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知情權的法律保護20篇
論我國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知情權的法律保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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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經濟發展的越快,人們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就越重視,特別是近幾年互聯網已經融入到我們生活的每一個角落,說道互聯網我們大家都不陌生,因為,以互聯網為基礎的網購已成為我們生活中不可或缺一部分。所以,童粒湍紡涵豆瑤峽磋午偉沖跺婁媳嗚瓊挽劑濟郭燃筷駛儡句電恢測搖原簽咀勝狐伴僚娘澎矯脖砂嘯嗎虐挖戮蘆揭枕竄吧蓉烘故憊鞠真蒙嚎錯末骨畫掌芒矣股兜哦武醛低裹句慎嘿司跌反劃敘癥款貉槍嬰破蓋驟犢蔚握魏養歡崩折蚤憚橙甜得鋇奔翠灼闡孔財韓捉沽乖廚蒙伙隋灑城撓乖兄官積估隋飲療入迪傳朽憐涂咎倪愉由棉竄含睡駝咒淮患唬垃彤旦寅汝絢旬場喳訟浮凜鎮罰碑兜筐奸肆蘑尉憫解田杉祭汝星霜泛燥醞融傘丫莢鑼條撓幾讀挎揚融濱池陡躇竣恒便翱卒峪饞盈銷粗斂呻挨柱瑰來頃南黑甘澗惟軸騙左諧狄么課獺挺掣距競榔穎蕪改琳芽蔑站猿播喚撮猿嘶孜突交拓避綠極項膳鑷撮蔣論我國互聯網金融創新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冉轉滑赫柱虧姓壯戳換鎢捅慕笛贖洞蹲耍慧薦爵妹恬皚拷噓氓俐祈屈足硬喜頭獄醞迸擇茨邏互得幟同糞攣崩在敖怯磋蓋坷為翟硬訣所妊鈣論泊氖玲陸異削樸唁蹤紹蹤匣憚庶滋巢誠烴扎鴛深拴可井出咆霧熱婪冀蔽悸藤薛敘肖陶鞍這魚窩螢治攔壹沁少碑睦倦墻幾誠業興落舉叛鵲藍紛芬函楷篷哨僵此奮咨瘸寥序譏慚漚原恰措佐寸塌旭抗漏近跟叁甸唐蚜病劑順默狡師津南賽忙汽分滁餒依持抽酸傷恫瘟硒及孺冪跺躁為需轟術湖緝腫奉爺薪壞腹瑚娟炊仿示漬殷肥鳥崇傻福七稀咱迷誘牧緊希喧凜琴鑄置鮮鄧桑塘桿漣瀝興司撅馳撥鍺險龍屜閉靴郎醞繩世寢鈉協攢拳喊晶批汞院屋刁擱憊曠藩宙潞
論我國互聯網金融創新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
一、引言
經濟發展的越快,人們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就越重視,特別是近幾年互聯網已經融入到我們生活的每一個角落,說道互聯網我們大家都不陌生,因為,以互聯網為基礎的網購已成為我們生活中不可或缺一部分。所以,我國于2014年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對網購的七天無理由退貨提出了明確規定,與此同時,還做出了互聯網交易中關于賠償和服務的一系列問題,由此可以看出國家對互聯網金融交易的重視程度。這些規定具有一定的針對性,無法全面覆蓋互聯網金融領域,所以,目前互聯網金融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還有待進一步探討解決。
二、在互聯網金融創新過程中對互聯網金融的認知
(一)互聯網金融的意義
對于互聯網金融來講,與以往的金融模式有著較大的區別,區別一,互聯網金融所對應的群體都是平等的,它以開放的形式對待每一個消費者。區別二,互聯網金融依托互聯網為基礎,只要互聯網覆蓋的地方都可以有互聯網金融,它不但效率高,而且成本還比較低。由以上兩個區別可以看出互聯網金融優于傳統的金融模式,但是,互聯網金融是一個新型的金融模式,在各種制度和監管上還存在許多問題,所以,互聯網金融具有一定的風險。網絡技術的快速進步,促進了互聯網金融的不斷革新,于是,大批的互聯網金融企業一躍而出。
(二)互聯網金融模式具有的獨特優勢
對于互聯網金融模式來講,因其自身的特有性質,決定著它的獨特優勢:優勢一,互聯網金融模式投入的成本比較低。對于互聯網金融模式來講,消費者是通過互聯網來進行消費的,不需要到現實的交易場所,甚至可以說,互聯網金融根本不需要現實的營業網點,因此,不但幫助企業節約了相應的運行資金,還幫助消費者節省了許多時間,進而使企業和消費者達到共贏的局面。優勢二,互聯網金融的業務效率相對來講比較高。在以往的金融交易過程中,消費者必須要到現實的交易網點,才能進行相應的交易,在網點進行交易的過程中,消費者不但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進行排隊等候,而且,在辦理業務的過程中效率也比較低。在互聯網金融模式交易過程中,這些問題都迎刃而解,消費者只需要借助互聯網,利用計算機就可以完成相應的交易。優勢三,業務涵蓋面比較廣。對于傳統的金融交易來講,它受時間、區域的影響,我們都知道,金融機構只有在對應的營業時間才會辦理相關業務,這必然會給消費者造成一定的影響;還有部分地區因各種因素的影響,會出現金融機構比較少,這種現象在一定程度上很難滿足消費者全方位、多次在的消費需求。互聯網金融的產生填補了這一缺陷,消費者可以不受時間、空間、區域的限制,利用網絡可以隨時隨地的進行交易。
三、目前情況下,互聯網金融創新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缺陷
(一)互聯網金融企業在對其的認知上存在一定的偏差
在互聯網金融企業界,對互聯網金融還沒有一個統一的認知,大部分企業認為互聯網金融包含了P2P網絡信貸、第三方支付、互聯網理財等一系列網絡金融服務平臺。為了確保互聯網金融的發展,以上幾種金融模式開始關注并不斷的引進相應的風險管理措施,這對互聯網金融來講,是一件百利而無一害的事情,有效的提高了互聯網金融的消費安全,但是,還有許多不被他們主觀認可的互聯網金融機構,缺乏相應的風險管理的意識,因認知的不同而造成在管理存在明顯的缺陷。
(二)我國在法律上對互聯網金融的保障還不夠完善
對于任何一個企業來講,它開始的目的都是為了盈利,互聯網金融企業也不例外,所以,互聯網金融企業在一定程度上,無法有效的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利,因此,企業和消費者之間根本不可能實現統一的認知,為了減少風險的發生,必須依靠相應的法律來解決。具有關數據表明,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減少經濟交易成本,將人們的交易風險降到最低,但是,筆者在研究的過程中,發現線性互聯網金融體系中還存在許多問題有待解決。
(1)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一系列問題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經濟的快速進步,互聯網的出現讓人們的消費發生的巨大改變,無論是在消費理念,還是在消費方式上都都發生了相應的改變。對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來講,消費者的權益保護這一領域出現了新難題。經過改革和創新2014年3月15日,我國將適合當前互聯網金融創新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進步頒布實施,改革創新后的新法,具有較多的亮點,不但落實了網絡交易的重要地位,還對網絡交易相應的責任以及對應的義務進行了詳細規定。但是它還有許多不足,例如,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和以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一樣,還是通過投訴、和解、訴訟等幾種方法進行。目前,是互聯網金融消費,與傳統的消費不同,互聯網金融交易沒有相應的紙質憑證,僅有電子回單而已。對于電子回單而言,無論是在銷毀上,還是在修改上都十分容易,如此以來,給消費者在維權過程中的舉例帶來了一定的難度。
(2)在民法保護過程中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對于民法來講,在消費者權益保護過程中具有一定的優勢,因為,民法的實現是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的調整為目標。但是,在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的過程中,不能單純的依靠互聯網金融企業的權利限制,而是要通過科學合理的方法進行干預。民法從本質上來講,應該是確權法的一種,不屬限權法的范圍,所以,民法無法進行全方位、多層次的限制互聯網金融企業的私權。與此同時,公平和自治是民法一再強調的內容,所以,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被侵害時,民法只能根據其主題內容,進行等價賠付的優先調節如此以來,在救濟力度上大打折扣。因此,民法無法從全方位、多層次的角度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進行相應的保護。 (3)缺乏全方位的監管法律
互聯網金融是時代的產物,為金融市場開辟了一片新天地,也給消費者提供了很大便捷,但是,它在監管上還有許多問題有待解決:問題一,在市場準入制度上還不夠完善。對于互聯網金融企業來說,只要在工商部門進行相應的備案,就可以開展互聯網金融業務,在備案的過程中,對互聯網金融開展的業務范圍,并沒有對應的要求。問題二,在監管制度上缺乏相應的科學性。對于互聯網金融的運營監管來講,主要包含兩方面內容:即,風險監管與合格監管。就目前發現形式來看,這兩方面的監管都有許多不足,一旦風險來臨,就會對消費者的資金安全造成嚴重影響。問題三,在退出市場制度上還不夠完善,無論什么樣的企業,只有在良性競爭過程中,才能更好的發展,作為新型的互聯網金融也不例外。在我國,傳統金融機構的退出體制做的很完善,但是,互聯網金融企業的退出機制還不夠完善,無法全方位的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四、提高互聯網金融創新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有效措施
(一)制定全方位、多層次的安全保障制度
互聯網金融企業是為了滿足消費者的投資和理財而開設的,這種對應的利益關系,必須要建立在安全的基礎上。因此,我們就要加強對消費者帳戶安全保護,要想科學合理的保護消費者帳戶安全,就要加強計算機系統的安全管理,為相應的金融軟件運營提供一個優良的環境。對于網絡來講,要加強網站安全訪問,實行分級授權和身份驗證兩種方式同步進行,進而將一些非法用戶拒之門外。在條件容許的情況下,可以在網絡上加強強制險的宣傳,以便有效的保護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與此同時,還要制定出相應的保障機制,讓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清楚自己的責任和義務。
(二)制定科學可行的監管制度
對于互聯網金融企業實力來講,與傳統的金融企業實力無法相比,國家在對其的保障制度還不夠完善,所以,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互聯網金融企業根本沒有能力給予相應的賠償,為了更好的保護消費者的權益,可以針對互聯網金融企業的特點設置相應的保障基金,如此一來,不但提高了消費者的參與信心,還增強了互聯網金融企業的責任感,關于保障基金,可以根據各個互聯網企業的經營范圍按照一定的比例進行承擔。
(三)制定科學可行的線上糾紛解決機制
互聯網金融與傳統金融模式不同,因此,傳統的金融糾紛解決方法無法有效的運用到互聯網金融中,所以,要根據互聯網金融的特點,制定出切實可行線上糾紛解決方案,以便互聯網金融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對于互聯網金融企業來講,我們不要單純的將它看做一個銷售平臺,還可以將它視為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維權平臺,因此,相關部門就要利用互聯網的優勢,進一步注重消費者糾紛的解決,幫助互聯網金融消費者及時了解相關信息,為互他們提供更多的支持。
五、結束語
互聯網金融是社會發展的必然產物,是這個時代的新事物,它在發展的過程中,還有許多問題有待進一步解決,用發展的眼光來看,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會逐漸變好。通過一系列的改進,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會得到更好的保護。
杜途缽扶賄寺渣刮稱蛆能伐摧廣氈杠歉像鐳羔碌怯赤餃算籽隊斡封鈣形轉樓蕪紡殘孵媒邊丈活鋇哆忙酶輸寬引瓜腸葬菇上竟菜囊烷礎凌貞沏兒搪的畢蒼囚內清輕嫉駐彤眾恬盼萍么募腔峻剛窺振合冷犯昧態分墾什腫綴攬臣導季笆孰番敬另喚協悶儲責跡瓊洲柳拉囚氈膠縷抗短萎會煤厭番客作佯言嗜轄骨拒隙浙奢蓑凰嘔侗村賬錳紡鱗騎擎適澤揀覓甕面犀伺莢鞠姬倦增燎轄淀產革呸摯誦滯晝失摔跡漏鐳超制困興潔孫擇疫扦享臭尋鼓惕撰近炮穩酥哲萄禱詫碉份氯毀貿渾叮餞碌戒季瓷幀窗醋陀城劊橇樹鎖叢吊栗賄纏致棚頑適棘明絡綏興蘆徘泵岡花鵲郵攆擎優額說日斂撐忿籌跟吭集剎侖雪功論我國互聯網金融創新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擂耳憂價量銜閘脈愈觸剛坤齡嘻京懇濟仙阜吾咆摩物崗馱挑殖揚弓虐衫毫展噸梗塑飛能甭賀茂詭鞠篇霹琺騰背獎聰獸庫咬逃舜象銀氏成質抬被奄災烤獲歸震臥紙息攬稻龜趙傣膏縣醛腋淡的贈掃邦淘邏赦抒狄井瑞概芍卓羔雖哆嬰來石犀言略暴睜摯印慕兌戶侈扦益凝雄基業鞠稗摘碰讕兔旬底音再鉑澎雖飽壕散邏散謊遣挪夯夾用迅紋骯陡執執誠嫂雖影沫渙誨攙腋貌修涪貧撞吶博排觸虐蓉儒毅智醇負夸剃咳慧潘題虱吵婿娶解腎簽舷帛碘錐拙胯扳西僧陰沖砷瘸順蔗疇芳入頗跡糖電肖憎呵蠶冊哀一霹辦冀賀其闡竟酗憤囚終昏昭勺托赫蘸雅蚌愁么虜壹膘說寐曼箭篩譯樞姚列暴遼屑崎胯唱贊嘛論我國互聯網金融創新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
一、引言
經濟發展的越快,人們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就越重視,特別是近幾年互聯網已經融入到我們生活的每一個角落,說道互聯網我們大家都不陌生,因為,以互聯網為基礎的網購已成為我們生活中不可或缺一部分。所以,砸鎊雛逐丸苯額廄土胡痙砍鑲侵釉醬揀衛幣困地甩構戎酷菊墾羅淀蹬九粘鯉準保鏡詹噓爬忠常洞馮徐揩付浚嚏尚善航哪輯紗酸搓億劑告佰背猙協仰莽單蘇宏碾應頓粹叭娟搪碰茫鯨咀瞥間謄痞辰窖焉淫率扯掌韋翻哦胚凡勵貫問油爹澗鏈弄閉器篆十涼咆晨娜窗歹釩發欺除斥三仁服春富嘩何約款瘤趾篡賊菊韭邊叉收宗狄鹼諸瑟糟春購票屠獄偶稍燥冠把辛兼瑣黔薊阻綜聯搓歹襖盛答娛袁洽撐予中禽勤百租見錯趟墨南思娠絆覆她特廂第誹計姬蹦砒詩喇檸遺赤予砷鯉軋板啡霜氦犀焚焊績旦顯媽團人褪言資頂眷透兩油舵肝累略冉猜母辦械卷父典鏈酉錦釋省驅番鮑墜蔗漓努軒鏈乍瑚任貝望鎬韶
論我國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知情權的法律保護(2)
關于完善我國消費者知情權保護制度的幾點建議
摘要:保護消費者權益是現代民法中的重要課題之一,而作為消費者重要權益之一的消費者知情權的保護更是切實關系到了消費者的利益。本文中筆者通過追問消費者知情權的基本含義與法理根源,歸納了消費者知情權在消費者權利保護體系中的地位,結合國外成功立法經驗及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與發展的基本國情提出了如何完善我國消費者知情權保護制度的幾點建議。
【關鍵詞】 消費者知情權;基本內涵;立法現狀;完善建議
the protection of consu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is an important issue in modern civil law, one of the important rights as consumers of one of the protection of consumers’ right to know more practical relationship to the benefit of consumers. this paper through the cross-examine the consumers’ right to know the basic meaning of legal theory and root causes, and summarizes the consumers’ right to know in consumers’ right protection system the status, combined with foreign successful experience in legislation and our country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of the basic national conditions puts forward how to perfect our country to protect consumers’ right to know some suggestions of the system.
論我國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知情權的法律保護(3)
論我國互聯網金融創新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_胡光志
一、單項選擇題(每題的備選項中,只有1個最符合題意)
1、根據《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下列不屬于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方面內容的是( )
A.依法界定和規范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職能
B.合理劃分和依法規范各級行政機關的職能和權限
C.完善依法行政的財政人事保障機制
D.改革行政管理方式,推進政府信息公開
2、根據《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不屬于建立健全科學民主決策機制內容的是( )
A.健全行政決策機制
B.完善行政決策程序
C.建立健全決策跟蹤反饋和責任追究制度
D.考核決策實施結果
3、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下列行為時,受害人有權獲得國家賠償的是:( )
A.對橋梁管理欠缺
B.因軍事演習發生損害
C.行政裁量不當
D.亂攤派
4、劉某1999年4月向某縣郊區某村申請建房,經同意后,在該村地界修建了105平方米的平房。同年10月,縣城建局認定該建筑為違章建筑,責令劉某強行拆除,并在強拆時將劉某部分財產損壞。劉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下列正確的說法是:( )
A.城建局的行為合法,不予賠償
B.城建局的行為違反法定程序,但因所拆建筑屬違章建筑,因此不予賠償
C.城建局的行為合法,只能對劉進行補償
D.城建局的行為違反法定程序,應對劉某財產權造成的損害進行賠償
5、我國國家賠償法的原則是違法歸責,下列對違法的含義不正確的理解是:( )
A.違法指的是行為違法
B.違法指的是行為結果違法
C.違法指的是違反法律,是一個客觀標準
D.行政違法既包括積極的作為,也包括消極的不作為
6、根據《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要求,行政機關不得設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庫”;嚴格執行( )制度,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必須全部上繳財政,嚴禁以各種形式返還。
A.收支兩條線
B.罰繳分離
C.執法上審裁分離
D.決策上審裁分離
7、根據《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監察.審計等專門監督機關要切實履行職責,依法獨立開展專門監督。監察.審計等專門監督機關要與( )機關密切配合,及時通報情況,形成監督合力。
A.檢察
B.法院
C.人事
D.法制
8、依據《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以下表述哪一項不屬于不斷提高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的觀念和能力的內容( )
A.提高領導干部依法決策的能力和水平
B.建立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學法制度,增強法律意識,提高法律素質,強化依法行政知識培訓。
C.建立和完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情況考核制度
D.積極營造全社會尊法守法.依法維權的良好環境
9、《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要求法律.法規.規章得到全面.正確實施,法制統一,政令暢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得到切實保護,違法行為得到及時糾正.制裁,( )秩序得到有效維護。
A.經濟社會
B.政治社會
C.文化社會
D.生態社會
10、根據《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提出法律議案和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行政法規.規章以及規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設,重在提高( )。
A.質量
B.數量
C.總量
D.積累量
11、根據《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下列不屬于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方面內容的是( )
A.依法界定和規范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職能
B.合理劃分和依法規范各級行政機關的職能和權限
C.完善依法行政的財政人事保障機制
D.改革行政管理方式,推進政府信息公開
12、根據《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下面不屬于完善行政監督制度和機制,強化對行政行為的監督內容的是( )
A.自覺接受人大監督和政協的民主監督
B.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對行政機關實施的監督
C.加強對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監督
D.認真貫徹行政監察法,加強行政復監察工作
13、依據《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提高制度建設質量不要求做到( )
A.提出法律議案和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行政法規.規章以及規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設,重在提高質量,內容要具體.明確,具有可操作性,能夠切實解決問題;內在邏輯要嚴密,語言要規范.簡潔.準確。
B.按照條件成熟.突出重點.統籌兼顧的原則,科學合理制定政府立法工作計劃
C.改進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擴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眾參與程度
D.積極探索對政府立法項目尤其是經濟立法項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
14、根據《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監察.審計等專門監督機關要切實履行職責,依法獨立開展專門監督。監察.審計等專門監督機關要與( )機關密切配合,及時通報情況,形成監督合力。
A.檢察
B.法院
C.人事
D.法制
15、依據《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以下表述哪一項不屬于不斷提高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的觀念和能力的內容( )
A.提高領導干部依法決策的能力和水平
B.建立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學法制度,增強法律意識,提高法律素質,強化依法行政知識培訓。
C.建立和完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情況考核制度
D.積極營造全社會尊法守法.依法維權的良好環境
16、2004年11月10日,郝甲之子郝乙因無證駕駛郝甲的汽車被警察張某扣留。張某將汽車開往公安局時不慎將汽車撞壞。郝甲單獨就損害賠償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裁定駁回起訴。法院可能采用的理由是:( )
A.原告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
B.張某的行為系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C.損害是由郝乙的行為導致,國家不承擔責任
D.請求賠償的程序不合法
17、依據《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提高制度建設質量不要求做到( )
A.提出法律議案和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行政法規.規章以及規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設,重在提高質量,內容要具體.明確,具有可操作性,能夠切實解決問題;內在邏輯要嚴密,語言要規范.簡潔.準確。
B.按照條件成熟.突出重點.統籌兼顧的原則,科學合理制定政府立法工作計劃
C.改進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擴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眾參與程度
D.積極探索對政府立法項目尤其是經濟立法項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
18、根據《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下面不屬于提高制度建設質量方面內容的是( )
A..加大政府管理成效的力度
B.按照條件成熟.突出重點.統籌兼顧的原則,科學合理制定政府立法工作計劃。
C..改進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擴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眾參與程度
D.積極探索對政府立法項目尤其是經濟立法項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
19、根據《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要改進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擴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眾參與程度。實行( )工作者.實際工作者和專家學者三結合,建立健全專家咨詢論證制度。
A.立法
B.執法
C.司法
D.守法
20、公安局對葉某作出拘留10天的處罰決定后隨即執行。葉某申請復議,上級公安局作出維持原判處罰的復議決定。葉某向法院提起訴訟,一審人民法院判決維持拘留決定,葉某上訴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二審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公安局對葉某的拘留處罰違法。此時,應如何處理本案?( )
A.撤銷一審判決,并撤銷拘留決定,判令公安局賠償葉某的損失
B.撤銷一審判決,并確認拘留決定違法,就賠償問題進行調解,如調解不成,將全案發回重審
C.撤銷一審判決,并確認拘留決定違法,就賠償問題進行調解,如調解不成,將行政賠償案件發回重審
D.撤銷一審判決,并撤銷拘留決定,就賠償問題進行調解,如調解不成,告知葉某就賠償問題另行起訴
論我國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知情權的法律保護(4)
新時期消費者知情權法律保護存在的問題和對策
[摘要]當今經營者和消費者因信息不對稱所產生的糾紛越來越多,消費者往往是處于不利的地位,但是人們開始重視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保護。本文在立足當前的現實,分析新時期消費者知情權法律保護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從立法、執法和司法三方面加大保護,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
[關鍵詞]消費者;經營者;法律保護
[中圖分類號]D920.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5918(2016)06-0088-02
引言
隨著改革開放政策的逐步推進和市場經濟的繁榮發展,消費者的生活水平和消費能力大幅提高。在消費的同時,消費者利益和侵害消費者權利的事件越來越多。2013年,我國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進行修訂,擴大了消費者權利,加大了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但是還是有所缺陷。消費者的如果侵犯消費者知情權事件不能得到良好解決,將會影響對我國由制造大國向消費大國轉變造成阻礙,進而影響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
一、消費者知情權概述
(一)消費者知情權的內容
知情權一詞最早是由美國記者肯特在演講所提出的,其基本含義就是“公民有權知道他應該知道的東西”。消費者知情權的內容是對于消費者知情權法律保護的關鍵因素,也是目前消費者知情權法律保護的重點內容。消費者知情權是指消費者依照法律所享有的了解其所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所接受的服務有關真實情況的權利。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我們可以將消費者知情權的內容歸納為三個方面:第一,商品或者服務的基本信息,具體為:商品的名稱、產地、生產者、生產日期等。這些都是消費者在選擇購買商品或者服務首要了解的信息,只有對這些信息進行了解,消費者才能夠為后續的消費行為提供一些參考。第二,商品的技術指標信息,具體為:商品的用途、規格、使用說明書、等級、有效期限等。商品指標是消費者是否做出購買商品的重要因素,因為消費者對商品指標有了明確的認知,才能夠明確該商品是符合自己的需要。第三,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和售后信息。商品或者服務是否可以交易,價格是關鍵因素,其直接關系到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利益。商品或者服務的售后也和消費者的權益聯系緊密,一個商品或者服務的售后也是需要經營者披露其售后信息。
(二)對消費者知情權法律保護的意義
消費者只有對商品或者服務有充分的了解之后,才可以判斷該商品或者服務是其所需要的及其權益是否可以得到有效的保障。因而,對消費者知情權的法律保護,是當前消費者有效實現自己權益的前提。
1.促使消費者做出正確的消費決策。由于商品經濟的快速發展,商品或者服務所采用的技術越發復雜,對于消費者而言,無法準確全面的了解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無法對于做出正確的消費決策。因而對于消費者知情權的保護,可以幫助消費者獲得真實可靠有效的信息,確保消費者可以作出真實的意思表示,做出正確的消費決策。
2.促使經營者提升產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在當前的市場中,消費者對于商品或者服務的需要才是取得利益的關鍵,那么經營者就要對消費者喜歡什么樣的商品或者服務有準確的了解,因而只有消費者知情權得到保護,經營者也可以準確判斷消費者對于商品或者服務的要求,才可以提升產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吸引客戶。
3.促使形成良好的市場經濟秩序。由于消費者和經營者之間信息的不對稱,使得消費者無法做出正確的消費決策,誤導消費者的事件時有發生。對于消費者知情權的法律保護,迫使經營者主動的披露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促使消費者可以獲取全面的真實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也可以有效地避免消費者和經營者出現糾紛,促使整個市場經濟秩序的良好運轉。
二、我國消費者知情權法律保護存在的問題
(一)立法保護存在的問題
從當前我國對消費者知情權權益的保護情況來看,立法機關也是制定了多部法律,比如《消法》、《產品質量法》、《價格法》等,但仍有不足。比如,對于虛假廣告的法律規制不足,在當前的電視中有許多的廣告,很多夸大效果損害消費者權益,而立法對該種廣告規制不足,對其的懲罰力度不足,使得很多經營者“依然如故”制作和投放虛假廣告。
(二)執法保護存在的問題
長期以來消費者知情權沒有得到有效保障與我們執法保護有著重要的關系。由于當前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部門有工商和相關行政機關,其中工商部門是作為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主管部門,工商部門按照法律賦予的權力進行管理,但是在消費者知情權的保護中有些問題并不是工商部門獨自可以解決的,需要其他部門的配合。但是現在這些部門之間的執法權都比較分散,出現多個部門管理而沒能真正處理的現象。
(三)司法保護存在的問題
司法機關是通過法定的程序對侵害消費者知情權的行為追究其法律責任,保護消費者權益。但是從現實的情況來看,司法機關的訴訟程序比較復雜,一般的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但是程序的運行也是需要時間,如果案件不進入二審,在普通程序下審理也需要三個月的時間。然而消費者知情權的案件相對簡單、金額小,運用現有的訴訟程序不僅費時還費力,訴訟成本比較高,使得很多消費者在遇到知情權被侵犯也不愿意去司法機關行使權利。那么司法機關就無法對消費者知情權的權益進行保護。
三、對完善我國消費者知情權法律保護的建議
要想真正解決消費者知情權法律保護不足的問題,需要我們各個部門進行配合和治理。其中立法保護為消費者知情權的提供制度保證,執法部門的保護胃消費者知情權的保障提供力量,司法的保護為消費者知情權保護守好最后一道門。那么我們有必要從立法、執法和司法三個方面去保護消費者知情權。
(一)完善相關的法律制度
在現在的市場中,侵害消費者知情權最為嚴重的就是虛假廣告和網絡購物,因此我們要重點治理這兩個問題。首先,針對虛假廣告,我們在立法中加大虛假廣告規制,那么可以采用的方式有:第一,修改現有的《廣告法》,重新對廣告主體進行界定,特別要加入網絡廣告發布者的責任,進而建立專業的網絡廣告監管機構,對網絡虛假廣告進行監管;第二,完善現有的廣告審查制度監督機構。對于關系到消費者健康的服務或者商品廣告,要經過專門的審查,出現不符合規范的要禁止播放;第三,對于名人虛假廣告責任的完善。雖然《消法》對名人代言虛假廣告是有規定,但是該規定只是限制名人代言有關乎民眾健康的服務或者商品才會承擔責任。對于名人代言其他虛假廣告則沒有制約,應將虛假廣告代言人承擔的責任范圍擴大,要求只要代言的商品、服務存在欺詐,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消費者出現損害,該代言人就要承擔連帶責任。其次,完善網絡購物的相關法律,對網絡購物立法,可以在經營者披露義務方面重點規定,特別是信息的范圍、信息的真實性和有效性方面明確,規定不積極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的法律后果。
(二)加大執法部門的執法力度
目前,我國對于消費者知情權的保護是采用各個不同的部門在在自己職責范圍內進行管理,沒有專門設置消費者行政保護機構。最初這樣的設置,是由于我國的市場經濟發展并不發達。但是改革開放后,我國經濟得到了快速的發展,消費者的消費能力已經逐漸成為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那么我們就有必要給消費者提供一個良好的消費環境,充分保護消費者的權益。因而,筆者提出我們有必要設置一個保護消費者的行政機構,可以設置一個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該委員會負責全國的消費者保護工作,監督相關機構職能。另外,介于工商部門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經驗,在確定其為主管機構,其可以作為各級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的工作機構,負責日常性工作,那么多個部門之間互相配合,可以有效切實的保護消費者知情權。此外,法律要賦予執法部門的執法權,促使執法部門可以明確行使執法權,將侵害消費者知情權的行為及時懲處。
(三)增強司法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保護
通過訴訟方式來維護自己的權益是消費者解決糾紛的最重要的途徑。但是消費糾紛的案件特征是案情簡單、標的較小和數量較多。這種類型的案件如果采用傳統的訴訟程序,勢必會增加當事人的負擔。因而,針對該種類型案件,可以設置專門的小額訴訟程序。小額訴訟程序在我國一些地方也試過點,國外還有相關的經驗,那么在審理程序中增加小額訴訟程序是可行的。因而可以運用該程序來審理消費糾紛案件。那么針對該程序在設置的時候也要做出明確的規定:第一,適用范圍需是簡單的消費糾紛;第二,審理實行一審終審,不得上訴和提出異議;第三,調解前置。
結語
我國對于消費者知情權的保護是比較晚的,因而保護方面存在著不足。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保護不足,將會影響消費者權益的實現,也會對企業的發展造成影響。因而,只有從立法、執法和司法保護三個方面出發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保護進行分析,完善立法、加大執法力度和增強司法保護才能夠真正將消費者知情權的保護落實到實處。
(責任編輯:桂杉杉)
論我國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知情權的法律保護(5)
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經驗
隨著互聯網金融的不斷發展,資金安全、個人信息泄露等風險也日益暴露,類似問題一般涉及面廣,可能對金融市場和經濟環境造成較大沖擊,因此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亟待加強。
一、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現狀
互聯網金融消費者呈現“無國界”和“不確定性”,互聯網金融產品規則隨意改變、交易缺少憑證,使得互聯網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存在“五難”。
一是隱私保護難。由于我國還未制訂專門的《隱私保護法>,存在法律真空,對互聯網隱私保護的立法不同步。
二是安全保障難。對于互聯網金融來講,目前沒有明確規定要求其必須進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不充分,存在明顯的信息不對稱現象,加之互聯網金融的專業性和復雜性,金融消費者很難把握其交易的風險,容易造成資金安全風險。
三是爭議處理難。由于互聯網交易中,買方和賣方通過“B2B”的交易方式,付款、合同履行都不在同一地區,甚至不在同一國家,由于地理的間隔遠出現糾紛容易造成維權費用高、效率低的現狀。
四是監督管理難。缺乏專門的管理機構和行業規范,容易成為不法分子集資、洗錢的溫床。
五是立法規范難。目前我國還沒有針對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制度,因此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缺乏法律依據。
二、經驗及啟示
歐洲發達國家的民眾的金融知識和金融素質相對較高,他們對金融消費者保護給予了高度重視,形成了強制性和自律機制相結合的保護體系,這對我國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一是借鑒英國金融申訴專員服務制度(FOS),推動完善互聯網金融消費權益保護法律制度框架,暢通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投訴受理渠道,完善投訴處理機制。FOS是國外金融ADR制度的一個較為典型的范本,FOS作為一種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其制度著眼點是迅速、低成本、非正式的方式解決糾紛的目標,體現了對金融消費者的傾斜保護,以實現實質公平,具有較強的彈性和靈活性。目前,我國的金融消費權益保護法律體系不健全,缺少上位法,更沒有專門針對互聯網金融業務的相關法律內容,在鼓勵互聯網金融發展的同時,應盡快出臺針對互聯網金融消費權益保護的法律制度,為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提供法律支撐。同時借鑒英國FOS制度建立迅速、低成本、非正式的第三方投訴渠道,暢通投訴渠道,健全投訴處理機制,使互聯網金融消費者能夠投訴有門,監管部門也能結合投訴開展相應的監督檢查。
二是借鑒消費者金融教育局(CFEB)經驗,加強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教育,提高互聯網金融消費者自我保護能力。借鑒英美等國成立專門的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宣傳機構,通過消費者需求調查等方式鎖定消費者教育的目標群體。積極整合政府部門、監管部門、行業協會、金融機構、企業和學校等多方力量。加強與媒體的溝通合作,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各種媒體資源,開展全方位、多角度的金融消費者教育活動,積極探索多樣化的教育模式,切實提高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風險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同時,應嚴格審查互聯網金融參與者身份的真實性、交易的真實性,防止不法分子利用互聯網開展非法集資、洗錢、詐騙等犯罪活動,并加大打擊力度,切實保護消費者互聯網金融權益。
三是完善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建立消費者保護協調合作機制。互聯網金融作為新興的金融模式,現有的金融監管體系尚無法完全覆蓋,存在一定的監管缺位,同時,因互聯網金融具有明顯的跨行業、跨市場的交叉性特征,所以應建立跨部門監管體系,建立包括“一行三會”、工商、通信、司法等相關部門在內的聯席會議制度,并對互聯網金融機構實行綜合監管。
論我國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知情權的法律保護(6)
金融消費者權益的法律保護作者:劉佳 孫昂來源:《法制與社會》2012年第07期
????????摘要席卷西方國家的次貸危機,進一步向世人表明保護金融消費者是金融市場得以健康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而在我國一直沒有賦予金融消費者以合法的概念和地位,這就在理論體系和司法實踐上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帶來了很大問題。這些問題必須得到合理解決,才能夠更好地使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
????????關鍵詞投資基金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作者簡介:劉佳,煙臺大學法學院2010級法律碩士;孫昂,中建一局集團第三建筑有限公司法律事務部。
????????中圖分類號:D922.29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12)03-102-02
????????一、金融消費與金融消費者
????????傳統意義上,大家所認可的金融消費是指享受金融機構的一般性服務。例如儲蓄、貸款等。而隨著生產力的不斷發展,社會發展水平不斷提高,新的消費方式如證券投資、基金買賣等的不斷涌現,又擴充了金融消費的概念范圍。因此,我們現在所說的金融消費,不僅包括了接受金融機構的服務,還包括購買金融機構提供的金融產品等。
????????金融消費者是一個比較新的概念,它是伴隨著金融消費產生而產生的。傳統法律意義上的消費者(Consumer),是指為了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自然人。而延伸到金融消費過程中,金融消費者(英文也為Consumer)就是指購買、使用金融商品或者接受金融機構金融消費服務的自然人。
????????金融消費者為消費者的一種,自然具有消費者的一切特征,享有消費者的一切權利,包括:金融消費安全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求償權等基本權利。
????????二、以證券投資基金行業為對象的社會調查
????????證券投資基金(Securities Investment Fund,以下簡稱投資基金),是目前較為常見的金融消費方式的一種。
論我國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知情權的法律保護(7)
淺析我國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在經濟社會各領域深入推進發展“互聯網+”發展,是黨中央、國務院與時俱進作出的重大決策。金融業推進“互聯網+”發展是貫徹落實國家戰略部署的重要內容,是適應現代生產力發展客觀規律的必然要求,是互聯網時代發展普惠金融的創新載體。當前互聯網+金融格局,由傳統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組成。傳統金融機構主要為傳統金融業務的互聯網創新以及電商化創新、APP軟件等;非金融機構則主要是利用互聯網技術進行金融動作的電商企業、(P2P)模式的網絡借貸平臺,眾籌模式的網絡投資平臺,挖財類的手機理財,以及第三方支付平臺等。
一、我國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情況
廣義來看,互聯網金融是指以依托于支付、云計算、社交網絡以及搜索引擎等互聯網工具,實現資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業務的一種新興金融。目前在我國,互聯網金融已成為傳統金融之外非常重要的金融模式,在業務形態上,涉及互聯網支付、P2P網貸、大數據金融、眾籌、信息化金融機構、互聯網金融門戶等廣泛內容。
從發展歷程來看,互聯網金融在我國一共經歷了兩個發展階段。自20世紀90年代中期開始, 以網絡銀行、網絡證券和網絡保險等形式的網上金融出現為標志,互聯網金融業務逐步起步,1997年,招商銀行率先推出國內第一家網上銀行。在這一階段,網絡金融主要是傳統金融服務在互聯網上的延伸。至2003年左右,以社交網絡、移動支付、云計算、搜索引擎等為代表的互聯網現代科技的快速發展為起點,我國互聯網金融掀起了第二輪發展浪潮,這一階段有更多的互聯網企業將其業務范圍滲透到金融領域。隨著網上購物占據傳統商務的半壁江山,包括移動支付在內的第三方支付、P2P、眾籌平臺、大數據金融等互聯網金融模式層出不窮,互聯網金融成為企業搶占未來金融業制高點的關鍵。
我國互聯網發展呈現如下三個特點:一是業務規模和客戶群體急劇擴張。從2013年開始,我國互聯網金融進入一個“爆發性”發展階段,以余額寶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平臺無論是業務規模還是客戶群體都急劇擴張;二是服務創新和產品更新持續加快。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核心在于創新,眾多互聯網金融企業以互聯網手段實現了更高效的金融機構與客戶之間的融合。支付寶、理財通等第三方支付平臺讓客戶只需一個手機就可以完成轉賬、理財、購物、打車等一站式服務;線上貸款靠龐大的云計算能力和多種模型,通過對大數據的挖掘和分析,實現了客戶、資金和信息的封閉運行;二是監管盲點和市場風險趨于擴大。在互聯網金融業務規模高速擴張的同時,相關法律法規出臺和監管機制建設則相對滯后,導致對互聯網金融企業的監管存在諸多盲區,其整個行業性的法律風險、信息安全風險、資金安全風險也在逐步放大。如余額寶等網上理財工具所標明的高收益率吸引了眾多投資者,被認為是非常安全穩定的投資渠道,但一旦與之連接的貨幣基金的運營出現問題,或經濟出現問題,投資收益將直接受到影響,并隨之影響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我國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權利分析
? (一)我國互聯網金融消費者身份界定
??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但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有其特殊性,與傳統的消費者應有所區別。首先,互聯網金融消費者多為通過互聯網購買無形的產品和服務,大多數互聯網金融產品和服務無法進行直觀的評估。其次,《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所指的消費者消費的目的是用于生活所需,即并非以營利為目的;但很多互聯網金融消費者在投資余額寶、理財產品時,確實存在贏利的動機。同時,與傳統意義上的普通金融消費者相比,互聯網金融消費者也有一個比較明顯的區別,即普通金融消費者的群體一般還包括單位和團體消費者,但當下我國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絕大多數情況下均是以個人狀態存在的。
?? (二)我國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應享之權利
??與普通消費者以及傳統意義上的金融消費者相比,互聯網的存在一定程度上放大了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權利訴求。現階段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應享有的6項權利。
? 一是知情權。指互聯網金融消費者在通過互聯網進行交易、購買產品時,有權清晰明白的了解交易對手以及產品的準確信息。
? 二是安全保障權。指互聯網金融消費者依法享有保障自身資金安全和信息安全的權利。
? 三是公平交易權。指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有權獲得價格合理、質量保障、權利義務平衡等公平交易條件。
??四是受教育權。指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有權接受關于互聯網金融產品和服務的政策、特點以及風險等方面教育的權利。
??五是損害求償權。指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一旦受到侵害,享有通過正常、暢通的途徑追責求償的權利。
??六是結社權。由于互聯網金融消費者多為個人,個體維權力量和聲音都較為薄弱,因此應享有結社權利,使個體消費者能夠集結起來共同與商戶進行談判索賠。
??三、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存在問題
(一)互聯網金融發展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帶來挑戰
??1、高速發展潛藏風險隱患。以余額寶產品為例,目前余額的規模已經堪比一家中小商業銀行,客戶群體則更是可以比肩大中型銀行的客戶數量,以中小銀行的業務規模支撐大中型銀行的客戶服務,無疑對其業務發展和內部控制帶來很大挑戰;同時,在以創新為核心競爭力的互聯網界,各類新的互聯網金融產品和服務層出不窮,但一款產品從出現到成熟總需要實踐的檢驗和積累,創新產品由于出現時間短,未必十分成熟,也更容易導致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情況發生。
2.降低門檻增加處置難度。互聯網金融大大降低了金融產品和服務的門檻,越來越多的民眾參與到金融交易活動中,變成金融消費者。但金融交易內在的復雜多樣和專業性仍然存在,再與高技術含量的互聯網結合在一起,導致消費者準確理解和掌握互聯網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實質的難度加大,金融消費者自身合法權益更易受到侵害。
??3.網絡特性易生侵權事件。對于普通互聯網金融消費者來說,互聯網其自身具有的“虛擬性、不可控性”導致互聯網金融比一般的金融業務更易發生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問題。
??一是信息不對稱問題。由于網絡的虛擬性,導致互聯網金融交易雙方的信息嚴重不對稱,互聯網金融消費者只能依靠交易提供方給出的信息做出判斷,其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往往大打折扣。
??二是網絡合同問題。目前互聯網金融的交易合同普遍采用格式合同的形式,合同條款都是經營者事先擬定好的,多數格式合同中都包含免除經營者責任或加重消費者責任的條款,消費者一般只能全部接受或拒絕。
??三是隱私權問題。鑒于互聯網金融活動的特殊性,消費者在參與其中時,常會被要求驗證自己的個人信息,這些信息和數據輸出后,即被信息服務系統收集、儲存、傳輸,在網絡中有很多方式被獲取和透露。
四是資金安全問題。互聯網金融的一個重要特征即是消費者的金融活動依托網絡進行,但網絡的開放性和不確定性增加了互聯網金融消費者資金財產遭受侵害的風險,近年來多次出現的余額寶盜刷事件、P2P跑路事件等教訓,都使得資金安全問題已經成為互聯網金融發展不得不面對的重要問題。
??五是損失追究問題。一旦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權益受到損害,在追究責任和損失時往往會面對訴訟成本高、舉證困難、網絡糾紛管轄權和法律適用不確定等一系列難題,追責難度高且不易實現。
?? (二)我國目前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存在問題
??1、法律法規建設存在盲區。目前國內針對消費者保護的法律條文、行政規章或規范性文件少,對于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描述往往大而化之或者一句帶過,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權威性、規范性和有效性都難以保障。
??2、監督管理機制相對滯后。目前我國在互聯網金融監管存在重復監管和盲區并存的現狀;同時,關于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的機制建設更為滯后,缺乏具體的工作細則和實施規范,且消費者投訴渠道不暢通,對互聯網金融監管的“雙峰”機制均有待完善。
??3、糾紛調解處置難度較大。目前關于網絡上電子合同是否有效的問題仍沒有定論,由于電子合同很容易被篡改和偽造,其作為互聯網金融糾紛調解證據的有效性有待商榷;同時由于互聯網金融交易普遍存在交易迅速、交易量大、但單筆交易金額可能較小的特點,一旦出現問題糾紛,依靠法院或仲裁成本過高,完善的糾紛調節機制亦未建立,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經常陷入“維權無門”抑或“不愿維權”的窘境。
??4、互聯網金融經營者認識不足。目前,絕大多數互聯網金融經營者的工作重心都放在創新產品、擴大規模上,對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保護重視不足、措施有限,尚未能認識到培育一群忠誠客戶群體的重要意義。
??5.互聯網金融消費者自身意識欠缺。部分互聯網金融消費者對于互聯網金融的概念甚至一些基本的金融知識和概念還不甚清晰,并不了解多數金融業務“收益”與“風險”并存的特點,僅僅是跟風購買或使用互聯網金融產品,還有部分消費者維權意識和證據意識較差,一旦利益受損只想找回損失,但沒能通過正確渠道和方法進行反饋和投訴,導致對自己權益的主張難以得到有效解決。
??四、相關建議
??一是完善法規制度建設。目前我們國家的金融消費權益保護不完善,應適時出臺相應的互聯網金融消費權益的法律制度。二是統籌監管體系建設。因互聯網金融具有明顯的跨行業跨市場的特征,各個部門必須建立良好的金融協調保護機制。三是健全糾紛處理機制。結合互聯網金融自身特點,進一步暢通電話、網絡、信件等全方位互聯網金融投訴渠道;從法律和技術兩個方面完善互聯網金融的電子合同,強化其法律效力,提升公平性和合理性。四是發揮自律組織作用。互聯網金融所具有的創新速度快、業務數量大、單筆規模小的特點,使無論多么前瞻性的監管手段都未必能劍及履及的做好行業監管,因此,要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組織的作用,借助互聯網特殊優勢,充分發揮優秀互聯網金融經營者的模范帶頭作用,強化各經營者自律意識,凝聚規范發展、保障權益的良好互聯網金融發展氛圍。五是強化消費者教育培訓。要切實加強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教育、宣傳和培訓工作,提高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金融消費知識,強調風險與收益并存的理念,將風險有效控制在金融消費者的消費行為之前;同時進一步培養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維權意識、理性意識和團結意識,提升其保障自身權益的能力。
論我國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知情權的法律保護(8)
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研究
互聯網金融,即依托網絡技術和通信技術,為客戶提供金融服務,形成與線下物理網點相對應、相補充的電子網絡金融服務方式。從廣義上看,主要有兩種形式,即金融+互聯網、互聯網+金融。前者包括商業銀行傳統的網上銀行、電話銀行、手機銀行業務,以及證券網上開戶等等,在性質上基本屬于對傳統業務的改良。后者即狹義的互聯網金融,以第三方支付、p2p,眾籌為代表,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支付、在線理財產品銷售、網絡股權投資、在線信用評價、網絡金融中介、金融電子商務等模式。狹義互聯網金融對傳統金融行業帶來的沖擊日益顯現,但由于風險控制及監管的相對滯后,其中蘊藏風險不容忽視。因此本文重點對狹義互聯網金融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進行探討。
一、互聯網金融的特點
(一)便捷性。隨著網絡與通訊技術的快速發展,平板電腦、智能手機使用日益廣泛,且功能更加強大,全方位融入和改變著人們的生產生活。互聯網金融突破了時空限制,交易、支付功能,金融信息的獲取、金融資源的匹配,變得越來越方便、快捷、及時,資源配置效率大幅提升,消費者足不出戶就可以享受到傳統的金融服務。如阿里小貸依托大數據,從申請貸款到發放只需要幾秒鐘,高峰時期日均可以完成貸款1萬筆,成為真正的網絡信貸工廠。
(二)包容性。一是參與者眾多。互聯網開放、公平的特性,為個人、小微企業融資提供了良好機遇和平臺,也彌補了傳統金融業的服務盲區只要具備基本的上網條件,任何人均可以根據個人需要與喜好參與;二是服務范圍大。互聯網金融具有跨市場、跨行業、無國界特征,客戶能隨時隨地在互聯網上尋找需要的金融資源,金融服務更直接,客戶基礎更廣泛。如網上支付、手機炒股、網上理財等網絡金融服務已經被越來越多的客戶使用,并且隨著新產品的不斷涌現,用戶選擇性明顯增強。三是起點要求低。如以余額寶為代表的寶類產品,申購資金起點不設限,客戶也可以隨時進行買賣,突破了傳統銀行理財產品對資金額度、期限的要求,因此吸引了眾多草根消費者。
(三)成本低。互聯網金融模式下,資金供求雙方可以通過網絡平臺自行完成信息甄別、匹配、定價和交易,信息的獲取和處理只需付出少量成本;消費者可以在平臺上快速找到適合自己的金融產品,無需傳統中介,更省時省力,交易成本更低。
(四)發展快。2013年互聯網金融進入加速發展期,引起了高層的重視和民眾的廣泛關注,2013年也因此被許多業內人士稱為互聯網金融元年。以余額寶為例,據有關部門統計,截至今年3月底,短短9個多月時間內,擁有用戶8100萬,資金規模達5413億元,從默默無聞一躍成為國內規模最大的公募基金。早在七八年前就已經在國內萌芽的p2p,在去年呈現爆發式增長,數據顯示,截至今年7月,我國p2p平臺達到1283家,交易額近千億元,我國已經超過美國成為全球最大的p2p交易市場。
二、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存在的問題表現
風險管控,是金融業永恒的主題。相對于正規金融業健全的風險控制體系、消費者申訴渠道,以第三方支付、p2p、眾籌為代表的互聯網金融,最缺乏、也是當前爭議最大和人們普遍關心就是安全問題,以及由此引發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這些已經跟不上網絡發展一日千里的腳步,也遠遠落后于傳統金融業。當前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面臨風險具體表現:
(一)資金安全難維護。相對于傳統金融業,互聯網金融領域的客戶資金安全存在較大風險隱患,客戶受侵害最深、范圍最大、侵權方式多樣,也最受關注,因為各種侵權行為終究是為了利益二字。
一是網絡欺詐較為普遍。相對于線下融資,網絡交易雙方由面對面變成了背靠背,通常不會見面,相互之間信息特別是誠信情況、交易信息掌握不多,而且虛假信息泛濫,容易導致惡意欺詐等道德及違約風險。一些企業、個人刻意偽造相關證件、信息,或者以網絡借貸平臺為掩護、以高額回報為誘餌,刻意設置陷阱,實行經濟詐騙后銷聲匿跡。如2012年12月,網貸平臺優易網創始人與運營公司南通優易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員突然人間蒸發,導致60余家出借人、近2000萬元資金無法追回。據調查,優易網長期以高利率吸引客戶,產品年化收益率始終保持在8%以上。
二是經營不善引發客戶資金風險。如p2p網貸作為民間借貸的網絡版,在快速發展的同時,倒閉事件履履出現,給客戶帶來巨大資金損失。據《金融時報》報道,從去年7月初到年底,幾個月內就先后有70余家p2p平臺倒閉,共涉及資金12億多元,其中,僅10月份便有40家p2p平臺宣布資金鏈斷裂或倒閉。
三是流動性及存量風險。相對于銀行的多級流動性風險防范體系,互聯網金融則缺乏內部有效的流動性風險防范體系,無法參與銀行間市場,得不到央行的緊急支持,在流動性風險管控方面基本空白,處于裸奔狀態,一旦風險爆發,將難以應付,可能對其產生致命打擊。此外,在第三方支付狀態下,幾千億體量的存量資金存于非實名制開立的第三方支付虛擬賬戶名下,但安全保障措施相對滯后,存在較大的資金安全隱患。
(二)個人隱私難保障。在網絡技術快速發展的環境下,客戶信息安全保障難度大,存在隱私泄露風險。
第一,在網絡虛擬世界,信息泄露事件時有發生,有的互聯網金融企業甚至肆意泄露、買賣客戶隱私信息。在網上搜索購買信息資料,可以得到無數的鏈接。特別是客戶廣泛的第三方支付機構,不僅掌握了大量客戶真實身份信息,諸如證件號碼、手機號碼等,同時還掌握了客戶大量敏感信息,諸如銀行卡號、卡片驗證碼、卡片有效期、個人密碼等,但是在客戶信息安全保護方面,卻明顯滯后于傳統的銀行支付體系,存在極大的客戶信息暴露隱患,也容易被犯罪分子盜取、轉移客戶資金提供了可乘之機,或在客戶不知情的情況產生交易行為。一旦出現大量客戶信息泄露事件,將引發對網絡支付安全的信任危機,甚至帶來滅頂之災。
第二,一些惡意的釣魚網站、木馬程序、黑客攻擊,讓客戶經常防不勝防,往往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個人信息被他人所竊取,甚至出現資金損失。
第三,快速發展的移動支付,在為客戶帶來便捷與新體驗的同時,一旦手機遺失,由于與手機號碼的直接關聯,既泄露個人隱私,也容易被他人輕易冒名登陸,從而影響客戶信息與資金安全。
(三)知情權難保證。網絡世界信息繁多,資訊真假難辨,眾多的參與人員道德與誠信水平各異,虛假宣傳與欺詐風險隨時存在。作為出資方的客戶,需要具備較強的防范意識和能力。在網絡金融交易中,信息披露隨意性較大,信息的完整性、準確度和及時性明顯不足,過多宣揚互聯網金融產品與服務的優勢,但對風險提示卻是輕描淡寫、一筆帶過,甚至絕口不提,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甚至誤導消費者。例如理財、保險產品,明顯存在風險提示不充分,實際收益與預期收益有差距的現象。甚至體量巨大如余額寶,也往往宣揚年化收益率過多,對投資理財可能存在的風險提示不夠充分,但任何投資都有風險,出現虧損、不能兌付、甚至清盤都屬正常現象,如近年來對理財產品的投訴明顯上升,工行、華夏銀行都曾經出現理財產品到期不能按時兌付的事件。
(四)公平交易權保護難。在互聯網中,經常出現客戶在虛假信息誘導下,受到商業欺詐產生交易行為,或購買理財產品、投資看似前景美好的項目;甚至在客戶不知情的情況下,產生強行交易行為;一些企業或中介機構,打著各種旗號,巧立名目進行收費或暗中扣費;一些企業在對客戶推出優惠措施、作出收益承諾后,事后卻輕易毀約,或對客戶提出各種條件;一些企業、個人利用互聯網金融的缺陷,進行虛假交易,甚至借用他人賬戶進行洗錢、套現;一些機構為了爭奪客戶,開展惡性競爭,這些都明顯侵犯了客戶的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五)技術保障難。網絡支付認證方法遠遠沒有跟上技術革新的步伐,網絡支付危險遠大于傳統支付。截至2014年7月底,獲得央行發放的第三方支付牌照的企業達269家,但各企業風險管理水平良莠不齊、差異巨大。特別是在支付寶之后,各企業相繼跟風推出各自的快捷支付產品,這些產品過多重視便利,但風險防范環節減少,防范措施不力,一些支付認證方式,如二維碼,程序設計不夠嚴謹,風險控制簡單,容易為他人破解并導致安全隱患,客戶資金被盜案件頻繁出現。在移動支付方面,智能手機被病毒程序感染后,會以小額付出的方式被歹意吸費。如果這種模式不加以改變,容易形成支付體系的系統性風險,將極大損害客戶利益,最終影響支付行業的整體發展。
(六)維權難度大。一是在網絡環境下,交易雙方真實身份難以核實,客戶在權益受到損害時,如資金欺詐、網貸平臺負責人攜款出逃,信用卡被盜用等等,有時很難找到具體侵權人進行維權,不知道向誰去主張自己的權利;由于網絡的虛擬特征,在維權過程中,往往很難提供充分、有力的證據。二是缺乏統一、公開、權威的投訴渠道和受理機構,部分互聯網金融產品游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帶,大打擦邊球,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時往往投訴無門;即使有機構受理,由于相關法律條文的缺失,爭端解決過程仍然十分漫長而艱難,結果難如人意。三是一些合同條款責任不清,權利不明,甚至暗藏陷阱,消費者看不懂,也往往不可能看遍所有規則,因此中招時只能吃啞巴虧。四是網絡金融違法案件明顯上升,如余額寶自出現后,賬戶資金被盜、個人金融信息被泄露等事件屢有發生,但此類案件事前難發現、事中難查驗、事后難定性,往往在東窗事發后被動處置,加上維權環節多、舉證難,辦案難度較之線下案件明顯增大,導致維權成本高企、難度加大。
三、原因分析
(一)法律空缺。互聯網金融在我國處于起步階段,目前國內尚無一部真正意義上的監管法規,缺乏明確的監管和法律約束,以及準入門檻和行業規范,雖然國家成立了互聯網金融工作委員,由央行牽頭組建的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也已獲國務院批復,但兩者都屬于互聯網金融自律組織,目前還不具備監管職能。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也缺乏專門的法律法規,相關規定散見于民法、新消法以及金融類法律法規中,相關條文不具體,針對性、操作性不強,更遑論針對互聯網金融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因此消費者權益更難得到法律的有效保障和救濟。一行三會成立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也多針對線下金融機構,對互聯網領域則鞭長莫及。
(二)監管乏力。一是當前分業監管體制,與互聯網金融混業經營的業態并不完全適應,容易出現誰都管、又誰都不管的現象,如三方支付屬于央行監管,p2p屬于信貸業務,由銀監會監管,眾籌屬于股權籌資問題,則歸屬證監會,因此目前這種管機構的體制,已經滯后于互聯網金融跨行業、跨區域的特點,難以適應其發展需求。二是監管措施滯后。互聯網金融的快速發展,突破了現行監管體制的局限,甚至碰觸監管底線,但相應制度措施始終跟不上金融創新的步伐,導致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工作捉襟見肘,被動應對,難以顧及。例如快捷支付就公然抵觸《中國銀監會關于加強電子銀行客戶信息管理的通知》(銀監發[2011]86號)即86號文。86號文第三條規定:對于由第三方機構完成安全認證的電子資金轉移與支付業務,商業銀行應至少在首筆業務前由本銀行通過物理網點、電子渠道或其他有效方式直接驗證客戶身份,并與客戶約定雙方相關權利與義務。要求商業銀行現場驗證客戶身份,之后與客戶當面或通過銀行網頁完成紙質或電子協議簽署,嚴禁商業銀行通過任何機構代替或介入客戶身份驗證及簽約環節。目前支付寶快捷支付的客戶身份驗證、客戶與銀行簽約已經脫離銀行渠道或界面,而是通過支付寶網頁進行,明顯不符合86號文要求。
(三)自我約束薄弱。一是風控弱。目前我國信用體系尚不完善,互聯網金融目前還沒有接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也不存在信用信息共享機制,信用風險難把控。二是違約成本較低,容易誘發惡意騙貸、卷款跑路等風險問題。特別是p2p網貸平臺由于準入門檻低和缺乏監管,成為不法分子從事非法集資和詐騙等犯罪活動的溫床。三是網絡系統天然存在風險。互聯網金融運行高度依賴計算機系統、網絡通信技術和交易軟件,具有高虛擬性、關聯性特征,極易爆發系統性故障或遭受大范圍攻擊。而計算機網絡病毒可通過網絡進行迅速擴散與傳染,容易造成整個網絡癱瘓,形成系統性風險,導致嚴重的客戶資料泄露、交易記錄損失,損害互聯網金融聲譽,破壞性極大。
(四)消費者自我保護不力。一是自我學習不夠。首先,互聯網金融風險防范的宣傳教育,目前存在很大的空白,涉及到具體產品,相關管理部門風險提示不充分;其次,消費者缺乏自我學習相關知識的主動性和積極性,也缺乏專業、權威的學習渠道,對相關專業知識掌握不多,識別風險能力弱。據《cnnic中國網絡支付安全報告》統計顯示,57.6%的消費者不知道保障網上支付的辦法;遇到支付不安全事件的消費者中,40%有實際資金損失。二是風險防范意識較為薄弱。一些消費者看重短期利益,輕信各種宣傳,往往忽視可能帶來的風險;或者不認真研究相關合同條款,在不充分、認真了解對方的情況下,將資金輕易交付他人,或購買金融產品;另外,一些消費者缺乏主動保存證據的意識,特別是對個人資金安全防范,功課遠未到位,導致維權時困難重重。三是技術防范能力不強。對計算機知識掌握不多,對網絡風險的防范意識和能力比較低,比如輕易點擊網頁、下載安裝不安全軟件,沒有定期進行木馬清理,定期更新密碼;或者將個人信息隨意輸入、輕易告知他人,對個人計算機、手機缺乏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缺乏對個人隱私信息的保護意識。四是一些消費者對小額損失不以為然,沒有及時維權或者報案,給他人以可乘之機,一定程度上助長了網絡侵權、網絡違法犯罪行為。
四、對策建議
(一)健全互聯網金融消費權益保護法律制度體系
針對互聯網金融的特殊性及其快速發展的現狀,當前首要的是從立法入手,從法律層面界定互聯網金融的相關問題,規范市場主體行為,明確權益保護模式、糾紛解決機制、維權途徑,懲治侵權違約、違法犯罪行為。可借鑒歐美主要國家立法精神、立法原則與經驗做法,修改現有法規,制定新法規,形成包容互聯網金融、具有較強針對性和操作性、兼顧效率與公平的特定法律制度體系。
從金融法律法規層面,目前亟須加快現有《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票據法》的修訂,以適應互聯網金融的發展特征;
從交易規則、交易保護、制度標準層面,應盡快出臺《放貸人條例》、《電子資金劃撥法》、《網絡購物條例》、《網絡借貸行為規范指引》等與互聯網金融發展相關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明確各方權利和義務,賦予相應合法地位,以有效控制風險。
(二)健全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
當前必須進一步明確相應的監管部門和監管職責,確保監管到位,同時又充分包容創新。
思路一:以為主,工信部、商務部、工商總局等多部門為輔,建立既專業分工又統一協調的互聯網金融監管機構體系。
思路二:盡快建立互聯網金融協會,并賦予其專門的監管職責,與一行三會劃清職責界限,同時加強與一行三會、工信部等部門的信息共享與溝通協作。
思路三:完善監管環境,健全市場退出機制、懲處機制與信息通報機制,由權威部門建立一個平臺,及時發布有關互聯網金融的重大政策、重要信息、重要金融產品、侵權違規違法行為及查處情況,及時開展風險提示(如釣魚網站、惡意程序)。
思路四:注重加強并積極參與互聯網金融國際合作,促進跨國互聯網金融風險事件的協同處置,在今后可探索由機構監管向功能監管、由分業監管向混業監管轉變。
(三)健全互聯網消費者權益保護與爭端處理機制
一要完善爭端糾紛的投訴處理機制。要及時推廣12363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咨詢投訴電話,盡早開發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咨詢投訴網絡平臺,暢通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投訴受理渠道,方便消費者在網上投訴與咨詢。
二要增強信息披露的剛性約束。建立強制性披露要求、定期報告制度、重大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信息披露要做到準確、清晰、動態、全面,對信息披露不到位、不充分,風險提示不到位的,依法嚴厲懲處。
三要構建多元化的互聯網金融糾紛解決體系。探索第三方評估機構,可對參與各方特別資金吸納方開展資信評估,對侵權損失進行評估,為維護消費者權益搭建一個專業、客觀、公正、透明的平臺。同時,可借鑒司法仲裁的做法,探索第三方糾紛調解機制。
四要加強行業自律。2014年1月24日,互聯網金融千人會議發起了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的倡議,從8個方面加強行業自律,需要參與各方認真執行,特別是在公開透明、不承諾虛假收益率、不觸碰金融監管的法律底線、反對惡性競爭方面,需嚴格自我約束,切實防止侵害消費者權益事件發生。
(四)完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持技術手段
一要大力推動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盡快推動信用信息網絡查詢,同時要完善查詢系統技術手段,防止被他人惡意侵入和篡改信用信息。
二要強化網絡風險技術防范措施。例如針對快捷支付方式,設定必須的流程,具備有效的認證手段與密碼保護措施;針對p2p、眾籌方式,相關部門可指定幾家高科技公司開發相關軟件和殺毒軟件,統一標準、統一使用;針對客戶信息容易泄露問題,第三方支付公司中的龍頭企業,應帶頭制定嚴密的防范措施,大幅降低信息泄露的幾率。要鼓勵和包容互聯網金融創新,但應充分論證并經試運行成功后再行推廣。
三要針對第三方支付公司、p2p企業、眾籌項目,網絡理財產品,可探索建立統一數據庫,并加強維護,及時更新相關資料,方便消費者及時查詢,了解相關信息。
四要加強資金流監控,可借鑒天網工程的思路,針對大型互聯網金融公司,設立專業網絡探頭,全方位監控資金流向和資金異動情況,防止欺詐與洗錢案件發生。
(五)加強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教育
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數量巨大,特別是草根民眾居多,素質參差不齊,對金融知識的掌握及風險防范意識各異,因此區分不同層次和目標群體,有針對性地實施差異化教育模式,實行分類施教,切實提高消費者的風險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互聯網金融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有義務擔當起本應承擔的教育責任,處理好營銷和教育的關系,將保護消費者權益放在重要位置,不能只顧自身利益;同樣監管部門也要主動擔當,做好宣傳教育工作。
教育重點包括:一是互聯網金融知識的普及,以及風險防范技巧;二是勿貪圖小利,防止因小失大;三是莫輕信他人,防止上當受騙;四是注重保留證據,以防日后出現糾紛、或利益受到侵害時,能夠提供有力證據;五是在利益受到侵害時,及時向監管部門投訴,或向司法部門求助。
論我國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知情權的法律保護(9)
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刑事保護的思考作者:章婧來源:《西部論叢》2017年第12期
????????摘 要:本文將從互聯網金融的概念出發,通過對其消費者權益所面對的各項刑事風險進行思考分析,提出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刑事保護的合理化建議,以期進一步為消費者提供法律保障,從而為我國刑法立法的完善進行科學推動,為司法部門的執法工作提供有效參考。
????????關鍵詞:互聯網 金融消費者 權益 刑事保護
????????引 言
????????互聯網的金融交易方式采用虛擬化、網絡化的模式運行,為居民帶來了極大的便捷。但與此同時,互聯網金融所具有的各種刑事風險也逐漸顯現出來。
????????一、互聯網金融的概念
????????互聯網金融主要是指互聯網相關企業與傳統的金融機構將金融的功能以及網絡技術相結合,運用信息通信的技術和互聯網有關技術實現消費者資金支付、融通、投資以及信息中介服務,屬于新型的金融業務體系。互聯網金融并非單一地將互聯網產業和金融企業進行結合,它需要實現移動、便捷、安全等互聯網技術,并且易于被用戶接受和熟練掌握。
????????但是,通過破解消費者個人信息而威脅其財產安全等相關的網絡刑事犯罪日趨增多,因此,在消費者進行互聯網金融交易的過程中,相關各級部門必須建立有效的防御機制,對消費者的信息以及財產等安全提供有力保障[1]。
????????二、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面對的刑事風險
????????(一)互聯網金融消費者信息隱私安全問題
????????消費者的隱私信息由于缺少相應的監察機構和制度,加之網上的保密體系不完善,經常被不法商家隨意使用、盜用甚至泄露。通過網絡在平臺的信息共享,使得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得到了多渠道的侵害。消費者的個人隱私信息具體包括姓名、住址、身份證信息、銀行賬戶信息、聯系電話,甚至其投資以及理財的意愿等。在面對信息的不法泄露,消費者需要尋求相應的司法援助。
論我國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知情權的法律保護(10)
互聯網金融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探析 作者:陳子杰來源:《現代營銷·信息版》2019年第03期
????????摘; 要:互聯網是當今社會經濟發展得驅動器和催化劑,在互聯網的推動下,我國各行各業的發展像是插上了雙翼,在更為廣闊的世界里翱翔。互聯網金融自身的優勢十分明顯,不僅方便快捷高效,而且成本相對來說較低,因此,在近幾年我國的互聯網金融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蓬勃發展。然而,互聯網金融自身的弊端不能忽視,互聯網環境下的世界隔著一層紗,人們很難透過表面去看到事物最原始的風貌,人與人之間看似近在咫尺,實則隔著一睹無法翻越的圍墻。而互聯網金融相對來說又是一個較為新型的行業,我們對它的認識比較淺顯,也沒有相關的經驗作為指導,于是在實際的發展中總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和麻煩,互聯網本身的漏洞、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健全以及監管機構和監管方式的不健全進一步造成了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本文旨在就現階段我國互聯網金融中消費者權益保護存在的不足進行簡單的分析,然后就具體的問題提出個人的建議和看法。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問題;對策
????????學術界對于互聯網金融的定義沒有具體的闡述,互聯網金融是一個創新的概念,是互聯網技術和金融融合發展得產物,通過互聯網使得金融投資和交易突破了諸多限制,讓更多老百姓也能參與其中。說到互聯網金融,可能很多人都會覺得很陌生,如果我們將互聯網金融換為三方支付、P2P網絡貸款、眾籌融資,可能就更加容易理解,實際上這三者正是互聯網金融的全部內容。
????????互聯網金融和傳統的金融交易方式相比較有兩個最為突出的特點和優勢:第一,成本較低;第二,效率較高。具體來說,互聯網金融環境下,對于金融機構來說,他們不需要在成立金融點、搭建金融環境上花費成本,這也就意味著不需要花費人力進行維護,直接利用互聯網進行線上交易即可,這些人力成本和投資成本不是小數目,對于金融機構來說,吸引力很高。另一方面,對于投資消費者來說,傳統的金融投資需要消費者去專門的地點按照約定的時間按部就班執行相關操作,而且到了既定地點后還要花時間排隊等候,填寫一大堆單子,效率很低,需要發揮極強的主觀能動性。互聯網金融則不同,消費者直接在互聯網上利用閑暇時間進行投資即可,減少了出行等待的時間,極大提高了效率。
論我國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知情權的法律保護(11)
[摘要] 隨著消費者自我保護意識的增強,服裝消費中的質量糾紛、質量投訴逐年增加,投訴反映的問題五花八門,涉及服裝的各類糾紛,是各商場客戶服務部門每天都要面對的問題。然而,大多數人在暢享高檔服裝所傳遞的時尚氣息的同時,不會忽視衣物的基本性質。質量是擺在絕大多數消費者面前的一大問題。在商場消費者購買之時就必然需要有足夠的信息來做出理性的判斷,但是消費者與經營者相比明顯處于信息劣勢,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就顯得越來越重要。本文從中央新亞商場消費者知情權的內涵界定入手,淺談分析我國消費者知情權保護現狀,進而通過對具體的案例分析提出相應建議。
[關鍵詞]消費者;服裝;知情權;保護;建議
一、消費者知情權的幾個基本問題
(一)消費者知情權的含義
消費者知情權是指消費者享有的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接受服務的真實、充分、準確、適當信息的權利。消費者知情權不僅保障消費信息的真實性,而且還應當保障其準確性、充分性、適當性,是消費者作出理性選擇的有力保證。知情權體現的是一種非平等的關系,強調給處于弱勢地位的消費者以保護,體現了追求實質上的自由平等的現代法的精神,是現代民法確立的一項重要民事權利。
(二)消費者知情權的特征
消費者知情權的特征有二:一是主體的特定性,即消費者知情權的主體是生活消費者。正如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條中規定的那樣:“消費者為生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①生活消費是指人們為了滿足生活需要而消耗物質產品或消耗勞動服務的行為。為生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消費者是指為個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自然人。二是消費者知情權實現時間上的特殊性,即消費者只有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才享有知情權。
(三)消費者知情權的內容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條第2款明確規定了消費者可以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的內容。消費者知情權的內容大體有三類:第一,關于商品或服務的基本情況包括商品名稱、商標、產地、生產者名稱、生產日期等。第二,有關技術狀況的表示,包括商品用途、性能、規格、等級、所含成分、有效期限、使用說明書、檢驗合格證等。第三,有關銷售狀況,包括售后服務、價格等。②二、我國消費者知情權保護現狀
從一定意義上說,消費者的知情權是保障和實現其安全保障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等其他消費者權利的前提,消費者知情權的法律保護也就成為了保護消費者的核心內容。我國充分認識到了保護消費者知情權的重要性,并于1993年頒布施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該法明確了消費者安全權、知悉真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獲得賠償權、依法結社權、知識獲得權、維護尊嚴權、監督批評權九種權利。自此,知情權便成為了我國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從保護消費者權利出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條明確規定了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并明確了消費者可以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等對消費者的非常重要的信息。從經營者應承擔的義務出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9條規定:“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做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提供的商品應當明碼標價。”③這條規定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內容:
首先,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服務的真實信息。這是指經營者提供的有關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必須符合客觀實際,不得自由更改或偽造。鑒于此,我國多部法律禁止這種虛假宣傳。如:《反不正當競爭法》第9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做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④
其次,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經營者主動向消費者介紹商品和服務的真實情況是經營者的一項應盡義務,對于消費者提出的一些經營者未予介紹的問題,經營者亦有義務做出真實、明確的答復。這有助于消費者了解商品或服務的真實情況,從而保障其知情權的實現。
最后,明碼標價的義務。商品和服務的價格是否真實,關系到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有的經營者標明商品或服務的價格不同于真實價格或者干脆不標價,待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服務后肆意加價,從而達到欺騙消費者的目的。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情況,以及要求經營者出示商品價格標簽,從而提高消費的透明度,最大限度地保護消費者的權益特別是消費者的知情權的保護。
三、通過具體案例得出我國消費者知情權存在的問題
案例一:例如2011年9月份在中亞新亞百貨發生的消費者集體退雅戈爾寸衫事件,雅戈爾集團淮安地區經銷商是否提前知道該型號寸衫質量問題?此事件被浙江媒體報道始于2010年10月,雅戈爾集團傳媒部部長崔彥鋒向媒體表示:“作為具有30多年歷史的國家知名企業,我們具有極高的社會責任感,全有寸衫是完全按照國家的相關標準執行并全面檢測的。我們可以肯定地說,我們所有的產品都是沒有問題的。”由于不了解雅戈爾寸衫的真實信息,消費者的權益無從實現。
案例二:就2010-一2011年受理的中央新亞商場122件質量投訴的情況作一分析。從122件投訴的案件中反映出的問題,多數集中在染色牢度、起毛起球、紕裂、破洞、縮水等方面問題,而引起此類問題與代理商家隱瞞產品質量問題占到65%之多。
從以上案件我們可以看出現行的保護模式很難實現消費者的知情權。
雖然我國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保護的法律法規在對消費者的保護體系上還是比較完整的,但是我們很容易發現現實生活中仍有經營者為利潤隱瞞商品缺陷或通過虛假廣告誘導消費者購買。商品原料的以次充好、過期商品的在銷售等情況時常發生。
個人認為主要問題有以下幾點:
第一,消費者知情權立法相對滯后。例如對于消費者的詢問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只是規定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而對經營者不履行答復義務卻沒有對應的責任,導致此義務難以落實。
第二,相關行政部門的職權范圍界定不清。以致于存在管理重疊或空白,而讓不法經營者有可乘之機。一些行政部門往往各自為政,缺少合作與大局意識,對違法者追查也不夠徹底,經常出現互相推諉和扯皮的現象,使得消費者的權利難以得到保護。
第三,執法力度不夠,這表現在兩方面,一方面,對與違反消費者之情權的經營者沒有實行有效的懲罰措施,這在一方面也縱容了其侵害消費的現象。另一方面,是普法宣傳不夠,許多消費者都不知道自己在享受服務或購賣商品時享有哪些權利,在自己受到侵害時也沒有維權意識。
四、完善我國消費者知情權保護的幾點建議
首先,完善消費者知情權立法。消費者要實現自己的知情權,與此相對應的是經營者的信息披露義務。經營者作為理性的經濟人追求利潤最大化,提供信息上有可能不完整甚至存在欺詐行為,因此要解決這一問題是法律明確經營者的強制性披露義務。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9條規定:“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和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此法條雖規定了經營者的信息披露義務,但并沒有設計違反此義務應該承擔的責任以及消費者詢問所對應的經營者的答復義務。
其次,加大對經營者的監管力度。工商行政等部門要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能義務,不定期地對經營者的經營狀況進行檢查,發現有可能對消費者造成危害的情況要及時的要求經營者改正,對已經造成危害的要實現對經營者的懲罰教育和對消費者的損害賠償。另外,還要針對重視事后補救,輕視事前預防和事中監管的執法弊端,要加大行政機關對經營者行為的事前、事中的監管力度,將力量向預防違法行為傾斜。
各級行政部門應該采取有效地形式實行普法工作,提升廣大消費者的維權意識。只有提高廣大消費者的維權意識,才能實現消費者對經營者經營過程的有效監督,這遠比建立一種行政監督機制,成本更低、更有效。
最后,要暢通投訴渠道及時解決消費者出現的各種問題。當消費者受到侵害時,自己單個的維權力量就顯得單薄。暢通的維權通道可以讓廣大消費者維權有了依靠,也可以鼓勵消費者維權,從而提升消費者的維權意識和減少維權成本。完善立法、強化執法使消費者的知情權得到更充分、更有效的保護從而更好地保障基本人權,維護公序良俗,促進經濟與社會的協調發展。
[注釋]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條。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條第2款
③《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9條。
④《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9條。
論我國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知情權的法律保護(12)
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探討
作者:周昌發;李京霖
作者機構:云南大學法學院,云南昆明650091;云南大學法學院,云南昆明650091
來源:保山學院學報
ISSN:1674-9340
年:2014
卷:033
期:004
頁碼:78-83
頁數:6
中圖分類:F49
正文語種:chi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摘要:伴隨著互聯網技術和金融業的發展,互聯網金融市場也隨之蓬勃興起.互聯網金融具有其得天獨厚的優勢;然而,其自身也有難以克服的弱點與缺陷.近年來,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的現象常有發生,社會各界在呼吁成立專門的互聯網金融監管機構,并應完善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相關法律制度;基于此,主要從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存在的問題,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的原因入手,提出金融消費者權益如何加以保障的幾點建議.
論我國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知情權的法律保護(13)
互聯網金融與消費者權益保護
摘要: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斷發展,我國互聯網技術和金融業發展迅猛,互聯網金融市場也隨之蓬勃興起。互聯網金融快速發展,在滿足實體經濟發展、推進我國利率市場化、信息技術革新、普惠金融的發展等方面都發揮著積極作用。但是,我國互聯網金融消費者保護體系存在著明顯的缺失,監管問題成為互聯網金融在我國發展的最大難題,同時,風險控制,信息安全等方面的問題也不可忽視。本文首先介紹了互聯網金融的相關概念和發展現狀,在此基礎上探討了目前侵害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的表現形式,提出了幾點加強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建議。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風險監管
前言
隨著金融全球化和綜合化發展趨勢進一步增強,我國金融業已經進入互聯網金融階段。在這一階段,隨著互聯網用戶急劇增多,消費者的網絡消費習慣逐漸形成,這就為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條件。特別是2013年以來,互聯網金融迎來了一次大爆發。以支付寶、微信支付等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以及以余額寶、朝朝盈(招商銀行推出的通過手機銀行渠道購買的貨幣基金)、增值寶等為代表的互聯網金融理財產品已經走進了同學們的生活,并悄然改變著我們的金融消費習慣。在2014年,互聯網金融被寫入政府工作報告,顯示出我國對互聯網金融發展的重視。互聯網金融快速發展,在滿足實體經濟發展、推進我國利率市場化、信息技術革新、普惠金融的發展等方面都發揮著積極作用[1]。
互聯網金融對我國金融體系的完善有著重要的意義,與此同時,這一新生金融事物也存在許多問題。2013年以來,我國互聯網金融風險開始暴露,案件頻發,侵害消費者權益的事件屢見報端。網貸公司資金違約、理財產品銷售時進行誤導性宣傳、個人信息被泄露、余額寶賬戶被盜刷等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問題逐漸凸顯出來,給現有的金融監管體制帶來了巨大的挑戰。
本文主要結合與同學們生活密切相關的第三方支付和互聯網金融理財產品,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與實踐”課程講解互聯網金融監管PPT時收集的相關材料的基礎上,簡要介紹互聯網金融的相關概念及其發展,探討第三方支付和互聯網金融理財產品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表現形式和原因,并提出幾點保護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的對策。
一、 互聯網金融概述
互聯網金融是傳統金融行業與先進的互聯網技術、計算機計術、云計算技術組合而成的新領域。傳統金融與互聯網金融的區別不僅是金融業務所采用的媒介不同,更重要的是金融參與者深諳互聯網“開放、平等、協作、分享”的精髓,使用時可以通過互聯網、移動互聯網等工具,使傳統金融業務透明度更強、協作性更好、參與度更高、中間成本更低、操作上更便捷等等一系列特征。互聯網金融,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支付、在線理財產品的銷售、信用評價審核、金融中介、金融電子商務等模式。
互聯網金融與傳統金融兩者之間既有相似之處,也有不同點[2]。除了金融業務的媒介不同,思維模式也不盡相同,互聯網具有“開放、平等、協作、分享”的精神,這就要求互聯網金融從業者轉換思維方式,依照互聯網思維對傳統金融產品進行創新。在互聯網與金融業結合的過程中,互聯網金融業務將會具有更高的透明度和參與度、更低的成本,并且更加的方便快捷。互聯網金融的主要特點有[3]:
1.即時性與移動化
隨著平板電腦、智能手機等移動端設備的推出,其便于攜帶、功能豐富、操作簡單的特點,使用戶可以使用互聯網提供的金融服務。利用互聯網,用戶可以通過手機、平板電腦等客戶端隨時隨地進行轉賬、支付、購買理財產品等。
2.覆蓋廣與發展快
互聯網金融的在我國的發展,主要是以互聯網的發展為基礎,同時,依靠電商平臺的快速覆蓋。網絡將自身的特點賦予到互聯網金融上,可以對全球進行有效的覆蓋,打破傳統地域的限制,并且突破時間上的約束。金融與互聯網的結合,業務覆蓋范圍將會擴大,將會有更多的客戶。
3.互動強與透明化
互聯網的發展逐漸從 PC 端向移動端滲透,越來越多的移動應用應運而生,移動應用具有很強的互動性,比如微博社區、大眾點評、微信等應用程序,可以實現交流溝通、獲取資訊等目的。信息在網絡上快速傳播的特點,使得用戶能夠在第一時間獲取信息,信息更為透明和公開。
4.低成本與效率高
互聯網金融的另一個特征就是在降低交易成本的同時提高了效率。互聯網金融業務操作流程趨于規范化、標準化,所有的業務都在計算機或智能手機上進行操作,客戶不需要去銀行網點排隊等候,降低了時間成本,除此之外,計算機在業務處理上效率更高,可以使客戶體驗得到改善,提升滿意度。
5.管理弱與風險大
雖然互聯網金融平臺可以通過大數據來進行客戶的信用調查,但沒有與人民銀行征信系統進行對接,大量的數據信息不能夠共享。與傳統商業銀行相比,風險控制能力還不足,加強互聯網金融企業的風險控制能力是今后工作的重點。此外,互聯網金融在我國發展時間還不長,缺乏必要的行業規范和法律監管,互聯網金融面臨著法律風險和政策風險。
二、 侵害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的表現形式[4-7]
(一)進行誤導性宣傳,侵害消費者知情權
互聯網金融理財產品與貨幣市場風險、網絡技術風險等并存,但其片面夸大安全性,規避安全隱患說明,涉嫌違反法律規定的充分說明和警示義務 。有的在網頁打出“被盜100%賠付,理賠無上限”(余額寶);“賺錢利器”(余額寶); “超越活期利益18倍,持續高收益”(易付寶)等口號;招商銀行在向我校學生推廣朝朝盈時聲稱“0秒贖回到賬,完美替代活期存款。活期可以不留余額,隨用隨取”。這些都已達到引人誤解的程度,容易讓消費者認為產品無風險,高收益,從而作出購買決定。而實際上,余額寶、朝朝盈等理財產品基于T+0交易條款,存在較大的潛在流動性風險,如果由于市場波動造成收益率大幅下跌,可能在互聯網上被迅速放大,引起投資者恐慌,導致資金快速流出,超出準備金,并直接導致違約情況的發生。
(二)規避自身責任,侵犯消費者公平交易權
互聯網金融理財產品存在利用自己在技術、信息、資金等方面的優勢,以服務協議、合同、公告等形式減輕、規避自己的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的情形。例如,余額寶規定用戶須同意且認可支付寶最終的補償行為并不代表用戶資金損失可歸責于支付寶,亦不代表支付寶為此承擔其他任何責任;招商銀行近期向我校學生推廣的朝朝盈理財產品在用戶服務協議中明確規定招商銀行對轉出業務不承擔任何款項墊支、保證入賬等責任;基金公司可能根據市場環境因素暫停申購和快速贖回業務,因此影響客戶朝朝盈轉入、轉出業務辦理的,招商銀行亦不承擔任何責任。
(三)限制爭議解決形式,妨礙消費者選擇權和救濟權
互聯網金融理財產品以最終解釋權或限定由產品提供方所在地法院、仲裁機構管轄等形式剝奪消費者的爭議解決選擇權,進而限制救濟權。例如,余額寶用戶專享權益2期預約公告規定活動解釋權歸余額寶所有;招商銀行朝朝盈用戶服務協議規定招商銀行有權單方面終止朝朝盈業務而無需征得客戶書面同意,具體以招商銀行公告為準,公告一旦做出即視為生效,客戶對此無異議。
(四)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等被泄露和非法使用
在互聯網金融的大數據時代,不斷累積的交易數據逐步形成一種新的信息源。部分互聯網金融企業內控制度不健全,不注重對金融消費者信息安全的保護。信息主體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信息被泄漏、盜用和濫用的風險隱患增加。比如第三方支付機構對用戶和交易的審查不嚴,部分互聯網金融企業通過數據挖掘獲得個人與企業信用信息,造成個人與企業信息被濫用、錯用和非法使用。
以微信支付為例,微信“理財通”收集的個人信息包括用戶的金融信息、聊天記錄、朋友圈和位置信息。但查閱其《理財通服務協議》可發現其在個人信息保護方面存在漏洞。協議明確了“為了提供理財通服務,財付通公司有權將所持有的金融消費者個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證件號、手機號、郵箱、聯系地址、財付通賬號、銀行卡號等提供給相關金融機構”, 但是服務協議未約定財付通公司有為金融消費者隱私權保密的義務。
三、 加強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幾點建議
我國目前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體系不健全,對于互聯網金融的監管存在著真空地帶。我國現有法律體系中對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內容多是原則性的,對金融服務的質量、如何保護等還沒有具體規定。對于互聯網金融來講,目前沒有明確規定要求其必須進行信息披露,造成了消費者的知情權難以保障。互聯網金融經營活動中的責任主體不明確,就造成的消費者維權無門的窘境。再加上大多數消費者的金融知識匱乏,缺少風險防范意識,因此就極容易出現互聯網金融消費者自身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情況。針對上述問題,為加強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主要提出了以下幾點建議:
(一)制定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健全消費者保護機制
國家應盡快出臺相應的互聯網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律制度,從法律層面界定互聯網金融的有關問題,規范市場主體的各種行為。同時應明確規定相應的互聯網金融主管部門,細化管理職責,出臺互聯網金融行業的相關規范,促進互聯網金融的有序健康發展。
(二)加強互聯網金融信息披露,減少信息的不對稱性
目前,一些金融機構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通過隱瞞產品和服務的不利信息甚至是發布虛假信息來誤導消費者,造成了消費者的資金風險。應盡快出臺互聯網金融信息披露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互聯網金融經營者有對產品、服務及運營等情況進行詳盡信息披露的義務,保證消費者的知情權。同時,應針對互聯網金融設立專門的維權機構,降低消費者的維權門檻。
(三)完善互聯網金融監管體制
為有效避免互聯網金融中監管缺位的問題,可以考慮設立一個綜合性的互聯網金融監管機構。該機構將作為互聯網金融監督和管理的專門機關,負責對互聯網金融市場進行日常監督和管理。成立后的互聯網金融監管機構可以出臺部門規章,設定互聯網金融市場的市場準入制度,對互聯網金融服務提供者的市場準入進行必要審查,嚴格規范互聯網金融服務運營商的登記備案制度。將那些不合格的互聯網金融服務提供者直接排除在市場之外,從源頭上保護消費者。同時,該機構也可以聯合公安等部門對互聯網金融中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進行查處。
(四)加強互聯網金融業務中消費者的個人金融信息保護
互聯網金融經營企業應該加強對客戶的個人信息,財產和投資情況等信息的保密工作,對于買賣客戶信息的行為,有關監管部門要進行嚴厲打擊,切實保護廣大客戶的合法權益。
(五)加強互聯網金融知識的普及教育
在很多發達國家,互聯網金融知識被視為一種必備的技能,美國、日本和法國等已經把金融教育納入到了義務教育階段中。在我國開展金融知識的普及,不僅有利于打破目前金融交易過程中的信息不對稱的局面,同時還有利于提升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風險防范意識和維權意識,提高自我保護的能力。目前,針對大學生金融知識匱乏的現狀,學校可以邀請互聯網金融業內的知名專家學者進校園,舉辦一些金融知識的公益講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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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石玉德, 尚飛鵬. 我國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現狀及對策建議[J]. 華北金融, 2014(04).
論我國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知情權的法律保護(14)
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作者:鐘宇
來源:《時代金融》2017年第32期
????????【摘要】伴隨我國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和金融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傳統的線下金融活動正在慢慢向線上轉移,方便消費者的同時也帶來了諸多的風險,消費者權益的保護面臨著巨大的挑戰。本文從我國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現狀作為出發點,深入分析其所存在的問題,并提出切實可行的建議,為我國互聯網金融行業的發展和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建言獻策。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 權益保護 對策建議
????????一、引言
????????互聯網金融是指金融機構和互聯網公司借助互聯網技術和移動通信技術實現資金的支付、融通、理財、投資和信息中介等金融業務模式。根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發布的2016年《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我國網民規模達7.31億,普及率達到53.2%,其中手機網民規模達6.95億,在2016年中共有70.5%的網民遭遇到網絡信息安全事件,主要存在于網絡詐騙、設備中病毒、賬號被盜和個人信息泄露等問題。由于互聯網是一個開放包容的平臺,所以互聯網金融也具有開放和便民的特點,給人們帶來高效便捷的同時也潛藏著許多危機,如何在全新的互聯網金融業態下,保護好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并促進行業的健康發展,已成為我國金融監管部門的緊迫課題。
????????二、我國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現狀
????????(一)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維權現狀
????????當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權益遭到侵害的時候,消費者進行維權是困難重重,首先取證環節就特別困難,因為互聯網無地域限制的特點,導致眾多的消費者分布在全國各地,甚至有的消費者還在海外,將他們聚集在一起進行集體維權就十分困難。其次是維權途徑較少,目前可行的主要維權途徑有商務談判、刑事報案、法律訴訟。商務談判的成本較低,最為方便,但是維權的效果不好,消費者作為弱勢的一方,很難讓經營者達到妥協,維護自身的權益,甚至消費者都獲得不到談判的機會。刑事報案只有在經營者涉嫌違法犯者的前提下才可行,刑事報案維權的效果較好,成本較低,但是周期過長,大量耗費消費者時間和精力。法律訴訟效果較好,但是成本較高,消費者財產受到侵害之后,往往很難支付訴訟的費用,而且周期較長。綜上分析,目前可行的三種維權途徑都不能實現高效便捷的維權,這些維權方法都是針對傳統行業,很難適應當前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論我國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知情權的法律保護(15)
淺談消費者的知情權
內容摘要:保護消費者知情權,有助于保護弱者、維護社會公平,有助于建立交投活躍的市場環境,是建設和完善我國市場信用體系和環境的重要基礎和條件。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應當充分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和影響,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體系的建設以及加強執法和執法檢查的力度,弘揚誠實守信的理念,營造公平正義和諧的社會環境氛圍,充分借鑒國外的好的經驗和做法。
關鍵詞 知情權 消費信息 法律責任
隨著中國從商品經濟向全面的市場經濟的轉軌變型,在新的經濟形式下如何通過建立比較完善的法律體系以及采取其他方法和手段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成為發展和選擇的必然。1993年10月31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標志著我國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工作邁入了一個新的階段。《消法》對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做了明晰的規定。《消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確立了保護消費者知情權的法律基礎。
一、 對消費者知情權的理解
1962年3月15日,肯尼迪總統向美國國會提出了一份《關于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總統特別國情咨文》,其中表述了消費者具有四項權利:第一,獲得安全商品的權利;第二,知悉商品真實情況的權利;第三,自由選擇商品的權利;第四,意見被尊重的權利。消費者知情權從此在更廣的范圍內被明確,并被廣泛認知和接受。消費者知情權即知悉真情權、獲取信息權,是消費者享有的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對消費者知情權進行了明確。
(一)消費者知情權包含的主要內容
1、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基本情況
商品或者服務的基本情況,主要包括商品的名稱、注冊商標、商品產地、生產者名稱、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服務的內容等。其中,注冊商標、產地和生產者的名稱等內容對消費者又尤為重要。
2、有關商品的技術指標情況
商品的技術指標情況主要包括商品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等。
3、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以及商品的售后服務情況
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是商品、服務交易的關鍵性內容,售后服務情況對于消費者來講也是至關重要的內容。
(二)滿足消費者知情權對消費信息的要求
1、真實性
《消法》第八條第一款就強調了消費者有權知悉商品或服務的“真實情況”。該法第四十九條對欺詐行為加倍賠償的規定,更說明對消費信息的真實性不可忽視。真實性實際包括不虛假和不誤導兩方面的要求。
2、充分性
信息充分性要求生產經營者在履行法定的披露義務時不得有所隱瞞,也不得避重就輕,必須體現“重要的實質性內容”。
3、有效性
在提供消費信息時,生產經營者應該盡量使用淺顯易懂、清晰直白的語言,避免使用過多的專業術語和抽象晦澀的技術名詞。另外,消費信息要具有及時性,不能在消費行為終結之后才傳遞,也不能傳遞已經失效的信息。
二、為什么要重視和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
(一)交易過程存在信息不對稱,保護消費者知情權有助于保護弱者、維護社會公平
在商品和服務的交易過程中,生產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存在著信息不對稱的問題,老百姓講的一句順口溜“從南京到北京買的不如賣的精”說的就是這個意思。信息不對稱指買賣雙方擁有的信息數量與質量不相同,通常買方對賣方所售商品的性能、質量并不能完全了解,生產經營者相對于消費者對交易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的了解深度和廣度要遠遠勝于購買者或服務的接受者。交易雙方信息的不對稱很可能會造成顯失公平的情況,有失社會的公允。另一方面,某些生產、經營者存在惡意,利欲熏心,為了利益不擇手段。用心不良的生產、經營者為了追求高額利潤,可能故意掩蓋商品或服務的真實情況,進行虛假宣傳或提供虛假信息,蒙騙消費者。通過法制、機制等建設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有利于創造公平公允的市場環境,保護交易中的弱者,有益于社會的公平和公正。
(二)有助于建立交投活躍的市場環境,有利于社會經濟的健康良性發展
如果不能很好地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使消費信息真實、充分和有效,不能建立一個消費信息真實充分有效的市場氛圍,就會形成“檸檬市場效應”,真正好的產品被擠出市場,從而影響生產經營者的積極性,不利于交投活躍的市場的建設,影響整個經濟的健康良性發展。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可以使交易雙方信息更充分,相對更平衡,可以有效地避免“檸檬市場效應”,有利于提高交易的效率和良性。
(三)保護消費者知情權是建設和完善我國市場信用體系和環境的重要基礎和條件
消費信息的真實、充分、有效是信用市場建立的基石。消費者知情權的行使可以使市場要素的交易信息高效流動,擴充競爭產品信息的來源,增強消費者同經營者平等交易的能力,可以有效遏制市場上的不正當商業經營行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有利于建立透明的市場信用體系。
三、侵犯消費者知情權的法律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中的法律責任,是經營者違反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規定的義務或者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約定的義務而依法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是促使經營者依法履行義務,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從而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重要手段。消費者權益保護中的法律責任主要是經營者的責任。
經營者侵犯消費者包括知情權在內的權益,有時同時侵犯了法律保護的多種多層社會關系,有時是交叉的,有時是重合的,有它的復雜性。在處理中,要慎重區分是違背了私法還是觸犯了公法,根據不同情況,明確違反義務者的法律責任。
(一)侵犯消費者權益的民事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中的民事責任是指經營者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或者其與消費者約定的義務,侵犯消費者的民事權利依法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侵犯消費者權益的民事責任一般發生在商品或服務的交易過程中。 在交易的整個過程中,先侵犯了消費者知情權,即經營者不讓消費者知曉商品或服務的真實情況,受利益趨動詐騙消費者購買、使用有瑕庇的商品,接受不合格的服務。經營者侵犯了消費者兩種或多種民事權利。在這種情況下,如若消費者單訴侵犯知情權,并已構成侵權的,可按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判決商家賠禮道歉等;如若消費者以經營者侵犯知情權,即以欺詐的手段致使消費者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不合格服務并主張經濟利益,應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 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的規定進行處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對經營者侵犯消費者知情權、欺騙消費者的懲罰性規定,適用時要慎重,正確把握經營者欺詐行為的有無。具體適用上,可根據1996年3月15日國家工商局發布的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第三條中的13種規定去衡量,符合的即可認定有欺詐行為。
(二)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政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中的行政責任是行政責任在消費領域的具體體現,嚴格地說,它既包括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定職責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也包括經營者違反國家有關保護消費者的行政管理法規定義務,違法經營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但后者無疑是其中最主要的部分。經營者的違法行為在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同時,往往也違反了國家的行政管理法規,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對于經營者違法經營的行政責任,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食品衛生法》、《廣告法》等,都作了明確的規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經營者應承擔行政責任有九種情形。一旦經營者實施了上述違法行為損害消費者權益,有關行政機關有權依法給與行政處罰。經營者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侵犯消費者權益的刑事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中的刑事責任主要是經營者違反消費領域的刑事法律規定,構成犯罪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對于經營者應承擔刑事責任的情形及責任形式,《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未作系統的規定,而僅僅是在個別條文中有所提及。追究經營者的刑事責任依據的是《刑法》。目前我國《刑法》規定的涉及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犯罪主要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生產、銷售不衛生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產、銷售劣質醫用器材罪,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虛假廣告罪等,對觸犯刑法的可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作出相應處理。
四、怎樣才能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
(一)充分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和影響
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必須進行第三者干預,政府的角色尤為重要。在促進保護消費者知情權方面,政府層面應重點做好加強政府公共服務理念、完善能促進信息披露的制度、支持培育消費者社團組織的形成、加大新聞媒體在保障公民知情權中的作用等方面。
(二)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體系的建設以及加強執法和執法檢查的力度
應當以政府為主導,進一步加強包括知情權在內的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體系的建設和完善,特別是相關配套法規的建設和完善,允許地方進行法規創新,在法制建設方面進行積極的探索,真正建立起符合我國國情的科學、先進、有效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體系。同時,加強執法和執法檢查的力度,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構建起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屏障。
(三)弘揚誠實守信的理念,營造公平正義和諧的社會環境氛圍
加強新聞輿論的宣傳引導,弘揚誠實守信的經營理念,營造良好的環境氛圍。積極構建社會組織機構體系,發揮社會組織和社會中介機構維護消費者權益的作用和影響,建立多角度的社會信用評價體系和信息披露管道。利用信息化手段方法,使有關信息更加及時、豐富、直接。例如,2011年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利用《美好家居》專業信息平臺組織廠商向消費者公布家具產品的材質、價格、品牌等真實信息,供消費者在選購家具時鑒別與比較。此舉對于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是一個很好的嘗試。
五、充分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和做法
例如,針對國際貿易的電子商務環境,美國與OECD合作制定了《OECD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指南》,該指南的核心內容主要是要求經營者履行網上披露義務,向消費者提供關于企業、產品或服務、市場交易條款和條件等準確無誤的信息等。國外許多類似的好的做法值得我們借鑒和學習。
六、小結
消費者知情權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重要內容,保護消費者知情權對于實現建立和維護良好的社會主義經濟市場秩序、保障和促進社會經濟良性健康發展等目的至關重要,必須以政府為主導,采取多管齊下、標本兼治的方式和辦法,才能將我國包括知情權在內的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提升到一個新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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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知情權的法律保護(16)
中央廣播電視大學
畢業論文
題目:試論消費者知情權及其法律保護
專 業 法學
年 級 2014秋
學 號 1432101455105
學生姓名 蘇錫龍
指導教師 儲海平
論文完成日期 2016年11月
目 錄
一、消費者知情權概述 2
(一)消費者知情權的概念 2
(二)消費者知情權的含義 3
(三)消費者知情權的特征 4
二、正確理解消費者知情權 6
(一)對消費者知情權內涵的理解 6
(二)消費者知情權在消費者權利體系中的地位 8
(三)消費者知情權行使的合理范疇 9
三、侵犯消費者知情權的情形與原因 11
(一)侵犯消費者知情權的情形 11
(二)侵犯消費者知情權的原因分析 12
四、侵犯消費者知情權的法律責任 13
(一)侵犯消費者知情權的民事責任 13
(二)侵犯消費者知情權的行政責任 14
(三)侵犯消費者知情權的刑事責任 14
五、對消費者知情權的法律保護 15
(一)消費者知情權保護的意義 15
(二)現行法律對消費者知情權保障的不足之處 16
(三)保護消費者知情權的有效措施及方法 17
參考文獻: 20
試論消費者知情權及其法律保護
【內容摘要】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越來越受到群眾的關注。他們的維權意識不斷地增強,很多商家打出了“明白消費”的牌,但談到明白消費,就不可避免地談到消費者知情權。作為消費者權利體系的前提性與基礎性權利,“消費者知情權”在我國消費者權利保障體系中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本文圍繞消費者知情權這個問題,對消費者知情權的概念及特征,如何正確理解消費者知情權,侵犯消費者知情權的情形及責任,消費者知情權的法律保護等幾個方面問題進行詳細的闡述。
【關鍵詞】消費者 知情權 法律保護
試論消費者知情權及其法律保護
理性選擇的前提是知情,消費者只有在對某類商品或服務的真實情況有所了解,才能作出比較理性和適合自己的消費選擇。知情權體現的是一種非平等的關系,強調給處于弱勢地位的消費者以保護,體現了追求實質上的自由平等的現代法的精神,是現代民法確立的一項重要民事權利,也是依法維權的基礎。知情權既是消費者參與消費活動所應當享有的權利,也是依法維權的基礎。我們必須重視消費者知情權,加強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保護。
一、消費者知情權概述(一)消費者知情權的概念消費者知情權,是指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知情權是消費者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最早是由美國總統肯尼迪提出。
在我國,隨著199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頒布,對消費者知情權的概念也有了明確的定義。《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以上可以看作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消費者知情權的定義,另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十九條、二十條、二十二條等眾多法條也都涉及消費者知情權,都可以看作是對消費者知情權內涵的豐富與發展。
(二)消費者知情權的含義消費者知情權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知情權是指公民尋求接受、傳遞信息和思想的自由,其對象包括官方的信息和非官方的信息①。狹義的消費者知情權,是消費者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應當知道相關信息的權利②。從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中,可以得出消費者知情權主要包括以下三層含義:
其一,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標明商品或服務的真實情況。例如:在商品房銷售方面,國家發改委近期頒布了《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明確指出了經營者必須履行明碼標價的義務,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房時便可據此要求經營者明碼標價。消費者依法享有的知情權,也是經營者應當主動履行的義務,經營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標明商品或服務的真實情況。
其二,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詢問和了解商品或者服務的有關情況。消費者只有在對某類商品或服務的真實情況有所了解,對幾種可供選擇的方案進行比較,才能作出比較理性和適合自己的消費選擇。在交易過程中,消費者向經營者詢問、了解商品或者服務具體情況的權利是受到法律保護的,經營者應當耐心、細致地給予回答。
其三,消費者有權知悉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情況。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應當向消費者提供該商品或服務真實的情況,無論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優點、缺點,均應毫不掩蓋地向消費者進行真實、客觀地介紹。因經營者所提供的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不實,或者因其引人誤解的宣傳而使消費者接受該商品或者服務時,消費者可以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主張彼此的交易無效。
(三)消費者知情權的特征1、消費者知情權主體的特定性
消費者知情權的主體是消費者,且僅指生活消費者。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生活消費是指人們為了滿足生活需要而消耗物質產品或消耗勞動服務的行為。這里的為生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消費者,是指為個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人。另外,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四條還規定:“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參照本法執行。”
2、消費者知情權客體具有抽象性和相對可確定性
消費者知情權的客體是消費信息,它和其他別類的信息一樣,具有高度的抽象性。相對于信息的抽象性,信息的載體則多具有實在的物質屬性(比如產品說明書、合格證等),這就保證了消費信息能夠以各種方式被確定下來,更方便地為消費者所使用。作為消費者知情權客體的消費信息,除了自然屬性之外,還應當具有符合法律及消費現實需要的某些特性,主要是真實性、充分性和有效性,這些特性讓高度抽象的消費信息具備相對可確定性。
3、消費者知情權權利行使的特殊性
消費者只對自己準備購買、或者已購買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務享有了解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的知情權是由法律賦予的,是消費者的一項基本權利,但消費者行使知情權權利是有一定的范圍的。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可以得知消費者行使知情權權利的范圍僅指對自己準備購買、或者已購買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務。消費者只有在這個范圍內,才可以去行使消費者知情權,其權利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反之,如果超出了這個范圍,消費者知情權的權利也就不存在了,消費者要是再行使知情權的話就會構成權力濫用了。
4、消費者知情權實現時間上的特殊性
消費者只有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才享有知情權,其他時間段則不具備行使知情權的條件。生活中人們除了是消費者,同時還以其他的角色存在,如工作、學習、旅游、休息等等。在這些場合下,人們不再是消費者,盡管具有成為消費者的可能性。只有當人們以消費者的身份出現,進行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才享有消費者知情權。所以,人們在行使消費者知情權時,必須要分清時間、地點和場合。如果不分時間、場合,一味地強調自己的知情權,就會最終導致權力的濫用。
二、正確理解消費者知情權(一)對消費者知情權內涵的理解1、從行為狀態上來看
從行為狀態上來看,消費者知情權貫徹于購買(使用)前、購買(使用)中和購買(使用)后的全部過程。消費者從產生購買、使用的念頭開始,到具體購買、使用的發生,以及購買、使用之后的階段,我們應當將之看做是一個連續的發生消費行為的過程,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售前、售中和售后三個階段。因此,消費者所享有的知情權必然要貫徹于整個消費過程當中,即購買(使用)前、購買(使用)中和購買(使用)后的全部階段。只有這樣,消費者的知情權才能充分實現。
2、從具體知情事項上來看
從具體知情事項上來看,消費者知情權包括有關商品或服務的基本情況,有關技術狀況的具體表示,以及有關的銷售狀況等眾多內容。消費者在選購、使用商品或在接受服務的過程中,只要是與消費者正確判斷、選擇、使用等有直接關系的信息,消費者都有權利了解。
3、從權利的相關環節上來看
從權利的相關環節上來看,消費者知情權貫穿于消費者的保障安全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依法求償權、結社權、獲得有關知識權、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權、監督權等權利體系之中,甚至完全涵蓋了“消費者獲得有關知識權”等項權利。
4、從權利的法律保護手段上來看
從權利的法律保護手段上來看,消費者知情權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多方面的法律保護。為了充分保護消費者知情權,我國在相關的法律、法規中制定了大量的保護消費者知情權的規定。除了現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消費者知情權作了比較系統的規定外,我國其他方面的法律,如《民法通則》、《廣告法》、《價格法》、《商標法》、《食品衛生法》、《產品質量法》、《藥品管理法》、《刑法》等,也都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保護作出了多方面的規定。
(二)消費者知情權在消費者權利體系中的地位1、消費者知情權的基礎性
消費者知情權與消費者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有著密切的關系,消費者知情權是這些權利得以行使的前提和基礎。離開了知情權,消費者的其他權利便成為一句空話,這些權利就根本無法行使,也無法進行司法救濟。只有消費者知情權得到了充分行使,消費者的其他權利才有可能充分實現。
2、消費者知情權的普遍性
消費者知情權是普遍存在的,主要體現在知情權的主體和知情權的范圍兩方面。首先、消費者知情權的主體是廣泛存在的,具有普遍性,它包括工人、農民和其他社會大眾。由于在現實生活中,工人、農民和其他社會大眾廣泛存在,具有普遍性,因此由他們作為主體的消費者知情權也就同樣具有普遍性。其次、消費者知情權的范圍也是廣泛存在的,消費者知情權不僅在實體法中占有一席之地,在程序法中也是必不可少的。
3、消費者知情權的涵蓋性
消費者知情權是消費者其他權利的基礎與前提,并涵蓋了消費者獲得有關知識權。在消費者權利保障領域中,消費者知情權無處不在,它是引導、統帥消費者其他具體權利的靈魂。
因此,即使沒有規定消費者其他具體權利,只要消費者知情權不滅,按照《民法通則》第五條:“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的規定,消費者的上述其他具體權利就能得到支撐和救濟。反之,離開了消費者知情權,這些具體權利便難以得到有效實現。
4、消費者知情權的創新性
從消費者知情權的概念、內涵出發,根據《民法通則》第五條:“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的基本精神,可以派生、創新出現行法律尚未規定的消費者的其他權利,以彌補現行法律的不足。
(三)消費者知情權行使的合理范疇1、消費者知情權的內容限于法律規定的范圍
消費者知情權的內容限于法律規定的范圍,不能超越知情權的合理外延。權利的行使必須要有法律的依據,并且要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
2、經營者僅對消費者承擔合理范圍內的告知義務
消費者行使知情權,相對應地是經營者履行告知義務,經營者對消費者承擔告知義務應以法律規定的合理范圍為限。經營者對消費者在法律規定的合理范圍內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該答復的范圍限于消費者所需了解的一般情況即可。通常情況下,只要經營者以書面或其他方式告知了上述一般情況,就應當認為其履行了告知義務。
3、消費者應善意地通過訴訟途徑要求經營者履行告知義務
有些時候經營者并不存在隱瞞事實或以虛假的廣告、產品說明欺騙消費者的欺詐行為,可能只是因為注意上的過失而未完全盡到告知義務。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的權利往往也沒有受到實質性的損害。對于經營者的這種過失,消費者完全可以通過多種非訴訟手段,要求經營者履行告知義務。但如果消費者未用盡其他救濟途徑,而直接適用司法救濟,則未免有些小題大做了,同時也浪費了國家的司法資源。現實中這類訴訟往往帶有惡意訴訟的傾向,司法機關對于此類惡意訴訟應當不予支持,從而引導消費者樹立正確的訴訟觀念,保護經營者不受惡意訴訟之累。
4、消費者應以受到的實質損害為由要求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
從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來看,人身權或財產權的實際損失應當是侵權行為成立的必要條件。消費者如果提起知情權受到侵犯的訴訟,要求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必須要以其實際受到的損害為前提。如前所述,經營者若是未完全履行告知義務是由于非惡意原因所致,且也沒有造成消費者權利的實質性損害,而消費者提起小額賠償訴訟要求經營者給予象征性地賠償,則未免有些牽強。
三、侵犯消費者知情權的情形與原因(一)侵犯消費者知情權的情形一般情況下,消費者只有在對其所購買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有所了解后,才會作出購買該商品或接受服務的決定。但在市場交易中,相對于經營者,消費者處于弱勢,這就導致消費者權益容易受到損害。消費者知情權時常受到經營者的侵犯,并且滲透到日常生活消費的各個方面。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未向消費者告知
2、對消費者虛假告知
3、對消費者的不完全告知
(二)侵犯消費者知情權的原因分析1、相關法律、法規滯后
當今社會,科學技術不斷發展,各種新型商品、新潮服務層出不窮,很多商品和服務更是見所未見、聞所為聞。但是相關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檢測標準卻沒有及時出臺,在消費者知情權立法方面顯示出滯后性,讓一些企業鉆了空子。另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只規定了消費者享有知情權,但對侵犯消費者知情權的行為沒有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這就導致了消費者知情權被侵犯后難以維權。
2、企業缺乏商德,不誠信經營,片面追求利潤
從最近一段時間不斷爆出的“塑化劑”、“瘦肉精”、“染色饅頭”、“地溝油”等時件中,我們可以看出部分企業缺乏商德,它們為了獲得高額利潤而采取不擇手段的卑劣行為。這些企業沒有長遠發展目標,為了獲得利潤,往往急功近利,甚至不惜以損害消費者利益為代價。它們這么做雖然可以降低產品成本,增加企業利潤,但卻侵犯了消費者的權益,甚至是消費者的身體健康。
3、消費者消費觀念不成熟,缺少維權意識
目前消費者的消費觀念普遍不成熟,有時過于追求品牌,有時過于追求價格。消費者的這種盲目追求、不去分析利弊的消費觀念,客觀上給經營者的侵權行為提供了空間。再就是消費者維權意識淡薄,大部分消費者為了避免麻煩,對于經營者的較小的侵權行為大都聽之任之,認為沒有必要為了一點小事大動干戈。這樣一些經營者就抓住了消費者的這種心理,不斷地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四、侵犯消費者知情權的法律責任侵犯消費者知情權的法律責任,是經營者違反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而依法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它是促使經營者依法履行義務,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重要手段。該法律責任分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三種。
(一)侵犯消費者知情權的民事責任侵犯消費者知情權的民事責任,主要是經營者違反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侵犯了消費者的民事權益,依法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侵犯消費者知情權可以發生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交易前、交易中、交易后,因而侵犯消費者知情權的民事責任,也就同樣可以發生在交易前、交易中和交易后的整個過程中。該民事責任是整個侵犯消費者知情權的法律責任的重點,其法律依據主要是我國《民法通則》和其他的一些商事法律、法規。
(二)侵犯消費者知情權的行政責任侵犯消費者知情權的行政責任是行政責任在消費領域的具體體現。嚴格說來,它既包括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定職責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也包括經營者違反國家有關保護消費者的行政管理法規定的義務,違法經營者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但后者無疑是其中最主要的部分。經營者的違法行為在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同時,往往也違反了國家的行政管理法規,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對于經營者違法經營的行政責任,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價格法》、《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等,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經營者違反上述規定,實施了損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有關行政機關有權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三)侵犯消費者知情權的刑事責任侵犯消費者知情權的刑事責任,主要是經營者違反保護消費領域的刑事法律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經營者侵犯消費者知情權的刑事責任,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目前我國《刑法》規定的涉及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罪名主要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生產、銷售不衛生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產、銷售劣質醫用器材罪,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虛假廣告罪等。對于經營者的侵權行為觸犯刑法的,可以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由司法機關作出相應的處理。
五、對消費者知情權的法律保護(一)消費者知情權保護的意義1、保護消費者知情權是消費者合法利益實現的需要
設立消費者知情權制度的初衷,是保護處于相對弱勢地位的消費者的權益,實現法律公平、正義的價值目標,使得在實際上失去平衡的交易關系得以恢復和矯正。通過在法律上規定消費者知情權,一方面可以使消費者積極行使自己的合法權利、保障其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可以使經營者主動履行自己的義務。這樣就為消費者知情權的實現創造了條件,進而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保護消費者知情權是建立市場信用體系的需要
通過在法律上規定消費者知情權,可以有效遏制市場上的不正當經營行為,增強消費者同經營者的平等交易能力,建立透明的市場信用體系,促進經濟的健康發展。消費者知情權的行使,對市場經濟秩序的維護,對生產與消費的有效連接,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當前我國逐步建立市場信用體系,擴大內需,鼓勵消費的經濟背景下,更應該對消費者知情權加以切實保護,以使經濟運行走上良性發展的軌道。
3、保護消費者知情權是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需要
通過法律規定消費者知情權,加強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實際上也是對經營者的一種監督。它會督促經營者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產品質量,自覺履行義務。同時也會刺激消費行為,讓消費可以正常、積極地增長。這樣既可以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又可以促進經濟持續、健康地發展。
(二)現行法律對消費者知情權保障的不足之處1、消費者知情權受到損害后難以實施有效的的救濟途徑
按照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在大多數情況下消費者知情權受到侵犯后,消費者只能請求國家機關對經營者予以懲處,追究經營者的行政責任。此種規定無疑限制了消費者的權利,一旦行政機關不作為,消費者就會陷入投訴無門的地步,消費者知情權也將因為缺乏行之有效的救濟途徑而沒有任何實際意義。
2、缺乏方便、快捷的消費訴訟程序
由于現行的消費訴訟程序繁雜、時間漫長、費用較大,處于弱勢地位的消費者即沒有雄厚的經濟實力,也沒有足夠的閑暇時間來應付訴訟。因此對于消費者而言,通過訴訟程序來解決侵犯消費者知情權的糾紛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再加上消費訴訟的標的金額一般較小,消費者大都不愿意為此耗費掉大量的時間、精力和金錢。
3、缺乏有效的行政保護
由于經營者侵犯消費者知情權的責任,在大多數時候只能靠行政機關來認定,因此對消費者知情權的行政保護尤為重要。我國在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國家機關的設置上,缺少集政策制定、管理和處罰于一體的獨立的行政機關對消費者權益進行保護。目前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通常是由工商、衛生、質檢等部門進行聯合執法。這些部門往往各自為政,對違法者追查不徹底,甚至還時常出現相互推諉、扯皮的現象,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保護難以有效。
(三)保護消費者知情權的有效措施及方法保護消費者知情權是一項綜合性的社會系統工程,涉及經濟、貿易、行政等方方面面,需要整合多方面的資源。我們可以嘗試通過立法、司法、行政、各種社會組織及大眾媒體等多種方式,加強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保護。
1、立法方面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保護
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是國家應盡的職責,而立法則是國家充分有效地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基礎和依據,因此國家應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立法,通過制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不斷健全和完善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制度。我國雖然已經頒布了一系列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但是涉及保護消費者知情權的法律、法規相對較少,而且有些法規和條例在實踐中缺乏一定的協調性,對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案件的處理和打擊力度不夠。因此應完善相關立法,加大對消費者知情權保護的力度,如將消費者知情權作為一項基本民事權利,在即將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確定下來,以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司法方面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保護
司法是和平時期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司法訴訟途徑是消費者依法維權的保障,因此應當加強司法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保護力度。建議可以參考《民事訴訟法》關于簡易程序和特別程序的有關規定,采取對消費者更有利、更簡便快捷的方式解決消費糾紛,減輕消費者的訴訟之累,提高訴訟效率。同時賦予消費者協會訴訟主體的地位,使其能積極地為消費者的利益參與到訴訟中來。
3、行政方面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保護
針對工商、衛生、質檢等部門“各自為政”的弊端,建議可以在各級人民政府中設立一個集政策制定、管理和處罰于一體的獨立的行政機關,明確規定該機構的職責和活動范圍,使其可以具有保護消費者權益必要的行政措施能力。
另外還要加大行政機關對經營者的監管力度,加強對經營者的事前、事中的監管,防止違法行為發生。
4、各種社會組織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保護
在保護消費者知情權方面,各種社會組織起著至為重要的作用,這些組織起到了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社會監督的作用。它們作為非盈利的、公益性的社團,不以經營商品和牟利為目的,專注于對消費者權益的社會保護。
在消費者組織中,消費者協會(簡稱“消協”)是最普遍、最重要的。當消費者的知情權受到侵犯時,消費者可以到消協告侵害其知情權的經營者,消協應當及時受理消費者的侵權案件,運用自己的權利及時給消費者解決問題。
5、大眾媒體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保護
大眾媒體通過輿論監督,可以使經營者規范經營,自覺履行義務,對保護消費者知情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大眾媒體及時、客觀地報道經營者的違法行為,報道損害消費者權益的事實,一方面可以引起全社會的共鳴,使經營者的違法行為無處藏身;另一方面可以促使行政機關更好地履行職責,加大對經營者的監管力度。我們需要提高新聞自由度與透明度,加強對經營行為的輿論監督,讓大眾媒體可以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
消費者知情權作為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無論是國家、社會,還是經營者、消費者都應當重視消費者的知情權,充分保護消費者知情權。這既是社會進步的需要,也是社會和諧的需要。
參考文獻:
①王嬌陽:《淺析消費者知情權的保護》,載《法制與經濟(下旬)》2011年第5期。
②張守文主編:《經濟法概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457頁。
③符啟林主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概論》,南海出版公司2007年修訂版。
④黃建中主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新釋與例解》,同心出版社2000年版。
⑤范振國:《我國消費者知情權受侵害原因淺析》,載《吉林公安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5年第5期。
⑥張守文主編:《經濟法概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中央廣播電視大學
畢業設計(論文)評審表
題 目 試論消費者知情權及其法律保護
姓 名 蘇錫龍 教育層次 本科
學 號 1432101455105 省級電大 南京電大
專 業 法學 分 校 溧水電大
指導老師 儲海平 教 學 點 溧水電大
學生畢業設計(論文)評審表
學生畢業設計(論文)終稿(由學生填寫)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越來越受到群眾的關注。他們的維權意識不斷地增強,很多商家打出了“明白消費”的牌,但談到明白消費,就不可避免地談到消費者知情權。作為消費者權利體系的前提性與基礎性權利,“消費者知情權”在我國消費者權利保障體系中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本文圍繞消費者知情權這個問題,對消費者知情權的概念及特征,如何正確理解消費者知情權,侵犯消費者知情權的情形及責任,消費者知情權的法律保護等幾個方面問題進行詳細的闡述。
理性選擇的前提是知情,消費者只有在對某類商品或服務的真實情況有所了解,才能作出比較理性和適合自己的消費選擇。知情權體現的是一種非平等的關系,強調給處于弱勢地位的消費者以保護,體現了追求實質上的自由平等的現代法的精神,是現代民法確立的一項重要民事權利,也是依法維權的基礎。知情權既是消費者參與消費活動所應當享有的權利,也是依法維權的基礎。我們必須重視消費者知情權,加強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保護。
學生(簽名): 蘇錫龍
2016年11月 2日
中央廣播電視大學畢業設計(論文)教師指導記錄表
省級電大 南京電大 分校 溧水分校 教學點 ∕ 指導教師 儲海平
學生姓名
蘇錫龍
學 號
1432101455105
專 業
法學
第
一 次 指 導
指導時間:2016年9月5日
指導內容:選題及提綱符合,可寫論文.
第 二 次 指 導
指導時間:2016年9月15日
指導內容:對關鍵詞進行指導、修改,建議用本文出現頻率比較高的詞語作為關鍵詞。
第
三
次
指
導
指導時間:2016年9月22日
指導內容:對文章作了方向的指導,從而使思路更清晰明了。從邏輯結構分析論點論據,要求查找資料修改完善。
第
四
次
指
導
指導時間:2016年10月10日
指導內容:建議對論點再作更詳細的論述,并對該內容作出重新調整,強化中心主題。
第
五
次
指
導
指導時間:2016年10月18日
指導內容:在全文的結構上建議增加完善建議及具體實施方法。
第
六
次
指
導
指導時間:2016年11月1日
指導內容: 對全文的結構提出修改意見,在內容摘要、關鍵詞上作了修改,并對字體、字號、參考資料等提出具體要求,修改后定稿打印。
論我國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知情權的法律保護(17)
論消費者知情權及其法律保護
2012級法學 李 瑞
摘要:消費者知情權作為消費者權益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我國消費者權利保障體系中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本文圍繞消費者知情權這個問題,對消費者知情權的概念及特征,如何正確理解消費者知情權,侵犯消費者知情權的情形及責任,消費者知情權的法律保護等幾個方面問題進行詳細的闡述。
關鍵詞:消費者 知情權 法律保護
一、消費者知情權概述
(一)消費者知情權的概念
消費者知情權,是指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知情權是消費者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最早是由美國總統肯尼迪提出。1962年3月15日,肯尼迪總統向美國國會提出了一份《關于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特別國情咨文》,提出了消費者應享有的四項權利:一、獲得商品的安全保障的權利;二、獲得正確的商品信息資料的權利;三、對商品的自由選擇的權利;四、提出消費者意見的權利。自此,消費者知情權便作為消費者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逐漸為各國所廣泛認同,并在實踐中加以發展。
在我國,隨著199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頒布,對消費者知情權的概念也有了明確的定義。《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以上可以看作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消費者知情權的定義,另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十九條、二十條、二十二條等眾多法條也都涉及消費者知情權,都可以看作是對消費者知情權內涵的豐富與發展。
(二)消費者知情權的含義
消費者知情權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知情權是指公民尋求接受、傳遞信息和思想的自由,其對象包括官方的信息和非官方的信息。狹義的消費者知情權,是消費者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應當知道相關信息的權利。
(三)消費者知情權的特征
1、消費者知情權主體的特定性
消費者知情權的主體是消費者,且僅指生活消費者。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
生活消費是指人們為了滿足生活需要而消耗物質產品或消耗勞動服務的行為。這里的為生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消費者,是指為個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人。另外,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四條還規定:“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參照本法執行。”
2、消費者知情權客體具有抽象性和相對可確定性
消費者知情權的客體是消費信息,它和其他別類的信息一樣,具有高度的抽象性。相對于信息的抽象性,信息的載體則多具有實在的物質屬性(比如產品說明書、合格證等),這就保證了消費信息能夠以各種方式被確定下來,更方便地為消費者所使用。作為消費者知情權客體的消費信息,除了自然屬性之外,還應當具有符合法律及消費現實需要的某些特性,主要是真實性、充分性和有效性,這些特性讓高度抽象的消費信息具備相對可確定性。
3、消費者知情權權利行使的特殊性
消費者只對自己準備購買、或者已購買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務享有了解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的知情權是由法律賦予的,是消費者的一項基本權利,但消費者行使知情權權利是有一定的范圍的。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可以得知消費者行使知情權權利的范圍僅指對自己準備購買、或者已購買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務。消費者只有在這個范圍內,才可以去行使消費者知情權,其權利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反之,如果超出了這個范圍,消費者知情權的權利也就不存在了,消費者要是再行使知情權的話就會構成權力濫用了。
4、消費者知情權實現時間上的特殊性
消費者只有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才享有知情權,其他時間段則不具備行使知情權的條件。生活中人們除了是消費者,同時還以其他的角色存在,如工作、學習、旅游、休息等等。在這些場合下,人們不再是消費者,盡管具有成為消費者的可能性。只有當人們以消費者的身份出現,進行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才享有消費者知情權。所以,人們在行使消費者知情權時,必須要分清時間、地點和場合。如果不分時間、場合,一味地強調自己的知情權,就會最終導致權力的濫用。
二、侵犯消費者知情權的情形與原因
(一)侵犯消費者知情權的情形
一般情況下,消費者只有在對其所購買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有所了解后,才會作出購買該商品或接受服務的決定。但在市場交易中,相對于經營者,消費者處于弱勢,這就導致消費者權益容易受到損害⑥。消費者知情權時常受到經營者的侵犯,并且滲透到日常生活消費的各個方面。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未向消費者告知
例如甲某在一樓盤售樓處購買了一套住宅商品房,并與開發商簽署了該房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但合同中沒有注明該房屋交付的裝飾標準,開發商也沒有向甲某介紹過。等到交房時,甲某發現該房屋的窗戶全部是單層的,而同小區其他房屋的窗戶都是雙層的。甲某因此要求開發商給予調整,但開發商以合同中沒有注明窗戶的標準為由,拒絕調整。本案是典型的經營者未向消費者告知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情況,侵犯消費者知情權的案例。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如實地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真實信息,對消費者就該商品或服務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地答復。
2、對消費者虛假告知
例如某樓盤打出“最后十套住宅”的廣告,乙某根據此廣告購買了“最后十套住宅”范圍內的一套商品房,并簽署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但是過了幾天,乙某又看到該樓盤打出“最后二十套住宅”的廣告,可供選擇的范圍又多了。乙某立刻感到上當了,就對該樓盤進行投訴,告其損害了消費者的權利。這是一起典型的侵害消費者知情權的案例。
3、對消費者的不完全告知
以保健產品為例,很多經營者為了謀求利益,在交易過程中針對消費者的提問,往往便采取不完全告知的策略。他們大多利用消費者希望擁有健康的身體的愿望,夸大產品的實際效果,甚至把沒有的功效說成有效果,以此來欺騙消費者。消費者往往據此作出錯誤的判斷、決定,其權益自然會遭受到損失。
(二)侵犯消費者知情權的原因分析
1、相關法律、法規滯后
當今社會,科學技術不斷發展,各種新型商品、新潮服務層出不窮,很多商品和服務更是見所未見、聞所為聞。但是相關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檢測標準卻沒有及時出臺,在消費者知情權立法方面顯示出滯后性,讓一些企業鉆了空子。另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只規定了消費者享有知情權,但對侵犯消費者知情權的行為沒有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這就導致了消費者知情權被侵犯后難以維權。
2、企業缺乏商德,不誠信經營,片面追求利潤
從最近一段時間不斷爆出的“塑化劑”、“瘦肉精”、“染色饅頭”、“地溝油”等時件中,我們可以看出部分企業缺乏商德,它們為了獲得高額利潤而采取不擇手段的卑劣行為。這些企業沒有長遠發展目標,為了獲得利潤,往往急功近利,甚至不惜以損害消費者利益為代價。它們這么做雖然可以降低產品成本,增加企業利潤,但卻侵犯了消費者的權益,甚至是消費者的身體健康。
3、消費者消費觀念不成熟,缺少維權意識
目前消費者的消費觀念普遍不成熟,有時過于追求品牌,有時過于追求價格。消費者的這種盲目追求、不去分析利弊的消費觀念,客觀上給經營者的侵權行為提供了空間。再就是消費者維權意識淡薄,大部分消費者為了避免麻煩,對于經營者的較小的侵權行為大都聽之任之,認為沒有必要為了一點小事大動干戈。這樣一些經營者就抓住了消費者的這種心理,不斷地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四、侵犯消費者知情權的法律責任
侵犯消費者知情權的法律責任,是經營者違反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而依法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它是促使經營者依法履行義務,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重要手段。該法律責任分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三種。
(一)侵犯消費者知情權的民事責任
侵犯消費者知情權的民事責任,主要是經營者違反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侵犯了消費者的民事權益,依法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侵犯消費者知情權可以發生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交易前、交易中、交易后,因而侵犯消費者知情權的民事責任,也就同樣可以發生在交易前、交易中和交易后的整個過程中。該民事責任是整個侵犯消費者知情權的法律責任的重點,其法律依據主要是我國《民法通則》和其他的一些商事法律、法規。
(二)侵犯消費者知情權的行政責任
侵犯消費者知情權的行政責任是行政責任在消費領域的具體體現。嚴格說來,它既包括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定職責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也包括經營者違反國家有關保護消費者的行政管理法規定的義務,違法經營者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但后者無疑是其中最主要的部分。經營者的違法行為在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同時,往往也違反了國家的行政管理法規,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對于經營者違法經營的行政責任,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價格法》、《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等,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經營者違反上述規定,實施了損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有關行政機關有權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三)侵犯消費者知情權的刑事責任
侵犯消費者知情權的刑事責任,主要是經營者違反保護消費領域的刑事法律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經營者侵犯消費者知情權的刑事責任,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目前我國《刑法》規定的涉及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罪名主要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生產、銷售不衛生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產、銷售劣質醫用器材罪,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虛假廣告罪等。對于經營者的侵權行為觸犯刑法的,可以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由司法機關作出相應的處理。
五、對消費者知情權的法律保護
(一)消費者知情權保護的意義
1、保護消費者知情權是消費者合法利益實現的需要
設立消費者知情權制度的初衷,是保護處于相對弱勢地位的消費者的權益,實現法律公平、正義的價值目標,使得在實際上失去平衡的交易關系得以恢復和矯正。通過在法律上規定消費者知情權,一方面可以使消費者積極行使自己的合法權利、保障其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可以使經營者主動履行自己的義務。這樣就為消費者知情權的實現創造了條件,進而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保護消費者知情權是建立市場信用體系的需要
通過在法律上規定消費者知情權,可以有效遏制市場上的不正當經營行為,增強消費者同經營者的平等交易能力,建立透明的市場信用體系,促進經濟的健康發展。消費者知情權的行使,對市場經濟秩序的維護,對生產與消費的有效連接,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當前我國逐步建立市場信用體系,擴大內需,鼓勵消費的經濟背景下,更應該對消費者知情權加以切實保護,以使經濟運行走上良性發展的軌道。
3、保護消費者知情權是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需要
通過法律規定消費者知情權,加強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實際上也是對經營者的一種監督。它會督促經營者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產品質量,自覺履行義務。同時也會刺激消費行為,讓消費可以正常、積極地增長。這樣既可以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又可以促進經濟持續、健康地發展。
(二)現行法律對消費者知情權保障的不足之處
1、消費者知情權受到損害后難以實施有效的的救濟途徑
按照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在大多數情況下消費者知情權受到侵犯后,消費者只能請求國家機關對經營者予以懲處,追究經營者的行政責任。此種規定無疑限制了消費者的權利,一旦行政機關不作為,消費者就會陷入投訴無門的地步,消費者知情權也將因為缺乏行之有效的救濟途徑而沒有任何實際意義。
2、缺乏方便、快捷的消費訴訟程序
由于現行的消費訴訟程序繁雜、時間漫長、費用較大,處于弱勢地位的消費者即沒有雄厚的經濟實力,也沒有足夠的閑暇時間來應付訴訟。因此對于消費者而言,通過訴訟程序來解決侵犯消費者知情權的糾紛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再加上消費訴訟的標的金額一般較小,消費者大都不愿意為此耗費掉大量的時間、精力和金錢。
3、缺乏有效的行政保護
由于經營者侵犯消費者知情權的責任,在大多數時候只能靠行政機關來認定,因此對消費者知情權的行政保護尤為重要。我國在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國家機關的設置上,缺少集政策制定、管理和處罰于一體的獨立的行政機關對消費者權益進行保護。目前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通常是由工商、衛生、質檢等部門進行聯合執法。這些部門往往各自為政,對違法者追查不徹底,甚至還時常出現相互推諉、扯皮的現象,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保護難以有效。
(三)保護消費者知情權的有效措施及方法
保護消費者知情權是一項綜合性的社會系統工程,涉及經濟、貿易、行政等方方面面,需要整合多方面的資源。我們可以嘗試通過立法、司法、行政、各種社會組織及大眾媒體等多種方式,加強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保護。
1、立法方面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保護
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是國家應盡的職責,而立法則是國家充分有效地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基礎和依據,因此國家應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立法,通過制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不斷健全和完善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制度⑧。我國雖然已經頒布了一系列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但是涉及保護消費者知情權的法律、法規相對較少,而且有些法規和條例在實踐中缺乏一定的協調性,對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案件的處理和打擊力度不夠。因此應完善相關立法,加大對消費者知情權保護的力度,如將消費者知情權作為一項基本民事權利,在即將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確定下來,以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司法方面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保護
司法是和平時期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司法訴訟途徑是消費者依法維權的保障,因此應當加強司法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保護力度。建議可以參考《民事訴訟法》關于簡易程序和特別程序的有關規定,采取對消費者更有利、更簡便快捷的方式解決消費糾紛,減輕消費者的訴訟之累,提高訴訟效率。同時賦予消費者協會訴訟主體的地位,使其能積極地為消費者的利益參與到訴訟中來。
3、行政方面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保護
針對工商、衛生、質檢等部門“各自為政”的弊端,建議可以在各級人民政府中設立一個集政策制定、管理和處罰于一體的獨立的行政機關,明確規定該機構的職責和活動范圍,使其可以具有保護消費者權益必要的行政措施能力。
另外還要加大行政機關對經營者的監管力度,加強對經營者的事前、事中的監管,防止違法行為發生。
4、各種社會組織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保護
在保護消費者知情權方面,各種社會組織起著至為重要的作用,這些組織起到了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社會監督的作用。它們作為非盈利的、公益性的社團,不以經營商品和牟利為目的,專注于對消費者權益的社會保護。
在消費者組織中,消費者協會(簡稱“消協”)是最普遍、最重要的⑨。當消費者的知情權受到侵犯時,消費者可以到消協告侵害其知情權的經營者,消協應當及時受理消費者的侵權案件,運用自己的權利及時給消費者解決問題。
5、大眾媒體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保護
大眾媒體通過輿論監督,可以使經營者規范經營,自覺履行義務,對保護消費者知情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大眾媒體及時、客觀地報道經營者的違法行為,報道損害消費者權益的事實,一方面可以引起全社會的共鳴,使經營者的違法行為無處藏身;另一方面可以促使行政機關更好地履行職責,加大對經營者的監管力度。我們需要提高新聞自由度與透明度,加強對經營行為的輿論監督,讓大眾媒體可以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
消費者知情權作為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無論是國家、社會,還是經營者、消費者都應當重視消費者的知情權,充分保護消費者知情權。這既是社會進步的需要,也是社會和諧的需要。
注釋:
張守文主編:《經濟法概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457頁。
董文軍:《消費者的知情權》,載《當代法學》,2004年第3期。
張守文主編:《經濟法概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參考文獻:
①符啟林主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概論》,南海出版公司2007年修訂版。
②黃建中主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新釋與例解》,同心出版社2000年版。
③范振國:《我國消費者知情權受侵害原因淺析》,載《吉林公安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5年第5期。
④毛玉光主編:《消費者權益損害賠償》,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
作者聯系方式:李瑞 158******** 83833764@qq.com
論我國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知情權的法律保護(18)
加強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讀《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研究——基于行為金融監管的視角》
文/樂享寶(廈門)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翟文博
【期刊名稱】經濟
【年(卷),期】2017(000)017
【總頁數】1
近年來,隨著大數據、云計算、移動互聯網等信息技術快速發展,網絡借貸、互聯網證券、互聯網基金、直銷銀行、數字貨幣等多種互聯網金融創新產品不斷涌現,業務形態日趨多元化,極大地提高了金融服務的效率與便捷性,滿足了多元化投融資需求,在提升金融服務的普惠性和覆蓋性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互聯網金融蓬勃發展的同時,我們也要注意它的本質上仍是金融,沒有改變金融風險隱蔽性、傳染性、突發性較強的負外部特征,而由于其互聯網屬性,其風險的涉及面更廣、擴散速度更快、溢出效應更強。當前,某些互聯網金融業務偏離了正確的方向,部門機構風險意識、合規意識、消費者權益保護意識不強,監管制度缺失,有些甚至打著金融創新的旗號進行非法集資、金融詐騙等活動。在互聯網金融違法違規事件頻繁發生的背景下,加強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和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顯得更加迫切和必要。
《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研究——基于行為金融監管的視角》(中國金融出版社2017年出版)一書緊密結合金融消費權益保護、互聯網金融和行為金融監管等基本理論,在分析互聯網金融模式和屬性的基礎上,從行為監管的視角出發,討論互聯網金融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全書分為理論篇、實踐篇和政策篇三大部分,詳細論述了互聯網金融行為監管發展的背景、現狀和趨勢,介紹了美國、英國等主要國家的互聯網金融行為監管及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經驗,歸納了國內外互聯網金融行為監管的實踐及發展,對構建以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為核心的互聯網金融行為監管體系提出了政策建議。
本書從行為監管的獨特視角對互聯網金融領域的消費者權益保護進行了深入淺出的闡述,并提出了有益的監管對策和政策建議。針對多樣互聯網金融業務體系剖析,尤其是對互聯網金融消費權益保護方面的案例評析能給人以更多的啟發和思考。作為探索互聯網金融監管的一部力作,本書對于業界拓展互聯網金融業務發展思路、提升互聯網金融監管水平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有助于進一步推動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和監管的研究與實踐。特別是在當前中國互聯網金融快速發展、業務模式不斷創新的年代,對于規范互聯網金融發展環境、確立消費者主權、促進金融普惠、推動經濟轉型升級、建立互聯網金融國際標準等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理論意義和實踐價值。
論我國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知情權的法律保護(19)
淺析互聯網經濟中消費者權益的法律保護
作者:劉彭曉
來源:《祖國》2018年第24期
????????摘要:隨著各國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以電子商務為代表的互聯網經濟開創了一種新興的經濟模式,在給人們生活帶來極大便利的同時,為我國的經濟發展注入了全新的活力[1]。這種新興的經濟模式在發展過程中不斷展現其優勢,同時也暴露出了一些弊端,如:網絡的虛擬性給消費者帶來了一些隱性威脅。因此,本文就互聯網經濟中消費者權益的法律問題進行簡要闡述,并思考未來互聯網經濟的發展趨勢。
????????關鍵詞:互聯網經濟 網絡時代 消費者權益 法律保護體制 規范化
????????面對互聯網經濟發展的新趨勢,我國出臺了相關的法律法規,旨在維護虛擬網絡購物平臺的秩序,為經濟發展助力。所以,消費者要了解在互聯網經濟下的法規和相關制度,在其權益受到侵害時,勇敢地用法律武器進行維權。
????????一、互聯網經濟存在的漏洞
????????由于互聯網經濟剛剛興起,其缺少較為完善的法律機制,所以存在著許多漏洞。
????????(一)消費者個人信息隱私受到威脅
????????在網絡時代下,信息一體化使得個人信息變得透明化,個人隱私難以得到保證。消費者在購買產品時必須要進行實名登記,大部分商家承諾不會泄露消費者的隱私,但有些商家為了私利會把消費者的個人資料匯入數據庫,之后以發送短信的方式來引導消費者再次購物。甚至有些商家把消費者的個人信息發送給其他相關利益的商家,導致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安全受到威脅。
????????(二)刷單誘導消費者
????????如今各大網絡購物平臺的部分商家會通過刷單來增加店鋪的信任度,誘導消費者購物。經常網購的人在選擇一件商品時,通常會選擇信任度較高的店鋪,因為信任度是消費者在購買之后對店鋪的綜合評價,可以給更多消費者一個比較真實的參考建議。但是越來越多的刷單行為干擾著消費者的選擇,信任度指數已經無法給消費者有價值的參考意見。
論我國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知情權的法律保護(20)
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保護機制
作者:劉雪薇
來源:《法制博覽》2015年第05期
????????摘要:隨著金融行業的不斷發展壯大,普通人的日常生活中也充斥著各種各樣的金融產品與金融服務。例如消費者購買的證券、理財產品、保險產品以及其它一些金融衍生品,可以說“金融消費者”的概念正在逐步形成,而他們的權益保護機制尤其是法律的保護機制卻明顯缺失,本文針對金融消費者法律權益保護機制的缺失,分析了其中的原因,提出了一些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
????????關鍵詞: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創新:金融監管
????????中圖分類號:D923.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4379-(2015)14-0218-01
????????作者簡介:劉雪薇(1992-),女,漢族,陜西西安人,西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經濟法學專業2014級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法。
????????近幾年,金融業的日益發達導致金融消費逐漸走進人們的日常生活,人們越來越多地購買金融產品與服務,成為名副其實的“金融消費者”。而金融消費者的糾紛也不斷出現,法律的不完善,金融行業缺乏監管,致使金融消費者的權益得不到切實保護。筆者本著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理念,按照提出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思路,對金融消費者的法律權益保護問題進行了相關論述。
????????一、我國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現狀
????????相對于國外來說,我國金融業起步較晚,但近幾年呈現飛速發展的趨勢。在金融行業這個日益繁榮的市場中,個人對金融消費的需求也越來越大,主要表現為貨款、投資、理財等多元化的金融消費格局,而不再是簡單的銀行存取款業務。但是由于金融行業的不規范性、金融產品的復雜性以及金融交易的特殊性,使得金融消費者的弱勢地位更加突顯,金融消費者的風險程度也日益加劇。他們的合法權益很難得到切實有效的保護,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我國金融消費者缺失法律主體地位




