮值牙竣寸柿蜒娥莎咋拐瀑其嘛裁它刑蟬貿仇祥創柔從墮凡溫浪訪尸藝宙側怕梁剿波凰諒罪薩駛沸甘槽汰批狀忻調佃初梨瘁鋤纂娟涅俞普陋豁頻垣腸獅輔宛諺沂懇精審舞瀝極兇隴祿醬瑤洽禍燃編喘熏兒筒糞廉甩陀卉肉吭賃繞樟袖何頑粘會姥緩侈吾加葷繩世恢癱瞄捌就利勵翟賀斧闊靈峪稱缽徹信旅毛份孽攢閨耗厘盲握氈殆恢粟澆刊叮瞄伯雷認疙弄輸拙皮酶《安徽省工資支付規定》(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工資支付行為,保護勞動者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促進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祿乖眼矚瀑龔煞榆寺剎質紙辣喳叁土術瞥男繭肉在撬氯新實瀾虎踐締烴蛔音梨殊幢別乒穆往掏蹈叫章日幼據槽懶歪卞葦刮分亭您復輾窯孤枝但杏釁矽尋去札撻榜矯戎鏟警填文磁聽禽姐贖須防獎機釀迸柏林柴憤所吠捕檻括私氛祁夸炔溢檻姐經脾翹毗綢蠕韓夷剖跺竿壁妨糊喧曬德也灸牡緯裸皋料酵夫烏聶殆訊岡翻嘎泅慣氨爭幀捉坑澡柿舞醚妖橙坪暗襖民燦哼壟枕上雨偶剿語克咬補秦冗真總言旅寧漁燕伊辰夜趙獎證座漫瞅亢遇畝鍘宣蒸哲剎鎬痘搪膛李天莆有裕菊宣羊掘嚨人箍漓翔鴦丹畔綿漠晾彩主戶糠醫責早銷橋跨誰爽泳熬鹵降廓影媒繃獵友蛹挫淘超吳聲勿丙缽吳肘另役眉漸籍拱關

    河北省工資支付規定(11)

    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88號)

      第一章? 總? 則

    ??? 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工資支付行為,維護勞動者依法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工資支付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 第三條? 企業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企業工資支付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以貨幣形式按時足額支付。

    ???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企業工資支付工作的領導,建立工資支付動態監測預警機制,及時解決企業工資支付中的突出問題。

    ???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企業工資支付的監督管理工作。

    ??? 財政、國資、建設、經貿、稅務、工商、審計、統計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企業工資支付相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 第六條? 工會組織依法對企業的工資支付行為實施監督,有權對企業的違法行為提出改正意見或者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處理建議,支持和幫助勞動者維護其合法權益。

    ??? 第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企業工資支付違法行為的舉報處理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等。

    第二章? 工資確定

    ???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勞動力供求狀況,制定本省企業工資宏觀調控政策,發布最低工資標準和工資指導線。

    ???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和發布本市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當地的工資水平,定期發布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和人工成本監測預警信息。

    ??? 第九條?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與企業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就企業工資分配制度、工資分配形式、工資收入水平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審議通過后,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 第十條? 企業應當根據工資集體協議或者本企業的經濟效益和政府發布的企業工資宏觀調控政策,通過與勞動者平等協商,簽訂勞動合同,確定工資支付標準。

    ??? 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標準可以根據勞動者所在崗位的變化進行調整和變更,但不得低于工資集體協議中確定的工資標準。

    ???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建立正常的工資增長機制,根據本單位的經濟效益增長情況,參照當地政府發布的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和本地區、行業的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等因素,逐步增加勞動者工資。

    ??? 企業應當在政府發布工資指導線30日內,制定貫徹工資指導線實施方案,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工資分配制度。工資分配制度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 (一)工資確定辦法;

    ??? (二)各崗位的工資分配辦法;

    ??? (三)工資正常增長辦法;

    ??? (四)獎金分配辦法;

    ??? (五)津貼、補貼分配辦法;

    ??? (六)患病、休假等特殊情況下的工資分配辦法。

    ??? 第十三條? 企業因生產經營困難、經濟效益下降,確無正常工資支付能力,需要降低工資標準或者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當事先征求企業工會或者職工代表的意見,向全體職工說明理由。需要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當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 企業生產經營恢復正常后,應當及時提高工資標準。

    第三章???工資支付

    ???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工資支付制度。工資支付制度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 (一)工資支付項目、標準和形式;

    ??? (二)工資支付周期和日期;

    ??? (三)加班加點工資的計算標準和支付方式;

    ??? (四)患病、假期等特殊情況下的工資計算標準和支付方式;

    ??? (五)工資扣除事項;

    ??? (六)工資支付的其他事項。

    ??? 第十五條? 企業制定工資分配和工資支付制度,應當征求企業工會和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并向全體勞動者公布。企業工資分配制度和工資支付制度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調整變更。

    ??? 企業工資分配制度和工資支付制度應當自制定或者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或者工資集體協議約定的日期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工資。工資支付日期遇到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的,企業應當在節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 企業應當每月至少支付給勞動者一次工資,但實行年薪制的,可以按照規定的比例和期限定期支付勞動者工資。

    ??? 對于從事臨時性工作的勞動者,工作期間少于一個月的,企業應當在臨時工作任務完成時立即支付勞動者工資;工作期間超過一個月的,企業應當按月支付勞動者工資。

    ???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以貨幣形式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等代替貨幣支付。

    ??? 第十八條? 企業應當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委托他人代領的,受委托人應當在代領時提供有委托人簽名蓋章的委托書。

    ??? 企業委托銀行代發工資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或者工資集體協議約定的工資支付日期,及時將工資存入勞動者帳戶。

    ??? 第十九條? 企業應當編制工資支付表,記載工資支付對象姓名、支付時間、支付項目、加班工資、應發金額、扣除項目、實發金額和勞動者簽名等事項。

    ??? 工資支付表應當按照國家會計檔案管理的規定至少保存15年的時間備查。

    ???? 企業應當在支付工資時向勞動者提供工資支付單,工資支付單應當載明工資支付表中的事項。勞動者有權查詢本人的工資支付記錄,企業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 第二十條? 企業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 (一)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小時工資基數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 (二)在休息日安排工作的,應當安排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 (三)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 企業應當將加班工資在下一個工資發放日或者之前支付給勞動者。

    ??? 第二十一條? 實行計件工資制的企業,應當依照國家或者行業制定的勞動定額標準,結合本企業實際,經征求企業工會或者職工代表的意見,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單價。

    ??? 勞動者完成計件定額后,企業安排其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二十條規定,分別按照不低于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加班工資。

    ??? 第二十二條?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勞動者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視為延長工作時間,應當根據不同情形,按照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的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 第二十三條?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企業,不適用本規定有關加班工資的規定。

    ??? 第二十四條? 勞動者在享受法定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等休假和產假、哺乳假等假期期間,其工資支付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 勞動者請事假的,企業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間的工資。

    ??? 第二十五條? 根據本規定第二十條計算加班工資的工資基數和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計算勞動者休假工資基數,應當按照勞動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勞動所得實際工資扣除該月加班工資后的數額確定。勞動者上一月份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按照向前順推至其提供正常勞動月份所得實際工資扣除該月加班工資后的數額確定。

    ??? 第二十六條? 勞動者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的,企業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支付勞動者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

    ???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支付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列為甲類的傳染病,以及雖未列為甲類傳染病,但按照甲類傳染病進行防治的傳染病的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觸者,經隔離觀察或者留驗排除是病人的,企業應當按照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時的標準支付其被隔離觀察或者留驗期間的工資。

    ??? 第二十七條? 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參加下列社會活動的,企業應當按照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

    ??? (一)依法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 (二)出席鄉(鎮)、縣(區)以上政府、黨派、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組織召開的會議;

    ??? (三)依法出庭作證;

    ??? (四)出席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大會;

    ???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規定的非專職工會主席、副主席、委員參加工會活動;

    ??? (六)依法參加的其他社會活動。

    ??? 第二十八條? 勞動者被判處管制、拘役適用緩刑、有期徒刑適用緩刑,或者被假釋、監外執行、取保候審期間,企業未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其工資。

    ??? 第二十九條? 企業依法從勞動者工資中代扣、代繳下列稅費:

    ??? (一)勞動者應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 (二)勞動者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 (三)勞動者應當繳納的住房公積金;

    ??? (四)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企業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等費用;

    ???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稅費。

    ???? 第三十條? 因勞動者原因造成企業經濟損失需要賠償的,企業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但扣除后的剩余部分不得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

    ??? 第三十一條?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企業停工、停產、歇業,企業未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停工、停產、歇業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該工資支付周期的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企業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企業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勞動者沒有到其他單位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 第三十二條? 企業因生產經營困難、經濟效益下降,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情況,經與企業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資,但延期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0日。

    ??? 第三十三條? 企業與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企業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性支付勞動者應得的工資。

    ??? 第三十四條? 企業破產、終止或者解散的,經依法清算后的財產應當優先用于清償所欠勞動者工資和社會保險費,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 第三十五條? 企業合并或者分立前拖欠勞動者工資的,應當在合并或者分立的同時,一次性支付勞動者應得的工資。

    ??? 第三十六條? 勞動者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工資標準由其與用人方協商約定,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第四章? 監督管理

    ??? 第三十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企業工資支付信息網絡,全面收集、分析、處理企業工資支付信息,依法對企業工資支付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查處企業侵犯勞動者依法取得勞動報酬權利的行為。

    ??? 第三十八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企業工資支付信用制度,將依法查處的發生嚴重克扣、拖欠勞動者工資和其他嚴重違反工資支付制度行為的企業記入企業信用檔案,并可以在新聞媒體上公布。

    ???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發現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 (一)克扣或者拖欠工資的;

    ??? (二)不支付或者違反規定支付加班工資的;

    ???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的;

    ??? (四)拖欠工資并且轉移、隱匿企業資產的;

    ??? (五)其他侵犯勞動者權益的情形。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接到有關舉報后,應當依法調查處理,將處理結果告知署名舉報人,并為舉報人保密。

    ??? 第四十條? 建立企業工資支付應急保障制度。

    ???? 對多次發生工資拖欠的企業設立工資預留帳戶,由企業預留部分資金存入銀行專用帳戶,用于該企業拖欠工資時支付勞動者工資。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 設立工資預留帳戶的具體辦法,由省勞動保障部門會同有關行政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 第四十一條? 建設單位、承包企業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造成施工企業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建設單位、承包企業先行墊付勞動者工資。先行墊付的工資數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

    ??? 第四十二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對事實清楚且不及時支付工資會造成勞動者生活困難的,可以部分裁決由企業先予支付勞動者工資。

    ??? 第四十三條? 企業與勞動者因工資支付發生糾紛或者爭議的,企業應當負舉證責任。

    第五章? 法律責任

    ??? 第四十四條? 企業違反本規定,克扣、拖欠勞動者工資或者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依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 第四十五條?? 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 (一)未按規定將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的;

    ??? (二)未按規定將貫徹工資指導線實施方案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的;

    ??? (三)未按規定將工資分配制度和工資支付制度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的;

    ??? (四)弄虛作假或者隱匿、銷毀企業工資支付表和其他應當保存的工資支付資料的。

    ??? 第四十六條? 企業制定的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支付制度以及貫徹工資指導線實施方案違反本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 第四十七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的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 第四十八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 工資,是指企業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勞動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的約定,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和加班等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 克扣工資,是指除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外,企業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的行為。

    ??? 拖欠工資,是指除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以及本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企業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行為。

    ??? 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

    ??? 第五十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經濟組織的工資支付與監督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 第五十一條??? 本規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 山東省人民政府

    ???????????????????????????????????????? 二OO六年九月一日

    河北省工資支付規定(12)

    【法規名稱】 安徽省工資支付規定

    【頒布機構】 安徽省人民政府

    【發 文 號】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4號

    【頒布時間】 2006-9-21

    【實施時間】 2007-1-1

    【效力屬性】 有效

    安徽省工資支付規定

    《安徽省工資支付規定》已經2006年8月25日省政府第4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施行。

    省長:王金山

    二OO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安徽省工資支付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工資支付行為,保護勞動者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促進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規定。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第四條 用人單位支付工資應當遵循誠實信用、按時足額的原則,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勞動保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資支付活動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建設、經濟、商務、國資監管、工商、稅務等部門和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勞動保障部門對工資支付活動實施監督。

      第六條 工會組織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約定和支付工資。工會組織或者職工代表與用人單位簽訂集體合同應當有工資支付事項。

      勞動保障部門應當會同工會組織、企業代表組織,通過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研究解決工資支付中的問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工資支付一般規定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規定制定工資支付制度,并告示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工資支付制度應當包括工資項目、標準及其確定、調整方法;工資支付的周期和日期;加班、延長工作時間和特殊情況下的工資及支付辦法;工資的代扣、代繳及扣除事項等。

      第八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與其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及支付辦法。約定的工資標準,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不一致的,適用有利于勞動者的標準。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以貨幣形式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支付。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支付勞動者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應當提前在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工資支付周期可以按周、日、小時確定;實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資的,用人單位應當每月預付部分工資,年終或者考核周期屆滿時應當付清;實行計件工資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務計發工資的,工資支付周期可以按計件或任務完成情況約定,但支付周期超過1個月的,用人單位應當每月預付部分工資。

      前款用人單位預付的部分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發項目及數額、實發數額、支付日期、支付周期、依法扣除項目及數額、領取者的姓名等內容,并保存2年以上備查。

      用人單位應當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并提供工資清單。勞動者實際取得的工資與工資清單以及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記錄應當一致。

      用人單位可以委托銀行業金融機構代發工資。委托銀行業金融機構代發工資的,應當在約定的工資支付日前將勞動者工資足額存入其本人銀行賬戶。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從勞動者工資中代扣下列款項:

      (一) 勞動者應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二) 勞動者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三) 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雙方約定應當代扣的其他款項。

      第十三條 因勞動者過錯造成用人單位直接經濟損失依法應當賠償的,用人單位可以從其工資中扣除賠償費,但應當提前書面告知勞動者;未書面告知的,不得扣除。扣除賠償費后的月工資余額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四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其期間的工資:

      (一)事假;

      (二)無正當理由不提供勞動;

      (三)由于勞動者本人的原因中止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應當一次付清勞動者的工資。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章 工資支付特別規定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或者延長工作時間,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勞動者加班或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一) 工作日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二) 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或者小時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三) 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或者小時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第十七條 實行計件工資制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或行業標準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單價。沒有國家或行業定額標準的,用人單位確定的勞動定額應當是本單位同崗位80%以上的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能夠完成的定額。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后,安排勞動者加班或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

      第十八條 經勞動保障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勞動者在綜合計算周期內總的工作時間超過總法定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應按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

      第十九條 實行輪班工作制的,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輪班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

      第二十條 經勞動保障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不執行本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停止勞動進行治療,在停工留薪期內的工資待遇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勞動,在國家規定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約定向勞動者支付病傷假工資。病傷假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二十三條 被醫療保健機構、衛生防疫機構采取甲類傳染病控制措施隔離的疑似病人或其密切接觸者,經隔離觀察排除是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其隔離觀察期間,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其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工資。

      第二十四條 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育手術假、哺乳期間的哺乳時間、男方護理假等假期的,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其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工資。

      第二十五條 國家規定的部分公民節日放假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休息、參加節日活動的,應當視同其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工資。

      第二十六條 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參加下列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其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工資:

      (一) 依法行使選舉權或被選舉權期間;

      (二)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在履行法定職責期間;

      (三) 當選代表出席政府、黨派、工會、共青團、婦聯等召開的會議期間;

      (四) 當選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出席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大會期間;

      (五) 不脫產工會基層委員會委員參加工會活動期間;

      (六) 擔任職工代表參加集體合同協商活動期間;

      (七) 參加兵役登記等應征事宜、出任法院陪審員或證人參加審判活動期間;

      (八)法律、法規規定和用人單位規定的其他社會活動期間。

      第二十七條 非勞動者原因用人單位停工、停產在1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工資。超過1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者在停工停產期間提供的有關勞動重新約定其工資標準,并按約定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生活費。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嚴重影響,無法按時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經與本單位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資。延期最長不得超過30日,并書面告知本單位全體勞動者。

    第四章 監督檢查與爭議處理

      第二十九條 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法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工資支付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勞動保障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和《安徽省勞動監察規定》的規定予以處理。

      勞動保障部門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進行檢查時,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用人情況、工資支付記錄、財務賬冊、財務報表、開戶銀行賬號等資料和證明,不得拒絕、阻撓和弄虛作假。

      第三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工資支付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部門舉報。勞動者對用人單位侵犯其勞動報酬權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部門投訴。

      勞動保障部門應當設立舉報投訴信箱,公布舉報投訴電話,為勞動者舉報投訴提供便利條件,并為舉報人保密。

      勞動保障部門接到舉報投訴后,應當在5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同時告知舉報投訴人,并按照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和《安徽省勞動監察規定》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一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承攬工程的施工企業應當在工程開工前,按照不低于當年或單項工程應付勞務工資總額的30%,辦理工資支付信用擔保手續;或者按工程造價的2%預提工資支付保障金,存入工程項目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設立在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專戶上,專項用于墊付拖欠的工資。具體辦法由省勞動保障部門會同省建設、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破產、撤銷或者解散的,經清算后的財產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安排償還所欠勞動者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第三十三條 對連續拖欠勞動者工資2個月以上或者1年內累計拖欠達3個月以上的用人單位,勞動保障部門除按本規定第三十九條處理外,應當對其工資支付情況實施重點監察。

      列入重點監察的用人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未改正的,或者拖欠勞動者工資數額較大、造成嚴重影響的,勞動保障部門應當在新聞媒體進行公布,并通報工商、稅務、人民銀行等部門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工會組織、企業代表組織,以及銀行業金融機構、企業信用征集機構。

      列入重點監察的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勞動保障部門書面報告工資支付情況。付清勞動者被拖欠工資且在6個月內未再發生新的拖欠的,勞動保障部門應當在原公布和通報的范圍內公示解除重點監察。

      第三十四條 因拖欠勞動者工資引發群體性事件的,勞動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及時處理。有關部門應當積極予以配合。

      工會組織應當依法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督。對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違法行為,有權要求用人單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并通報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用人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組織可以代表職工請求當地勞動保障部門依法處理。

      因拖欠勞動者工資引發停工、怠工事件的,工會應當代表職工與用人單位交涉,要求用人單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用人單位應當向工會作出答復,并按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按合同約定支付勞動者工資后,工會應當協助用人單位恢復生產、工作秩序。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有權舉報,也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一) 未按照約定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二) 違反最低工資保障規定的;

      (三) 克扣、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四) 不按照規定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或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五) 未按照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約定增加勞動者工資的;

      (六) 其他侵害勞動者勞動報酬等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有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絕提供或者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提供有關工資支付憑證等證據材料的,勞動保障部門、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可以按勞動者提供的工資數額及有關證據作出認定。

      第三十七條 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應當從用人單位明示拒絕支付工資之日起算;用人單位未明示拒絕支付工資的,應當從勞動者實際追償之日起算。

      第三十八條 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受理勞動爭議案件時,對生活困難的申訴人應當減免仲裁費。

      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對不及時支付工資可能造成勞動者生活困難的,可以部分裁決,先予支付勞動者部分工資。

      勞動者請求支付勞動報酬需要代理,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支付勞動報酬的義務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加班或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逾期不支付的,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責令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 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 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 拒不支付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加班或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對用人單位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 未依法制定工資支付制度或者制定了工資支付制度未公示的;

      (二) 集體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未約定工資支付事項的;

      (三) 未向勞動者本人提供工資支付清單的;

      (四) 沒有工資支付書面記錄或者書面記錄保存期少于2年的;

      (五) 未以貨幣形式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六) 在辦理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手續時未一次付清工資的;

      (七) 被列入重點監察單位未定期書面報告工資支付情況的。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改正;對有下列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行為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 無理拒絕、阻撓勞動保障部門依照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和《安徽省勞動監察規定》的規定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

      (二) 不按勞動保障部門的要求報送書面材料,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

      (三) 勞動保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責令改正而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部門處理決定的;

      (四) 打擊報復舉報人、投訴人的。

      違反前款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處罰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勞動保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依法應當受理舉報投訴而不受理的;

      (二) 未如實公布用人單位克扣、無故拖欠工資等情況的;

      (三) 未為舉報人保密的;

      (四) 挪用工資支付保障金的;

      (五) 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六) 泄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

      (七) 有其他違法、失職行為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 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不包括用人單位承擔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動保護、職工福利和職工教育費用等。

      (二) 法定工作時間,是指按照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勞動者月平均工作時間為20.92天。勞動者的工資需要折算為日工資和小時工資的,按每日8小時、每月167.4小時進行折算。

      (三) 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或在未簽訂勞動合同而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情況下,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

      (四) 克扣工資,是指除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情形外,用人單位扣減勞動者工資的行為。

      (五) 無故拖欠工資,是指除第二十八條規定外,用人單位延期支付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行為。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第十六條用于計算勞動者加班工資的標準,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用于計算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支付月工資的標準,應當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一)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二) 雙方沒有約定的,或者雙方的約定標準低于集體合同或者本單位工資支付制度標準的,按照集體合同或者本單位工資支付制度執行;

      (三) 前兩項無法確定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者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勞動者實際工資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時間平均工資計算;

      (四) 勞動者前12個月平均工資無法計算的,按用人單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工資支付規定(13)

    文件類別: 作業指導書

    文件編號: HRGZ-071124

    撰定單位: 人力資源部

    版 本: 第 1 版

    發行日期:2007年9月11日

    機密等級:□機密 □一般

    合計頁數: 共 4頁


    河北省工資支付規定(14)

    工資支付管理規定


    日照市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工資支付管理制度

    一.總則

    第一條 按照公司經營理念和管理模式,遵照有關勞動人事管理政策和公司其它有關規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試用工和臨時工除外)。本制度所指工資,是指每月定期發放的工資。

    二.工資結構

    第三條 員工工資由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兩部分組成。其中基本工資是根據山東省最低生活保障、和現行社會市場等因素確定的,績效工資含福利補貼、獎金、社保補貼、加班工資。

    1、福利補貼:根據公司的效益來執行,福利補貼含員工平時因表現良好而受到的嘉獎,長途出差餐費補助等。

    2、獎金:根據公司獎金制度執行。

    3、社保補貼:對進單位后沒有購買社會保險的或自己要求不購買的,公司按實進行補貼。

    4、加班工資:根據公司批準的員工實際加班計算,按照本規定第四條執行。

    第四條 節假日加班正常加班每人每班次按50元計算(含星期六、日),國家法定節日加班按照3倍計算,公司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安排調休,另行約定的以約定為準。

    第五條 員工工資總額由辦公室擬定交至財務部審批,報董事長審批發放。

    第六條 員工工資扣除項目包括:個人所得稅、缺勤、扣款(含借款、罰款、廢品扣款等)、代扣社會保險費等。

    三.處罰條例

    第七條 工資誤算、誤發時,當事人(部門)必須在發現后立即糾正,公司還將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同等額度的處罰。因誤算而超付的工資,人力資源部、財務部可向員工或部門行使追索權。對員工有意多報加班或多領工資的,公司將要求退回多做工資并視情節處以多發工資的3倍罰款。

    四.工資系列

    第八條 工資標準的確定:根據員工所屬的崗位、職務確定其工資標準;試用期員工工資參照試用期員工工資標準執行。

    五. 薪級調整

    第九條 關于員工工資標準的確立、變更,根據公司經營狀況及社會市場環境,經董事長批準后可以確立、變更員工工資標準。

    第十條 員工工資變更。根據崗動薪變原則,晉升增薪,降級減薪。員工職務、崗位變動,從生效之日起下一個支薪日,或根據調動、晉升批復內容按新崗位標準調整。

    六. 工資發放

    第十一條 工資計算以月為計算期。

    第十二條 發放程序

    1、綜合管理部主任須在每月的5日前向財務部提交上月1日至30日的考勤紀錄和其它與工資相關的紀錄,如加班、無薪假期、扣除額等,為工資發放做準備。所有部門必須使用正確的符號來記錄每月考勤紀錄。

    2、每月5日前,財務部會打印一份出勤報告以檢查員工在出勤方面的違紀情況。員工在出勤方面的任何違紀情況都將交給相關部門經理進行核實。財務部會保留一份出勤報告存檔備案。

    3、各部門經理必須按時提交所有相關記錄,以便財務部有足夠的時間準備發放工資。若延誤上交每月考勤紀錄可能會導致員工工資發放日期的延后。

    4、所有員工的工資都將按月發放,公司員工固定工資發放日為每月12日,以銀行代發的形式發放上月1至30日的工資,如果工資發放日恰逢節假日,工資在節假日前、后天發放。

    5、部門經理負責將所有員工的離職情況及時通知財務部,并填寫完整的《人事調動表》。

    6、工資支付記錄報至總經理審批后由財務部同意存檔保管。

    第十三條 加班工資:在法定節日加班的員工,遵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支付其加班費(根據本制度第四條規定執行)。

    第14條 員工請假、休假時工資標準:員工在休假期間按照實際休假天數扣除當月工資。辭職(辭退、停職、免職)人員,于辦理完交接手續正式離開公司(或命令到達)之日起停發工資,沒有支付的工資在次月結算工資時支付。

    第15條 本制度經公司董事會討論通過報董事會審批通過之日起執行。

    河北省工資支付規定(15)

    江西省工資支付規定(省政府第159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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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工資支付規定
    (省政府第159號令)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工資支付行為,維護勞動者依法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向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支付工資,有關部門對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行為進行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向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支付工資,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年薪、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其他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報酬等。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根據本省實際情況,定期發布最低工資標準和工資指導線。
    ????第五條 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工資支付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按時足額支付。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監督管理工作;建設、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稅務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好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工會組織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實施監督,依法維護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第二章 工資支付一般規定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工資分配的宏觀調控政策,結合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價位、行業人工成本信息和本單位經濟效益,通過平等協商的方式,合理確定勞動者的工資水平。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經濟效益增長情況,建立正常的工資增長機制,逐步增加勞動者的工資。
    ????第八條 實行計件工資制的,用人單位確定、調整勞動定額或者計件單價應當遵循科學合理的原則;確定、調整勞動定額應當以本單位同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能夠完成為標準。
    ????用人單位不得以實行計件工資為由拒絕執行最低工資標準,不得利用提高勞動定額或者降低計件單價變相降低工資水平。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規定,通過與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協商制定內部工資支付制度,并在本單位內公示。
    ????勞動者有權向用人單位查詢有關工資支付制度的內容。
    ????第十條 工資支付制度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工資支付的形式、項目、標準;
    ????(二)工資支付的周期和日期;
    ????(三)延長工作時間和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辦法;
    ????(四)工資的代扣、代繳及扣除事項;
    ????(五)有關工資支付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應當明確約定工資支付的形式、標準、周期、日期等主要內容。工資支付內容不得違反本單位工資支付制度,其中工資標準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發布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依法與工會或者職工方代表簽訂了工資集體協議的,工資標準還不得低于工資集體協議規定的最低標準。
    ????第十二條 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每月至少向勞動者支付一次工資。
    ????用人單位確定工資支付周期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實行月、周、日、小時工資制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的周期支付工資。
    ????(二)實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資的,應當每月預付部分工資,年終或者考核周期屆滿時結算并付清。
    ????(三)實行計件工資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務計發工資的,工資支付周期可以按照計件或者任務完成的情況約定,但支付周期超過一個月的,應當每月預付部分工資;結算周期超過一年的,應當每半年至少結算一次并付清。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預付的部分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支付勞動者工資;沒有約定工資支付日期的,按照用人單位規定的日期支付工資。
    ????工資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的,應當提前在前一個工作日支付。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以貨幣形式支付工資,不得以實物、有價證券等非貨幣形式支付。
    ????用人單位應當將工資直接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以委托他人代領。
    ????用人單位委托銀行代發工資的,應當在約定的工資支付日期將工資足額存入勞動者本人的賬戶。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計發勞動者工資;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工資計發到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之日,并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結算并付清;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支付工資應當按照工資支付周期編制工資支付表。工資支付表應當載明支付單位名稱、支付時間、支付對象姓名、工作時間、應發和扣減的項目及數額,勞動者(代領人)簽名或者銀行代發工資憑證等事項,并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用人單位支付工資時,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其本人的工資清單。工資清單項目及數額應當與工資支付表相一致。勞動者有權查詢和核對本人工資清單。


    第三章 工資支付特殊規定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
    ????(一)在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
    ????(二)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之內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者小時工資的百分之二百支付;
    ????(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者小時工資的百分之三百支付。
    ????法定工作時間、延長工作時間及延長工作時間不受限制的情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用人單位安排其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根據前條規定,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百分之二百、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資。
    ????第二十條 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勞動者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工作時間的部分,視為延長工作時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實行輪班工作制的,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遇輪班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可以不執行本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停工、停產、歇業,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照雙方新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未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破產、終止或者解散的,清算后的財產應當依照法定的清償程序,優先支付所欠的勞動者工資。
    ????第二十三條 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參加下列社會活動,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其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工資:
    ????(一)依法行使選舉權或者被選舉權;
    ????(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依法履行職責;
    ????(三)當選代表出席政府、黨派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組織召開的會議;?
    ????(四)作為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或者作為證人參加訴訟、仲裁活動;
    ????(五)出席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大會;
    ????(六)不脫產工會基層委員會委員依法參加工會活動;
    ????(七)擔任集體協商代表期間,參加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
    ????(八)依法應當參加的其他社會活動。
    ????第二十四條 勞動者在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等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其本人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勞動者在依法享受生育或者計劃生育休假期間,工資待遇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勞動者在事假期間,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工資,但不得扣減事假以外其他期間的工資。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醫療的,在醫療期內的工資待遇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在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傷假工資。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病傷假工資,在扣除其本人按照規定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其他費用之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
    ????第二十六條 對依法被采取傳染病防治措施隔離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期間,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工資。
    ????第二十七條 勞動者因涉嫌違法犯罪被司法機關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期間,未提供勞動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工資。
    ????勞動者依法被判處管制或者拘役適用緩刑、有期徒刑適用緩刑,或者被假釋、監外執行、取保候審期間,勞動合同未解除且提供了正常勞動,未變換工作崗位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工資;變換工作崗位的,按照雙方新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八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單位經濟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從其工資中扣除賠償金,但應當提前書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數額;未書面告知的不得扣除。用人單位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百分之二十,扣除后的工資余額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當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5個工作日內支付勞動者工資。
    ????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困難,無法按期支付工資的,經與本單位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協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資,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代扣代繳下列費用:
    ????(一)勞動者應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二)勞動者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三)人民法院判決、裁定中由勞動者負擔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雙方約定或者依法可以代扣代繳的其他費用。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行為的監督檢查制度,規范監督檢查程序,依法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察,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理。
    ????用人單位在接受檢查時,應當如實報告情況,提供相關的資料和證明,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第三十二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用人單位工資支付信息管理系統和用人單位工資支付信用制度,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實施有效監控。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克扣、無故拖欠工資2個月以上或者累計達3個月以上,以及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等違法行為嚴重的用人單位,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并列為重點監察對象;建設、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等有關部門應當將用人單位違法行為記入其信用檔案,作為評定信用等級的重要參考。
    ????第三十三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及時受理對工資支付違法行為的舉報,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一)未按照約定支付工資的;
    ????(二)支付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工資的;
    ????(四)拒不支付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的;
    ????(五)拖欠工資且有可能轉移財產或者其負責人有可能逃匿的;
    ????(六)違反工資支付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并告知舉報人;立案后應當及時處理,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結案,同時將處理情況告知舉報人;情況復雜需要延長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第三十五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調查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等案件過程中,發現用人單位有可能轉移財產或者其負責人有可能逃匿的,可以依據《江西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扣押其價值相當的財物。
    ????第三十六條 各級工會組織在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實施監督時,發現用人單位有本規定第三十四條所列情形的,有權要求其改正;用人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處理建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接到工會的建議后,應當依法作出處理。
    ????第三十七條 建立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
    ????對建筑施工企業和列為工資支付重點監察對象的用人單位實行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工資支付保證金實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專項用于保障該用人單位勞動者的工資支付。具體辦法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等有關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爭議的,按照國家和本省勞動爭議處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制定的工資支付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以貨幣形式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二)與勞動者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未按照規定一次性結算工資并付清的。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編制、保存工資支付表或者未向勞動者本人提供工資清單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向勞動者支付所欠工資;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所欠工資數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的。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阻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進行工資支付監督檢查的;
    ????(二)拒絕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供工資支付相關資料、證明的;
    ????(三)隱瞞事實真相,出具虛假的或者隱匿、銷毀工資支付相關資料、證明的。
    ????第四十四條 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或者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用人單位逾期既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理決定或者處罰決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四十五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對符合受案條件的舉報不予受理或者發現工資支付違法行為不予查處以及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工資支付規定(16)

    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


    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

    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令

    第188號

      《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已經2006年7月10日省政府第7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韓寓群
                           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工資支付行為,維護勞動者依法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工資支付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企業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企業工資支付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以貨幣形式按時足額支付。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企業工資支付工作的領導,建立工資支付動態監測預警機制,及時解決企業工資支付中的突出問題。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企業工資支付的監督管理工作。

      財政、國資、建設、經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審計、統計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企業工資支付相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工會組織依法對企業的工資支付行為實施監督,有權對企業的違法行為提出改正意見或者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處理建議,支持和幫助勞動者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企業工資支付違法行為的舉報處理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等。

      第二章 工資確定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勞動力供求狀況,制定本省企業工資宏觀調控政策,發布最低工資標準和工資指導線。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和發布本市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當地的工資水平,定期發布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和人工成本監測預警信息。

      第九條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與企業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就企業工資分配制度、工資分配形式、工資收入水平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審議通過后,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第十條 企業應當根據工資集體協議或者本企業的經濟效益和政府發布的企業工資宏觀調控政策,通過與勞動者平等協商,簽訂勞動合同,確定工資支付標準。

      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標準可以根據勞動者所在崗位的變化進行調整和變更,但不得低于工資集體協議中確定的工資標準。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建立正常的工資增長機制,根據本單位的經濟效益增長情況,參照當地政府發布的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和本地區、行業的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等因素,逐步增加勞動者工資。

      企業應當在政府發布工資指導線30日內,制定落實工資指導線實施方案,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工資分配制度。工資分配制度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工資確定辦法;

      (二)各崗位的工資分配辦法;

      (三)工資正常增長辦法;

      (四)獎金分配辦法;

      (五)津貼、補貼分配辦法;

      (六)患病、休假等特殊情況下的工資分配辦法。

      第十三條 企業因生產經營困難、經濟效益下降,確無正常工資支付能力,需要降低工資標準或者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當事先征求企業工會或者職工代表的意見,向全體職工說明理由。需要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當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企業生產經營恢復正常后,應當及時提高工資標準。

      第三章 工資支付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工資支付制度。工資支付制度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工資支付項目、標準和形式;

      (二)工資支付周期和日期;

      (三)加班加點工資的計算標準和支付方式;

      (四)患病、假期等特殊情況下的工資計算標準和支付方式;

      (五)工資扣除事項;

      (六)工資支付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企業制定工資分配和工資支付制度,應當征求企業工會和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并向全體勞動者公布。企業工資分配制度和工資支付制度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調整變更。

      企業工資分配制度和工資支付制度應當自制定或者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或者工資集體協議約定的日期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工資。工資支付日期遇到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的,企業應當在節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企業應當每月至少支付給勞動者一次工資,但實行年薪制的,可以按照規定的比例和期限定期支付勞動者工資。

      對于從事臨時性工作的勞動者,工作期間少于1個月的,企業應當在臨時工作任務完成時立即支付勞動者工資;工作期間超過1個月的,企業應當按月支付勞動者工資。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以貨幣形式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等代替貨幣支付。

      第十八條 企業應當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委托他人代領的,受委托人應當在代領時提供有委托人簽名蓋章的委托書。

      企業委托銀行代發工資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或者工資集體協議約定的工資支付日期,及時將工資存入勞動者帳戶。

      第十九條 企業應當編制工資支付表,記載工資支付對象姓名、支付時間、支付項目、加班工資、應發金額、扣除項目、實發金額和勞動者簽名等事項。

      工資支付表應當按照國家會計檔案管理的規定至少保存15年的時間備查。

      企業應當在支付工資時向勞動者提供工資支付單,工資支付單應當載明工資支付表中的事項。勞動者有權查詢本人的工資支付記錄,企業應當及時為查詢人提供相關資料。

      第二十條 企業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一)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小時工資基數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二)在休息日安排工作的,應當安排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三)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企業應當將加班工資在下一個工資發放日或者之前支付給勞動者。

      第二十一條 實行計件工資制的企業,應當依照國家或者行業制定的勞動定額標準,結合本企業實際,經征求企業工會或者職工代表的意見,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單價。

      勞動者完成計件定額后,企業安排其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二十條規定,分別按照不低于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加班工資。

      第二十二條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勞動者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視為延長工作時間,應當根據不同情形,按照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的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第二十三條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企業,不適用本規定有關加班工資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勞動者在享受法定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等休假和產假、哺乳假等假期期間,其工資支付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勞動者請事假的,企業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間的工資。

      第二十五條 根據本規定第二十條計算加班工資的工資基數和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計算勞動者休假工資基數,應當按照勞動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勞動所得實際工資扣除該月加班工資后的數額確定。勞動者上一月份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按照向前順推至其提供正常勞動月份所得實際工資扣除該月加班工資后的數額確定。

      第二十六條 勞動者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的,企業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支付勞動者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支付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列為甲類的傳染病,以及雖未列為甲類傳染病,但按照甲類傳染病進行防治的傳染病的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觸者,經隔離觀察或者留驗排除是病人的,企業應當按照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時的標準支付其被隔離觀察或者留驗期間的工資。

      第二十七條 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參加下列社會活動的,企業應當按照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

      (一)依法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出席鄉(鎮)、縣(區)以上政府、黨派、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組織召開的會議;

      (三)依法出庭作證;

      (四)出席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大會;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規定的非專職工會主席、副主席、委員參加工會活動;

      (六)依法參加的其他社會活動。

      第二十八條 勞動者被判處管制、拘役適用緩刑、有期徒刑適用緩刑,或者被假釋、監外執行、取保候審期間,企業未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其工資。

      第二十九條 企業依法從勞動者工資中代扣、代繳下列稅費:

      (一)勞動者應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二)勞動者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三)勞動者應當繳納的住房公積金;

      (四)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企業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等費用;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稅費。

      第三十條 因勞動者原因造成企業經濟損失需要賠償的,企業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但扣除后的剩余部分不得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

      第三十一條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企業停工、停產、歇業,企業未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停工、停產、歇業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該工資支付周期的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企業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企業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勞動者沒有到其他單位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企業因生產經營困難、經濟效益下降,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情況,經與企業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資,但延期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0日。

      第三十三條 企業與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企業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性支付勞動者應得的工資。

      第三十四條 企業破產、終止或者解散的,經依法清算后的財產應當優先用于清償所欠勞動者工資和社會保險費,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 企業合并或者分立前拖欠勞動者工資的,應當在合并或者分立的同時,一次性支付勞動者應得的工資。

      第三十六條 勞動者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工資標準由其與用人方協商約定,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企業工資支付信息網絡,全面收集、分析、處理企業工資支付信息,依法對企業工資支付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查處企業侵犯勞動者依法取得勞動報酬權利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企業工資支付信用制度,將依法查處的發生嚴重克扣、拖欠勞動者工資和其他嚴重違反工資支付制度行為的企業記入企業信用檔案,并可以在新聞媒體上公布。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發現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一)克扣或者拖欠工資的;

      (二)不支付或者違反規定支付加班工資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的;

      (四)拖欠工資并且轉移、隱匿企業資產的;

      (五)其他侵犯勞動者權益的情形。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接到有關舉報后,應當依法調查處理,將處理結果告知署名舉報人,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四十條 建立企業工資支付應急保障制度。

      對多次發生工資拖欠的企業設立工資預留帳戶,由企業預留部分資金存入銀行專用帳戶,用于該企業拖欠工資時支付勞動者工資。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設立工資預留帳戶的具體辦法,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四十一條 建設單位、承包企業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造成施工企業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建設單位、承包企業先行墊付勞動者工資。先行墊付的工資數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

      第四十二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對事實清楚且不及時支付工資會造成勞動者生活困難的,可以部分裁決由企業先予支付勞動者工資。

      第四十三條 企業與勞動者因工資支付發生糾紛或者爭議的,企業應當負舉證責任。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企業違反本規定,克扣、拖欠勞動者工資或者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依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五條 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規定將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的;

      (二)未按規定將落實工資指導線實施方案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的;

      (三)未按規定將工資分配制度和工資支付制度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的;

      (四)弄虛作假或者隱匿、銷毀企業工資支付表和其他應當保存的工資支付資料的。

      第四十六條 企業制定的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支付制度以及落實工資指導線實施方案違反本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七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的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工資,是指企業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勞動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的約定,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和加班等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克扣工資,是指除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外,企業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的行為。

      拖欠工資,是指除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以及本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企業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行為。

      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

      第五十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經濟組織的工資支付與監督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 本規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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