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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合同編號編制規則【5篇】

    時間:2021-06-04 合同協議 點擊: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第三編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勞動合同編號編制規則5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勞動合同編號編制規則5篇

    勞動合同編號編制規則篇1

    零售貿易項目俗稱零售商品,主要是指在零售終端通過POS掃描結算的商品。一聽啤酒、一瓶洗發水和一瓶護發素的組合包裝都可以視為零售商品。

    步驟一:為不同的商品項目編制不同的商品標識代碼

    ——零售商品的標識代碼結構

    在我國,零售商品的標識代碼主要采用GTIN的三種數據結構,即EAN/UCC-13、EAN/UCC-8和UCC-12。通常情況下,選用13位的數字代碼結構用EAN-13條碼表示。只有當產品出口到北美地區并且客戶指定時,才申請使用UCC-12代碼(用UPC條碼表示)。中國廠商如需申請UPC商品條碼,須經中國物品編碼中心統一辦理。EAN/UCC-13和EAN/UCC-8的結構分別如圖1、圖2、圖3所示。

    1)EAN/UCC-13的數據結構

    (1)當前綴碼為690、691時,EAN/UCC-13的代碼結構如圖1所示。

    (2)當前綴碼為692、693時,EAN/UCC-13的代碼結構如圖2所示。


    A、廠商識別代碼??廠商識別代碼是由中國物品編碼中心統一向申請廠商分配。廠商識別代碼左起三位由國際物品編碼協會分配給中國物品編碼中心的前綴碼。
    B、商品項目代碼??商品項目代碼由廠商根據有關規定自行分配。
    C、校驗位??用來校驗其他代碼編碼的正誤。它有固定的計算方法,參見GB 12904附錄。

    2)EAN/UCC-8的代碼結構如圖3所示。


    A、商品項目識別代碼??是EAN編碼組織在EAN分配的前綴碼(X8X7X6)的基礎上分配給廠商特定商品項目的代碼。為了保證代碼的惟一性,商品項目識別代碼須由中國物品編碼中心統一分配。
    B、校驗位??用來校驗其他代碼編碼的正誤。它有固定的計算方法,參見GB 12904附錄。

    ——零售商品標識代碼的編碼原則

    在編制貿易項目的商品標識代碼時,應遵守以下基本原則:

    (1)惟一性 惟一性原則是商品編碼的基本原則。是指同一商品項目應分配相同的標識代碼,不同的商品項目必須分配不同的標識代碼。不同商品名稱、商標、種類、規格、數量、包裝類型的商品應視為不同的商品項目,必須編制不同的標識代碼,以保證編碼的惟一性。

    (2)穩定性 穩定性原則是指商品標識代碼一旦分配,只要商品的基本特征沒有發生變化,就應保持不變。同一商品項目,無論是長期連續生產、還是間斷式生產,都必須采用相同的標識代碼。即使該商品項目停止生產,其標識代碼應至少在4年之內不能用于其他商品項目上。另外,即便商品已不在供應鏈中流通,由于要保存歷史紀錄,需要在數據庫中較長期地保留他的標識代碼,因此,在重新啟用商品標識代碼時,還需要考慮此因素。

    (3)無含義 無含義原則是指商品標識代碼中的每一位數字不表示任何與商品有關的特定信息。有含義的編碼,通常會導致編碼容量的損失。廠商在編制商品項目代碼時,最好使用無含義的流水號,即連續號。這樣能夠最大限度利用商品項目代碼的編碼容量。

    ——零售商品標識代碼的編碼示例

    假設分配給某企業的廠商識別代碼為6901234,表1給出了其部分產品標識代碼的編碼方案。

    根據表1所示可知:

    (1) 商品品種不同應編制不同的商品項目代碼。如:清涼油與風油精是不同的商品品種,所以其商品項目代碼不同。

    (2) 即使是同一企業生產的同一品種的商品,如果商標不同,也應編制不同的商品項目代碼。如:天壇牌風油精與龍虎牌風油精,二者商標不同,所以應編制不同的商品項目代碼。

    (3) 商標相同、品種相同,如果劑型不同,商品項目代碼也應不同。如:天壇牌清涼油,搽劑與吸劑的商品項目代碼不同。

    (4)品種、商標、劑型都相同的商品,如果商品規格或包裝規格不同,也應編制不同的商品項目代碼。如:天壇牌清涼油棕色固體搽劑中,3.5g/盒與19g/盒、3.5g/盒與3.5g/袋,其商品項目代碼各不相同;ROYAL BALMTM清涼油,18.4g/瓶的運動型棕色強力裝與原始型關節白色裝的商品項目代碼也不相同。

    (5) 對于組合包裝的商品,如龍虎牌家友組合,也應分配一個獨立的商品項目代碼。如果其包裝內的風油精與清涼鼻舒也有單賣的產品,則風油精、清涼鼻舒以及二者組合包裝后的產品應分別編制不同的商品項目代碼。

    服裝雖是一種較為特殊的商品,生命周期短,時尚性強等特點,但仍具有一般商品的通性,大部分在大型百貨商場、超市、專賣店等中銷售,這和在超市銷售的食品、一般日用品沒什么本質上的區別。因此,服裝商品條碼的代碼結構,亦應符合GB12904《商品條碼》的代碼結構。

    在我國,零售商品條碼的主要類型為EAN-13商品條碼,見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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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1 EAN-13商品條碼

    其代碼采用EAN/UCC-13結構,由13位數字組成,其結構如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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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1?EAN/UCC-13代碼結構

    標識零售商品的標識代碼還有EAN/UCC-8、UCC-12結構,但在國內比較少見,其代碼結構與EAN/UCC-13代碼相似,作用與EAN/UCC-13代碼基本相同,具體可參考GB 12904《商品條碼》國家標準。

    EAN/UCC-13代碼的結構如下:

    1.前綴碼

    廠商識別代碼最前面的2~3位數字稱為前綴碼,由國際物品編碼協會(英文簡稱GS1)分配給不同的國家和地區的編碼組織。我國大陸地區已使用的前綴碼為690~695,香港地區前綴碼為489,臺灣地區的前綴碼為471。

    2.廠商識別代碼

    廠商識別代碼由7~8位數字組成(到目前為止),位于EAN/UCC-13代碼的最左側,由中國物品編碼中心負責分配和管理。在我國,當前綴碼為690或691時,廠商識別代碼為7位,如表1之結構一;當前綴碼為692或693時,廠商識別代碼為8位,如表1之結構二。全世界任何兩家企業的廠商識別代碼互不相同,因此廠商識別代碼確保了商品條碼全球唯一。

    一個企業一般只有一個廠商識別代碼。但如果因產品項目太多導致編碼容量不夠用,可以向中國物品編碼中心申請增加廠商識別代碼。廠商識別代碼及相應商品條碼的使用要遵守《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不得轉讓、冒用、偽造,也不得擅自使用已注銷的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商品條碼。

    3.商品項目代碼

    商品項目代碼由4~5位數字組成,由廠商負責編制。在使用同一廠商識別代碼的前提下,廠商必須確保每個商品項目代碼的唯一性。

    在我國,商品項目代碼目前有兩種結構。當前綴碼為690或691時,廠商識別代碼為7位,商品項目代碼為5位,如表1之結構一,可標識100000種商品;當前綴碼為692或693時,廠商識別代碼為8位,商品項目代碼為4位,如表1之結構二,可標識10000種商品。

    4.校驗碼

    校驗碼由1位數字組成,是根據前12位數值按GB 12904《商品條碼》國家標準規定的公式計算而得,用來校驗前12位數字的譯碼正確性。廠商在編制商品項目代碼時,不必計算校驗碼,其數值由制作條碼原版膠片或直接打印條碼符號的軟件自動生成。

    廠商識別代碼、商品項目代碼和校驗碼只有合成一個整體,才能實現對一種商品的全球唯一標識,不能把它們分開來單獨使用。

    綜上所述,服裝企業只需自行編制商品項目代碼。

    服裝商品項目代碼是由4位或5位數字組成。

    ·編碼范圍

    根據我國商品條碼的代碼結構,服裝商品項目代碼的編碼范圍如下:

    凡是廠商識別代碼是以690、691開頭的,商品項目代碼由五位數字組成,編碼范圍是00000~99999。

    凡是廠商識別代碼是以692、693開頭的,商品項目代碼由四位數字組成,編碼范圍是0000~9999。

    ·編碼原則

    服裝企業在為零售服裝產品編制商品條碼的代碼(以下簡稱“商品標識代碼”)時,應當遵循唯一性、無含義性和穩定性的原則。

    1.唯一性

    根據GB 12904《商品條碼》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商品名稱、商標、種類、規格、數量、包裝類型等基本特征屬性有一項不同時,商品標識代碼就應當不同,這就是編制商品標識代碼所應當遵循的唯一性原則,俗稱“一品一碼”原則。

    對于服裝產品來說,其基本特征屬性一般包括品種、面料、款式、規格、顏色等。這些基本特征屬性一旦確定,一般就可以確定唯一的“一款”服裝產品。下面舉例說明服裝企業如何按照唯一性原則編制零售商品標識代碼。

    例如,某服裝企業申請了廠商識別代碼69290001。現在有一款新的產品要上市,按照表2-1之結構二,需要分配4位商品項目代碼,如0001,相應的校驗碼為2,則該款服裝產品的完整商品標識代碼為6929000100012。其后如有第二款產品上市時,應當分配另一個4位商品項目代碼,如0002,并得到另一個完整的商品標識代碼6929000100029。企業如果將商品項目代碼0000~9999這10000個號碼全部用完,再生產新產品時,就需要申請一個新的廠商識別代碼(如69290002)。此時,雖然后面的商品項目代碼(如0001)會和廠商識別代碼為69290001時的商品項目代碼重復,但由于廠商識別代碼不同,整個13位商品標識代碼也就不同,不會導致重碼。

    唯一性原則是編制商品標識代碼所應當遵守的最基本原則,也是最重要的一條原則。在商業POS自動結算系統中和服裝企業商品管理信息系統中,不同的商品是靠不同的代碼來區別的。假如把兩種不同的商品用同一代碼來標識,違反唯一性原則,會導致商品管理信息系統的混亂,給銷售商、消費者和服裝企業帶來經濟損失。當然,“唯一性”是相對的,如果一款新品中還有各種細小的差別(例如鈕扣的顏色、形狀不同),而服裝企業不需要考慮這種細小的差別對銷售、配送是否帶來影響,編制商品標識代碼時就可以對這些細小的差別不予考慮,對存在細小差別的服裝產品賦予相同的標識代碼。有時,對一些產品管理比較簡單的服裝企業來說,可能不需要統計同一小類產品的局部款式、規格、顏色的差別對產品的銷售、配送是否有影響,則可以將僅在這些方面存在差別的產品認為是一款產品,賦予相同的商品標識代碼。不過,商品標識代碼分配得越“籠統”,可以得到的服裝產品屬性信息也就越少,所以不同的企業應根據自己的商品管理需要確定產品的“相同”或“不同”,從而決定商品標識代碼的“相同”或“不同”。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基本特征屬性完全相同,但因在不同地區銷售而售價不同的兩批服裝產品,不應分配不同的商品標識代碼。例如,完全相同的襯衫,在一個城市售價為100元,而同時在另一個城市售價為80元,但它們在出廠時應賦予相同的商品標識代碼。為了通過編碼與條碼符號對不同地區銷售的相同產品進行區分,可以采用本章第五節提到的附加屬性代碼及相應條碼符號來表示。

    2.無含義性

    商品條碼具有全球通用性,這就要求其代碼長度不能隨意。EAN/UCC-13代碼只能由13位數字組成。在我國,一個服裝企業申請一個前綴碼為692或693的廠商識別代碼最多只能編制10000款服裝產品。因此,為了不浪費代碼資源,企業編制服裝商品標識代碼時一般只能采取無含義編碼,而且通常采用流水號編碼,也就是“有一款新品編一個代碼”。

    用上述13位商品標識代碼標識一款服裝產品,是為了給該款產品一個全球唯一的關鍵字,所有關于該產品各種屬性信息的描述全部依靠計算機數據庫系統進行管理。

    3.穩定性

    一款服裝產品被賦予一個商品標識代碼后,如果產品本身沒有變化,就不能改變其商品標識代碼。即使售價發生變化,也只能改變銷售管理信息系統的產品價格,而不能改變商品標識代碼。但是下列情況下需要改變商品標識代碼:

    ·產品的新變體取代了原產品;

    ·產品的輕微變化對銷售的影響比較明顯,企業需要考慮這種影響。

    另外,由于服裝產品的更新換代非常快,所以對于不再生產的產品,其商品標識代碼可以在適當時候賦給新的產品,以節省代碼資源。一般在一款服裝產品停產2年半后可以把相應的商品標識代碼重新賦給新的產品。總之,在不影響產品信息管理、不導致市場混亂的前提下,服裝企業應及時啟用停產產品的商品標識代碼,以盡量節省代碼資源。

    服裝商品標識代碼編碼的唯一性、無含義性和穩定性是三個非常重要的原則。服裝企業在編制商品標識代碼時,必須遵守這三個原則,科學、規范地進行編碼,充分發揮商品條碼的作用。

    采用商品條碼來標識服裝產品,企業往往擔心編碼容量不夠用。其實,這種擔心是不必要的。只要采用無含義編碼,現有的商品條碼系統成員至少有10000個號碼可以使用(前綴碼為692、693)。而且服裝產品生命周期短,往往一款產品經過一兩年就不再生產了,停產后兩三年該標識代碼就可以賦給別的產品。即使少數企業的產品眾多,10000個代碼容量確實不夠用,中國物品編碼中心還允許系統成員根據需要申請多個廠商識別代碼,每增加一個廠商識別代碼就意味著給企業增加了10000個代碼容量。針對個別大型服裝企業,中國物品編碼中心還可以提供專門的編碼容量解決方案。

    服裝產品的基本特征屬性繁多,商品標識代碼數量普遍比較大,一般至少達數百個,多的達幾萬甚至幾十萬個。這些代碼信息一旦出現混亂,可能給服裝企業的產品管理造成嚴重影響。因此企業必須十分重視商品標識代碼的賦碼管理工作,實行專人管理,盡量采用計算機自動賦碼和編碼信息管理,確保編碼信息的安全有序。

    勞動合同編號編制規則篇2

    2013年合同號編制規則

    一、為響應公司對文件及編號統一管理的要求,自2013年1月4日起法律事務部對合同編號進行統一編制和管理,各合同承辦人員應按照法律事務部編制的編號規則及分配的合同順序號統一進行編號。

    二、合同編號由五部分組成,各部分之間 “-”進行分隔,第一部分的字母表示文件類別,第二部分的字母表示合同類別,第三部分的數字表示合同順序號,第四部分字母表示我司簽署合同所歸屬的法人主體(即公司名稱),第五部分的數字表示合同簽署年份:

    示例

    HT-YC-001-AT-2013

    文件類別(合同文件HT)

    合同類別(原材料采購合同YC)

    合同順序號(001號)

    公司法人主體(安東石油AT)

    合同簽署年份(2013年)

    三、合同類別代碼如下:

    1.原材料采購類合同 YC

    2.固定資產采購類合同 GC

    3.技術服務采購類合同 FC

    4.產品銷售類合同 CX

    5.技術服務銷售類合同 FX

    6.工具設備租賃類合同 ZL

    7.人力資源類合同 HR

    8.財務管理類合同 CW

    9.投融資類合同 TZ

    10.后勤服務類合同 XH

    11.其它類合同 QT

    四、公司法人主體代碼如下:

    1.安東石油技術(集團)有限公司 AT

    2.北京海能海特石油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HN

    3.北京通盛威爾工程技術有限公司 TW

    4.北京安東石油機械技術有限公司 AX

    5.安東油田服務集團 AO

    6.吉林省東新石油工程技術有限公司 DX

    7.新疆通奧油田技術服務有限公司 TA

    8.安東通奧科技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AA

    9.新疆佛友石油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 XF

    10.北京佛友工程技術有限責任公司 BF

    11.四川安東油氣工程技術服務有限公司 SA

    12.Pure Energy Investments Limited PE

    13.北京安東軟件技術有限公司 AR

    14.天津安東石油機械制造有限公司 TJ

    15.天津安東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 TM

    16.天津安東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TT

    17.山東普瑞思德石油技術有限公司 SP

    18.新疆安東石油技術服務有限責任公司 XA

    19.安東新材料(遂寧)有限公司 SX

    20.四川通盛鉆探工程有限公司 SZ

    21.Antonoil International FZE AI

    22.Anton Energy Services corporation AJ

    23.Anton Oilfield Service Sucursal Colombia AG

    24.Andes Petroleum company SAS AD

    25.Anton Oilfield Services Africa AS

    26.Anton Oilfield Services Oversea Kish with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AL

    27.Petrotech Services KZ AH

    28. Anton Oilfield Services DMCC DM

    五、銷售類合同已取得完工確認單,因尚未簽署合同需申請合同預編號的,合同預編號的編制規則為在合同編號中年代號后面加:“-W”進行區分,此編號為合同的唯一編號,在該簽署正式銷售合同時仍應使用此編號HT-CX-001-AT-2013-W。

    六、內部關聯交易合同,在合同編號中年代號后面加:“-N”進行區分,并以公司采購主體進行編號,此編號為合同的唯一編號HT-YC-001-AT-2013-N。

    七、若對已簽署的合同進行變更,需簽署變更或補充協議的,在原合同編號的中年代號后面加:“-B”及順序號進行區分,此編號為原合同變更或補充協議的唯一編號HT-YC-001-AT-2013-B1。

    八、工具設備租賃類合同,在合同編號中年代號后面加:“-C”(即采購類)或“-X”(銷售類)對該類合同進行區分,如HT-ZL-001-AT-2013-C或HT-ZL-002-AT-2013-X。

    九、合同順序號由法律事務部根據各類合同簽署情況進行分配,以避免合同號的重復。

    十、法律事務部負責解釋本編號規則,若有疑問,請隨時與法律事務部進行聯系。

    十二、本編號規則自2013年1月4日起適用。

    勞動合同編號編制規則篇3

    勞動合同附件 編號:

    甲方: 乙方:

    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一致內容如下:

    .一:乙方有以下情形的則為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甲方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并不給于任何經濟補償,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乙方應負責賠償。

    1. 違反操作規程,造成本人(致殘以下)工傷事故或他人工傷事故的

    2. 違反操作規程,損害生產經營設備造成損失的,

    3. 不服從用人單位正常工作調度,

    4. 不服從用用人單位的勞動人事管理,

    5. 無理取鬧,打架斗毆,

    6. 隨意煽動員工罷工的,

    7. 散布謠言損害企業聲譽的,

    8. 給用人單位正常生產經營秩序和管理秩序帶來損害的。

    9. 未經同意擅自使用,披露,泄露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

    10. 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達五天,或一年內連續曠工時間達十天的,

    11. 一個月內無正當理由累計五天沒完成正常工作任務的。

    12. 有其他嚴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行為的。

    二:乙方有以下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行為的,甲方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并不給于任何經濟補償,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乙方應負責賠償。

    1. 員工有未盡職責的嚴重過失行為或者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的故意行為。

    2. 因粗心大意,玩忽職守而造成事故,

    3. 因工作不負責而經常產生廢品,

    4. 損壞工具設備,浪費原材料或能源,

    5. 因自身失職致使產品質量不過關導致客戶索賠,數額達 元以上的。

    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甲方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并不給于任何經濟補償,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乙方應負責賠償。

    四:以欺詐的手段或者提供虛假的身份學歷等證明文件,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甲方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并不給于任何經濟補償,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乙方應負責賠償。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甲方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并不給于任何經濟補償,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乙方應負責賠償。

    追究刑事責任包括:被人民檢察院免于起訴的,被人民法院判處刑法的,被人民法院免于刑事處分的,或被法院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的。

    本附件深圳市 公司與員工 對勞動合同內容的補充,本附件是經雙方認真磋商后簽訂的,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自愿受該附件約束。

    以上附件內容雙方都仔細看過并同意簽字

    甲方:深圳市 公司(蓋章) 乙方

    法定代表人簽名: 身份證號碼:

    時間: 時間:

    勞動合同編號編制規則篇4

    勞 動 合 同 鑒證編號:

    甲方: 聯系地址(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

    乙方: ,性別 ,身份證號碼: ,聯系地址 ,辦公室電話: ,手機: 宅電 ,E-mail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雙方本著誠實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則,經協商,達成本勞動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如下:

    第一條 合同期限

    1.1 本合同為:

    □*有固定期限的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終止(以下簡稱“聘用期”),該期限內的合同,該期限內的前 個月為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具體工作為 (選擇本項的,該項內容為空時本合同無效)。

    □*無固定期限的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到法定或約定解除終止合同的條件出現時止,期限內的前 個月為試用期。

    (*在以上三項中選擇適用的一項標記為“√”,不適用為“×”)

    1.2 聘用期屆滿,一方愿再續定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三十(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合同。

    1.3 在聘用期內,若甲方出資培訓乙方或乙方享受甲方其他特殊待遇,乙方應根據甲方的要求另行簽定有關服務期協議(以下稱“服務期協議”)。

    第二條 崗位和職責

    2.1 甲方聘請乙方從事 工作。乙方同意受聘于甲方從事該工作。

    2.2 甲方可以根據經營需要以乙方的工作能力和表現,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及職務。

    2.3 乙方應服從甲方的安排和管理,并保質保量地完成甲方分配的任務。

    第三條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3.1 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規定的勞動保護設施,乙方應嚴格執行該勞動安全衛生制度。

    3.2 甲方應根據乙方所從事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四條 薪酬待遇和保險福利

    4.1 甲方將按乙方的職務、工作性質、職責和技能決定乙方的工資(工資中已含國家規定的各類補貼)。

    □ *工資按浙江省義烏市天元置業有限公司管理手冊的有關規定執行,并由甲方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 *乙方在該崗位試用期間每月工資(稅前)為人民幣 元,試用期結束后工資由甲方告知乙方。

    (*在以上二項中選擇適用的一項標記為“√”,不適用為“×”)

    乙方應自負其個人收入所得稅以及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應有乙方承擔的強制性的社會保險費。

    4.2 甲方應按月支付工資,并可根據乙方的工作業績考核結果對乙方進行獎懲。

    4.3 乙方確認并同意,甲方可以根據經營需要以乙方的工作能力和表現,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及甲方的規章制度,合理調整乙方的工資。任何有關薪酬調整的決定都將由甲方自行做出并通知乙方。

    4.4 甲方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從乙方的工資中代扣代繳乙方的個人所得稅和應由乙方承擔的社會保險費。

    4.5 在聘用期內,乙方可以享受甲方按照法律法規要求所提供的社會福利和保險。

    4.6 在聘用期內,若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乙方有權享受的相關待遇將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公司管理手冊規定執行。

    4.7 在聘用期內,若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死亡,乙方有權享受的相關待遇將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浙江省義烏市天元置業有限公司管理手冊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工作時間

    5.1 工作時間和加班工資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實行年薪制或月工資制的,工資中已考慮加班因素,甲方不再向乙方另發加班工資。

    5.2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經營需要及乙方的工作部門和工作性質,經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后,甲方可以對乙方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前述情形下,乙方的具體上下班時間、休息時間和每周休息日將按照甲方通知的方式執行。

    5.3 乙方確認并同意,甲方可以根據其經營和業務需要變更乙方的工作時間安排,要求乙方輪班或在工作日或法定節假日、公休日及其他法定的休假日加班。甲方有權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甲方制定的規章制度給予乙方調休或支付乙方加班工資。

    第六條 勞動紀律

    6.1 乙方應在工作時間內將其全部時間、精力和技術,僅用于履行本合同規定之義務上,并有效的履行其職責,盡其最大努力以確定圓滿完成甲方分配之任務。

    6.2 乙方應忠誠并恪盡職守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之義務,不從事任何違反中國法律法規、甲方各項規章制度或可能損害甲方利益和聲譽的活動,不利用在甲方的工作職務或職位直接或間接地為自己謀取私利。

    6.3 甲方有權按有關法律法規和甲方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的規定對乙方進行管理和獎懲。

    第七條 服務期協議

    7.1 聘用期內,若甲方派遣乙方在國內或國外參加技術或商務培訓,甲方有權根據本合同第1.3條要求乙方與甲方簽署服務期協議。該協議將明確培訓期間雙方的權利義務、乙方完成培訓后應當繼續為甲方服務的年限(以下簡稱“服務期”)和相應違約責任等。

    7.2 若服務期不超過本合同項下乙方的聘用期,則本合同的聘用期屆滿之日應自動相應的順延至服務期結束之日。

    7.3 服務期協議一經簽署,應作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八條 保密和競業限制

    8.1 乙方確認,甲方擁有不為公眾所知悉的能為甲方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以及其他保密信息,這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國家法律規定的商業機密的范圍。其中,技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術方案、工程設計、電路設計、制造方法、配方、技術指標、計算機軟件、數據庫、研究開發記錄、技術報告、檢測報告、實驗數據、實驗結果、圖紙、樣品、樣機、模型、模具、操作手冊、技術文檔、相關函電等,經營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戶名單、營銷計劃、采購資料、定價政策、財務資料、法律事物信息、人力資源信息等。

    8.2 乙方承諾,對其了解的甲方全部或部分保密信息承擔最嚴格的保密義務,未經甲方事先書面許可不得披露給任何第三方,并且,乙方在甲方提出要求是,應與甲方另行簽訂“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乙方同意其將嚴格履行該等協議項以下的一切義務。

    8.3 本合同解除和終止后,本第八條應繼續有效。

    第九條 知識產權

    9.1 雙方同意、,乙方在聘用期期內及離職后一年內,單獨或與甲方的其他員工同因履行職務或主要利用甲方物質條件而創造的任何成果(以下稱“成果”)以及與該等成果有關的知識產權(下稱“知識產權”)權利歸屬甲方。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所創造的涉及甲方業務任何方面的構想、創造、開發或實際應用的所有的發明、設計、開發、改進(包括計算機軟件),商標和商業秘密。

    9.2 除非甲方事先書面同意,否則乙方不得:

    (1) 復制、改編、修改、翻譯、制造、營銷、出版、發行、銷售,許可使用或再許可使用、轉讓、出租、租賃、傳播、播放或展覽成果或其任何部分或任何形式的復制品;

    (2) 在中國及其它的國家和地區,申請、或申請登記成果中的或與成果有關的任何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或其他知識產權。

    第一十條 乙方承諾與保證

    在乙方受聘于甲方工作期間,不將其在原工作單位或他人的商業秘密以任何形式交付或泄露給甲方,如乙方的行為侵犯原工作單位或他人的商業秘密引起的法律責任和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擔。

    第十一條 合同的變更、終止及解除

    11.1 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通過書面方式變更、解除本合同,并應辦理本合同的變更、解除手續。

    11.2 有下列任一情形的,本合同終止:

    (1) 乙方聘用期屆滿,雙方不再續訂勞動合同;

    (2) 甲方申請或被宣告破產、解散或關閉;

    (3) 乙方退休或死亡;

    (4) 雙方另行書面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

    (5)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終止事由發生。

    11.3 有下列任一情形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但甲方應提前三十(30)天以書面通知乙方

    (1)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

    (2) 乙方不能勝任其工作崗位,經過甲方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

    (3) 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本合同無法履行,并且雙方經協商不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議;

    (4)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1.4 若乙方有下列任一情形,甲方可以隨時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1) 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 嚴重違反甲方勞動紀律、規章制度或規定;

    (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被勞動教養;

    (5) 對甲方實施欺詐或其他有違誠信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違反與甲方另行簽訂的“保密協議”、“競業限制協議”;

    (6)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1.5 有下列任一情形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 乙方在試用期內;

    (2) 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

    (3) 甲方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

    11.6 若乙方不能或不愿繼續受聘于甲方而解除本合同的,應當提前三十(30)天書面通知甲方(技術人員、管理經營人員應提前6個月書面通知甲方)。

    11.7 乙方應在本合同期滿、終止、解除后七天之內妥善完成其負責的有關甲方事務交接工作,確保其所負責的工作在其離開甲方后仍能得以順利進行,且不因此而受到任何阻礙或損害。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12.1 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損失狀況和違約責任大小,給予未違約方相應的賠償。乙方未經甲方同意單方解除本合同或擅自離職或違反本合同或擅自離職或違反本合同第八條、第九條任何一項乙方義務之行為,乙方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元,若乙方給甲方造成任何損失或損害超過違約金金額的,則乙方須對超過違約金金額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12.2 若雙方另行簽訂服務期協議或任何其他補充協議,乙方在聘用期或服務期內擅自離職,乙方也應按照本合同第12.1條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三條 勞動爭議

    甲、乙雙方因本合同引起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勞動爭議,雙方應盡力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一方可以在該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60)日內向甲方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仲裁申請。如果任何一方對仲裁結果不服,可在接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15)日內,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 通知

    14.1 一方根據、本合同的要求發出的通知、或其他書信應以中文書寫,以掛號信、快遞或傳真方式發往對方的聯系地址或其指定地址。

    14.2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若任何一方在任何時候變更其聯系地址,應立即書面通知另一方。

    第十五條 其他

    15.1 雙方在此聲明并保證,其具備簽署本合同并受本合同拘束的完全行為能力。

    15.2 乙方在此確認并保證,乙方簽署本合同及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均不會違反對乙方有約束力的任何其他勞動合同或有關協議,或對其有約束力的任何其他公司、組織或實體的任何文件。

    15.3 本合同一經雙方簽字蓋章后即為有效,此前簽署的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第十六條 文本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和鑒證方各執一份,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簽字:

    法人(授權)代表:

    簽訂日期: 簽訂日期:

    鑒證單位: 鑒證日期:

    勞動合同編號編制規則篇5

    編號

    單位

    性質

    勞動合同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職工) 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

    身份證號碼:

    住址:

    xx市xx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本合同期限為 年,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終止。其中試用期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限不足三個月的不能約定試用期)。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 崗位(工種)工作。

    第三條 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 。

    第四條 乙方工作應達到 標準。

    第五條 甲方按工作標準經考核、考評確認乙方不能勝任本崗位(工種)工作,可以條換乙方崗位(工種)工作。本合同履行期間生產經營發生變化,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變更乙方崗位(工種)工作。變更合同需采用書面形式。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六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以下三種工時制度中的(三選一): 。

    (一) 標準工時制度。(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

    (二) 綜合計算工時制度。(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三) 不定時工時制度。(執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在保證完成甲方工作任務的前提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甲乙雙方協商安排。)

    第六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時工作制度的,應當事先取得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許可。

    第七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且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 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的工資報酬;

    (二) 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合同第九條規定的限制:

    (一) 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 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十條 甲方按國家、省、市規定保證乙方的休息權利,乙方在合同期間享受休假日以及國家、省、市規定的探親、婚喪、計劃生育、女職工勞動保護等假期待遇。

    第一十一條 甲方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還有 。

    勞動報酬

    第十二條 甲方應根據國家相關政策法規,特別是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保障的規定,遵循按勞分配的原則,確定乙方工資支付形式和工資標準。

    第十三條 甲方應以貨幣形式于每月 日支付給乙方工資。月工資為 元。

    第十四條 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為 元或按 執行。

    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五條 甲乙雙方應按國家、省、市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為乙方繳納各類社會保險費,乙方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甲方代扣代繳。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后,甲方應按相關規定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手續。

    第十六條 在合同履行期間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其醫療待遇和病假工資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在合同履行期間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公負傷,其保險待遇甲方應按國家、省、市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在合同履行期間,乙方因病后非因工死亡、因工死亡的有關待遇,按國家、省、市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待遇,按國家、省、市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乙方應享受的其他保險福利待遇按國家、省、市現行規定執行。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二十一條甲方與乙方簽訂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向乙方說明,并在合同文本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第二十二條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二十三條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二十四條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 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二十六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雙方在違背真實意愿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六) 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七)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者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二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 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雙方在違背真實意愿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三)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 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 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 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 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 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 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 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撫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三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合同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 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 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

    (六)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 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 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 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 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 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合同第三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合同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 用人單位依照本合同第二十八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 勞動者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 用人單位依照本合同第三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合同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 依照本合同第三十五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社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合同三十七條規定的2倍標準支付賠償金。

    第三十九條 乙方經甲方出資培訓,雙方可簽訂培訓協議,明確培訓服務期限、違約責任等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履行本合同期間,乙方無故不履行培訓協議應按照協議約定支付給甲方違約金。;勞動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數額不得超過甲方提供的培訓費用,甲方要求乙方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第四十條 雙方可就保守甲方商業秘密的期限、違約責任等事項簽訂專項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乙方違反商業秘密協議,應承擔違約責任和給甲方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違約賠償責任按雙方協議處理。

    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四十一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在爭議發生之日起1年內向甲方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地方法院起訴。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中乙方的有關待遇如低于甲方集體合同規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者本合同履行期間,如相關條款與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相抵觸的,按照國家、省、市現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執行。

    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四十四條 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的附件有

    第四十六條 本合同應使用鋼筆、簽字筆或毛筆填寫,字跡清楚,文字應簡練、準確,不得涂改。

    第四十七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具同等效力。應乙方保管的不得由甲方代為保管。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蓋章)

    乙方:(簽章)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鑒證機關:(蓋章)

    鑒證時間: 年 月 日

    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乙方:(簽章)

    解除時間: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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