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法官職業道德建設,確保法官正確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標準。法官職業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潔、為民。基本要求是忠于司法事業,保證司法公正,保證司法廉潔,堅持司法為民,維護司法形象。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農業政策淺析論文的文章4篇 ,歡迎品鑒!

第1篇: 農業政策淺析論文
一、專業型法律碩士的法律職業道德教育模式探索
1.法律診所式教育。起源于20世紀70年代初期的美國的法律診所,已經在多年的實踐運用中被證明是法學專業的學生升華理論知識、獲取法律經驗、培養實務能力、鍛煉職業技能與道德素質的有效途徑。法律診所教育模式下,課堂教學中,圍繞學生承辦的實際案件,采取提問、討論、模擬、反饋等方式,使學生在交流互動中獲得實踐和法律上的知識;課堂外,學生在老師的指導和幫助下,代理案件,在實務中提高自己法律理論的運用能力,獲取法律職業的實踐經驗,培養法律職業道德意識和素養。因此,在高校對專業型法律碩士的教育中更多的運用法律診所課程和方式,能夠有效地培養專業型法律碩士的職業技能和職業道德意識,特別是律師職業技能,以實現法學理論與法律實踐的統一。
2.課堂教學與遠程觀摩相結合的教育模式。課堂教學在我國兩千過年的教學體制和理念中都占據著首要的位置,教師在課堂上對學生進行知識的講解和分析,以“傳道授業解惑”。但是,對于實用性極強的法學專業和專業型、復合型的法律碩士來說,法律職業道德的教育和培養僅僅只有課堂教育是遠遠不夠的。目前我國包括中國政法大學在內的少數高校與當地法院進行聯系,構建法庭審判的遠程觀摩網絡,讓學生不出校門,在教室中就能觀摩到各類案件的法庭審理過程,并能夠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認真學習和研究律師、法官以及檢察官等法律職業人員的職業行為。課堂教學與遠程觀摩的結合,能夠使學生更好的掌握理論知識和運用技巧。
3.實習與研究相結合。教師與律師的最大區別就在于,一個在研究中研究,一個在實踐中研究,大學教師甚至教授,通常都是埋頭做學問,理論能力和學術能力很高,但卻忽視了實踐。我國目前的高校教育,多是以學校教育為主,學生的實習成為畢業和就業前的一道程序。但對于專業型和復合型極強的法律碩士來說,雖然其在就業和擇業方面比法學專業的學生有著更多的選擇和機會,但是專業理論功底較弱,使其在走上工作崗位后的勝任能力存在一定問題。增加專業型法律碩士的實習教育,已經變得越來越迫切。只有更多的進行實習,深入法律職業的基層和實踐中,真正與法律職業工作者聯系在一起,才能發現目前我國法律職業道德的現狀和問題所在。讓學生更多地在實習中發現問題,并進行研究和總結,能夠更好地鍛煉學生的觀察能力,提升實務技巧,培養職業道德。
二、總結
雖然長期以來,高校教育對專業知識和技巧教育的重視,一定程度上忽視了對法律職業道德的陶冶和提升。但是目前,高校教育已經越來越多地意識到這一問題的存在,并積極改革和探索教育模式。相信通過法律診所、實習教育、庭審觀摩等多種教學方式和方法愈來愈多地運用,法律職業道德教育會更多的改善和提升。
第2篇: 農業政策淺析論文
【摘要】法律職業者被認為是現代社會公平正義的守護者,然而在現實生活中,出現了不少法律職業者為各種利益或其他不當目的而背棄法律職業道德的現象,直接導致人們對法律職業本身產生各種誤解,進而對法律的權威產生質疑,甚至部分人對相關社會制度信心產生動搖。我國法律職業者中因各種功利而棄道德甚至法律于不顧的根源在于缺乏對法律的精神信仰,建立法律職業者對法律的精神信仰是法律職業道德的基礎,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社會的重中之重。
【關鍵詞】法律職業道德;精神信仰;法律信仰
一、我國法律職業道德建設的現實發展狀況
法律職業道德是指法官、檢察官、律師等從事法律職業的人員所應遵循的道德規范的總稱。從法律職業的主體構成我們可以看出,法律職業者是法律的直接實施者,其與社會生活關系的緊密程度不僅說明了法律職業者的作為關系到民眾的切身利益,而且還充當著在建設法治社會進程中法治思想的傳播者角色。
鑒于法律職業者在建設法治社會中所扮演的角色和發揮的重要作用,我國對法律職業道德建設非常重視。國家先后出臺了多項法律、法規對法律職業者的道德和行為問題進行了比較全面的規范: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已經成為了我國法官職業道德的基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檢察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試行)》等對檢察官應當遵守的職業道德規范和違反這些規范的紀律責任作了具體規定。而《律師法》、《律師執業行為規范》等法律、法規對律師的職業道德問題也進行了規范。
以上法律、法規的陸續出臺,給我國的法律職業的道德行為進行了有效約束,在促進我國法律職業更加秩序化、正規化的同時也表明了我國法治建設的巨大進步。然而,我們也應該看到,在我國的現實社會生活中,司法腐敗案件不時呈現,冤假錯案也時有發生,律師行業之中的各種“潛規則”現象更是層出不窮,甚至有人將之稱為一種“行規”,說律師不是打贏官司,而是打通關系。這些問題的出現都表明了我國在完善相關法律職業道德規范的同時,法律職業道德本身卻難以深入人心。對于很多法律職業者來說,法律職業道德只是相關強制性規定在法律職業者心中形成的威懾、約束作用表現,而不能成為法律職業者所具有的個人思想,他們大多是“怕而不做,而不是自己不能做”。這種法律職業道德是十分脆弱的,因為它沒有信仰支撐,形同虛設,可有可無。二、法律信仰是法律職業道德的基礎(一)西方法律信仰起源概述
早在古希臘羅馬時期,法律信仰的概念就已出現,其在后來西方歷史各種法的精神文化建設中初步成型,如十二世紀中葉的羅馬法復興運動以及后來的人文主義者、自然法學派和啟蒙思想家的進一步繼承和發展羅馬法基本精神的運動。
在這些運動中,法學家和思想家們提出“提倡個性自由和解放、人與人之間的平等,反對和廢除封建等級和特權”等觀念,這些都為后來的資產階級法治觀念奠定了基礎。在后來馬丁?路德和加爾文等發起的以“信仰得救”信條的宗教改革運動中,馬克斯?韋伯稱之為“資本主義精神”的新教倫理精神高揚了“信仰”的權威和價值。這一信仰理念,使廣大教徒從等級森嚴的教會制度中解脫出來,并自愿在當時已成為社會權威的象征―法律的支配下,投身于社會的政治、經濟活動中,這促成了西方國家法律信仰理念的形成,進一步為近現代的資本主義法治理念提供了強有力的精神動力。
縱觀西方法律精神信仰的形成歷史,可以看出西方民眾對法律的信仰與宗教息息相關。西方唯心主義世界觀認為世界分為現實世界和真理世界,人則是二者的結合體,人就是為了追求精神的高度發展而回歸真理世界。西方的宗教信仰乃至法律信仰大都以此為基。“人不是物質的創造者,卻是思想的創造者。”筆者認為唯心主義斷不可取,但是客觀物質世界發展到一定程度出現了人類,人類的特別之處就是具有智慧,那么,人的這種智慧意識的存在意義及追求人的精神智慧的升華應該就是人類的精神文明的發展方向,這也是人之所以為人的基礎。物質文明的發展當然需要,但是人類自身精神文明的建設也十分必要,這早已被人類社會的發展歷史所證明。一個國家只有完善的法律制度,沒有社會大眾對法律的信仰,法治是難以實現的。(二)我國的法律信仰建設淺談
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經過建國幾十年來的實踐檢驗,馬克思主義被證明是科學的世界觀和方法論。然而,很多人對馬克思主義特別是其中的唯物主義理論有重大誤解,說唯物就是物質利益至上,這當然是不正確的,中國共產黨早已提出既要發展經濟又要兼顧精神文明建設。當前,我國社會經濟高速發展,部分法律職業者在錯誤的價值觀引導下,無法抗拒在社會工作中面對的種種誘惑,背棄法律職業道德的現象多有發生。在這種情況下,必須加強對他們價值觀的正確引導。筆者認為,建立法律職業者乃至整個社會對法律的精神信仰,解決我國的法律信仰危機,為法律職業道德找到支撐基礎,要從社會的各個方面入手。
首先,法律信仰屬于精神文化的方面,中國共產黨代表中國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黨和國家領導人提出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依法治國方略、樹立法律權威和憲法至上等思想無不是先進的精神文明成果。讓整個社會接受這種思想,必須建立相應的宣傳、教育制度,最好由各地方司法機關和基層群眾組織等定期進行民眾化的普法活動,這不僅能讓普通民眾了解法律的作用、價值,而且會讓法律成為人人皆備的救濟手段,長此以往,整個社會將逐漸呈現出人人懂法,人人守法的局面。
其次,建立法律信仰必須靠制度建設。這種制度建設不僅是法律職業道德規范建設,還包括整個法治社會的建設,這就對整個社會的法制發展提出了要求。要加強對法律職業者的懲處立法,不論是國家司法機關工作人員還是私人性質的律師,只要違反相關職業道德規范,一定要從嚴、從重懲處,因為法律職業者不僅是知法犯法,還是執法者犯法。同時,要更加全面和認真地審查立法工作,興良法,禁惡法,樹立法律權威。這些措施一方面會使法律職業者不敢隨便踐踏法律和違背道德,另一方面,通過對法律職業者違法行為進行懲罰,可以更好地體現法律的公平正義屬性,使整個社會更加信服法律。
最后,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社會,樹立法律至上的觀念,建立對法律的精神信仰與中國共產黨、中國人民崇高的社會理想追求相一致。建立更加強盛繁榮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進而實現共產主義的偉大理想本身就是對人類精神和真理的最高追求表現。實現這樣的目標,基本要求是物質極大豐富,精神極大提高。而法律是人類最重要的精神文明成果之一,信仰并遵守法律及伴隨法律產生的法律文化和人性精神(當然包括法律職業道德)不僅是對人類最高理想的追求,更是對人之為人的完善。法律職業者在違反法律職業道德或法律、法規的時候不僅僅是對法律權威的褻瀆,也說明了法律職業者本身“人性精神”的喪失!這種法律精神的喪失是與人類社會及自身思想的發展趨勢相背離的。當然,對于思想層次的改造向來是循序漸進的,我國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社會主義政治、經濟、文化繁榮發展,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在我國社會主義建設不斷潛移默化下,中國社會主義社會的法律信仰必將逐漸成型。
參考文獻:
[1]哈羅德?J?伯爾曼.法律與宗教[M].梁治平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
[2]哈羅德?J?伯爾曼.法律與革命[M].賀衛方,高鴻鈞,夏勇,張志銘譯.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
[3]謝晶晶.法律信仰淺析[J].重慶科學院學報,2011.09.
[4]亞里士多德.政治學[M].顏一,秦典華譯.北京:中國人民出版社,2003.
第3篇: 農業政策淺析論文
[摘要]農業競爭力是近年來農業經濟界的一個新話題。農業競爭力是一個綜合性的概念,它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因素,不同的因素對農業競爭力的影響方式和影響程度各不相同。本文分析了當前國際上競爭農業的發展趨勢,針對鄭州市農業與國外先進水平的差距,提出了提升鄭州市農業競爭力九個方面的公共政策。
[關鍵詞]農業競爭力公共政策
一、影響農業競爭力的主要因素及當前競爭農業的發展趨勢
1.影響農業競爭力的主要因素
農業競爭力是一個綜合性的概念,它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因素,不同的因素對農業競爭力的影響方式和影響程度各不相同,并通過農產品生產成本、農產品的實際價格、農產品比較優勢變化、實際質量、市場營銷能力和市場占有份額綜合體現出來。
(1)農產品成本。一般來說,成本與競爭力呈負相關,即成本低,競爭力強;成本高,競爭力弱。而在農業經營中,除生產費用以外,農產品的經營規模、區域布局、生態環境、生產條件、加工條件、政策變化等諸多因素也都直接或間接地決定農產品成本水平。
(2)農產品的實際價格。一般來說,實際價格與競爭力呈負相關。即在質量相差無幾的情況下,實際價格越低,競爭力就越高;實際價格越高,競爭力就越低。而且,要通過降低農產品的實際價格來提高農產品競爭力,其難度相當大。
(3)農產品質量。一般來說,農產品質量與競爭力呈正相關。即質量越好,競爭力越強;質量越差,競爭力越弱。而且,隨著農產品國際市場競爭日趨激烈,競爭形態已經從產品的價格競爭轉向質量競爭。農產品質量的高低,既決定了農產品在市場競爭中的地位,又決定了農產品市場競爭力的高低。
(4)營銷能力。一般來說,市場營銷能力如何,既決定了農產品在市場的地位和份額,又直接體現了農業競爭力的大小。積極開展充分的市場調研、恰當的市場細分和市場定位、正確的銷售策略、有效的促銷手段和良好的服務等一系列市場營銷活動,不僅是提高農產品市場占有率的關鍵,也是實現農產品市場競爭力的關鍵。
2.當前競爭農業的發展趨勢
今后的農業競爭,將日益趨于白熱化。競爭農業,也將成為推動農業發展的基本特征。其總體趨勢為:
(1)從局部性、區域性向全局性、全國性、全球性方向發展。今后,一個國家和地區的農產品能否占領更多的市場份額,不僅要比較區域內的產業、產品優勢,還要從全國和全球的產業格局比較中尋求最低成本、最大效益。鄭州市必須站在全國和全球的制高點,認真審定本地區的農產品發展對策,指導產業結構調整,并采用現代化的營銷觀念拓展農產品貿易。
(2)從傳統的經驗指導向信息引導方向發展。要在競爭對手越多越強的條件下取得勝利,關鍵是要充分掌握國內外農業科技發展和農產品供求變化的最新“情報”——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加強信息網絡的建設,發展現代化的信息技術,更迅速、更準確地掌握影響農業發展的各方面信息,將是鄭州市必須盡快解決的一項重要任務。
(3)從低技術水平的開發利用向現代高新技術方向發展。只有加快發展現代農業科技,才能在強手如林的競爭中做到以多樣化取勝、以優取勝、以廉取勝。鄭州市必須審時度勢地搶占農業科技的制高點,集中力量組織對農業生物工程技術的攻關,推進產業化、規模化生產,以及滿足市場對農產品優質化、多樣化、無公害、營養保健和廉價方面的需求,作為參與全球化競爭的必要條件。
(4)從產后推銷向產前訂單農業、期貨交易方向發展。以產定銷這種被動營銷方式存在著很大的盲目性和無序性,不適應市場農業發展的需要。隨著農業市場化程度的日益提高,農產品產后市場勢必會被產前的訂單農業和期貨交易所替代。鄭州市必須將訂單農業、期貨交易等貿易方式,作為今后農產品營銷競爭的重要形式。
二、鄭州農業與國外先進水平的差距
鄭州市農業與發達國家農業的差距,既體現在資源稟賦、財政及物化投入、市場建設等“硬指標”上,又反映在諸如人員素質、經營機制、農民組織化程度、管理水平等“軟指標”上。
1.觀念上的差距
鄭州市基本上還是傳統的農業觀念,認為農村的主要功能是經濟功能,忽略了農業的生態功能和社會功能。而發達國家是現代農業觀念,強調在提高經濟功能的同時,著力發揮其生態功能與社會功能的作用。
2.發展階段上的差距
一般說來,農業分為古代農業、近代農業、現代農業等三個階段。目前,鄭州市差不多是三種類型并存,只有少部分地區進入現代農業階段。而發達國家已全面進入現代農業。
3.農產品質量上的差距
以前,鄭州市農業片面追求農產品數量,忽視了質量,造成農產品質量水平總體較低,并已成為制約出口的隱患。而發達國家的質量農業早已走上了正規。
4.科技水平的差距
目前,鄭州市的農業科技進步貢獻率為40%左右,而發達國家為80%左右;鄭州市農業科技成果轉化率僅為30%~40%,而發達國家為60%~80%;鄭州市農業研究與發展經費占農業總產值的比重為0.2%左右,而發達國家是5%;鄭州市肥料利用率只有30%,而發達國家則達60%以上。
5.農業開放程度的差距
鄭州市農業的開放程度與其他行業相比有明顯的差距;而發達國家的農業基本上是與工業、服務業等“一視同仁”的。
三、從農業政策的重點內容上健全和完善提升鄭州農業競爭力的公共政策
1.把“三品”打造成我市安全優質農產品主導品牌的政策
“三品”是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無公害農產品的簡稱。我市“三品”的發展要按照“三位一體,整體推進”的思路,加快發展,樹立我市農產品品牌形象。在發展“三品”時要以推進農業增長方式轉變為核心,提高農產品質量水平為主線,保證消費安全為出發點,樹立農產品品牌為基本目標,以標準化生產為主要手段,標志管理為突破口,監督檢查為保障措施,大力發展無公害農產品,加快發展綠色食品,因地制宜發展有機食品。
2.加速農業產業化進程,健全農業產業化政策
農業產業化將農業再生產過程的產前、產中、產后諸環節連接整合為一個完整的產業系統,通過區域規模化和專業化的農業資源綜合開發,以科技進步和系列化服務為手段,實現種養加、產供銷、農工貿一體化經營。通過龍頭企業、專業市場、中介組織,把分散的農戶經營與統一的大市場銜接起來;通過按市場需求組織農業生產,興辦加工和運銷企業,把農產品生產同國內外市場需求銜接起來了,提高了生產者抵御市場風險的能力,進而把農業納入了市場化軌道,也為農業現代化創造了條件。
3.推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優化升級的政策
一是以提高農業產品質量為重點,提高農產品品種品質結構,提高農產品的競爭力;二是大力發展畜牧業和園藝業,發展高效農業,提高農業的效益;三是打破“大而全”、“小而全”地域格局,在更大范圍內進行區域結構調整,重組資源要素,提高農業的效率和效益;四是著眼于增加附加值,延長農業的產業鏈條,提高農產品加工業的水平;五是發展二三產業和小城鎮,拓寬農民的就業渠道,增加農民收入;六是實施退耕還林還草還湖,構建農業的可持續發展格局。
4.構筑多元投入機制,完善農業投入政策措施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資金的投向主要是由經濟效益決定的。而農業投資大多數具有周期長、風險大、比較利益低的特點。所以,政府不但自身要承擔一部分農業投資職能,而且要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吸引其他投資主體加強對農業的投資。根據我市近期的實際情況,加強農業投入的政策措施,至少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嚴格執行《農業法》。充分發揮中央財政對農業投入的引導和調控作用,明確地方政府在支持和保護農業方面的責任,調動地方財政支農的積極性;二是提高農業基本建設投資占政府基本建設投資總額的比重;三是積極鼓勵和引導農村集體和個人增加對農業的投入;四是改革農村金融體制,發揮政策性金融機構的作用,增加信貸資金對農業的投入;五是擴大農業利用外資的范圍和數量,吸引外商投資農業綜合開發。
5.建立健全農業保險制度,為農業生產提供風險保障
我們可以借鑒國外的做法,設立專門的農業保險機構,為農業生產提供風險保障。農業保險要逐步對主要農作物進行全程全季自然災害保險和市場保險,改變小階段如小麥收獲時的防火保險的做法。對農作物和家禽家畜進行市場保險難度大,但這是農民最盼望的保險,也是保護農業、調動農民積極性的重要措施,應試行并推廣。還要開設農民最低收入保險,如農民的一年收入達不到一定的數額,保險公司給予適當補貼,保證農民所得,以此來保護農民的基本經濟利益,充分發揮他們在農業生產中的作用。
6.加強農業科技開發和推廣應用,完善農業科技進步政策
在提高我市農業競爭力方面,農業科技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從長遠的觀點看問題。入世對我市農業科技發展提出的新要求,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要提高我市農產品的價格競爭力,需要科技發展做支撐。其次,要提高我市農產品的質量競爭力,更需要科技發展做支撐。再次,保護知識產權,對加強我市農業科研力量提出了新要求。一是建立農業科技創新體系;二是改革農業科技機構和服務體系;三是建立新的農業科技發展運行機制;四是建立強有力的農業科技保障體系。
第4篇: 農業政策淺析論文
【摘要】法律職業道德是法律人的“脊梁”,是法制社會進一步實現的重要保障,作為法律人我們理應堅守法律職業道德,維護法律的尊嚴與權威,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這是法律人義不容辭的責任。
【關鍵詞】法律人;法律職業道德;司法腐敗;公平正義
世界上唯有兩樣東西能讓我們的內心感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們頭頂上燦爛的星空,一是我們內心崇高的道德法則。——康德
法學是一門施展才華、滿足自尊、喚起激情、伸張正義的學科,從事法律相關職業是法律人引以為豪的資本。
法律功能的發揮,不僅僅依賴于法律人(法官、檢察官、律師等)專業高深的法律知識,更要依靠法律人過硬的法律職業倫理素養(包括堅定的政治信仰、高尚的司法道德素養、強烈的法律職業榮譽感、良好的從業心理素質等),而法律職業道德則是職業倫理素養中永恒的重點。
法律職業道德,是指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法律職業人員在其職務活動中與社會生活中所應遵循的行為規范總和。如果說法律法規是一個法治社會的血肉,那么職業道德則是法治社會的靈魂和支柱。法律職業道德需要被信仰,需要被遵守,否則法律就形同虛設,建設法治社會也只能是畫餅充饑、癡人說夢。
一、在貪官橫行,富豪霸道的時代,我們的“中國夢”何去何從?
“法不阿貴,繩不繞曲”!在法治國家,私權利主體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允許有法外特權的存在。由于我國特殊的歷史背景,腐敗成為中國在世界上的代名詞,貧富兩極分化則導致社會仇富心理日益突出,這兩者是我國政治經濟和各項事業發展、社會穩定的最大障礙和瓶頸。做為法律人,是否敢于堅守法律職業道德的陣地,敢于直面慘淡的現實和淋漓的鮮血,敢于用法律的武器給予那些忽視法律、凌駕于法律之上的狂妄之徒以致命打擊,關系到到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和每個中國公民公平正義“中國夢”的實現。
鑒于目前我復雜的社會形勢,作為一名法律人,我們理應崇尚法律的可預測性和權威性,恪守職業道德、維護公平正義。
二、“攘外必先安內”,嚴防自身司法腐敗
當前司法領域中腐敗現象逐步發展蔓延,說明司法隊伍本身存在許多問題,這需要從主體身上找尋司法腐敗的根源。“司法腐敗中的司法主體辦人情案、關系案,就是以人際關系的親疏乃至地位、身份的高低作為司法的依據,若推而至極便是親者、近者非亦是,疏者、遠者是亦非,嚴重影響了司法公正。”①表現在司法領域的人情關系、人際私情嚴重背離了法律職業道德要求,嚴峻挑戰了司法的公平公正和社會的公平正義,動搖了法律的權威和地位。更為嚴重的是,司法的腐敗致使其對行政官員腐敗查處工作寸步難行,不斷突破人民群眾的心理底線。
三、立法工作仍需與時俱進,法律人是職業道德要求有待進一步規制
改革開放以來,伴隨著中國法治現代化的進程,我國先后制定了《法官法》、《檢察官法》、《人民警察法》、《律師法》、《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等一系列法律法規,逐步完善了對最法律職業道德要求,規范了法律人的法律行為,很大限度地減少了法律人在執法從業過程中對公民合法權益和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侵害,但復雜多變的司法實踐和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無限放大了法律職業道德立法的滯后性,現實對我們的立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相關的法律職業道德的原則、原理有必要進一步具體化、規范化,使其更具可操作性和引導性,使法律人真正有法可依、依德而行,讓踐行法律職業道德規范成為法律人的自律行為、自覺行動。
四、法律人應腳踏實地,從自身職業做起踐行法律職業道德,服務社會
并不是每一個法律人都能掌控大量的司法資源,都能控制或對中國的法治進程施加重大影響,但是法律人完全可以從自身做起,從普通崗位普通職業做起,踐行法律職業道德,為法治社會的進一步實現盡綿薄之力。法律就是通過設定權利義務的方式在人與人之間形成相應的權利義務關系(也就是法律關系),從而將人的行為納入到統一的法律秩序之中,以實現法對社會生活的調整。法的存在,意味著人們謀求自身利益的行為的正當性,意味著現實的有生命的個體追求現實利益的正當性。作為一名法律人,我們有義務嚴格遵守法律職業道德,通過法律的運用以保障公民個人權利的實現,從而使法對社會的調整功能能夠得以實現。
五、法治國家的進一步實現需要法律職業道德的“保駕護航”
在法治國家,公權力行使主體的工作人員必須恪守法律職業道德,必須依法定程序、法定權限運用公權力,如有不法行為或行為明顯不當,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以對其權力的不當行使予以矯正,對受到不法侵害的合法權益予以彌補,這理應是公平正義法治理念的體現。
在法治國家,公民的個人權利理應得到尊重和維護,理應有一大批具有專業法律知識和職業道德的法律人為其提供專業法律服務,幫助每一位公民實現好、維護好自身合法權益。
在法治國家,國家機關所代表的國家、社會公共利益與公民個人的合法權益理應達到合理的比例和適當的平衡,如何把握這一尺度以及在現實中如何維護好各方權利(力),需要一大批具有法律職業道德的法律人來實現這一歷史使命。
真正的法律人,是認清社會現實后仍然熱愛法律;真正的法律人,是知道司法存在不公現象后,仍然崇尚法律、投身法律事業。法律人應該有這種睥睨一切艱難險阻的豪情,有這種以實現社會公平為己任霸氣。
雖然我們可能在法律職業道路上蹣跚前行,但是我們有理由相信,只要我們堅持法律人應有的職業道德,前途是遠大的,未來是光明的!未來屬于法律,努力了,堅持了,就不平凡!
注釋:
①羅旭著.司法腐敗的道德成因與法律人職業倫理教育[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