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4篇
企業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規范動火作業安全管理,保護員工健康安全,防止發生火災、爆炸事故而造成人員傷害、財產損失和環境影響,特制定本規定。
2 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除固定動火區(機修班專門的維修場所,有醒目的標識范圍)外所有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臨時作業。承包商動火嚴格參照本規定執行。
3 引用標準、文件
《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 (GB 30871—2014)
《國家安監總局關于印發遏制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見的通知》 (安監總管三〔2016〕62號)
《江蘇省安監局關于印發加強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 (蘇安監〔2016〕132號)
《南通市安監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動火作業安全管理的通知》 (通安監〔2016〕279號)
轉發市安監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動火作業安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東安監〔2016〕83號)
4 定義
動火作業是指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性的生產或施工作業區域內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各種臨時作業活動。具體包括各種電焊、氣焊、塑料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和氣割、等離子切割機、砂輪機、磨光機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及電鉆、風鎬、黑色金屬撞擊等產生火花的作業。
5 職責
5.1 主要負責人職責
5.1.1 審批特殊動火級別動火作業許可,包括書面審批和現場審批。
5.1.2 對涉及特殊動火的作業人員進行作業前安全培訓。
5.1.3 對特殊動火作業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5.2 分管負責人(總工程師或安全總監)職責
5.2.1 審批一級動火級別動火作業許可,包括書面審批和現場審批。
5.2.2 審核一級動火作業是否提級審批。
5.2.3 對涉及一級動火的作業人員進行作業前安全培訓。
5.2.4 對一級動火作業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5.3 安全環保部主任職責
5.3.1 審批二級動火級別動火作業許可,包括書面審批和現場審批。
5.3.2 審核二級動火作業是否提級審批。
5.3.3對涉及二級動火的作業人員進行作業前安全培訓。
5.3.4 對二級動火作業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5.4 安全員職責
5.4.1 協助動火作業所在單位開展危害識別,制定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5.4.2 檢查動火作業人員資質和動火監護人員資格。
5.4.3 保障動火專業檢測儀器的完好有效,對動火作業現場嚴格進行專業儀器檢測分析,填寫檢測分析合格后的數據,作為動火作業前安全分析的重要依據。
5.4.4 對凡涉及一級或特殊級別動火作業的全過程實行“一票一錄像”,錄像至少保留三個月。
5.4.5 隨時檢查作業現場狀況,發現違章或動火作業安全條件發生改變時,有權及時終止動火作業。
5.5 動火所在單位職責
5.5.1 嚴格按照動火作業分級定義標準,確定動火作業級別。
5.5.2 編制動火作業任務單中動火作業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安全分析和應急預案。
5.5.3 提出動火作業申請,辦理動火作業任務單和動火作業許可證,落實動火作業安全措施,組織實施動火作業。
5.5.4 對動火作業現場是否具備相應動火條件進行初審。
5.5.5 對動火作業相關人員進行作業前安全培訓和技術交底。
5.5.6 發現動火作業現場安全條件改變時,有責任及時終止動火作業。
5.6 動火作業人職責
5.6.1 在動火作業前確認動火作業區域、內容和時間。參加動火作業前安全分析,提出建議。
5.6.2 檢查保障動火作業器具安全可靠;嚴禁把動火器具借給沒有動火資質的人員使用。
5.6.3 嚴格執行動火作業許可證和動火作業證及操作規程的相關要求,服從作業監護人和屬地監督的監管。
5.6.4 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發現異常情況有權停止作業并立即報告。
5.6.5 動火作業結束時負責清理作業現場,確保現場無安全隱患。
5.7 動火監護人職責
5.7.1 熟悉動火作業區域、部位狀況、工作任務和存在風險,對動火作業實施全過程現場監護。
5.7.2 檢查確認動火作業現場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有權糾正或制止違章行為。
5.7.3 發現作業現場安全作業條件改變時,及時要求停止作業并立即向現場負責人報告。
5.7.4 會熟練使用相關消防設備、救護工具等應急器材,可進行動火突發緊急情況下的初期處置。
6 管理要求
6.1 基本要求
6.1.1 動火作業實行作業許可管理,特殊級別動火和一級動火應辦理動火作業任務單和動火作業許可證,二級動火應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動火作業任務單和動火作業許可證見附錄A、B。
6.1.2 動火作業前,應辨識危害因素,進行風險評估,采取安全措施。
6.1.3 特級動火和一級動火沒有辦理動火作業任務單和動火作業許可證(二級動火沒有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以及安全防范措施未全面落實的, 一律禁止動火。
6.1.4 動火作業任務單和動火作業許可證是現場操作依據,一張動火作業許可證只限同一地點、指定的時間范圍內使用,不得涂改、代簽。
6.1.5 處于運行狀態的生產作業區域內,凡能拆移的動火部件,應拆移到安全地點動火。
6.1.6 動火地點具體實施動火作業的人員不得超過3人。
6.1.7 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監護人應由動火點所在崗位熟悉工藝且是班組長以上人員擔任或是車間的公司義務消防隊員擔任。
6.1.8 節日、假日原則上不安排一級和特殊級別動火作業,如確需動火作業,應向園區安監部門報備并做好各項應急處置準備工作。
6.2 作業分級
公司固定動火區外的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三個級別,特殊動火級別最高。
6.2.1特殊動火作業: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6.2.2一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除特殊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和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
6.2.3二級動火作業:除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凡生產裝置或系統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可根據其火災、爆炸危險性大小,經公司安全管理部門批準,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6.3 作業現場安全要求
6.3.1 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備消防器材,滿足作業現場應急需求。
6.3.2 動火點周圍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動火點周圍有可能泄露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隔離措施。
6.3.3 凡在盛有或盛裝過危險化學品的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設施及處于GB50016、GB50160、GB50074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作業。
6.3.4 拆除管線進行動火作業時,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根據所要拆除管線的情況制訂安全防火措施。
6.3.5 在有可燃物構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內襯的設備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防火隔絕措施。
6.3.6 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時,設備內氧含量不應超過23.5 %。
6.3.7 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 m內不應排放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 m內不應排放可燃液體;在動火點10 m范圍內及用火點下方不應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
6.3.8 25m以內的動火作業,如遇有裝有危險化學品的車輛通過或停留時,應立即停止。
6.3.9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之間距不應小于5 m,二者與作業地點間距不應小于10 m,并應設置防曬設施。
6.3.10 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6.4 特殊動火作業要求
特殊動火作業在符合6.3要求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6.4.1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應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6.4.2必須預先制定作業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動火作業時,公司分管生產和分管安全領導(安全總監)、動火作業單位的負責人、生產部、設備部、安環部負責人和安全員必須到現場,必要時可請園區消防中隊到現場監護。
6.4.3動火作業前,公司主要負責人要召集分管生產和分管安全領導(安全總監)、技術部、生產部、安環部、設備部等有關部門負責人討論動火事宜,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6.4.4應在正壓條件下進行作業;
6.4.5應保持作業現場通排風良好。
6.5 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6.5.1動火分析的監測點要有代表性,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應對上、中、下各部位進行監測分析;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分析。
6.5.2在設備外部動火,應在不小于動火點10m范圍呢進行動火分析。
6.5.3動火分析與動火作業間隔一般不超過30min,如現場條件不允許,間隔時間可適當放寬,但不應超過60min。
6.5.4作業中斷時間超過60min,應重新分析,每日動火前均應進行動火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應隨時進行檢測。
6.5.5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他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應經標準氣體用品標定合格。
6.5.6動火分析合格標準為:
a)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分數)。
B)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分數)。
6.6 特殊情況動火作業
6.6.1高處動火作業
a) 高處動火作業還應遵循公司《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的相關要求。
B) 五級以上(含五級)天氣,禁止室外高處動火作業。
6.6.2受限空間動火作業
a)進入受限空間的動火還應遵循公司《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的相關要求,嚴禁將氧氣瓶或乙炔瓶放入受限空間。
B)受限空間的氣體檢測項目應包括可燃氣體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濃度、氧氣濃度等。氧含量在18%-23.5%范圍內,有毒有害氣體含量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規定。
6.7動火作業任務單和動火作業許可證管理
6.7.1動火作業任務單一式兩份,第一聯安全環保部門存檔備查;第二聯動火作業所在單位持有。
6.7.2 動火作業許可證一式三份,第一聯動火所在單位持有;第二聯動火作業人員隨身攜帶;第三聯安全環保部門存檔備查。
6.7.3動火作業任務單和動火作業許可證應至少保存一年。
7 動火作業實施程序
7.1 特殊動火或一級動火作業實施程序
7.1.1動火作業所在單位需要動火作業前,如果是涉及到特殊動火或一級動火作業的,必須提前向公司級分管領導詳細報告,待公司級分管領導同意后,才可按照相應動火級別要求進行動火作業前的現場準備工作和辦理動火作業任務單。
7.1.2 動火作業所在單位在準備好動火作業現場工作和填寫完動火作業任務單后,請該動火級別的動火審批人到現場進行書面審核和現場審核,審核通過后,動火審批人在動火作業任務單上簽字。
7.1.3 動火所在單位憑著動火作業任務單再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最終動火審批人在動火作業許可證上簽字后才可以動火作業。
7.2 二級動火作業實施程序
7.2.1 動火作業所在單位如果是涉及到二級動火作業的,必須提前向主管部門領導詳細報告,待部門領導同意后,才可按照動火作業現場安全要求進行動火作業前的現場準備工作。
7.2.2 動火作業所在單位在準備好動火作業現場工作后,請該動火級別的動火審批人到現場進行現場審核。審核通過后,動火審批人在動火作業許可證上簽字。
7.3.3 動火所在單位憑著動火審批人簽字的動火作業許可證才可以動火作業。
8相關記錄
8.1動火作業任務單
8.2動火作業許可證
8.3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
8.4 高處安全作業證
8.5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證
附A
江蘇********有限公司動火作業任務單
注:此單一式兩份,第一聯安全環保部門存檔備查;第二聯動火作業所在單位持有。
附錄B
江蘇********有限公司動火作業證
注:此證一式三份,第一聯安全環保部門存檔備查;第二聯動火作業人員隨身攜帶;第三聯動火所在單位持有。
企業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2)
規章制度:________
用火、動火安全管理制度
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部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用火、動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用火、動火安全管理應明確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用火、動火的審批范圍、程序和要求以及電氣焊工的崗位資格及其職責要求等。
二、用火、動火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需要動火施工的區域與使用、營業區之間應進行防火分隔。
2.電氣焊等明火作業前,實施動火的部門和人員應填寫《單位臨時用火、用電作業審批表》辦理動火審批手續,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滅火器材,落實現場監護人和安全措施,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
3.禁止在營業時間進行動火施工。
4.演出、放映場所需要使用明火效果時,應落實相關的防火措施。
5.不應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況需要時應有專人看護。
6.煙道等取暖設施與可燃物之間應采取防火隔熱措施。
7.廚房的煙道應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8.燃油、燃氣管道應經常檢查、檢測和保養。
用火用電用氣安全管理制度
一、用火、用電、用氣應認真執行相關專業操作規程和檢修制度;
二、本單位和外單位因施工(包括小面積裝修使用香蕉水、稀料等危險品動火的工程),必須到安全部辦理動火證。重點部位、危險地段動火(天然氣調壓站、變壓器室、配電室、汽車場、電腦房`、電話機房、蓄電池室、各機房、樓層天花板和倉庫內等處)必須由有關部門會審,無異議方能審批辦《動火證》;
三、施工單位進場前必須采取切實有效的防火安全措施,要確定專人負責,動火完畢立刻清查現場。不辦證而擅自動火的,現場人員應責令立即停止施工并通報主管安全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對相應人員實施處罰;
四、電焊、焊割作業必須由經過專門培訓,持有許可證書的人員實施,并選擇安全地點,焊割前要仔細檢查焊割點周圍情況,清除可燃物,如不能清除時,應采取澆濕,遮隔等安全可靠措施加以保護。嚴禁在有可燃蒸氣、氣體或粉塵的爆炸場所焊割,盛過或盛有易燃,可燃液體、氣體及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和設備,未徹底清洗干凈或采取其他有效防護措施前,不得進行焊割。焊割操作不準與油漆、噴漆、木工等易燃操作同部位,同時間、上下交叉作業。
五、嚴禁私自增加用電容量和用電設備,嚴禁私拉電器線路,加裝用電設備必須經單位主管部門批準后,由單位電工統一施工、安裝。
六、電器事故處理及拉合開關的單一操作應記入操作記錄簿和運行日記上。必須按操作完一項做一個記錄,全部操作完畢后進行復查,
并校正。
七、增加用氣設備、改動用氣管線,必須向燃氣管理部門申請,經審批后,由燃氣專業隊伍施工、安裝。
八、嚴禁在高層建筑內使用瓶裝石油液化氣。
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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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3)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目的】為了規范公司內動火作業的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動火作業過程中安全生產事故,保護公
司和職工生命、財產安全,依據《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30871-2014),制定本制度。
【適用范圍】適用于公司范圍內所有動火作業。
【職責】
1.安全部職責
1.1.負責本制度的編制和監督、落實;
1.2.負責一級動火作業的審批。
2.其他各部門職責
2.1.負責按照制度要求履行各自職責。
【定義】無
【內容】
1.動火作業的內容
1.1.焊接、烘烤、低溫焊接(錫焊)和亞弧氣割或火焰切割;
1.2.打磨或其他產生火花的行為;
1.3.用火把物體或管線割下或加熱進行在線彎管加工。
1.4.用非防爆工具在防爆區工作;
1.5.汽錘敲擊混凝土或在表面產生火花的工作
1.6.燃燒任何垃圾,流體或草地
1.7.烘烤物料管道
1.8.當現場不存在易起火的蒸汽(氣體)的情況下,使用手動工具、氣動的板手、冷割和噴砂不認
為是動火工作。
2.動火作業分級
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
2.1.特殊動火作業
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產裝置、 輸送管道、 儲罐、 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險場
所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
2.2.一級動火作業
在易燃易爆場所、酸堿儲罐區進行的動火作業。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有玻
璃鋼構件、陽光瓦的部位,按一級動火管理。
2.3.二級動火作業
除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
2.4.凡車間或單獨廠房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 可根據其火
災、 爆炸危險性大小,經安全部批準,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2.5.遇節日、假日、二級動火終審人不在、五級風以上天氣或其它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3.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和安全措施
3.1.安全防火要求
3.1.1.禁火區內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作業證,進入受限空間、高處進行動火作業,還須執行《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及《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的規定。
3.1.2.凡盛有或盛過化學危險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裝置及含有天燃氣、萘、苯、
二甲苯等危險化學品的管道、容器、塔、罐、釜各種設備等生產設施上進行動火作業時,根據實際情況將其與生產系統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辦理好動火證方可進行作業。
3.1.3.高空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陰井、地溝、水封、化糞池等應進行檢查、分析,距用火地點 15 米以內的,應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
對于用火點周圍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質的設備,應采取有效的空間隔離措施。
3.1.4.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定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進行動火作業時,周圍有可燃物,應采取防火措施。動火點附近如有可燃物、空洞、陰井、地溝、水封、化糞池等應進行檢查、分析,并根據現場的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3.1.5.動火作業必須有專人監火,動火前應清除現場易燃物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足適用的消防器材。
3.1.6.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確保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尤其進入容器時,更應細致檢查。
3.1.7.使用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和煤氣瓶與氧氣瓶在儲存、運輸和使用時的間距應不小于 5 米,他們與動火作業地點不小于 10 米,且不準烈日曝曬。
3.1.8.在有可燃物或可燃物構件的涼水塔、水洗塔等內部動火作業時,必須采取防火隔離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
3.1.9.當生產不穩定時設備、管道等腐蝕嚴重下,不準在其上進行作業。
3.1.10.動火期間距動火點 30m 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體;距動火點 15m 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液體;不得在動火點 10m 范圍內及用火點下方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當動火點周圍有運輸易燃物質的車輛經過時不得動火。
3.1.11.特殊動火作業,必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動火時,車間主管領導、動火作業與被動火作業單位安全員、安全部人員到現場,當情況特殊時,主管副總必須到現場。
3.1.12.一級動火和特殊動火前,動火單位要通知當班班長及有關單位,使能較好平衡生產及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3.1.13.生產運行狀態下動火,動火過程中必須設專人負責監視生產系統壓力變化情況。
3.1.14.動火作業完畢,動火人和監火人以及參與動火作業的人員應清理現場,監火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3.1.15.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二級動火終審人不在時要升級管理。
3.2.安全措施
3.2.1.拆遷法
拆遷法就是把禁火區內需要動火的設備、管道、及其附件,從主體上拆下來,遷往安全區動火后,再裝回原處。此法最安全,只要工件能拆得下來,應盡量運用。
3.2.2.隔離法
一種是將動火設備和運行設備做有效的隔離,例如管道上用盲板,加封頭塞頭,拆掉一節管子等辦法。另一種是捕集火花,隔離熔渣,將動火點和附近的可燃物隔離。例如用防火毯、石棉毯等不燃材料,將易燃物及其管道連接處遮蓋起來,或用鐵皮將焊工四面包圍,隔離在內,防止火星飛出,嚴禁用塑料薄膜及塑料編織布、(泡沫襯墊)等易燃物遮蓋隔離。如在建筑物或設備的上層動火,就要堵塞漏洞,上下隔絕,嚴防火星落入下層。在室外高處,則用耐火不燃檔板或水盤等,控制火花方向,高空動火作業點下方,火星所及的范圍內應徹底清除易燃易爆物品。
3.2.3.移去可燃物
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凡是焊割火花可到達的地方,應該把可燃物全部搬開,包括竹架板、廢棉紗等。笨重的或無法撤離的可燃物,則必須采取隔離措施。
3.2.4.清洗和置換
這兩項都是消除設備內危險物質的措施,在任何檢修作業前,都應執行。罐內作業的設備,經過清洗和置換之后,必須同時達到以下要求:
3.2.4.1.其沖洗水溶液基本上呈中性。
3.2.4.2.含氧量在 18-21%
3.2.4.3.有毒氣體濃度符合國家衛生標準。若在罐內需要進行動火作業,則其可燃氣體濃度,必須達到動火的要求。
3.2.5.敞開和通風
需要動火的設備,凡有條件打開的鍋蓋、人孔、料孔等必須全部打開,在室內動火時,必須加強自然通風,嚴冬也要敞開門窗,必要時采用局部抽風。如在設備內部動火,必須強制通風。
3.2.6.動火分析
經清洗或置換后的設備、管道在動火前,應進行檢查和分析。一般宜采用化學和儀器分析法測定,其標準是:如爆炸下限大于 4%(體積)的,可燃氣體或蒸汽的濃度應小于 0.5%,如爆炸下限小于4% 的,則濃度應小于 0.2% 取樣分析的時間不得早于動火作業開始前的半小時,而且要注意取樣的代表性,做到分析數據準確可靠。動火作業間斷半個小時及以上的重新進行采樣分析。
3.2.7.準備消防器材和監護
動火現場必須有人監護,并準備好足夠的、相應的滅火器材,以便隨時撲滅初起火。
4.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4.1.動火分析由車間安全員、主任、副主任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檢測,凡在我公司禁火區內動火作業,動火前必須進行動火分析。
4.2.如現場分析手段無法實現上述要求,應由主管副總簽字同意,另做具體處理。
4.3.動火檢測合格判定
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極限的下限大于等于 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 0.5%(體積百分數);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極限的下限小于 4%,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 0.2%(體積百分數)。
5.動火作業證的審批及管理
5.1.動火證審批
5.1.1.特殊動火證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動火作業負責人、動火人、監火人簽字并落實好安全措施,
經安全部初審簽字后,報主管副總終審批準。其有效期一般為 4 小時,最長不得超過 8 小時。
5.1.2.一級動火作業證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動火作業負責人、動火人、監火人簽字并落實好安全措施,并由車間主管領導初審簽字后報安全部終審批準,其有效期一般為 4 小時,最長不得超過 8 小
時。涉及苯類物質、萘、導熱油、天然氣的部位由安全部部長審批。
5.1.3.二級動火作業,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的主管領導終審批準,有效期不超過 8 小時。
5.2.動火證的管理
6.2.1.動火證由申請動火單位辦理。按動火證的項目逐項填寫,根據動火等級按上述審批權限辦理審批手續。
6.2.2.外來施工隊伍動火由相關聯系部門通知被動火單位指派動火項目負責人辦理動火證。
6.2.3.一份動火證只準在一個動火點使用,如多人在同一地點動火,可使用一份動火證,但參加動火作業的所有人應分別在動火證上簽字。
6.2.4.動火證不準涂改、轉讓,不準異地使用、不準擴大范圍、不準延時使用。
6.2.5.動火證特級、一級和二級動火證分開。動火證一式三聯,第一聯交監火人,第二聯交動火人,一級和特級動火證的第三聯由安全部留存,二級動火證的第二聯由車間留存;動火證保存期限至少為 1 年。
6.2.6.使用動火證時,不得超過動火證所批準的作業范圍和內容,否則應重新辦理動火證。
7.職責要求
7.1.動火作業負責人:可根據作業內容不同,由車間機修班長、值班長、安全員、副主任或主任擔任,負責辦理動火證,并對動火作業安全全面負責;應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7.2.動火人: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應參與安全措施的制定;應逐項確認相關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確認動火地點和時間;若發現不具備安全條件時不得進行動火作業;如發現動火審批手續不全可以拒絕動火,并向主管部門報告,動火人必須隨身攜帶動火證。
7.3.監火人:由車間委派安全員或動火作業所在部位(崗位)的操作人員擔任,必須是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應急措施的操作工。動火監護人負責動火現場的防火安全檢查和監護工作,檢查合格,在動火許可證上簽字認可。動火監護人在動火作業過程中不準離開現場,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作業,及時采取措施并聯系有關人員。作業完成后,要會同動火項目負責人、動火執行人進行現場檢查,消除殘火,確定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7.4.動火分析人:由車間安全員主任、副主任負責現場取樣分析,對分析結果負責。
7.5.實施安全教育人:由車間安全員、副主任或主任擔任,負責根據動火作業防火要求和實施的安全措施,對作業人、監火人進行安全教育。
7.6.動火作業審批人:動火作業審批人是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的最終確認人,對自己的簽字負責。并負責審查動火證辦理是否符合要求,到現場了解動火及周圍情況,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7.7.車間班長:在實施動火作業前,對作業證進行查驗,檢查人員、設施、安全措施是否與作業證一致,并在作業證上簽字。
企業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4)
酒店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酒店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酒店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 按規定辦理申報、審批手續。
(1)酒店和外來施工單位需要動火作業的工程,必須事先向保安部提出
申請,填寫“動火作業申請表”。
(2)保安部應按照三級動火審批制的規定,應上報上級領導和主管部門
批準的必須按規定申報核準。如在原定的動火時間內未能完成任務
而需延長時間繼續動火作業的,必須重新辦理動火手續。
2、 動火前必須做到“五不”:
(1)防火、滅火措施不落實的不動火。
(2)周圍的易燃物品未清除的不動火。
(3)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結構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不動火。 (4)凡儲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場所,未經排除危險的不動火。 (5)未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不動火。
3、 動火中必須做到“四要”,動火后必須做到“一清”: (1)要指定現場安全負責人,進行安全監護。
(2)要嚴密注意動火情況,發現不安全苗子,立即停火。、 (3)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4)要及時補救作業中發生的火警和燃爆事故。
(5)動火后必須做到“一清”:即清理現場火種后方可撤離。
4、 保安部在動火作業期間對施工現場要加強巡查,確保安全。
以下紅色的為簡歷模板不需要的可以編輯
刪掉~謝謝
X X X 個 人 簡 歷
基本信息
姓 名:xxxx 婚姻狀況:未婚 照出 生:1987-06-24 政治面貌:團員
戶 籍: 性 別:男
學 歷:本科 民 族:漢
專 業:英語 學 位:
畢業學校:
教育背景
2006.9-2010.6 吉林工程技術師范學院-----外國語言文學系
片 主修課程
大學英語精讀,大學英語泛讀,英語口語,英語聽力,英語寫作,英語口本科階段主修 譯,翻譯學,詞匯學,語法學,英美概況,英國文學,美國文學,語言學,
日語,中外名勝。
特長及興趣愛好
除了有專業的英語方面知識外,我在校生活部工作一年, 在系宣傳部和秘書處各工作一年。為全面發展,大三上學期,我加入系文學社,參于了我系《心韻》雜志的創刊和編輯工作。在這些活動中鍛煉了我的領導和團隊協作能力,學會了更好的與人相處,這些在我以后的工作中一定會有很大的幫助。
計算機能力
能熟悉使用Office工具以及Photoshop、Flash等軟件。
獲國家計算機二級等級資格證書。
外語水平
通過英語專業四級考試,能熟練進行聽說讀寫譯。
獎勵情況
2007-2008 優秀學生會干部 2008,07 師生合唱比賽一等獎 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
英語專業四級證書
實習經歷
有就填寫,沒有就刪除掉
自我評價
不會寫自我評價的可以訪問本人性格開朗、穩重、有活力,待人熱情、真誠。工作認真負責,積極主動,能吃苦耐勞。有較強的組織能力、實際動手能力和團體協作精神,能迅速的適應各種環境,并融入其中。我不是最優秀的,但我是最用功的;我不是太顯眼,但我很踏實;希望我的努力可以讓您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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