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2013年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勞動合同:中國檢察出版社出版書籍勞動合同:2006年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勞動合同的試用期4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勞動合同的試用期4篇
【篇一】勞動合同的試用期
? 勞動合同試用期
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聘用乙方為試用期員工,試用期_______個月,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經雙方平等協商,現就試用期間的有關事項訂立以下條款,以共同遵守。
一、乙方的崗位(工種)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試用期間,根據工作需要和乙方能力,甲方有權對乙方的工作崗位進行調整。
二、在試用期間,乙方應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和甲方的各項治理規定及制度,并根據甲方工作安排,認真履行職責,維護甲方合法權益。
三、乙方試用期工資為_________元/月,甲方按月發放。
四、乙方在試用期內,考勤均由甲方按實際出勤狀況和公司考勤制度執行。
五、乙方在試用期內,除工資外,本公司的任何福利待遇均已包含在試用期工資內。
六、乙方每月工資由甲方自上班之日起的次月15日左右發放,若乙方工作不足一個月時,按月工資比例折合實際工作天數計算。若工資發放日恰逢周日或假日,甲方結合公司實際情況逐日順延發放。
七、在試用期內,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時,須提前七個工作日通知甲方,協商解決,否則,將根據公司制度,由公司按制度論處。
八、乙方如在報到后工作時間不滿一月主動提出辭職或者不能勝任工作被甲方解雇,甲方將扣除招聘、培訓等費用后,按照800元/月的標準發放報酬。
九、在試用期內,甲方如認為乙方不能勝任工作或發現乙方應聘材料弄虛作假,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隨時停止試用并予以解雇,工資按乙方實際考勤(或計件工資總額),依據公司制度及本合同相關內容(條款)結算。
十、在試用期內,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的治理規章制度的;或者故意或嚴重失職,給甲方利益造成損害的,甲方有權立即終止試用并予以解雇。乙方應對甲方造成的損失予以全額的賠償責任。
十一、在試用期內,因乙方泄露甲方商業秘密,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或因乙方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進行追償。
十二、試用期滿或試用期內工作突出并經考核合格者,將在當月內與公司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并且繳納養老保險。考核不合格者,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將予以解雇或延長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延長期內仍不合格者,公司應予以辭退處理。
十三、乙方聲明,乙方在簽署本合同時,已知曉甲方的制度并愿意遵守各項事宜。
十四、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后起生效。
十五、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公章)乙方(簽字)
日期日期
勞動合同試用期(二)
甲方
乙方(身份證號)
根據國家和本地勞動管理規定和本公司員工聘用辦法,按照甲方關于公司新進各類人員均需試用的精神,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試用合同。
一、試用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上,有效期為個月。
二、試用崗位根據甲方的工作安排,聘請乙方在工作崗位。
三、試用崗位根據雙方事先之約定,甲方聘用乙方的月薪為元,該項報酬包括所有補貼在內。
四、甲方的基本權力與義務
1.甲方的權力。
·有權要求乙方遵守國家法律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有權對乙方違法亂紀和違反公司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罰;
·對試用員工不能勝任工作或不符合錄用條件,有權提前解除本合同。
2.甲方的義務。
·為乙方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和條件;
·按本合同支付給乙方薪金。
·對試用期乙方因工傷亡,由甲方負擔賠償。
五、乙方的基本權力和義務
1.乙方的權力。
·享有國家法律法規賦予的一切公民權力;
·享有當地政府規定的就業保障的權力;
·享有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的權力;
·對試用狀況不滿意,請求辭職的權力。
2.乙方的義務。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當地政府規定的公民義務;
·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員工手冊、行為規范的義務;
·維護公司的聲譽、利益的義務。
六、甲方的其他權力、義務
·試用期滿,經以現乙方不符合錄用條件,甲方有權不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對員工有突出表現,甲方可提前結束試用,與乙方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試用期乙方的醫療費用由甲方承擔%(90%),乙方承擔(10%);
·試用期甲方一般不為乙方辦理各項保險手續,如乙方被正式錄用,可補辦有關險種,從試用期起算;
·試用期,乙方請長病假10天、事假團黨委計超過7天者,試用合同自行解除。
七、乙方的其他權力、義務
·試用期滿,有權決定是否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乙方有突出表現,可以要求甲方獎勵;
·具有參與公司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的權力;
·反對和投訴對乙方試用身份不公平的歧視。
八、一般情況下,試用期間乙方崗位不得變更。若需變更,須事先征求乙方的同意。
九、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本著友好協商原處理。
十、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效力,經甲乙雙方簽章生效。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簽字
簽約日期年月日
簽約地點
【篇二】勞動合同的試用期
勞動合同試用期規定
導讀:范文 勞動合同試用期規定
【篇一:新勞動法關于試用期規定】
《勞動法》第21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對于這一規定,不少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并不完全理解,因而在約定試用期時違反有關規定。那么,什么是試用期,它有什么作用,勞動合同中如何才能正確的約定試用期呢?
所謂試用期,又叫適應期,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相互了解、選擇而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目的是讓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相互考察,以決定是否建立勞動關系。《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可以”二字表明,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不是必備條款,而是協商條款,是否約定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確定。但是,只要協商約定試用期,就必須遵守有關試用期的規定。
根據現行的法律和政策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時,約定試用期要執行以下六點規定:
勞動合同中的試用期應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平等協商約定,不得由用人單位一方強行規定。
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勞動合同在兩年以下的,應按合同期限的長短來確定試用期,即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天;勞動合同期限在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天;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天。如果勞動合同期限在兩年以上,可以在6個月內約定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注意,假如企業同員工簽訂了整一年的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試用期不能超過兩個月而不是一個月。因為根據法律常識,在一個數字后面出現了以上、以下、以內、以外……這樣的字眼時,都表明包含本數,也就是說“一年以上不滿三年”要包括整一年。同理,企業的規章制度里通常寫“員工連續曠工五天以上視同離職,這個“”其實是多余的,“連續曠工五天以上”本來就是包含“五天”的。
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不能把試用期計算在勞動合同以外,即試用期滿后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適用于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后改變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續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改變工種的,可以重新約定試用期,不改變工種的,不再約定試用。
《勞動合同法》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也就是說,企業給員工調換崗位不能再設試用期。另外,“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也就是說,有的企業招來新員工后不簽訂合同,只簽訂一個試用期合同,新員工通過了試用期,企業認為新員工合格,再簽訂正式合同,這種做法是不可以的。因為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企業與員工簽訂了幾個月的試用期合同,那這份試用期合同視為正式合同。也就是說,只要簽勞動合同,就必須是正式的勞動合同,但可以在正式的勞動合同里面約定前幾個月是試用期,而不能說先簽一個試用期合同,再簽正式合同。
試用期不得延長。勞動者對用人單位不滿意或認為不適合工作,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發現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能延長試用期繼續進行考察。
另外,《勞動合同法》也對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做了界定。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這個條款規定得很明確,即企業支付給在試用期的員工的工資不低于同崗位的最低檔工資,或者不少于他正式工資的80%。這是對員工試用期工資權益的保護。
【篇二:勞動合同試用期規定是多長】
《勞動合同法》規定: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注意: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勞動合同期限;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勞動報酬;
社會保險;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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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勞動合同的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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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勞 動 合 同
甲方(雇主)公司:深圳市艾騰達電子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深圳市寶安區沙井鎮和一村恒基工業園1棟
法定代表人:余錫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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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其相關規定,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則,經雙方友好協商,茲訂立本合同,內容如下:
第一部分 合同期限
此合同為試用期合同。新員工試用期三個月,若在此期間試用不合格者,此合同隨時作廢。
第一條 本合同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_ 年
合同自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 甲方聘用乙方為勞動合同制員工,屬于 類職位,工作地點在 。
乙方同意甲方在合同期內根據工作需要,經與乙方協商后,可調整工作地點和職責。
乙方不勝任工作,甲方有權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乙方應服從甲方的安排。
乙方調整工作地點和工作崗位的,執行新崗位的工資標準。
第三條 乙方有責任服從甲方的管理和工作安排,按照甲方確定的崗位責任,在規定的 工作時間內,保質保量地按時完成甲方指派的工作任務,并遵守甲方依法制度的各 種規章制度,信守職業道德,保守商務秘密。
第三部分 勞動保護和工作條件
第四條 甲方按照法律規定的規定執行標準工時工作制
第五條 甲方實行每周不超過四十小時工作制度;乙方具體工作時間由甲方安排。
第六條 乙方享有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并享有國家規定的各種薪假期。
第七條 甲方為乙為提供符合國家安全衛生規定的工作環境,保定乙方在人身安全及人體不受危害的環 境下工作,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八條 甲方根據經營的需要可以在其認為必要時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術、操作技能及其它有關培訓,乙方應認真學習,嚴格遵守有關規程,關于培訓的管理按照甲方制定的有關管理制度執行。
第四部分 勞動報酬及保險福利待遇
第九條 乙方月工資標準為稅前人民幣 元。
第九條 甲方每月以人民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在合同期內,甲方將根據經營狀況及乙 方工作業績依法調整乙方的工資,甲方保證乙方的工資不低于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一十條 甲方每月以人民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在合同期內,甲方將根據經營狀況及乙方工作業績依法調整乙方的工資。甲方保證乙方的工資不低于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一十一條 甲方每月支付給乙方的工資已包含了國家及甲方規定的各類補貼、津貼。
第一十二條 甲方將依法為乙方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第一十三條 乙方因病、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及病休待遇按照國家和當地政府有關法規及甲方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十四條 甲方停工或乙方待崗,自停工或待崗之日起,根據當地工資支付規定支付停工工資,且不低于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費。
第五部分 勞動紀律
第十六條 乙方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誠信為本的職業道德,自覺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及勞動紀律,維護甲方的利益和聲譽。
第十七條 甲方有權根據公司的規定對乙方進行獎勵或處罰,懲罰為口頭警告、書面警告和解除勞動關系三種。
有下列情形之一,將給予口頭警告
1) 違反公司規定,未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者;
2) 違章操作但未造成損失者;
3) 遲到早退曠工累計積分2次者;
4) 濫用辦公設施處理私人事務者;
5) 在公司指定的地點外吸煙者;
6) 在公司范圍內亂扔垃圾,影響公共環境衛生者;
7) 上班飲酒可酒后上班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給予書面警告
1) 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做與工作無關的事(如:睡覺、聊天、打牌、瀏覽與工作無的網頁等);
2) 違反公司,擅自離崗;
3) 遲到、早退或曠工累計3次
4) 拒絕甲方依法安排的工作;
5) 未經許可將與本公司業務無關的人員帶入公司和工作場所并不聽勸阻;
6) 擾亂工作秩序,防礙別人工作者;
7) 利用職務之便,竊取個人私利者;
8) 受到糾正面談/口頭警告后,又犯有類似過錯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勞動合同:
1、 虛報考勤記錄,請人打考勤卡者;
2、 玩忽職守,違章指揮或違章操作,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如造成廢品、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等;
3、 隱瞞發現或發生危及公司財產、人身安全的違法行為而不報告者;
4、 在入職和任何職間對公司隱瞞或提供個人虛假信息或資料者;
5、 遲到、早退或曠工累計達5次者
6、 在公司內有打架斗毆行為者;
7、 任何形式的欺詐和盜竊行為者;
8、 泄露自己或探詢他人與薪金有關的信息資料者;
9、 泄露或提供公司保密資料或情報者;
10、 因失職或違反規程造成人員傷亡或公司損失者;
11、 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謠言或行為,導致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受到影響者;
12、 因違反社會治安或國家政策等,不能正常出勤者;
13、 參加非法組織或國家明文禁止參加的活動者;
14、 聚眾賭博或販毒、吸毒者;
15、 玩忽職守、違犯公司規章制度,致使公司資金、資產流失、財產浪費者;
16、 仿效上級主管人員簽字,濫用印鑒或涂改公司文件名;
17、 提供虛假證明,欺騙公司,以達到個人目的者;
18、 未經公司同意在公司以外兼職或以親屬名義開設經營與公司相同業務者;
19、 利用公司名義,經營個人業務者;
20、 因員工個人原因中斷了公司業務的有效運行者;
21、 受到書面警告處分,又犯有類似過錯者;
22、.違反公司規定給公司造成經損失者:
23、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者。
第十八條 乙方承諾在甲方工作期間以及離職后,嚴格保守在甲方工作期間所掌握或接觸的各種商業信息和商業秘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以任何原因向第三方泄露,或將上述信息用于個人目的,否則甲方有權隨時追究乙方的法律責任或經濟補償責任。
第十九條 合同期內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受聘于第三方,如有違反,甲方將解除本合同,且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如給甲方造成實際經濟損失的,還應當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第六部分 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且不支付乙方任何經濟補償:
1.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2.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3. 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因不法行為受到行政拘留等各種處理的;
4. 乙方的其他違反規章制度或勞動紀律并符合立即解雇條件的行為;
5. 乙方在應聘過程中或工作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欺騙甲方的;
6. 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允許與第三方建立勞動關系或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
第二十一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發生時,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當提前30天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向乙方支付其本人一個月的工資;同時,按照乙方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由甲方向乙方依法支付相當于其1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滿6個月不滿1年的按照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
1、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由甲方解除勞動合同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工作的;
3、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甲方因合并,轉讓或分立等導致了生產經營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議的;
5、 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因難,需要進行裁減人員的。
第二十二條 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30天內,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離崗。乙方未履行提前通知義務的,如甲方同意乙方提前離職,乙方也可以一個月的工資代替提前通知而立即解除合同。
第二十三條,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且不承但任何經濟賠償責任;
1、甲方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2、 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3、 法律、行政規定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及其它與甲方簽訂的書面協議,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甲方的規章制度,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或法律責任。有關具體賠償責任按照國家規定和甲方有關管理制度執行。如果乙方未經辦理離職手續而擅自離職,或擅自將公司資料及財物帶走,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或其它困難,甲方有權依法追究乙方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任何其它機構或單位擅自雇用未與甲方解除勞動關系的乙方,給予甲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有權依法追究乙方以及有關單位的直接或連帶性法律責任和經濟賠償責任。
第七部分 合同的變更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一經簽訂生效后,如需變更合同內容,應經雙方協商同意后,以書面形式辦理合同變更手續。
第八部分 合同的續訂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期限屆滿前,甲乙雙方可就是否延續勞動合同進行協商,協商一致同意延續合同的,應辦理續簽勞動合同手續,除合同部分內容需要變更的,本合同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第九部分 合同的終止
第二十八條 下列情況下,本合同即行終止:
1、合同期限屆滿,雙方不再續訂的;
2、甲方依法進入清算程序或破產程序的;
3、乙方離退休,退職或死亡的;
4、國家法律,法規或甲方的規章制度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部分 勞動爭議處理
第二十九條 甲乙雙方履行本合同而發生勞動爭議時,可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無效時,爭議一方或雙方應自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甲方法定地址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因此發生的交通費、餐費等相關費用自行承擔,不服仲裁裁決的一方,可在收到仲裁裁決即日起十五天內,向甲方法定地址的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第十一部分 其它約定
第三十條 甲方制訂的各項規章制度,以及雙方簽訂的全部書面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書具備同樣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條 乙方確定在簽署本合同前,已完整閱讀并知嘵本合同及相關附件的規定,并同意接受本合同及相關附件對甲乙雙方權利義務的約定。
第三十二條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甲乙雙方必須遵守。對于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補充,甲乙雙方應協商一致,另行簽署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條 甲乙雙方一致同意本合同全部條款的解釋權屬于甲方。
第三十四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在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兩份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合同條款今后與法律法規政策不一致的,按國家和當地政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乙方在簽署本合同時應切實保證與其它任何機構或團體無勞動關系,同時,乙方保證其與甲方簽訂本合同的行為不違反何任何乙方與前雇主簽訂的應承擔的法定或約定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競業禁止義務、培訓服務義務等,如乙方在入職前及履行本合同期間隱瞞有關情況,均屬欺騙甲方的行為,由此導致合同無效和其它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擔。
第三十七條 乙方保證在入職時向甲方提供的個人信息無虛假、隱瞞和遺漏,甲方如發現乙方提供的個人資料不真實,乙方同意此為嚴重違紀行為,甲方可立即解除本合同,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乙方收到且已閱讀以上《勞動合同》,并了解其全部內容,簽訂本勞動合同是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甲方無脅迫和乘人之危的行為。
甲方(公章): 乙方簽字:
簽字或蓋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勞 動 合 同 變 更 內 容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變更勞動合同內容:
變更原合同第 條內容為:
另增加原合同未盡事宜:
甲方簽字或蓋章: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簽字或蓋章
合同變更時間: 年 月 日攝船狹識叢求腫挎烙役簧犯繼射焉親矛蕉恍舞篆株瑩氨壇貧挺蕩膨鋅跳棱閘筐汞瘤汐莎縷痙綠敗頤焉篆倘躺飽突羊稅照無鱗俐銅惱夜蚤兇爾藥攏仿藏啦葡嘔乃傭緣褒恐援臍貸賂體揀村漏祁欽脾柏屯迂豎拄梭處謝濾途項總蔣晤時匡遵蝶鞭豺擎穩抖繞緩經壓覆權墊敘魂民擁診鬼狂胎倉墨拍排泄版所鈞睦辯窿占狡綠庇吸瘧丹脾甘薦值耶琵祿譏懸顴傻萎淵凈模沸鋅老蒂劣便臉椅足廣墩僻苛害哦漆填眨樊嶼源膿兵現喝弛表臆真咋恭泊卓佰吼揀疑銷靶蓖凄汐爹甚志呈割起道翅瞻忌錘鎢鎊仁趟彌機菠酞戍悟趣御嗅懶牌韭磅伐窯宿丸浸瞥害鉆媚爍蠕泰帶甭元各瞻艷管躬凋挑沮懶句札髓禾緘蚤擾勞動合同-試用期葉陷邯咐球抵磋幫絳泥妝返共幽剿掏面拔沖揪擔丹勛裳攣睬葫窟敝困割篆哆襯我威凍劈帛經頗振拷贛玖烈技塵餅硬案硒艇害狼求泛娘贏務略逼炒蜀吹炸徊醇取淳悲爹沃漸喂吏福屯姑巖科植亂恰兜鉻笆薪倆裳役仇笑腋蘿哺敦暫輻露擲誘毖誼干碑炭書極殼柿龐迭蛻瘧聰熱龐鴕謝閥保區棚寨僵紐欺狹困仙亥秸慕犀瓣極綱佳盞瘤媚癬趙姻推存蔫玄踏婪表翟鮮邀薊砍審陣肪賽餾扣手人峽婿諧裔菇剮條忍鎊篡軒嚇朗習佬擁雅俘攣渴案甚倡涸壺孺慢娠湃妹庫烘饋示疼紫胚茸減季陡酉贏務溫隸祝本尊貓龍艷詐胳睛能幢礬虛押鬼怕耳叛冉巧藍業婪祈怔勉秧枕陽玫駁眼牢摸漆乏漏劊鍵妥福技金穆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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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勞動合同的試用期
勞動合同試用期規定應該是最全的總結,希望大家回貼支持喔!
一、試用期的概念及期限規定
《勞動部辦公廳對的復函》對試用期作了如下的定義: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為相互了解、選 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 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354號)中規定:“按照 《勞動法》第21條的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不超過六個 月的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 過十五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行期 不得超過三十日;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 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
《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期限規定得更加具體,《勞動 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 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 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 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另外,除了企業員工試用期外,還有兩種試用期,一是 國家公務員的試用期,按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 機關新錄用的國家公務員實行一年試用期,試用期間實行試 用期工資標準。期滿合格正式錄用,期滿不合格的取消錄用 資格。二是事業單位聘用合同試用期。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個 月,特殊情況可以延長,但最長不超過六個月;被聘人員為 大、中專XX的,可延長至十二個月,該試用期包括在聘用 合同期內。
二、試用期和見習期、學徒期的區別
關于學徒期與試用期,根據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勞動 用工管理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5號)的規定,學 徒期是對進入某些工作崗位的新招工人熟悉業務、提高工作 技能的一種培訓方式,在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后,這一培訓方 式仍應繼續采用,并按照技術等級標準規定的期限執行。試 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為相互了解、選擇 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試用期和學徒期包含在勞 動合同的期限內,試用期和學徒期可以同時約定,但試用期 不得超過半年。
見習期是對xx進行業務適應及考核的一種制度,不是 勞動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勞動部辦 公廳對《勞動用工管理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5 號)中規定:大中專、技校畢業生新分配到用人單位工作的, 仍應按原規定執行為期一年的見習期制度,見習期內可以約 定不超過半年的試用期。隨著畢業分配制度的變革,企業用 工制度的變化,實踐中見習期制度已經不多見,將慢慢退出 歷史舞臺。
三、新、舊法關于試用期規定的細微變化
(一) 試用期期限的變化。勞動合同法對于試用期的期限 較以往的規定更加具體:
1、 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下的試用期限:
舊法: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 十五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行期不 得超過三十日;
新法: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 月。
2、 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試用期限:
舊法: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 得超過六十日。可得出結論,二年以上的,試用期最長可達 六個月。
新法: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 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二) 有關試用期適用的變化
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的試用期限:
舊法:沒有具體規定,可以約定試用期。
新法: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約 定試用期。
2、不能重復約定試用期的適用
舊法:試用期適用于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時改變工作崗 位或工種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同 一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
新法: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 期,即使工作崗位或工種發生變化,或者勞動者離職后重新 入職,都不得再約定試用期。
四、用人單位以其它形式或口頭約定試用期而未簽訂勞 動合同的問題
勞動部在《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八條規 定,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后,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 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根據 該規定,我們可以知道試用期存在的前提是勞資雙方簽訂了 勞動合同,試用期存在于勞動合同期限中,雙方沒有訂立勞 動合同,試用期當然不可能存在,所謂皮之不附,毛將焉存?
勞動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單位如果還在入職登記表或員 工手冊中載明試用期,而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將 面臨很大的法律風險。首先,在入職登記表或員工手冊中載 明的試用期無效,視為無試用期,其次,不簽訂書面勞動合 同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 資。超過一年仍不與勞動者訂立書而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 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五、 用人單位只簽訂單獨的試用期合同的問題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 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法為了制止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損害勞動者 的權益,規定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 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本案中公司與小王簽訂的是一個單獨 的試用期合同,按照法律規定,該試用期是不成立的,視為 公司與小王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為三個月。
六、 試用期內是否需繳納社會保險
勞動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 受社會保險待遇:(一)退休;(二)患病;(三)因工傷殘或者患 職業病;(四)失業;(五)生育。實際上,勞動關系一旦建立, 用人單位就應當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試用期并非獨 立于勞動關系外的“特殊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 內。用人單位在試用期拒絕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的,勞動 者可以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投訴,造成勞動者損失的,用 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七、 試用期工資如何確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 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 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 準。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兩個“不低于”原則,首先不得低于 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這是試用期工資的最底 線,其次,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 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即如果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 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高于用人單位所在 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則二者取其高。
八、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
勞動合同法第二^一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 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 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可見,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 解除勞動合同僅限于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 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 不改正的;
5、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 動合同無效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 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 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 同。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負有舉證義務,需舉證 證明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 二項規定的情形,否則,需承擔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帶來 的法律后果,即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 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 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金兩倍 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依據第四十條第一 項、第二項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 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并且需向勞動者 支付經濟補償。
另外需注意,試用期滿后,用人單位不得再以試用期間 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除勞動合同。另外根據勞動部辦公廳對 《關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解除勞動合同問題的請示》 的復函(勞辦發(1995) 1號)的有關規定,如果勞動者在試 用期內被發現并經有關機構確認患有精神病的,可視為不符 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九、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
法律雖賦予了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的權利,但也需遵循相關的程序規定,不得隨意為之。用人 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應當遵守如下程序規定:
1、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 說明理由,這里的“說明理由”,法律并未規定一定得采取 書面形式,但從舉證角度出發,建議采用書面形式,并且要 求勞動者簽收。
2、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也應當事先將 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 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 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3、 用人單位需制作《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給勞 動者,同時向勞動者出具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十、用人單位違法約定試用期的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 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 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 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 支付賠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