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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聯系與區別(通用4篇)

    時間:2018-10-10 工作匯報 點擊:

    集體合同是亦稱 “勞動協議”、“團體協約”、“聯合工作合同”等。指企業行政和工會雙方簽訂的,以完成生產任務和改善職工的物質生活條件,勞動條件為中心內容的書面協議。集體合同最早產生于資本主義企業,是勞動者和資本家之間不可調和的矛盾反映。勞動者為,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聯系與區別4篇 , 供大家參考選擇。

    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聯系與區別4篇

    【篇1】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聯系與區別

    集體勞動合同與個人勞動合同的區別

    集體合同的協商與簽訂集體合同(Collective contract)是指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平等協商達成的書面協議 。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按合同的內容分為勞動合同制范圍以內的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制范圍以外的勞動合同;按合同的形式分為要式勞動合同和非要式勞動合同。

      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如下:

      1、主體不同:集體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是企業,另一方是工會組織或勞動者按照合法程序推舉的代表。勞動合同的當事人是企業和勞動者個人。

      2、內容不同:集體合同的內容是關于企業的一般勞動條件標準的約定,以全體勞動者共同權力和義務為內容。勞動合同的內容只涉及單個勞動者的權利義務。

      3、功能不同:協商訂立集體合同的目的是規定企業的一般勞動條件,為勞動關系的各個方面設定具體標準,并作為單個勞動合同的基礎和指導原則。勞動合同的目的是確立勞動者和企業的勞動關系。

      4、法律效力不同:集體合同規定企業的最低勞動標準,凡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低于集體合同的標準一律無效,故集體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勞動合同。

    【篇2】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聯系與區別

    編號: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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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是由為大家整理出來的關于勞動合同與就業協議

    書的區別聯系,僅供參考。

    (一) 性質不同

    就業協議書是畢業生在校時與用人單位協商簽訂的就

    業意向協議,也是學校編制畢業生就業派遣方案的依據 ;勞

    動合同是畢業生與用人單位依法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

    利和義務的協議,是明確畢業生就業后從事何種崗位、享受 何種待遇等權利和義務的依據。

    (二) 內容不同

    就業協議書的內容主要是用人單位和畢業生就同意錄

    用和接受聘用達成一致意見,并初步約定將來就業的基礎條

    款,如服務期限、試用期限及試用期待遇等 ;勞動合同的內

    容涉及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工作內容、勞動紀律等方方面

    面,對勞動權利與義務的規定更為明確和具體。

    (三) 時效性不同

    就業協議書在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時自動終止其效

    力;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有兩種:一是勞動合同期限屆滿,

    二是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

    (四) 爭議解決的主要方式不同

    就業協議書發生爭議,主要是按照現有的畢業生就業政

    策,由學校或上級就業主管部門出面協調解決 ;而勞動合同

    發生爭議,主要是依據《勞動法》和《勞動爭議處理條例》 的有關規定,采取調解、仲裁及訴訟的方式,通過嚴格的法 律程序予以解決。

    (五)互有關聯

    一般來說,就業協議書簽訂在前,勞動合同訂立在后。

    在某種意義上,勞動合同可以視為就業協議書的延伸。 例如,

    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可以在就業協議書中約定試用期和試用 期待遇,上崗后簽訂勞動合同時試用期條款按此約定執行 :

    如果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就試用期滿后的工資待遇、住房等有 事先約定,亦可在就業協議書的補充協議中注明,日后訂立 勞動合同對此內容應予以認可和確定。

    畢業生在簽訂就業協議書時,其身份多為學生,并非完 全意義上的勞動者,尚不具備簽訂勞動合同的資格。所以, 畢業生應先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書,待取得畢業資格去 單位報到后,再盡快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為避免在日后訂 立勞動合同時產生糾紛,畢業生在簽訂就業協議書時還要注 意與勞動合同的銜接,盡可能將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體現在 就業協議書及其補充協議中,并注明在今后訂立勞動合同時 應予確認。

    【篇3】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聯系與區別

    個人勞動合同與集體勞動合同的區別

      篇一:集體合同與個人勞動合同的區別
      集體合同是指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平等協商達成的書面協議
      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是不同的
      第一,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當事人不同。集體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是代表職工的工會組織,另一方是 企業 。勞動合同當事人一方是勞動者個人,一方是企事業單位或雇主等。這就是說,勞動者個人作為出賣勞動力的一方不能簽訂集體協議,而工會組織也不能為勞動者個人簽訂勞動合同。
      第二,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內容不同。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都以工作任務、勞動條件、勞動報酬、保險福利等為基本內容,但在具體訂立協議時是有區別的。集體合同調節集體勞動關系,內容全面、復雜,帶有整體性。勞動關系的內容在法律、法規中未作規定或只規定基本標準,以及個人勞動合同中的某些問題未由法律、法規規定的,集體合同都可以規定。而勞動合同的內容比較簡單,一般都在法律、法規中直接規定,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可由勞動合同規定,那是單一的。
      第三,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產生的時間不同。集體合同產生于勞動關系運行過程中,它不依單個勞動者參加勞動為前提。而勞動合同產生于當事人一方的勞動者參加勞動前,是以勞動者就業為前提,是勞動者個人建立勞動關系的法律憑證。
      第四,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作用不同。集體 合同制度 的作用于改善勞動關系,維護職工的群體利益。而勞動合同的作用在于建立勞動關系,維護勞動者個人和用人單位的權益。
      第五,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效力不同。就職工一方來說,集體合同對一個單位的全體職工有效,而勞動合同只對勞動者個人有效,且勞動合同中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的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約定。
      篇二:集體勞動合同與個人勞動合同的區別
      集體勞動合同與個人勞動合同的區別
      集體合同的協商與簽訂集體合同(Collective contract)是指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平等協商達成的書面協議 。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按合同的內容分為勞動合同制范圍以內的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制范圍以外的勞動合同;按合同的形式分為要式勞動合同和非要式勞動合同。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如下:
      1、主體不同:集體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是企業,另一方是工會組織或勞動者按照合法程序推舉的代表。勞動合同的當事人是企業和勞動者個人。
      2、內容不同:集體合同的內容是關于企業的一般勞動條件標準的約定,以全體勞動者共同權力和義務為內容。勞動合同的內容只涉及單個勞動者的權利義務。
      3、功能不同:協商訂立集體合同的目的是規定企業的一般勞動條件,為勞動關系的各個方面設定具體標準,并作為單個勞動合同的基礎和指導原則。勞動合同的目的是確立勞動者和企業的勞動關系。
      4、法律效力不同:集體合同規定企業的最低勞動標準,凡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低于集體合同的標準一律無效,故集體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勞動合同。
      篇三: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的異同
      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的異同
      內容提要: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的兩種合同形式,存在著一定的聯系。在訂立目的、內容等方面有共同之處,從歷史角度看,集體合同是在勞動合同的基礎上產生和發展起來的,只有在勞動合同確立了雇主和雇員的勞動關系后才有集體合同。 從兩者的比較角度看,既有相同之處(如都有關于雇員和雇主的權利義務規定),又各具特色,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存在五個方面的主要區別,兩者不能等同,也不能相互代替 關鍵詞:勞動合同 集體合同 目的 主體 內容 法律效力 責任
      一﹑正確認識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的概念
      《勞動法》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勞動合同是合同的一種。它具有一般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特征。
      (1)勞動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為,而不是單方的法律行為。
      (2)勞動合同是合法行為,即當事人之間訂立、變更、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必須遵守國家法律的規定。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的協議,是實現勞動權利的法律形式和手段,因而,除具有如上所述的一般合同的特征外,還具有自己獨特的法律特征:
      (1)就主體而言,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特定的。勞動合同必須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合意構成。勞動合同當事人必須一方是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即勞動力的使用者;另一方是勞動者本人,即勞動力的所有者。因此可成為勞動合同主體的勞動者,必須具有提供勞動力的能力;而且用人單位必須要有使用勞動力的能力,即是具有特定資格的法人或者其它依法成立的組織、團體。
      (2)因勞動合同而確立的勞動關系具有從屬性。在締結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處于平等的法律地位,自由協商而決定勞動合同的內容;然而在履行勞動合同的過程中,由于勞動者納入用人單位生產體系從事勞動,必須服從用人單位的指揮監督,因而形成勞動關系的從屬性。
      (3)就內容而言,勞動合同是以確立勞動關系為目的,以明確雙方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協議。
      (4)在勞動合同關系中,由于用人單位基于經濟上的力量,較之勞動者具有優勢地位。因此,為維護弱者一方——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國家往往大量介入勞動合同,形成勞動合同有別于一般私法上合同的社會性。國家法律大量介入勞動合同的結果,造成國家以法律規定勞動合同的必備內容與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使勞動合同內容受到國家法律的極大影響。
      根據《勞動法》第33條和原勞動部《集體合同規定》(勞部發[1994]485號)
      第5條的規定,集體合同是工會組織或職工推舉的代表職工與企業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事項,在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的書面協議。
      (1)集體合同的主體一方是勞動力使用者即企業,另一方是全體職工,全體職工一方由工會組織(沒有建立工會的,由職工推舉的代表)作為其代表。
      (2)具體合同是一種勞動協議,而非民事、經濟協議。集體合同所反映的是以勞動條件為主要內容的勞動關系,是規定全體職工與企業之間整體性的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的一種協議,其目的是為了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協調勞動關系、促進企業和勞動者的共同發展。
      (3)集體合同必須是書面合同,而且集體合同文本必須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經審查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才具有法律效力。
      二﹑分析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之間的聯系
      勞動合同是調整勞動關系的基本法律形式,也是確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的基本前提,其在勞動法中占據核心的地位。勞動合同在勞動法范疇內被賦予了新的含義。勞動合同盡管也是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簽訂,也體現為一種“合意”,但與一般民事合同已有很大區別。為了對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給予必要的法律保護,國家對勞動關系進行了很強的干預,相對于民事合同來說,勞動法對勞動合同的內容作了很多的限制,勞動合同已不能簡單地適用合同自由原則。概括起來,這種限制主要來源于兩方面:一是受國家法律的限制。從勞動合同的訂立到具體的條款,勞動法都作了許多強制性規定。如在訂立勞動合同上,法律規定不得有性別歧視,必須照顧殘疾勞動者就業;在勞動合同的內容上,則更多體現了國家強制性規定,如規定最低工資標準、最高工作時間、法定休息休假、勞動安全保護、解除勞動合同給予經濟補償、 提供社會保險等。二是受集體合同的限制。集體合同是工會與企業簽訂的、以企業職工集體勞動條件為內容的協議。一般國家立法都明確規定集體合同有優先于勞動合同的效力,如法國《集體合同法》規定,集體合同可以像法律一樣直接生效并對勞動合同有約束力。我國《勞動法》第35條規定:“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職工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因此,凡有集體合同的,勞動合同的內容不得與其相抵觸,或者是,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標準。勞動合同的這些特點,使勞動合同獨立于民事合同,置于勞動法的范疇。而由于勞動法在性質上可以歸屬于社會法,因此勞動法也具有了社會性品格,其法理念在相當程度上須體現了社會大眾的利益,因此我們不能簡單地將勞動合同看作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私的合同”,它相當多的內容已經超越了意思自治的范疇。因此對勞動合同的法律屬性,應定位為勞動法范疇,適用勞動法的基本原則和法理。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勞動關系發生了巨大而深刻的變化。隨著近年來經濟結構的調整和市場經濟的進一步深化,我國勞動關系矛盾重重,勞動關系狀況令
      人堪憂,而這些矛盾的本質在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力量和地位相差懸殊,僅依靠雙方自主調整只能使情況進一步惡化,因此,急需多層次的法律調整機制即宏觀、中觀和微觀機制予以規范和協調。其中宏觀機制即法律制度,中觀機制即集體合同制度,微觀機制即勞動合同制度。而在多層次的法律調整機制中,由于法律只能規定最低標準,勞動合同更多體現用人單位單方意志,集體合同制度無疑成為協調勞動關系至關重要的法律制度。這也是成熟市場經濟國家經過一百年實踐得出的人類寶貴經驗和財富。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在訂立目的、內容等方面有共同之處﹐從歷史角度看,集體合同是在勞動合同的基礎上產生和發展起來的,只有在勞動合同確立了雇主和雇員的勞動關系后才有集體合同。
      三﹑深刻認識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的區別,以規范勞動力市場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從兩者的比較角度看,既有相同之處(如都有關于雇員和雇主的權利義務規定),又各具特色,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存在五個方面的主要區別,兩者不能等同,也不能相互代替。
      1〃實行目的不同。實行集體合同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勞動者整體的合法權益,調整和改善勞動關系,促進企業和勞動者的共同發展;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個人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的目的在于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建立勞動關系,利用合同制度實現和保護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2〃主體不同。集體合同的主體是雇主或雇主團體與由工會代表的全體職工,在我國是企業與由企業工會(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代表的全體職工;勞動合同的主體是雇主與單個雇員,在我國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個人。 3〃內容不同。集體合同不僅規定本企業的一般勞動和生活條件,而且涉及
      勞動關系的各個方面,內容具有廣泛性、整體性的特點。勞動合同規定勞動者個人和用人單位的權利和義務,內容多是關于勞動條件的規定。集體合同的內容應當歸納為12項三個方面: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應當就涉及(一)勞動報酬(二)工作時間(三)休息休假(四)保險福利(五)勞動安全與衛生以及職工培訓(六)勞動紀律(七)雙方履行集體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八)集體合同的期限(九)變更、解除與終止集體合同的條件和程序(十)爭議的處理(十一)違約責任(十二)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等進行協商,簽訂集體合同。
      4〃法律效力不同。集體合同的效力高于勞動合同,集體合同適用于企業全體職工;勞動合同僅對勞動者個人有約束力。集體合同規定了本企業的最低勞動標準,勞動合同規定的各項勞動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否則無效,無效部分以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代替。集體合同是通知集體協商訂立的﹐根據原勞動部《集體合同規定》第7條的規定,集體協商是指企業工會或職工代表與相應的企業代表,為簽訂集體合同進行商談的行為。原勞動部《集體合同規定》第17條規定:“集體協商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平等、合作的原則。任何一方不得有過激行為。”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的基本原則:一是合法的原則。合法原則是集體合同訂立過程中最基本的原則。主要包括協商、訂立的程序合法和協商內容、訂立合同的條款合法兩個方面。這里的合法主要指《勞動法》和勞動法相關的配套法規及其它法律、法規與規定。二是平等合作和協商一致的原則。參與協商的工會組織與企業不存在隸屬關系,雙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因此互相都有充分表達意見的權利。任何一方不能依仗權勢,通過脅迫手段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訂立不平等合同。不平等合同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三是權利與義務相結合的原則。勞動法雖然是以保障勞動者的權益為主要宗旨的,但它所保護的權利不是沒有義務的權利,而是和義務相結合的權利。勞動者必須履行了勞動的義務,才享有勞動的權利,才能享有支配、使用勞動的權利。所以,在集體合同中,雙方當事人既享有權利,又承擔義務。 四是兼顧各方利益的原則。兼顧各
      篇四:集體合同與個人勞動合同的區別
      集體合同是指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平等協商達成的書面協議
      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是不同的
      第一,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當事人不同。集體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是代表職工的工會組織,另一方是 企業 。勞動合同當事人一方是勞動者個人,一方是企事業單位或雇主等。這就是說,勞動者個人作為出賣勞動力的一方不能簽訂集體協議,而工會組織也不能為勞動者個人簽訂勞動合同。
      第二,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內容不同。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都以工作任務、勞動條件、勞動報酬、保險福利等為基本內容,但在具體訂立協議時是有區別的。集體合同調節集體勞動關系,內容全面、復雜,帶有整體性。勞動關系的內容在法律、法規中未作規定或只規定基本標準,以及個人勞動合同中的某些問題未由法律、法規規定的,集體合同都可以規定。而勞動合同的內容比較簡單,一般都在法律、法規中直接規定,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可由勞動合同規定,那是單一的。
      第三,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產生的時間不同。集體合同產生于勞動關系運行過程中,它不依單個勞動者參加勞動為前提。而勞動合同產生于當事人一方的勞動者參加勞動前,是以勞動者就業為前提,是勞動者個人建立勞動關系的法律憑證。
      第四,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作用不同。集體 合同制度 的作用于改善勞動關系,維護職工的群體利益。而勞動合同的作用在于建立勞動關系,維護勞動者個人和用人單位的權益。
      第五,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效力不同。就職工一方來說,集體合同對一個單位的全體職工有效,而勞動合同只對勞動者個人有效,且勞動合同中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的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約定。
      篇五:集體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區別
      集體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有何區別?
      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都是調整勞動關系的重要形式和法律制度,兩者有著密切的聯系,在訂立目的、內容等方面也有共同之處,但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又有著明顯的區別,兩者不能等同,也不能相互代替。兩者的主要區別是:
      第一,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當事人不同。集體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是代表職工的工會組織,另一方是企業 。勞動合同當事人一方是勞動者個人,一方是企事業單位或雇主等。
      第二,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內容不同。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都以工作任務、勞動條件、勞動報酬、保險福利等為基本內容,但在具體訂立協議時是有區別的。集體合同調節集體勞動關系,內容全面、復雜,帶有整體性。勞動關系的內容在法律、法規中未作規定或只規定基本標準,以及個人勞動合同中的某些問題未由法律、法規規定的,集體合同都可以規定。而勞動合同的內容比較簡單,一般都在法律、法規中直接規定,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可由勞動合同規定,那是單一的。第三,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產生的時間不同。集體合同產生于勞動關系運行過程中,它不依單個勞動者參加勞動為前提。而勞動合同產生于當事人一方的勞動者參加勞動前,是以勞動者就業為前提,是勞動者個人建立勞動關系的法律憑證。第四,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作用不同。集體合同制度的作用在于改善勞動關系,維護職工的群體利益。而勞動合同的作用在于建立勞動關系,維護勞動者個人和用人單位的權益。
      第五,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效力不同。就職工一方來說,集體合同對一個單位的全體職工有效,而勞動合同只對勞動者個人有效,且勞動合同中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的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約定。
      篇六: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區別
      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區別
      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都是調整勞動關系的重要形式和法 律制度,兩者有著密切的聯系,在訂立目的、內容等方面也有共同之處,但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又有著明顯的區別,兩者不能等同,也不能相互代替。兩者的主要區別是:第一,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當事人不同。勞動合同當事人一方是勞動者個人,一方是企事業單位或雇主等。集體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是代表職工的工會組織,另一方是 企業 。這就是說,勞動者個人作為出賣勞動力的一方不能簽訂集體協議,而工會組織也不能為勞動者個人簽訂勞動合同。
      第二,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內容不同。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都以工作任務、勞動條件、勞動報酬、保險福利等為基本內容,但在具體訂立協議時是有區別的。勞動合同的內容比較簡單,一般都在法律、法規中直接規定,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可由勞動合同規定,那是單一的。而集體合同調節集體勞動關系,內容全面、復雜,帶有整體性。勞動關系的內容在法律、法規中未作規定或只規定基本標準,以及個人勞動合同中的某些問題未由法律、法規規定的,集體合同都可以規定。
      第三,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產生的時間不同。勞動合同產生于當事人一方的勞動者參加勞動前,是以勞動者就業為前提,是勞動者個人建立勞動關系的法律憑證。而集體合同產生于勞動關系運行過程中,它不依單個勞動者參加勞動為前提。
      第四,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作用不同。勞動合同的作用在于建立勞動關系,維護勞動者個人和用人單位的權益。而集體合同制度的作用于改善勞動關系,維護職工的群體利益。
      第五,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效力不同。就職工一方來說,集體合同對一個單位的全體職工有效,而勞動合同只對勞動者個人有效,且勞動合同中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的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約定。
      工傷保險,是指為因工致傷,病殘或者死亡的勞動者及其親屬提供醫療救助,生活保障,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等必要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工傷保險的特征:
      (1)工傷保險的對象具有特定性.
      (2)工傷保險是基于對工傷職工的賠償責任而設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其他社會保險則是基于對職工生活困難的幫助和補償責任而設立的.
      (3)工傷保險是由用人單位承擔全部責任的一種社會保險,職工不負繳納保險費的義務.
      (4)工傷保險的賠償責任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而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賠償責任實行過錯責任原則.
      (5)工傷保險的目的不僅在于對受傷害者的事后救濟,而且還注重對職業傷害的預防.
      勞動爭議的特點是:第一,勞動爭議的主體是勞動關系雙方,即發生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二者之間形成了勞動關系,因而所發生的爭議稱為勞動爭議;第二,勞動爭議必須是因為執行勞動法律、法規或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而引起的爭議。
      有的爭議雖然發生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但爭議的內容不涉及勞動合同和其他執行勞動方面的法律、法規問題,如勞動者一方因為與用人單位發生買賣合同方面的糾紛,屬于民事爭議,不是勞動爭議。
      篇七: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區別
      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區別
      集體合同是指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平等協商達成的書面協議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并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并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現在來介紹兩者的區別
      第一,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當事人不同。集體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是代表職工的工會組織,另一方是 企業 。勞動合同當事人一方是勞動者個人,一方是企事業單位或雇主等。這就是說,勞動者個人作為出賣勞動力的一方不能簽訂集體協議,而工會組織也不能為勞動者個人簽訂勞動合同。
      第二,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內容不同。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都以工作任務、勞動條件、勞動報酬、保險福利等為基本內容,但在具體訂立協議時是有區別的。集體合同調節集體勞動關系,內容全面、復雜,帶有整體性。勞動關系的內容在法律、法規中未作規定或只規定基本標準,以及個人勞動合同中的某些問題未由法律、法規規定的,集體合同都可以規定。而勞動合同的內容比較簡單,一般都在法律、法規中直接規定,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可由勞動合同規定,那是單一的。
      第三,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產生的時間不同。集體合同產生于勞動關系運行過程中,它不依單個勞動者參加勞動為前提。而勞動合同產生于當事人一方的勞動者參加勞動前,是以勞動者就業為前提,是勞動者個人建立勞動關系的法律憑證。
      第四,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作用不同。集體 合同制度 的作用于改善勞動關系,維護職工的群體利益。而勞動合同的作用在于建立勞動關系,維護勞動者個人和用人單位的權益。 第五,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效力不同。就職工一方來說,集體合同對一個單位的全體職工有效,而勞動合同只對勞動者個人有效,且勞動合同中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的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約定。
      篇八: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有什么區別
      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作為重要的勞動法律制度,兩者之間既有相輔相成、互為補充的密切聯系,也有明顯的區別:
      (1)主體不同。集體合同的主體一方是企業,另一方是該企業代表職工的工會;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是用人單位,另一方則是勞動者個人。
      (2)訂立時間不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就應訂立勞動合同,即上崗之日就應訂立勞動合同,最遲不能超過一個月;而集體合同產生于勞動者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之后,是勞動者組織起來與企業達成的協議。
      (3)內容不同。(共性與個性的區別)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都涉及工資和勞動條件,但是集體合同規范的是整體的工資水平和勞動條件,而規范的勞動合同則是具體到個人的工資和勞動條件。并且勞動合同中的工資和勞動條件不得低于集體合同中的工資和勞動條件。
      (4)訂立的目的不同。勞動合同的訂立,是為了明確勞動者個人與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關系,維護雙方合法權益;訂立集體合同,主要是為了協調勞動關系,減少糾紛,改善企業經營管理,調動職工積極性,提高勞動生產效率。
      (5)約束的對象不同。集體合同約束的對象是集體合同雙方的全體成員;而勞動合同約束的對象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個人。
      (6)簽訂的程序不同。集體合同的簽訂必須經平等協商并經職代會或全體職工討論通過,以書面的形式訂立,簽訂后必須報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備案;而勞動合同的簽訂則靈活簡便些。
      (7)期限不同。勞動合同可分為有固定期限合同、無固定期限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而集體合同為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為1至3年。
      (8)合同生效的期限不同。集體合同簽訂后不能立即生效,應當由用人單位報送勞動行政部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審核,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集體合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而勞動合同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簽字即生效。
      (9)法律效力不同。集體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條款不能與集體合同相抵觸,如果二者的規定發生抵觸,它是企業訂立勞動合同的重要依據,勞動合同的條款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
      因此,集體合同不同于勞動合同,二者也是不能互相代替的。
      篇九:試論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異同
      試論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異同
      王 棟
      [摘 要]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既有相同點,更有不同點,通過對其共同點和不同點的分析,我們能更全面地了解這兩種合同。
      [關鍵詞] 勞動合同 集體合同 異同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作為一種確立勞動關系的法律形式,除具有一般合同的共同特點外,它還具有主體的特定性,標準的單一性,內容的特殊性的特征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集體合同又稱團體協約、勞動協約,是工會組織或職工代表與所在企業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為主要內容而簽訂的書面協議。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職工具有約束力。集體合同的一方是代表職工利益的工會組織或者職工推舉的代表,另一方是企業。它以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為主要內容,主要規定的是企業義務方面的內容。集體合同一經訂立,即適用于企業全體勞動者,對企業全體勞動者和企業產生法律約束力。
      集體合同作為一種勞動法律制度,是商品經濟發展的產物。在一切東西都商品化了的資本主義社會中,作為商品交換形式的契約制度得到了空前的發展,其中最有意義的是勞動力成了自由買賣的商品。勞動者作為弱勢群體,為了爭得勞動條件的改善,逐步聯合起來,迫使雇主承認工人享有自由結社權和通過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的權利,并通過法律形式予以確認。
      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的相同點
      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在主體平等方面 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的雙方主體都具有平等性。我國《勞動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都適用本法。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法律地位平等自愿的原則。“這些規定
      主要是針勞動合同講的,但同樣適用于集體合同。如XX 年修正頒布的新《工會法》第20 條明確規定:“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2、在意思表示方面 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在簽訂時都要求意思表示一致。《勞動法》第 17 條明確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集體合同,同樣也應當遵循協商一致的原則。如《勞動法》第 33 條和新《工會法》第20 條也有雙方當事人充分協商、討論,意思表示取得一致的規定。
      3、在合法性方面 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都必須是合法的合同。《勞動法》第 18 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的效力”。我國《勞動法》第 33 條、國務院《集體合同規定》等法律法規對集體合同的內容、簽訂程序也作有相應規定,即也要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要求。
      4、在法律的約束性方面 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對當事人都具有法律約束性。對勞動合同,我國《勞動法》第 12 章第89-102 條明確規定了違反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除了法律規定的條件外,任何一方不得單方變更合同的內容,也不得單方解除合同。否則,按照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本身的過錯不同,分別承擔相應的行政、經濟和法律的責任,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集體合同,《勞動法》第 35 條也明確規定:“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定束力”。因此,違反集體合同的行為,企業、工會組織及全體職工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的不同點
      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雖然具有上述共同點,但它們之間還有一定的區別。
      具體的表現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在主體方面的區別。我國《勞動法》第 16 條指出:“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這是從法律上確定勞動合同的主體是勞動者個人與用人單位。勞動者個人在勞動法律關系中,是指具有勞動能力的公民,包括我國公民和外國公民;用人單位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等單位。它們必須是依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行政命令設立或通過核準登記以及按照標準章程設立,具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獨立的財產法人或組織。對于集體合同的主體,我國《勞動法》第 33 條及新《工會法》第20 條條二款規定:“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
      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因此可見,集體合同的主體沒有個人。
      2、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在內容方面的區別。勞動合同主要是對職工個人有關工資、勞保、福利方面的規定,而集體合同是對工會、企業及全體職工共同承擔的有關勞動生產、安全、監督、檢查等方面的標準。兩者在內容上雖然有聯系,但不能混為一談。我國《勞動法》第 19 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和協商約定條款包含的內容。必備條款包括:勞動合同期限;勞動紀律;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這些法定條款是雙方當事人必須遵守的,否則合同就不能成立。協商約定條款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在法定條款之外,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協商規定的權利、義務條款。它包括試用期,培訓;保守商業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其他事項等。集體合同的內容是指以規定集體合同當事人應承擔的義務的方式來體現的。它包括企業和全體職工共同承擔的義務;企業單方承擔的義務;工會單方承擔的義務。具體內容包括:企業勞動標準;集體合同的期限、變更、解除和終止、監督、檢查;爭議的處理;違約責任以及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等。
      3、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在簽訂程序方面的區別。簽訂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都必須遵循協商一致的原則,但簽訂的法定程序是有區別的。勞動合同的簽訂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為建立勞動關系,依法就雙方的權利、義務協商一致,設立勞動合同關系的法律行為。簽訂勞動合同是設立勞動關系必須遵循的先行為。集體合同簽訂是指工會或職工代表與企業單位之間,為規定職工集體勞動條件,依法就集體合同條款經過協商一致,設立集體合同關系的法律行為。所以,簽訂集體合同是簽訂勞動合同的之后行為。
      4、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在歷史方面背景也有區別。勞動合同又稱雇傭契約。它產生在資本主義社會制度下,由于生產資料歸資本家所占有,無產者被剝奪了生產資料,除了自己僅有的勞動力以外,一無所有。不得不將自己的勞動力作為商品,出賣給資本家,與資產者簽訂雇傭契約。這是一種勞動力買賣的契約。集體合同又稱團體協約或勞動協約。在 18 資本主義自由競爭時期,工人階級為反對個人雇傭契約簽訂的苛刻勞動條件,進行斗爭,迫使工廠雇主作出讓步,簽訂團體協約,但還不具有法律效力。直到二十世紀初,經過無產階級的長期斗爭,資本主義國家才被迫承認團體協約的法律效力,并頒布了關于簽訂團體協約(集體合同)的法律。從這里我們也可以看出兩者產生的歷史背景是有很大差別的。
      5、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當事人不同。集體活動的當事人,一方是職工自愿結合而形成的工會組織,另一方是企業的法人代表或雇主及雇主團體。勞動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是職工個人,一方是企業、事業單位或雇主。有時若干個職工在同一份勞動合同上簽名,那只是簽訂勞動合同的一種簡便形式,與工會作為集體合同的
      當事人在主體資格上有明顯不同。
      6、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雖然都以規定工作任務和勞動條件、生活條件為基本內容,但勞動合同的內容比較簡單,因為其標準條件,如最低工資標準、工作時間、休假制度、勞動保護、社會保險等在國家法律、法規、政策中都有原則規定,未盡事宜,則在集體合同中加以詳細規定。集體合同的內容涉及職工生活的各個具體方面。當個人勞動關系內容中的某些問題未由法律、法規、政策加以調整時,才在集體合同中加以規定。因此,集體合同的內容較為復雜、具體,如改善職工食宿條件的具體措施,工資增長的條件與標準等等。
      7、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作用不同。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法律形式。通過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參加到企業、事業、機關等單位中來,完成擔任的工作任務,并遵守該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單位則給付勞動報酬,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等。集體合同的主要作用是協調生產過程中的勞動關系,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8、效力不同。集體合同是企業勞動關系的準則,集體合同內容中規定的勞動條件是簽訂勞動合同的基礎和準繩。集體合同的效力大于勞動合同。
      9、產生的時間不同。集體合同產生于勞動過程中,勞動合同產生于當事人一方參加勞動之前。
      集體合同作為一種契約形式,是19世紀50年代后期逐漸發展起來的。美、英是集體合同產生最早的國家。早在1799年,美國費城的制鞋工人就與雇主進行過談判。1850年,英國的紡織、礦山、煉鐵業的工會團體與企業主之間開始達成一些協議,到1870年,工資標準等集體合同逐漸增多。1910年,英國商務院第一次發表集體合同調查報告指出,在1696年集體合同中,關于工資標準集體合同563件,一般雇用條件集體合同1103件,其他30件。其他發達資本主義國家集體合同也大都是在這一時期產生和發展起來的。到目前為止,資本主義國家已普遍采用集體合同這一契約形式來調整勞資關系。
      世界上集體合同立法最早的國家是新西蘭。早在1904年,該國就制定了有關集體合同的各種法律。其次是奧地利和荷蘭,于1907年先后制定了有關集體合同的法律。1911年,瑞士頒布《債務法》,其中有兩條規定了集體合同問題。盡管這一時期的集體合同立法比較簡單,而且,集體合同多由民法規范加以調整,但是,自此以后,集體合同作為一種法律制度,開始被資本主義國家所認可。因此,這一時期在資本主義國家集體合同立法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知道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雖有相同點,但更重要的是不同點,通過其不同點,我們才能了解二者的全貌。
      篇十: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的區別
      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的區別
      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很容易混淆,很多人都搞不清楚兩者的區別。我們對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做一個對比,就會發現兩者有以下六種區別:
      (1)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兩方當事人是不同的。勞動合同的當事人是由單個的勞動者和企業組成的,而集體合同的當事人是由全體職工和企業組成的,全體職工是由工會或職工代表代表職工,來跟企業的代表一起協商簽署集體合同,所以兩者的當事人不同。
      (2)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內容不同。勞動者個人和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主要約定的是企業和員工之間的權利與義務,而集體合同里主要約定的是職工權利與企業義務。因為勞動合同是每一個職工和企業分別簽訂的,所以勞動合同里所反映的都是帶有個性的東西,比如說,具體到一位職工,他的工作內容是什么,是多少,崗位是什么,享受什么樣的待遇,等等。而集體合同反映的是企業里所有的勞動者享受哪些最基本的福利待遇,有哪些最基本的保障條件,所以集體合同反映的是共性的問題,而不是個性的東西。
      (3)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作用不同。勞動合同的作用是在企業與員工之間建立起,約定雙方當事人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的各自的權利與義務,以及合同解除與終止的時間和條件。勞動合同的哪一方不履行約定的義務,都是違約或者違法的。而集體合同更多的作用是約束企業給予職工哪些最基本的待遇,在集體合同里,對于約定的企業的義務,企業必須執行;對于約定的員工的義務,基本上是道義上的。也就是說,集體合同里員工約定的應該履行的義務,員工不履行,或者職工代表不履行,那么企業不可以拿集體合同去告員工。所以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的作用是不一樣的。
      (4)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產生的方式不同。勞動合同是雙方當事人一旦建立勞動關系,就必須簽署的。而集體合同則不同,因為勞動關系剛剛建立的時候,企業職工人數不多,無法簽署集體合同。所以,簽署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時間是不一樣的。
      按照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是雙方當事人一旦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達成共識,就可以簽署。而集體合同是雙方當事人雖然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達成了共識,但是還不能簽署。因為必須是先制定集體合同的文本,提交職工代表大會,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了,雙方當事人才可以簽署。
      (5)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發生法律效力的時間不同。勞動合同是一經雙方當事人簽署,就馬上產生法律效力。而職工代表或者工會,即使和企業簽署了集體合同,也不能馬上產生法律效力。當雙方當事人簽署完集體合同后,應該報給相關的勞動行政部門。在法律規定的一段時間內,如果勞動行政部門沒有對集體合同提出異議,或者沒有給企業任何回復,那么在過了法律規定的時間后,集體合同就自然具有法律效力。
      (6)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期限不同。勞動合同有三種期限,即有固定期的、沒有固定期的,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而集體合同只有一種期限,就是有固定期的,而且時間只能是一至三年。 綜上所述,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有六種不同,所以對于這兩類合同,我們不要把它們混為一談。
                

    【篇4】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聯系與區別

    合同編號:YT-FS-9355-17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 共同繁榮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合同書編號:YT-FS-9355-17

    編訂:******

    批準:******

    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的區別(完整版)

    備注:該合同書文本主要闡明合作框架下每個條款,并根據當事人一致協商達成協議,同時也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而制定。文檔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修改和使用。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集體合同也稱為勞動協約、團體協約、集體協約或聯合工作合同,是企業與工會簽集體合同的協商與簽訂訂的以勞動條件為中心內容的書面集體協議。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不同,它不規定勞動者個人的勞動條件,而規定勞動者的集體勞動條件,一般適用于企業行政(或企業主)和全體工人、職員,也有的適用于企業行政(或企業主)和參加簽訂集體合同的工會成員。
      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很容易混淆,很多人都搞不清楚兩者的區別。我們對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做一個對比,就會發現兩者有以下六種區別:
      (1)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兩方當事人是不同的。
      勞動合同的當事人是由單個的勞動者和企業組成的,而集體合同的當事人是由全體職工和企業組成的,全體職工是由工會或職工代表代表職工,來跟企業的代表一起協商簽署集體合同,所以兩者的當事人不同。
      (2)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內容不同。
      勞動者個人和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主要約定的是企業和員工之間的權利與義務,而集體合同里主要約定的是職工權利與企業義務。因為勞動合同是每一個職工和企業分別簽訂的,所以勞動合同里所反映的都是帶有個性的東西,比如說,具體到一位職工,他的工作內容是什么,是多少,崗位是什么,享受什么樣的待遇,等等。而集體合同反映的是企業里所有的勞動者享受哪些最基本的福利待遇,有哪些最基本的保障條件,所以集體合同反映的是共性的問題,而不是個性的東西。
      (3)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作用不同。
      勞動合同的作用是在企業與員工之間建立起,約定雙方當事人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的各自的權利與義務,以及合同解除與終止的時間和條件。勞動合同的哪一方不履行約定的義務,都是違約或者違法的。而集體合同更多的作用是約束企業給予職工哪些最基本的待遇,在集體合同里,對于約定的企業的義務,企業必須執行;對于約定的員工的義務,基本上是道義上的。也就是說,集體合同里員工約定的應該履行的義務,員工不履行,或者職工代表不履行,那么企業不可以拿集體合同去告員工。所以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的作用是不一樣的。
      (4)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產生的方式不同。
      勞動合同是雙方當事人一旦建立勞動關系,就必須簽署的。而集體合同則不同,因為勞動關系剛剛建立的時候,企業職工人數不多,無法簽署集體合同。所以,簽署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時間是不一樣的。
      按照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是雙方當事人一旦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達成共識,就可以簽署。而集體合同是雙方當事人雖然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達成了共識,但是還不能簽署。因為必須是先制定集體合同的文本,提交職工代表大會,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了,雙方當事人才可以簽署。
      (5)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發生法律效力的時間不同。
      勞動合同是一經雙方當事人簽署,就馬上產生法律效力。而職工代表或者工會,即使和企業簽署了集體合同,也不能馬上產生法律效力。當雙方當事人簽署完集體合同后,應該報給相關的勞動行政部門。在法律規定的一段時間內,如果勞動行政部門沒有對集體合同提出異議,或者沒有給企業任何回復,那么在過了法律規定的時間后,集體合同就自然具有法律效力。
      (6)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期限不同。
      勞動合同有三種期限,即有固定期的、沒有固定期的,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而集體合同只有一種期限,就是有固定期的,而且時間只能是一至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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