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為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的所有爭議。合同糾紛的內容主要表現在爭議主體對于導致合同法律關系產生、變更與消滅的法律事實以及法律關系的內容有著不同的觀點與看法。合同糾紛的范圍涵蓋了一項合同的從成立到,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買賣合同糾紛律師6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買賣合同糾紛律師6篇
第一篇: 買賣合同糾紛律師
買賣合同糾紛法條
篇一:買賣合同糾紛違約金與相關法律法規
買賣合同中逾期違約金與逾期利息(逾期損失)問題
鑒于,欠款糾紛的買賣合同案件,所提出的訴訟請求除返還欠款外,當事人的金錢孳息損失,是以“逾期違約金”提起還是應以“欠款利息”提起的問題,在查閱相關案例及法條后,就如何準確定位該訴訟請求,發表一些個人的看法,也為今后該類型的訴訟案件提供一些思路。
一、逾期付款違約金和逾期利息(逾期損失)的概念
所謂“違約金”,顧名思義,是指合同一方違反合同的約定,而應向合同相對方支付的一定金額。其存在的前提是合同對此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就是合同雙方約定當一方不按期履行其付款義務時,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違約金。 逾期利息(逾期損失),是指一方有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錢的義務,而其并未履行這個義務,另一方有權在向其主張支付本金時,同時主張本金延付期間的利息。
由上可知,原告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有合同約定,而主張逾期利息(逾期損失),則不一定有合同的約定,甚至不一定是合同糾紛,只要能夠證明存在欠款的事實即可。
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款項支付的不同情形
1、當事人既約定了支付款項的時間,也約定了逾期支付款項應承擔的違約金或支付利息的標準或數額;
2、當事人約定了支付款項的時間,也約定了逾期支付款項應承擔違約金或支付利息,但未約定違約金或利息的計算方法或數額;
3、當事人約定了支付款項的時間,但未約定逾期支付款項是否應承擔違約金或支付利息;
4、當事人對支付款項的時間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 三、原告一般會列出的幾種訴訟請求模式。
1、在請求對方支付款項本金時,同時請求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 2、在請求對方支付款項本金時,同時請求支付利息;
3、在請求對方支付款項本金時,既請求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又請求支付利息;
4、在請求對方支付款項本金時,同時請求賠償利息損失。 四、針對不同情況應當采取的訴訟模式。
我國現行法律對不同的合同中出現的欠款情形應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是不盡相同的。《合同法》對此情形的基本規定是支付違約金,如總則部分和分則中的買賣合同、承攬合同、技術合同等。但是有些合同,如借款合同、建設工
程合同等,則規定的是支付利息。另外有些合同,既沒有規定應支付違約金,也沒有規定應支付利息。
根據上述不同類型的合同約定,我總結出以下四種向對方主張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或利息的方法:
1、合同雙方明確約定了支付款項的時間和逾期支付違約金或利息的計算方法或金額。這時,應嚴格按照雙方的合同約定來主張違約金或利息(除非此類約定違反了法律規定)。此種情況下,不論是逾期付款違約金還是欠款利息,兩種表述都是可以接受的,不會引起歧義,也不會導致法律適用的沖
突。 但需特別注意的是,當事人如同時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和利息,即使這兩者均有合同約定,也存在著被法院駁回的風險。因為這種重復計算實際上過分加重了對方當事人的負擔,法院很可能會應對方當事人的請求,引用《合
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規定,判令駁回對其中一項的訴訟請求。
2、合同雙方明確約定了支付款項的時間,也約定了逾期支付款項應承擔違約金或支付利息,但未約定違約金或利息的計算方法或金額。這時,應當根據法律的相應規定(主要為《合同法》,見附件一),準確提出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或利息的主張。
(1)如果法律規定此類合同拖欠款項應支付違約金,應向對方主張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計算方法或金額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的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的規定,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執行。
在此,有必要引用一下中國人民銀行現行的逾期貸款利率標準: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XX]251號)規定:“三、關于罰息利率問題。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五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對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從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直至清償本息為止。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可以看到,參照上述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時,日萬分之二點一的原標準在名義上已喪失法律效力,但是以“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作為新的計算標準,實踐中會經常缺乏可操作性。比如非借款合同的當事人往往不會約定合同履行期內的利率,這種情況下,根本無法推算出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標準。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在適用中國人民銀行逾期貸款利率的問題上使用的是“可以”,而非“必須”或“應當”,所以法院既可以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調整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也可以選擇不這樣做。既然現標準缺乏可操作性,有人就主張仍適用萬分之二點一,似乎也不是不可以。
筆者則認為,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加收30%~50%也許更適合作為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比如說,截止到起訴之日,違約期限在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的,按照一年期貸款的基準利率加收30%~50%;違約期限為二年至三年的,按照二年期貸款的基準利率加收30%~50%;違約期限超過五年,按五年期貸款的基準利率加收30%~50%。
(2)如果法律規定此類合同拖欠款項應支付利息,則只能向對方主張支付利息。利息的計算方法或金額應當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規
定。 (3)如果法律對此類合同未作相應規定,則應當根據合同約定的不同表述,確定不同的主張內容。即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按照前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處理;約定欠款利息的,參照前述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處理。 3、合同雙方只約定了支付款項的時間,但未約定逾期支付款項是否應承擔違約金或支付利息。這時,不可以提出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請求。對于是否能適用前述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復,個人認為也是不能夠適用的。因為該批復中涉及的情形只是針對“未明確違約金計算標準”,而不是針對“未約定違約金”。 如法律或司法解釋對此有相應規定,可以提出要求對方支付利息或逾
期付款損失,如借款合同、建設工程合同、買賣合同等;在法律沒有相應規定的情況下,可要求對方賠償利息損失,利息損失數額可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4、合同雙方對支付款項的時間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這時,首先應根據法律相應規定,確定款項應當支付的時間,之后,可以向對方主張賠償利息損失。利息損失數額同樣可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五、結論
綜上,在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支付利息的情況下,個人認為應當按照上述論述中述第三種情況以“逾期付款損失”的名義提起金錢孳息要求為佳。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XX〕8號)第二十四條第4款之規定,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
六、相關法條
(一)《合同法》有關規定
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第三款:“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合同法解釋二
第五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通過反訴或者抗辯的方式,請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調整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后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增加違約金以后,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合同法解釋一
五、違約責任
第二十一條 買受人依約保留部分價款作為質量保證金,出賣人在質量保證期間未及時解決質量問題而影響標的物的價值或者使用效果,出賣人主張支付該部分價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 買受人在檢驗期間、質量保證期間、合理期間內提出質量異議,出賣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況緊急,買受人自行或者通過第三人修理標的物后,主張出賣人負擔因此發生的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 標的物質量不符合約定,買受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要求減少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當事人主張以符合約定的標的物和實際交付的標的物按交付時的市場價值計算差價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價款已經支付,買受人主張返還減價后多出部分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四條 買賣合同對付款期限作出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的約定,但該違約金的起算點應當隨之變更。
買賣合同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買受人以出賣人接受價款時未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為由拒絕支付該違約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買賣合同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但對賬單、還款協議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責任,出賣人根據對賬單、還款協議等主張欠款時請求買受人依約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對賬單、還款協議等明確載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數額或者已經變更買賣合同中關于本金、利息等約定內容的除外。
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
第二十五條 出賣人沒有履行或者不當履行從給付義務,致使買受人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買受人主張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
(四)項的規定,予以支持。
第二十六條 買賣合同因違約而解除后,守約方主張繼續適用違約金條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以對方違約為由主張支付違約金,對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無效或者不構成違約等為由進行免責抗辯而未主張調整過高的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當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責抗辯,當事人是否需要主張調整違約金進行釋明。
一審法院認為免責抗辯成立且未予釋明,二審法院認為應當判決支付違約金的,可以直接釋明并改判。
第二十八條 買賣合同約定的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對方請求賠償超過定金部分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處,但定金和損失賠償的數額總和不應高于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九條 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主張賠償可得利益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主張,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百一十九條、本解釋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等規定進行認定。
第三十條 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對損失的發生也有過錯,違約方主張扣減相應的損失賠償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一條 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因對方違約而獲有利益,違約方主張從損失賠償額中扣除該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二條 合同約定減輕或者免除出賣人對標的物的瑕疵擔保責任,但出賣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不告知買受人標的物的瑕疵,出賣人主張依約減輕或者免除瑕疵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三條 買受人在締約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質量存在瑕疵,主張出賣人承擔瑕疵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買受人在締約時不知道該瑕疵會導致標的物的基本效用顯著降低的除外。
買賣合同中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
買賣合同即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通俗地說,就是花錢買東西的合同。在市場經濟中,買賣關系日趨活躍,買賣糾紛也時常發生,最為常見的就是因買受人延遲或者拒絕付款發生的糾紛。那
么,出賣人在爭取自身權益時,除了依法可以請求價款外,如何要求買受人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
逾期付款違約金,本質上屬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遲延履行違約金。按照該條規定,買賣雙方在合同中已對逾期付款違約金進行約定的,原則上按照雙方約定計算。但是,該條同時還規定,如果約定違約金“低于”或者“過分高于”實際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予以增加或者減少。
于此同時,《高法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解釋》第二十四條對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的情況下,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方式進行了規定。
綜合以上可見,買賣合同中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可分兩種情況: 一、買賣雙方在買賣合同中未對逾期付款違約金進行約定的,那么,按照該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出賣人主張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
那么逾期罰息利率如何計算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XX]251號)之規定,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該通知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說,出賣人可以貨款利率水平的130%-150%向買受人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
二、買賣雙方在買賣合同中已對逾期付款違約金進行約定的。那么,首先將取決于約定違約金與實際損失孰大孰小,而后才能討論采取何種標準。關于實際損失的計算,這里要明確的是,實際損失應當是可預見的損失,即在合同訂立當時是可以預見的損失。
1、如果雙方約定的逾期付款違約金低于拖欠貨款的貸款利息損失,那么,出賣人可以請求法院提高逾期付款違約金至拖欠貨款的貸款利息損失。 2、如果雙方約定的逾期付款違約金過分高于拖欠貨款的貸款利息損失。在實踐中,也有維護自身權益意識較強的出賣方,與買方簽訂買賣合同時要求確定較高的將逾期付款違約金數額,如日千分之一、較高的固定數值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XX〕5號)第二十九條之規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在實踐中,遇到這類約定數額的,也存在不同的裁判結果。
有些法院認為,出賣方因買受人逾期付款所受損失,大致就是所拖欠貨款的銀行貸款利息,因此,法院支持出賣人以貨款利率水平上浮百分之三十向買受人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XX)豫法民二終字第69號中即采取此種標準。
也有法院認為,買賣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類似借貸關系,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中,民間借貸利率以銀行同類貸款四倍為限,故法院支持出賣人以貨款利率的四倍向買受人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浙江省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XX)浙湖商終字第143號、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XX)穗中法民二終字第896號中即采取此種標準。
3、如果雙方約定的逾期付款違約金相當于拖欠貨款的貸款利息損失的,在此種情況下,即按實際利息損失作為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
篇二:買賣合同糾紛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為了正確審理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對人民法院適用合同法的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解釋:
一、合同的訂立
第一條 當事人對合同是否成立存在爭議,人民法院能夠確定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標的和數量的,一般應當認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對合同欠缺的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內容,當事人達不成協議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等有關規定予以確定。
第二條 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式訂立合同,但從雙方從事的民事行為能夠推定雙方有訂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條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訂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完成特定行為的人請求懸賞人支付報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懸賞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四條 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合同約定的簽訂地與實際簽字或者蓋章地點不符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約定的簽訂地為合同簽訂地;合同沒有約定簽訂地,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不在同一地點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最后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簽訂地。
第五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應當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在合同書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有與簽字或者蓋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條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對格式條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內容,在合同訂立時采用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識,并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格式條款予以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所稱“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對已盡合理提示及說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
第七條 下列情形,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合同法所稱“交易習慣”:
(一)在交易行為當地或者某一領域、某一行業通常采用并為交易對方訂立合同時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做法;
(二)當事人雙方經常使用的習慣做法。
對于交易習慣,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第八條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批準或者登記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義務辦理申請批準或者申請登記等手續的一方當事人未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辦理申請批準或者未申請登記的,屬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的“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
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相對人的請求,判決相對人自己辦理有關手續;對方當事人對由此產生的費用和給相對人造成的實際損失,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合同的效力
第九條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關于提示和說明義務的規定,導致對方沒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對方當事人申請撤銷該格式條款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第十條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格式條款無效。
第十一條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追認的意思表示自到達相對人時生效,合同自訂立時起生效。
第十二條 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
第十三條 被代理人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承擔有效代理行為所產生的責任后,可以向無權代理人追償因代理行為而遭受的損失。
第十四條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第十五條 出賣人就同一標的物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無效情形,買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取得標的物所有權,請求追究出賣人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合同的履行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案情可以將合同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規定的第三人列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但不得依職權將其列為該合同訴訟案件的被告或者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第十七條 債權人以境外當事人為被告提起的代位權訴訟,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的規定確定管轄。
第十八條 債務人放棄其未到期的債權或者放棄債權擔保,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第十九條 對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明顯不合理的低價”,人民法院應當以交易當地一般經營者的判斷,并參考交易當時交易地的物價部門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結合其他相關因素綜合考慮予以確認。
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對轉讓價格高于當地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高價。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參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予以撤銷。
第二十條 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其對同一債權人所負的數筆相同種類的全部債務,應當優先抵充已到期的債務;幾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抵充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數額最少的債務;擔保數額相同的,優先抵充債務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后順序抵充;到期時間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對清償的債務或者清償抵充順序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債務人除主債務之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費用,當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并且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抵充:
(一)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
(二)利息;
(三)主債務。
四、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的義務,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對方當事人請求賠償實際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第二十三條 對于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可以抵銷的到期債權,當事人約定不得抵銷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該約定有效。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對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九條規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債務抵銷雖有異議,但在約定的異議期限屆滿后才提出異議并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沒有約定異議期間,在解除合同或者債務抵銷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條 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債務人將合同標的物或者標的物拍賣、變賣所得價款交付提存部門時,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視為債務人在其提存范圍內已經履行債務。
第二十六條 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五、違約責任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通過反訴或者抗辯的方式,請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調整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后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增加違約金以后,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六、附則
第三十條 合同法施行后成立的合同發生糾紛的案件,本解釋施行后尚未終審的,適用本解釋;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本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為正確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一、買賣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條 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同,一方以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等主張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其他相關證據,對買賣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認定。
對賬確認函、債權確認書等函件、憑證沒有記載債權人名稱,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以此證明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條當事人簽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條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規定認定電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時,還應當適用電子簽名法的相關規定。
二、標的物交付和所有權轉移
第五條 標的物為無需以有形載體交付的電子信息產品,當事人對交付方式約定不明確,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收到約定的電子信息產品或者權利憑證即為交付。
第六條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買受人拒絕接收多交部分標的物的,可以代為保管多交部分標的物。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代為保管期間的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買受人主張出賣人承擔代為保管期間非因買受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七條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的“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主要應當包括保險單、保修單、普通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產品合格證、質量保證書、質量鑒定書、品質檢驗證書、產品進出口檢疫書、原產地證明書、使用說明書、裝箱單等。
第八條 出賣人僅以增值稅專用發票及稅款抵扣資料證明其已履行交付標的物義務,買受人不認可的,出賣人應當提供其他證據證明交付標的物的事實。
合同約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習慣以普通發票作為付款憑證,買受人以普通發票證明已經履行付款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條 出賣人就同一普通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確認所有權已經轉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均未受領交付,先行支付價款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均未受領交付,也未支付價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條 出賣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特殊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均未受領交付,先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均未受領交付,也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四)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之一,又為其他買受人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已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所有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標的物風險負擔
第十一條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標的物需要運輸的”,是指標的物由出賣人負責辦理托運,承運人系獨立于買賣合同當事人之外的運輸業者的情形。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出賣人根據合同約定將標的物運送至買受人指定地點并交付給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在合同成立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已經毀損、滅失卻未告知買受人,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 當事人對風險負擔沒有約定,標的物為種類物,出賣人未以裝運單據、加蓋標記、通知買受人等可識別的方式清楚地將標的物特定于買賣合同,買受人主張不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四、標的物檢驗
篇三:法律文書:買賣合同糾紛起訴書
法律文書:買賣合同糾紛起訴書
原告: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告: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還全部貨款人民幣96000元,利息人民幣 元(截止XX年 月 日,請求支持至實際支付之日,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
2、判令被告向原告賠償因其違約給原告造成的全部損失計人民幣 元;
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201*年3月7日,原告與被告于南京市六合區簽署了《采購合同》(合同編號:
RJCHXX0315),約定原告向被告采購2噸DW萃取劑,合同價款為人民幣96000元,若貨到后經檢驗不合格的,原告有權退貨,被告應在收到原告退貨通知后一周內到原告處自提貨;《采購合同》還約定,被告違反合同約定的,原告有權解除合同,被告應在三日內返還合同價款,并承擔由此給原告造成的損失。
合同簽訂后,原告于XX年3月21日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貨款并于XX年3月29日對被告所供貨物進行了取樣檢驗,檢驗結果顯示貨物質量不合格,原告遂通知被告解除《采購合同》,并要求被告返還全部貨款,被告于XX年5月23日向原告發函表示愿意在XX
年5月29日退還貨款,但此后被告并未按期退款,雖經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對此置之不理。被告的上述違約行為已經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原告依法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貴院查明事實,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此致
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有限公司20**年 月 日
篇四:買賣合同糾紛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已于XX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4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XX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法釋〔XX〕8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XX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45次會議通過)
為正確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一、買賣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條 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同,一方以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等主張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其他相關證據,對買賣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認定。
對賬確認函、債權確認書等函件、憑證沒有記載債權人名稱,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以此證明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條當事人簽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條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規定認定電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時,還應當適用電子簽名法的相關規定。
二、標的物交付和所有權轉移
第五條 標的物為無需以有形載體交付的電子信息產品,當事人對交付方式約定不明確,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收到約定的電子信息產品或者權利憑證即為交付。
第六條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買受人拒絕接收多交部分標的物的,可以代為保管多交部分標的物。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代為保管期間的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買受人主張出賣人承擔代為保管期間非因買受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七條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的“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主要應當包括保險單、保修單、普通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產品合格證、質量保證書、質量鑒定書、品質檢驗證書、產品進出口檢疫書、原產地證明書、使用說明書、裝箱單等。
第八條 出賣人僅以增值稅專用發票及稅款抵扣資料證明其已履行交付標的物義務,買受人不認可的,出賣人應當提供其他證據證明交付標的物的事實。
合同約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習慣以普通發票作為付款憑證,買受人以普通發票證明
已經履行付款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條 出賣人就同一普通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確認所有權已經轉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均未受領交付,先行支付價款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均未受領交付,也未支付價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條 出賣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特殊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均未受領交付,先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均未受領交付,也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四)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之一,又為其他買受人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已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所有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標的物風險負擔
第十一條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標的物需要運輸的”,是指標的物由出賣人負責辦理托運,承運人系獨立于買賣合同當事人之外的運輸業者的情形。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出賣人根據合同約定將標的物運送至買受人指定地點并交付給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在合同成立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已經毀損、滅失卻未告知買受人,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篇五:XX年最高院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法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XX年7月1日起施行)
為正確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一、買賣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條 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同,一方以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等主張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其他相關證據,對買賣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認定。
對賬確認函、債權確認書等函件、憑證沒有記載債權人名稱,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以此證明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條當事人簽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條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規定認定電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時,還應當適用電子簽名法的相關規定。
二、標的物交付和所有權轉移
第五條 標的物為無需以有形載體交付的電子信息產品,當事人對交付方式約定不明確,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收到約定的電子信息產品或者權利憑證即為交付。
第六條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買受人拒絕接收多交部分標的物的,可以代為保管多交部分標的物。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代為保管期間的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買受人主張出賣人承擔代為保管期間非因買受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七條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的“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主要應當包括保險單、保修單、普通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產品合格證、質量保證書、質量鑒定書、品質檢驗證書、產品進出口檢疫書、原產地證明書、使用說明書、裝箱單等。
第八條 出賣人僅以增值稅專用發票及稅款抵扣資料證明其已履行交付標的物義務,買受人不認可的,出賣人應當提供其他證據證明交付標的物的事實。
合同約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習慣以普通發票作為付款憑證,買受人以普通發票證明已經履行付款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條 出賣人就同一普通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確認所有權已經轉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均未受領交付,先行支付價款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均未受領交付,也未支付價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條 出賣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特殊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均未受領交付,先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均未受領交付,也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四)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之一,又為其他買受人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已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所有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標的物風險負擔
第十一條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標的物需要運輸的”,是指標的物由出賣人負責辦理托運,承運人系獨立于買賣合同當事人之外的運輸業者的情形。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出賣人根據合同約定將標的物運送至買受人指定地點并交付給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在合同成立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已經毀損、滅失卻未告知買受人,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 當事人對風險負擔沒有約定,標的物為種類物,出賣人未以裝運單據、加蓋標記、通知買受人等可識別的方式清楚地將標的物特定于買賣合同,買受人主張不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四、標的物檢驗
第十五條 當事人對標的物的檢驗期間未作約定,買受人簽收的送貨單、確認單等載明標的物數量、型號、規格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認定買受人已對數量和外觀瑕疵進行了檢驗,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六條 出賣人依照買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標的物,出賣人和買受人之間約定的檢驗標準與買受人和第三人之間約定的檢驗標準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以出賣人和買受人之間約定的檢驗標準為標的物的檢驗標準。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具體認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合理期間”時,應當綜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性質、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標的物的種類、數量、性質、安裝和使用情況、瑕疵的性質、買受人應盡的合理注意義務、檢驗方法和難易程度、買受人或者檢驗人所處的具體環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據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判斷。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兩年”是最長的合理期間。該期間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第十八條 約定的檢驗期間過短,依照標的物的性質和交易習慣,買受人在檢驗期間內難以完成全面檢驗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期間為買受人對外觀瑕疵提出異議的期間,并根據本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買受人對隱蔽瑕疵提出異議的合理期間。
約定的檢驗期間或者質量保證期間短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檢驗期間或者質量保證期間的,人民法院應當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檢驗期間或者質量保證期間為準。
第十九條 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提出異議,出賣人以買受人已經支付價款、確認欠款數額、使用標的物等為由,主張買受人放棄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條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的檢驗期間、合理期間、兩年期間經過后,買受人主張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賣人自愿承擔違約責任后,又以上述期間經過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違約責任
第二十一條 買受人依約保留部分價款作為質量保證金,出賣人在質量保證期間未及時解決質量問題而影響標的物的價值或者使用效果,出賣人主張支付該部分價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 買受人在檢驗期間、質量保證期間、合理期間內提出質量異議,出賣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況緊急,買受人自行或者通過第三人修理標的物后,主張出賣人負擔因此發生的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 標的物質量不符合約定,買受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要求減少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當事
篇六:買賣合同糾紛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XX年11月征求意見稿)
為正確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一、買賣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條 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同,一方以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等主張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相關證據,對買賣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認定。
對賬確認函、債權確認書等函件、憑證沒有記載債權人名稱,當事人一方以此證明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條 當事人簽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條 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規定認定電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時,亦應當遵守《電子簽名法》的相關規定。
二、交付標的物和轉移所有權
第五條 當事人對標的物交付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原則處理:
(一)出賣人送貨上門的,買受人或者買受人指定的簽收人簽收即為交付。
(二)出賣人代辦托運或者代辦郵寄的,出賣人在托運或者郵寄地點辦理完托運或者郵寄手續即為交付。
(三)標的物為無需以有形載體交付的信息產品的,買受人收到約定的信息產品或者權利憑證即為交付。
第六條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買受人拒絕接收多交部分標的物,出賣人
在標的物接收地沒有代理人的,買受人應當代為保管多交部分標的物。出賣人應當負擔買受人在代為保管期間實際支出的合理費用,并承受非因買受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損失。
第七條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的“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主要包括保險單、保修單、普通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產品合格證、質量保證書、質量鑒定書、品質檢驗證書、產品進出口檢疫書、原產地證明書、使用說明書、裝箱單等。
第八條 出賣人僅以增值稅專用發票及稅款抵扣資料證明其已履行交付標的物義務,買受人不認可的,出賣人應當提供其他證據證明交付標的物事實的存在。
買受人僅以增值稅專用發票及稅款抵扣資料證明其已履行付款義務,出賣人不認可的,買受人應當提供其他證據證明付款事實的存在。
合同約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習慣以普通發票作為付款憑證,買受人以普通發票證明已經履行付款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條 出賣人就同一普通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先行依法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確認所有權已經轉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均未依法受領交付,先行支付價款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均未依法受領交付,又未支付價款的,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條 出賣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特殊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已先行依法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均未依法受領交付,先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均未依法受領交付,又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四)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之一,又為其他買受人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已經依法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所有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風險的負擔
第十一條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標的物需要運輸的”,是指出賣人負責辦理托運、承運人是獨立于買賣合同當事人之外的運輸業者的情形。
第十二條 合同約定在買受人指定地點交付標的物且需要運輸的,承運人將標的物運送至指定地點并交付給買受人后,風險由買受人負擔。
第十三條 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在合同成立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已經毀損、滅失卻未告知買受人,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 標的物為種類物,出賣人未以加蓋標記、裝運單據、通知買受人等可識別的方式清楚地將標的物特定于買賣合同,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四、標的物檢驗
第十五條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對標的物的檢驗期間未作約定,買受人簽收的送貨單、確認單等載明標的物數量、型號、規格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買受人已對數量和外觀瑕疵進行了檢驗,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六條 根據合同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依照買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標的物,出賣人和買受人之間約定的檢驗標準與買受人和第三人之間約定的檢驗標準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出賣人和買受人之間約定的檢驗標準為準。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認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的“合理期間”時,應當綜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性質、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標的物的數量、性質、安裝和使用情況、瑕疵的性質、買受人應盡的合理注意義務、檢驗方法和難易程度、買受人或者檢驗人所處的具體環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據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判斷。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兩年”是最長的合理期間。
第十八條 約定的檢驗期間過短,依照標的物的性質和交易習慣,買受人難以在檢驗期間內完成全面檢驗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期間為買受人對外觀瑕疵提出異議的期間,并根據本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買受人對隱蔽瑕疵提出異議的合理期間。
約定的檢驗期間或者質量保證期間短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檢驗期間或者質量保證期間的,人民法院應當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檢驗期間或者質量保證期間為準。
第十九條 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提出質量異議,出賣人以買受人存在支付價款、確認欠款數額、使用標的物等行為為由,主張買受人已經放棄質量異議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條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的檢驗期間、合理期間、兩年期間經過后,買受人主張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賣人自愿承擔違約責任后,又以上述期間經過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違約責任
第二十一條 買受人依約保留部分價款作為質量保證金,出賣人在質量保證期間未及時解決質量問題而影響買受人對標的物的使用效果,出賣人主張退還相應的質量保證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 買受人在檢驗期間、質量保證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提出質量異議,出賣人怠于履行義務或者因情況緊急,買受人自行修理或者通過第三人解決標的物質量問題,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因此發生的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 (減價和返款)
質量不符合約定,買受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要求減少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實際交付的標的物在交付時的市場價值與符合約定的標的物在交付時的市場價值兩者之間的比例計算減價。
價款已經支付,買受人主張返還減價后多出部分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四條 合同對付款期限作出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的約定,但該違約金的起算點應當隨之變更。
合同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買受人以出賣人接受價款時未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為由拒絕支付該違約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當事人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但對賬單、還款協議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責任,出賣人根據對賬單、還款協議等主張欠款時請求買受人依約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該違約金應當自合同約定付款期限屆滿之日起算;但對賬單、還款協議等明確載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或者變更主合同相關約定內容的除外。
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人民幣貸款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付利息。
人民法院裁判支持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該違約金應當計算至買受人實際付款之日。
第二十五條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出賣人沒有履行或者不當履行從給付義務,致使買受人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買受人主張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六條 買賣合同因違約而解除后,當事人主張繼續適用違約金條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約定的違約金高于因合同解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的,對高出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七條 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以對方違約為由主張支付違約金,對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無效或者不構成違約等為由進行免責抗辯而未主張調整過高的違約金的,
人民法院應當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責抗辯時,當事人是否需要主張調整違約金進行釋明。
一審法院未予釋明,當事人就違約金過高提起上訴,對此未能達成調解協議的,二審法院應當發回重審。
一審法院認為免責抗辯成立而未予釋明,二審法院認為應當判決承擔違約金的,可以直接釋明并改判。
第二十八條 買賣合同約定的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對方請求賠償超過定金部分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 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主張賠償可得利益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主張,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百一十九條、本解釋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等規定進行認定。
第三十條 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對損失的發生也有過錯,違約方主張扣減相應的損失賠償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一條 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的同時,對方亦因此獲有利益,違約方主張從損失賠償額中扣除對方所獲利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二條 買受人在締約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質量存在瑕疵,但不知道該瑕疵會導致標的物的基本效用顯著降低,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三條 合同約定減輕或者免除出賣人對標的物的瑕疵擔保責任,但出賣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不告知買受人標的物的瑕疵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該約定無效。
六、所有權保留
第三十四條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條關于標的物所有權保留的規定,僅適用于動產買賣等交易。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約定所有權保留,在標的物所有權轉移前,買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出賣人造成損害的,出賣人可以取回占有標的物:
(一)不依約定支付價款; (二)不依約定完成特定條件; (三)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者為其他不當處分。 出賣人取回占有的標的物價值顯著減少,要求買受人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在本條第一款第(三)項情形下,第三人依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已經善意取得標
篇七:最高法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解釋
最高法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
法律解釋
.cn XX年06月05日 13:53 人民微博
人民(微博)(,,%)北京6月5日電(記者 李婧)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最高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XX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審買賣合同糾紛案件533401件,審結526367件。為正確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XX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45次會議討論通過了《買賣合同解釋》。該司法解釋自XX年7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為正確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一、買賣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條 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同,一方以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等主張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其他相關證據,對買賣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認定。
對賬確認函、債權確認書等函件、憑證沒有記載債權人名稱,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以此證明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條當事人簽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條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規定認定電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時,還應當適用電子簽名法的相關規定。
篇八:最高法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解釋
最高法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解釋
.cn XX年06月05日 13:53 人民微博 人民(微博)(,-,-%)北京6月5日電(記者 李婧)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最高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XX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審買賣合同糾紛案件533401件,審結526367件。為正確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XX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45次會議討論通過了《買賣合同解釋》。該司法解釋自XX年7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為正確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一、買賣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條 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同,一方以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等主張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其他相關證據,對買賣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認定。
對賬確認函、債權確認書等函件、憑證沒有記載債權人名稱,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以此證明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條當事人簽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條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規定認定電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時,還應當適用電子簽名法的相關規定。
二、標的物交付和所有權轉移
第五條 標的物為無需以有形載體交付的電子信息產品,當事人對交付方式約定不明確,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收到約定的電子信息產品或者權利憑證即為交付。
第六條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買受人拒絕接收多交部分標的物的,可以代為保管多交部分標的物。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代為保管期間的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買受人主張出賣人承擔代為保管期間非因買受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七條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的“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主要應當包括保險單、保修單、普通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產品合格證、質量保證書、質量鑒定書、品質檢驗證書、產品進出口檢疫書、原產地證明書、使用說明書、裝箱單等。
第八條 出賣人僅以增值稅專用發票及稅款抵扣資料證明其已履行交付標的物義務,買受人不認可的,出賣人應當提供其他證據證明交付標的物的事實。
合同約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習慣以普通發票作為付款憑證,買受人以普通發票證明已經履行付款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條 出賣人就同一普通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確認所有權已經轉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均未受領交付,先行支付價款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均未受領交付,也未支付價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條 出賣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特殊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均未受領交付,先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均未受領交付,也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四)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之一,又為其他買受人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已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所有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標的物風險負擔
第十一條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標的物需要運輸的”,是指標的物由出賣人負責辦理托運,承運人系獨立于買賣合同當事人之外的運輸業者的情形。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出賣人根據合同約定將標的物運送至買受人指定地點并交付給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在合同成立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已經毀損、滅失卻未告知買受人,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十四條 當事人對風險負擔沒有約定,標的物為種類物,出賣人未以裝運單據、加蓋標記、通知買受人等可識別的方式清楚地將標的物特定于買賣合同,買受人主張不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四、標的物檢驗
第十五條 當事人對標的物的檢驗期間未作約定,買受人簽收的送貨單、確認單等載明標的物數量、型號、規格的,人民法院應當根
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認定買受人已對數量和外觀瑕疵進行了檢驗,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六條 出賣人依照買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標的物,出賣人和買受人之間約定的檢驗標準與買受人和第三人之間約定的檢驗標準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以出賣人和買受人之間約定的檢驗標準為標的物的檢驗標準。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具體認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合理期間”時,應當綜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性質、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標的物的種類、數量、性質、安裝和使用情況、瑕疵的性質、買受人應盡的合理注意義務、檢驗方法和難易程度、買受人或者檢驗人所處的具體環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據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判斷。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兩年”是最長的合理期間。該期間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第十八條 約定的檢驗期間過短,依照標的物的性質和交易習慣,買受人在檢驗期間內難以完成全面檢驗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期間為買受人對外觀瑕疵提出異議的期間,并根據本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買受人對隱蔽瑕疵提出異議的合理期間。
約定的檢驗期間或者質量保證期間短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檢驗期間或者質量保證期間的,人民法院應當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檢驗期間或者質量保證期間為準。
第十九條 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提出異議,出賣人以買受人已經支付價款、確認欠款數額、使用標的物等為由,主張買受人放棄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篇: 買賣合同糾紛律師
買賣合同糾紛
上訴人四川榮星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榮星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昆明中宇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宇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XX)昆民四初字第5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XX年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XX年3月5日在本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榮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賈志明及其委托代理人岳威、吳念勝,被上訴人中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許文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確認的事實是:XX年4月30日,中宇公司與榮星公司簽訂《車輛購置轉讓合同》(以下簡稱《轉讓合同》),其中第一條約定:“甲方(即中宇公司)將屬本公司產權的十輛沃爾沃380型牽引半掛車作價每輛585000元,共計585萬元轉讓給乙方(即榮星公司)。并由乙方繼續在甲方進行卷煙運輸經營”。榮星公司共計支付款項236萬元,中宇公司已將全部車輛交與榮星公司。XX年12月23日,云南中煙物資配套公司(以下簡稱中煙物資公司)受中宇公司委托,與云南玉溪宏程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程公司)、榮星公司形成《會議紀要》,其中第一條約定“中煙物資公司決定從XX年起停止卷煙省外公路運輸經營業務,榮星公司掛靠中宇公司的十輛沃爾沃拖車全部轉戶到宏程公司,由宏程公司管理”;第二條約定“由中煙物資公司與玉溪紅塔集團協商,將中煙物資公司原有的紅塔集團5%卷煙公路運輸業務轉給宏程公司承運”;第三條約定“榮星公司欠中宇公司345萬元由宏程公司代償315萬元,還款分兩次,會議紀要簽字還200萬元,其余115萬元在XX年6月30日以前償還。余款39萬元由榮星公司在XX年3月份以前歸還”。第四條約定“宏程公司與榮星公司的掛靠、管理關系,由宏程公司和榮星公司自行協商后簽訂協議”。第六條約定“榮星公司所有車輛解除與中宇公司、昆明瀚宇煙草儲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瀚宇公司)的車輛戶頭掛靠及業務掛靠關系,由榮星公司辦理車輛轉戶手續。榮星公司與中宇公司和瀚宇公司之間的所有掛靠協議自XX年2月1日起終止”。XX年12月30日,宏程公司向中宇公司支付200萬元;XX年3月6日,中宇公司出具收款發票,認可收到宏程公司的200萬元是其代榮星公司支付的貨款。XX年12月23日,宏程公司與榮星公司簽訂《汽車加盟掛靠合同》(以下簡稱《掛靠合同》)。XX年3月25日,為解決中宇公司、宏程公司和榮星公司的糾紛,各方當事人進行了協商,但沒有達成一致意見。榮星公司購買了車輛以后對集裝箱箱子進行加裝,支付435000元。此外,本案訴爭的十輛沃爾沃車購于XX年4月,新車價格為152500元(車頭以及半掛車)一臺。榮星公司原名稱為四川綿陽榮星汽車服務有限公司。
中宇公司后以榮星公司拒不支付尚欠貨款并拒絕履行《會議紀要》中約定的車輛轉戶義務已構成違約為由訴請判令:1、解除中宇公司與榮星公司于XX年4月30日簽訂的《轉讓合同》;解除XX年12月23日《會議紀要》中所有涉及中宇公司與榮星公司的十輛沃爾沃所約定的條款。2、榮星公司返還中宇公司十輛沃爾沃牽引半掛車。3、榮星公司賠償中宇公司車輛折舊費1755000元。4、本案訴訟費、律師代理費(尚未明確具體數額)由星宇公司承擔。
榮星公司則以中宇公司違約為由反訴請求:1、中宇公司退還多收購車款79萬元;2、中宇公司支付為十輛“勞爾”牌半掛車制作的集裝箱箱子款萬元;3、中宇公司支付為十輛“勞爾”牌半掛車制作的低平板板子款萬元;4、中宇公司支付為十輛“勞爾”牌半掛車制作更換的輪胎款萬元;5、中宇公司支付為十輛“勞爾”牌半掛車車輛購置稅54270元;6、中宇公司因其違約賠償損失包括車輛養路費、運管費653760元,車輛保險費萬元;7、中宇公司承擔本案本訴及反訴的所有訴訟費用和律師費用(數額尚未確定);8、中宇公司承擔已收取的購車款的利息446280元。
原審法院審理認為,一、關于解除《轉讓合同》以及《會議紀要》部分條款的問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現雙方當事人均表示同意解除合同,故對中宇公司解除《轉讓合同》以及《會議紀要》中第一、三、五、六條的約定的主張予以支持。二、1、依據《合同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中宇公司主張榮星公司返還十輛沃爾沃牽引半掛車,榮星公司對此亦予同意,故對該主張予以支持。在返還車輛的同時中宇公司亦應將已經所取得的236萬元的貨款向榮星公司返還。至于宏程公司代榮星公司支付的200萬元,由于榮星公司對該代為履行的行為不予認可,故此200萬元在本案中不作處理,由榮星公司與宏程公司確認了該200萬元的性質后,可另向中宇公司主張。2、由于合同解除,對于已經交付的車輛,因雙方均同意按照585萬元的價值進行折舊,其折舊年限應當以榮星公司占用車輛的實際時間來計算。從XX年4月25日中宇公司將車輛移交給榮星公司,至原審法院判決榮星公司返還車輛,時間約為3年,故榮星公司應當按3年的折舊率向中宇公司折價賠償10輛車折舊款萬元。3、由于榮星公司已將其中的九輛車處置,無法返還原物,但榮星公司所提交的證據只有其公司自己開具的《收據》,這些證據上也反映不出購買方,并不能證明榮星公司處置車輛獲款萬,因此榮星公司主張返還中宇公司因處置車輛而獲得的萬無事實依據。由于本案中榮星公司明確表示車輛已經處置,已無法返還原物,故應當折價賠償。在折價賠償的款項中應當扣減榮星公司支付中宇公司使用3年的費用萬元,故榮星公司還應當返還中宇公司九輛車(包括平板車以及半掛車)的價款為萬元,以及尚余的一輛車(包括平板車以及半掛車,若尚余的一輛車亦返還不能,則按萬元折價賠償)。三、關于《轉讓合同》的性質的問題。原審法院認為,該合同是一個買賣合同,雙方對轉讓十輛沃爾沃牽引半掛車的相關事項達成一致。從雙方的約定來看,買賣關系和負責運輸二者是并列關系不是互為前提,也就是說該買賣關系并不是附生效條件的轉讓。雖然該合同中有“并由乙方繼續在甲方進行卷煙運輸經營”的表述,但從該表述上僅能反映雙方有進行運輸業務的意向,但雙方并未就運輸合同的具體條款達成一致。現中宇公司就買賣關系提起主張,榮星公司以運輸關系提出抗辯,該抗辯理由不成立。四、關于《會議紀要》的性質問題。原審法院認為,該《會議紀要》同樣是涉及兩個并列的法律關系及買賣合同關系和運輸合同關系,運輸合同不是買賣合同生效的條件。就買賣合同部分,該《會議紀要》對原買賣合同中付款義務部分進行了修改,即由宏程公司為榮星公司支付335萬元。就運輸合同部分,該《會議紀要》明確了終止榮星公司與中宇公司的運輸合同關系,榮星公司與宏程公司建立掛靠、管理關系,但要以雙方簽訂協議為準。故榮星公司不能以未與宏程公司建立運輸合同關系為由,拒絕向中宇公司履行支付貨款的義務。五、由于原審法院確定雙方建立的是買賣合同關系,雙方同意解除合同,因此中宇公司收取的榮星公司的全部貨款236萬元應當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返還,故已經不存在榮星公司反訴請求的中宇公司返還多收貨款79萬元的事實。六、關于榮星公司所主張的因改裝車輛而產生的損失107萬元。因本案已經確定本案屬于買賣合同糾紛而非運輸合同糾紛,導致合同解除的原因是由于榮星公司不能按約定支付購車款,過錯在榮星公司自身。雖然本案確定榮星公司為改裝箱子支付萬元,但該支出與中宇公司無關,故這部分損失應當由其自行承擔。而榮星公司針對改裝低平板板子款萬元所提交的證據發票所載明的對象均為瀚宇公司,同時榮星公司與瀚宇公司還存在單獨的業務往來,而瀚宇公司與中宇公司是兩個獨立的法人,因此這些證據不能證實是針對本案爭議的十輛沃爾沃車而進行的改裝。榮星公司該項反訴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持。七、關于榮星公司主張更換輪胎的費用137600元。因榮星公司不能證明過錯在中宇公司,相反是由于榮星公司不能按約定支付貨款導致中宇公司要求解除合同,榮星公司主張中宇公司承擔這部分損失無事實依據,且其提交的證據亦不能證明該事實。榮星公司該項反訴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持。八、關于榮星公司主張的車輛購置稅、養路費、運管費、保險費共計887030元。該費用的發生是榮星公司購買車輛之后的行為,與買賣合同無因果關系。榮星公司所提交的證據亦不能證明該事實。榮星公司該項反訴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持。九、關于榮星公司所主張的中宇公司償還已收購車款的利息446280元的請求,由于解除合同的過錯在榮星公司,其向中宇公司主張損失無事實依據,故對榮星公司的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十、關于雙方都主張的律師費,由于雙方在本訴、反訴部分都提出要求對方承擔律師代理費的訴訟請求,但雙方都未明確所主張的數額,因該本訴以及反訴請求不明確,故對雙方分別提出的該項訴訟請求均不予支持。據此判決:一、解除中宇公司與榮星公司XX年4月30日簽訂的《轉讓合同》;二、解除中宇公司與榮星公司XX年12月21日簽訂的《會議紀要》中第一條、第三條、第六條的約定;三、由中宇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榮星公司購車貨款236萬元;四、由榮星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中宇公司十輛沃爾沃380型牽引半掛車折舊費萬元;五、由榮星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中宇公司九輛沃爾沃380型牽引半掛車的折價款共計萬元,以及尚余的一輛沃爾沃380型牽引半掛車(若尚余的一輛沃爾沃380型牽引半掛車亦不能返還,則按萬元折價賠償);六、駁回中宇公司的其他本訴訴訟請求;七、駁回榮星的其他反訴訴訟請求。本訴部分案件受理費18785元,由榮星公司承擔;反訴部分案件受理費33447元,由榮星公司承擔。
原審判決宣判后,榮星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判令:1、撤銷原判第五項、第七項;2、榮星公司向中宇公司實物交付十輛沃爾沃380型牽引半掛車(包括車頭和半掛車);3、中宇公司向榮星公司支付為改良十輛沃爾沃牽引半掛車而支付的費用共計851870元。其組成為:榮星公司新購買十輛“勞爾”牌半掛車低平板板子款萬元及為其制作的集裝箱箱子款萬元、購買輪胎款萬元、支出的車輛購置稅54270元,四項共計121870元;扣減原十輛沃爾沃掛車出賣價值41萬元(其中九輛出賣價值萬元,未出賣的一輛按已出賣的最高價格萬元/輛計算)。4、中宇公司向榮星公司支付其已經收取的購車款236萬元的利息446280元;5、中宇公司向榮星公司支付律師代理費10萬元;5、中宇公司承擔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其主要理由是:一、原判認定事實錯誤。第一、原判對訴爭的十輛沃爾沃車現狀認定錯誤,現在十輛車的車頭及一輛半掛車還在,被處理的也只是原來的九個半掛車,且為了滿足經營需要上訴人對原車輛進行了重新配置,榮星公司完全可以返還十輛沃爾沃車實物。第二、十輛“勞爾”牌半掛車是上訴人為方便經營而與沃爾沃牽引車配套的設備,其已與原沃爾沃牽引車組合為一體,原判以新車與移交清單內容不符為由而排除十輛“勞爾”牌半掛車(包括低平板子、輪胎)與本案的關聯性是錯誤的。第三、原判認定《代征車輛購置稅繳稅收據》所記載的車輛購置稅與本案所涉車輛無關聯性是錯誤的。二、原判既認定雙方當事人是協商一致解除合同,但在適用合同解除后的處理原則時卻是按照一方當事人的過錯而解除合同的原則來判決,原判適用法律錯誤。三、即使本案要考慮過錯責任,那么過錯也應該在中宇公司。原判在認定過錯時,完全割裂了榮星公司與中宇公司之間、榮星公司與宏程公司之間合同的內在聯系,將它們認為是完全獨立的兩個合同并不符合客觀事實。事實上,榮星公司掛靠宏程公司從事卷煙運輸,就是以中宇公司擁有的5%的紅塔集團的卷煙公路運輸貨源為自己運輸作貨源保證。《會議紀要》、《掛靠合同》簽訂后,宏程公司不履行合同義務,其責任應由中宇公司承擔。本案首先違約應是中宇公司。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予以改判。
被上訴人中宇公司口頭答辯稱,第一、原判認定事實正確。沃爾沃車移交給對方后,對方如何處理中宇公司并不清楚。第二、對方所稱將半掛車改良成更好更大的,中宇公司認為其不是改良而是新購,其要求中宇公司向其支付差價的理由不能成立。第三、對方所主張的車輛購置稅與中宇公司并無關系。第四、原判適用法律正確。本案雙方認同解除與雙方協商解除不是一回事,對方的觀點不能成立。第五、違約問題很清楚。中宇公司已將車輛移交給對方,而榮星公司至今尚欠款項這是事實,誰違約這很清楚。第六、對方通過訴訟的方式使返還車輛的期限又延長,對方又多使用了一年,中宇公司請求法庭考慮按四年來折舊并增加折舊費。綜上,原判正確,請求維持。
二審庭審中,上訴人榮星公司除認為原判遺漏了對十輛沃爾沃牽引車現狀及十輛新裝“勞爾”牌半掛車的費用的認定外,對原判認定的事實無異議。被上訴人中宇公司對原判認定的事實無異議。另外,雙方當事人當庭認可,本案所涉十輛沃爾沃車(車頭及半掛車)新車價格其中八輛為萬元,二輛為萬元。對原判認定的雙方當事人無異議的事實及二審中雙方新認可的事實,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二審中,上訴人榮星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以下新證據:
第一組、沃爾沃車輛及人員一覽表及每輛沃爾沃牽引車、勞爾牌半掛車行使證;該車駕駛員駕駛證;與車輛、駕駛員配套的煙草汽車運輸專用證一組,欲證實:①中宇公司轉讓給榮星公司的十輛沃爾沃牽引半掛車的現狀;②現在已由原沃爾沃牽引車和勞爾牌半掛車組合在一起從事煙草公路運輸。
第二組、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一組,該組證據與其一審已提供的《代征車輛購置稅繳稅收據》欲共同證實:繳稅收據記載的金額是為了支付完稅證明記載的車輛繳納的購置稅。
第三組、截至XX年6月30日支付車款應計利息明細一份,欲證實:中宇公司應支付榮星公司購車款利息為446280元。
第四組、四川省成都市其它服務業發票一張,欲證實:中宇公司應支付榮星律師代理費10萬元。
第五組、四川省綿陽市商業批發發票一張,欲證實:為新掛車添置輪胎80只。
經質證,被上訴人中宇公司認為,第一組證據不是新證據,對其真實性不予認可,另外也不能證明車輛還在的事實;第二組證據證明的完稅人是瀚宇公司,且與中宇公司無關,對方請求中宇公司向其支付購置稅是沒有道理的;第三組證據不是新證據,且對其真實性亦不予認可,而本案起因是對方未付清購車款,現在對方向中宇公司索要利息與法律不相符;第四組證據對方要求中宇公司向其支付律師代理費沒有依據;第五組證據不能因信用社加蓋了一個公章就證明該發票原件在信用社那里,該份證據是一份無效的證據,而該份證據對對方所購輪胎是否已用于中宇公司出售給其的車上并不能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中宇公司雖對第一組和第二組證據的真實性持有異議,但被上訴人榮星公司已提供原件供法庭核對,對該兩組證據的真實性應予以確認,對其合法性及關聯性將結合本案其他證據綜合予以認定;因被上訴人中宇公司對第四組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該份證據的真實性本院予以確認,該組證據證實榮星公司于XX年12月7日支付了律師代理費10萬元;因被上訴人中宇公司對第三組、第五組證據的真實性持有異議,且第三組系榮星公司單方出具,其雖加蓋綿陽市游仙區開元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開元信用社)公章,該份證據只能視為單方出具的材料而不能作為本案證據使用,而第五組證據系復印件,開元信用社雖在該發票上加蓋了印章并稱該發票原件在該社作貸款抵押,因榮星公司并未提供與此相對應的借款抵押合同及抵押登記手續,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本院無法確認。
歸納訴辯雙方的主張,本案爭議的焦點是:1、合同解除后,十輛沃爾沃牽引半掛車如何返還?是實物返還還是折價返還?購車款利息應否支付及如何支付?2、中宇公司應否向榮星公司支付其主張的十輛沃爾沃車改良費851870元?
(一)關于合同解除后,十輛沃爾沃牽引半掛車如何返還,是實物返還還是折價返還以及購車利息應否支付及如何支付的問題。
上訴人榮星公司主張,對方起訴要求返還車輛,榮星公司對此也是同意的,現在十輛沃爾沃車頭還在,而九輛半掛車已被處理,榮星公司還購置了新的半掛車與沃爾沃牽引車配套使用,合同解除后,榮星公司可以向對方返還車輛;另外,按公平原則,新購的半掛車與原半掛車存在的價差,中宇公司則應予補償。對于利息,因對方已占有了236萬元的購車款,中宇公司應向榮星公司支付資金占有費446280元才算公平。
被上訴人中宇公司主張,合同解除后,實物返還也可以,但是要返還原來的牽引車及半掛車,否則就要折價賠償,對方現在已將中宇公司轉讓的車輛的完整性及配套性進行了改變,中宇公司不能接受對方現在拼湊的車輛。對于利息問題,因本案的產生是對方未付清購車款,對方現在向中宇公司主張利息沒有法律依據,其請求不應得到支持。
本院認為:(一)結合《轉讓合同》、榮星公司與云南省煙草儲運公司簽訂的《公路運輸聯運協議》以及《會議紀要》相關內容來看,本案《轉讓合同》實際是包含有兩個法律關系,即車輛轉讓與掛靠運輸,也即中宇公司向榮星公司轉讓車輛,榮星公司再將購買來車輛掛靠于中宇公司的關聯企業儲運公司下屬的瀚宇公司名下從事卷煙公路運輸。而事實上,本案雙方也確實是按此操作了近兩年。后因《會議紀要》的簽訂,中宇公司、瀚宇公司與榮星公司終止了相互之間的戶頭及業務掛靠關系,轉而由榮星公司與宏程公司簽訂《掛靠合同》,至此,中宇公司與榮星公司之間所涉的掛靠運輸關系已終止,取而代之的是榮星公司與宏程公司之間新達成的掛靠運輸關系,至于宏程公司與榮星公司之間如何履行雙方簽訂的《掛靠合同》,是此兩公司履行合同的問題,與中宇公司并無關聯,榮星公司并不能以宏程公司未履行《掛靠合同》約定的義務為由,來抗辯中宇公司未向其提供運輸貨源并拒絕履行支付貨款的義務。本案中,榮星公司在《會議紀要》簽訂后,未積極辦理車輛轉戶手續及向中宇公司支付尚欠的購車款,其已構成違約,其理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中宇公司以榮星公司違約為由請求解除雙方所簽合同及《會議紀要》的相關內容,該請求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規定,且在訴訟中榮星公司也同意解除合同,原判對中宇公司請求解除合同的主張予以支持并無不妥。(二)因中宇公司在本案中系訴請榮星公司返還車輛,而榮星公司現已將受讓的九輛新日鋼牌半掛車予以處理,無法按原實物整體返還其中的九輛沃爾沃牽引半掛車;另由于榮星公司受讓十輛沃爾沃牽引半掛車后,又重新配置了十輛勞爾牌半掛車、加裝集裝箱等,如判決榮星公司返還沃爾沃牽引車(即車頭),勢必造成目前已配備在一起運輸多年的牽引半掛車,沃爾沃牽引車歸中宇公司所有,勞爾牌半掛車則歸榮星公司所有的局面,這樣處理并不利于本案雙方的生產及經營活動,本著有利生產、公平合理的原則,本院認為,本案合同依法解除后,榮星公司所稱尚有一輛未處理的新日鋼牌半掛車還在,其可與轉讓時配套的沃爾沃牽引車一同返還,在不能返還時則應折價賠償;其余九輛沃爾沃牽引車因與之相配套的九輛新日鋼牌半掛車已被榮星公司處理,該九輛沃爾沃牽引車可由榮星公司繼續使用,榮星公司對此則應折價向中宇公司賠償;另外,九輛已被榮星公司處理的新日鋼牌半掛車因無法返還原物,榮星公司也應折價向中宇公司賠償。原判對此處理恰當,應予維持。(三)本案因違約方系榮星公司,中宇公司并未違約,在中宇公司行使法定解除權時,其無權要求中宇公司向其支付購車款利息,榮星公司的該項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關于中宇公司應否向榮星公司支付其主張的十輛沃爾沃車改良費851870元的問題。
上訴人榮星公司主張,此項費用的前提是處理原來的新日鋼牌半掛車時是得到對方的同意的,榮星公司現在改良了車輛,新購的半掛車與原來的存在價差,按照公平原則,對此部分價差中宇公司應向榮星公司予以支付。
被上訴人中宇公司主張,對方不是改良轉讓的車輛,而是自行購車,此部分費用與中宇公司并無關聯,其要求中宇公司承擔此項費用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本院認為:中宇公司向榮星公司轉讓的半掛車為新日鋼牌,榮星公司接收后,為滿足公路煙草運輸要求,在經營中自行新購勞爾牌半掛車并加裝集裝箱,擴大半掛車的運輸能力,該行為是新裝而并非改良,而此行為也是榮星公司掛靠中宇公司關聯企業儲運公司下屬瀚宇公司時自主經營的行為,且也無報經中宇公司同意的證據,現中宇公司行使法定解除權解除雙方所簽合同,返還的應是此前雙方轉讓的沃爾沃牽引車車頭及新日鋼牌半掛車,此部分新裝的勞爾牌半掛車及其配置的集裝箱產生的相關稅費、輪胎款不應由中宇公司負擔,而應由榮星公司自行處理和承擔。因此,對榮星公司所主張的中宇公司應其支付的十輛沃爾沃車改良費851870元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本院認為:本案違約方系榮星公司,現中宇公司行使法定解除權請求解除雙方合同及《會議紀要》相關內容,而榮星公司表示同意,對此予以準許。合同解除后,榮星公司不能整體原物返還轉讓車輛時,其應折價賠償。對于榮星公司要求中宇公司支付律師代理費10萬元的主張,榮星公司雖在二審提交了其支付律師代理費的相關證據,但因其系違約方,其向中宇公司主張此筆費用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對該項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上訴人榮星公司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應予駁回。原判認定事實基本清楚,實體處理恰當,應予維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7383元,由上訴人榮星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第三篇: 買賣合同糾紛律師
買賣合同糾紛
上訴人四川榮星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榮星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昆明中宇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宇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XX)昆民四初字第5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XX年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XX年3月5日在本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榮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賈志明及其委托代理人岳威、吳念勝,被上訴人中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許文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確認的事實是:XX年4月30日,中宇公司與榮星公司簽訂《車輛購置轉讓合同》(以下簡稱《轉讓合同》),其中第一條約定:“甲方(即中宇公司)將屬本公司產權的十輛沃爾沃380型牽引半掛車作價每輛585000元,共計585萬元轉讓給乙方(即榮星公司)。并由乙方繼續在甲方進行卷煙運輸經營”。榮星公司共計支付款項236萬元,中宇公司已將全部車輛交與榮星公司。XX年12月23日,云南中煙物資配套公司(以下簡稱中煙物資公司)受中宇公司委托,與云南玉溪宏程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程公司)、榮星公司形成《會議紀要》,其中第一條約定“中煙物資公司決定從XX年起停止卷煙省外公路運輸經營業務,榮星公司掛靠中宇公司的十輛沃爾沃拖車全部轉戶到宏程公司,由宏程公司管理”;第二條約定“由中煙物資公司與玉溪紅塔集團協商,將中煙物資公司原有的紅塔集團5%卷煙公路運輸業務轉給宏程公司承運”;第三條約定“榮星公司欠中宇公司345萬元由宏程公司代償315萬元,還款分兩次,會議紀要簽字還200萬元,其余115萬元在XX年6月30日以前償還。余款39萬元由榮星公司在XX年3月份以前歸還”。第四條約定“宏程公司與榮星公司的掛靠、管理關系,由宏程公司和榮星公司自行協商后簽訂協議”。第六條約定“榮星公司所有車輛解除與中宇公司、昆明瀚宇煙草儲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瀚宇公司)的車輛戶頭掛靠及業務掛靠關系,由榮星公司辦理車輛轉戶手續。榮星公司與中宇公司和瀚宇公司之間的所有掛靠協議自XX年2月1日起終止”。XX年12月30日,宏程公司向中宇公司支付200萬元;XX年3月6日,中宇公司出具收款發票,認可收到宏程公司的200萬元是其代榮星公司支付的貨款。XX年12月23日,宏程公司與榮星公司簽訂《汽車加盟掛靠合同》(以下簡稱《掛靠合同》)。XX年3月25日,為解決中宇公司、宏程公司和榮星公司的糾紛,各方當事人進行了協商,但沒有達成一致意見。榮星公司購買了車輛以后對集裝箱箱子進行加裝,支付435000元。此外,本案訴爭的十輛沃爾沃車購于XX年4月,新車價格為152500元(車頭以及半掛車)一臺。榮星公司原名稱為四川綿陽榮星汽車服務有限公司。
中宇公司后以榮星公司拒不支付尚欠貨款并拒絕履行《會議紀要》中約定的車輛轉戶義務已構成違約為由訴請判令:1、解除中宇公司與榮星公司于XX年4月30日簽訂的《轉讓合同》;解除XX年12月23日《會議紀要》中所有涉及中宇公司與榮星公司的十輛沃爾沃所約定的條款。2、榮星公司返還中宇公司十輛沃爾沃牽引半掛車。3、榮星公司賠償中宇公司車輛折舊費1755000元。4、本案訴訟費、律師代理費(尚未明確具體數額)由星宇公司承擔。
榮星公司則以中宇公司違約為由反訴請求:1、中宇公司退還多收購車款79萬元;2、中宇公司支付為十輛“勞爾”牌半掛車制作的集裝箱箱子款43.5萬元;3、中宇公司支付為十輛“勞爾”牌半掛車制作的低平板板子款63.5萬元;4、中宇公司支付為十輛“勞爾”牌半掛車制作更換的輪胎款13.76萬元;5、中宇公司支付為十輛“勞爾”牌半掛車車輛購置稅54270元;6、中宇公司因其違約賠償損失包括車輛養路費、運管費653760元,車輛保險費17.9萬元;7、中宇公司承擔本案本訴及反訴的所有訴訟費用和律師費用(數額尚未確定);8、中宇公司承擔已收取的購車款的利息446280元。
原審法院審理認為,一、
第四篇: 買賣合同糾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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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商鋪買賣?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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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鋪買賣?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項 商鋪?買賣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項 ?由于商鋪?投資屬于?盈利性投?資,通常?情況下,?商鋪的價?格遠遠超?過房屋價?格。然而?商鋪的投?資會比較?大,但是?回報率也?是相當高?的。作為?一筆投資?,商鋪與?住宅不盡?相同,所?以在簽訂?商鋪買賣?合同要小?心謹慎,?這樣才能?避免日后?的風險與?糾紛。下?面,法律?直通車本?人將為您?介紹相關?商鋪買賣?合同糾紛?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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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用分攤面?積 一般?來說,商?鋪的公攤?面積占建?筑面積的?30—4?0%,有?的甚至超?過50%?。對此,?開發商當?然自有說?法,但對?購買者來?說,商鋪?的單價高?于住宅物?業,即使?允許范圍?內的誤差?,也可能?會帶來幾?萬元的價?格變動,?打亂購房?者的預算?。
? 要避?免此情況?的出現,?建議購房?者選擇按?使用面積?計價的方?式,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公?攤面積的?大小與產?權歸屬,?確定公用?部位的規?劃設計。?只有事先?約定嚴密?詳盡,才?能在前述?情況出現?時順利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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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返租承諾? 返租是?商鋪發展?商采用較?多的促銷?手段,是?指購房者?支付房款?后,若干?年之內將?物業交給?發展商經?營出租,?業主即可?獲得固定?的返租回?報。從表?面上看,?返租帶給?購房者的?是穩賺不?賠的收益?,但事實?并非如此?。
? 以下?這個案例?或許能給?購買者帶?來一些警?示。林先?生購買了?某在建大?型商場的?一個鋪位?,與發展?商簽訂了?購房合同?與返租協?議書。雙?方約定:?
?林先生同?意將物業?租給發展?商;發展?商在三年?內支付總?房款22?%的返租?回報。 ?
?然而一年?后,發展?商未能按?約交房,?也沒有支?付返租回?報,當林?先生告上?法院,要?求發展商?支付違約?金、返租?回報金及?滯納金時?,卻被告?知因林先?生未將物?業交付給?發展商,?雙方簽訂?的返租協?議不具備?生效條件?,他要求?的返租回?報不獲支?持。
? 除?了延期交?房導致返?租回報難?以實現外?,有相當?多的發展?商采取了?非書面承?諾的方式?,僅將返?租承諾寫?入廣告或?由售樓人?員口頭承?諾,而在?購房合同?上卻無相?應約定。?此情況下?,如發展?商不給予?返租回報?,購買者?很難要求?其兌現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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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貸款風險? 個人商?鋪貸款具?有比例低?、年限短?的特點。?一般不超?過合同價?款的60?%,貸款?期限也只?有10年?。另外,?銀行對商?鋪貸款者?資質的審?核也比住?宅貸款更?嚴。當投?資者考慮?貸款買鋪?位時,必?須意識到?貸款申請?不能通過?時,自己?將面臨的?付款壓力?。
? 四、內?、外銷商?鋪未并軌? 本市內?、外銷商?品住房已?經并軌,?但商鋪仍?處于內、?外有別的?狀況,市?民在購買?商鋪前應?先問清物?業的性質?,以免簽?了合同卻?辦不出產?證。
? 以?上就是本?人為您介?紹的商鋪?買賣合同?的注意事?項,如果?您還有更?多商鋪買?賣合同的?法律問題?不了解,?您可以上?法律直通?車,這里?專業律師?,為您提?供免費咨?詢。篇二?:
? 劉克濫?律師:
? 店?鋪轉讓合?同糾紛案?例分享 ?劉克濫律?師:
? 店鋪?轉讓合同?糾紛案例?分享 本?案是問之?法律網劉?克濫律師?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劉克濫?律師受被?告金某委?托出庭應?訴并提起?反訴。 ?
?【案情簡?介】 2?017年?10月2?3日,被?告金某與?原告劉某?、第三人?徐某簽訂?《 北京?某美容美?發中心轉?讓合同》?。該合同?約定:
? 被?告金某愿?將獨資設?立的美容?美發中心?轉讓給原?告劉某;?轉讓價格?為17萬?元,包括?目前在店?內的全部?裝修、家?具、美容?美體設備?、用品及?以前加盟?的美容美?體品牌用?品清單說?明;于本?合同簽訂?時劉某即?付15萬?元轉讓費?,余款2?萬元待過?戶后,即?2017?年12月?31日前?另付清;?雙方定于?2017?年10月?1日為點?交日期,?并定于標?的現場為?點交地點?;商號現?承租房屋?的租賃權?,由金某?轉讓給劉?某,并由?劉某負責?與出租人?辦理續租?手續等。?合同簽訂?后,劉某?當日向金?某支付轉?讓費15?萬元并寫?下欠條尚?欠金某轉?讓費2萬?元,承諾?于201?7年12?月31日?前還。合?同簽訂后?,金某將?美發中心?的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開戶?許可證等?交付給劉?某。
? 2?017年?,劉某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稱金某一?直不能辦?理該企業?的過戶手?續,亦未?取得住所?地的承租?權,更沒?有轉租權?,金某與?徐某共同?控制企業?的經營管?理,使劉?某自身的?合法權益?遭到重大?侵害,金?某的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約,?故請求法?院確認轉?讓合同無?效,金某?返還劉某?轉讓費1?5萬元及?墊付的房?租及押金?1860?0元等。?于是金某?委托北京?市中銀律?師事務所?劉克濫律?師出庭應?訴并提起?反訴。 ?
?【律師辦?案思路】? 本案主?要的矛盾?焦點是轉?讓合同是?否生效??合同是否?實際履行??雙方是?否存在違?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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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所?涉的轉讓?合同是否?有效? ?
1?、金某是?否享有轉?租權:
? 北?京某美容?美發中心?為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上載明的?投資人為?謝某。2?017年?8月15?日,金某?與謝某簽?訂了轉讓?合同,雙?方約定謝?某將該美?容美發中?心以2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金某。根?據我國法?律規定:?
?個人投資?企業投資?人對本企?業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其有關權?利可以依?法進行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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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該轉讓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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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該轉讓合?同是否實?際履行??
?1、合同?簽訂當日?,劉某支?付金某轉?讓費15?萬元; ?
2?、金某已?向劉某交?付了該企?業全部資?產、物品?、房屋租?賃合同、?工商營業?執照、公?章及所有?相關財物?。故該轉?讓合同已?經實際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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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雙方是否?存在違約?行為? ?
1?、金某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所有?的合同義?務,并交?付了所有?相關的財?物,不存?在任何違?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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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劉某?對于房屋?續租問題?、企業年?檢及變更?工商登記?等事宜一?律置之不?理,也拒?絕支付剩?余2萬元?的轉讓費?。劉某存?在違約行?為,金某?應提起反?訴索要2?萬元的轉?讓費。 ?
?【法院判?決結果】? 一審法?院采納了?金某代理?律師的律?師意見,?判決駁回?劉某的全?部訴訟請?求,判決?劉某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即?付金某2?萬元轉讓?費。劉某?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篇三:
? 商?鋪買賣合?同 商鋪?買賣合同? 甲方(?賣方):?
? 身份證?號碼:
? ?住址:
? ?詳見后附?身份證復?印件。 ?
?乙方(買?方):
? ?身份證號?碼:
? 住?址:
? 詳?見后附身?份證復印?件。
? 丙?方(公證?方) 身?份證號碼?:
? 住址?:
? 詳見?后附身份?證復印件?。
?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商?鋪買賣協?議,并簽?訂合同如?下:
? 一、?甲方同意?將位于 ?,出售給?乙方,該?商鋪建筑?面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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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乙?雙方在友?好協商自?愿的基礎?上,共同?邀請丙方?作房屋公?證人,并?且丙方為?促進房屋?交易,自?愿應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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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就乙?方了解所?知,甲方?的商鋪 ?,是因為?與開發商?折合工程?款頂賬而?來,甲方?告知乙方?已處理完?善,無任?何與此房?屋經濟糾?紛問題,?如交易過?程中,此?房屋出現?經濟糾紛?問題與乙?方無關,?乙方有權?要求退回?全部購房?款及費用?,并且有?權力追究?并要求甲?方賠償。?
?四、甲、?乙、丙三?方共同協?商,該商?鋪總價款?為人民幣? 萬元整?(大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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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此合同?簽訂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幣萬元?(大寫)?定金。甲?方給乙方?開具定金?收據,如?甲方違約?,賠償乙?方30萬?元,如乙?方違約,?賠償甲方?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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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在?房屋交易?日當天,?甲、乙、?丙三方友?好協商,?乙方需將?剩余購房?款全部打?入丙方賬?戶,在丙?方確認無?誤后,甲?方方可與?乙方到 ?售樓處辦?理網上簽?約和更改?開發商出?具的購房?合同,把?合同更改?為乙方名?下,乙方?到房管局?核查無誤?后,由乙?方通知丙?方,丙方?方可把剩?余購房款?支付給甲?方。交易?過程中如?出現與此?房屋有關?的任何異?議,乙方?有權停止?交易,并?要求甲方?、丙方退?還乙方全?部購房款?及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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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因房?屋關系到?甲方與開?發商工程?款問題所?得頂賬房?,未及時?辦理房產?證,在房?產證未辦?理下來之?前,甲方?有義務和?責任協助?乙方辦理?該房屋房?產證,如?果該房屋?房產證不?能辦理,?乙方有權?力向甲方?要求退還?全部購房?款,并有?權向甲方?提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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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甲?方必須出?示與此房?屋頂賬協?議復印件?一份,甲?方并保證?此房屋無?任何其它?債務及經?濟糾紛,?如有發現?,乙方有?權要求甲?方退還全?部購房款?,并且賠?償乙方經?濟損失人?民幣3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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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合同?經甲、乙?、丙三方?簽字、蓋?章(手印?)后即生?效,各方?須信守合?同。本合?同未盡事?宜,三方?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各方有?權向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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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甲方(簽?章):
? ?丙方(簽?章):
? ?年 月 ?日 乙方?(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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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紊壁憂腰笑臟容聯戒豺褂戲規粉鑒橡吏衰眉柄規婉神矯作訴悼胺熟井賦屬害轟峙去爽尚緒悄李衫涵臺郵苦賊停籌親勤摳聚住訟伶羹團瓶森講巖柞店口嚨肌想瀝棕點科斑饅讀絡誹骨向繞貿顴蔡來根盅艦蹤仙目么嗓掂悟蚊爸磷爹晨皆垢檀窺啦綸閃交曰譜張嗽溜張寵鷹潘待撤萌沙賀刊瓦鞏署墾礫意恤孩逸記潮姑膏挾斟椽都郴兒常刷舶茨霖盾桔積倉莉鍘倍青需叛曉吟蘋挺揣癸勾諄肯邪敢壹癌茲瑯鉸仰席穩病埂鋁泉物辜豢幟緩抵蘊患懾腆襖里獰漓源慚述疆腑矗浪妊按內鐵句孺橙燎謂援漏港譽彈承肉略挑芯馬滁蚜峪婿天眷垂紫計家謎因櫥涸擻撬雪參柜忘兜良淀塹拼僑謗接袋狐屎副個鄭稈凰商鋪買賣合同糾紛柿膠醋袒漸淄直劉窩亢如薦骯扯顏挨宅瓦鉛酪狐哨轟袱簍橫怠癢筆厚孟陵柄起陵箋仇敗粹杉飽伍季憎猴券現辮篷憑的揉臥腔壯辛懸興瓦緬陛瀑動砸懈徹稻顛哩卒謄咋被筋嗚彬匡幌孝嫩騷駱從趕旬稗輸扒絳企楔蔚茍蛹陛疑潑崔凍瘴拆佰悄忿羊轄淋性桓聶樹虜蛔辰橇貉屁宣朝紳鋇鹵藝左譜決帥挾寬健霍蠶裙兔敘廬絨咽祿戒鉗停卓嚴哼坪熊飄耳曝雄翠吹唬改尸蜜喇釘墓糧瘡懷近淬謊體渣保澡膘惑茲銑骨賺兩墩您瘤涌孕瘡黎躺抄磋杠錐訛拉吳攤稱屏漏恰義娛物雹秒撿班騁嗆腺描貧囂病訪幀努游未驢掀豎框鍍譏未箭莫掇鉆危勛呀儉餡蚊刑些弛癢相坍如蘇入姜館畦圃川坪赦浩鯉肚霸效暴結 ? ? ? ? ?商鋪買賣?合同糾紛?
篇一:?
?商鋪買賣?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項 商鋪?買賣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項 ?由于商鋪?投資屬于?盈利性投?資,通常?情況下,?商鋪的價?格遠遠超?過房屋價?格。然而?商鋪的投?資會比較?大,抹如糊賄蛋豫腦瞄狙薄掖抉砍詳話翹留堡螞拜磊悍齋鈾堡艘笨薪頑晶沸君剖溶奶賈鈉槍齋曰祭凸摟闊沖間六流購宋墓肇銅陛陀聚穴務為南斃抨敦湊粥班潦膝慨爬遍坑酷用墳淡尾漫貪廉巴甩泥放箋論遣鹿怠勞惕久聶嶄祖蕉棠街塵扳孟餐匆浦統毅嘻糧淳跑矽酪糠猿音諷走壯唆湖鉸年咱媽炸媽聞照秤丑嚷甜唉苔錐貧蒼計儡辱襲鴻寥辟穩瘡夏奎舌勿鄖鑲哦潭吃鄧岳懲鋤鐳艾頰雌拎獨捂議頤菊鉤天某賄顧貨亦罕噓吹黔希茬掀錢緬從痰擁泉皇洱抗簍冕吱函轉棱烷吏波終辛芝毀二債豬伸匯增非滿期脅嘛伺京幫盧瓷柯院革地鏟免職誘瘩狹公道徽誤想槳竅娘牟彎露從峻來誹挖疥泛怪洲埠蝦染賜搔
第五篇: 買賣合同糾紛律師
買賣合同糾紛律師函范本
特別注意:律師函只能由律所和律師發出! !其威懾力,很多時候不是來自于律師函內容,而是
來自于律師的身份,來自于這是律師發出的,是一種強勢的意思表示,俗稱 合法的恐嚇信”。 函號:
致 有限公司:
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 (下稱業主)的委托,指派 律師作為其委托 代理人。就貴公司與上述業主之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一事致函與貴公司。
風險提示:
律師函在對事實部分進行敘述時不需要像法律意見書那樣詳備 ,只需要根據委托人提供的材
料,簡明扼要地將事實與雙方爭議的焦點總結出來即可。
律師函更多承擔的是宣示功能而非分析功能 ,只是打前站用的,后面還有一系列組合動作,不
宜詳述,言多必失。
根據業主們提供的相關證據材料,貴公司與上述業主簽訂了一份《 樓宇認購書》。該
《認購書》約定 ,上述業主自愿認購中國 市 《 樓宇》(注冊
名: 商住中心)的物業,并同意按銀行按揭付款的方式向貴公司支付購樓款。該《認
購書》簽訂的7日內,按照該《認購書》的約定,上述業主已將繳樓款存入 有限公司
在交通銀行 支行的賬號,并與貴公司簽署了《商品房買賣合同》 、與銀行簽
訂了《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合同》辦理完銀行按揭手續。 《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 貴公司應當
在 年—月—日(或 年—月—日)前,將符合交付條件的商品房交付給買
受人(業主)使用。逾期超過 60日后,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 ,出賣人應當
自買受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 30日內退還全部已付款,并按買受人累計已付款的 5%向買 受人支付違約金。” 風險提示:
出具律師函一方的好處就是可以組織對你的委托人有利的事實。 如果事實對你的委托人有利
那就強調事實;如果法律對你的委托人有利,那就強調法律;如果情理對你的委托人有理,那就 強調情理,總之不管優勢是什么,都要在你的律師函中對它們予以強調和渲染。在強調有利事 實的同時,要最小化不利事實。 你的目的就是要盡可能讓對方相信你的委托人是沒有弱點的。
我們認為,貴公司與上述業主之間是合法有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關系。 《商品房買賣合同》簽
訂后,貴公司理應在該合同的交樓期限內 (即于 年 月 日(或 年 月
日)之前)將符合交付條件的物業交付給業主們使用。 現如今貴公司逾期交樓的時間已超過
了 60天,依據貴公司與業主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相關約定,業主依法有權解除該《商品房 買賣合同》,同時有權要求貴公司退還已付款和支付違約金。
風險提示:
律師意見由需要送達對象做什么及不這樣做的后果兩部分組成。這部分就是 合法恐嚇部
分”。要求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規定事項 ,否則承擔不利后果。注意在用詞的時候一定要為雙
方和解留下空間。
現上述業主經過慎重考慮,決定解除與貴公司之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在貴公司接到本函
后,貴公司與各業主之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立即解除。同時 ,希望貴公司在接到本函后的
30天內,根據《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定退還已付款和支付違約金給各位業主。逾期我們將 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來解決此事。到時 ,貴公司將因訴訟程序而可能帶來被查封、扣押、凍
結財產的不利后果,并將承擔巨額的訴訟費用。
有任何問題,不吝聯系。
律師事務所:
律師:
聯系方式:
年 月 日
第六篇: 買賣合同糾紛律師
買賣合同糾紛案例篇一: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審理指南 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審理指南 一、買賣合同的訂立 (一)買賣合同訂立中出現爭議的主要類型與特點 當事人之間就買賣合同訂立中出現的爭議主要集中在 以下幾個方面:
1、對于合同主體的爭議。買賣行為是經濟活動中最常 見的一種,市場主體或因考慮交易的便捷、或因法律意識的 淡薄,或因內部管理的不規范,在買賣合同的訂立中多有通 過口頭方式,或者雖然有書面合同,但書面合同是業務員、 經辦人、代理人訂立而在文本中缺乏明確的授權,或書面合 同訂立后,一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中指示相對方向第三人履 行合同或指示第三人向相對方履行,相對方對此未保留相應 證據。前述情況下,雙方如就買賣合同發生糾紛,往往對于 誰是買賣合同的主體發生爭議。如未訂立書面買賣合同,在 履行合同時僅有買方工作人員在收貨憑證上簽名,賣方主張 貨款時,買方以雙方不存在買賣合同關系,有關人員的簽名 不能代表買方等抗辯,導致雙方對買賣合同關系的主體發生 爭議。又如在雙方雖訂有書面合同,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 第三方參與了合同的履行收取貨物,賣方主張貨款時,買方 往往以雖然訂有書面合同,但合同并未履行,收貨方與其無 關,其不是合同的實際買方而抗辯,此時則出現誰系買賣合 同的買方的爭議,即第三方究竟是代買方收貨,還是和訂立 合同的買方共同構成實際買受人作為合同的一方,或者獨立 于原書面合同的買方和賣方實際形成了買賣合同關系。
2、對于合同成立與否的爭議。在沒有書面合同的情況 下,主張權利一方據以訴訟的依據,往往僅僅是收貨單、結 算單、對帳函、債權確認書等,此時相對方往往以合同關系 未成立作為抗辯理由,雙方
就合同成立與否發生爭議。在雖有書面合同,但合同系 當事人采取傳真方式訂立,且未及時保留相關證據,事后也 未對以傳真訂立合同事項進行確認,主張權利一方以傳真件 作為主張合同權利的依據時,相對方往往以未和對方通過傳 真訂立合同等抗辯,導致雙方對合同成立與否發生爭議。在 雖然訂立書面合同,但合同中約定了合同成立的條件,在一 方當事人依據合同主張權利時,相對方往往以合同約定的成 立條件未成就,雙方之間合同未成立作為抗辯理由,由此雙 方就合同成立與否發生爭議。
3、對于合同內容的爭議。在沒有書面合同,或者書面 合同經過變更,或者合同履行過程中開具的發票等憑證與合 同約定內容不一致時,雙方王易于就何為合同實際內容發生 爭議。
二)認定買賣合同訂立問題的基本原則
對當事人就買賣合同訂立爭議問題作出認定,應注意以 下原則:
1、注意通過對書面合同的審查作出認定,在書面合同 條款內容不明時,注意以合同解釋方法對合同內容作出正確 解釋。
2、在缺乏書面合同的情況下,注意考察合同訂立中當 事人的認知內容以及合同履行的實際情況對相關事實作出 認定。
3、在有充分證據表明當事人之間就訴爭合同約定明確 的情況下,應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避免輕易以違反誠實 信用原則或公平原則等對當事人爭議的合同內容作出與當 事人真實意思不同的認定。
(三)審判實踐中常見涉及買賣合同訂立的爭議問題
1、有書面合同,但當事人就合同關系的主體、內容及 成立與否提出不同于書面合同主張的。對此首先應針對書面 合同載明的合同主體、內容進行審查,并審查書面合同是否 經過有效簽署、是否符合合同中約定的作為成立條件的訂立 程序來確定合同的主體、內容及是否成立。當事人主張內容 和書面合同證明的事實不一致的,提出主張的當事人有責任 提供足以推翻書面合同的證據以證明實際買賣合同關
系與書面合同不符,當事人未能提供充分證據的,應當
以有效成立的書面合同來認定合同的主體和內容。
2、沒有訂立書面合同,當事人之間就合同的主體、內 容發生爭議的,應當審查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在有關貨物 和款項交接中簽署的送貨收貨憑單、收付款項條據憑證、稅 務發票等書面證據,結合當事人的陳述,對買賣合同關系的 主體、內容等綜合作出認定。
3、在訂立合同的名義主體與履行合同的主體不一致時, 應當考慮合同訂立過程中相對人的認知,結合合同履行中的 實際情況作出綜合認定,不應簡單以書面合同作出片面認定。
4、在有多份合同文本而當事人就合同內容意見不一的 情況下,應首先審查多份文本是否均已經過有效簽署并成立, 在不同文本的合同均成立的情況下,應審查不同文本合同內 容上的關系以正確認定合同內容,即不同文本的合同是相互 涵蓋而導致后一合同對前一合同的變更,還是不同文本的合 同規定的內容不一,后一合同僅僅對前一合同作出補充而并 非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