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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員勞動合同制【二篇】

    時間:2016-12-02 單位總結 點擊:

    勞動合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2013年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勞動合同:中國檢察出版社出版書籍勞動合同:2006年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全員勞動合同制2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全員勞動合同制2篇

    全員勞動合同制篇1

    Q/YNYC

    云南省保山市煙草專賣局(公司)企業標準

    Q/YNYC(BS).G04.108—2011

    9全員勞動合同制管理辦法

    2011-06-15發布 2011-06-15實施

    云南省保山市煙草專賣局(公司) 發 布

    前 言

    本標準附錄均為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對全員勞動合同制管理做出了規定。

    本標準由人事勞資部提出,屬公司級標準。

    本標準由人事勞資部歸口。

    本標準由人事勞資部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李萍、楊華

    本標準2011年首次發布。

    全員勞動合同制管理辦法

    1 范圍

    適用于所有與公司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的勞動合同簽訂、續訂、變更、解除及終止等管理,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的勞動關系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企業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3 術語和定義

    3.1

    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按合同的內容分為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4 工作職責

    4.1

    人事勞資部

    負責勞動合同的管理工作。

    設專人負責勞動合同的管理,建立各種合同臺帳,辦理勞動合同簽訂、續訂、變更、解除及終止等具體手續,并負責檢查崗位聘任協議執行情況,協助處理勞動爭議。

    5 內容和要求

    5.1 總則

    5.1.1 勞動合同是公司與員工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協議。公司與員工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原則的基礎上簽訂勞動合同,并結合實際需要就試用期、見習期、培訓、服務期、競業限制、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進行約定。各專項協議書為勞動合同書的附件,與勞動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5.1.2 所有與公司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均應簽訂勞動合同,公司不得與尚未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5.1.3 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市公司和各分公司應當建立員工名冊備查。

    5.1.4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簽訂勞動合同,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5.2 勞動合同的簽訂、變更、續訂、終止和解除

    5.2.1 勞動合同文本

    5.2.1.1 公司統一使用《云南省勞動合同書》,執行其約定的條款,同時對有關內容加以明確和補充。其中:工作內容”一欄,主要指員工從事勞動的崗位即管理(技術)崗位或生產(工勤)崗位。

    5.2.1.2 管理(技術)崗位是指擔負領導職責并承擔管理任務的工作崗位(含具有相應專業技術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崗位),組織任命的副股級以上的中層管理人員和具有中級及其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并被聘用的人員。

    5.2.1.3 工勤崗位指具體履行組織、實施、執行生產、經營、專賣管理職能的崗位和具有中級以下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崗位,具體從事生產、經營、專賣管理和業務工作(含不具備管理和技術崗位的條件的部室(科)工作人員、高級技師、技師、高級工、中級工、初級工、品牌經理、客戶經理、專賣稽查員、機電修理工、系統維護工、烤煙生產技術指導員、煙葉質檢員、現場管理員、統計員、操作工、倉儲系統操作工、汽車駕駛員、電話訂貨員、電話咨詢投訴員、煙站、核算員、汽車駕駛員、倉管員、文印員、等)。

    5.2.2 勞動合同的簽訂

    5.2.2.1 公司法人代表、黨委書記、局長與云南省煙草專賣局(公司)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簽訂勞動合同。

    5.2.2.2 分公司領導班子和公司本部(各部門)員工與公司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簽訂勞動合同。

    5.2.2.3 分公司員工與分公司經理或其委托代理人簽訂勞動合同。

    5.2.2.4 有下列情形的員工,公司可以與其簽訂專項協議書:

    a) 公司為員工提供了2萬元及以上的專項技術培訓費用(專項技術培訓費包括公司為了對員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于該員工的其他直接費用),可以約定服務期。

    b)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員工,如涉及公司自主知識產權、兩煙生產經營核心技術、公司商業秘密等情況的員工,應當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但競業限制期限不超過兩年。

    c) 享受醫療期待遇病休人員應簽訂《醫療期協議書》,在不違反國家相關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就醫療期的待遇、福利等進行約定。

    d) 公司支付員工在職學歷教育3000元及其以上一次性獎學金,可以約定服務期。

    5.2.2.5 勞動合同書經公司和員工雙方簽字或蓋章以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受國家法律保護,雙方必須全面履行,任何一方違反勞動合同,都須承擔違約責任。

    5.2.3 勞動合同期限

    5.2.3.1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5.2.3.1.1 約定了合同終止日期的勞動合同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限一般為三至五年。

    5.2.3.1.2 新接收的碩士研究生、大專院校畢業生,公司與之訂立期限為3年的勞動合同,執行1年的見習期(含6個月的試用期),見習期計算在合同期限內;博士研究生公司與之訂立期限為5年的勞動合同,執行6個月的試用期,試用期計算在合同期限內。

    5.2.3.1.3 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期滿,雙方當事人同意續延合同,但尚未達到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經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后,可續訂五年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5.2.3.2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5.2.3.2.1 勞動合同中不確定終止日期的,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5.2.3.2.2 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員工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員工本人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a) 員工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b) 員工在本單位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沒有出現本辦法第十四條、十五條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5.2.3.2.3 內退員工在內退前存續的勞動合同在變更相關內容后繼續履行,合同到期后,雙方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5.2.3.3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此款是指公司與員工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時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該項工作或者工程開始的時間,就是勞動合同履行的起始時間,該項工作或者工程完成時,勞動合同即終止。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適用于下列崗位:烤煙助收員,烤煙助烤員。

    5.2.4 勞動合同的變更

    5.2.4.1 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時,勞動合同應變更相應內容。勞動合同期內,因客觀情況發生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一致,可對勞動合同相關內容作相應變更。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應將變更要求書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應在15日內做出書面答復。

    5.2.4.2 員工在崗位變動后一周內,各部門需將崗位變動情況報人事勞資部門,由人事勞資部門辦理勞動合同變更手續,作為員工辦理內部退養、退休手續的依據。沒有辦理崗位變動及崗位變更手續的,按勞動合同最后記載的崗位辦理退養和退休手續。

    5.2.4.3 員工內部退養的,應當變更勞動合同,就工作內容及勞動報酬、勞動紀律等有關事項重新約定,拒不變更勞動合同者,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后,單位有權解除其勞動合同。

    5.2.5 勞動合同終止

    5.2.5.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a) 勞動合同期滿;

    b) 員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c) 員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失蹤。

    d) 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e) 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f)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g) 勞動合同期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延續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員工未進行離崗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 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 女員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 員工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5.2.5.2 勞動合同終止前三十天,公司應書面通知員工,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員工應在一周內書面答復。如果續訂勞動合同,雙方必須在合同到期前續訂。

    5.2.5.3 因工傷、職業病造成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員工,勞動合同期滿,按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5.2.5.4 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5.2.5.5 員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解除勞動合同:

    a)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招收錄用條件的;

    b) 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

    c)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3萬元及以上的;

    d) 泄露本企業技術、經營秘密,使企業信譽、利益受到嚴重損害,造成不良影響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3萬元及以上的;

    e) 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影響,用人單位對此提出反對意見,勞動者拒不改正的;

    f) 員工向公司隱瞞或提供虛假的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的;

    g) 連續曠工15天(含15天)或1年內累計曠工30天以上(含30天)的;

    h) 被依法處以勞動教養或追究刑事責任的。

    5.2.5.6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員工或額外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a) 員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b) 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c) 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后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5.2.5.7 員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照本辦法第十五條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如果出現本規定5.2.5.5條之情形,公司依然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a)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b) 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員工患有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c) 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醫療期內的;

    d) 女員工在孕期、產期或哺乳期內的;

    e) 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f)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5.2.5.8 員工提前30日或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如果員工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未處理完畢或其他問題正在受審查的,公司暫不與之解除勞動合同,直至問題處理完畢。

    5.2.6 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

    5.2.6.1 公司提出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需基層單位書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附上必要的證明材料,交人事勞資部審核,并報公司領導審批,由人事勞資部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手續;

    5.2.6.2 員工提出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員工本人寫出書面申請,經部門簽署意見后,由人事勞資部審核并報公司領導批準后,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手續。

    5.2.6.3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員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應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員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員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a) 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b) 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c) 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d) 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5.3 勞動工資勞動保險待遇

    5.3.1 云南省煙草公司保山市公司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書》中的工作等內容應作以下約定:

    a) 云南省煙草公司保山市公司以及所屬各單位與員工簽訂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時,工作內容中的工作崗位(工種)統一按《保山市煙草專賣局(公司)定崗定責定編及崗位類別劃分實施辦法》中設定的崗位名稱填寫,具有中級及其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并被聘用在崗的人員,填寫工作崗位時按技術崗位填寫,具有初級(助級或員級)專業技術職稱并被聘用在崗的人員,填寫工作崗位時按生產(工勤)填寫。

    b) 工作地點:保山市轄區內;

    c) 簽訂勞動合同后因工作需要,公司可根據員工的學識水平、技能特點、身體狀況等因素調整、變動其崗位(工種),員工應予支持,服從安排。但各公司應當就員工變更后的崗位(工種)名稱辦理變更手續。

    5.3.2 公司支付員工的勞動報酬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執行以崗定薪,崗變薪變的原則,按員工的崗位確定工資標準。

    5.3.3 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按國家《企業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執行,具體規定如下:

    a) 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醫療期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醫療期為六個月。

    b) 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醫療期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醫療期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醫療期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醫療期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醫療期為二十四個月。

    c) 上述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醫療期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醫療期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醫療期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醫療期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醫療期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5.3.4 員工患特殊疾病(癌癥、精神病、癱瘓等),在二十四個月內尚不能痊愈的,經企業批準,可適當延長醫療期。

    5.3.5 員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病假工資按國家及企業的現行規定執行。

    5.3.6 員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十五年及以上,符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條件,辦理退休手續。

    5.4 違約責任、經濟補償與賠償

    5.4.1 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a) 公司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

    b) 公司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

    c) 公司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員工工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

    d) 公司未依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

    e) 公司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員工權益,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

    f) 公司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員工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

    g) 公司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員工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

    h) 公司訂立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

    i) 公司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

    j) 公司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員工人身安全,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

    k)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5.4.2 公司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a) 協商解除:由公司提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b) 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

    c) 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

    d)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公司與員工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

    e) 公司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

    f) 公司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

    g) 公司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公司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h) 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公司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i) 勞動合同期滿,員工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公司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由公司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j) 因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k) 因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公司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l)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5.4.3 公司在下列情形下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不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

    a) 協商解除:員工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b) 按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c) 特殊情況下的勞動合同終止:

    -- 員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 員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終止的;

    --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員工不同意續訂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5.4.4 經濟補償金支付標準包括以下內容:

    a) 經濟補償金按員工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不計算在內),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員工支付。六個月以上(含六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員工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b) 員工月工資高于保山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c) 本單位工作的年限,除退伍、轉業軍人的軍齡計算為“本單位工作年限”外,其他人員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不計算為“本單位工作年限”。

    5.4.5 員工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具有下列情況的,應當向公司支付賠償金,賠償金額按約定執行:

    a) 公司為員工提供了專項培訓經費并約定了服務期,在服務期解除勞動合同的;

    b) 員工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

    5.5 勞動爭議

    5.5.1 勞動合同雙方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辦理。

    5.5.2 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發生勞動爭議時,由相應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調解達不成一致協議的,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如對仲裁結果不服,可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6 支持文件

    7 附錄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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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門

    保管部門

    保管

    年限

    1

    云南省勞動合同書

    人事勞資部

    人事勞資部

    永久

    2

    勞動合同變更通知書

    人事勞資部

    人事勞資部

    永久

    3

    省社保廳統一格式

    人事勞資部

    人事勞資部

    永久

    4

    省社保廳統一格式

    人事勞資部

    人事勞資部

    永久

    5

    省社保廳統一格式

    人事勞資部

    人事勞資部

    永久

    全員勞動合同制篇2

    北京XX股份有限公司全員勞動合同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和員工的合法權益,建立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北京市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細則》及本公司《章程》,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勞動合同是公司與員工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協議。公司與員工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基礎上簽訂《勞動合同書》、《崗位聘任協議書》,還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簽訂專項協議書。《崗位聘任協議書》和各專項協議書為勞動合同書的附件,與勞動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第三條 所有與公司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均應簽訂勞動合同,公司不與尚未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第二章 勞動合同內容

    第四條 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保險福利待遇;

    (六)勞動紀律;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八)經濟補償與賠償;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十)勞動爭議處理;

    (十一)其他。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簽訂

    第五條 勞動合同的簽訂

    (一)上級任命、聘任或公司選舉產生報上級審批的公司法人代表、黨組織負責人,與上級機關簽訂勞動合同。

    (二)公司其他員工與公司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簽訂勞動合同。

    (三)凡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員工,應簽訂《崗位聘任協議書》或專項協議書。

    (四)下列情形的員工分別簽訂專項協議書:

    l、經批準全脫產學習、培訓人員簽訂《培訓協議書》;

    2、享受醫療期待遇病休人員簽訂《醫療期協議書》;

    3、哺乳期的女工簽訂《計劃生育息工協議書》;

    第六條 《勞動合同書》經公司和員工雙方簽訂以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受國家法律保護,雙方必須嚴格履行,任何一方違反勞動合同,都須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章 勞動合同期限

    第七條 勞動合同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三種,公司根據崗位特點和實際工作需要,與員工協商確定勞動合同期限。

    第八條 勞動合同中注明終止日期的,為有固定期限合同;勞動合同中不注明終止日期,但約定其它終止條件的,為無固定期限合同;對于完成單項工作或臨時工作的員工,可簽訂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九條 新畢業的研究生、大中專院校畢業生,按國家規定執行試用期(見習期),其他新員工按照雙方的約定執行。試用期和見習期計算在合同期限內。

    第十條 員工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雙方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如果員工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五章 勞動合同的變更、續訂、解除和終止

    第十一條 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時,勞動合同應變更相應內容。

    勞動合同期內,因客觀情況發生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一致,可對勞動合同相關內容作相應變更。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應將變更要求書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應在15日內做出書面答復。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期滿或合同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終止前三十天,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應書面通知員工,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員工應在一周內書面答復。如果續訂勞動合同,雙方必須在合同到期前續訂。續訂勞動合同不再約定試用期。

    第十四條 因工傷、職業病造成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員工,勞動合同期滿,公司原則上與其續訂勞動合同,并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員工,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實行計劃生育的女員工處于孕、產、哺乳期,勞動合同期滿時,合同期限可順延到國家規定的哺乳期結束時。

    第十五條 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六條 員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解除勞動合同,無須給員工經濟補償: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招收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的其它規章制度的;

    (三)連續曠工三天,或年曠工累計7天以上(含)的;

    (四)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給員工經濟補償:

    (一)員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調整崗位后仍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二)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合同雙方協商后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三)公司瀕臨破產,被人民法院宣告進入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達到人民政府規定的嚴重困難公司標準,確需裁減人員時。

    第十八條 員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照第十七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以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員工患有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醫療期內的;

    (三)計劃生育的女員工在孕期、產期或哺乳期內的;

    (四)員工在義務服兵役期間;

    (五)復轉、退伍軍人初次參加工作未滿三年的;

    (六)政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須提前三十天提出書面申請,并與公司協商一致。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員工可以隨時提出書面申請,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

    (二)公司不能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

    (三)公司違反國家政策法規,侵害員工合法權益;

    (四)經國家勞動部門確認,公司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

    嚴重危害員工身體健康。

    第二十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的,公司暫不與之解除勞動合同:

    (1)在涉及公司保密的崗位上工作或調離上述崗位尚不滿解密期的;

    (2)公司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重點科研開發及經營、生產項目尚未完成的;

    (3)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未處理完畢或其他問題正在受審查的。

    第二十一條 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

    (一)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需基層單位書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附上必要的說明材料,交人力資源部門審核,報主管人力資源的公司領導審批,由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二)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員工本人書面申請,經部門簽署意見后,由人力資源部批準,并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第六章 工資、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條 公司本著“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實行由崗位工資、績效工資兩部分組成的工資制度和“向重要崗位傾斜,向骨干員工傾斜”的工資政策。

    第二十三條 員工在試用期按試用期工資標準發放薪酬,試用期滿后經考核確定崗位、核定薪酬。

    第二十四條 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按國家及公司規定享有婚假、喪假、探親假、帶薪年度休假等相關福利待遇。

    第二十五條 員工供養的未成年子女可按國家及公司規定享受有關福利待遇。

    第七章 勞動保險待遇

    第二十六條 員工按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享有各項社會保險。

    第二十七條 員工因工負傷或患有職業病,以及實行了計劃生育的女員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假期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工醫療時,按國家和《勞動法》有關規定計算醫療期。

    第二十九條 病假工資、醫療待遇和醫療期疾病救濟費按公司有關規定執行。員工因病或因工死亡,其喪葬費、撫恤金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醫療期內,員工不得另謀職業,不得自己或幫助親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否則,公司終止其醫療期并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一條 員工醫療期內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后的待遇,按勞動部《公司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第六條、第七條執行。

    第三十二條 員工醫療期滿尚未痊愈,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按照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第六條執行。

    第三十三條 員工離退休、退職或退養規定

    (一)員工離退休、退職年齡以及離退休、退職后待遇,按國家現行規定執行。

    (二)根據國務院《國有公司富余員工安置規定》,員工距離退休年齡不到五年的,經本人申請,公司同意,可以退出崗位休養,達到退休年齡時,辦理退休手續。退養待遇按公司規定執行。

    第八章 違約責任、經濟補償與賠償

    第三十四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員工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員工損失:

    (一)公司拖延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后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到期后不及時終止或續簽勞動合同的;

    (二)由于公司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或訂立部分無效勞動合同的;

    (三)公司違反國家勞動法律、法規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侵害女員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權益的:

    (四)公司違反國家勞動法律、法規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三十五條 上條所稱的賠償,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造成員工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員工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員工,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百分之二十五的賠償金;

    (二)造成員工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按國家規定補足員工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三)造成員工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員工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于醫療費用百分之二十五的賠償費用;

    (四)造成女員工或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其醫療費用百分之二十五的賠償費用;

    (五)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三十六條 公司由于本辦法第十七條之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應全額支付員工當月崗位工資,并根據員工在公司的服務年限,滿一年發給相當于員工一個月崗位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因疾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崗位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可適當增加醫療補助費(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最高至百分之百)。

    給員工的經濟補償金,由公司一次性發給。

    第三十七條 員工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賠償公司下列損失:

    (一) 公司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公司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簽訂了培訓協議的按協議辦理;未簽訂協議的按原費用逐年遞減的原則償付;

    (三)因違反勞動合同而給公司造成的研發、生產、經營和其他工作的直接經濟損失和可計算的間接經濟損失;

    (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三十八條 上條第三款規定的賠償,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如果直接經濟損失不易計算,賠償金額為員工本人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未滿十二個月的,按實際月數計算)的三倍或四倍;對由公司出資培訓,期限超過一個月或培訓費超過一萬元的員工,按培訓協議約定進行賠償。

    (二)如果直接經濟損失可以計算,以本款計算值作為賠償金。

    (三)對合同期限超過五年或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在計算賠償損失時,合同期限可視為五年(即六十個月)。

    第三十九條 員工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支付公司賠償費用。

    第四十條 外單位招用我公司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該員工承擔直接賠償責任外,該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連帶賠償責任的份額不低于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總額的百分之七十,本公司有權向其索賠下列損失:

    (一)對本公司研發、生產、經營和其他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二)因獲取商業秘密給本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

    賠償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損失,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執行。

    第九章 勞動爭議

    第四十一條 勞動合同雙方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按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勞動部有關規定和公司《勞動爭議調解規則》辦理。

    第四十二條 由工會代表、員工代表、行政部門代表共同組成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行使勞動爭議的調解職能。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其辦事機構設在公司工會。

    第四十三條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在發生爭議三十日內,可向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或上級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調解、仲裁申請。

    第四十四條 因除名、辭退、開除等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自公司公布處理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直接向朝陽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如對仲裁結果不服,可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朝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章 勞動合同的管理

    第四十五條 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勞動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條 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設立勞動合同管理崗,負責勞動合同的管理,建立各種合同臺帳,辦理勞動合同簽訂、續訂、變更、解除及終止等具體手續,并負責檢查崗位聘任協議執行情況,協助處理勞動爭議。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本公司人力資源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經本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后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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