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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合同約定違約金范文(通用4篇)

    時間:2022-10-31 合同協議 點擊: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勞動合同約定違約金4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勞動合同約定違約金4篇

    【篇一】勞動合同約定違約金

    合同約定15%違約金是否合理?

    合同約定15%違約金是合理的。一般來說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當事人完全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債務時,必須按約定給付對方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者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違約金是合同經濟方式的一種,也是對違約的一種經濟制裁。

    一、合同約定15%違約金是否合理?

    一般來說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少。

    違約金是由當事人約定的,為約定違約金。約定違約金是一種合同關系,稱違約金合同。這種合同屬從合同。主合同無效,違約金合同無效。違約金合同是諾成合同,與定金合同不同,不以預先給付為成立要件。約定違約金又是一種附條件合同,通常,違約行為發生,違約金合同生效;違約行為不發生,違約金合同不生效。違約的種類繁多,違約金合同則有概括性和具體性之分。概括性違約金合同,指當事人對違約行為不做具體區分,概括約定凡違約即支付違約金。

    二、合同違約金數額怎么確定?

    1、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2、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3、由于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1)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2)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3)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綜上所述,一般來說只要是涉及金額較大的合同,里面都有違約責任條款。一方因為自身因素違約無法履行,要給對方賠償,可以按照實際損失數額或者約定的違約金比例。只要違約金比例不超過30%法律就支持,如果約定的過高,當事人可以提出降低到合理水平。

    【篇二】勞動合同約定違約金

    合同約定違約金過高,可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適當減少

    作者:湖北卓勝律師事務所熊學軍律師 發布時間:2009-3-7 [瀏覽次數:353]

    一、案情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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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7年4月16日,湖北某施工企業(下稱A公司)位于安徽省六安市的某項目部(下稱項目部)與安徽某材料公司(下稱B公司)簽訂《鋼筋焊接網加工定作合同》,向B公司定作一批鋼筋焊接網,并使用B公司提供的、經當地工商部門備案的格式條款簽訂合同,約定的逾期付款違約金為逾期付款部分每日千分之四。合同簽訂后,B公司分三次共向項目部供應鋼筋焊接網523000余元,項目部分8次共向B公司支付貨款42萬元,尚欠貨款103000余元由于資金緊張未支付,但已支付的每筆款項均構成逾期付款,逾期付款天數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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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公司于2008年11月向安徽某市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A公司支付貨款本金103000余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177000余元。A公司遂委托本律師代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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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代理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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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公司認為,雙方簽訂的《鋼筋焊接網加工定作合同》合法有效,A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每日千分之四支付違約金,計算至A公司實際付款之日,截止起訴之日,違約金已達177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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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律師作為A公司代理人,參與了本案訴訟,發表代理意見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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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據合同約定的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計算,A公司欠B公司貨款只有103000余元,截止2008年11月17日,根據B公司統計數據,違約金居然高達177000余元,為貨款的一點七倍多。B公司如能按期收回貨款,無非主要有兩種用途,一是存于銀行獲得利息收入,二是用于流動資金,減少相應銀行貸款利息支出,故B公司未能按期收回貨款,其損失有兩種計算方法,一是按照同期銀行定期定款利息確定損失,二是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息確定損失,B公司可選擇一種,從有利于B公司角度出發,B公司多會選擇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息確定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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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公司總共向項目部交過三次貨,總貨款為523000余元,項目部共分8次向B公司付款42萬元,付款額達到貨款總額的80%,只是由于項目部資金周轉困難,導致B公司貨款103000余元至今未付,項目部并非故意拖欠。盡管項目部已付款項中存在逾期付款現象,但逾期付款時間都不長,基本上在100天以內,最多的也只有160余天,同期銀行六個月以內貸款年利率分別為5.85%、6.48%、6.57%(注:期間銀行貸款利率發生了調整),而《鋼筋焊接網加工定作合同》約定的逾期付款違約金折算成年利率高達109.5%,是同期銀行貨款利率的16至18倍,顯然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B公司所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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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根據上述規定,A公司有權請求法院將逾期付款違約金比例適當減少。考慮到本案格式條款由B公司提供,在訂立合同時B公司未與A公司協商的實際情況,為貫徹《合同法》第五條確立的公平原則,建議法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關于民間借貸利息不得高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四倍規定確定本案逾期付款違約金,即在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四倍范圍內確定本案逾期付款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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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審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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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8年12月,本案開庭審理,本律師代理觀點獲得了法院重視,經法院主持調解,B公司放棄不合理的訴訟請求,雙方達成和解協議:A公司向B公司支付貨款103000余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65000元,B公司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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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律師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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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案涉及金額雖不大,但具有典型意義。實踐中,常有施工企業因對方當事人比較強勢,或者因合同審查不嚴原因,簽訂了違約金約定過高的合同,例如施工合同約定工期拖延違約金過高,建筑材料、設備買賣合同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過高,一旦施工企業違約,如果按照合同約定違約金計算,施工企業將支付大筆違約金,遭受重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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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述情況下,施工企業可以援引《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請求法院予以適當減少,以減少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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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如何認定,法院又應如何適當減少違約金,尚無統一規定,各地法院裁判標準不統一,爭議較大,往往由受案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權,從而使此類案件的審理結果具有不確定性。為防范此類法律風險,施工企業需加強合同簽約管理,在合同中約定本方可能發生的違約責任時,要通過與對方當事人的協商及談判,盡量將違約金標準約定得公平、合理些,控制在施工企業可以承受的范圍內,同時發揮施工企業法務人員或法律顧問在合同審查中的作用,以及時發現上述法律風險并加以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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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未經熊學軍律師許可,不得轉載、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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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三】勞動合同約定違約金

    ( 勞動合同 )

    姓 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單 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編號:YB-BH-051036


    勞動合同違約金(合同范本)

      (一)
      問:
      我在某公司工作,工資是四千元每月,工資一般拖欠兩個月。簽了五年合同,第一年想辭職,公司規定如果辭職要交十萬元違約金。合理嗎?
      答: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 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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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四】勞動合同約定違約金

    合同中如何約定違約金

    通常我們在與相對方簽訂合同時,常常會約定一定比例或數額的違約金,以確保合同的全面履行。通過近幾年對合同的審查發現,我們在約定違約金時,由于對相關法律規定不甚了解,對違約金的計算方法沒有一個明確的標準,常常憑個人的主觀臆想隨意約定,一旦對方違約,很難按照約定的比例或數額支付。因此,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對違約條款進行規范,合理約定違約金,不僅能有效保障合同的實際履行,而且一旦發生違約,也能依照合同約定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的直接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約定或法定數額的金錢。違約金具有擔保債務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懲罰違約人和補償無過錯一方當事人所受損失的效果。
    違約金有法定違約金與約定違約金之分。在相關法律、法規中,由法律直接規定的為法定違約金,由當事人協商在合同中自愿約定的,稱為約定違約金。從適用原則上講,約定大于法定,既,有約定的依照約定,沒有約定的適用法定,但前提條件是約定必須合法。
    根據自愿原則,雖然《合同法》對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沒有具體明確,只是給出了一個原則性的規定,但如果當事人隨意約定,且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或過低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有權予以調整,但必需經過法定程序來實現,無形中增加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這一點應引起注意。《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那么我們應當按照什么標準來約定違約金?眾所周知,合同法規定的承擔責任的形式之一是損失賠償,因此在約定違約金時我們應以可能造成的損失為基礎,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

    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該條款實際上就是我們所說的法定違約金的支付標準,換言之,如果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的,違約金等于違約所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
    既然是約定違約金,那么在約定違約金時就不能完全依照實際損失來計算,況且違約金兼有補償性和懲罰性的特點,因此在約定違約金時,違約金的數額應以不超過造成損失的30%來確定。這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中就有明確的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對違約金的實現也作了更為具體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通過反訴或者抗辯的方式,請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調整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后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增加違約金以后,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從上述《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可以看出,關于對違約金的立法意圖是補償因違約造成的損失為主,而處罰違約行為的作用為輔,要求處罰幅度不能過分高于損失,訂立過高的違約金數額在法律上受到一定的制約。因此,在訂立合同時必須清楚法律不保護過高的違約金數額。當事人如果漠視法律的這種制約,不僅實現不了訂立違約金的目的,同時為以后解決糾紛增加了時間和訴訟上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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